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外设定抵押问题

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外设定抵押问题
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外设定抵押问题

关于按份共有人对外设定抵押问题

(2016)利物字第2号

一、问题的提出

甲乙两人,对于一套房屋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若甲想用该房屋对外设定抵押担保,是否需要乙的同意?

二、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共有编中有对关于共有的规定,其中

第93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设定抵押的行为是否是处分行为

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0条第二款规定:“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从台湾方面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在法律规定中“处分”与“设定负担”是并列的,处分行为不包含设定负担的行为,或者是将“设定负担”特别强调。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所有权的权能可以看出,设定抵押的行为似属于对物权的处分行为。处分行为与抵押行为又存在区别,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其是真正的物权行为;而抵押行为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来担保的法律行为,其只能称为他物权行

为。从财产处分民事行为来看,设定抵押的行为是他物权的设定,属于财产处分行为。

以上分析,其实存在一个误区,真正的问题不在于处分行为是否包含设定抵押的行为,而在于对份额、所有权、共有三者之间的理清问题。按份共有是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对其自己所有的份额进行处分无需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物权法》第97条规定的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并不是其份额的处分。这从《物权法》第101条规定可以得到验证,“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都不需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何况是设定抵押这种设定负担的行为。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文)中有关于按份共有抵押的相关规定,其中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在法释[2004]44号文第54条,其实没有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没有考虑物权变动规则,关于此部分可以再从其他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即便不引用该条文,依然可以得出按份共有人以自己份额设定抵押的行为有效。

四、结论

按份共有人对所有权份额享有独立的权利,其对自身份额的处分不需要经过其他按份共有人的同意,故甲对其所有的50%的份额对外设定抵押的行为无需经过按份共有人乙的同意。

五、后续

若甲一起所享有的份额对外设定抵押担保其对外负债,后甲没有财产偿还债务,就其享有份额的处理路径。在《物权法》中有部分规定,

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其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与赔偿”。

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也就是说,若按份共有人以其享有的份额对外设定抵押,到期后不能偿还债权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共有物,达不成分割协议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另外,这个问题可以延伸到夫妻存续期间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问题,为什么不能引用以赠与未登记或交付之前可撤销赠与的规定。

王洪利律师

2016年8月2日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下文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不动产抵押是在不动产上设定负担,直接关系交易第三人和后位抵押权人的利益,为了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交易时作出合理预期,避免遭受损害;也为了方便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抵押担保,设定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登记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立法过程中,有人提出,担保法要求抵押办理登记是正确的,但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1 / 4

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以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经研究,物权法接受了上述意见,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不动产抵押特征不动产抵押是一种物权担保,因此,它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和追及性等一般特征,同时由于抵押权的特殊性,使其又有自身的特征,从而也有别于其他担保。 2 / 4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按份共有)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 甲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乙方:,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 额%。 丙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 额%。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共同遵守。 一、一般原则 1.1、因共有的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2、任一产权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关事宜向外发布要约邀请,但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1.3、对共有房屋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照各产权人的份额负担。 二、关于管理事务执行人 2.1、各方一致推举方为此房屋的共有事务的管理执行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责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2.2、管理执行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 管理人应向全体产权人提供相应的票据、以及账本记录。 2.3、关于房屋共同事务所产生的资料,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存,管理执行人应向其他产权人提供复印件。 2.4、关于房屋共同事项需要经全体产权人讨论决定的,一般情况下,由管理执行人负责召集、并负责书面记录。 2.5、管理执行人的报酬,由全体产权人讨论,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执行。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doc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房产买卖 二手房 商品房纠纷 房产税费 购房指南 物业管理 房屋租赁 小区物权 房屋抵押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全国不动产...

导读:延宕5个月的不动产登记条例有望正式出台。参与不动产登记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中新网记者透露,不动产登记条例年内出台应该没有问题,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场经济需求。有关人士认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是制度本身的价值,是基本功能。严格地讲,是制度的经济学价值,服务于市场经济。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实现其主导价值,发挥其经济学价值。如果主导价值都不能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这项制度以及此项工作自然会功败垂成,何言其他价值。 其次,我们要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用途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形成构建明晰的产权基础。与此同时,可以适度挖掘不动产登记的衍生价值。很多制度之间是有关联的,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完善,不是单打独斗,应该利用一切现今的与正在建立的制度资源,应该是组合拳。

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不只是单纯的反腐防腐制度,还有其他制度的帮衬与堵漏,形成制度的叠加,更加严丝密缝,不给权力留下丝毫机会。 制度设计很关键。不以反腐需求为初衷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种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讳言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功能。应将反腐败基因注入该项制度的设计中,至少要预留一定的预期与空间,这并不会消解它的市场经济的核心价值。 [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是一种法治鞭策。一些地方的先行先试先启动,秉承了改革创新精神。如果各地都不动或者观望,不动产就成为不动作。可以允许争议与博弈,但不能容忍不行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上,与其争议不休,不如实践先动,在实践中摸索与完善。 专家说不动产登记条例 主要涉及5处修改 即将颁布的条例较《征求意见稿》会有哪些变化?据透露,

不动产抵押登记提供资料清单

不动产抵押登记提供资料清单 发布日期:2017-09-01 访问次数:1696 信息来源: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字号:[ 大中小]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如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该表可不盖章):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有关于预告登记的条款): 5、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法定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土地及在建抵押权,在办理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单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如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该表可不盖章);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有关于预告登记的条款); 3、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单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4、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法定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四、企业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23

按份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种使用收益权可以以占有为前提,也可以不以占有为前提,依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决定收益的权利范围。按份共有人依据份额享有并行使权利,份额越大,则使用共有财产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就越大,反之这种权利就越小。但是,为维护全部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法,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不能由每个共有人随心所欲地行使对共有财产的权利。 1.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管理权。对于共有物的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种管理分为两种:一是专属管理,即共有人约定其物的管理专属于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指定各共有人的管理;二是共同管理,即由共有人共同对共有物进行管理,各共有人对子物的全体管理有参与权。专属管理应当由共有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就认定为共同管理。专属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共有人约定。共同管理,分为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及超过改良行为的重大行为(应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三种。实施上述管理所支出的费用,除另有约定外,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分担。其中共有人之一人支付管理费用的,超过其份额所应分担的部分,对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应分担的份额请求偿还。专属管理的费用超出自己份额的,也可以向其他共有人求偿。共有物所应交纳的税金,也应按份额由各共有人分担。 2. 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其份额。我国法律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所谓分出.是指按份共有人退出共有,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分割出去。在分出份额时,通常要求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共有人可以自由参加或退出共有。为了保护共有人的权益,应允许共有人自己转让其共有份额。但共有人转让其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如果共有是合伙行使的,则共有人退出共有和转让份额,都要受合伙合同的约束。在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顾漱清。被告(被上诉人):韦安波。被告(被上诉人):花根荣。被告(上诉人):朱允保。简要事实:2008年1月5日,韦安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系)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

明“今借顾漱清50万元,2008年7月5日前还,年利息20%。”2008年1月24日,朱允保出具了授权书一张,载明“因韦安波明源化工(泰州)有限公司借顾漱清人民币做流 动资金。兹本人愿意以房产证做担保”。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于2005年5月11日设定了20万元的抵押权,权利人系中国银行无锡市锡山支行,约定期限至2013年5月11日。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在顾漱清处。2008年1月25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人民币40万元整,年利息20%,2008年7月5日归还。”2010年5月31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2010年5月31日,顾漱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34.6万元,由朱允保承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1.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给付顾漱清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内利息104141元,并承担90万元自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朱允保应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5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8333元及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在韦安波和花根荣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位于无锡市房屋所有权 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顾漱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可以是相等的,也可以是不相等的。他们的份额,应当以下列方式确定: 1.按份共有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成立的,则应有份额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按投入的资金和劳力确定。 2.按份共有是基于法律规定成立的,则应有份额按照该法律规定确定。 3.通过以上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则推定应有的份额为均等。 10-2 张某出资3000元,李某出资2000元,合伙买了一匹马,用于运输经营,他们没有约定应有份额。 ——二人享有的价值份额是6∶4。即他们按照份额对整匹马享有权利,并按照份额承担义务(如分担饲养费)。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共有的内部关系,是指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占有。对共有物的占有,无法直接按份额进行。如甲乙丙共有一匹马,无法各占有三分之一,但可以轮流占有。 2.使用。使用的时间,可以按照比例轮流使用。 3.收益。收益应当按照份额的比例。 (二)共有物的处分 1.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 共有人对自己所享有份额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 10-3(2002.卷3.单3)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HT〗 ——应当选择D项。《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但从法理上看,共有人是基于物权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是基于债权合同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且共有人与财产联系的紧密程度要高于承租人,因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0-4(2000.卷2.单7) 乙共同出资购买了1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银行1供应1不动产登记抵押申请书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收件 编号 (工作人员编写) 收件人 (工作人员填写) 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日期 2015年×月×日 √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其他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抵押权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云南省昆明市

身份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证件号 030102010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周彦宏 联系电话183******** 代理人姓名 周彦宏 联系电话183******** 登记申请人(抵押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刘静宇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B0011223100000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奕安 联系电话 / 代理人姓名 刘静宇 联系电话 139××××××× 不 动 产 情 况 不动产单元号 (工作人员填写) 坐落 云南财经大学中华职业学院图室5楼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利 性质 出让/商品房 不动产权证书号 / 面积 900亩 共有情况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所占比例%) 不动产权利设立期限 / 抵押 情况 债务人 周彦宏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500万元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从2006年4月1日起,至2006 年6月31日止。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 登记原因及证明 登记 原因 原材料采购,抵押行政大楼 登记 原因 证明 文件 (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填写,如预告登记约定书、抵押合同等)申请证书版式 √单一版□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 □是□否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不动产抵押登记的风险点及防范 一、概念定义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二、背景介绍 天津市各区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从2015年11月30日开始全面启动的。由于机构、编制、人员等因素,目前我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受理辖区土地及房屋登记,其他不动产权登记不在本次讨论的范围内。 抵押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近年来,在银行贷款规模增涨,民众融资担保意识不断增强,投资股市未达到预期收益等诸多因素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民众将自己的房屋土地做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的工作量也在不断增加。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可以说,不动产登记工作是一项承担着诸多风险和责任的工作。 三、风险点 (一)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风险 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但实务中,遇到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其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给登记带来一定风险。 (二)一物多抵的风险

一物多抵有两种情形,一是重复抵押,又称顺位抵押。二是余值抵押,也称残值抵押。现实中,不仅存在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的情况,也存在评估价值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的情况,一旦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借款,涉及抵押物处置,登记部门也会有责任。 (三)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的风险 许多登记机构对个人之间抵押一般不予登记,有可能面临消极不作为的风险。 (四)闲置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原因不同,被分为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作为登记部门是无法对土地闲置和闲置原因做出认定的,这给登记工作带来了风险。 四、防范措施 (一)针对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进行登记的情况。 应要求监护人出具为未成年人利益而设定抵押的承诺,注意审查抵押目的、贷款用途。如果监护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用于为未成年人购买房产而设定的抵押,可认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设定的抵押,可接受此类抵押物。如果是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则一般认定有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可能,不宜登记。 (二)针对一物多抵的情况。 实务上评估报告不作为登记要件,即使被担保债权数额超过评估价值,只要基于双方合意,抵押权人提供知悉函,登记机构没有理由拒绝受理。但如果评估价值明显超过市场价值,而且是反复多次抵押,由于缺乏指导性办法,受理时还是应当严格审查谨慎办理。 (三)针对个人之间抵押不予登记情况。 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角度来说,《物权法》、《担保法》、《房地产管理法》中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按份共有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按份共有) 房屋共有人协议书 甲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额%。 乙方:,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 额%。 丙方: ,系下述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占产权份 额%。 甲、乙、丙方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为维护友好的共有关系,经各方友好协商,依据《物权法》,订立如下共有人协议,共同遵守。 一、一般原则 、因共有的房屋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任一产权人均可就共有房屋相关事宜向外发布要约邀请,但对外订立合同的,必须经过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后才能签署、执行。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在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也应该按照绝大多数的业主意见协助执行。持不同意见的业主拒绝配合、协助的,应赔偿其他产权人可期待最大利益。 、对共有房屋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照各产权人的份额负担。 二、关于管理事务执行人 、各方一致推举方为此房屋的共有事务的管理执行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负责房屋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执行人为了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产权份额承担。 管理人应向全体产权人提供相应的票据、以及账本记录。 、关于房屋共同事务所产生的资料,原件由管理执行人保存,管理执行人应向其他产权人提供复印件。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2015-10-21 进度查询网上咨询 一、申请人要求 抵押双方共同申请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主债权消灭,或者预告登记权利人放弃权利,或者预告登记权利已实现的证明文件,或者生效法律文书; 5其他必要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7境内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8境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9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其他组织:其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或商业登记证; 10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公证和认证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双方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登记不动产坐落、权限;注明委托期限的,申请登记时间应当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2未成年人以外的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3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澳门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 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应当由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出具的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除委托、声明、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外,其他涉及不动产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当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本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顾漱清。被告(被上诉人):韦安波。被告(被上诉人):花根荣。被告(上诉人):朱允保。简要事实:2008年1月5日,韦安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系)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

明“今借顾漱清50万元,2008年7月5日前还,年利息20%。”2008年1月24日,朱允保出具了授权书一张,载明“因韦安波明源化工(泰州)有限公司借顾漱清人民币做流动资金。兹本人愿意以房产证做担保”。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于2005年5月11日设定了20万元的抵押权,权利人系中国银行无锡市锡山支行,约定期限至2013年5月11日。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在顾漱清处。2008年1月25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人民币40万元整,年利息20%,2008年7月5日归还。”2010年5月31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2010年5月31日,顾漱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34.6万元,由朱允保承担保责任。 裁判结果:1.韦安波与花根荣共同给付顾漱清人民币90万元整。借款期限内利息104141元,并承担90万元自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朱允保应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50万元、借款期内利息58333元及2008年7月6日至2010年5月28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在韦安波和花根荣不能清偿的范围内以位于无锡市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3.驳回顾漱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兼及《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登记/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形式审查 内容提要: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简单明了;在双方申请主义和单方申请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采取形式审查。 动产本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1]但动产抵押不移转占有,其公示方法改以登记进行。但流通于社会的动产在绝大多数交易中仍以交付为公示方法,所以善意第三人极易受蒙骗。弥补这一缺陷的惟一途径即健全登记制度。此外,登记制度若不完备,登记机关职责不明,互相推诿,又使当事人望而却步,使动产抵押窒碍难行,失却其融通资金、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由此可见,动产抵押是否健康发展,达到立法目的,与登记制度是否健全有密切关系。[2]我国《担保法》关于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规定已广受批评。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物权法》除对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作了统一规定之外,对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构建并无建树。[3]本文拟就该此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登记生效主义抑或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是指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要件,换言之,未经登记,动产抵押权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无约束力;登记对抗主义,是指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即设定,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易言之,当事人间依合意成立动产抵押权后,对于第三人而言,未经登记者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不能对第三人主张其有效。 登记对抗主义本于私法自治的理念,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一方面使动产抵押权容易设定,方便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维持了交易上的便捷;另一方面,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维持动产抵押权的对抗力,同时,对于已登记者,第三人可通过查阅登记簿而明了抵押物的实际权利状况,由此维护交易安全。动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若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以登记为必要,不符合现实生活的要求,将严重妨碍动产的流动便利,并增加动产抵押权的手续成本。 若动产抵押权未为登记,则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似乎对抵押权人不利,但是,抵押权人不要求登记是自己选择的结果。由此可见,登记对抗主义既蕴含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又为抵押权人提供了足以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时又不至于使第三人遭受无辜损害,对各方利益的保护可谓相当周到。“实行以来,未见重大弊端,尚难谓非妥善之制度”。[4]在比较法上,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中东欧诸国、越南等均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使是在奉行登记生效主义的德国,在船舶抵押权等上亦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我国《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深圳市不动产抵押申请样表

信息收集声明:本表信息系依法定职权 收集,用于不动产登记和登记簿查询。表 1: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适用抵押权首次登记) 不动产共有情况□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50% 姓名(名称)王 XX √ 证件类别及号码身份证 440303XXXXXXXXXXXX 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 抵联系人及地址XXX XXX路 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XXXX 押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 人不动产共有情况□按份共有份额 50%姓名(名称)黄 XX √ 证件类别及号码身份证 440303XXXXXXXXXXXX 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人及地址XXX XXX路 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XXXX □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 抵押权共有情况 √ □按份共有份额 % 姓名(名称)李 XX 证件类别及号码身份证 440303XXXXXXXXXXXX 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 抵 押联系人及地址XXX XXX路 XXXX联系电话133XXXXXXXXXXXX 权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 人抵押权共有情况 □按份共有份额 %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人及地址联系电话 不不动产名称(坐落)XXX花园 1 栋 101 动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产粤( 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 或预售合同号 抵押权类型□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

询问笔录 询问人签名: 询问结果询问事项 1、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你本人或代理人自愿签署的? 抵押人 □是□否 抵押权人 □是□否 2、除申请人之外,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份额是否还有其他共有人?□是□否 ( 1)不动产是否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是□否□是□否3 ( 2)是否知悉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 □是机构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的规定? 4、 5、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本次申请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抵押人:王 XX黄XX抵押权人:李XX 代理人:代理人: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不动产抵押 登记申请表的.doc

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收件编号 收件人单位:■平方米, ■万元日期 权利类 型 □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抵押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 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 码 联系电话 共有形式□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 码 联系电话 不动产权属情况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类型面积不动产权属证书 号 不动产用途 抵押权情况□被担保主债权 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万元(小写)□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大写) 在建建筑物抵押 范围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其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备 注 询问笔录 询问对象询问内容询问结果 抵押人1、抵押人是否自愿将不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已知悉抵押风 险? □是□否 抵押人2、抵押人是否已向抵押权人全面、真实地介绍了上述不动产 的状况? □是□否 抵押权人3、抵押权人是否已全面、充分了解以上不动产权属状况和其 它状况? □是□否 抵押人4、依法有权决定以上不动产抵押的其它权利人是否均已同意 以上不动产抵押?抵押权人是否已知悉?□是□否 抵押权人□是□否 抵押人5、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本人(单位)或代理人自愿 签署?是否自愿办理登记申请?□是□否 抵押权人□是□否 抵押权人6、抵押权人是否同意注销抵押权?(抵押注销时询问)□是□否 抵押人 7、其他需说明事 项。 抵押权人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并且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经受理人员当面询问。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特此承诺。 抵押人:抵押权人: 代理人:代理人: 申请日期:申请日期:

法律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律伴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根据财产抵押法规定,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为: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抵押登记,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可以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防止纠纷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伴小编提醒你该条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物权法之所以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主要考虑,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某甲与某乙订立了房屋抵押合同,但是拖着不与某乙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了某丙,与某丙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本条规定,当某甲不履行债务时,由于某丙办理了登记享有抵押权,可以优先受偿,而某乙没有办理登记,不享有抵押权。如果认为不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那么,某乙不仅不能享有抵押权,连追究某甲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都丧失了,这不仅对某乙不公平,也会助长恶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因此,物权法有必要区分抵押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效力。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伴网为你提供共专业法律咨询。

共有房产如何抵押 别人能否悄悄抵了你的房

共有房产如何抵押别人能否悄悄抵了你的 房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大家都知道私有房产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简单,那么,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拥有的房产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吗?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共有权房屋,本文我们就详细了解共有权房产能否办理抵押贷款。 根据当前的情况知道,共有权房产的一切权属于每个共有人,共有权房产也是能用来抵押贷款的,不过有必定的条件限制。只有在取得另外的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之后,取得同意的共有人就能将此房产用于抵押贷款了。能看出,想要用共有房产作抵押来贷款,需要共有权人全部同意才能,并且还要书面同意。 不过,在使用共有权房产抵押贷款时,若是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应以借钱方一切的份额来抵押贷款;若是以共同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时,该房产为抵押物,如该抵押物需要变现时,那么另外的共有人负有连带责任。 所以,共有权房产也是可以办理抵押贷款的,不过,办理流程要相较私人房产麻烦很多,因为,在办理抵押前一定要经过每个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才可。

但这里要说明的是,共有权房产的一方产权人是可以对其名下的部分房产进行抵押的,这种抵押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这种行为是否会损害到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呢?事实上这种顾虑是多余的。因为这种分割是一种抽象性的分割。另外,抵押也不意味着如果抵押到期无法实现,抵押权人可以获得抵押物的权。《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权。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就此看来,这并不会给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带来太大的损失。 本文结束,感谢您的阅读!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抵押权登记)_doc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表一)登记类型□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权利类型□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 占有份额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共有形式□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姓名(名称) 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代理人证件类别及号码联系电话 不动产情况 不动产坐落丘权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宗地代码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不动产单元号 房屋所有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权情况□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万元(小写)□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大写)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其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的情形□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 询问笔录 询问对象询问内容询问结果抵押人1、抵押人是否自愿将不动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已知悉抵押风险?□是□否抵押人2、抵押人是否已向抵押权人全面、真实地介绍了上述不动产的状况?□是□否 抵押权人3、抵押权人是否全面了解上述不动产权属状况和其它状况?□是□否 4、房地一体登记的:是否已实地查看并核实该不动产状况,该不动产 现状与房产配图内容是否一致? □是□否 抵押人5、依法有权决定以上不动产抵押的其它权利人是否均已同意以上不动产抵押?抵押权人是否已知悉?□是□否 抵押权人□是□否 抵押人6、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是否为本人(单位)或代理人自愿签署?是否自愿办理登记申请?□是□否 抵押权人□是□否 抵押权人7、抵押权人是否同意注销抵押权?(抵押注销时询问)□是□否 抵押人 8、其他需说明事项。 抵押权人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表填写内容和询问记录真实,并且为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经受理人员当面询问。如有任何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特此承诺。 抵押人(被询问人):抵押权人(被询问人): 代理人(被询问人):代理人(被询问人): 受理人(询问人):申请日期:年月日 本表单适用于抵押权登记申请,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在“抵押人、抵押权人”栏中名称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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