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317号)、《中国XX科技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天科办〔2013〕10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章捐赠定义与对象

第四条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置的法人合法

资金、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经营活动无关联的公益

事业的行为。

第五条不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拥有的财产;不参与相关

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

第六条下列财产不用于对外捐赠:

(一)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二)未进行信息清除处理的涉密设备;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

(四)受托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等。

第七条对外捐赠的范围包括:

(一)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三)向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八条公司内部职工以及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备控制与

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不得作为捐赠对象。

第三章捐赠原则

第九条对外捐赠应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条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

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其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行

为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捐赠额以公司净资产额为依据:净资产在100亿元以上,一个财务年度对外捐赠规模在100万元以内;净

资产在50亿元至100亿元之间,一个财务年度对外捐赠规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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