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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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团费的缴纳

(一)按期缴纳团费是团员应尽的义务。团的组织关系在集团公司系统的共青团员必须按时向团组织缴纳团费。

(二)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缴纳党费,自愿缴纳团费者不限。

(三)团员除按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四)团员确实有生活困难,无力缴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公司团总支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五)团员青年应自觉按月向所在团组织缴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缴纳或不能按时缴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缴纳。

(六)团总支、支部应该教育团员主动按规定缴纳团费,并定期向团员征收团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七)团员的团费应交到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组织。

(八)公司团总支应每年年底前向集团公司团委上缴全年应缴团费。应缴团费比例为本单位团费总收入的50%。

第二条团费的使用、管理

(一)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团员有益的事项上。公司团总支留用的团费将由公司党支部办公室监督管理。

(二)团费的主要用途:

购置团务用品;支付团员教育的有关费用;订阅团报、团刊;用于团员、团干部培训;开展团的活动,召开团的会议所产生的费用;表彰、奖励团内先进。团活动经费不足的,可以采取从企业管理费、商业赞助、团员劳动收入、团属企事业单位收入中列支。

(三)使用团费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各基层团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团费,并对每一笔团费开支严格审查把关,不得超越团费开支范围,不能乱支和超支。

(四)公司团总支在收缴、使用团费时应该建立专用账册,收缴和使用团费应逐笔登记。团费不能与行政等其它费用混在一起。日常现金库存款不宜过多。使用团费时必须将开支项目逐一登记,并附已审批签字的发票或单据。要做到收支登记明了、帐据相符、账目清楚、前后帐有连续性。当年团费应当上缴的部分要全部上缴,年底前结清全年收支账目,并按要求核对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

第三条团的活动经费来源

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团费和专项经费。各单位应按照每名35岁以下青年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提供经费,专项列支。

第四条本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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