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1994年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1994年白皮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六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2月19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法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首次在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中被明确,并被确认为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该法也首次明确公民、法人等享有著作权(版权)。

中国政府积极促进建立集成电路国际保护的环境。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中国是该条约首批签字国之一。

1989年7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10日和7月30日,中国政府分别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分别从1992年10月15日和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1月4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简称录音制品公约)的加入书。从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品公约的成员国。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5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专利合作条约》的加入书。从199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中国专利局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上述历史事实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活动的部分记录,已足以证明了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态度。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八十年代。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经济关系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11月,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它标志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新的国际标准的形成。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这一谈判进程,并为推动该协定的达成做出了极大的努力。出于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努力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向新的国际标准靠拢,采取了许多重大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在回顾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

中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为了更好地贯彻这原则,中国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严肃执法、坚决打击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针对知识产权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等情况,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并加速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在中国,每一部知识产权法律的颁布,都有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等新闻传媒广为宣传,并大量出版单行本和有关录像教育片等。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广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如,中国专利法修改后,全国有数百万人接受了培训,仅湖南省接受培训的人员就达60万。在中国各地,近年来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现象增多,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全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为了加速培养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中国政府还同有关国际组织密切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各种培训班和研讨会。仅与世界知识权组织合作举办的培训班和研讨会就达30多次,接受培训的人员达3000多人(次)。在中国的高等院校中,目前已有70多所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的教学研究。如,中国人民大学于1986年设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招收大学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攻读知识产权第二学位;北京大学在开展有关教学研究的基础上,于1993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中国已逐步形成包括第二学位、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教育体制,一批批知识产权专业化人才正在向社会不断地输送。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完全一致的。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更有效地打击假冒商标、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权,中国于199年又分别对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审查意见书制度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人,这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全部吻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发布《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

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作出了重要修改。新修改的专利法,从扩大对外开放和有利于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一是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即对药品和化学物质产品,对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均无例外地授予专利;二是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1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从自申请日起5年延长为自申请日起10年;三是进一步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除对专利方法的保护延及到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外,还明确规定进口专利产品必须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得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更加充分;四是重新规定了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这使中国对专利权的保护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这样,中国的专利法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基本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依据该法,中国不仅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给予保护,而且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院于1992年9月25日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对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依国际条约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

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和协调。

中国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措施。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对于将非专利产品或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并处以罚款。对于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中国的商标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其职权或者消费者举报,进行主动检查和处理;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这些规定,方便了当事人,也保证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于假冒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独处以罚金;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包庇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或者执法人员徇私枉法,规定追究其渎职罪。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

合作创作的作品当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其作品的;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权行为,根据情况,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分,对于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害著作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侵权犯罪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在中国得到有效的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和创作及公平竞争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对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保护,促使中外厂商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数量迅速增加。截止1993年底,在中国的有效注册商标达41万余件。其中,国内注册商标35万余件,来自67个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近6万件。以美国为例,1979年前,在中国注的商标仅122件,到1993年达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1993年中国商标年申请量达17万件,其中新商标注册申请达13万余件,已跃居世界前列。又如,中国的专利法极大地鼓励了本国的发明创造,同时也有力地鼓励了外来的专利申请。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实施的首日就受理专利申请3455件。到1993年底,中国专利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36万多件。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占27.5%、62.8%和9.7%;国内申请占86.4%,外来申请占13.6%,分别自于70个国家和地区。截止1993年底,已累计批准17.5万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2万多件实用新型专利13万多件,外观设计专利2万多件。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中国不仅制定了一整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执法方面也是严肃公正的,并取得了显著的成

效。

中国在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所取得的成效,首先归因于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途径在中国,享有知识产权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享受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严肃执法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办案,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和审判监督等制度,依法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完善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切实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鉴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一些省份和直辖市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等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自1992年以来,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各经济特区以及北京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设立了知识权审判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审判庭里设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实施和司法保护力量的不断加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及时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据统计,1986年至1993年底,全国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3505件,其中著作权案1168件;专利权案1783件;商标权案554件。人民法院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钻孔压降成

桩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诉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发明专利权属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项发明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判决“钻孔压降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发明人所有。又如,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的“SENDON”商标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SENDON”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68314.4元。

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

对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扰乱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假冒他人商标或专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惩处。统计,1992年至1993年,人民法院受理假冒商标刑事案743件,审结731件,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等刑事处分的共566人。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对假冒美国美孚石油公司“MOBIL”商标的名责任人除依法处以罚金外,还分别判处被告1至2年半的有期徒刑。这充分表明中国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

依据中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不服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知识产权纠纷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有责任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为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美国好富顿公司诉深圳市海联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

纷案,在查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确认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同时,法院还对被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民事制裁决定,该案从受理到结案仅用10天时间,受到了美方当事人的好评。美国好富顿公司将写有“中国法律公正,法官办案快速”的锦旗送到法院。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为提高司法水平,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使办案质量和效率都得到较提高。为了扩大办案的影响,人民法院注意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宣传报道,以案讲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除按国际惯例采取司法途径外从中国现实的国情出发,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目前,中国地方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50多个,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有20多个。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设立了国家版权局和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内设商标管理机构,县以下还设有工商行政管理所。全国商标管理专职人员7000多,兼职人员达30万。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便,立案迅速,查处速度快,办案效率高。这对于权利所有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中国专利管理机关对提出的专利侵权申诉均认真对待,及时依法处理。

著作权法1991年6月施行后,到1993年底,中国各地方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已查处了非法复制音像制品、非法复制图书等方面的侵权行为150多起,收缴销毁了侵权复制品,并对侵

者作出了行政处罚。1994年,中国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激光唱盘复录生产中的非法复制和图书出版中的非法复印进行了严厉打击。4月,广东省版权、文化、广播影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了大规模的突击清查非法激光唱盘等音像制品行动。其后,上海、江苏、湖南等地也相继采取了类似的清查行动。这些行动,狠狠地打击了生产销售盗版制品活动。同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激光唱盘生产加工企业的设立加强管理,对其生产加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中国商标法实施10余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了商标侵权假冒案13万件。其中,括一大批大案,如“中华”卷烟,“永久”、“凤凰”、“飞鸽”自行车,“贵州茅台”酒,“新开河”人参等商标侵权假冒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依法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例如,浙江省专利管理机关就一起外国人提出的打火打专利侵权案件进行了公正处理,责令厂家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国家版权局查处了福建、广东等地十几家工艺美术品厂仿制外国公司玩具造型案、江苏一家电子工业公司翻版生产激光唱盘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了诸如“TDK”、“TOSHIBA”“SONY”、“IBM”、“3M”、“ESSO”、“P&G”、“海飞丝”、“小天才”、“飞利浦”等300多件涉外商标侵权案件。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照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肩负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责,可以主动对市场进行检查,有效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如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988年以来共查处涉美侵权案301件。在这301件商标侵权案中,有三分之一是美方当事人投诉的,大部分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的或消费者检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坚决维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许多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赞扬。他们将绣(刻)有“清政廉洁,执法如山”、“秉公执法,扶正灭邪”、“秉公办理,保驾护航”、“公正严明,伪冒克星”、“执法

严明,大公无私”的锦旗、金匾等赠送给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称赞办案人员“工作认真,动果敢”、“办案速度之快在世界上是少有的”。

结束语

改革开放的中国,日新月异。如今,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看中国,一些国际人士评价说,国已步入了知识产权领域世界领先水平国家的行列。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落后的历史在中国已经结束了。

然而,世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说什么中国没有建立“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最好的回答。

中国并不满足于已有的成就,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由于中国建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不长,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有的地区和部门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一些严重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为此,中国在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同时,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可以确信,随着决定中各项重要举措的落实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中国将继续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中国在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中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知识产权界的积极帮助,中国也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应尽的义务。中国愿意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与世界各国继续合作,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

各类家族办公室种类分析

单家族办公室(SFO)、联合家族办公室(MFO) 搞清楚自己的需求马华桂律师 这些成功的家族需要认识到,“联合家族办公室”本身亦有非常多的分类。从广义看,他们可以是大型综合金融机构的下属服务部门;可以是由独立经理人运营的家族办公室;或者是由多个家族共同出资拥有。 大多数联合家族办公室都会按照托管资产总额收取基本管理费用,同时,还会对额外的服务另外计算服务费用。也就是说,联合家族办公室本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时,有些家族也会成为联合家族办公室的创办人。 相对应的,单家族办公室是由家族完全拥有,本身是家族一项日常开支。 由于各个家族有着不同的结构和需要,单家族办公室也会有很多形式。就像企业中的财务部门本身不会获利,单家族办公室不会赚取任何利润,只是运营成本并不低廉。 在某种情况下,设立家族也会需要为单家族办公室提供一些运营流动资金,从中会产生一些利润,这些利润最终归入家族资产,或者用来支付一些FO自身开支。 最重要一点就是,谨慎评估自身在各个领域的能力和技能,以及哪些事务将交由家族办公室管理,哪些服务需要外包。这时,家族面临的抉择,就类似家族企业的日常经营中经常遇到的“自建还是购买”的问题。 成本并不是唯一考量。在挑选哪些投资活动需要交由家族办公室负责,哪些需要进行外包时,成本通常是最重要的决定标准。但是,超高净值家族必须仔细考量隐私和安全因素,以及方便性和对投资的控制力。 投资管理型家族办公室。家族需要考虑,家族办公室是仅仅管理资产投资事务,还是要提供综合性服务,全面满足家族生活各种层面的需要。对于只进行投资的家族办公室,服务就将局限在资产配置、投资经理的挑选、搜寻私募股权/风险投资机会、整理汇总投资管理报告,有些还会涉及家族银行服务等。 家族成员会涉及不同的税收政策,包括遗产税、国际性的税收等,财产支配权、离婚、不同的财务负担,加之多代人的显著年龄差异,都会让投资管理型的家族办公室变得非常复杂。例如,家族办公室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还需通过信托第三方受托人审核。或是在进行资产配置时,需要考虑到控股家族企业的行业及地域分布等。 投资管理型家族办公室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各项投资的成本。相对那些由大型金融机构按照具体服务单独计算收费,也就是“菜单式”服务来说,私人投资管理的成本会高很多。但是,更多金融机构仅提供“打包式”服务,其中又包含了很多家族根本不会使用的服务,这时家族办公室的成本优势便能体现出来。 私募股权交易型家族办公室。很多联合家族办公室会同全球各地的同行建立紧密的共同投资关系,这可以帮助客户节省不菲的、原本私募股权基金收取的权益金。这类家族办公室通过自身雇员,汇集大批具有近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从数以百计的私募股权交易机会中,

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最新调查报告

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最新调查报告 1

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最新调查 企业信息化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领域,也是中国企业发展中的必然过程,信息环境的优劣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竞争能力,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化发展状况,是研究和推进中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也是IT企业制定发展策略和政 府制定相关政策的前提。为此,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启动了<中国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状况调查>项目,并于底公布了调查结果。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分布于各个行业的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838家企业。本次调查全面客观地反映了中国企业信息化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情况 1.硬件装备状况 (1)硬件平均拥有量 PC机的平均拥有量为265.2台,最多拥有2万台;笔记本电脑的平均拥有量为33.5台,最多拥有台;服务器的平均拥有量为33.5台,最多拥有2万台;集线器的平均拥有量为18.8台,最多拥有900台;各项设备的最低拥有量都是0台。 2

硬件的平均拥有量与企业规模相关。规模较大的企业硬件的拥有量较多。但服务器的情况有些特殊,大型企业的平均拥有量高于特大型企业。 硬件平均拥有量与行业的交叉分析显示:采矿企业PC拥有量遥遥领先,可能与此类企业的较大规模有关。交通运输邮政企业的笔记本电脑拥有量略高,可能与其工作移动性较高有关。(见表1) (2)PC百人拥有量 每百人PC平均拥有量为7.79台。分行业每百人PC拥有量,制造业中的电子和其它行业超过了平均值,分别为13.48台和8.97台,其中电子行业百人PC拥有量在所有行业中最高。拥有量超过了平均水平的还有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采矿业的拥有量最低,只有3.7台,这可能与采矿业的职工结构有关。低于平均水平的行业还有机械、化工、医药、批发零售和社会服务业。还有,随着企业规模的减小每百人PC拥有量随之减少。 3

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按照社会科学家们的理解,当今社会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生产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日俱增。当今国家之间的竞争实质是人才和科技的竞争,这就不得不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谁掌握某一领域内关键打的知识产权,谁就能在这个领域取得控制权。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生产力发展,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共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仅用了短短20年的时间就建立了符合国际条约标准的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同样是因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加上经验的欠缺,以致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者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1]。 2.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1.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建设起步较晚,但是起点较高,发展较快 我国在1982年就率先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的第一步。1984年,我过又颁布了专利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并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了审查制的专利局和严格的审查基准,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程序尽可能采取国际惯例,使我国工业产权保护制度很快步入了现代国际工业产权保护行列[2]。经过实践证明,我国用十年时间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发达国家两百年建立起来的体系基本相当,并且基本上与当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条约规定和精神相一致,可以称得上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 2.在发明创造方面实行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 我国采取了单一专利保护制度,即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管曾高度赞扬:中国专利法所选择的方案集中了当代通常采用的最明智的方案,是一部很好的法。 3.对知识产权给予尽可能的充分保护 按照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规定,同一智力劳动成果可以依据不同法律规定同时予以复合保护[3]。 4.行政处理与司法审判结合 为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根据国情规定除人民法院以外,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也可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采取行政调处知识产权纠纷的方法,主要目的是使包括侵权行为在内的有关纠纷能够及时、有效地得以解决,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5.注重国际间的合作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从开始建立就非常注意在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广泛发展同国

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全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报告 -03-22 14:54中国国家企业网

为了系统、全面地了解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和”十五”规划情况,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企业信息化工作,国家经贸委经济信息中心于对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的信息化状况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回收638份有效问卷(以下简称638户)。这些企业户数在全部企业中所占比重虽然不高,但其资产、销售、利润却占有相当比重,这些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状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和”十五”趋势。现将本次调查结果和我们所做的分析报告如下: 一、638户企业基本情况 在所调查的企业中,分别有国家重点企业231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510户。 1.企业行业分布 被调查企业分布在机械、化工、纺织、电子、煤炭、汽车等33个行业(包括”未知”行业,凡未填报”隶属行业”一栏的企业归入此类,下同。)

2.企业地区分布 被调查企业覆盖除西藏、海南、新疆建设兵团以外的3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如表1-2所示: 3.企业经济类型分布 被调查企业经济类型分布情况如表1-3所示:

4.企业规模分布 被调查企业规模分布情况如表1-4所示: 二、企业信息化建设状况 1.大多数企业设有信息机构和信息主管 据调查统计:有488户企业建立了专门的信息机构,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6.5%;443户企业设有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经理、副厂长,占69.4%。在231户国家重点企业 中,85.7%的企业建立了专门信息管理机构,81%的企业设有信息主管。由此可见,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国家重点企业对信息化工作是比较重视的,是有组织保证的。 2.企业信息化人才队伍情况 据调查统计:638户企业信息技术人员达到3929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4666人,占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1)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成就 (4) 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题 (6)

四、针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建议 (7) 参考文献 (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 摘要: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此诞生,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抓紧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目前已初步建成一个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本文首先探讨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以及取得的成就,接下来就其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进而提出对今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发展建议。 关键字:知识产权 保护制度 法规建设 现状 成就 问题 趋势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法规建设的现状 (一)、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上取得的进展 2009年,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现实需要进行了制定和修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2009年10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持续推进,已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同时,《著作权法》有关条文的修订工作启动;国家版权局修订颁发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并积极推动《教材法定许可付酬标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合同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2010年,我国制定了《保密专利权管理、实施和保护办法》,修订了《专利代理条例》,继续进行并完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修订工作。修订了《国防专利条例》,加紧了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为启动《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做好准备。同时推进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修订工作。 (二)、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上取得的突破 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工作在金融危机之中逆势而上,在多个方面取得新突破。中国专利申请持续快速增长,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申请976686件,同比增长17.9%;其中国内申请877611件,占总量的89.9%,同比增长22.4%;国外来华申请99075件,占总量的10.1%,同比下降10.9%。截至2009年底,中国累计受理专利申请5822661件,其中国内4898473件,占84.1%,国外924188件,占 15.9%。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授权专利581992件,同比增长

中国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

中国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 企业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是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一 个重要分项指标体系。这是我国推出的第一个面向效益的信息化指标体系。 为了从效能上评估企业信息化水平、指导企业建设有效益的信息化,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经 过长时间研究,参考了国内外数十个方案的优长,提出了第一个面向效益的企业信息化指标 体系。 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综述 企业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是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一个重要分项指标体系。这是我国推出的第一个面向效益的信息化指标体系。 为了从效能上评估企业信息化水平、指导企业建设有效益的信息化,国家信息化测评中心经过长时间研究,参考了国内外数十个方案的优长,提出了第一个面向效益的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其中《企业信息化基本指标构成方案》业经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印发全国试行。 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指南。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是为了正确和客观地评价中国企业信息化水平,引导企业信息化建立在有效益、务实、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它从宏观上指导企业信息化整体水平的提高;在微观上,使企业更准确地认识信息化的内涵,明确信息化的目的,制定正确的信息化战略,为企业信息化具体实施提供切实的帮助。同时也为政府了解企业信息化状况和进行相关决策服务。 企业信息化指标的作用 ·评测信息化水平 ·咨询、校验 ·避免浪费和错误 ·为企业信息化保驾护航 ·规避风险 ·引导IT服务商的行为 ·为评级提供依据企业信息化指标的指导思想 ·建设有效益的信息化 企业信息化指标的指导思想 ·建设有效益的信息化 ·符合中国国情 ·承认企业的特别的、个性化的信息化需求特点 ·采用相关性分析方法 企业信息化基本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 1. 目的性 企业信息化指标体系的设计,从“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任务出发,旨在引导企业信息化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六月·北京 目录 前言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 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结束语 前言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极大的创造性,她创造的灿烂文化对人类文明的进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数千年来中国众多杰出的科学家、发明家、文学家、艺术家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 伴随着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社会全面进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中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

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间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交往中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国际间双边、多边的谈判,特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促使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是什么?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如何?中国采取了哪些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义务?有必要做一基本的介绍。 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中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因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 1980年3月3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书。从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开始系统建立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学院:班级: 姓名: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列举了我国在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通过问题发掘本质,并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经济问题解决方法 一.知识产权与经济的关系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生产要素。知识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经济增长和创造财富的重要工具。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未来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经济上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产权的竞争。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只有很好的解决,使得到很好的保护,才能在全球化经济的条件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的竞争能力,同时也能从侧面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样才能提高国家在世界地位的竞争优势,使国家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但是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其中的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但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由于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还不成熟,这使得我国知识产权无法很好的得到保护,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导致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青岛科技大学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研究生班 杨铁山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指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原因;对策 一、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经济的作用是巨大的,它通过规定创造者的独占性权利刺激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开拓新的空间,促使知识呈几何级数迅速增长和广泛传播,促进先进技术成果及时转化为社会生产力。 现代知识产权体系,是科技、法律、文化、经济的交叉成果和综合集成。最先进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可以依赖专利知识产权得以充分公开并受到法律保护。通过专利许可贸易,专利技术在国内外得以实施,使专利权人在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也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 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 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 000 亿美元,现在已达1 100亿美元。资料显示,目前,在全球的技术转让和许可收入中,发达国家所占的份额已经高达98%,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仅占全球的2/3。由此可见,发达国家控制技术输出的份额,要远远高于其资本输出的比例。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完全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开发创建、知识产权的交易贸易,正在成为现代科技革命的主要运行方式和全球化时代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交换方式。因此,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发展水平的竞争,在新形势下正表现为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竞争。通观全球,无论是处于先进行列的发达国家,还是位于500强的大型跨国公

国内企业信息化现状

我国的企业信息化建设从七十年代开始起步,八十年代进行铺垫,九十年代中、后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1.意识上 随着体制转轨,市场化压力的逐渐增大,企业深切体会到了信息的重要性,对信息化可以促进企业发展也基本达成共识。总体上看,认识在不断提高,但在实际操作上的重视程度各个企业却相差很大。 2.需求上 1)成长企业信息化建设起点高,老企业信息化基础相对薄弱。 改革开放后新成长起来的企业由于技术装备智能化水平高、市场观念和现代管理意识强,其信息化建设基础较好,很多企业在创建时就把信息化建设考虑在内。这些企业无论在信息化水平还是在信息化应用效果方面都比传统老企业具有明显优势。 2)企业效益好、外向型企业、具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企业信息化需求较为强烈,效益不好、竞争领域相对狭窄以及小型企业信息化的需求相对不旺。 企业竞争环境越复杂、竞争压力越大,越要求企业信息化达到较高水平,但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往往决定了企业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保证程度及其实施效果。 3.应用深度上 1)基础应用的普及面较宽,重大信息工程建设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各种规模企业绝大部分都用上了微机,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信息处理和辅助管理。许多大中型企业拥有相当多的信息技术设备,也培养和储备了一些自己的信息化人才队伍。但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如MIS、MRPⅡ、ERP、CIMS等普及率低、水平也相对落后,有些企业应用效果不好。 2)信息化建设出现分层 目前企业的信息化投入和运用的分布很不均衡。企业的中间技术层,尤其是设计部门和财务部门已经初步实现计算机管理;但企业的决策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依旧很薄弱,基本停留在形象工程上,相关的报表满天飞;另一方面企业的末梢,如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计算机基本上是空白,整个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呈现出中间大,两头小的格局,也即是目前的企业信息化建设还处于战术层的居多,而企业的决策层和战略层是相当薄弱的,也是下一步企业信息化建设中的一个重点。 3)信息化水平和普及程度因行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而存在差异。

家族办公室的系统架构 2013-11-09

家族办公室的系统架构 适合中国人的家族办公室:就是继承家族文化、民族精神、家族价值与家族资产来顶层设计家族企业与家族善业并追求基业长青的家族办公室。家族办公室:是一揽子持续精进地提升高净值人士家族关键质量特性--CTQ及战略关键绩效指标--战略KPI,为其提供各种专业的管理咨询和服务的顶层设计--内容包括:战略地图、家族生意与事业运营的流程工程师、律师、注册会计师、投资管理、股票经纪人、保险代理、银行、养生专家、独立信托与资源的系统架构、运营和传承。 中国的家族办公室,是针对中国高净值人士家族的战略KPI--战略关键绩效指标来一揽子分析并解决问题的家族办公室。随着中国富豪财富的增长和理财意识的觉醒,他们面临的最为紧迫的任务就是寻找科学严谨的资产管理模式及流程工程师和系统架构师。 适合中国人的家族办公室 就是继承家族文化、民族精神、家族价值与家族资产来顶层设计家族企业与家族善业并追求基业长青的家族办公室;是针对中国高净值人士家族的战略KPI--战略关键绩效指标来一揽子分析并解决问题的家族办公室。中国高净值人士家族的战略KPI是蕴含普世价值、

家族价值、幸福指数、美誉度、财富品质、企业生命力和财富保值、传承等的表达。 中国富豪大多属于“一代致富”和“一夜暴富”型。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不是单一的金钱管理与传承,而是财富的保值、增值与价值观和领导力的传承;需要真诚服务于高净值家族使其家族事业在平衡、变通与发展的创新与变革过程中来共生与传承,是一揽子动态提升高净值人士家族关键绩效指标的价值来养生、养才、养德的家族办公室! 如果你有千万资产,私人银行找你;如果你有亿万资产,家族办公室找你! 财富塔尖人士需求 中国家族办公室需顶层设计每个家族都有其致富的本业,有的是贸易、不动产开发或是投资而来,未来将会遇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否分离的问题?是透过专业经理人或是由家族成员来管理?以及家族股权如何分配的问题?都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来协助决策。家族成员间和各世代间的人际关系,不妥善处理将会损及整个家族的根基,这也是家族办公室最具挑战性的工作。据凯捷集团(Capgemini)和美林(Merrill Lynch)联合发布的《2011全球财富报告》(World Wealth Report 2011),亚洲富人掌握资产达10.8万亿美元,欧洲富人掌握资产规模为10.2万亿美元。亚太富人的资产创下12%的年增长率,欧洲富人资产的年增长率仅达7%。根据国际家族办公室协会2011年发布的报告,中国资产达10亿美元的富豪128个,排名世界第二,仅次于家族办公室最为发达的美国。随着中国富豪财富的增长和理财意识的觉醒,高净值人士面临的紧迫任务就是寻找科学严谨的资产管理模式和帮助家族企业产业升级的顾问团队。 中国家族办公室需顶层设计

中国企业信息化战略与实施

中国企业信息化战略与实施(图)"信息化"是一种新兴生产力。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随着中国企业"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的实施,"信息化"概念一时间铺天盖地,政务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社区信息化、家庭信息化、农村信息化、5+1工程…… 然而在中国企业信息化战略潮流之下,企业作为独立的利润中心,对"信息化"应该如何认识、如何面对呢? 一、中国企业信息化战略剖析 (一)什么是中国企业信息化战略? 顾名思义,信息化是围绕信息而生的一种手段,体现了信息获取、信息传递、信息处理、信息再生、信息利用的整体过程,其关键在于合理运用了先进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对于企业来讲,信息化建设更突出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支撑品牌管理、生产管理、渠道管理等企业管理分支的手段和过程,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市场和企业的内、外部客户。 (二)中国企业信息化战略意义何在? 作为中国大多数的本土企业,特别是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传统行业,共性的问题是企业规模大、人员多、流程复杂,在现有的管理模式之下,决策随机、效率低下、信息散乱、资源浪费的现象普遍,生产、销售过程难以管控,客户获取、维系手段落后,企业跨越式发展遭遇瓶颈。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一系列的管理标准、通过科学的过程管控得以改善和解决。信息化不仅是一项技术,而更是一种管理理念,是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基础与必要条件。 (三)中国企业信息化战略建设可为企业带来什么? 1、提升管理水平,与国际化、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接轨。 2、实现企业资源利用最大化,形成核心竞争力。 3、弥补管理漏洞,提高企业各层级执行效率。 4、建立科学化预算、经营、分析体系,规避财务风险。 5、建立系统化营销体系和客户服务体系,提高企业的市场获取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与具体案例分析 一.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 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二.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 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 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

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三.入世后过渡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TO勺三大支柱议题之一,从其表现特点上 看,也日趋复杂。入世后的前3年,我国大幅度降低了商品关税,同时取消了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服务贸易也按承诺逐步开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这个阶段重点主要体现在商品贸易领域而现阶段,我国处于入世的后过渡期,来自各方的压力都将集中于服务贸易的全面开放,服务业的各个领域都将面临保护期满后的考验,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作为一个核心的问题穿插其中,总的来看,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如下特点: 1.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趋明显,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武器现阶段,知识密集型产品与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逐步上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更为重要。通过WTO勺争端解决机制受理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知识产权相关案件位列第3,仅次于反倾销和保护措施纠纷案件之后。我国与WTO接轨越紧密,知识产权保护在参与世界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加大。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对知识

中国家族办公室活跃度调查报告【精品】

中国家族办公室活跃度调查报告 年9月8日,磐岩薪传、高鸣咨询联合青岛银行私人银行共同发布中国家族办公室领域内的首份《中国家族办公室活跃度调查报告》。 作为欧美有着规范体系的家族办公室服务模式,在中国还处在婴儿期,无论是中国的超高净值家族、专业服务机构、关注者与未来进入者都在摸索中。虽然这个领域的特点是讲求私密性、信息不透明,这份报告的数据因源自于实地的调研,采取面谈、电话采访、问题采访的方式,通过数据的汇总详尽地描绘了目前中国家族办公室发展的阶段与现状,这对于正在形成的家族办公室行业及所有从业者,是个好消息。 中国家族办公室于年初步进入公众视野,之后的2年是快速发展阶段,似乎财富管理行业跑步进入了家族办公室时代,从私人银行、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移民、留学、信托、保险等机构都在尝试经营家族办公室的具体业务。在这个蓬勃发展的背后,可谓泥沙俱下,乱象丛生,家族客户虽然急需服务,难以筛选值得信任的合作伙伴。 因此《报告》应运而生,用详实的调研数据反映了整个市场的现状。本次报告的调研对象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立家族办公室、专业家族律师及家族资产在1亿人民币以上家族成员,共86家机构接受了从组织结构、市场营销、产品结构、盈利模式、行业痛点等维度进行数据调研。 《报告》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家族办公室本身来看这个领域,《报告》发现组织结构上,多数国内家族办公室的员工数量在15人以内,仅有30%的家族办公室人数超过15人,这也符合家族办公室这一顶级智力劳动者密集型的行业特征。在市场营销方面,56%的家族办公室拥有公共号,内容以知识性、教育性为主,无产品信息。在盈利模式上,55.56%的受访对象表示自己是通过向家族成员收顾问费方式,剩下的44.44%采取管理费与产品佣金并行的方式服务客户,主要是以客户的需求和选择为准。近60%的家族办公室表示已经开始做全委业务,但推动进展非常缓慢。家族办公室表示目前市场的痛点主要是客户信任度低、专业人才匮乏、全球资产配置专业能力不足。 第二部分是从家族律师的角度来看中国家族办公室领域,目前服务家族的律师60%是从原来婚姻法专业出身的律师转化而来,这一点与境外的家族律师的专业背景有很大差异,也反应出国内家族律师在起步阶段只能从最为接近客户隐私的专业作为切入口;44%的律师服务超过100人,这说明国内家族律师仍处在起步阶段,离欧美成熟领域专属服务极少数家族客户的阶段还有较长一段时间。 第三部分是从家族客户的角度来看中国家族办公室领域,受访家族客户中有超过30%没听说过家族办公室,有考虑组建自己家族办公室的客户刚刚超过50%,而有超过67%的客户没有听说过国内家族办公室;客户对家族办公室的最大的印象是不了解、不熟悉,有基本了解的客户绝大部分认为是不成熟,服务体系跟不上,还是以产品销售为主;一个出乎意料的统计数据表明,40%的家族客户是通过行业论坛来了解家族办公室这个领域的。这反应了家族办公室市场的.初期状态,由此可见,不论在专业能力上,还是客户教育、品牌推广上,中国家族办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精)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阐述了笔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观点, 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并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的若干构想。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世贸组织、侵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 18世纪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 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郑学思先生的观点, 即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⒉,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它智力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非物质性的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可复制性和可广泛传播性,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而且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 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

务, 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 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 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 取得和行使。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 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 所以, 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和激励机制,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人可以从单位实施专利的收益中获得相应报酬, 这是对广大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体现了知识、技术参与分配的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 好社会环境。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专利制度是对创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 在实现创新资 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企业, 如果在同行业中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 就可以在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就有可能被别人侵权,把自己的专利拱手相让, 失去优势,同时, 如果不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招致相应制裁,影响自身的利益。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

中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白皮书

观点提要: — “以人为本”的信息化建设原则—— 调动组织内外全员创造性: ?协同能力随处可见 ?需要更熟悉的环境,以实现无缝协作 ?集中的事务提醒 ?有效应对非结构化数据 借助商业智能应对复杂性: ?赋予全员以决策能力 ?BI系统要更人性化 ?更加行业化的BI ?端到端的整合 ?注意投资保护 构建密切的客户关系: ?使用相关性强、直观易用的工具提高生产率 ?充分发挥整合解决方案的优势,全面满足企业各个部门的应用需求 ?利用新的构建客户关系的手段 服务器与客户端均衡并重: ?改变现有的信息化建设只重视后台的局面 ?桌面的管理和优化 ?移动终端的安全性挑战 建立动态的企业信息化应用架构: ?虚拟化下资源动态调整和应用快速部署 ?SOA让应用的全生命周期变得敏捷起来 ?云计算———实现动态企业信息化架构的最佳途径 1

目录 一、复杂而急剧变化的企业环境 1.1从道琼斯成分股变化看产业变迁 (3) 1.2企业环境变得日趋复杂而剧变 (4) 二、挑战:从环境复杂性中规避风险与寻找机会 2.1CEO面对的挑战 (5) 2.2CIO面对的新挑战 (6) 三、中国企业信息化现状分析 3.1国内企业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7) 3.2国内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7) —企业信息化建设的新机遇 (8) 3.3以人为本—— 四、从与流程融合走向以人为本 4.1回归以人驱动业务之企业本源 (10) 4.2以人为本才能驾驭业务的复杂性 (12) 4.3借助以人为本的IT建设从复杂性中获益 (13) 五、建立以人为本的信息化 5.1调动组织内外全员创造性 (14) 5.2借助商业智能应对复杂性 (14) 5.3构建密切的客户关系 (15) 5.4服务器与客户端均衡并重 (16) 5.5建立动态的企业信息化应用架构 (16) 5.6以人为本的企业信息化应用架构 (17) 六、结论 6.1结论 (20) 2

我国企业信息化现状调查及分析

我国企业信息化现状调查与分析(一)(霍国庆王能元) 企业信息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既呈现出企业个体之间的差异,也体现出信息化的共性。我国企业信息化有哪些特征?存在哪些问题与不足?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管理学院“企业信息资源集成管理”课题组(以下简称本课题组)从企业信息资源集成管理的角度出发,深入调查并详细分析了我国企业信息化规划、信息机构、信息结构重组、信息成本、业务流程重组以及企业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希望能为我国企业CIO提供有用的决策数据与理论参考。 1 样本企业基本信息 本次问卷调查(见附件一)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共获得有效问卷27份。以下是样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属性与企业规模。 表1样本企业的属性 表2样本企业的规模 2信息化规划 根据本课题组的问卷分析结果(见附件二),24家企业的战略规划中包含信息战略规划,占样本总数的88.9%;20家企业制定了专门

的信息化规划,占样本总数的74%;被调查企业信息化规划的内容则主要包括信息化目标、信息技术管理、信息化愿景、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化战略、信息化预算、知识管理、信息化组织和信息化环境等(见图1)。这些数据说明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已经步入战略管理阶段,多数企业已经确立了信息战略意识,但从信息化规划的内容来看,我国企业的信息化规划还远不成熟,应付的思维还比较严重。 图1 企业信息化规划的内容 3信息机构 为了适应不同历史阶段的发展需要和响应不同信息部门的要求,我国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大多陆续建立了一系列信息组织,诸如隶属于董事会的战略咨询委员会和行业政策研究室、隶属于企业总部的战略规划部门(或企划部门)和竞争情报部门、隶属于宣传部门的信息传播组织、隶属于R&D部门的技术图书馆和科技情报室、隶属于办公室的文书/记录管理部门、隶属于工会组织的工会图书馆、隶属于人事部门的档案馆、隶属于总部或单独建制的IT中心和(或)电子商务部门以及隶属于各类分支机构、事业部、子公司乃至基层企业的信息组织等。这些信息组织没有能够像财务系统那样统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信息功能系统,它们分属企业的不同部门,为了赢得企业决策层的关注和认可并进而寻求生存与发展,彼此之间常常围绕资源配置和权利地位等敏感问题展开竞争,其结果不仅使冗余和重复建设愈演愈烈,而且也严重滞后了企业的信息化进程。 本课题组就企业信息部门的设置问题进行了调查,表1是调查结果(详见附件二)。 表1 接受调查企业信息部门分布图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目前已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 (一)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由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东西较少,因而我国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由于科学技术的供应源主要来自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自然垄断地位,自然而然地转化为市场的垄断权。在此情形下,技术的转移将会出现更多的限制性的商业做法,从而迫使中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为高昂的成本以获取外国的先进技术,进而失去价格上的竞争优势。例如,2003年我国“DVD”产品出口增速的大幅回落,显示其出口增长已呈减缓趋势。造成这一态势的主要原因是专利费的收取导致成本增加,企业负担加重,出口竞争力减弱,直接阻碍了出口规模的扩大。 (二)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我们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却忽视了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致使国内一大批商标像“同仁堂”成药等在国外被抢注。我国航天技术是强项,但在国内申请专利数仅几十项,国外来申请的有100多项。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万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000件,这意味着99%的专利在中国以外地区可无偿使用。 (三)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对进出口货物标明其原产地(地理标志)是一种通行做法,以表明产品的生长地、出生地、出土地或生产、加工、制造地以及某项服务来源地。使用原产地标记的目的,既是为了维护生产者的利益,也是为了防止不法者假冒侵权杜绝欺骗性的或易引起误解的标记。现在原产地标记已被许多国家列为维护本国利益的主要管制内容,并被一些国家当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原产地标记应该是我国的强项,但我国由于缺乏原产地概念,对原产地标记理解的肤浅,致使不能充分发挥原产地标记的功能。 (四)缺乏对知识产权滥用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 当权利人以不公平、不适当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其实质是扩张其所享有的权利)时,即构成“权利滥用”。为防止权利的滥用,任何权利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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