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

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

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

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

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管理,或由其中一方统一管理,或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分别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审计档案的保管要求、保管期限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终止或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时将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协议复印件。

第四章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

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按照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索引号对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审计证据等进行排列;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工业大学审计工作档案管理规定

工业大学审计工作档案 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哈尔滨工业大学审计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第七章“档案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审计档案内容 (一)审计提请书、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和部门、单位下达的行文,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交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证据、审计查证核实及其他审计底稿。 (三)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二条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应当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三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材料之间排列规则按“档案准则”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 第四条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每个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即指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即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取舍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条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限定在本部门、本单位审计机构内部,凡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或要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当经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4?对集团及成员企业的年度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并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6 ?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讨,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7?拟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审核、审批后执行。 8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按时完成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8条审计部的主要权限。 1 ?有权要求集团及成员企业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2?有权检查、审核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会计账目、凭证、账薄、业务记录、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测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 3?有权参加集团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 4.有权参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5.就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及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召开调查会,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6.有权提岀制止、纠正违反集团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等事项的意见。对被审计单位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有权提岀限期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集团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岀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有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财经制度的行为提岀处理意见。 9.对审计中发现的、须查处的重大或紧急事项,有权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3章内部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第9条审计部应根据企业发展的规模、审计的范围和审计工作的经常化、专业化的要求及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或兼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业务骨干组成集团内部审计队伍。 第10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财务收支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11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要求计划、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与审计人员共同参与并组成专项审计组。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计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12条审计人员按本制度规定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对审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及利用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章 归 档 第六条 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签证等业务活动的取证材料,包括签报、批件、定稿、复印件、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原始凭证,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具体立卷归档的范围是: 一、年初审计计划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等。 二、上级领导对审计项目的批示、指示。 三、审计通知书、委派通知书。 四、审计报告及审定该报告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审计证据,审计调查材料,审计工作底稿。 六、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及讨论该审计结论和审计处理决定的会议记录、纪要。

七、被审计单位或下属二级单位经理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案件移送书。 九、与审计有关的其他材料。 十、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审计通知书。 第七条 为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系统和便于利用,对立卷的归档文件材料要进行严格的挑选,重点是取证及其他有关材料,要以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所列的问题为中心整理材料,一般不得将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 第八条 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其有关程序、签批、认定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第三章 立 卷 第九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材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归为一卷。跨年度的审计事项存放于审计结束的年度。 第十条 卷内文件应按正件在前,原文在后;复印件在前,原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修改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装 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档案按国家审计署有关的立卷归档程序,采取逆向归档方法: 一、卷内目录: 第一部: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 第二部:取证材料。 第三部:审计通知书、委派通知书。 二、立卷的所有文件材料应逐页在右上角编写阿拉伯数码。 第十二条 国家审计、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处理决定及审计通知书应归为一卷。

审计局档案管理制度word版

审计局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机关文书档案和违纪人员档案的管理,保证机关档案的安全和合 理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文书档案是机关重要的机密材料,涉档人员应牢固树立保密保卫意识,确保机关档案的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将无关人员带入档案室。 b5E2RGbC APklfH YJ6cEU qPAsth vQVFNq wK3w9l bpXh3I TFLbTL biyTdm vcyAbl HU2UOv ErzK0e X9MRyO vkWatv RDwH1X MAeBz8GZ。 (三)保持存档地段的清洁,严禁在档案柜旁存放不利安全的物品,严禁在档案室吸烟。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潮、防蛀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 取补救措施。p1EanqFDPwH97T YYioVM LhgXsH62GIu3yZxXq9T5C3MQ atakR5lNPVd7KGIFjD X62DB8m0x8vP9Hv qMZxLaBn GeCMpc JrdLZ6FOx。 (四)查阅借用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填写《查阅档案申请表》,同时由查阅档案单位负责人和本机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查阅。查档人员只能查阅经同意查阅的档案材料,不得在 档案材料上圈画、涂改,不得拆换、抽取、增添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抄录和拍照档案材料。本机关档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后可以借用,但必须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借阅单位必须妥善保存,不得转借、毁损,借用 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DXDiTa9E3d4X06Yd vAcE5J Xrr8He sMbHzf2oIYBL iPuZrh zuQpvj6YdTZb RLsUch1mnK4A vxZqlf fYZazd o3gRBB18ow6Q joCdX4。 (五)机关档案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文书档案管理按照县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原则上时限在10年以上的文书档案应移送县档案馆保存。机关各室立 卷归档的文书档案,除需要移送机关档案室统一管理的外,其余的档案由各室 自行保存。RTCrpUDGiTqL SiYsIN swpcEW qziqdP SkAuwP ZNjrYB d7I5YE PIFOm0eFfG1Q Bcss16anM9sV t1xOYx dkBEBu93XAgR AjLtQM9K5C。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审计档案归档规定

审计档案归档规定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一)第一单元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计决定及送达回证。 4.法制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审理意见。 5.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6.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 8.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代拟稿及业务部门复核意见。 9.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10.法制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理意见。 11.审计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2.审计听证报告和审计听证记录。 13.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决定、记录。 14.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第二单元证明类文件材料,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4.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5.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6.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中的具体问题)。 (三)第三单元立项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结合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审前所做调查)。 2.审计实施方案。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7.对本项目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或举报材料。 8.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重点等)。 (四)第四单元备查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的顺序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通知书。 3.封存通知书。 4.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例如,采取边控措施等材料)。 5.聘请外部审计人员的相关材料。 6.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及相关材料。 7.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8.证明审计人员遵循准则的材料。 9.其他备查类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延伸审计的请示等)。 第七条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倒序排列)。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内部审计档案借阅管制的办法4.doc

内部审计档案借阅管理的办法4 关于x x x x x总公司内部审计档案 借阅管理的办法 一、依据和目的: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加强审计信息控制,保障审计 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结合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与分工 (一)内部审计档案借阅审批流程由借阅人本人执行。 (二)内部审计档案借阅由借阅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内控管理中心相关领导及总公司相关领导先后逐级审核。 (三)内部审计档案借阅及归还的登记由总公司内控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三、办法内容 (一)内部审计档案借阅办法 1.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内控管理中心在日常

工作中形成和取得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 1 - 2.内部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若确有借阅的需要,需经过相关领导批准。 (1)查阅审计档案 1)查阅审计档案资料,必须在内控管理中心办公室内,不得带出室外,不得转借他人传阅,不得随意摘录和复制。 2)查阅审计档案资料需填写《审计档案借阅申请》。借阅人需取得部门负责人、内控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确认。内控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总公司 其他领导加签。 (2) 在审计现场借阅内部审计档案 1) 借阅人在审计现场借阅内部审计档案需填写《审计档案借阅申请》,先经过内控管理中心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获取借阅人部门负责人、内控管理中心负责人、内控管理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内控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总公司其他领导加签。 (3)其他情况借阅内部审计档案 1) 借阅人需填写《审计档案借阅审批单》,先经过内控管理中心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并获取借阅人部门负责人、内控管理

审计监察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监察档案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审计监察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机密、科学与完整,根据我公司内部审计监察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的离任审计、行销监察审计、专项审计、项目审计、以及其他审计监察所形成的审计监察档案。 3.术语与定义 本办法所称审计监察档案是指审计监察部门在实施审计监察过程中收集和编制的与审计监察业务相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以及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包括收集和编制的文档、视频文件、图形文件等。)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监察报告(正文)、领导批示、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整改方案及计划、审计监察证据材料等。 4.原则 审计监察档案建立实行审计监察主审负责制。审计监察档案应遵照“谁审计监察谁立卷、审结卷成、上报归档”的原则,各项目的立卷责任人为主审人员。 5.档案整理排列规范 5.1审计监察档案按每个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立卷。卷内文件材料按三个部分按顺序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 5.2审计监察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5.2.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5.2.2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2.3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5.2.4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5.3电子档案材料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同,审计监察项目终结后,主审责任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电子文件资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一个项目一个文件夹,包含:

5.3.1审计报告终稿; 5.3.2被审计部门交换意见的审计底稿; 5.3.3书面证明材料; 5.3.4电子资料,包括审计记录的电子表格和Word文档、取证资料等。 5.4凡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通知、审计报告等审计工作文件,以及被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承诺书、审计意见反馈书等,不管有无电子文件,均必须建立纸质文件档案。 5.5审计监察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大型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六、案卷编目注意事项: 6.1以卷为单位,主审对卷内文件材料逐页在文件材料的正面右上角(双面文件背面在左上角)顺序编写页码,也可用办公软件自动设置打印页码。 6.2主审人员在案卷封面张贴审计档案相关信息并签名,涉及视频、音频等无法纸质化的,档案中注明相关电子文件存放PC地址。 6.3主审人员应当在审计监察报告下发后7个工作日之内将审计监察资料归档。档案保管员要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安全,电子档案要做好备份。 6.4档案保管人员(主审人员)对档案必须及时登记,并形成年度档案名录。 七、借阅、销毁规定: 7.1非审计监察人员、监察事件相关人,因工作需要需查阅的,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批,主审人员做好借阅登记记录,借阅人不得将审计监察资料外泄。 7.2纸质档案销毁由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附则 8.1审计监察档案保存年限为5年。 8.2本制度自2018年5月21日起实行。 8.3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 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 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 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 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 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 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 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

审计档案归档 规定

(一)第一单元结论类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1.上级机关(领导)对该审计项目的批示(或批示情况说明)。 2.审计报告及送达回证。 3.审计决定及送达回证。 4.法制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审理意见。 5.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6.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7.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含征求意见稿)。 8.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代拟稿及业务部门复核意见。 9.审计移送处理书(含移送附件)及送达回证。 10.法制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理意见。 11.审计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2.审计听证报告和审计听证记录。 13.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决定、记录。 14.对结论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二)第二单元证明类文件材料,按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1.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2.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 3.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4.审计移送问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证据。 5.有关举报问题的核实材料。 6.对证明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中的具体问题)。 (三)第三单元立项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结合材料重要程度排列。 1.对本项目的调查了解记录(审前所做调查)。 2.审计实施方案。 3.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4.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5.上级机关的指令性文件或授权审计通知书。 6.上级领导交办项目的交办单或批示。 7.对本项目立项有关的群众来信或举报材料。 8.对立项类文件材料的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讨论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重点等)。 (四)第四单元备查类文件材料,按形成材料时间的顺序排列。 1.审计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审计情况等信息。 2.协助查询单位账户、个人存款通知书。 3.封存通知书。 4.其他与该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的文件材料(例如,采取边控措施等材料)。 5.聘请外部审计人员的相关材料。 6.被审计单位的整改及相关材料。 7.移送受理、反馈查处结果等材料。 8.证明审计人员遵循准则的材料。 9.其他备查类重要管理事项记录(例如,延伸审计的请示等)。 第七条审计档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依倒序排列)。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中心
文件编号 版本编号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页码 执行日期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I/IAC/ABF/2008/003 第 A/0 版
第1页,共7页 2008 年 07 月 23 日
为了规范审计档案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档案 1、 审计档案是指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
各种形式的记录,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2、 内部审计中心应对以下各种内部审计业务档案做好管理工作: (1) 财务收支审计档案; (2) 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档案; (3) 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档案; (4) 单位决算审计档案; (5) 经济效益审计档案; (6) 内部控制评审档案; (7) 经济责任审计档案; (8) 专项资金审计档案; (9)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审计档案; (10) 建设项目决算(结算)审计档案; (11) 财经法纪审计档案; (12) 审计调查档案; (13) 其他审计档案。 3、 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1) 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部门、单位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
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打字 编制 日期
谢辉 2008 年 6 月 21 日
校对 审核 日期
谢辉、 2008 年 7 月 16 日
共印(发) 份
核准 日期
严志荣 2008-07-23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文件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千禧文件2020-028AGs)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工作,对审计事项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内部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文档、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及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以电子形态存在的审计档案需刻录光盘和硬盘分开备份存放。 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对公司内部审计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并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内部审计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借阅和移交工作。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具体规定如下: 一、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一)、审计项目立项书、审计通知书、审计决定及公司、部门领导的审批意见,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资料;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项目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取证、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三)、审计方案、审计发现整改计划表的整改情况、后续审计及审计结果执行情况的报告、领导批示和记录; (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访谈记录、会议记录; (五)、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二、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 (一)、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的排列 审计卷宗内的文件和材料按结论性文件资料、证明性文件资料、立项性文件资料、其他备查文件资料顺序进行排列。 顺序一:结论性文件资料 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最后发出的审计报告 2、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4、审计事项的报告及公司领导的批复、批示,及审计结果的实施 5、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6、有关本项目的通报、处理意见 7、移送处理意见书 顺序二:证明性文件资料 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或会计报表科目对应的顺序排列 1、审计证实问题汇总记录 2、审计证实问题分项记录 3、其他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顺序三:立项性文件资料 按文件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公司领导对审计项目立项的审批 2、审计通知书 3、本项目的审计方案 顺序四:其他备查文件资料 按文件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1、公司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等文件 2、其他与审计有关的档案 (二)、每份或每组文件的排列规则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批示在前,请示在后 4、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5、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三、审计档案立卷 审计档案应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资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资料归为一卷。跨年度的审计事项存在于审计结束的年度。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按立卷顺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第三章权属与处置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所有权归属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在分立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管理。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规范、科学与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门在各项审计活动中形成和取得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及电子形态的信息等记录资料,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实物证据。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是指审计部门建立审计档案所进行的收集、鉴定、整理、保管及利用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档案实行专人负责管理,公司员工都有保护公司审计档案的义务。 第二章立卷 第五条内部审计项目完成后,所有内部审计资料应按规定进行立卷。立卷工作实行谁主审谁负责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原则上一个审计项目立一卷,立卷工作应列入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内部审计过程中的资料,做到边工作边收集整理。 第六条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项目的文件材料立一卷,不得把两个以上项目的文件材料归为一卷。跨年度的审计事项存放于审计结束的年度。 第七条卷内文件应按正件在前,原文在后;复印件在前,原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修改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八条按照立卷资料的介质不同设立不同的归档条件: 1、纸质资料的立卷规定 整理纸张资料时,应将公司领导的批示,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底稿、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的复印件,包括批件、重要修改稿、定稿等在有文字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进行顺序编码,所有的纸张立卷应有统一的封面及目录,资料纸张大小均以A4纸张尺寸为标准,并按规定装订,立卷质量基本要求是完整和精炼。 2、照片、音像、磁带、光盘等电子资料立卷的规定 内部审计结束后,照片、音像、磁带、光盘等资料也应按规定立卷。照片应按顺序夹在相册里;音像、磁带、光盘应在外露处写明资料名称。 第三章归档 第九条为了防止内部审计档案丢失,内部审计资料装订后,由项目负责人立即归档。归档时,按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制《内部审计档案移交清单》,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存档备查。 档案管理员对于归档后的内部审计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并登记造册。分类时,应采用分年度、分项目、分类别立卷的方法。每一个公司为一个项目,每个公司的内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等作为内部审计档案的类别。原则上档案分类应以查找方便为主,档案保管应当保持原卷封装,特殊情况下,需拆封应重新整理。 第十条在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记录和反映内部审计监督、评价、签证等业务活动的取证材料,包括签报、批件、定稿、复印件、审计调查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重要原始凭证,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具体立卷归档的范围是:

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城关区审计局审计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为审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工作的准则》(审计署第3号令)、《兰州市审计局审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在项目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 第四条审计档案工作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负责,办公室具体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城关区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办公室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拟定审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对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将保管三年以上的审计档案移交区档案馆保管; (五)开展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第六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七条应归入项目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案,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个卷。 第九条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应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XX集团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和统计工作, ,四,定期对本单位库存内部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应III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审计档案, ,五,监督和指导下属公司的内部审计档案工作, ,六,开展内部审计档案工作的检查、总结、培训、研究等活动。 笫七条集团内部审讣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 第八条应归入项LI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 第九条集团内部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者若干卷?不得将儿个审计项U合并立为一个 卷。跨年度的审计项U?在项U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十条集团内部审计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方案所列审讣事项或者会计报表科LI对应的顺序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笫十一条集团内部审计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笫十二条审计组确定的立卷责任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H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对审计项LI形成的全部 文件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并经集团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档案丄作人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LI和装订。 第十三条集团内部审计项U案卷的归档?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归档时间不得迟于该审计项H结束后的次年4月底。 笫十四条集团审讣部门应当根据审讣项LI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集团内部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应当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审计类别”的方法排列和编LI。审讣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 笫十六条集团内部审讣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山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 第十七条集团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讣档案保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内部审计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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