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变配电房设置若干规定

福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变配电房设置若干规定
福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变配电房设置若干规定

福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变配电房设置若干规定

为加强建筑变配电房排水防涝能力,避免城市内涝时电房进水,变配电设备损坏造成停电,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现就福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变配电房设置作出如下规定:

一、新建变配电站房

1、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的新建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房等,应设于地面一层或一层以上。

2、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的变配电用房、备用发电机房,在内涝高风险区域内,应设于地面一层或一层以上。

3、新建开关站、环网室等10千伏公共网络干线节点设备以及其他新建建筑的配电站房10千伏部分应设于地面一层或一层以上。

4、新建高层民用建筑的电梯、供水设施、应急照明、消防水泵、消控中心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一层或一层以上,并在地面一层设置重要负荷应急用电的集中接口,接口位置应方便移动电源的快速接入,保证应急情况通过发电快速恢复供电。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及应急用电的集中接口按行业相关规定要求设置,方案报市电力部门审核。

5、设于地下室的变配电设备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室出入口、通风口、管沟等应采取挡水、封堵措施防止涝水倒灌,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0.00标高并高于防涝用地高程;可能产生进水的地下室出入口应增设挡水设施。挡水设施参照市规划勘测设计总院编制的排水防涝设施设计导则及标准图,实施标准化设计。

二、已建变配电站房

1、中心城区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内涝高风险区域内的已建住宅小区地下室变配电设备有计划逐步迁移到地上;鼓励其他有改造条件的已建建筑地下室变配电设备迁移到地上。改造的变配电房不计容积率、不计占用绿地率指标。

2、对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地下室变配电站房确实无法迁移至地面一层的,中心城区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内涝高风险区域内的已建住宅小区应有计划逐步将电梯、供水设施、应急照明、消防水泵、消控中心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改造至地面一层或一层以上,并在地面一层设置重要负荷应急用电的集中接口,接口位置应方便移动电源的快速接入,保证应急情况通过发电快速恢复供电;鼓励其他有改造条件的已建高层建筑参照实施,对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进行迁改,并设置应急用电的集中接口。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搬迁及应急用电的集中接口设置应符合行业相关规定要求,方案报市电力部门审核。

3、对可能产生进水的地下室配电站房,应按防涝标准要求进行改造。当地下室入口等口部的标高低于规定要求时,地下室车库入口应增设挡水设施;变配电房门应采用防水的密封门和挡水门槛;地下室通风口、排水管道等要有防止涝水倒灌措施或封堵装置。进入地下室管线的穿墙套管及地下室墙面漏透水部位应严格按国家标准维修施工,保护管管口应采用防水材料封堵。

三、已建变配电房改造和迁移方案应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以公告形式告知利害关系人,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四、变配电房设置位置应满足《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242-2011及消防等其他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五、本《规定》实施时尚未开工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附录:江北主城区洪涝高风险区域

附录:

江北主城区洪涝高风险区域

《福州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江北主城区)》高风险区边界图

江北主城区洪涝高风险区域为排水防涝风险评估的高风险区域,具体如下:

1、北到三环快速路、南到杨桥东路-东街-东大路-塔头路-后岳路、东到后浦路、西到福飞路以西50米-北环西路以西150米-左海

公园-湖滨路-白马路;

2、北到乌山路以北200米-古田路-古田支路-建华支巷-东水路-塔头路-后岳路-横屿路、南到工业路以南100米-国货路以南500米、东到连江北路、西到白马路;

3、北到西洪路以北300米、南到乌山西路、东到西环北路-道山路-柳河路、西到工业路;

4、北到工业路以北100米、南到江滨路、东到西环南路、西到上浦路;

5、北到长汀路-秋龙西路-秋龙巷、南到河下街-延平路-学军路、东到八一七路、西到宁化南路以东150米;

6、北到梅峰路北侧500米、南到梅峰路、东到五凤路、西到五凤路以西600米;

7、南到三环快速路、北到西凤路、东到桂后浦溪;

8、北到绕城高速、南到琴亭路、东到八一路、西到西庄路。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正式版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 卖)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

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二、在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转让适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选择内容,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应将选择事项的序号大写(壹、贰………)填入 [ ] ;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

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

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空间形象品质,提高城市建筑文化品位,凸显福州地域风貌特色与内涵,规范城市建筑景观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景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建筑物夜景照明、附属设施等构成要素的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景观的管理工作。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筑景观风貌提出控制性及指导性意见。 (三)按照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影响程度,将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划分为历史地段、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及城市重要廊道四大区域。 第六条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建筑景观专项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高水平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景观设计说明、项目区位关系图、总平面图、周边环境实景图片,建筑空间流线组织、视线、绿化环境分析专篇,实景透视效果图、夜景泛光照明效果图、三维模型数据电子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等建筑景观管理规定,对申报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景观专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城市风貌影响重大的重要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联审,建筑景观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福州市绿色建筑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条文审查要点

福州市绿色建筑与海绵城市建设 相关条文审查要点 1 勘察专业 根据国家及福州市对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新建绿色建筑工程勘察应配合做好以下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审查文件】勘察报告、原始资料 【审查内容】 1、项目详勘资料应包括:区域滞水层分布、土壤种类及其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 2、确定项目建设区域内土壤及地下水资料时,应以雨季地质勘察资料为主,旱季地质勘察资料为辅。 3、采用地质勘察资料确定土壤特性时,应考虑原有地形与施工场平图的差别。 4、三江口片区、鹤林片区主要地层渗透系数可结合本文附件提供的参数确定。

2 建筑专业 4.2.12结合现状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与建筑布局,保护场地内原有的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采取表层土利用等生态补偿措施。评价分值为3分。 【审查文件】建筑设计说明、带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地原始地形图 【审查内容】 (1)净地交付项目,此条不参评,不得分。 (2)建筑设计说明中写明场地是否结合现状地形地貌;写明是否保留和利用了原有场地自然水域、湿地和植被等自然资源,如有保留和利用,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对场地的水体和植被进行了改造的项目,应说明改造原因,以及拟采取的生态修复和补偿措施;对收集并利用原有场地的表层土提出要求;提出乔木等植被保护方案。 重点关注:(1)高差较大的场地,没有进行过度的地形改造; (2)本来较为平整的场地没有进行过度的堆土设计。鼓励利用凹地做地下室或下沉庭院,利用高差为地下空间提供采光通风,利用高差形成不同高度的入口空间,利用高差形成景观微地形,借助地形组织场地排水等措施。 (3)查看原始地形图和建筑总平面图,对比总平设计与原始地形的差异,是否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尽量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减少开发建设过程对场地及周边环境生态系统的改变,包括原有水体和植被,特别是大型乔木(保留场地胸径在15-40cm 全部中龄期以上乔木,允许场地内移植)。 【建议最低分】3分 4.2.13充分利用场地空间合理设置绿色雨水基础设施,对大于10hm2的场地进行雨水专项规划设计。 评价分值为9分,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关于关于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

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3 年7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房屋产权登记、确认、监督与房屋产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障按照本办法登记的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产权登记、确认,应当合法、准确、规范、及时。房屋产籍应当妥善保护,有效利用。 第六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合法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属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中涉及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古镇古村、不可移动文物、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整体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职责负责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工作,参与保护规划的编制、保护措施的制定、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及名录的认定等工作。 发展与改革、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国土、财政、文化、教育、旅游、市容管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文化、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保护规划、保护名录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80330

福州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升城市空间形象品质,提高城市建筑文化品位,凸显福州地域风貌特色与内涵,规范城市建筑景观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景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建筑物夜景照明、附属设施等构成要素的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景观的规划管理工作,中心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景观的管理工作。 建筑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要求应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 (一)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同步进行所在区域的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研究,并参照城市设计意向方案的控制要求执行。 (二)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阶段,规划主管部门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筑景观风貌提出控制性及指导性意见。

(三)按照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影响程度,将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划分为历史地段、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及城市重要廊道四大区域。 第六条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规划方案)及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建筑景观专项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高水平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景观设计说明、项目区位关系图、总平面图、周边环境实景图片,建筑空间流线组织、视线、绿化环境分析专篇,实景透视效果图、夜景泛光照明效果图、三维模型数据电子文件等相关材料。 (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以及《福州市建筑风貌导则》等建筑景观管理规定,对申报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景观专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城市风貌影响重大的重要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联审,建筑景观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审议。 (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景观审查通过的方案提交建筑施工图纸及相关建筑效果图。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设计方案的,应按原程序进行。 (五)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的建筑景观效果图予以公示。 (六)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竣工建筑景观彩色照片、外墙材质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交规划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审批的建筑景观效果图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2017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说明与计算规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预算定额 (说明和计算规则) 2016年10月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部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施行日期:2017年5月1日

关于颁发《》 (2016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6]27号 2016年月日

总说明 一、《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101-2017)(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国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15版)、《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福建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计量规范,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含中级、一般装饰装修)。 三、本定额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房屋建筑与装饰分项工程所需的材料消耗量、人工费、机具使用费的标准;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合同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的施工方法和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招投标人(发承包人)在考虑工程承发包价格时应当结合项目实际的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具体定额差异性等因素。小型建筑工程、零星改造工程、零星装饰工程、高级装饰装修工程、翻修项目,如使用本定额进行计价,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时充分考虑定额与市场实际的差异性。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均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现场集中堆放地点、工地仓库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费,以及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区内的场外运输费,实际场内水平运距差异性不调整。本定额已包括檐高3.6m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檐高3.6m以上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七、本定额人工费按基价编制,定额人工费包括了企业应支付给工人的社保费用;本定额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中,大中型机械按台班消耗量编制,小型机械按机械费或其他机械费编制。本定额人工费基价和机械费基价反映着编制期水平,今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本定额的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除设计图纸或各章定额另有说明外一般不因现场实际施工做法、施工机械型号或规格不同而调整。 八、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 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混凝土、砂浆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周转性材料按周转摊销消耗量编制,租赁性材料按租赁用量和时间编制。 4.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5.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列出定额消耗量,在企业管理费中的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6.本定额取定的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与设计不同时,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2017版)调整。 7.本定额使用的砂浆均按现场搅拌水泥砂浆编制。若实际采用干混砂浆的,则定额中每m3水泥砂浆扣减人工费56.79元,同时将定额中的灰浆搅拌机200L调整为干混罐式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旧城改造和城市建设依照城市总体规划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而必须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拆迁证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合法所有权(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相应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第五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制订拆迁安置政策和实施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三)对实施拆迁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四)对拆迁安置进行检查监督,对拆迁纠纷进行裁决,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协调重要市政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工作。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六条城市规划、土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凡建设单位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须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和拆迁计划、拆迁方案、产权审查证明等。第八条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拆迁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工商登记、产权变更和户口迁入、分户手续。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改变原来用途;不得再行改建、扩建、拆卸、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借用、交换、赠与。第九条法律法规对拆除文物古迹、名木古树、教堂、寺庙和军事设施等另有规定的,拆迁人应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实施拆迁应当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无拆迁资格证书的,必须委托有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工作证件,方可从事拆迁工作。对未持有拆迁工作证件的人员,被拆迁人有权拒绝商议拆迁安置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拆迁人为实施拆迁而成立的拆迁组织,不得行使拆迁行政管理职权;除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市政建设工程外,拆迁组织不得使用具有行政性质的名称。第十二条拆迁人在实施拆迁以前,必须根据房屋拆迁公告,将拆迁安置有关事宜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做好拆迁区域内的房屋状况、居住情况的丈量评估、调查登记工作。第十三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签订书面协议,拆迁协议应当规定安置房面积、地点、补偿形式、金额、安置、过渡形式和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安置补偿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不得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第十五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屋产权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的注销、变更、转移登记手续。同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拆迁人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拆迁安置补偿资料档案工作,填报拆迁安置补偿报表。在安置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应将拆迁安置资料档案报送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第十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十七条拆除被拆迁人的住房,应当以原居住面积为基础,安排配套住房,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就地、就近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积安置;(二)由土地高等级地段向低等级地段迁移安置(以下简称易地安置),应根据不同土地等级在40%幅度以内增加居住面积,或给予经济补偿。向边缘新开发区安置的,安置房人均居住面积未达六点五平方米的按六点五平方米安置。(三)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无人居住的公房,不予安置。 若被拆迁人要求按原建筑面积安置的,应当允许。第十八条拆除被拆迁人的住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主要性质,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实行就地、就近或者易地安置:(一)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生产性建设等非住宅建设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用房建设项目,实行易地安置;(二)商品房开发、职工住宅建设、旧房改造等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一般实行就地、就近安置;(三)含有住宅建设的综合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住宅与非住宅比例,就地、就近和易地安置;(四)经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实行易地或就近安置。第十九条拆迁出租、出借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原租赁、借用关系应继续保持,但合同规定不保持的除外。因拆迁而引起变动的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所有权人不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按规定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安置,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出租、出借的房屋用作个体工商经营的,以及未经批准将非营业用房改作营业用房的,均不予安置营业用房。第二十条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期限内未能解决纠纷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拆除。第二十一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典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当事人重新签订抵押或典当协议,在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

福建省建筑资料

福建省建筑资料 广化寺简介: 福建广化寺,又称南山广化寺,坐落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南三公里处的凤凰山麓(又名南山),创建于南朝陈永定二年(558年)。198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 广化寺建筑历史: 广化寺座落在福建省甫田市城南三公里处的凤凰山麓,1983年,被国务院确定为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 广化寺环境幽静、建筑宏伟、历史悠久,闻名于世。 广化寺创建于南朝陈永定二年(558年),开山祖师是金仙禅师,因此初称”金仙院”。 隋朝开皇九年(589年),来自天台山的无际禅师募资进行扩建,改名”金仙寺”。 唐朝景云二年(711年),金仙寺住持志彦法师奉诏入宫,讲解《四分律》,睿宗赐号为聪明禅师。因志彦禅师向睿宗奏报了无际法师在金仙寺持诵《法华经》时,有”感石上涌白泉”之异,睿宗赐寺名”灵岩寺”,并命书法家柳公权书”灵岩寺”额悬挂在寺门之上。至此,灵岩寺名扬天下,被称为闽东一大丛林。 宋朝时,凤凰山(又称南山)佛教寺庙盛极一时,在地方官僚的支持下,共兴建了2寺、10院、120庵。宋太平兴国元年(976年),宋光宗赐额广化寺,并修缮庙宇,使之”檐楹相摩,轩宇层出”。979年,宋政府在

莆田设置地方政府”兴化军”,故民间有”未出兴化,先有广化”之说。宋朝时,广化寺建筑雄伟,所属庵堂庙院众多,僧尼千余人。 元朝至正元年(1341年),广化寺毁于战火。直到明朝洪武至永乐年间(1368-1424年)才陆续得到重建,逐渐恢复当年的盛况。明成化进士黄仲昭咏灵岩寺诗称:”灵岩一百二十寺,多少楼台锁夕曛”。明世宗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时,广化寺遭倭寇侵扰,再次化作焦土。以后的历任住持慧广、极中、源彻等法师相继修复。到万历八年(1580年)时,慧广等募建法堂;十六年(1588年)时,云章、圆材等法师修复溪声阁、大雄宝殿;三十九年(1611年)时,法果法师募建山门,第二年真一、法果等又修建了藏经阁、巢云楼和香积厨。 清朝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镇守福建兴泉等处总兵王万祥见广化寺年久失修,捐俸进行了维修,并将法海寺、小南山庵并入今广化寺,使寺庙规模扩大。并刻石立碑记之,至今碑仍保存在寺内。后又常年失修,日趋衰落,到光绪十二年(1886年),只有观音阁保存,仅住2名僧人。 光绪十六年(1890年),善和法师住持广化寺,立志重建古刹。通过四方募化,陆续重建了大雄宝殿、客堂、禅堂、住持、净行堂等,形成今天寺庙的格局。1910年,宣统皇帝御颁了《龙藏》7000余卷给广化寺,本如法师又在法堂之上加盖了藏经楼。 1933年,又重修观音阁,重建天王殿,使广化寺殿堂更加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广化寺由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范 本) 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合同范本)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甲种本--买卖)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oo四年八月 本合同文本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二、在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屋(二手房)转让适用本合同文本。

三、合同文本空格 [ ] 中选择内容,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应将选择事项的序号大写(壹、贰………)填入 [ ] ;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予约定,但应用横线将该条款划除。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各方当事人可另订补充协议。编号: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卖方代理人:买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中介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 工商注册号: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规划建设导则

福州市城市沿街建筑立面及主次干道户外广告 规划建设导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沿街建筑景观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发挥城市户外广告景观在营造现代城市景观中的作用,使城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环境二者和谐统一,有效配置公共景观资源,展现城市特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沿街建筑立面规划是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必须按照协调、突出文化,展示特色的原则进行控制引导。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应当与单体建筑及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城市景观、消防、防火、环保、交通、园林绿化等方面法律法规和专业规范的要求。并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 第二章沿街建筑立面城市景观设计 第四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立面改建必须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中明确街景和立面方案一并报批。 第五条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以展示城市特有风采。在建筑立面设计时应统一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室外空调位置、阳台的设计形式等,形成和谐整体,并要求进行夜间泛光照明设计。沿街建筑应采用技防措施,不得设置防盗网。对于公共建筑,在重点地段要求对建筑立面、造型、色彩设计实行多方案比较。 第六条在沿街、沿山、滨水地带要求建筑屋顶按照坡屋顶及其变形体进行屋面设计,从而美化建筑屋顶轮廓线及作为“第五立

面”的建筑屋面,并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建筑屋顶设置热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宜进行建筑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规范,并应进行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第七条沿主、次干道的建筑物其阳台封闭形式要统一格式、色彩,统一建筑立面,应按统一式样,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禁止设置晒衣架、花架、遮阳(雨)蓬,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 第八条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的空调外机、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托架应隐蔽装饰或采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2.4米。 第九条城市主次干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房、配电房、泵房、冷却塔、烟囱、垃圾道、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路布置。 第十条沿街建筑裙楼和居住区内的裙楼平台上不得搭设任何形式的顶盖、围栏。 第十一条沿街主、次干道建筑的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应整齐、清洁,结合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对沿江滨地区,除了需满足上述要求,还要从城市设计的角度要求考虑建筑天际轮廓线设计;对于在传统商业街进行建设的项目,在建筑高度、色彩、立面造型等方面,要求保持古城风貌与传统建筑特色。 第十三条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任意擅自改变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具体要求是: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修订版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修订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30734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修订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出租方代理人:承租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中介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 工商注册号: 备案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有关规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宗租赁房产状况: 1、房屋位置:甲方房产座落于福州市区

2、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单元面积为:、附属间面积为)(详见权属证明),租赁用途: 3、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租金为(币种)(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支付方式:[现金支付]、[转帐支付] 开户行:户名:账号 付款时间为:公历每个月日前支付 4、租赁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个月时间 5、配套及附属: 1)、配套: 2)、家电: 3)、家具: 4)、其他: 5)、固定装修:甲方明确固定装修指构成该房屋装修之固定部

2021年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样本

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乙种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方(如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出租方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承租方(如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承租方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中介服务方(如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工商注册号:_________ 备案证号码: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交易关于法律法规及福州市关于规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宗租赁房产状况: 1.房屋位置:甲方房产座落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 2.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单元面积为:_________㎡、附属间面积为_________㎡)(详见权属证明),租赁用途:_________。 3.租金及支付方式:甲、乙双方议定该房产(含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租金为_________(币种)大写:_________元整(¥_________)。 支付方式:[钞票支付]、[转帐支付] 开户行: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付款时间为:公历每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4.租赁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计 _________个月时间。 5.配套及附属: (1)配套:_________。 (2)家电:_________。 (3)家具:_________。 (4)其她:_________。

福州市建设工程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实施细则

市建设工程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实施细则(试行)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0月)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市建设工程远程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远程动态监管平台”,.fzgcjg.),是指在施工现场安装远程视频监控和人脸识别等设备,采集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接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视频监控专网,实现对建设工地24小时实时监控及录像。主要对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情况、形象进度变化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动态、以及各类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通过远程动态监管平台实现招投标后合同履约履职监管,实现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管理。 二、从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凡发出的招标文件,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含市政维护项目)必须按下列要求施行远程视频监控。 (一)适用围 1、建安投资造价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建筑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建安造价超过800万元(含800万元)或建筑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的保障房、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十层及十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位工程;

2、高度70米及其以上的高耸构筑工程; 3、申报市级以上标化示工地或优良工程的项目; 4、工程建设中有基坑的项目; 5、地铁、轻轨单位工程、给水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工程有桥梁、隧道的项目; 6、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等级事故,管理部门确定需要实施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重点监控的在建项目; 7、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安装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需要安装监控系统的项目。 (二)技术要求 1、安装的远程网络视频监控应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安装布局 建设工程视频设备和安装数量应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启用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系统的通知》(闽建建[2011]51号)的要求,达到满足监控视野实时覆盖工地每个单位工程所有结构主体操作面,安全通道、工程人员、材料主要出入口,材料堆场、制作加工场、民工宿舍、基坑、人货梯、塔吊等重点部位运行状况实时监控的要求。另市政桥梁施工现场高点设置1个监控点。同一施工项目在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共同安装1台人脸识别考勤机。 (2)视频质量 全部摄像机浏览及录像质量均应达到D1(分辨率704×576)标准以上,有线视频传输的视频每秒帧数>=20,无线传输视频每秒帧数>=15。 (3)视频传输 视频传输分为有线光纤传输或无线3G传输两种方式,由申办单

(房地产管理)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

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管理,适应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量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计算。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面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房屋面积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产权面积。 第五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产权面积系业主依法拥有房屋产权面积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 第八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夹层,技术层,附属层及其梯间,电梯间,阁楼(包括人字形式斜面结构屋内的永久性建筑物)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外围最小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斜坡道,按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46562982.html,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 2000-07-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建设程序取得批准,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则。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安置和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鼓励货币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照被拆迁人的意愿和拆迁人的资金、房源状况,经双方协商,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七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拆迁安置的政策和实施性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审查批准拆迁申请,审定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依法管理实施拆迁单位的资质; (四)监督管理拆迁安置用房和安置资金的使用; (五)检查监督拆迁安置情况,督促办理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六)裁决拆迁纠纷,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土地、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容、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共同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拆迁管理

福州老建筑

福州老建筑 福州老建筑有哪些呢?林则徐纪念馆有多处: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新疆林则徐纪念馆、澳门林则徐纪念馆。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南后街澳门路。伊犁林则徐纪念馆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福州路885号。是福州建筑的代表之一。 福州市林则徐纪念馆(又称”林则徐祠堂”),是中国历史人物纪念馆。为纪念清代民族英雄林则徐邙建。位于福建省福州市南后街澳门路。1982年成立。馆址原为林则徐专祠,创建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内有仪门厅、御碑亭、树德堂、南北花厅、曲尺楼、竹柏轩等主要建筑物,具有江南园林风格,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祠门外围屏墙内壁嵌有”虎门销烟”大幅浮雕。大门额题”林文忠公祠”。仪门两侧回廊陈列了20多面执事牌,上书林则徐历任官职。御碑亭为方形,内陈列3座御赐石碑,成品字形。正中是清咸丰皇帝得知林则徐病逝,慰问家属的圣旨。一边是”御赐祭文”,另一边是”御制碑文”。树德堂为祠厅,正中是林则徐官服塑像,楣额挂有清道光皇帝御书”福寿”匾额。曲尺楼现为展览厅。竹柏轩为古式双层楼阁,楼下辟为电化教育场所,可容纳观众100多人,配合展览,放映故事片、连续剧、纪录片等;楼上为资料室、阅览厅,内藏图书、文物,供馆内外人员研究使用。 该馆展览以反映林则徐一生事迹为基本内容。展品中有林则徐亲笔书写的对联、条屏、立幅、扇面、信扎、文稿、笔记等120多件;还有

他使用过的印章、残墨、印盒、政书雕板等遗物。林则徐的手定诗稿和他父亲林宾日手书《析产书》最为珍贵。《衙斋杂录》是林则徐遣戍伊犁时期抄摘的公文和档案,这些公文和档案中有不少重要案卷已经失传了。 经过2008-2009年一年多的紧张布展,整修过的林则徐纪念馆已经于2009年6月3日(即虎门销烟170周年纪念日当天)正式对外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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