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

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提纲)

第一章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

4、项目概况

5、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需求分析

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

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第五章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六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

5、网络系统建设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

7、安全系统建设

8、其它(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

9、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

10、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

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

1、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

3、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4、节能目标及措施

第八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

第十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

第十一章效益与风险分析

1、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2、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

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4、项目资金来源表

附件:

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提纲)

第一章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

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经济与社会效益

8、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

9、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

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5、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差距

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五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

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

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

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

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

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

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

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

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

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

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招标方案

1、招标范围

2、招标方式

3、招标组织形式

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

1、环境影响分析

2、环保措施及方案

3、消防措施

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

第八章节能分析

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

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4、能耗指标

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

第九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

2、项目总投资估算

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

4、资金使用计划

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

第十二章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

第十三章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识别和分析

2、风险对策和管理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3、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

4、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5、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

6、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

附件:

可研报告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件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提纲)

第一章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初设及概算编制单位

4、初设及概算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效益及风险

8、相对可研报告批复的调整情况

9、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需求分析

1、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

2、系统功能指标

3、信息量指标

4、系统性能指标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五章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4、应用支撑系统设计

5、应用系统设计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7、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

8、网络系统设计

9、安全系统设计

10、备份系统设计

11、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12、其它系统设计

13、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14、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15、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16、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

17、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措施的设计

18、初步设计方案相对可研报告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

5、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6、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人员配置与培训

1、人员配置计划

2、人员培训方案

第八章项目实施进度

第九章初步设计概算

1、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说明

2、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

3、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

第十章风险及效益分析

1、风险分析及对策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

附件: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附图:

1、系统网络拓扑图

2、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

附件四: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

(提纲)

一、验收时限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任务

(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

(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

(四)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三、验收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

(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四、验收条件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

需要。

(五)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

(六)档案文件整理齐全。

五、验收组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七、竣工验收

(一)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

(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基于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为加强我县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网络安全运行,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办 法。 1、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精心维护好单位的网络设备,做到防尘、防热、防潮、防水、防磁、防静电等,以增加设备使用年限。县政府办将定期对各单位的网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能达到以上要求的单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对由于管理人员疏忽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管理员及单位领导责任。 2、各联网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政务网络接入设备配置,不得擅自切断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电源,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和切断、移动相关传输线路,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对接,不得随意增加交换机、集线器以及接入信息点数量,如需进行以上变动,应向县政府办信息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各联网单位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严禁登陆浏览黄色网站(网页),禁止下载、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附件,不得随意使用计算机文件共享功能,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的侵入。

4、工作时间禁止玩网游、下载电影及大型软件,以保证本单位网络速度。县政府办信息科将采取技术措施对互联网出入口的数据进行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5、政务网计算机使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政务网信息与网络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关于本单位网站、论坛、信息录入等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一旦泄露立即报政府办信息科进行密码修改。 6、各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制作计算机信息系统备份,备份介质实行异地存放。对可能遭受的侵害和破坏,应当制定灾难防治预案。 7、要配备计算机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防治工具,定期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使用新机、新盘及拷贝的软件、数据,上机前应进行系统补丁升级和病毒检查。 8、办工人员严禁下列操作行为: (1)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联网设备操作系统; (2)未经授权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引

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相关技术管理活动,促进电子政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安全可靠,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带动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第一条《技术指南》用于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选择。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技术选择要围绕业务需求,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要求。 (一)要以业务需求为主导,以完整地实现系统预期功能为目标,提高电子政务系统的实用性。 (二)要根据安全需求,实现不同类型和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提高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 (三)要根据应用的需求,合理确定系统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和可靠性等级,合理确定系统部件平均故障修复时间。 (四)为保证系统不断扩展的需要,有利于工程的分步实施,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系统要预留功能扩充的接口。 第二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坚持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一)按照《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国标委高新[2002]42号)要求,积极采用国家标准。 (二)对尚无国家标准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结合工程建设制定相应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提出国家标准制定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根据业务需求和系统特点,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适应业务协同和系统扩展的要求。 (一)优先选用浏览器/服务器(B/S)的体系结构。 (二)鼓励服务器端使用集群服务器和高可用服务器软件。 (三)鼓励选用不同技术方案,使用多种终端,在业务集中管理、安全性要求高的窗口服务型行业和内部办公系统,推荐使用网络计算机。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 要求 一、说明 (一)本文件是开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及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以下可简称“初步设计报告”)的指导性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工作的任务旨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细化项目需求、建设原则、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实施方案、投资概算、风险及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单位和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主要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下同)的批复等,按照本文件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并编制初步设计报告。 (五)初步设计报告需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准。初步设计报告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容有较大变化,其调整投资未超出批复额度范围的,须以独立章节对变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论证;对超出批复额度范围的,应报请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二、格式和提纲 初步设计报告应参考如下格式和提纲进行编制: (一)封面格式: ××××(项目全称)初步设计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年××月 项目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二)扉页格式: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单位负责人:×××(签章) 编制项目负责人:×××(职称) 主要编制人员:×××(职称) 参加编制单位:×××(盖章) (三)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 第一章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初设及概算编制单位 4、初设及概算编制依据 5、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效益及风险 8、相对可研报告批复的调整情况 9、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需求分析 1、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 2、系统功能指标 3、信息量指标 4、系统性能指标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五章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

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及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项目需求分析工作,编制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项目审批部门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 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文号:建科函[2006]269号 主题词: 关于印发《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协(学)会: 现将《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 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部电子政务管理,促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深化应用,保障政务信息安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若干意见》,以及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电子政务是指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用信息和网络技术,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发布信息、处理公文、办理业务等政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部电子政务(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电子政务应当遵循统筹协调、需求导向,资源共享、业务协同,保障安全、严格保密,规范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电子政务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开发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工作。 第六条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电子政务工作,对电子政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内,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领导小组有关电子政务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决策的执行,负责电子政务技术标准的日常管理。 建设部办公厅负责管理电子政务的政务协调及信息发布;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负责政务公开信息化事务的协调;建设部综合财务司负责电子政务建设与运行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电子政务国有资产管理;建设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的安全管理,负责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建设部机关各单位及其被授权或委托承担建设部政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其所承担政务信息化的负责单位(以下简称“负责单位”),负责推进其承担政务的信息化,负责新建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规范其承担政务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电子政务项目。 建设部信息化基础设施(以下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建设部门户网站系统、网络平台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交换与共享系统、身份认证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第二章电子政务建设 第七条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立项审批制度。由该电子政务的负责单位向信息办提出立项申请,提交立项建议书,信息办组织专家并会同电子政务各主管单位及相关政务单位进行立项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信息办报领导小组审批。 立项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立项理由、项目基本内容、国内外情况对比、项目

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

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信办[2003]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 17号)精神,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相关技术管理活动,促进电子政务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安全可靠,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带动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电子政务工程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 第一条《技术指南》用于指导电子政务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选择。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技术选择要围绕业务需求,顺应技术发展趋势,遵循实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先进性、可扩充性。易维护性和开放性要求。 (一)要以业务需求为主导,以完整地实现系统预期功能为目标,提高电子政务系统的实用性。 (二)要根据安全需求,实现不同类型和级别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提高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性。 (三)要根据应用的需求,合理确定系统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和可靠性等级,合理确定系统部件平均故障修复时间。 (四)为保证系统不断扩展的需要,有利于工程的分步实施,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系统要预留功能扩充的接口。 第二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坚持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一)按照《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国标委高新 [2002] 42号)要求,积极采用国家标准。 (二)对尚无国家标准的,可以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各地区、各部门也可以结合工程建设制定相应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室提出国家标准制定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要根据业务需求和系统特点,采用开放的体系结构,适应业务协同和系统扩展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 理暂行办法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第55 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提高电子政务应用实效和政府公共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国信办〔2006〕2号)、《河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豫政〔200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网络)是河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电子政务专网、电子政务外网两部分组成。电子政务专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内部办公、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电子政务外网主要承载各级行政机关网上办公、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及不需要在电子政务专网上运行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洛阳市市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电子政务网络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是洛阳市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是本县(市、区)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第六条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讲求实效的原则,保障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七条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直属部门,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子政务外网以互联网安全接入方式为主,并逐渐过渡到专线接入方式,与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八条电子政务专网覆盖范围为市县两级国家机关,并逐渐延伸至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电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5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附件3: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提纲) 第一章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单位 4.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 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 6.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效益及风险 8.相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调整情况 9.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需求分析 1.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 2.系统功能指标 3.信息量指标 4.系统性能指标

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五章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4.应用支撑系统设计 5.应用系统设计 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 7.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 8.网络系统设计 9.安全系统设计 10.备份系统设计 11.运行维护系统设计 12.其他系统设计 13.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 14.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 15.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 16.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

17.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措施的设计 18.初步设计方案相对可研报告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 5.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 6.相关管理制度 第七章人员配置与培训 1.人员配置计划 2.人员培训方案 第八章项目实施进度 第九章初步设计概算 1.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说明 2.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 3.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 第十章风险及效益分析 1.风险分析及对策 2.效益分析 附表: 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

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 (V1.0)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软件的价格行为,维护价格公平竞争,同时为电子政务软件项目进行经费概算提供科学可信的依据,广东软件行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和企业,经过多次研究和修订,提出以下电子政务工程软件项目费用构成及概算方法。 一、名词解释 开发阶段:开发阶段是指从软件项目启动到项目实施前的这一时间段。因此,开发阶段的工作包括详细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测试等方面的工作。 实施阶段:实施阶段是指软件项目从实施开始到项目正式验收的这一时间段。因此,实施阶段的工作包括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用户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但不包括各实施点的本地化开发工作。 运行维护阶段:运行维护阶段是指从软件项目正式验收到合同规定的一年项目维护期结束的这一时间段。因此,维护阶段的工作包括系统在维护期内所需要提供的原系统完善性修改和服务等工作(不包括新增需求和原功能的重大变更)。 功能点:功能点是对软件功能和大小的间接度量单位,一般通过必须和用户交互的情况的数目来测算程序工作量的大小。功能点分析法是目前国际上软件行业普遍接受的软件项目规模度量模型。 成本系数:成本系数是指完成某个功能点(FP)的规定活动所需要

投入的人工时,因此成本系数的单位为:人工时/FP。如开发阶段的成本系数,则是指一个功能点(FP)需要完成“详细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编码”和“测试”等工作所需要投入的人工时。其他如实施阶段成本系数、运行维护阶段成本系数的定义以此类推。 软件人员月人工费用:软件人员月人工费用是指一个软件人员工作一个月平均需要的所有成本开销(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办公成本、国家各种税费、管理费用等等)及软件企业合理利润的总和。 二、软件项目费用构成 电子政务软件项目的费用构成因素很多,为准确描述,我们依据软件工程理论,从角色和项目阶段两个维度来描述项目的费用构成。从角色维度来看,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中主要包括建设方、承建方、第三方测试机构和监理方四个主体;从项目阶段维度来看,可以分为前期咨询、开发、实施、验收、维护五个阶段。用一个二维表来表示角色、项目阶段和项目费用的对应关系,如下表所示。 电子政务软件项目费用构成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4日国地批(1996)89号)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福建省土地管理局: 你们先后报送的《关于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国土测绘办函[1996]第13号)和《关于如何适用法律对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行为进行管理问题的请示》(闽土法监函[1996]027号)收悉。文中所提问题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即国务院55号令在执行中如何衔接问题。为了确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正确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法律应用问题,作如下批复: 一、关于国务院55号令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法律)在执行中如何衔接的问题。法律施行后,国务院55号令继续有效,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的,应结合起来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已有明确规定的,应按国务院55号令执行;法律虽有原则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依照国务院执行的,在国务院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应按国务院55号令或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55号令有关条款内容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问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即"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目前,国务院尚未对人民政府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权限作出新的规定,应按国务院原有规定《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权限的通知》(国发[1989]49号)关于"政府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应与行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相同"的规定执行,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关于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定执行。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受让方",应是指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即转让方的对应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按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不宜再按国务院55号令的有关规定,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出让手续时,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55号令等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章进行审查,其中也包括对受让方主体资格的审查。出让合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参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签订。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房地产也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这是只有在具备法定条件下才能适用

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一、说明 (一)本文件是编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以下可简称“项目建议书”)的指导性文件。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旨在结合国家和本部门电子政务现状和实际需求,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确定项目建设的原则和目标,并提出项目建设内容、方案框架、组织实施方式、投融资方案和效益评价等方面的初步设想。 (三)项目建设单位主要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规划,并参考项目需求分析报告、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需求分析报告提出的评议意见,按照本文件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建议书编制工作。 (四)项目建议书需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准,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二、格式和提纲 项目建议书应参考如下格式和提纲进行编制: (一)封面格式: ××××(项目全称)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设单位:××××× 编制单位:××××× 编制日期:××××年××月 项目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二)扉页格式: 编制单位:××××(盖章) 编制单位负责人:×××(签章) 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 (职称) 主要编制人员:×××(职称)

参加编制单位:×××××(盖章) (三)项目建议书编制提纲: 第一章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 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 4、项目概况 5、主要结论和建议 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 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 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 第四章需求分析 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 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 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 第五章总体建设方案 1、建设原则和策略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 4、总体设计方案 第六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 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6〕21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经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化发展,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提升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三府[2007]216号进行修改,形成《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的添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由各区教科局自行安排。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为目标,以我市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三亚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信息化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的制定,我市重要信息化项目需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天涯、海棠、吉阳、崖州各区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及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和维护;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并对市政府投资的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咨询、评估和项目立项前技术方案的审查。

桂价费[2011]55号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 〔2011〕5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4515069830.html, 2011-04-29来源:--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降低或免收部分建设项目收费 (一)降低或减免部分住房交易手续费 限价商品住房(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的限价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以及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中按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建房方式改造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在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经营性收费、公益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价费〔2007〕57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每平方米1.25元;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降低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三)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下表执行: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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