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市府78号令)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市府78号令)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市府78号令)

珠海市口岸管理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口岸及口岸地区管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管的允许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特定区域。

口岸分为陆运口岸、水运口岸、空运口岸。

装卸作业码头、海上过驳点、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按照原有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口岸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口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实施综合管理。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全市口岸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组织指导口岸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配套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市口岸设立和撤销、关闭和重新启用、暂停运行和恢复运行以及非口岸的港口码头及水域、机场等临时开放的相关工作。

(五)对口岸管理区域进行协调管理,协调处理口岸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负责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

(七)组织口岸管理区域的集疏运工作,协调处理影响口岸正常运行的争议事项和纠纷。

(八)组织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牵头珠港澳口岸合作。

(九)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的临时延关、增航。

(十)负责对全市口岸建设经费和建设用地的申请办理,协助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市财政补贴。

(十一)负责全市口岸管理区域内政府投资物业的管理、出租和维修等事项。

第六条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口岸管理区域内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口岸相关工作。

第七条除临时开放的情形外,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应当通过口岸进出境,并接受所在地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查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口岸建设资金地方负担部分纳入政府投资计划。日常口岸维护等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市、区(无口岸管理职责的区除外)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口岸建设、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口岸规划建设

第九条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条本市港口、机场、车站和跨境公路(通道)、铁路、桥梁列入市口岸发展规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防安全需要。

(二)符合区域口岸合理布局或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四)拟设立口岸的区域征得国家军事机关同意对外开放。

第十一条口岸的功能设置应符合国家对口岸建设的要求,不同类型口岸的建设规模需经过充分论证和评估,满足通关需要并适度超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新建口岸,其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除中央、省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负担。社会资金投资新建的口岸,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口岸查验配套设施列入口岸主体工程投资计划,与港口(港区)、码头、机场、车站、集装箱装卸场(站)等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政府投资的口岸项目,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所需的交通工具、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口岸建设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包括建筑、管线、设备及其安装、隐蔽工程等建设竣工资料,并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将上述资料及时函告或移交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馆及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

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口岸管理区域内的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施工对口岸各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相关修复、赔偿等工作。

第三章口岸设立、调整和关闭

第十五条开放口岸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协商有关军事机关和国家设在本市口岸的海关、边防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按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报批设置口岸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已列入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年度口岸发展计划。

(二)开放口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开放口岸拟设置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四)口岸查验设施建设的规划、投资预算、资金来源的报告。

(五)开放口岸地国家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新建口岸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口岸验收、运行。

第十八条已开放口岸的搬迁、合并、功能调整等重大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和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上报审批。

因查验方式和查验模式变化,需在已开放口岸的口岸管理区域内进行单项或局部的口岸规划调整的,相关单位应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需报请上级批准或需经有关部门同意的,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初步验收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验收、批准后启用。

在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外新建的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按口岸扩大开放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口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予以临时关闭:

(一)口岸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检疫传染病或重大动植物疫情可能从该口岸传入国内的。

(二)口岸所在地区发生检疫传染病或者重大动植物疫情导致口岸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因口岸发生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口岸无法运行的。

第二十一条口岸临时关闭后需要重新启用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口岸查验监管机构意见后,按程序

上报审批。

口岸需永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口岸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协调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属国务院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应共同贯彻执行。对于未征得原联合下达部门同意,单方改变规定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不予执行。

(二)因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程序上报。

(三)在口岸管理区域发生的涉外问题,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属于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不能自行处理的,应请示各自上级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口岸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涉及配合协作问题,在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首先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遇有紧急情况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处理。对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原则作出的决定,无法定事由,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应当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口岸现行开放时间内增开航班的,由经营单位向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增开航班所需要协助的事项,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处理。

第二十四条调整口岸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公布执行。临时延长开放时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后实施。

调整口岸开放时间所需要的相关保障,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十五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方案,协调处理口岸突发事件。

第二十六条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凭部门的制服、标志和工作证件从指定通道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口岸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或因工作关系需临时进出口岸的工作人员凭有效的证件从指定通道出入口岸限定区域。

因工作关系需进入口岸管理区域的车辆,凭驾乘人员工作证件等有效证明进出口岸管理区域;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业务车辆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指定场地停放;需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凭边防检查机关签发的有效车辆通行证,由指定通道进出。

第二十七条获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非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在限定范围内活动,并自觉遵守外事纪律等有关规定,服从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管理。

对利用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之机,从事非法活动的,由有关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对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出口货物依法进行查验监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科技运用、查验改革等方面予以协助支持。

第二十九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口岸设立投诉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开展问卷调查。对投诉事项甄别后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邀请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口岸的管理和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五章口岸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口岸管理区域内由市政府提供和管理的各类场所,口岸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以及办理报关、报检业务手续的场所等纳入口岸物业范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金负责维护。

已分配给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业务用房,除物业结构外,由口岸查验监管机构自行管理、维护。

由企业经营管理的联检场地、供口岸查验监管机构使用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由企业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十二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对开放口岸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合理确定和调整口岸物业的使用单位,口岸有关单位应服从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口岸有关单位使用政府提供的物业,应与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未经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出租、转让物业或者改变物业用途的,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相关物业。

第三十四条口岸有关单位使用口岸物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设置商业广告及张贴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其他宣传物品。

(二)不得侵占公共场地及侵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四)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物业,或进行改变物业结构和外观的装修工程。

(五)不得随意接装水电线路、网络线路、空调风管、损毁排水及消防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口岸管理现场内,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办公和业务用房的水费、电费、市内办公电话费,由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的经营单位提供。没有经营单位的,由市政府保障。

第三十六条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及时收取物业租金,依法上交财政。

第三十七条口岸物业应当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口岸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六章口岸地区综合管理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确定的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负责口岸地区综合管理的协调与领导工作。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听从劝阻,在口岸地区躺卧、露宿、强索硬讨或者以坐卧、跪地、设摊等形式影响正常通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拒不听从劝阻,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在其门口进行纠缠,强索硬讨,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以乞讨为名抢夺公私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胁迫或者诱骗未成年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乞讨的。

(五)拐卖或者收买、租借被拐卖的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的。

(六)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进行处理:

(一)组织他人以合理自用为名,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入境销售牟利的。

(二)收购境内外人员以合理自用名义、采取少量多次方式携带物品用于牟利的。

(三)经销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为经销走私货物、物品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车辆和行人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其他客货运车辆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停靠。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营运车辆从事收费载客业务。

(二)驾驶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载客收费。

(三)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客收费。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等宣传品。

(二)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

(三)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

(四)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广告。

第四十五条民政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口岸地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在口岸地区常设流动救助站,按规定对口岸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对其他从事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尚不足行政处罚的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予以救助,为其寻找亲属。

对在口岸地区流浪乞讨或从事其他妨害口岸地区管理秩序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严重传染病人,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通知或将其护送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

第四十六条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口岸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口岸管理区域,包括口岸出入境查验监管场所、各口岸查验监管机构的现场工作和办公场所,口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协调的与口岸通关有关的码头、仓库、堆场等口岸配套服务设施。

本规定所称口岸限定区域,是指边防检查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划定的执法警戒区域。具体范围由口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口岸查验监管机构协商确定。

本规定所称口岸地区,是指由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在拱北、九洲、湾仔、横琴、斗门等口岸划定周边特定范围,并实施综合管理的地区。其中拱北口岸地区是指南起联检大楼(不含户内)、北至粤华路、西至桂花南路、东至情侣南路的街道路面、两侧店铺及地下空间。其他各口岸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口岸地区综合管理单位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所称区,包括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和经济功能区。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

代建管理方案(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XXXX商业中心项目代建方案 XXXX商业中心项目是XXXX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包含XX华润商城与XX商务酒店,总建筑面积145600平方米,投资总额9.698亿元,是XX集团公司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2010年12月,XX集团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XXXX 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目具体运作,为了明确建设过程中XX集团公司与XX开发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代建方案。 一、委托代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评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设计; (二)负责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审查)、

施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五)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预算,组织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负责向集团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九)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集团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审核批准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

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2、审核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 3、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书和工程决算报告; 4、审核批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 5、审核项目的重要合同; 6、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资金筹措和拨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拨付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 7、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8、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9、按合同约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10、参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评审、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开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代表集团公司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 珠澳通道商业租赁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珠海签署 甲方(出租方):珠海创投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伟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1384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鉴于 1、甲方合法享有出租本合同租赁物的权利。 2、乙方为中标方,具有独立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资格,拟租用本合同的租赁物,并已充分了解租赁物的现有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第一条租赁物的基本概况 1、租赁物的位置:(位置详见本合同附件《出租店铺的平面位置图》),该租赁物所在的楼层及/或房号为甲方自行编排,如该自行编排的楼层及/或房号与实际楼层及/或房号或经政府部门核准后的最终编号有所不同或差异,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及/或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求或任何其它形式的权利主张。 2、租赁物的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双方同意以该面积计算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并确认对该面积已经核实,不存在任何异议。 3、租赁物使用及装修情况:毛坯。

4、租赁物的其他情况:无 第二条租赁物的使用、整改及维修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仅用作业务(用途)经营品牌限定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上述用途及经营品牌。 2、乙方应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使用租赁物,不得改作它用。所产生的振动、噪音、气味、烟雾或者其他污染,须符合我国及本地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乙方应当合理、合法使用该商铺,包括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有部分,公共设施等。 3、租赁物交付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实际情况要求对租赁物进行整改及装修,整改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门头招牌装饰须符合甲方统一要求,并向甲方提供门头招牌效果图,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安装。 乙方在装修前,应向甲方提交规范的装修施工图,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甲方应于收到装修施工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乙方在装修完成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装修的竣工图作为备案。 4、乙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破坏租赁物的主体结构。乙方在装修时如需拆除原始的内墙或增加内墙,须符合有关建筑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将租赁物业清理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改造除外)移交给甲方(乙方装修部分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否则甲方有权使租赁物业清理到租赁前的状态,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清理费用。 5、乙方装修前须为乙方聘请的装修人员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乙方装修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一切责任。 6、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3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7、本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内的可移动物品(指办公用品、桌椅)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自行取走。乙方装修的租赁物内不可移动的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天花板、门窗、地板、空调、上下水管、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照明系统的电线及桥架)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 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其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珠海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的法定地域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二、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其范围为;东起担杆列岛,南至万山群岛西到崖门及虎跳门水道,北与中山市交界,以及斗门县域内需要由珠海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斗门县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斗门县规划局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本规定所指的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分别是:珠海经济特区,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1988〕52号文)中所划定的范围;珠海市区,是指香洲、野狸岛、吉大、九洲岛、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大小横琴、唐家、淇澳岛、金鼎等片区的范围;近郊区,是指前出镇、金鼎镇辖区范围内未列入市区规划范围的陆域;城市规划控制区,是指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以及斗门县行政区域内需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四、珠海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可对城市规划作相应的调整。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八个统一”、城市土地管理的“五个统一”和城市环境保护的“八个不准”,切实把珠海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六、珠海市规划局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七、城市规划区在市规划局统一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的制度。(一)城市规划区内经济特区、市区及近郊区,由市规划局直接管理。这些地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在这些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规划用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需要上报设计任务书的工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必须由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各管理区的规划和城建部门应予协助。(三)斗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斗门县规划局主管。斗门县区域内涉及全市总体布局的建设项目的选址以及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设规划,由斗门县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八、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扩建的专项规划(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供电、给排水、电讯、风景园林、农业开发区、围垦工程、各种工程管线走廊以及水源保护区等),都要报市规划局组织审查,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 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 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 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 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 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 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 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 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 “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337-深港跨境客流特征分析及对珠海跨境发展的启示

基于深港跨境需求特征分析的珠澳跨境需求发展趋势研究 赵磊 高作刚 【摘要】深港跨境客流特征演变规律实质上与口岸型城市自身发展变迁机理、不同城市客流特征关系密切,这对跨境需求发展趋势具有借鉴价值,尤其对校正校对数学模式预测带来的偏差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深港跨境客流进行归类分析,总结出不同居住地跨境客流变化趋势,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城市发展、经济增长、政策变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跨境目的等影响因素,总结跨境客流需求总体发展趋势规律。并基于深港与珠澳之间相似特征的关联性,将深港相对成熟的发展趋势经验应用于珠澳跨境发展中,为珠海与澳门之间各类居住地跨境客流发展趋势预测提供参考。 【关键词】跨境客运交通;客运口岸;跨境客流发展趋势 1前言 2014年珠海与澳门跨界客流量日均36万人次。其中,拱北口岸2011年起已成为我国第一大陆路口岸,为满足跨境需求增长,拱北口岸2013年完成了扩建,现日均跨境客流32万多,连续4年成为中国客流量最大口岸。珠海多年来,不断寻求口岸与城市相互促进发展的途径,以充分发挥口岸城市的优势,加强与港澳之间的联系。近年来,随着港珠澳大桥、粤澳新通道、广珠城际等重大交通基建的建设,珠海迎来了新一轮口岸发展机遇,亟需成功的口岸发展经验作为支撑。其东侧相邻的深港跨境交通随着香港和深圳改革开放高速发展,在口岸跨境方面积累了大量丰富的经验。 根据香港特区政府运输署历年的统计数据,2013年深港陆路口岸跨界客运出行总量约2.2亿人次/年,是国内规模最大,发展最为经验最为丰富的跨境口岸。查找文献中发现,已有口岸交通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接驳设施建设研究,单独对跨境客流特征的讨论较少,主要有香港开展的《南来北往》调查,主要是调查数据的公示。本文旨在通过对深港跨境历史数据深入分析,寻找规律特征,作为珠澳跨境客流需求预测的参考,为珠澳口岸规划提供科学的定量化支撑。 2深港间跨境口岸空间分布及功能特征 深港间现状共有陆路客运口岸6个:罗湖口岸、皇岗口岸、福田口岸、深圳湾口岸、文锦渡口岸、沙头角口岸。罗湖区2个,福田区2个,南山区1个,盐田区1个,口岸间平均间距4.8km。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 (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 (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统一规划 第十条本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的城市发展目标。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 理办法》(试行); 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第四条投资业主的责任: (一)确定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 (二)组织代建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 (三)协调解决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查; (七)协调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五条代建单位的责任: (一)受投资业主委托,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 (二)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三)编制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组织项目的招标和建设过程的全面管理与协调; (五)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六)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决)算工作和代建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并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对项目建设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七)完成投资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 (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 (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 (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24)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doc 24)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府依法对城市规划作出的各项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 第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审批、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 第六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第七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注意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第八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与审批机构,由市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作出有关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 (三)审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和出租。 (四)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五)代表市政府受理对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 (六)裁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市政府城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建设、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工作,对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统一规划 第十条本市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统一规划,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本市的城市发展目标。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

(完整版)工程代建管理办法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以利集团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生存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将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统称子公司)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均需委托龙岩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建,特殊情况不实施代建的,需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代建单位为集团外部单位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项目不改变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体性质,所有对政府及参建方的合同、协议,文件,均需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名义进行。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拥有工程建设中的建议权、监督权。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人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代建项目需严格按照集团财务管理规定、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及《基建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代建周期及范围 第六条拟代建项目首先需由建设单位完成向集团申请内部项目立项及代建,包含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预估、工程建设期要求、交付使用特殊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代建单位需在立项及代建申请获得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前期工作组,2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完成代建合同审批和签订。代建合同签章手续完成即日起,代建工作正式启动。 第八条代建单位需按合同要求及集团项目基建管理要求与建设方、使用方正式成立项目联合工作组,完成合同规定的项目前期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实施阶段、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交付、工程质保期满、尾款支付等各个阶段;完成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采购、合同、信息、沟通管理等工作内容,完成委托人批准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第九条工程质保期满且工程竣工结算完成,代建工作结束,所有合同尾款支付情况随合同管理台账、工程相关资料与档案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项目前期代建工作范围 1、完成可行性研究批复、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交评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2、组织设计、勘察工作,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 3、协助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房屋拆迁等工作; 4、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类工作; 5、配合委托人完成集团内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实施期代建的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优化; 2、组织各类施工、咨询、材料、设备招标采购工作; 3、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 4、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协调现场各方计划管理; 5、办理施工及验收阶段各类政府许可; 6、办理各类变更; 7、组织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8、完成工程结算报告; 9、完成质量保修阶段管理及合同收尾移交工作。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临时施工便桥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

附件一 《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临时施工便桥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工程概况 本项目计划在珠海口岸人工岛北侧环岛路与情侣南路延长线之间新建施工便桥,路线总长约2435.607m,双向两车道,桥面总宽12m。桥梁通航位置采用4×35m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小箱梁,其他桥梁上部结构型式采用25m跨径预应力混凝土简支小箱梁。下部结构采用桩基础。 根据《海域使用分类》(HY/T123-2009),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施工便桥海域使用类型交通运输用海(一级类)中的路桥用海(二级类),用海方式为构筑物(一级方式)跨海桥梁(二级方式)。海中桥梁全长约2340m,海域使用面积7.2990公顷。 2、工程分析 本项目施工期间污染物排放主要包括悬浮物、施工废水和固体废物三方面。悬浮物排放主要源自桥梁桩基施工,本工程桩基施工产生的悬浮物最大源强约为0.10×6=0.60kg/s,产生量较小。施工期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工地污水和含油废水。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产生量约4m3/d,每天COD cr排放1.0kg、BOD5排放0.6 kg、SS排放0.8kg。含油废水主要有施工机械冲洗维修含油废水和船舶机舱含油废水,其中绝大部分为机舱含油废水,估算舱底油污水产生量为0.8t/d,施工期石油类污染物的发生量共约为8kg/d。固体废物主要包括有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施工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50kg/d,按规定应及时收集进行有效处理,对海洋环境影响不大。建筑垃圾主要是钻孔灌注桩的钻孔钻渣及废弃泥浆,在废弃泥浆和钻渣收集清运过程中应做好密闭工作,避免钻渣洒落污染水体。项目拆除时,钻孔灌注桩出水部分直接截断,钢管桩进行拔除,拆除后的固体废物按施工方案经工作车收集集中处理,不会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 施工便桥建成后,水污染源主要为桥面雨水。桥面雨水含有少量石油类,由于为施工便桥,用于运输土石方,悬浮物含量较大,在降雨初期污染物浓度较高,雨水流入拱北湾,会对水体造成轻微影响。施工便桥本身并不产生污水,但由于路面机动车行驶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多扩散于大气或降落于道路周围路面上,污染物通过降雨冲刷到项目所在海域的水体中,会对周围水体的水质产生影响。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工程非污染环境影响主要是施工便桥桩基础客观存在阻挡水流对拱北湾水动力条件的影响;潮流场改变对周围冲淤环境的影响、桥墩处冲淤环境的变化;对海洋生态的影响;便桥建设及使用对通航环境的影响等。

珠海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与管理,提高本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民防空的组织、宣传、教育和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职责分工]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市人民防空工作。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科技和工业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环保、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市政、卫生与计划生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市执法、应急、商务、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四条 [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总体要求] 人民防空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人民防空权利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人民防空奖励]市、区政府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 人民防空经费由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编制人民防空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应增加。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所在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 第八条 [政府财政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 市、区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 (一)人民防空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经费。 (二)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三)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和疏散基地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信息化、智能化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 (五)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经费。 (六)人民防空训练、演练经费。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珠海商圈介绍

珠海商圈介绍 核心商圈 香洲区是珠海市中心城区,位于南海之滨、珠江口西岸,东水连香港,南接壤澳门,背倚经济发达的珠江三角洲腹地,地理位置得天独厚,是联系内地与港澳台,以及对外贸易、国际交往的重要口岸。 茂业百货 茂业百货珠海店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繁华的商业腹地,香洲区香洲紫荆路301号1-3楼,营业面积约20000平方米。珠海店崇尚“百货经典、引领时尚”,汇集精品化妆品、金银首饰、皮鞋皮具、男女时装、休闲服饰、家电家私、运动健美等各类商品,以富丽堂皇的购物空间、温馨舒适的购物环境,为珠海市民提供最齐全的商品种类和最体贴周到的服务,让消费者尽享一站式购物所带来的便利和惊喜,成为珠海市民购物休闲的首选。进驻品牌有:B r a u n Büf f e l丹尼爱特 J O S E P H A B B O U D奥德臣S m a l t o L E E G2000玛丝菲尔施华洛世奇等

香洲百货 香洲百货拥有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位于香洲区香洲凤凰南路1136号。采用西式古典建筑风格,将造型装饰的古典美与精巧构造的现代美融为一体。营业场所分为三层,每层均有独立上下的电动扶梯,顶层特设采光顶棚。各楼层高度均在2.8米以上,通透明亮,视野开阔。商场外立面环绕大面积的广告灯箱,可忠实服务于入场商家。色彩缤纷的广告、华丽的灯光足以强调商业氛围,尽显区域商业领袖地位。

珠海JUSCO吉之岛 珠海JUSCO吉之岛扬名广场店地址:珠海市凤凰路1088号扬名广场二、三、四层。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是由永旺(香港)百货有限公司和广东天河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广东天河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成立的合资公司,使用日本永旺集团的零售商标JUSCO(吉之岛)。永旺集团(AEON)是日本著名零售企业,是亚洲第一大、全球第十三大商业零售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之一;广东天河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化管理水平较高的百货商场经营商,位居广州百货单店年销售前三甲。商品包括:时尚服饰、家庭用品、体育用品、家居装饰品、食品、日式料理美食、快餐等一应俱全。新进品牌有:健美乐 Tabata(塔巴塔) speedo(速比涛) CROCS V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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