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我行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还款来源特征分为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重大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

(一)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借款人为既有企事业法人,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借款人综合经营收入的固定资产贷款。

(二)重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借款人为既有企事业法人,其还款资金来源既依赖借款人原有业务收入、又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固定资产贷款。

(三)项目融资是指借款人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其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的固定资产贷款。对还款资金来源

主要依赖项目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的,也应列为项目融资。

第四条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我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授信审批部负责组织制订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基本管理制度;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并按权限报有权审批机构或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组织、督促和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管理、贷款用途监控管理和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法律保全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法律风险管理,负责关注类-及不良类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

第十一条经营机构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营销推动和日常管理;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调查与评估,审核贷款支付,监控贷款用途,实施贷后管理。

第三章授信要素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金额应当依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借款人和主要股东的信用资质以及我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借款人或项目发起人的可支配现金流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总行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利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确定;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根据双方协商采用浮动利率或固定利率两种方式;根据固定资产贷款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可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可用于归还前期项目建设的债务性资金(包括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能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可作为该固定资产项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解付的资金来源,但不得作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贷款应当采取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措施,降低和分散贷款风险。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向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及其家庭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本办法中的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除上述外的其他贷款业务称为一般贷款业务。 第三条贷款业务管理主要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单个客户贷款实行最高额度管理。采用循环贷款授信的,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可循环使用贷款。采用自助方式放款的,在设定期限和额度范围内可自助循环发放贷款。

第六条经营机构负责贷款营销、受理、调查、放款审核、收贷收息、贷后检查维护等。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营销管理、客户经理管理、档案管理、产品开发、业务培训等。信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放款复核、五级分类、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资产保全、信贷系统管理等。 第七条为鼓励信贷业务产品创新,分行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可开展贷款业务的组合和创新,报总行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贷款种类 第八条贷款按用途分类,分为个人消费性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 个人消费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借款人及其家庭用于购房、购车、购买大额消费品、装修、旅游、医疗、教育助学及其他消费性支出的个人贷款业务。 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我行发放的个人及其家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九条贷款按贷款期限不同,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借款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财务部 编制: 审核: 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应根据总厂生产经营需要,适时编制计划,按照金融部门关于申请借款的条件和程序向银行申请办理借款,保证正常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总厂向银行借款筹资的种类主要有:信用借款、担保借款、抵押借款、未到期票据贴现等,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管理。 第二章信用借款 第三条信用借款,是总厂凭借自己的信誉经过申请,银行审查同意发放的贷款,无须担保、抵押。总厂对于这部分贷款要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到期及时归还,切实维护总厂的信誉。 第三章担保借款 第四条担保借款,是由总厂提出贷款申请,经银行同意的独立于借款人的第三方作担保取得的借款,贷款前总厂应根据实际贷款额度向资金状况良好的其他单位联系担保事项,并按照《担保法》的有关条款与担保单位签订担保合同,然后按银行的规定申请办理贷款。在该项贷款到期前,应积极筹措资金按期归还,以保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不会因总厂未按时还贷而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章抵押借款

第五条抵押借款,是总厂或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将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并可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取得的借款。 (一)办理该项贷款前,对于总厂用自己的资产准备作抵押的,先聘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应经总厂厂长审批确认。 (二)对于用为总厂提供担保的第三方的资产抵押时,总厂应与第三方按《担保法》的规定签定《担保合同》。 (三)经银行审核同意进行抵押时,应与银行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用土地证抵押的到土地管理部门;以房地产抵押的到房管局;以企业的设备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车辆抵押的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到公证处办理。 (四)有关的抵押物在未还清贷款时,不得出售或再抵押,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 第五章未到期票据贴现 第六条未到期的票据贴现,总厂为了解决暂时的资金紧张,可以用未到期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取得银行资金,办理贴现时,必须经过总厂厂长的批准,并及时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 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 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 ,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三条本 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 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 款。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XX银行零售信贷业 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 1 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 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XX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 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

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 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 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 3、支付旅游团费; 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 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 1旅游目的地为境内的借款人,应为本行高端、优质或核心客户2。 2、旅游目的地为境外(含港澳台)的借款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借款人为本行高端或优质客户;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 员及其近亲属。 2本行高端、优质和核心客户标准,详见《兴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正文第一部分“ 8.2零售贷 款业务的客户准入标准”章节的内容(含“兴业通”客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第2号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 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 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 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 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 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住房消费,支持住房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我行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可在所有城镇办理。 二、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人民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司。 附件: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1998年5月9日 附件: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

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

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1.总则 1.1制定依据 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ⅩⅩ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 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

1.4.1客户经理岗 (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 (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 (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 (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 (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 (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 (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 (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 (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 (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 (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 (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 (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 (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 (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 (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 (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10-6-111:14:28【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

(三)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工艺是否先进,是否符合节能、高效、降耗、减排的要求; (四)项目资本金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合法,资本金比例是否合规,在建项目已投入资本金是否真实; (五)项目设计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六)项目财务净现值是否大于零,内部报酬率是否高于基准折现率,贷款偿还期内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是否满足还本付息需要; (七)对影响项目效益的敏感性因素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否可行; (八)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否能够承受,防范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九)单项固定资产更新或大修理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十五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除按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查评估外,还应重点调查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状况和财政能力。主要分析GDP总量和增长情况、当地的支柱产业发展情况、当地政府信用环境状况、政府合作情况,近三年本级财政总收入、本级可支配财力、建设性支出及占比,地方政府负债率、偿债率、债务率和区域融资最高额度,未来还款期本级可支配财力增长预测等。同时,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或人大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其他政府部门负责还款的,要调查政府部门同意偿还项目建设贷款的相关文件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贷款条件落实。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落实已审批的贷前条件。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发放前,项目资本金应按要求到位,项目资本金应为权益性资金;担保材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本级政府负责还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当地政府或人大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文件或决议,项目资本金已按约定的来源和进度到位;与借款人及有关方已签订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运营收入(补贴)分割协议等;项目建设有关证照应办理齐全。 第十七条贷款支付管理。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过程中,开户行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固定资产贷款的支付实行报账制,开设贷款支付回笼专户,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或开户行受托支付方式,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开户行应根据项目进度和已支付建设资金相关凭证监督贷款的支付和使用,非经营性项目工程资金的支付,须经项目建设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支付凭证主要包括: (一)土建工程类:承包商发票、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等。 (二)货物采购类:购销合同、供货商发票、货运证明、验货单、供货商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三)咨询服务类:服务提供方发票、服务提供方签章的付款通知等。 第十八条严格监督项目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或变更建设内容(调整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等),导致项目总投资调整超过10%以上,对总投资减少的,应相应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村镇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或小企业主发放 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 我行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和中长期。 第三条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 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管理办法未规定事项,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个人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个人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股权等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须是18岁以上(含),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若借款人是小企业主,则其企 业必须是依法设立; (二)借款人属新都市常住户口、非新都市常住户口但在新都居住2年以上(含),或借款人在新都市有固定的居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且经营年限原则上在6个; 月以上 (三)借款人是小企业主的,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合法的 销售许可(或授权)、生产许可,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生产加工安全、用工制 度等方面的规定; (四)借款人及其开办的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工作稳定或其企业运转正常,资产及财务状况良好; (六)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其开办企业的公司章程、营业 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等; (三)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 合同、订单等文件; (四)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形成贷 前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银行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xxxx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 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物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电子国债、大额存单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 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 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xxxx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 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 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收款凭证等,需再次核对这类

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拓展优质信贷市场,增强我行信贷产品竞争力,根据x人民银行和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以借款人自有的、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优质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未来经营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现金流(如收费收入、租金收入、运营收入等)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满足借款人调整融资结构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用途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置换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而形成的银行贷款、借款人建设该特定资产超过规定资本金额度以外的自有资金(含股东、关联公司的借款)等。 第四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遵循“从优选择经营资产、审慎评估现金流量、合理确定金额期限、严格实施账户监管、定期评价资产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纳入授信管理,在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审批,置换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可占用原固定资产贷款授信额度;需增加授信额度或核定新客户授信额度的,按我行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集中在一级分行(含)以上审批,审批权限按照总行固定资产贷款授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办理,审批流程执行我行现行有效的信贷业务运作流程文件以及我行法人信贷业务审批网上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目的是为了提高农行营销优质项目或客户的竞争力,不宜用于营销一般客户或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不包含经营性物业贷款。 第二章业务适用对象及准入条件 第十条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适用对象限定为我行总行级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总行授权书中规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以及实行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类客户,并以总行级核心客户为营销重点。其他客户需办理此项业务的,须报总行审批。 第十一条借款人除满足第十条款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及提供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或相关证明等; (二)借款人在我行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四)所有者权益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五)借款人经营及财务状况较好,借款人及其控股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发展前景良好; (六)经营特定资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具有合法、独立、完整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中对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可不要求借款人具有项目的所有权、处置权; (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特定资产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二)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晰; (三)已投入正常运营,在贷款存续期内,具有合法、稳定、持续的经营现金收入,如有收费权的,则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收费的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银行办发[1999]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申请人发放的用于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应遵循“贷款真实、担保有效、用途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办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用途包括住房装修、购置耐用消费品、教育支出、旅游和医疗等消费用途。 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二)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

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四)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五)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六)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贷款用途为医疗和留学的,担保方式限于抵押和质押。采取抵押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的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商用房。禁止以商场的分割销售摊位、酒店式公寓及其他存在产权纠纷、不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 第八条对最近一次抵押物交易时间或评估时间超过2年或贷款人要求评估的,贷款经办行应委托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第九条以质押或保证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要按照《##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发[]216号)和《##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办发[]5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指定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涉及异地个人授信业务的,遵循《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按照贷款用途划分,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品种可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贯彻双人面谈面签制度;坚持真实身份信息、真实交易背景、真实借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的“四真实”原则;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对个人贷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制度,落实明确岗位责任,实施岗位制衡,对贷款管理各环节尽职情况严格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本行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贷款对象。指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地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长期有效居住证明;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监督; (七)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 (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职业要求。我行在客户职业要求方面,对以下优选职业或行业的客户可申请办理我行个人贷款业务。 (一)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认的中型以上企业的高管人员、中层人员。 (二)国家机关(仅限在职公务员)及区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三)二级甲等(含)以上公立医院的医师、护士等正式在编人员。 (四)公立学校正式教师或行政人员。 (五)邮政、电信、通讯、烟草、电力、石油、燃气、有限电视等垄断性行业正式在职人员。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科研所的中层、高管人员(必须具备该专业资质证书);铁路、航空等高收入人员。

(2020)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丹东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丹东银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丹东银行各类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融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搭桥贷款等的管理。 2.1 以银团贷款方式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还应执行《银团贷款管理规定》和具体银团贷款协议约定。 2.2 对符合总行低风险担保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办理条件可不受第8.1.1条8.1.1.3款、8.1.1.4款的限制,并可适当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及贷后管理内容,主要分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其审批手续的合规性。 2.3 对不符合本规定,但确需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 3 术语与定义 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新建、扩建、开发、购买或更新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以其未来综合效益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 4 职责与权限 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审查人员对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有权审批人员对业务办理方案独立签署审批意见,对信贷业务的审批意见负责。 5 政策 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遵循择优选择借款人和项目,审慎评价借款人综合偿债能

力的原则。 6 流程图

7 风险控制要点

详见风险库。 8 内容与要求 8.1 基本规定 8.1.1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8.1.1.1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8.1.1.2 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8.1.1.3 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8.1.1.4 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8.1.1.5 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8.1.1.6 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8.1.1.7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8.1.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8.1.2.1 符合我行信贷政策; 8.1.2.2 涉及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的,符合其要求; 8.1.2.3 需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完成相关手续; 8.1.2.4 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有资本金比例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8.1.2.5 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8.1.3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金比例要求,结合借款人现有融资水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发展前景、我行同业占比等因素合理确定。 8.1.4 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1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加强个人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个人贷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和公平诚信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须制定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的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加强对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尽职调查和合规操作。 第六条每笔贷款的贷前调查、面谈面签、担保落实等环节的操作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七条经办行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 第九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金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以及还款意愿; (五)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个人贷款资金须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需要,不得用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贷款种类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按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第十二条个人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第十三条个人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5年(含)以下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以上的贷款。 第十四条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可以分为个人消费贷款和个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2010-6-1 11:14:28 【字号:大中小】打印访问量:99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农发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农发行信贷政策为指引,坚持独立审贷、专款专用、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借款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按投资规模分为单项固定资产贷款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按主要还款来源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经营利润和折旧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以各级政府财政补贴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为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生产性固定资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单项固定资产贷款主要为解决借款人为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和运输工具、厂房翻新改造、小型技术改造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途符合国家的产业、区域、环保、土地、资源利用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附件2: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的说明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提升我行个贷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加强业务管理,总行将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更名为个人助业贷款,并对原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使各行对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理解更加准确,以便更好地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 2002年12月,我行推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2007年对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该产品不仅丰富了我行个人信贷业务品种,调整和优化了信贷结构,而且较好地支持了个私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随着业务的深入发展和我行股份制改革思路的逐步明确,该业务在发展和管理上也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对于同业,我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形象已逐渐落后,贷款对象不能适应市场现状,产品不能满足个私业主信贷需要,

对城市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下降;二是随着市场不断发展,同业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借款人范围、担保方式、贷款用途上进行了创新,用款方式也更加灵活,原办法已不能满足同业竞争需要;三是以往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评价相对弱化,但近些年全行在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逐渐摸索和总结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一些经验,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综上,在新的形势下,急需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调整,以有利于提高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健康有效发展。 二、制度修订的要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应同业竞争需要,提升产品竞争力。 一是扩大了贷款主体。近两年,个人经营性贷款市场竞争激烈,同业加大了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拓展力度,不断调整政策以满足市场需求。如工商银行将个人经营性贷款对象扩大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建设银行规定贷款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并明确将公司法人中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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