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

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若干准则(第一部分)

(交通部安监字[1997]404号1997年12月9日)

1公司责任

1. 1申请DOC的公司必须对所管理船舶安全和防柯染负全责。如公司作为管理公司,ISM规则规定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和义务即从船东处转移至管理公司;

1. 2申请DOC的公司必须对所管理船舶独立负责,不得将ISM规则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任何部分分包给船东或第三方,亦不得将船东或第三方纳人本公司安全管理体系;

1.3按照《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的规定,各公司应在其安全管理体系正式运行3个月之后方可向主管机关提出初次审核发证申请,已提出申请的,应补充说明何时满足3个月的运行经历,以便安排正式审核。

1.4在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已正式运行3个月之后,若其所管理船舶发生诸如碰撞、沉没等事故,公司应认真找出事故原因,特别应从其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中找根源,并向主管机关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未报告的,原则上不安排初次审核。

15 ISM规则没有明确表明不允许指定人员兼职,但规定了指定人员的监控职能。鉴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定情况,如指定人员兼任被监控部门职务,不利于其监控职能的发挥。因此,审核员在审核期间应鼓励指定人员不兼职,并着重查找兼职指定人员在履行监控职能方面的不符合项。

1.6凡已申明其船舶由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司应按ISM规则31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其船舶由谁管理及管理公司的详细情况,并附具双方的管理协议。对该管理公司实施审核时,审核员应审核管理协议是否符合审核发证规则的有关要求,并注意严格执行协议的有关情况。2船岸人员管理

2.1安全管理体系有关船岸人员管理的内容应完全满足和符合ISM规则第6章的规定要求;

2.2船岸人员聘用、培训和管理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程序执行,审核员在进行活动审核时对这一点应给予高度重视,可采用抽查的方式,审核某几个岸上人员和菜条船舶船员的

管理记录及有关档案,以全面跟踪某些船岸人员的全过程管理;

2.3对非本公司船员(指从船员管理公司或社会其他机构租用的船员),必须有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审核时若发现缺乏此合同,应明确指出并要求在1998年7月1日前更正,1998年7月1日起无此合同的,应作为不符合项开列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

2.4安全管理体系内岸上管理人员的职责规定中,必须有相应的适任条件。公司主要海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A类一等远洋船长资历,主要机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A类一等轮机长资历,海务、机务监督员必须有二副、二管轮以上专业经历。1998年4月1日起不满足此要求的,应做为不符合项,开列不符合规定情况报告。

3船舶设备维护

3.1审核员应将公司所管理船舶在国内外的滞留记录及纠正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审核;

3.2对单船从体系运行到审核期间两次被滞留的,如是代表船将影响公司取得DOC证书;

3.3公司所管理船舶如年滞留率超过全国平均滞留率(规模不足l0艘船的一艘以上被滞留),或有单船年度内连续两次被滞留,年度审核不予签注。4公司岸上殛船舶的内审

4.1内审员应尽可能不从属于被审核的部门。公司岸上的内审可由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执行,船舶的内审可由本船船长、轮机长或其他高级船员执行,若条件允许.公司可安排船与船之间进行交叉内审或专门组织有关人员对所管理船舶进行内审。公司岸上及船舶内审员应经过培训合格且持有内审员证书或能出示公司所发的证明为公司内审员的正式文件,公司就此应保持有相关记录;

4.2在外审期间,审核员除抽查有关记录外,还应着重审核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5关于船种确定

5.1 1997年ll月召开的SOLAS公约第四次缔约国大会对SOLAS公约新增第Ⅸ章第l条散货船定义作如下解释:

5.1.1在货舱区具有单甲板、底边舱和顶边舱,且主要用于装运散装干货的船舶(干散货船);或

5.1.2矿砂船;或

5.1.3兼用船(即混装船)。[注:SOLAS公约第Ⅱ一2章第3条定义的兼用船(即混装船),是既可装油叉可装运散货固体货物的液货船];

5.2多用途船是造船工程名词术语,一般理解是适于装载多种货物,具有多种用途的船舶。它的种类较多,差异也较大。如近海供应拖船、矿/油运输船及矿/散货/油船等都是多用途船。不能仅因多用途船能装散货就确定为散货船;

5.3如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符合化学品和油船的规范要求且平时装运化学品和油类,按化学品船对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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