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

【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
【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

【专利立法问答】职务发明条例制定

1.能否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背景?

职务发明制度是调整职务创新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制度,直接影响和决定了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科技创新和转化运用的积极性。我国《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有职务发明的基本规定。但从调研情况看,我国职务发明制度还存在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实践中单位侵害发明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挫伤了发明人的积极性。例如,在一些企业,侵害署名权的现象还很严重,其每年数百件专利的发明人均署名为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并补充程序性规定,明确发明人权利救济措施和途径,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研发人员的创新活力,产生更多的职务发明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

为此,《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职务技术成果条例,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保护科技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职务发明人权益,提高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

今年3月份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要完善职务发明制度,完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受益比例。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健全职务发明的争议仲裁和法律救济制度。

为了解决我国职务发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法律环境,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成立《职务发明条例》起草工作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条例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小组先后赴8个省市20多家企事业单位实地调研,共召开24次征求意见座谈会,

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大家看到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

2.条例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条例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因此职务发明条例是一部跨越不同知识产权类型的横向的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用于调整上述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

此外,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某些技术秘密要参照上述类型的知识产权发明人给予合理补偿。因为技术秘密也属于发明人的智力创新成果,而且有些技术秘密是单位的核心技术,甚至比专利的经济价值更大,如果单位决定采用技术秘密方式保护该发明,发明人也应当有权参照第四条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获得合理经济补偿。但是技术秘密有不同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特性,可能包含了大量不构成技术方案的实验数据等信息,而且不需要有审查和注册程序,因而难以适用条例的全部规定。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可以申请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智力创造成果,单位决定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应当根据该技术秘密对本单位经济效益的贡献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参照条例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

3.条例草案规定了哪些措施来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人的定义,明确只有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才是发明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或者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从而为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奠定了基础。针对实践中侵犯发明人署名权比较严重的现象,条例草案在第六章还规定了对严重的侵犯署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条例草案规定了单位在建立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

吸纳发明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发明报告制度和奖励报酬制度向研发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公开。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发明人流动情况下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发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继承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对于单位打算放弃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或者放弃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人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获得该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权或者知识产权,以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行法律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及企事业单位调研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适当提高了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法定建议标准。

条例草案第六章还规定了主管机关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监督检查的责任,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4.有人认为,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维护了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但会影响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对此您怎么看?

职务发明是单位的物质投入、有效的组织管理和发明人智力投入共同的结果,双方的贡献缺一不可,必须兼顾双方的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才能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从长远来讲,双方的利益也是统一的、一致的。因此,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将单位与发明人之间权利义务平衡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激励双方的创新积极性。首先,在权利归属的划分上,草案明确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单位,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就该发明进行相应处理。同时,考虑到发明人的智力劳动是职务发明产生的必要条件,草案明确规定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其次,在权利保障上,草案既规定了发明人向单位报告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以及配合单位申请知识产权的义务,也规定了单位拟放弃与职务发明有关的知识产权时,发明人享有的权利。最后,在法律责任上,既规定了发明人私自将职务发明以自己名义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也规定了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对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

总体上,我们起草过程中兼顾了单位和职务发明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实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共赢,引导单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以牺牲单位的利益来片面维护发明人的权益。

5.有人认为,职务发明的权属、奖酬等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事务,完全可以由双方自主约定,法律不应当去干预,否则就影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对此您怎么看?

在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这也是企业提及较多的问题之一。

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应当获得尊重,但经营自主权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的经营自主权。法律制度的目标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一项职务发明的做出,是单位和发明人共同努力的结果。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于单位,而发明人一方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保障其有权获得奖励报酬,因此法律还必须规定单位有保障职务发明人的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义务。

另一方面,条例草案在最大程度上尊重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条例草案规定,在保障发明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职务发明的权属、报告、奖酬等实质内容,或通过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作出规定;在没有约定和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的规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约定优先的规定,根据自身情况与发明人共同商定职务发明的权属、报告、奖酬等内容,达到双方的共赢。

6.有人担心,条例草案的规定会增加中小企业的负担,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中是否考虑了这一问题?

条例草案确实规定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义务,例如发明报告制度,奖励报酬制度等。对于条例草案这些规定可能对中小企业产生的影响,条例起草工作组也专门作了调研。从调研情况来看,多数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只不过有些环节不够规范,对发明人权益保护还不够。同时,受访中小企业也表示建立完善的职务发明制度符合其长远利益,条例的规定能够帮助其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我们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

中,也一直在积极宣传条例草案的相关内容,引导企业了解草案的规定,逐步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条例草案制定过程中以及将来颁布后我们也将积极宣传和普及,帮助中小企业建立规范的职务发明管理制度,将对中小企业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

7.条例草案中那些内容不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约定优先原则是条例起草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这主要考虑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民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因此,草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方面采取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有约定的,优先适用其约定。例如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但是发明人的署名权属于精神权利不能适用于约定。此外,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约定取消或者限制的。

8.条例草案规定发明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单位职工做出一项发明后,首先需要确定其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为了预防权属纠纷的发生,根据调研中了解的单位实践情况,同时借鉴有些国家的立法实践,条例草案规定了发明的报告制度。发明报告制度能够通过双方的协商程序确定发明的性质和权利归属,从而预防纠纷的发生。报告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单位提高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单位具体情况不同,条例草案对报告程序中的期限、形式等都采取了约定优先原则,尊重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者双方的合法约定,没有作强制性规定。

9.如何保障行政机关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情况的“监督检查”不会对单位正常经营造成干扰?

发明人在职务发明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为保障发明人

的合法权益,确保条例草案规定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得到贯彻落实,需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但由于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属于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为避免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正常经营造成干扰,条例草案规定,只有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举报信息,监管部门才有权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前提是“依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举报信息”,而不是主动进行。同时,条例草案还对监督检查部门的保密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从根本上降低了监督管理部门干扰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可能性。此外,监督管理部门的行为还应受到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

10.条例草案在促进知识产权实施方面有没有什么具体举措?

发明创造得到有效的运用实施才能起到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的作用,才能够使发明人从收益中获得相应的报酬。因此,促进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防止职务发明被“闲置”,是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任务之一。

由于研发机构及高等院校一般不具备实施发明的条件,为防止

其“闲置”职务发明,导致发明人获得报酬的权利难以实现,草案借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内容规定,对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闲置”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可以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进行转化实施,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鼓励职务发明的产生和实施,草案规定单位转化实施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以及发明人获得的奖励、报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国家财政性资金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国家设立基金,促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的职务发明的运用实施。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订立。 [甲方]濮阳市东昊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下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国家法律,双方就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本协议所指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职务发明,指符合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本职工作,指。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 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报告并提交发明创造内容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职务发明的确认 4.1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就发明创造是否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4.2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予以保护。 4.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非职务发明的,甲方应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一)。 五、职务发明的保护 5.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应在接受该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 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甲方决定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所有保护费用由甲方负担。 5.2甲方拒绝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予以保护的,乙方可自行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方式予以保护。此种情形下,甲方应出具《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确认书》(其格式详见附录二),对乙方申请专利予以协助。 六、职务发明的权属 6.1乙方做出的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等权益为甲方所有,除非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书面告知乙方拒绝对该项职务发明予以保护,并确认该项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为乙方所有。 6.2乙方依本条上款规定取得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或其他权益的,甲方有权免费实施该项职务发明。 七、职务发明的奖励 乙方做出职务发明的,甲方根据甲方的企业管理规定,在区分职务发明的价值大小、乙方是否保有专利权等权益的基础上,给予乙方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八、非职务发明的权属 乙方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权益为乙方所有。 九、保密义务 9.1为确保发明创造在获得专利前具有新颖性,不论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专利知识讲座30)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0、职务发明中约定的报酬标准 对职务发明,或者说是雇员发明的发明人按什么标准给付报酬,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发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的平衡,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问题。因此,各国专利法均根据自己的国情,对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在2004年对专利法中的雇员发明制度条款作了修改,即对专利法第35条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就是发明人的报酬问题。此次修改总的思路是以程序优先来确定报酬标准。即在判断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1、雇主是否与雇员事先约定报酬标准或雇主是否事先制订有报酬标准,该标准雇员是否清楚知悉;2、如果事先约定或制订的标准不清楚,雇主提出的报酬数额将被认为不合理,法院要重新根据雇主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和为发明所做出的贡献。雇员从发明中取得的利益,以及其他因素,来综合判定报酬数额(注1)。日本修改报酬标准采取约定和程序优先的作法,有两个目的:一是以此鼓励公司在招收新员工时,将报酬标准详细的告诉新员工,并获得新员工的认可,以激励员工对发明创造的热情。二是在于减轻法院对报酬标准判断的负担。 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奖酬问题分别规定在专利法第16条和细则第76条、第77条。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显然,该条款相对比较原则,欠缺操作性。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对该条款并未作修改,而是通过修改细则对奖酬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有三点:一是客观上借鉴了日本的作法,也采用了程序优先的办法。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条增设规定,员工可与单位约定报酬标准,单位也可以在规章中事先制订支付标准和方法:“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二是将原来仅限于国有单位的“一奖两酬”标准,放宽到所有企业。三是具体提高了“一奖两酬”的数额。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规定员工可以与单位约定职务发明的奖酬标准,意味着如果企业和员工就职务发明报酬的标准和支付方法有约定的,应当优先适用约定的标准和方式。这样规定显然可以更大程度的调动员工作出发明创造的积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一)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研究(一) 摘要:职务发明的界定及其专利权归属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基于我国专利发展现状,根据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机制,提出了重构我国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职务发明;准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一直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专利法第一次、第二次修改均对其相关内容作了改进,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以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于单位为原则,同时准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就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即将启动的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又将其列入拟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相关研究也在不断深入,本文拟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学术界对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修改提供完善的立法建议。 1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及其运行现状概述 (1)在对雇员作出职务发明原始权利的归属上,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以日本、德国及美国为代表,权利首先归雇员,雇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管理制度取得该权利;另一种以法国、英国、俄罗斯为代表,雇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直接归雇主。尽管立法模式存在差异,但各国职务发明在发明创造中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上均占据优势地位的情形并无不同。以日本为例,尽管其法律规定雇员发明创造原始获得专利的权利属于雇员,但事实上,公司在雇佣雇员时大多以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将继受雇员的发明创造,在日本,雇员发明占日本全部专利申请的97%(2002年数据),其中绝大多数专利申请者为日本公司、大学和其他研究机构,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形也大体如此,职务发明一般占全部发明创造的95%左右,这显示出职务发明制度的重要性,也表明两种立法模式的差异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与授权并无明显影响,尤其重要的是,在当代,企业已成为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拥有雇员的绝大多数发明创造专利权,一方面能刺激企业的科研投入,促进高质量发明创造的产生及其产业化;另一方面,也为企业实施专利战略创造了有利条件:便于企业有目的地进行技术研发与专利布局,整合相关专利技术形成竞争优势,从而钳制竞争对手。 (2)中国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立法采取第二种模式,即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直接归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并且把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均归结为职务发明创造,就职务发明的范畴来看,中国比日本要广,且中国采取职务发明直接归属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不需要通过雇佣合同约定或者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来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然而自专利法实施以来,中国累计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远远低于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从1985年4月-2006年2月,国内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中国专利中职务发明仅占36.9%,而非职务发明占63.1%,这与发达国家的情况正好相反;而且国内专利的实施率很低,只有20%,低于发达国家,其中,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实施率就更低,这也表明,在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中国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制度的设计要把改善专利结构、提高职务发明专利比例、提高专利技术实施率作为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 2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制度的价值目标及其实现 波斯纳指出:“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重要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专利制度在其300多年的历史里,一直扮演着促进发明创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角色;专利制度的历史演进,也始终以效益为其主要的价值目标之一,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公平(正义)也是专利制度追求的价值目标,首先,它肩负着协调和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使命,过度地强保护和弱保护都不利于社会的公平与经济发展;其次,它要合理协调和平衡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当然,作为一项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几年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几年 按照我国的法律所作出的清晰的说明,他可以拥有20年的权利,例外的就是和用途有关和与外表有关的是10年。都是从发明的人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的。 如果我们成功地创造了一个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东西,我们就要到有关的部门去请求这个创造的东西只有自己能使用和支配 的权利,也就是我们要通过一个是发明专利,下面就它做一些介绍。 第一、整个过程是什么样的。 1、发明东西的这个人首先要到相关的地方去把该填的东西填好,完成自己的信息的上交。 2、管理这件事情的部门会根据他所填的材料定下来一个时间,作为处理这件事情的日期,这个过程是要交一定的费用的。 3、相关部门会对他所发明的这个东西进行审核,这个审核需要经过两次,并且需要将结果告诉给大家,如果都成功了,就

可以把这唯有的权力给发明的这个人了。在整个过程中申请的这个人一定要积极的配合,回答好他们说提出的所有的问题,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 4、办理事情的这个部门会把结果做成一个文件,然后告知所有人,发明的人也要把剩余的所有该交的钱交齐。 5、所属于自己的权利应该花时间去保持。这整个过程是很复杂的,一般情况下,可能只有一半的人会通过,而通过的这些人还有可能因为各种其他的问题而最后失败。可见这件事情是很困难的。 第二、整个过程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法律上的一些要求,在一年半的时间内,不论怎样的结果都需要通知下来。在这一次的通知之后。发明东西的人还需要在三年的时间之内再次要求审核,只有这一次的审核认为他所发明的东西是可以通过检查的,他才算是拥有了相应的权利。根据上面的时间来计算。整个过程的时间一年都是不够用的,很可能会花费两或者是三年的时间。 第三、发明的人能拥有这个权利多长时间。 按照我国的法律所作出的清晰的说明,他可以拥有20年的权利,例外的就是和用途有关和与外表有关的是10年。都是从发明的人到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的。这个权力所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一、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是否能约定 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能约定 1、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破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2、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合同他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 二、职务发明权属制度设计的利益平衡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为专利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制度应当服务于上述立法宗旨的实现,不仅需要考虑发明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考虑职务发明专利授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在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进行的资源分配,旨在让发明人、单位及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应得,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分配的正义。因此,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单位及发明人就发明创造进行的物质及知识投入有所回报,并对权利的归属形成稳定的预期;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职务发明制度应当让他们不断获得更多更好的专利技术,不断增加专利法通过“以公开换垄断”所带来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福祉。这就要求上述资源分配不仅要考虑公正的价值诉求,也要考虑效率的价值诉求,实现效率与公正的耦合。既要确保职务发明权属制度是正当的,又要为后续的发明创造提供足够的激励。当然,在不同的职务发明情形下,效率与公正并非完全等量齐观,而应是有所侧重。 三、专利法将强制许可分为三类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的,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这种强制许可,应当限定其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谈谈职务发明专利创造的“一奖两酬”问题 企业的活力来源于职工的积极创造,企业的发展也依靠于职工的不断创新,因而为创造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国家规定了相应的奖酬制度,当然企业也要遵守法律约定。创造发明人懂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对于专利维权大有裨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专利法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创造发明人如若想更好地的做到专利维权应关注专利法的变化,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2010年2月1日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之前,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是区别对待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酬,但是其他单位可以参照适用即并不强制适用。因此,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纠纷主要发生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员工之间。因为法律不强制,其他单位很少参照适用该规定,所以也很少出现职务创造发明人与单位奖酬纠纷。随着专利法进行了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也跟着进行了修改,在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不再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区别对待,而是制定了适用于一切单位的奖酬制度。该项修改影响非常大,对于企业员工来说增加了权利与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增大了成本,而且有时成本会非常大,如果不认真考虑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以及企业的发展。 但是,该项制度变化却并没有引起企业足够的重视。也许是因为该项制度属于规定在专利法律中的事关员工与企业利益分配制度,研究人力资源的人并没有意识到或者看到,研究知识产权的人一般很少从事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所以,这个问题有必要好好谈一谈。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涉及问题很多,主要有下面六点。 一、法律规定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主要具体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具体为: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奖两酬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七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第七十八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范本(官方版)

编号:QJ-HT-0055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范本(官方版) Both parties shall perform their obligations as agreed in the contract 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ithin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范 本(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本文为您提供了一份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代理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厂长: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 鉴于转让方合法拥有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意将已取得申请号的申请发明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_________。 鉴于受让方_________愿意接受转让方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权,实施本合同已申请发明专利技术,并同意支付费用。 双方认为,本合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有助于发明专利的申请和已申请专利技术的实施,发挥其经济的和社会的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下述内容达成协议: 第一条转让方将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 发明创造的名称: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___ 第二条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双方向中国专利局填报《专利申请权转让申报书》,申请本发明专利的权利归K厂所有。 第三条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字后10天内,转让方将_________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全套交付给受让人。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企业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员工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因职务发明取得专利权后,应当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第三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专利证书复制件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申请号后,应当发给发明人100元一次性奖金。 第五条公司取得发明专利权后,应根据申请专利时的定级分别给予发明人一次性奖金1000元(普通 级)、3000元(重要级)、5000元(重大级)。凡取得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发给发明人一次性奖金 500元。 第六条实施职务发明的公司,从实施之日起3年内,每年从实施该专利所取得的效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报酬的计算办法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的一种: 对提高产品质量效果明显的,从实施专利后所新增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降低材料成本,节省工序时间效果明显的,可取节约成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对属于新产品发明的专利:可取该新产品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职务发明人 报酬。 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任何一种,第一年在税后利润或节约成本总额中提取30,, 第二年提取20,,第三 年提取10,作为职务发明人的报酬。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的,一次性给予 职务发明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报酬。 第七条公司将职务发明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实施所得收益 中提取8,—15,作为职务发明人报酬。 公司将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或入股时,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若有杰出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占有个人股,则直接参与分红,不再给其它奖励。 第八条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 酬一律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税后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第九条公司每年设立“发明创造奖”。“发明创造奖”的奖励对象为已获得授权并且具有较高创造性 和较大实用价值的专利。各部门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推荐评奖专利的《发明 创造奖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报送知识产权管理部,由知识产权管理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根据《“发明创造奖”评分表》中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根据得分的高低评出一、二、三等奖。评审结果公布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即予以认定。 发明创造奖设一等奖一名,获奖专利的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10000元奖励;设二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5000元奖励;设三等奖两名,每件获奖专利职务发明人可获得不低于3000元奖励。发明创造奖每年评定一次,同一专利不得重复参与评定。 《发明创造奖申请表》、《“发明创造奖”评分表》见附件)

专利-发明专利公布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发明专利公布?发明专利公布是什么意思?发明专利公布指的是形式审查通过之后,发了受理通知书之后的一个流程,发明公布一般是从申请日开始四到五个月时间,也有快的三个月就公布的。 发明专利公布之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后就排队等着审查员审查,审查员审查之后会发审查意见通知书,答辩之后没有问题就授权,一般发明专利都需要答辩,只是次数多少问题,至少都会有一次答辩,答辩次数多的四次五次都是有的,答辩次数直接决定了发明专利授权的时间长短,授权这会公告就是你题目中的授权公告,指的是专利已经授权了,申请人已经拥有专利权了。 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5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获得专利授权书。 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周期并不固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审查有任何结果,专利局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汇桔网提供专利检索与评估、费减指导、专利撰写、申请递交申报、答复审查员、证书送达、年费缴费监控提醒等全面的专利申请服务项内容。选择汇桔专业服务,省心有效地成功申请专利。

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专利知识讲座3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 韩晓春 32、职务发明中的“一奖两酬”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细则第77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第78条规定,发明人与单位没有约定的、或者单位的规章中没有对奖酬标准规定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该两条规定,就是“一奖二酬”。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将原仅适用于国有单位放宽适用到所有企业和单位。作这样修改的原因,在于“国有单位”是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体制和概念。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后,市场经济的主体自然不能再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而且也无法以所有制的形式来划分了。如原有的国有大型企业,现很多均上市发行股票了,而买到股票的股民,在法律上就是企业的股东,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人。原来的“国有”已经不完全“国有”了,可以说,纯而又纯的“国有”已经不多了。那么国有控股企业是否仍是国有企业呢?在控股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的股份往往不到全部股份的50%,甚至占有企业20%或更少的股份就可以控股。显然,这样的国有控股企业或公司,也已经不是原有意义的国有企业了。尽管目前人们仍习惯上沿用“国有企业”的称谓,但严格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这样的企业是已经产权多元化的企业了。现在人们常说的“央企”,或“大型国企”,往往是沿用了国有企业这一名称,而并非是原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单位了。在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第三次修改专利法果断的取消了“国有单位”的称谓是非常正确的。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例来看,专利法中的单位,也不以所有制来划分。所以,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在职务发明奖酬的标准上取消了国有和非国有的不同区别标准是一个进步。但问题是“一奖两酬”本身是否合理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所谓“一奖”,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给发明人以奖金。修改前细则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无论是否实施,单位均应当一次性发给奖金不得低于2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得低于500元。修改后的细则第77条规定的标准为发明不得低于3000元,增加了1000元。实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在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实用新型和发明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它们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的本质是相同的;但实际上,这两种专利又有许多的不同,主要归纳为以下四点: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申请发明专利的要求是,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发明强调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只提"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显然,发明的创造性程度要高于实用新型。 (2)实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围小于发明 由于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以,发明可以是产品发明,又可以是方法发明,还可以是改进发明。仅在产品发明中,又可以是定形产品发明或不定形产品发明。而且,除专利法有特别规定以外,任何发明都可以依法获得专利权。但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范围则要窄得多,它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样,各种制造方法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有实用新型产生。因此,实用新型的范围比发明狭窄得多,仅仅限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有关的革新设计。 (3)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短于发明 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相比之下,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比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要短得多。这是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实用新型比发明的创造过程要简单、容易,发挥效益的时间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对它的保护期的规定相应也短些。 (4)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批过程比发明专利简单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发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而对发明专利,则必须经过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复杂得多,长得多。 1. 发明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2)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 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2. 实用新型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

化学专利总结

化学专利类校对稿分享 安利霞 一、化学发明专利总的特点及要求 1、属于试验科学领域,重视实施例和试验数据; 2、结构不明允许参数/方法定义 3、用途新未必产品新 4、生物材料不能重复得到时涉及保藏问题; 5、内容复杂而广泛,合案申请多。 二、化学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类别 (一)化合物发明、 (二)组合物发明、 (三)方法发明、 (四)用途发明 (一)化合物发明 1.权利要求书 (1)用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定义; (2)用特性参数表征化合物; (3)用生产方法表征化合物。 2.说明书 (1)化合物本身的定义和展开描述; (2)化合物的至少一种制备方法;

(3)化合物的性质和用途。(若干实施例) (二)组合物发明 1.组合物的定义方式 (1)用组分和含量表示; (2)用性能参数表示; (3)用制备方法表示。 2.组分的开放式与封闭式 “含有...”为开放式,范围宽,要求高; “由…组成”为封闭式,范围窄,要求低。 3.含量的表示方式 (1)百分数表示法-可以是重量百分数、体积百分数或者摩尔百分数,常用/直观; (2)份数表示法-重量或体积份数,反映比例; (3)余量表示法-用基本组分补足100%; (4)其它表示方法-如浓度或相图。 4.百分数表示需要注意的问题 (1)各组分含量之和应等于100%; (2)不能用“<”或“小于”来定义必要组分的含量-下限为零,不是必要组份; (3)不能用“>”或“大于”来定义任何组分的含量-含义包括100%,是单一的化学物质;不是组合物的组分。 5.说明书

(1)清楚地写明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以及组合物所具有的性质和用途; (2)说明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3)必要时说明各组分的来源或制备方法; (4)正确选用组合物各组分的名称; (5)杂质一般不用定义含量,必要时可以说明其容许范围。 (三)方法发明 1.化学方法发明说明书 (1)新产品的生产方法-应公开: 实施该方法所用的原料; 工艺步骤、顺序及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催化剂、介质等); 产品分离、提纯的方法、步骤; 方法中所用的专用设备; 产品名称、成分、分子式、结构式、物化参数,鉴定的数据或图谱,用途、效果的数据等。 (2)已知产品的生产方法-应公开: 实施该方法所用的原料; 工艺步骤、顺序及工艺条件(如温度、压力、催化剂、介质等); 产品分离、提纯的方法、步骤; 方法中所用的专用设备; 比较是否简化了工艺、提高收率或纯度、缩短生产周期、降低能耗、原料易得、减少污染等。

职务发明协议书

职务发明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存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自愿就与职务发明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的范围 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 2.履行本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工作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

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安排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三、发明创造的报告及确认 1.乙方应自做出发明创造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该发明创造,并提交发明创造方案的书面简介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乙方报告的发明创造,甲方应就该发明创造是否为职务发明做出书面确认。 3.乙方做出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保护。 四、职务发明的保护 1.对乙方报告的职务发明,甲方有权做出是否予以保护以及采取何种保护方式的决定。甲方对职务发明的保护方式有:申请专利、作为企业秘密予以保护或者予以公开等。 2.甲方就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申请专利。 3.甲方拟停止职务发明的专利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应通知乙方。该情况下乙方有权有偿或无偿从甲方处获得该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乙方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甲方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的权利。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职务发明创造权属及使用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 专利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向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由该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并授予的法定排他性权利。 1.2 专利申请权:是指将完成的发明创造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专利权的权利,包括尚未提出专利权申请或者虽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尚未授权公告状态下的发明创造固有的法定或约定的排他性权利。 1.3 专利:系指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统称,本合同特别约定的除外。 1.4 保密信息:指甲方不对外公开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各种技术及经营信息,该信息可以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依附于其他的信息而存在,并被记录于各种有形载体上。 1.5 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指发明创造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具有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设备、装置、原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或信息等技术、资源或手段,或者由甲方出资借助于其他单位或者组织的条件所进行的设计、研究、试验、检测、生产行为,或者甲方的出资行为。 第2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2.1 乙方系甲方员工,在甲方担任职务。 2.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下列方式取得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方:

2.2.1 甲方在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与开发或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或形成的各种发明创造; 2.2.2 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或者取得的发明创造; 2.2.3 乙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形成的发明创造; 2.2.4 乙方在参与或者完成甲方交办的任务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 2.2.5 在乙方离职、退休后一年内产生、形成与其原履行职务或者参与完成的甲方交办的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第3条职务发明创造权利使用 3.1 甲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使用上述职务发明创造,行使这些发明创造负载的各项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这些发明创造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将其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第三方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出资等行为。 3.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并行使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各项权利。 3.3 甲方在取得专利权后,由甲方自行负责缴纳专利年费。 第4条发明创造的移交 4.1 无论发明创造处于何种阶段,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创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资料、文件,连同发明创造附图或者流程图、会议记录、往来电子邮件、说明性材料等整理成专门档案移交给甲方并办理移交手续。且乙方不得对已产生的内容有所删减、损毁。 4.2 乙方无论因何原因离职,在离职前,应将从事、参与职务发明创造活动的相关资料交给甲方,并承担保密义务。 4.3 乙方在职及离职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职务发明创造中的相关信息。 第5条奖励 5.1 如乙方对甲方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甲方可以对乙方进行表彰与奖励。

职务发明人申请专利流程及权利(知识产权)

职务成果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发明人或设计者申请专利前需进行必要的国内外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资料的查新工作,保证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发明人或设计者撰写专利并填写《专利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和技术研发中心预审,经技术总监审批后,由技术研发中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 (3)国际专利申请,由技术研发中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再委托有国外申请经验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定义 职务发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申请职务专利的权利属于公司。专利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归属公司,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转让、传播和泄密。 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之外,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的专利。 职务发明人有哪些权利 完成本职工作或本单位交付工作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职务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如果申请授权,单位即是专利权人。但作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法》规定了一定的权利。 一.署名权 即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 二.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奖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02-化学类专利撰写模板地大讲解

填写说明:如申请发明或由代理机构申请实用新型,只需填写第四部分-说明书即可;如需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做实用新型电子申请,请将各个部分填写完整。 注:以下黑色部分为需要撰写的材料,红色部分为“交底撰写要求”,绿色部分为“参考样本”。 一、说明书摘要 本发明(实用新型)公开/涉及了一种XXX 简要写明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尤其是写明发明内容 主要的技术特征,获得的有益效果。 注意:字数不超过300字。 示范性举例: “本发明涉及一种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它包括如下步骤:1)高岭土的煅烧:将高岭土与KCl 按质量比为 1 :(0.2 ~ 0.6)的比例混合均匀后,在550 ~700℃煅烧3 ~ 5小时,得前驱体混合物;2)3A 分子筛的制备:按照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的比例为(15 ~30g):100mL,将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混合均匀,升温至60 ~80℃,强力搅拌作用下陈化4 ~ 6 小时;再升温到90 ~ 100℃、中速搅拌3 ~ 5小时,得混合物;将溶液中所得固体产物过滤、干燥后,获得3A 沸石分子筛。本发明工艺简单、煅烧温度低,制备的3A 型沸石分子筛的钾交换率高。” 二、摘要附图 指定一幅最能从整体上反映本发明的图。

三、权利要求书 1、一种(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其特征是:)。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本发明主题名称+与现有(或接近)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是指缺少了就不能够解决技术问题】,特征部分=区别于现有现有技术的必要特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题名称),其特征在于:。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特征部分,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要求)权利要求书由一组权利要求(权项)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中所描述技术特征的总和是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示范性举例: “1. 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 1)高岭土的煅烧:将高岭土与KCl 按质量比为1 :(0.2 ~ 0.6) 的比例混合均匀后,在550 ~ 700℃煅烧3 ~ 5 小时,得到前驱体混合物; 2)3A 分子筛的制备:按照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的比例为(15 ~ 30g):100mL,将前驱体混合物与NaOH 水溶液混合均匀,升温至60 ~ 80℃,强力搅拌作用下陈化4 ~6 小时;再升温到90 ~ 100℃、中速搅拌3 ~ 5 小时,将溶液中所得固体产物过滤、干燥后,获得3A 沸石分子筛; 所述高岭土为取自当阳地区的高岭土,该高岭土成份中Al2O3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34.73%、SiO2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37.57%、Fe2O3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 3.22%、TiO2 的质量百分含量为2.99%,白度=41,平均粒径=10 微米。 2.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aOH 水溶液的浓度为2 ~ 5mol/L。 3.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强力搅拌为大于600 转/ 分钟,中速搅拌为300 ~ 600 转/ 分钟。 4. 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高岭土一步法制备3A 型沸石分子筛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干燥为90 ~ 100℃干燥2 ~ 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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