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课后分析题

第一章

1.

(1)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Y能提起派生诉讼。因为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直接损害了A 公司的利益且附带损害了Y的利益,但没有单纯地损害Y的利益。

(2)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 Y不具备对X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Y在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股东Y持股比例符合规定,但持股时间不符合“连续180日以上”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3)P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P在B公司任职,则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W也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W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所以W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2

(1)A享有优先购买权。德国的合伙规则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A享有优先购买权。(2)B无权要求C偿还其房屋升值部分的25万欧元。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3)A、B还应当与C共同承担对Y公司剩余25万欧元的赔偿责任。因为在德国,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第二章

1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在合同法上不能成立。因为李昌镐小同学所患的急性肺炎并不是投保人事先预知的,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争议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起草的,保险公司一方面承诺保险期限为1年,另一方面又在实际上除了规定的方式不区别任何情形地缩短了保险期限;根据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内容矛盾时,做出对非起草人即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2

(1)N 是否能提出以上的抗辩理由要依第三人的情况而定:如果第三人是合法善意地持有票据,则N不能对第三人提出那些抗辩理由;否则,可以。

(2)N与E存在共同办企业的合同,他们之间应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E显然对N做出了欺诈的违约行为,N可寻求合同法上的解除合同、要求赔偿等救济措施。

第三章

1

(l)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表示提供信贷的信件构成要约。因为该信件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包含了要约所必须的明确性条件。

(2)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尽管东京总行并没有批准该笔贷款并在最后决定拒绝提供该笔贷款,但是,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在作出要约时使原告产生了合理的根据相信被告的代理人即该高级经理其伦敦董事会已批准该笔贷款的信息,换句话说,被告分行的上述高级经理有表见代理权。

(3)就此案而言,被告应当吸取的经验教训是:必须加强其员工的国际商事代理法教育,尤其要了解表见代理规则。

2

(1) 如果丙大学在英美法系国家打官司,在乙公司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可选择甲公司或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的代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属于未经披露的代理,在发生纠纷时作为第三人的丙大学知悉了被代理人,就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一人主张权利。但是,在乙公司始终未披露甲公司是被代理人的情况下,则丙大学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丙大学只知道乙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

如果丙大学在大陆法系国家打官司,则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代理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间接代理,未经乙公司的转让,丙大学不能要求甲公司履行任何义务。

(3)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丁公司为被告。因为订立合同时,丙大学明确地告诉了乙公司其是丁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并且对其代理签订的合同无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履行责任。

第四章

1

(l)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明示或暗示的法律适用条款,则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构成要约。因为该回电的内容非常明确、肯定,不仅包含了交易对象、价格和数量这三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要约明确性条件,而且还包含了装运时间等内容。

(3)对方9月12日的来电构成承诺。因为该来电虽然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袋装”的内容,该附加内容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中国A公司8月26日的要约条件。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来看,中国A公司要约中本来就暗含着其应当提供良好的适合海运的包装义务。

(4)根据《公约》,中国A公司不能于9月12日前撤销要约。因为《公约》只允许在没有注明接受要约的日期或使受要约人无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情况下,赋予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本案中,A公司8月26日的回电非常明确、肯定,且注明了接受要约的日期,该要约无疑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5)中国A公司9月13日的复电不构成有效的拒绝,其理由也不充分。因为美国B公司9月12日的来电已构成有效的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成立了合同关系,货物价格在国际市场上的涨跌是常事,中国A公司不能以这种商业上常见的事为理由单方撤销合同。

2

(l)W公司针对S公司第二批货物的违约行为可采取退货、要求更换或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因为规格错误属于一种根本违约行为,根据《公约》买方有权针对该批货物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然,买方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转而要求卖方更换货物和/或赔偿。

(2)如果W公司坚持取消其他批次的合同,S公司可以寻求《公约》下的所有违约救济措施,因为冰箱并不是一种成套设备,各冰箱或各批次冰箱是相互独立的,一冰箱或一批次冰箱的不合规格并不能导致其他冰箱或批次冰箱不合合同的目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S公司会使今后批次货物违反合同的情况下,W公司无权终止整个或大部分合同或退回余货。

第五章

1

(1)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牙规则》等国际条约和有关的国内法,在海上救助人命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2)大型设备跌落大海损失依情况而定。如果X海运公司事先经A公司的同意而置该货物于仓面,则不负责。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3)船舱螺丝松动导致的湿损也依情况而定。如果承运人在开航前没有进行适航检查而未发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就存在螺丝松动的情况,则承运人应负责。如果开航后因暴风雨或救助人命等导致了螺丝松动,则可免责。

(4)卸载时两箱燕麦食品落水损失应由X海运公司负责,因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有义务谨慎地保管、照料和装卸货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2

B无权拒绝继续卸货,因其与承运人事先约定卸完后才付运费,当然不能反悔。

第六章

1

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本案案情表明:运输途中既无自然灾害,也无任何意外事故的风险,这说明商品本身具有内在缺陷,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2

(1)本案中导航设备的损失属于单独海损。因为是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的特征。

(2)B轮上述从礁石上向大海拖拽的费用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因为它具有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且合理等共同海损的要件因素。

(3)B轮上述的船底受损应定性为单独海损。因为它是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不具有共同海损为船货共同安全、有意而为之等要素。

第七章

1

(1)y的理由不符合票据法,因为

(2)即使加上了不可流通的字样,本票的出票人也要无条件的偿付本票确定的金额

2

(3)A银行拒绝向X公司付款的前一理由不成立,后一理由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成立,但在大陆法系国家成立。因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2)A银行拒绝付款后,X公司可以向E公司追偿。因为E公司是其票据的直接出让人,对票据具有保付及不做出伪造背书的义务。

(3)本问题的答案及理由与问题(1)相同。即票据关系成立后,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的无效、解除不影响票据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伪造背书的后手一般不能向伪造背书之前的前手追索,在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背书具有连续性且善意就可以向前手追索。

3

(1)A银行有无权利对丁公司拒绝付款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丁公司在取得票据时不存在过失,A银行便无权拒绝支付,否则有权。

(2)乙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也取决于丁公司取得票据时是否为善意的。如果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

第八章

1(大马士革商业银行的异议不能成立。因为该加注只具有提示其自身的作用,不能改变信用证本身的不可撤销性和付款保证的功能。

2

(1)W银行所称的第一个不符点是正确的,但第二个不符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商业发票上的货物品牌必须与信用证一致,否则可以视为不同的货物。然而,根据UCP600第14条j 款,各单据上显示的受益人地址只要在同一国家,即使描述不同都不能视为单据之间的不一致或冲突。

(2)本来,本案中W银行可以仅凭上述第一个不符点行使拒付权,但是,该行在行使此权时没有遵循UCP600第16条d款下提交单据之次日起5工作日内作出的时限要求,因而丧失了该种拒付权。

第九章

1

(1)成立。先使用原则。

(2)如果甲公司败诉且无新颖性,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如果专利有效,由于不是一般许可,而是独家许可,甲公司可以订约时无法预见为由向W公司主张要求变更合同。

2

3

第十章

1(迅雷方面表示,供他人下载的是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迅雷只是提供了搜索和链接服务,本身并没有侵权。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迅雷立足于为全球互联网提供多媒体下载服务,其对链接下载影视作品合法性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一般搜索引擎。法院认为被告迅雷公司不仅客观上参与和帮助了第三方网站传播涉案侵权影片,而且对此行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

2(法院在此案中判定“提供物质设备的网络服务商有责任及时对出现在网络上的侵权内容采取技术措施,以制止侵权内容的存在和传播,也即其在权利人提出合理请求时,应当及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侵权信息,否则,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3(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南虹印刷厂注册的“中美史克.中国/CN”域名,主要部分为中美史克,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在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鉴于南虹印刷厂未在注册域名时尽到应有的避让义务,且在注册成功后长达5年的时间内未使用该域名,可以认定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作出上述判决。

4

第十一章

1(该方便面的生产商应当依据其所在国(H国)的法律对A的损失承担产品责任。如果该方便面是在日本购买的,生产商就应当依据日本产品责任法承担责任。如果该方便面从未经商业渠道销往日本,就有可能不适用日本产品责任法,且也可能不适用H国产品责任法,而按一般侵权责任处理。

2(本案产品责任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是否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二是火鸡里有骨头是否属于缺陷产品, 然而,以违反担保为由起诉市政府,可能焦点在于是否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存在火鸡里无骨头的明示担保情况下,原告可能胜诉。如果以默示担保为由,对高中生学生而言,其胜诉概率不大。

3(本案产品责任涉及两大问题:一是该果冻本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二是该果冻的警示是否存在缺陷,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产品为缺陷产品。但在缺陷的认定上,应当以普通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特性所具备的常识所能预见的程度为标准。果冻这类食品因可融性差,对于咀嚼、吞咽能力较弱的人食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这一特点已经被大众认知并接受。这是合理的危险。本案中,陈俊超夫妇并未举证证明,华元食品生产的该型果冻与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可融性更差、危险更大,即无法说明该果冻具有其特有的缺陷,因此华元食品所生产的该果冻并不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陈俊超认为包装存在缺陷。他说,“我上周又到市场上看了一下,华元食品最新生产的果冻包装上,危险提示的文字字号已经增大,而且是按照玩具的危险提示标志设计的。可见商家自己也已经意识到,此前自己在产品包装的安全提示上是有瑕疵的”。但法院认为,华元食品生产的果冻已在产品包装上印有警示标识,该警示标识明显、用词恰当,足以引起购买者的注意,并不存在瑕疵。

4

5

第十二章

1

(1)本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要依情况而定,如果甲公司先向C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且被受理,则H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甲公司可视为诉讼意义上的原告,可根据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甲公司既可以选择在被告A公司所在地美国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在C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如果A公司作为原告向作为被告的甲公司所在地的H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则只能由该法院处理,因为仲裁协议必须遵循自愿等原则才有效且应受制于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在索赔人不先向被索赔人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才有效。

(2)如果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发生在诉讼阶段可由法院解决。但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C仲裁委员会应将该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提交给人民法院。

2(不符合。因为《纽约公约》中没有这一拒付理由。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 $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合伙企业》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 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完整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 答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合同成立。受盘人B公司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要求不合理,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了,所以不能修改L/C。 8.2002 年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2 年11月15日,

国际商法的案例及答案

[练习] 谭某、杨某、李某于 1997年 9月1日,分别出资 5000元, 10000元和 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 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 10000 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 年4月份共亏损5000 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 4000 元和 2000 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 5000 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 A 公司又找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 股,我只负责赔偿800 元。A 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 A 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试问: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2)杨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 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 答:( 1)对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若日后发生的债务是在其退伙之前的交易结果,则其仍需对债权人负责。 ( 2)杨某的想法不对。因为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杨某虽然退出合伙企业,但 3000 元债务是在他退伙之前发生的,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另外的 2000 元,杨某不需要承担。 (3)谭某、李某的想法不对。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谭某、李某出资虽然是按比例的,但 A 公司向他们索要债款时,必须支付全额款项,不得拒绝。然后可以按比例向其他合伙人索要款项。 (4)首先,前面的 3000 元,谭某、杨某、李某分别承担 500 元、 1000元、 1500元。后面的 2000元,谭某和李某分别承担 1000 元。因此,谭某需偿还 1500 元,杨某需偿还 1000 元,李某需偿还 2500 元。 ( 5)A 公司可以向三人中的任何一个索要债款,或者同时向他们索要债款,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达商社。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篇一: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txt>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对错错 对 错 错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a、国际私法 b、国际公法 c、国际经济法 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 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 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 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 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 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 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 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 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 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 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 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 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 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

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课后分析题 第一章 1. (1)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Y能提起派生诉讼。因为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直接损害了A 公司的利益且附带损害了Y的利益,但没有单纯地损害Y的利益。 (2)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 Y不具备对X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Y在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股东Y持股比例符合规定,但持股时间不符合“连续180日以上”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3)P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P在B公司任职,则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W也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W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所以W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2 (1)A享有优先购买权。德国的合伙规则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A享有优先购买权。(2)B无权要求C偿还其房屋升值部分的25万欧元。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3)A、B还应当与C共同承担对Y公司剩余25万欧元的赔偿责任。因为在德国,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第二章 1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在合同法上不能成立。因为李昌镐小同学所患的急性肺炎并不是投保人事先预知的,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争议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起草的,保险公司一方面承诺保险期限为1年,另一方面又在实际上除了规定的方式不区别任何情形地缩短了保险期限;根据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内容矛盾时,做出对非起草人即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2 (1)N 是否能提出以上的抗辩理由要依第三人的情况而定:如果第三人是合法善意地持有票据,则N不能对第三人提出那些抗辩理由;否则,可以。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 答案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

国际商法案例集及答案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 货 4、CIF合同货物运输的风险承担案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的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的风险的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

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5、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的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的货物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的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6、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评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 ;若服务价值超过$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收到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由此提起仲裁。 问:()合同成立了吗? ()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合同成立。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根据“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的缔约国) .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的合同。在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 问:()合同成立了吗? ()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合同成立 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 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根据月原告的要约,最终成立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仲裁条款,因此合同争议应以诉讼方式解决。 案例三:中国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万美元。 问:你认为中方应如何挽回损失? 分析:水果总重量缺少,且单个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所以属于中方违约,但是中方可以根据第条()款

国际商法案例答案.

国际商法课前引言案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第1章 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第2章 【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1. 李某的行为违法。李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2. 丁可以要求甲偿还剩下的2.5万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可以要求任何合伙人进行偿还。合伙企业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课前引言案例】答案 1. (l《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因此,约定甲全权负责有效,但不得约定乙、丙不得过问。 (2《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因此,约定乙、丙不承担企业亏损的责任无效。 2. (1不能。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是股东会。

(2不能。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分公司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不能拒绝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总经理王某进行追偿。 第3章 【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答: (1JT公司应该支付给代理商佣金。 (2因为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德国商法典还有一系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拥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散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 【课前引言案例】答案 啤酒公司可以直接要求德国S公司赔偿其损失。啤酒公司作为本人,可以直接要求德国S公司赔偿其损失。 第4章 【课前引言案例】答案 1.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A后,A才发出承诺,此时该要约已经撤回,A的承诺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更不用提合同生效了。 2.B公司的要去不合理。因为B公司合同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了根本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 【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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