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银发[2000]41号

【发布部门】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日期】2000.03.24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2000年3月24日工银发[2000]41号)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传统货币向电子货币的转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牡丹专用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专门行业使用的借记卡。

牡丹专用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定区域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牡丹专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

称发卡机构)申领商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牡丹专用卡均须填写申请表,确认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专用卡章程》。

第六条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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