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工业管道工程》总说明

说明

 

一、C.8《工业管道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厂区范围内的车间、装置、站、罐区及其相互之间各种生产用介质输送管道,厂区第一个连接点以内的生产用(包括生产与生活共用)给水、排水、蒸汽、燃气等输送管道的安装工程。其中给水以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蒸汽和燃气以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锅炉房、水泵房以墙皮为界。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5-2010;

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184-2011;

4.《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2011;

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2011;

6.《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2005;

7.《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 4730;

8.《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2008;

9.《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 986-1988;

10.《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八册《工业管道工程》TY 02-31-2015;

11.《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

12.《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1-209-2006;

13.《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4年);

14.相关标准图集和技术手册。

三、本定额管道压力等级的划分:

低压:0

四、本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体试运转所需的水、电、蒸汽、气体、油(油脂)、燃气等。

2.配合联动试车费。

3.管道安装后的充氮、防冻保护。

五、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厂区外1km至10km以内的管道安装项目,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0,柴油发电机台班另计。

2.整体封闭式(非盖板封闭)地沟的管道施工,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3.超低碳不锈钢管执行不锈钢管项目,其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15,焊材可以替换,消耗量不变。

4.本定额各种材质管道施工使用特殊焊材时,焊材可以替换,消耗量不变。

5.低压螺旋卷管(管件)电弧焊项目执行中压相应项目,定额乘以系数0.8。

6.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单独承担的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脚手架搭拆费。

7.操作高度增加费:以设计标高正负零平面为基准,安装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机械乘以下表系数。

系数表

操作物高度(m以内)≤30≤50>50

系数 1.20 1.50按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8.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时降效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9.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六、有关说明:

1.生产、生活共用的给水、排水、蒸汽、燃气等输送管道,执行本定额;生活用的各种管道执行C.10《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2.随设备供应预制成型的设备本体管道,其安装费包括在设备安装定额内;按材料或半成品供应的执行本册定额。

3.预应力混凝土管道、管件安装执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4.单件重100kg以上的管道支、吊架制作与安装,管道预制钢平台的搭拆执行C.3《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5.地下管道的管沟、土石方及砌筑工程执行相关定额。

6.刷油、绝热、防腐蚀、衬里,执行C.1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7.管道安装按设计压力执行相应定额,管件、阀门、法兰按公称压力执行相应定额。

8.方型补偿器安装,直管执行本册定额C.8.1相应项目,弯头执行C.8.2相应项目。

9.本定额己包括场内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工作内容。

说明

 

一、C.10《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生活用给排水、采暖、燃气系统中的管道、附件、器具及附属设备等安装工程。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2011修订)

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10;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6.《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125-2010;

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11;

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10.《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11.《建筑给水聚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49-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 50364-2005;

13.《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2009;

14.《太阳能供热采暖工程技术规范》GB 50495-2009;

15.《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376-2012;

16.《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程》GB 50751-2012;

17.《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 50788-2012;

18.《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04;

19.《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

20.《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

21.《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2008;

22.《城镇供热直埋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98;

2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

24.《建筑给水排水薄壁不锈钢管连接技术规程》CECS 277-2010;

25.《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GJD-2006;

26.《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安装工程》LD/T 74.1~4-2008;

27.《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28.《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TY 02-31-2015;

29.《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

29.现行国家建筑设计标准图集、协会标准、产品标准等其他资料。

三、本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

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泵房、站类管道以及建筑物内加压泵房、空调制冷机房、消防泵房的管道,管道焊缝热处理、无损探伤,医疗气体管道执行c.8《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2.本定额未包括的采暖、给排水设备安装执行C.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C.3《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等相应项目。

3.给排水、水暖设备、器具等电气检查、接线工作,执行C.4《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4.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执行C.12《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5.管沟和埋地管道的土方工程及砌筑工程执行《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6.工作坑及井类的土方工程及路面开挖、修复、管道混凝土支墩的项目,以及混凝土管道、水泥管道安装执行《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应项目。

四、下列费用可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单独承担的室外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该费用。

2.操作高度增加费: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

3.6m为限,超过3.6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操作物高度(m)≤10≤30≤50

系数 1.10 1.20 1.50

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

建筑物檐高(m)≤40≤60≤80≤100≤120≤140≤160≤180≤200

建筑层数(层)≤12≤18≤24≤30≤36≤42≤48≤54≤60

按人工费的百分比(%)259142026323844

4.在洞库、暗室,在已封闭的管道间(井)、地沟、吊顶内安装的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0。

5.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按采暖系统工程人工费的10%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6.空调水系统调整费按空调水系统工程(含冷凝水管)人工费的10%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7.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时降效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8.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0%计算。

五、本定额与市政管网工程的界线划分:

1.给水、采暖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或以计量表、阀门(井)为界。

2.室外排水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

3.燃气管道,以与市政管道碰头点为界。

七、本定额各项目中,均包括安装物的外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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