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的方式。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

(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

(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

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第十一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参选工程通过网络报送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报备采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列入参选工程的,应在工地醒目位置挂设“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参选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共同做好省级示范工地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加强省级示范工地监督指导,组织对全省参选工程进行抽查考核,提高创建实效。

第十五条负责参选工程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对主要施工阶段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考核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总次数不少于三次。考核采用评分制,评分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十六条考核结束后,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填写评分表,

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填写并上报参选工程评分汇总表。

第四章推荐

第十七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参选工程监督管理,加强省级示范工地创建过程的检查指导,并结合日常考核情况,组织做好本辖区省级示范工地评选项目的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省级示范工地评选,并应及时实施摘牌处理:

(一)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建筑生产安全事故;

(二)使用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

(三)在省厅组织的抽查考核中评分低于70分;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责任人质量安全动态记分达到80分;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投入严重不足。

第十九条经推荐参与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一式四份(附表2);

(二)反映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的光盘一式一份。施工单位应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如现场照片或录像)做成PPT文件,刻录成光盘。

第二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本辖区推荐参

与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的项目统一进行报送,每年集中报送一次,时间为当年12月1日至20日。

第五章评审

第二十一条收到各地的评选申报材料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获得设区市推荐并于当年1月至4月期间备案的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于次年1月公布。

第二十二条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综合现场考核、设区市推荐意见和抽查情况,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对拟评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名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予以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撤销省级示范工地称号,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申报表》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

牌匾样式

附表1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申报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长效管理机制,维护城市市容整洁、卫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88年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相关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比标准化工地评选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以下简称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奖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的荣誉奖。 第三条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及“部门指导、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结合南宁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曰常监督检查,按各个申报工地的具体施工情况及时组织评选。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五条南宁市A级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工作由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设质安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六条凡建设地点在南宁市行政区域的在建工程项目,达到以下工程规模的均可参加评选: 1、县城及乡镇的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及以上、市区内工程建筑面

积在3000㎡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含100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含500万元)、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0000㎡及以上的园林景观工程; 4、属住宅小区、公用建筑、工业建筑组团的项目、工程造价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施工企业要按施工许可证的范围申报。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七条参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执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履行建设程序,并已经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参评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是市建设质安协会会员。 第九条参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监控使用专项账户。 第十条参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已经安装、使用远程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参评项目施工过程无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监督机构下发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或立案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未发生性质较严重的安全文明施工投诉。 第十二条参评项目施工过程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参评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87号)、《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政府令第14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前言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部分,是建设行业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改善施工现场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可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2004 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提出在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2005 年,原建设部印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明确要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 年7 月,国务院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这是国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又一重大举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特别强调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09 年国务院通过《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2010 年新春,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对海西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作出“大干150 天,全力实施‘五大战役’”的决策部署,发出了推动我省跨越发展的动员令,福建将迎来新一轮跨越发展建设的高潮。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整体水平,指导施工现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施工企业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总结近几年我省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经验基础上,并借鉴省外的先进做法,编写了本示范图集。 本示范图集共十一章,主要包括脚手架、模板支架、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机具、场容场貌、临时设施、环境卫生等内容。图集以示意图、实例、文字等形式,图文并茂,简洁明了地表述了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示范做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本示范图集在编写过程中,得到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泉州市建设局以及相关协会、部分企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由于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不足之处难免存在,恳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精编版

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水平,减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是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学习的榜样,对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起典型示范和推动作用,省厅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并在全省通报表彰。 第三条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评选依据为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国家和部颁规范、标准。 第四条评选工作采取施工企业自愿自下而上,逐级筛选申报的办法。在获得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评选的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基础上,本着从检查评分最高分开始择优推荐的原则申报评选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经江西省建设业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省安监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检查评选,并经初审公示后,报省建设厅批准。 二、申报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申报评选江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必须是在我省境内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施工工地,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申报的工程项目,其企业必须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现场安全员已取得安全考核合格证; 2、凡申报的工程必须是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手续,并按《建筑法》规定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的项目; 3、县(市)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应在3000m2以上,各设区市所在城市的单位工程应在5000m2以上(含5000m2); 4、承发包合同在200万元以上的专项承包的室内、外装饰,设备安装及构筑物; 5、凡申报评选的工程应采用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或建设部批准使用的其他脚手架,

合肥市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结合建办质[2013]11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合建质安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5】33号《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要求以及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

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脚手架分包企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申报单位为会员单位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脚手架工程按照规范组织施工,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分项得分为85分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措施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3、该工程拟申报的脚手架分包企业在总承包单位申报现场评审之前经总承包单位推荐,向合肥市建筑工程协会建筑劳务与模板架业分会报送《脚手架分包企业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3)。总承包单位可在申报现场脚手架分包企业中择优推荐。 4、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5、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

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

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局)、市政园林局,委各技术管理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公投集团,市属及外地进温各施工企业、各监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扎实推进“六城联创”工作,切实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全面创建标化工地指示精神,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在《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创建活动的通知》(温住建发〔2011〕19号)文件的基础上,经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决定制订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和认定程序,现予发布实施。 一、验收标准 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化工地)验收采用评分制,评分内容分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附加分项等3个部分。具体评分内容和标准按《温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验收标准》(附件)(以下简称《验收标准》)规定执行。 (一)市标化工地验收实行量化评分,总分为200分,其中“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均为100分。各分部检查实得分数应为按规定检查内容所得分数之和。各分部实得分=各分部检查项实得分数之和÷各分部检查项应得分数之和×100。如:安全施工分部检查实得分数之和为68,应得分数为80分,则安全施工分部实得分=68÷80×100=85分,文明施工分部实得分计算方法相同。 (二)各检查分项的实得分数=应得分数-合计扣分,如检查分项中的保证项目达不到要求的,则该分项不得分。 (三)对“四新”技术应用、隔音降噪、扬尘控制、节能及场内绿化等方面突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评价良好且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在附加分项给予直接加分,满分为30分。 (四)适当调整标准。面积小于3000㎡的市区建筑工程或造价小于500万元的市区市政园林工程,除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民工学校、门卫室、厕所等设施外,其他五小设施不做要求;面积在3000至1万㎡的市区建筑工程或造价小于500至1000万元的市区市政园林工程,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酌情设置五小设施;面积在1万㎡以上的市区建筑工程或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工程,五小设施须配置齐全。具体要求详见验收标准中的说明。 (五)验收结果分为示范工地(市管工程总分在160分及以上、县管工程总分140分及以上)、达标工地(总分在120分及以上)、不达标工地(总得分低于120分)三个等次。 (六)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一票否决: 1、发生一起死亡一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被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3、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治安案件、计划生育、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 4、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问题被不良行为公示的。 (七)推荐申报省级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名单从市标化示范工地中择优录取。 二、认定条件 参加市标化工地认定的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2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最新范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省双优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双优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由工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可由集团自主推荐。 第五条评选省双优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双优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含50000㎡); (三)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推荐申报项目: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未执行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七)未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一、办公室: 1、各级管理人员照片提供一张; 2、各办公室内清理干净,办公室用品摆放整齐; 3、各项目部办公区必须硬化到位,垃圾清理干净; 二、施工道路、场区: 1、大门口七牌一图张挂整齐、无破损,搭设安全宣讲台; 2、入口处冲洗设施齐全,工作状态可靠,设置消防柜; 3、施工道路循环喷淋系统必须设置到位(长度不少于50米); 4、场地道路上必须清理干净、降水防尘、设置扬尘专控员; 5、场区裸露土方必须全部覆盖,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6、各类建筑材料必须分类、码放整齐; 7、施工道路边必须设置围挡,钢管油漆到位,张挂安全网,宣传标牌(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50%); 三、临边洞口: 1、各栋楼号安全通道口必须搭设定型化(工字钢、槽钢、方管)安全通道,张挂安全标语,设置灭火器两个,通道两侧张挂安全网,行人斜道铺设平整(安全通道采用型钢搭设); 2、楼层上大于5公分的洞口必须防护严密; 3、所有楼层临边全部搭设防护栏杆,不小于1.5米,张挂安全网; 4、电梯井口内必须安装定型化防护门(方管焊接、门面挂钢丝网、门底部安装踢脚板20CM)逐层防护严密,垃圾清理干净,电梯井防护门高度必须大于1.8米,刷漆,张挂安全警示标语,规格尺寸必须统一; 5、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清理干净; 四、施工机械: 1、各类机械必须搭设定型化(工字钢、槽钢、方管)防护棚,张挂安全标牌((必须有一机械防护棚采用型钢搭设)); 2、搅拌机防护棚设置成密闭型,只留置进出料口; 3、塔吊、施工升降机人员操作证必须齐全,年检合格; 4、塔吊基坑内积水抽除干净,无垃圾、基坑周边搭设防护围栏

2.0米高、张挂安全网、安全生产警示标语、标牌; 5、升降机进料平台必须搭设平稳,两侧边防护栏杆高度不小于1.5米; 6、塔吊、升降机附墙必须全部验收合格; 7、各类机械设置专用电箱; 8、施工升降机、施工塔吊必须安装人脸识别系统; 五、临时用电: 1、各类机械配电箱必须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保,电箱内配置必须符合要求,必须设置刀闸,箱门上张挂配电系统图,人员操作证; 2、配电电缆根据要求架空或埋地; 3、各类机械必须设置接地装置,箱体设置接地装置,接地线为双色线,外部接地线不小于6平方,电房接地线为10平方; 4、配电房内无建筑垃圾、材料,规章制度张挂上墙;漏电试跳记录齐全;设置2个灭火器、砂箱、消防桶、应急灯; 5、电房配电柜张挂用电系统图,各类接线标识明确,接线规范; 六、脚手架: 1、脚手架确保稳固,无变形; 2、安全网张挂平整,密实,无破损; 3、水平防护必须交圈,水平防护上垃圾必须清理干净; 4、脚手架安全网全部张挂到底,基础设置排水沟,垃圾清理干净; 5、脚手架四角设置接地装置,挂标牌; 6、脚手架每隔三层必须与楼层设置内侧防护; 7、脚手架架体上不大于10米设置一道踢脚板; 8、悬挑脚手架首次悬挑部位必须采用模板硬质防护严密。 七、安全宣传: 1、办公室宣传张挂到位; 2、施工道路两侧围挡张挂中国梦、社会价值观、安全宣传标语标牌; 3、各栋楼张挂楼号,楼层牌,张挂脚手架验收合格证; 4、各栋楼张挂宣传条幅,标语;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办法

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评选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我市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促进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的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维护我市良好的市容市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深圳市建设局同意,原安监站文明工地的评选工作移交深圳建筑业协会组织。 第三条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优良工地的评选,分为文明施工工地(简称文明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工地(简称双优工地)、安全与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简称双优样板工地)三个奖项。 第四条评奖活动按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及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由深圳建筑业协会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检查评审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1998)、《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六条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深圳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会下辖的“委员会”为“双优工地奖”审定机构;“文明工地奖”由“委员会”授权予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七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深圳建筑业协会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建筑业协会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委员由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担任,并组成若干专家组。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 1、审批评审方案; 2、审定“双优工地”获奖项目; 3、审查“双优样板工地”获奖项目。 二、专家评审组职责: 1、按评审方案进行现场检查评分; 2、提出“文明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3、提出“双优工地”入围名单,报“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深圳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工作由秘书处工程技术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 1、受理并审查“文明工地”、“双优工地”、“双优样板工地”申报材料; 2、编制评审方案; 3、安排检查计划;

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及要求 (1)

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及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全面施行施工现场标准化,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各项基础管理,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标准》。 1.2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法令、条例和有关操作规程编制的。 1.3 施工企业的各主管部门考核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现场管理水平,评选文明施工企业、文明工地等都应以本《标准》为考核依据。 1.4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在天津市境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 第二章评定办法及等级划分 2.1 评定办法 2.1.1 “文明工地" 评定要以《标准》为依据,按各分项标准评分、汇总。 2.1.2 本《标准》按“三清、六好、一保证" 分为十个分项。各分项检查实行百分制。评定等级时,按表中要求换算为标准分,汇总后,以综合标准分为准。 2.1.3 检查时采取观感、实测、查阅有关资料询问等方法。 2.1.4 项目减分最多以应得分为度。 2.1.5 评分时如遇缺项,按下列公式计算: 分项得分=该分项实查各项目得分之和/该分项实查各项目应得分之和*100 综合标准分=实查各分项实得标准分之和/实查各分项应得标准分之和*100 2.2 “文明工地”等级划分 2.2.1 “文明工地”以综合标准分为依据,可评为“文明工地”、“局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工地”、“不合格工地”四个等级。 2.2.2 “文明工地”:综合标准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且工程质量好、安全生产好两个分项得分均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 2.2.3 “局级文明工地”:综合标准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文明工地”。 2.2.4 “市级文明工地”: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120 万元以上,综合标准分在90 分( 含90 分) 以上的“文明工地”。 2.2.5 “不合格工地”:综合标准分在70 分以下或工程质量好、安全生产好两个分项中的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建〔2004〕38号 发布时间:2005-12-28 颁布/实施时间:2004-10-1 文件类别:建筑业类文件浏览次数: 13 来源:建设厅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加强全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为保障建筑安装工程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按有关规定必须搭设的生产生活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临时设施等所需的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组成(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应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执行现行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有关规定计取,不得低于最低取费标准。 第五条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未按规定列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设施的内容要求,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现行的《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或费用不单列的,不予备案,并要求招标人整改。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取费用低于现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作为竞争性费用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施工合同中应当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金额、支付和使用等有关条款。 第八条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各自的数额,严格按使用计划支付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含有单独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内容和费用金额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

浙江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 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

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 (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 (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第十一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参选工程通过网络报送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报备采用“浙江省

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审批稿

安全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文明工地验收标准 一、办公室: 1、各级管理人员照片提供一张; 2、各办公室内清理干净,办公室用品摆放整齐; 3、各项目部办公区必须硬化到位,垃圾清理干净; 二、施工道路、场区: 1、大门口七牌一图张挂整齐、无破损,搭设安全宣讲台; 2、入口处冲洗设施齐全,工作状态可靠,设置消防柜; 3、施工道路循环喷淋系统必须设置到位(长度不少于50米); 4、场地道路上必须清理干净、降水防尘、设置扬尘专控员; 5、场区裸露土方必须全部覆盖,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6、各类建筑材料必须分类、码放整齐; 7、施工道路边必须设置围挡,钢管油漆到位,张挂安全网,宣传标牌(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50%); 三、临边洞口: 1、各栋楼号安全通道口必须搭设定型化(工字钢、槽钢、方管)安全通道,张挂安全标语,设置灭火器两个,通道两侧张挂安全网,行人斜道铺设平整(安全通道采用型钢搭设); 2、楼层上大于5公分的洞口必须防护严密; 3、所有楼层临边全部搭设防护栏杆,不小于米,张挂安全网; 4、电梯井口内必须安装定型化防护门(方管焊接、门面挂钢丝网、门底部安装踢脚板20CM)逐层防护严密,垃圾清理干净,电梯井防护门高度必须大于米,刷漆,张挂安全警示标语,规格尺寸必须统一; 5、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清理干净; 四、施工机械: 1、各类机械必须搭设定型化(工字钢、槽钢、方管)防护棚,张挂安全标牌((必须有一机械防护棚采用型钢搭设)); 2、搅拌机防护棚设置成密闭型,只留置进出料口; 3、塔吊、施工升降机人员操作证必须齐全,年检合格; 4、塔吊基坑内积水抽除干净,无垃圾、基坑周边搭设防护围栏米高、张挂安全网、安全生产警示标语、标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2]9号)

关于调整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2]9号 浏览次数:5521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适应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装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 二、市政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不分工程类型,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 市政工程的文明施工费内容不包括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市政工程的施工现场围墙(围挡)项目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按所需数量套用我省现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及有关规定计算。 三、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不分工程类型,按分部 四、建筑、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仍按现行费率执行。

五、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2012年4月30日前(含2012年4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2年4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693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标准版本

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办法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沂南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选实行

总量控制,每年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 第四条沂南县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是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沂南县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管理达到先进水平的工地授予的荣誉称号,评选实行申报制,由企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申报。 第五条安全文明工地评选活动,由沂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领导,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 第六条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创建优质工程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申报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八条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 1000m2及以上; (二)群体建筑面积在5000 m2及以上,且应由同一个施工单位总承包; (三)个别工程的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上述标准,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管理难度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九条申报项目在现场评审时的形象进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施工完成30%以上,且外墙面装饰尚未完成、脚手架尚未拆除;群体建筑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单体建筑形象进度在主体30%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申报: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管理,提高创建积极性,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示范工地的 申报、考核、推荐和评审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示范工地的评审。 第五条省级示范工地按年度组织评选,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省级示范工地实行动态考核管理,评选重在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评选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评选与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省级示范工地评选结果,并对参建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省级示范工地由施工单位进行申报,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请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以下简称“参选工程”)。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申报表》(附表1)一式四份; (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一式一份(复印件); (三)创建省级示范工地策划书一式一份;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一式一份(复印件)。 第十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参选工程。 第十一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参选工程通过网络报送的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报备采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章考核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列入参选工程的,应在工地醒目位置挂设“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参选工程”牌匾(样式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参选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共同做好省级示范工地创建工作。 第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加强省级示范工地监督指导,组织对全省参选工程进行抽查考核,提高创建实效。 第十五条负责参选工程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对主要施工阶段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考核,考核频率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总次数不少于三次。考核采用评分制,评分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十六条考核结束后,安全监督机构应按规定填写评分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系统”,填写并上报参选工程评分汇总表。 第四章推荐

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申报表

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初评计划表

阶段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申请表

阶段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汇总表

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我市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2条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由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下设评审办公室与初评小组,评审办公室负责受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申报、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初评小组具体负责初评工作。 第3条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程序自愿申报。 第二章申报 第4条拟申报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的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000m2及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已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第5条拟申报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评审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并携带下列资料:

(一)《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申报表》(见附表一)一式二份。 (二)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核定书(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核查原件)。 评审办公室对以上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要求的工程列入评审计划,并通知初评小组。 第三章评审 第6条评审程序: (一)初评组织: 1、初评分为三个阶段,即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各阶段至少安排一次初评。 2、初评小组对列入评审计划的工程,及时编制初评计划,填写附表二(《济南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初评计划表》),确定各阶段初评时工程的形象进度,并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 3、当工程形象进度到达初评计划所确定的部位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要求填写附表三(《阶段安全文明工地评审申请表》),报送初评小组,初评小组应于一周内到位实施初评检查,初评工作完成后填写附表四《阶段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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