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1]103号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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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范围内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附件 1)从事建设工程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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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担任专业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注册建造师资格,《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并在(附件 2)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章。第六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组织施工。第七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保证建设工程工期、安全质量和分包工程款的支付,并按规定报送合同履约数据。第八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执行北京市劳务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并组织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及普法维权教育,及时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连续停工超过 120 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三)同一施工现场内有两个及以上施工项目的;(四)抢险救灾项目;(五)因拆迁等原因,不能开工的。第十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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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在更换前先予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合同双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业绩等不应低于原项目负责人;(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如:长期病假、死亡、负刑事责任等)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到市或区(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十一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只能计算一次,且应当归完成该项目工程量 50%以上的项目负责人。第十三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未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相关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验和归档。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等原因不能及时在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盖章的,经其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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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对其签署的建设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虚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章。第十五条当发生第十条所列情形时,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前完成对所负责施工阶段施工文件的签章。第十六条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注册,应当通过聘用企业按规定及时办理。注册建造师自初始注册批准后或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后,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与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应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同时向注册机关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注册建造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第十八条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印章。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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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第二十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 3 日内,按照要求,通过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如工程项目涉及公路、水利水电专业的,应同时报送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上述信息将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二)不执行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四)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五)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六)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七)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八)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九)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十)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十一)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十二)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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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注册到另一企业;(十三)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十四)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机关、工程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明违法事实情况,并将有关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一级注册建造师涉及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凡外埠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在本市执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函告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其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暂停其在京执业活动。第二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通过北京市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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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集、整理。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一年度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进行一次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管理,并与建筑市场监管、资格管理、

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挂钩。第二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注册建造师被依法查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一)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三)泄露商业秘密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在有关工程文件上签字盖章的;(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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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市注册建造师被依法查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对其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注册建造师被依法查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做出处罚:(一)未执行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二)违反有关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三)违反有关规定,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其注册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四)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水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第三十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交通、水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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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行为;(五)向注册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2、《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 9

附件 1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

序号注册专业工程范围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铁路,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附着升降脚手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铁路铺轨架梁、铁路电气化、铁路桥梁、铁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电务、特种专业 1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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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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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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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民航机场工程除、建筑智能化、桥梁、机场场道、机场空管、航站楼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航油储运、暖通、空调、给排水、特种专业港口与航道,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爆破与拆除、港口及海岸、港口装卸设备安装、港口与航道工航道、航运梯级、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管制、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工金属结构程制作与安装、船台、船坞、滑道、航标、灯塔、栈桥、人工岛、筒仓、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围堤、护岸、特种专业水利水电,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除、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利水电金属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矿业工程矿山,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高耸构筑物、消防设施、防腐保温、环保、起重设备安装、管道、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隧道、窑炉、特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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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市政公用工程拆除、环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通信与广电,通信线路、微波通信、传输设备、交换、卫星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数通信与广电工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本地网、接入网、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线、信息化工程、程铁路信号、特种专业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结构、电梯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电子、仪表安装、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油、体育场地设施、净化、旅游设施、特种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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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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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目录(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文件类别

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工程动工报审表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施工管理资料 C1 工程变更费用报审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延期申请表监理通知回复单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高大脚手架方案注册建造师深基坑方案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工程验收月工程进度款报审表注册建造师 C1-10 C1-11 C1-12 C1-13 C1-14

文件名称

签章人

表号

C1-3 C1-4 C1-5 C1-6 C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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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C2

3

资料 C7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表

注册建造师

C7-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质量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注册建造师

C8-1 C8-2 C8-3 C8-4

4

验收资料 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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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类别

竣工质量

文件名称

签章人

表号

4

验收资料 C8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记报验表

注册建造师

C8-5

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双方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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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资料

施工环境保护措施及管理方案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劳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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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姓名单位职务性别联系方式

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

项目负责人(签章)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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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管理资料

工程名称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附:劳务分包合同及备案证书承包单位资料(本市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保证金账户”建立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外地企业: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复印件,加盖公章,年检有效))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证书及

授权委托书劳务分包合同洽商、变更月度确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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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会议记录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附: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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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名制管理资料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签章)

附:劳务管理人员花名册、劳动力管理员上岗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劳务作业人员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表、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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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项目名称(全称):

项目实际结算、支付情况分包企业全称合同价款 (万元)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万元) 2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万元) 3 应支付劳务费金额 (万元)

日期:

序号

结算率 %

已支付劳务费金额(万元)

支付率 %

1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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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名称(章):

项目负责人(签章):

劳动力管理员: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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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程序及注册所需材料 篇一: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级建造师各类注册所需材料及申报程 序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

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师信息完善有关表格。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最新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2016年9月30日住建部公布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内容进行了相关修改,其中主要修改的是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内容,另将“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20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活动。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继

续教育、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单位的人员,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由国务院住

二级建造师注册流程

二级建造师注册指南及注册流程图 事项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3.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逾期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审查企业注册信息是否上报; 2.所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与原件是否一致。 初审时限: 10个工作日。 (二)复审、公示: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专属窗口;公示主体是注册中心。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区县审核意见表; 3.区县汇总表。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5.申请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的资料转注册中心。 公示: 由注册中心对复审合格人员进行汇总,并公示。 完成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公告、制证制章 公示无异议后,注册中心发出合格公告,对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合格人员进行放号,并转行政综合服务大厅制证,同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 转到制证区的材料为:《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证书制作审批表》、空白证书、公告名单。 事项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 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完成时限: 即时办理。 (三)制证、制章 申请人持签字材料到证书窗口打印防伪变更贴,并加盖证书专用章。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汇总并向印章公司传送制章数据。证书变更次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到印章公司领取印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7-7-4 16:39 【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市[2007]171号 发布日期:2007-7-4 执行日期:2007-7-4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制定了《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七年七月四日 附: 注册建造师 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 序号工程类 别 项目名称单位 规模 备注 大型中型小型 1 一般房 屋建筑 工程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 筑工程 层≥255~25 <5 建筑物 层数 米≥10015~100 <15 建筑物 高度 米≥3015~30 <15 单跨跨 度 平方米≥30000 3000~ 30000 <3000 单体建 筑面积住宅小区或建筑群 体工程 平方米≥100000 3000~ 100000 <3000 建筑群 建筑面 积其他一般房屋建筑 工程 万元≥3000300~3000 <3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2 高耸构 筑物工 程 冷却塔及附属工程平方米>3500 2000~ 3500 <2000 淋水面 积高耸构筑物工程米≥12025~120 <25 构筑物 高度其他高耸构筑物工 程 万元≥3000300~3000 <3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3 地基与 基础工 程 房屋建筑地基与基 础工程 层≥255~25 <5 建筑物 层数构筑物地基与基础 工程 米≥10025~100 <25 构筑物 高度基坑围护工程米≥83~8 <3 基坑深 度软弱地基处理工程米≥134~13 <4 地基处 理深度其他地基与基础工 程 万元≥1000100~1000 <1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4 土石方 工程 挖方或填方工程 万立方 米 ≥6015~60 <15 土石方 量其它挖方或填方工 程 万元≥3000300~3000 <3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5 园林古 建筑工 程 仿古建筑工程、园林 建筑工程 平方米≥800200~800 <200 单体建 筑面积国家级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的古建筑修 缮工程 平方米≥200<200 无 修缮建 筑面积省级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的古建筑修缮 工程 平方米≥300100~300 <100 修缮建 筑面积 其它园林古建筑工 程 万元≥1000200~1000 <200 单项工 程合同 额 6 钢结构 工程 钢结构建筑物或构 筑物工程(包括轻钢 结构工程) 米≥3010~30 <10 钢结构 跨度 吨≥1000100~1000 <100 总重量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 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二级建造师注册条件以及所需要的材料 初始注册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五)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

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在不影响原执业企业资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原聘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一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原件;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原件及复印件。(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增项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

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7年原建设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下简称153号令),对于强化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注册建造师执业制度的发展,出现了虚假注册、执业责任难落实、继续教育工学矛盾突出等问题,现有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将原由本级审批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许可主体、许可程序、监管主体方面进行调整,因此非常有必要对153号令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保留了153号令的基本构架和内容,重点做了如下修改: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和延续注册等事项,交由省级注册管理部门负责,由其组织审查、办理公示、公告等事项;为保证全国数据共享,规定要求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造师的注册情况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同时,针对建造师挂靠问题,规定“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不得超2次。” (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基本能够满足现有工程建设的需要,且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四)调整了个人申报资格的材料要求和规定,增加了对社会保险的考核。一是鉴于近年来注册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建造师存在挂靠在其他单位,仅仅通过要求提供聘用合同难以发现此类问题;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建立统一的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因此,社保证明可以保证申请人与企业唯一劳动关系,在原申报材料的基础上增加社会保险证明,可以有效的杜绝注册建造师挂靠行为的发生。 (五)体现以人为本,调整了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简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确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划分,同时减少了建造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

建造师注册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

建造师注册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流程(https://www.360docs.net/doc/4413989063.html,/) 申请人网上注册申请并上报企业→企业上报省级→打印带条形码的注册申请表和审批表→持申请表及书面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初审 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流程(https://www.360docs.net/doc/4413989063.html,/) 申请人网上注册申请并上报企业→企业上报地市→打印带条形码的注册申请表和审批表→持申请表及书面材料到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造师注册所需材料 一、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及审批表各2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三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聘用企业缴纳的近三个月以上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考试报名时的企业与注册时的企业不一致的,需提供考试报名企业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资质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45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及审批表各2份; (二)注册证书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造师注册需提供纸质材料明细

建造师注册需提供纸质材料明细 一、初始注册: 1、申请表(公路、水利专业3份;其他专业2份) 2、附件材料(公路、水利专业2份;其他专业1份):身份证、资格证书、毕业证、劳动合同(必须签3年或3年以上)、社保、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均要带原件核查 注意: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在“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360docs.net/doc/4413989063.html,/virtualhall/index.jsp”上传纸质材料的扫描件,上传后打印建造师初始注册网上申报“办件信息”表 二、变更注册: 聘用企业变更: 1、申请表(2份) 2、附件材料(1份):身份证、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解聘协议、劳动合同、社保(现聘用企业购买)、调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均要带原件核查 企业名称变更: 1、申请表(2份) 2、附件材料(1份):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函、注册证

书、执业印章(盖注册证书复印件上)——提交复印件的,均要带原件核查 姓名变更: 1、申请表(2份) 2、附件材料(1份):更换后的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提交复印件的,均要带原件核查 注意: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需在“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大厅https://www.360docs.net/doc/4413989063.html,/virtualhall/index.jsp”上传纸质材料扫描件,上传后打印建造师初始注册网上申报“办件信息”表 三、增项注册: 1、申请表(公路、水利专业3份;其他专业2份2份) 2、附件材料(1份):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增项考试合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还应提供最近一个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均要带原件核查 四、注销注册: 1、申请表(2份) 2、附件材料(1份):身份证、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符合注销情形的情况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均要带原件核查

2018年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定

2018年注册建造师管理新规定 今年是参加二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考试的最佳年份,明年建造师考试难度会大大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化。今年准备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赶快拿出书本,早早的学习吧! 1、持证范围加大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这三类人没有证书不能担任:施工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公司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今后不只项目经理需要具备一级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要建造师证书,且一岗一证,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用一个证书。 从这个需求量来说,以前是一个项目上,项目经理需要有一级建造师资格,那么现在由“项目负责人”扩大到“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都需要注册建造师执业。《征求意见稿》中将原《规定》由“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去除“大中型”,即所有项目都需要注册建造师证书执业;一个项目,至少得有两个人,这样一来至少增加了一倍的市场需求量。 2、延长有限期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注册证书有效期由“3年”增至“5年”。不仅有利于从业人员更好的进行职业发展,而且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规划。 3、注册条件要求 建造师首次注册,《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出“提供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需要提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关系有效证明”;而被记入不良行为的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的,《征求意见稿》强调“自申请之日起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的要求。 4、加强项目规范 不只大型中型项目需要建造师证书,小型项目也需要建造师证书。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

一级建造师注册及流程

一、初始注册 1.申报材料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申报后打印); (2)《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接收表(1-3)》(通过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申报后打印);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 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于继续教育事项暂停,暂无此要求) 2.申报份数 (1)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2)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3)同时申请两个专业以上,若其中包含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3.申报流程 (1)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简称“部系统”)填报:

①在“建造师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下载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4413989063.html,/CocHelper/JzsGrcszcbdb.html)填报相关信息,生成个人初始注册申请数据文件; ②企业系统管理员将个人初始注册申请数据导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企业版)”,填写好相关信息后点击上报,打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接收表(1-3)》; (2)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简称“省系统”)填报,上报数据后打印《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江苏省)》; (如在外省考取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并在省系统内查询无结果的人员,需先带身份证、资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的原件以及复印件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备案,备案完成后按照流程申报) (3)将上述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报送至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4)经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审批过的有关材料可以由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统一报送,也可以由企业自行报送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便民服务中心建造师窗口; (5)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材料,将报送至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批,审批结束后会在中国建造师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413989063.html,/)进行公示和公告; (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后合格人员的注册证书,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并下发至各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交通厅、水利厅、农林厅、通信管理局企业携带单位介绍信(主管部门盖章)和一张一寸照片,至银城广场A座8楼13号建造师窗口领取),具体通知及名单发布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新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4413989063.html,)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

建造师管理规定

泸州太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满足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通过国家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管理 第四条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公司统一组织报考,报考人员书籍费、报名费按核定标准在公司每专业报销一次。公司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培训、考试期间按出差对待。 第五条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结束后,公司根据报名汇总审批表统一进行成绩查询和领取资格证书。 第六条本公司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在本公司注册。同时,鼓励外单位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到本公司。在本单位注册的外单位人员,必须与公司签订《建造师注册管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业绩材料、照片等。 第三章证书、执业印章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公司在册员工取得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统一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 执业印章在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后交本人保管,以便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施工管理用印,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第八条各单位因投标、办理注册、履约检查等原因需使用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时,一律到公司办理借用手续,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领取人必须履行有关使用手续。 第九条借用单位必须妥善保管所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得遗失、复制、涂改、出租、出卖、转借他人和转交注册建造师本人。证书和执业印章使用完毕后,要按期归还公司人力资源部,并办理使用注销手续。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调出公司,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取证至调离之日止,如为企业服务不满五年,应支付公司为办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退还公司所发奖金。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通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在公司注册者,第一专业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第二专业以上每专业元。通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者,公司一次性奖励现金元。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一级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章在公司保管期间,由持证人所在单位每月给予元的注册津贴,随员工工资发放。 第十三条对取得一级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不交公司统一保管者,或未经公司同意注册到其它单位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并追偿公司已支付的培训费、考务费、奖金等费用。 第十四条对注册或变更时未能按期归还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单位,由其承担单独注册或变更的一切费用,并处5000元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建造师注册流程

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1-3)》、《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网上下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市政专业);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养老保险);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有第(一)项(市政专业各两份)和(二)、(三)、(四)项(市政专业一份)复印件组成。 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流程步骤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录“河南工程建设信息网”在右侧点击“建造师注册—一、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2、首先需要下载身份锁驱动,并安装在电脑上,然后需要重新启动电脑(注意安装驱动时请不要将锁插在电脑USB口上)。 3、重启后,请将加密锁插入在电脑的usb接口处,然后进入建造师注册申请个人登陆入口,在界面左边下载二级建造师个人初始注册本地版,并安装在电脑上。 4、安装完毕后,在屏幕左下角“开始—程序”中找到二级建造师个人版,填写需要申报的建造师个人资料(“公司名称”下面这一块不填,业绩不填),并保存。 5、之后进入企业登陆入口(新申办的企业在第一次登陆时需要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在左边界面选择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点击“导入个人信息”按键,并导入刚才填写保存的个人信息。 6、导入完成后点击建造师信息前的对勾,然后点击“上报”;把申报状态选为“审查中”,点击建造师信息的“查看”按键,弹出带条形码的申请表格(1-1,1-3),打印即可。 7、最后选择建造师信息前的对勾,点击“生成汇总表”按键,打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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