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鉴定报告的质证

工程鉴定报告的质证
工程鉴定报告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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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鉴定报告的质证

鉴定报告一般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施工企业对于法院或仲裁机构送达的鉴定报告应及时接收,并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质证意见。

施工企业对于鉴定报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质证意见:

(1)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有否违法;

(3)是否违反回避规定;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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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 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请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申请书 申请人:王汝林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贵院通知鉴定人员欧阳丹、张有宏出庭作证。 理由 在申请人诉赵长胜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2012年1月6日由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了仲恒房鉴字(2011)第(0641)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该鉴定由欧阳丹、张有宏、蒲龙柱等三位鉴定人员作出。 申请人认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当中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种质询实际上就是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一旦缺失这种要式行为,鉴定结论只能被作为一种传闻证据来看待,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基础。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四)宣读鉴定结论;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一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详细阅读该《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发现,该鉴定有许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如鉴定依据已废止、缺检、漏检错检,鉴定结论片面主观等十几个问题均需要鉴定人员作出当庭答复。 以上申请,恳请法庭准许!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转载]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 原文地址: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中的律师实务作者:(2012-07-18)朱美聪 内容提要: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许多类型案件的解决需要通过鉴定,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决定性作用。罗马法的古老法彦“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 也说明了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是否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能否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行使代理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往往决定了案件结果的成败。本文拟从律师的视觉对我国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成因、意义、及质证的方法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民事诉讼司法鉴定质证活动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程序正义专家辅助人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现状及成因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鉴定人出庭及

询问鉴定人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制度作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难以触及鉴定结论的实质,其结果就是使大量‘假冒的科学’、“假冒的科学家’堂而皇之进入法庭并作为证据采信。”【1】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工作的信任,并进而影响对相关诉讼过程和判决结果的可接受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上述现状,其原因主要有: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等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不完善且可操作性差。 2、未规定鉴定结论开示程序。许多法院在开庭前没有 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到庭审时才出示或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显然难以当庭对鉴定结论发表充分和准确的质证意见。 3、相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和律师)对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的 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的鉴定人作出的,对鉴定结论盲目的“崇拜”,认为“鉴定都有结论了,当事人说什么都没有用”,不重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和审查判断。 [2] 二、对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进行质证的意义 1、但鉴定结论也存在失真的可能性。鉴定活动受鉴定仪器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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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种证据的质证技巧?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造价鉴定质证意见

**公司对**【2012】960司法征询 意见稿的书面质证意见 一、司法征询意见书编制说明及结论部分明显不规范,主要表 现在:①造价计算依据中应当明确‘相关资料’的具体包含哪些内 容?不能含糊不清。②预算书采用人材机信息价的具体月份及采用 的理由要明确。③现场测量数据应当由原被告双方认可,鉴定单位 做到了吗?④仅仅只测量建筑面积任何造价工程师都是无法准确计 算工程造价的,这是基本常识。⑤鉴定报告没有加盖编制人及审核 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请核实三人是否有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 和司法鉴定资格)。 二、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对建筑物进行‘残值评估’, 理由是:①‘残值评估’是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内容,造价工程师不 具备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②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没有资产评估或房地产估价资格,依法不能对房地产进行‘残值估价’。(注:**集团虽然有资产评估公司,但是独立法人单位,与 本案无关)③残值评估结论明显错误,通常建筑物残值是‘对可回 收利用的建筑材料的变现价值进行测算’。本案争议工程的可回收 利用建筑材料除拆除废钢筋外基本全是建筑垃圾,不可能有如此之 高的残值价(1060090元)。④上海**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 残值率是如何计算的?有无关规定及依据。 三、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价范围不完整,缺少大量工程内容。 例如:

1、没有计算建筑物内的给排水及电气工程、室外供配电系统(含配电室)及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室外道路等内容。 2、建筑物土建预算书存在缺漏项、少计算工程量、部分指标明显偏低等情况,应当重新计算。例如:①预算书中没有计算一层窗及外墙涂料、室外钢楼梯也没有计算;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底层每户钢门面积约9平方米以上,但预算书仅仅计算了24平方米钢门面积,计算数量明显偏少;③所有二层门窗均没有计算; ④现场实测建筑面积3505.84平方米,钢筋计算总量为65.23吨,经济指标仅为18.6公斤/平方米,明显偏低。本案争议工程底层为门面房,钢筋混凝土柱梁较多,含钢量至少为50公斤/平方米。⑤楼地面工程中仅仅计算了2CM厚水泥砂浆明显不合理,尤其在底层地面时更不可能采用这种做法!被告申请法庭现场踏勘,必要时开凿查看。 附部分图片: (所有二层窗、门及外墙涂料、瓷砖均未计算造价)(室外钢扶梯、钢平台、外门窗及室外路面均未计算造价) (室外给排水、窨井、道路均未计算造价) (二层配电室未计算造价) (所有室内给水、排水、电气安装工程均未计算造价) 四、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考虑施工措施费用明显不符合规定及工程实际情况。措施费通常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

质证意见

质证意见 一、对扬价证车【2006 】709 号车损鉴定书的质证意见 1、合法性的异议 首先,按照国家发改委的2005年7月1日实施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2006年5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八条之规定,从事各种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但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没有在扬州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也无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其不具有价格评估等级(丙级)资质的基本条件。因此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不能对外进行有偿评估服务。其次,进行该次涉诉讼类鉴定的人员许东和唐磊仅仅是价格鉴证师,没有其它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参与评估。 再次,该鉴定结论其所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缺乏立法的合法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办法》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江苏省赃物罚没物无主物纠纷财物估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然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2004年4月30日公布、5月1日施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本无对于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的规定,后来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第3款规定:“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也就是说,该《办法》原本的法律依据已经废止,而《办法》的规定又与现行的行政规章不符。依据我国的立法精神,地方行政部门只能在上位法规的基础上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没有权力增设权利义务。那么,该《办法》将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擅自扩容成“凡在江苏省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使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其损失价值由处理该其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事故发生地的价格事务所评估”,其违反了立法法的精神。 2 、真实性的异议 首先,该鉴定结论书第十项第二条载明:委托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这充分说明,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的真实性并未经双方确认或法庭的质证,认证。而且该鉴定的委托人黄雨晴又不是车主,其提供的材料很难真实、可靠。 其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立即会同当当地公安部门,进过充分的勘察和评估,核定本次车损数额为:30876元。对此,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并充分征求了几方的意见,鉴定依据经双方共同认可后,确定车损数额为:48485元。同时,公估公司和江都市人保公司和有关人员对车损进行了评估,结论为:35836元。但事后,原告在未通知其他几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擅自单方委托扬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所有鉴定材料均未征求被告认可确认,擅自增加鉴定项目20项。从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的车窗是完好的,但鉴定的全市侧窗,某些单项价格也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比如后挡风玻璃只需要1000元,但评估报告却是4500元;行李仓门只是搽伤,修理也就需要几百元,但鉴定报告却是6000多元。另外该鉴定报告没有计算损坏件的残值。所以,前三次的鉴定更符合客观事实,特别是江都市价格认证中心的结论,是几方当事人在场,且对鉴定材料进行核实后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此鉴定鉴定结论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上具有更大的证明力。 再次,考虑本案车损的几份评估报告结论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他们之间的联系等方面因素,保险公司损失情况确认书(结论:30876元)、西安众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结论:35826元)、江都市价格认定中心损失价格鉴定结论:48485元结合现场照片可以看出,这几份证据关联程度更高,更接近与事实本身。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肖桂庆)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注意要点 肖桂庆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质证,还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寻找质证和审查的要点: 必须应用标准的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 1、获取证据时所采用的任何方法都不能改变原始证据; 2、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3、完整地记录证据的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的过程,并妥善保存这些记录以备随时查阅; 4、任何负责获取、访问、存储或传输电子证据的机构有责任遵循以上原则。 取证与司法鉴定是否合法 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对象、手段和过程四个要素,只有保证取证与司法鉴定“四要素”同时合法,才能保证获取的证据合法。 5)主体合法 因而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主体应该包括合法的调查人员和具有法定资格、“有案在册”的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专家。 6)对象合法 为保证所有人、权利人的隐私不被侵犯,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应该是受攻击、被入侵、被利用实施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或涉案的电子设备,尤其要注意在检查计算机系统、网络环境、数码相机等电子设备中的信息时,只有被怀疑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信息才能作为被取证调查的对象。此外,为保护与案件无关的人员的权利,还需要确定电子信息存储的位置、状态、方法等作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对象范围。此外,调查取证时,电子设备的所有人、权利人应该在场。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数据,不能进行任意地取证,以免侵犯所有人或权利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7)手段合法 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的手段主要包括取证与司法鉴定人员通过手工直接取证(即物理取证)和通过特制的信息系统(即工具取证)进行取证两种。物理取证即传统取证,要求取证人员符合技术操作规范,工具取证是针对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对物理取证的补充,不仅要符合物理取证的上述条件,取证所使用的工具和程序等必须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评测。 取证与司法鉴定手段非法势必导致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大大降低,因此在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过程中不得采取窃录、非法定位、非法监听、非法搜查、扣押等措施或方式,不得使用未经审核验证合格的程序获取证据,不得通过非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 一、质证概述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就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就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瞧,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就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据资格、证明目的、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就是否符合经验法则与逻辑规则、与其她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因此,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就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就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与律师放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案件背景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就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首先征询了北京与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她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就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她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一)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就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就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就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就是否相符,检材就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就是否完备,就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 一、鉴定意见概述 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 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 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 (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 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因此,对于鉴定意见主体的质证,应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两个方面。 1.对鉴定机构的审查与质证 (1)鉴定活动须由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因此,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首先要审查鉴定意见是以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的还是以鉴定人个人名义出具的,如果不是以鉴定机构的名义出具的,或者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并没有接受有关办案机关的委托,则律师应当提出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要点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本人通过论述这一活动的方法,目的在于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提高鉴定人本身的素质。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要点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中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 (一)鉴定人出庭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必须经过法庭公开质证,对此《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法庭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二)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 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法院必须至少在开庭前通知鉴定人。鉴定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可根据本案的鉴定情况作出必要的准备工作。 1、在职业道德上,要有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的思想,要公正无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2、在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上,鉴定人要精通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技术,对所采鉴定的问题应深入理解,对所采用的鉴定方法的优点、准确率和存在问题,因此,鉴定人要对本案的基本案情、鉴定的过程、步骤、方法以及全部档案资料等重新进行分析研究,甚至要查清有关文献,准备用简练的语言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 3、准备有关的书面材料。 制作用词准确、证据充分、资料齐全有序的鉴定书。在庭审时,如原有的鉴定书内容符合上述要求,没有泄密内容的,则使用原鉴定书。如原鉴定书存在泄密内容,则要另拟写法庭上宣读的鉴定书,甚至要提供投影的胶片复印件。 4、鉴定人出庭前准备好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出庭时主动出示《执业证》。 5、鉴定人出庭前分析和预测辩护人、当事人、诉讼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拟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到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比如伤残等级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案件案件的重要证据,对双方当事人都非常重要。那么,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司法鉴定如何有效质证 (一)司法鉴定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则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受害人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 (三)鉴定标准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这就是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只是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 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建议当事人找一个精通司法鉴定的专业律师非常重要,律师可以帮助你在这个关键的问题上做出实质性的贡献。比如,律师在司法鉴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经验,往往能够出奇制胜,使鉴定结论更有利于委托人的需要。 (四)鉴定结论证据能力 1、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证据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鉴定意见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在所难免。 2、但我们可以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发现其第1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不仅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同时也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向法庭提供一项鉴定意见而已,意见暗示的意思之一便是其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等司法鉴定无论在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对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如果发现司法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就要充分的质证,可以通过鉴定结论证据能力、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的甄别进行质证。

对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对于《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贵州分公司认为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结论错误,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或参考,具体问题如下: 1、本案委托鉴定的内容是“原告董木清、周希福施工工程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造价”,鉴定范围为“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B-09主体基础底版以下斜坡的工程及现场发生的零星签证劳务”,但是鉴定结果却是整个工程的结算总金额,超出了鉴定授权,鉴定结果与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范围不一致。 2、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原告编制的工程结算书、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量签证资料”,但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图纸等部分原告单方面提交和编制的材料根本未经质证或经质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案申请鉴定的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双方在涉案建筑的施工面积和工程量上存在分歧,需以最终的竣工图纸为准进行公正、客观地测算,鉴定机构仅以原告编制的施工资料为检材进行计算根本没有鉴定意义,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3、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只是根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图和签证资料结合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了简单

的计算和复核。其中,对于最需鉴定的“B-07、B-09、B-11、B-13号楼斜坡施工工程”根本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既没有依据施工图纸复核面积,也没有实际测量或勘验施工量,整个鉴定过程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书应当具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以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但对于该部分工程《鉴定意见书》只有结论没有任何分析或说明,从形式上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从结论上看,该部分工程的鉴定造价完全是鉴定机构代替法院职权对原告单方编制的大量手写材料进行认定的结果,而这些原告自己编制的材料本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不应作为鉴定依据。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5.1.3 的规定:“经过当事人证据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据,用以计算并纳人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办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受托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前述斜坡工程的鉴定依据材料明显不是建筑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专业性材料,更不足以认定工程量。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6.4.6 的规定,只有整个鉴定项目事实清楚、依据有力、证据充足时鉴定机构才能出具可确定的造价鉴定结论意见。贵州铭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这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在没有满足前述鉴定规定的条件下就草率对全部鉴定项目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就是指同时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以下简称估价师)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房地产估价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某些有关房地产价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定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也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的直接法律依据。 一、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质证程序: (一) 法庭或当事人通知估价师出庭 鉴定机构收到法庭出庭通知(有时附带有质询提纲)后,应作好安排,认真准备。一个估价项目由数人共同鉴定的,可以选派一至二人出庭,接受质询。 (二) 法庭传唤鉴定人出庭 鉴定机构在开庭日应准备好当庭应提交的机构和个人的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明文件、房地产估价鉴定书、相关现场勘察记录、市场调查记录等文件。

(三)出庭接受质证 估价师做客观陈述,法官会当庭裁决是否允许。 二、房地产估价鉴定质证内容和范围: 1、对于鉴定主体资格的质证 当事人一般首先会对房地产估价鉴定机构资质和估价师的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提出质证,估价师客观陈述,同时将相关的资格证书原件递交书记员(或仲裁秘书),由其递交给法官、当事人验证。估价师对其可能的异议做客观陈述和解释。 2、对于鉴定启动程序的合法性的质证 3、对于估价鉴定范围的质证 质证内容基本上都会涉及估价鉴定范围,如估价鉴定对象是房屋、土地还是房地产;房地产包括的附属设施具体内容;有时可能只是某一因素对价值影响的估价鉴定,如房地产广告中宣传的小区环境、配套设施与实际交房时不一致对房地产价格产生的影响额等。估价师重点陈述估价鉴定范围与委托鉴定范围一致性及其估价范围包含的具体内容的估价依据。 4、对于估价鉴定文书的规范性的质证 房地产估价鉴定文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A.受理日期、鉴定委托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鉴定时间、鉴定结论的限制条件等鉴定基本情况。 B.鉴定依据的送鉴材料(权属证书,平面图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一、制度所称出庭作证是指司法鉴定人依据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在法庭上就司法鉴定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询的活动。 二、司法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当庭询问、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也可以自行决定鉴定人出庭作证。 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确保鉴定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保障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人民法院应当对司法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五、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二)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司法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反或存在严重分歧的。 (四)司法鉴定意见明显存在疑点,或者严重违反鉴定实施程序的。 (五)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 (六)鉴定文书阐释不清或存在明显矛盾的。 六、司法鉴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庭地点出庭作证,鉴定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不出庭作证,但应当对相关质询问题作出书面答复。 七、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十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鉴定人的姓名、所在鉴定机构、联系方式、拟作证的主要问题等。 八、司法鉴定人出庭应当备齐鉴定委托书复印件、鉴定书复印件、鉴定结果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九、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主动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个人身份证和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各方当事人,举止大方,衣冠整洁。鉴定人回答质疑时,应当用语规范,通俗易懂,准确无误,对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对法官和诉讼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鉴定的问题,鉴定人应作记录,退庭后交机构负责人阅后归档。 鉴定人应当在庭审后校对作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鉴定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由委托单位按机关规定支付。 十二、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的,对其所作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全案确定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或者决定对该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 十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就鉴定人拒不出庭的事实作出说明并提出处理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对违反出庭作证义务的鉴定人进行立案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鉴定人行政处罚,并在15日内通知举报投诉人和法院。

最新-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精品

司法鉴定质证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您们好! 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诉湘潭市**医院医疗纠纷案原告刘**的委托,指 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我现就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843号《司 法鉴定意见书》发表如下书面质证代理意见,供审查时参考,望采纳。 一、本案属药物中毒还是药物过敏是医患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也是认定医方过错 程度的关键之一。该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第1条“被鉴定人……治疗过程中使用了……等抗生素抗炎治疗,发生药物过敏,诊断大泡性表皮松解型药疹”,但对为什么认 定为“药物过敏”而不能认定为“药物中毒”未进行任何说明,明显证据不足,理由不 充分,析理不清。更何况,现代药理表明,头孢匹胺的不良反应有皮疹、荨麻疹、瘙痒、 发热、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等,严重不良反应有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 重肾功能障碍、间质性肺炎、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等;哌拉西 林钠他唑巴坦钠常见不良反应有皮疹、瘙痒、血小板减少、发热、斑丘疹、疱疹、荨 麻疹、湿疹等。原告入院时体温正常,使用头孢匹胺三天后,出现原因不明的发烧,且细 菌检验无细菌与真菌生长,至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使用过程中一直存在发烧,继而出 现皮疹、瘙痒、关节痛、维生素K缺乏、维生素B缺乏、口腔炎、结膜与鼻腔出血、 肾功能衰竭加重、呼吸困难、胸腔少量积液、胸部X光片异常、恶性大疱性多形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综合征、贫血等,完全符合典型的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症状,而非典型的 药物过敏反应。现代医学又表明,应用第三代、第四代头孢菌素后因其可将体内正常有 益细菌杀死,易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等,长时间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 唑巴坦钠极有可能发生菌群失调、引起二重感染。本案中,医方在未检测出细菌与真菌 后依次连续应用头孢匹胺与哌拉西林钠他唑巴坦钠25天一直未停药,患者皮肤一出现 水泡,极短时间内就出现败血症,创面分泌物检测出臭鼻克雷伯杆菌,血培养检测出金黄 色葡萄球菌,完全符合菌群失调与二重感染特征。 二、用药的合理性,既包括用药的时长,还包括用药的剂量、频率等,后者更重要, 关系到用药安全。医方用药是否剂量过大是本案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也是衡量医 方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之所在,然而,该鉴定意见对医方此方面的行为未进行任何评判 与说明,明显存在遗漏。尤其是,《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明文规定,肾功能减退 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基本原则为尽量避免使用肾毒性抗菌药物,确有应用指征时,必须 调整给药方案;根据感染的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及药敏试验结果等选用无肾毒性或肾 毒性低的抗菌药物;根据患者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及抗菌药物在人体内排出途径调整给药 剂量及方法;肾毒性抗菌药物避免用于肾功能减退者,如确有指征使用该类药物时,需进 行血药浓度监测,据以调整给药方案,达到个体化给药;也可按照肾功能减退程度(以内

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的质证 2017-08-29刑事事务作者:张成(北京大成刑事部主任、大成刑委会副主任) 鉴定是“法官背后的法官”。在存在鉴定意见的案件当中,鉴定意见几乎无一不左右着判决结果:罪重或罪轻,甚至有罪或无罪。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往往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不得其法,沦为鉴定意见的被动执行者,“鉴定审判”往往代替了法官的审判工作。 例如:故意伤害害中伤残程度的鉴定、故意杀人案件中死亡原因的鉴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认定,痕迹、车辆性能、车速鉴定,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毒品案件中毒品成份、含量、数量的鉴定、涉财类犯罪中财物、房产等价值的评估鉴定、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假冒伪劣产品案中销售数额的审计报告、会计鉴定,等等。 但是,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整体鉴定能力还是参差不齐的。在某些鉴定领域或者说某些地方的鉴定市场中,鉴定机构设置、鉴定人员管理、鉴定意见的出具都相当混乱。比如常见的房地产价格鉴定、审计鉴定、名贵饰品、奢侈品、古玩字画的鉴定等等。正是大量简陋、粗糙、令人发指的不负责任的鉴定,蒙蔽了司法人员的法眼,树立了司法机关将冤错案件进行到底的决心。“想赢的律师要比检察官强在哪?(语出北京大成刑事部徐平律师)”,强在我们知识体系的更深入,对案件的把握更透彻,捍卫人权的决心更强大。有发现、揭露、推翻控方鉴定意见的能力,就是我们刑辩律师必须要认真学习、深入研究、有时需要借助外力(专家辅助人)的一项基本技能。 一、司法鉴定概述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大体来说,鉴定意见可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等种类。我们在财产犯罪类案件中常见的价格鉴定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不属于严格意义的鉴定意见。还有常见的审计报告,也不属于鉴定意见,但由于在案件中比较多见,在本文中也有所提及,后文中不再专门注明。 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一)鉴定对象是否符合鉴定范围 鉴定对象是具体案件中涉及专门知识需要由鉴定机构或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就其专业问题给出 意见的对象。比如字迹、光盘中的内容、物品的化学属性等等。鉴定机构在依法登记时都有鉴定业务范围,侦查机关就某鉴定对象的某专业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要符合鉴定机构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浅谈鉴定人出庭质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罗红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将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为了使鉴定人完成好出庭质证这一项必经程序,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自己出庭的经验,谈一点对出庭质证的认识。 一、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按照现代诉讼理念,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其作用一方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然而,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限制,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极低,即使出庭,也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缺乏有关司法技术鉴定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对鉴定人的质询仅停留于感性认识的层面。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诉讼主体各方聘请技术顾问的增多,这种状况将会很快得到扭转。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工作基础 科学而准确的进行鉴定活动是作好出庭的工作基础。鉴定人从受理案件起在思想上就应当树立“接受法庭审查”的意识,以此要求自己在检验和鉴定时把工作做细致全面,使鉴定结论更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为要做到这一点,鉴定人必须在实施鉴定时,首先要求委托机关或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资料,鉴定人进行详细审查,吃透检材,运用必要的仪器进行检测,并客观分析,科学论证,使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根有据。其次鉴定人要虚心听取有关人员对鉴定工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难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联合攻关。检案中一定不能嫌麻烦、爱面子,或采取推诿、应付的态度。否则,由于工作中的不慎或疏忽,很可能成为出庭质证时的“症结”,以致影响质证效果。这就要求每一个鉴定人对于受理的每一件鉴定案件都必须认真、细致地进行,出具的鉴定书必须符合司法鉴定文书的要求。第三鉴定在质证过程中,要采取灵活多变的方式,沉着应对来自法庭各方的询问,在熟悉、掌握大量客观资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学和答辩技巧,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原理和作出此结论的客观依据。如遇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带有模糊性的发问时,最好要求对方以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清楚,弄清其用意后再进行简要回答。对于听不懂、听不明白或未考虑成熟的问话决不轻率回答,尽量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不良的回答后果和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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