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文号】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发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

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的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立法目的、工作日程安排、完成时间、经费预算等项内容。

第八条立法规划在前一个五年规划期满前六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的五年规划开始后六个

月内下达;年度计划在该年度计划前一年最后一个月内进行编制,在新年度开始后一个月内

下达。

第九条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法规政策管理部

门可以根据需要对规划和计划所列项目的具体安排作适当的调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民航总局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民用航空规章的建议。

第三章起草和修改

第十一条对列入立法规划和计划的规章项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起草小组进行起草。

第十二条草拟规章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起草大纲,提出起草工作报告;

(二)调查研究,搜集资料,草拟规章草案;

(三)印发规章草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召开讨论会或专家论证会,修改、确定送审稿。

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规章起草工作进度,指导或参和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规章一般应当对立法目的、根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实施日期等

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规章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达,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款不冠以数字,项和目冠

以数字。法条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整个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

准确,文字简明。规章必须使用标准语言,不得使用方言,不得比喻、夸张、形容和修饰。

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第十五条民用航空规章除中文正式文本外,可采用中文通用版和英文版,其章节序号可采

用国际上惯用的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规章的修改除应当草拟修改决定外,按照规章的起草程序进行,并按照第四章规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和发布。

第十七条规章修改后,应当在新规章中订明废止原规章或者原规章中失效的部分。

第四章审议和发布

第十八条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核签、法制员附署后,送交法规政策管理

部门进行审查。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送审规章草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送审报告;

(二)规章草案(一式五份);

(三)关于制定该规章的说明(一式五份);

(四)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九条对送审的规章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可以退回:

(一)不符合第四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二)重大问题没有论证清楚,或者和有关部门有重要分歧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但是,已

经反复协调论证仍未取得一致意见,需报总局领导审批的除外;

(三)法条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要求,需作重大调整和修改的。

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在退回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在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将审改后

的规章草案和说明,连同原草案送审稿和修改花脸稿一并送审。

第二十一条民航总局设立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民用航空规章草案和行业政策进行

审议。

民航总局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民航总局分管法制工作的

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业务司局负责人担任。

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讨论某一规章草案时,分管该业务司局的民航总局副局长应当参加会议。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审查行业政策性文件,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章草案经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由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主任根据

讨论情况提出送交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直接送民航总局局长审批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或者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民航总局局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规章,由民航总局局长签署民航总局令发布。民航总局和其他部门联

合发布的规章,由民航总局局长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联合签署,以民航总局令或者有关部门

令发布。

第二十五条民航总局令,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草拟送批,内容包括批准机关、发布机关、

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等项内容。

第二十六条民用航空规章经批准后,连同发布令一起刊登《中国民航报》。

第二十七条民用航空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规章发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将规章的正式文本

一式25份,通过法规政策管理部门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章清理和编纂

第二十八条民用航空规章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下统称“ 民用航空法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每年清理一次。对失效和需要废止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应当制定计划抓紧修改。

第二十九条民用航空法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组织编纂,及时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民用航空法规编纂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民用航空法律、条例、决议、决定、命令等;

(二)国务院发布或者国务院批准民航总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

(三)民航总局发布或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有关部门令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和法规性文件;

(四)民航总局对外签订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或者航空技术合作协定等;

(五)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或者其他和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国际公约。

第三十一条民用航空法规统一印制下列正式版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全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新法规汇编(编年体)。

民用航空法规可以根据需要印制单行本。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印制其他版本,但法规内容和正式版本不一致时,以正式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民用航空法规的编号,凡由民航总局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同时标明:(一)民航总局令序号;

(二)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序号。

民用航空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的编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法律体系和编号方法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民用航空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项目报国务院批准后,列入民航总局立法计划。

民用航空法律草案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起草;行政法规草案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对于重要和复杂的,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

民用航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按照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并由民航总局局长审核签署后,报送国务院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审议发布。

本条未规定的事项,按照第一章至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民用航空法规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定或者按规定

上报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对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送民航总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由法

规政策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草拟复函报民航总局领导

签发。

民用航空法规草案需征求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意见时,以民航总局名义或者法规政策管

理部门名义发送征求意见。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1990年4月29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同

时废止。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对1990年4月29日发布

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第1号令)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制

定的。原规定实施五年来,对规范民用航空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保证法规质量起到了

积极作用。但随着民航法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立法经验的增多,原规定也表现出诸多不够

完备的方面,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实际要求,急需加以修订。

《民用航空法》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正式公布,并将于96年3月1日起施行。

值此,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民航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加快立法进度,提高法规质量,根据《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结几年来民航立法的实践经验,吸收了

原规定中的适用部分制定了本《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改工作的思路

此次修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承前启后。修改仍以原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尽可能保留其适用部分,对结构只作了适度

调整,以利于工作的前后衔接。

2.总结经验。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几年来总局特别是业务司局的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原

规定中欠规范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使立法程序

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3.提高效率。从加强规章起草工作、提高规章草案质量入手,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审查速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台更多的规章,尽快建立起民航法律体系,为民航事业的发展提

供法律保障。

二、主要修改和补充

1.关于规定的名称。

原规定包括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考虑到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国家已有规定,不属我局规章规定的范畴,而且我们的立法实践主要是民航规章的制定工作。因而本次修改

没有再把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作为主要内容加以规定,同时考虑到法律的衔接和本规章的

完整性,保留了部分有关内容放在附则中,并据此从结构上做了调整,名称也相应由《中

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改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关于法制员的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航的法制工作,民航总局于1995年3月21日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制员制

度的通知》,总局各司局都相应地设立了法制员。为了充分发挥法制员在立法中的作用,

《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五条)“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核签、法

制员附署后,送交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八条一款)。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送审规章草案的质量,加快立法进度。

3.设立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

依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民航法律体系,使民航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走上法制化轨道,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按原规定法规草案由审查部门直接上报局长办公会

讨论或局长审批的程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要求。局长办公会是定期召开的,而

且议程很多,不可能占用更多的时间讨论法规,局长更难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审核。基于这种

情况,规定了设立民航总局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并明确了其组成和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这是一个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组织。该委员会的建立和有效工作,不

仅可以适当简化局长办公会和局长审查法规的程序,加快立法速度,同时由于该委员会由总

局机关各主要业务司局领导组成,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保证立法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4.关于民航法规的清理和编纂工作。

法规清理和编纂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原规定附则虽有所规定,但很不完善。本次修

改把有关内容列为一章,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清理和编纂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于

加强法规清理和编纂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民航法律体系,对于更好地宣传贯彻民航法规将

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完整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求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认为只要“实体合法”即可。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程序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我国掀起了司法改革的浪潮。“程序合法”反映在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上也经历了一段历程。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提到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 2006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这里所规定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也是程序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制定程序要求包括以下两个: 一、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制定 一个优秀的现代企业必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也是如此,更为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关键在于执行,所以,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的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一程序要件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民航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第一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 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第三层次: 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现行规章及规章性文件分类目录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5-R3)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

市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中卫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中卫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中卫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形式。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五条中卫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二)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从实际出发,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六)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七)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制定规章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制定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立项 第九条制定规章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进行。 第十条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认为需要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制度制定发布执行管理流程

制度制定、修订、发布、执行管理流程 (行政内部) 第一条:总则 为完善行政工作流程,加强行政工作的规范化,保障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制度的制定 1、制度的草拟: 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草拟符合公司管理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 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订立部门规章或管理制度,可由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自行拟订。 2、行政人事部草拟的各项规章制度,经适用部门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制度的实用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建议。 部门及分子公司拟定的各种规章制度,须经综合管理部对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 审核、审查规章制度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束。 3、行政人事部、其他拟订制度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根据修改建议或意见,做好制度的修正工作。 4、经审核、审查的规章制度修正后,由行政人事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制度。 5、制度会签后,由行政人事部公布,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须落实执行。

6、新制度试行三个月,在执行过程中须检查制度的合理性、实用性、可行性;在确定符合公司需要的情况下,报经执行董事审批。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修订 1、行政人事部定期检查公司已有制度的执行状况,发现规章制度在合法性、实用性等方面影响到公司经营环境时,应主动提出修订。 2、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发现部门规章或公司制度影响公司经营时,也可以提出修订。 3、制定修订的内容在合法性的前提下,对修订的制度条款进行列表分析,说明原因。 4、制度修订的过程参照制度制定流程:草拟、审核、修正、会签、审批,原则上,修订制度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5、修订后制度,须重新编号,标明版本级次。 第四条:规章制度的发布 1、新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董事审批后,由行政人事部适合的场所进行公布;同时以邮件方式,将规章制度发送给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 2、部门及分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均经行政人事部备案。行政人事部可协助职能部门公布,并组织部门内部实施,或由部门自行实施。 3、行政人事部、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均对公布的所有规章制度存在宣导或督导义务。 4、公布的新制度或修订的制度,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须于1周内组织本部门(或公司)人员学习。 新进员工入职时由行政人事部组织学习规章制度。 第五条:规章制度的执行

我国民用航空总局规节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航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民航规章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民航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民航规章相抵触。 第三条民航规章只能以民航总局的名义制定,民航总局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章。 第四条制定民航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规章起草计划汇总、审查监督等工作,负责与全国人大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及规章备案工作。 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负责规章的立项申请、起草和组织起草工作。 民航总局空管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在本单位的权限范围内研究执行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审查本部门依据民航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的贯彻执行的具体制度、规定,提出立法建议。

第六条民航规章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民航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需要规定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制定规章。 民航规章所规范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只能对其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或根据相关条款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规定,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根据民航总局的职责范围,对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规定。 第八条民航总局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 第九条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立项必要性不充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拟完成时间等。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民航总局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流程.doc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流程4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流程 【篇一: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 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4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11.15 【实施日期】1995.11.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0年4月29日民航局令第1号发布 1995年11月15日民航局令第45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民航总局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 第四条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 第五条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章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M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部文件 HR规章制度制订程序【2009】001号 第一章总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HR部门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分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于公司公示板、及每名员工的个人邮箱。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或员工个人邮箱,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自《意见书》发布/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员工均可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递交,对《规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发表不同意见的员工只能: 1)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递交

2)三日内 3)必须是书面材料 4)亲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点的员工,不视为其向公司提出了对《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 对于已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员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会代表公司与其充分协商、沟通,以期最终制订出员工与公司均满意的《规章制度》。 2、《规章制度草案》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北京金美仕贸易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七条、当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无异议时,或虽有异议但经协商、沟通后,已达成一致,公司应以公司公示板,及员工个人邮箱两种送达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规章制度》。 告知内容(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规章制度公告》说明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对《规章制度草案》达成一致,现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向全体员工公布。 2、《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北京金美仕贸易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程序,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和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督促、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 (二)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中确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起草的项目和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三)组织起草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或者其他重要的法规草案和规章;

(四)指导、督促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 (五)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并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六)承办规章的解释、备案和汇编等工作; (七)组织规章的清理、评估工作; (八)承办与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承担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并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立法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拟定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有关事项。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

企业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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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企业规章制度,又称企业管理规范,是企业管理中各种管理条例、章程、制度、标准、办法、守则等的总称,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力的重要依据。它是用文字形式来规定管理活动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是企业管理的准则,也是全体职工的行为规范。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既符合国家法律,又适合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对于用人单位实现劳动用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审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自觉行为。但是,也有相当的企业在制定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存在内容和程序上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成为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诱因。 为服务企业,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总工会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选择

中国民用航空规新章第121部135部运行规范CAAC格式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 A0097危险品航空运输 批准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的程序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允许在所运行的航空器上载运下列《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种类的危险品: 第1类 爆炸品 第2类. 气体 第3类. 易燃液体 第4类 易燃固体 第5类. 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第7类 .放射性物质 第8类. 腐蚀性物质 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b.可以在下列机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 A0097-1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CCAR-121/135 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AC-121-001R1机场名称三字代码附加限制备注 济南国际机场 TNA 山航货运 烟台莱山国际机场 YNT 山航货运 北京首都机场 PEK 国货航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 XMN 厦门航空港货运站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NKG 南京禄口空港国际机场货运公司 西安咸阳机场 XIY 仅限3-9类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HRB 仅限进港及第6类出港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昆明巫家坝机场 KMG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 长沙黄花机场 HHA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兰州中川机场 ZGC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山航派遣有危险品操作资格的工作人员在当地实施危险品操作 青岛流亭机场 TAO 民航青岛流亭机场货运公司 桂林两江机场 KWL 仅限放射性物质进港操作 桂林两江国际航空客货销售公司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FOC 福州国际空港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地窝铺机场 URC 进港1-9类,出港6.2项,9类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运部 深圳宝安机场 SZX 深圳宝安机场航空货运站 A0097-2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运行合格证编号: CDG-A-026-HD 生效日期: 2010 年04月 27 日

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和公示制度.doc

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和公示制度1 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和公示制度 《劳动合同法》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没有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是没有约束力的。公司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者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同时对于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未按程序制作也未按程序公示告知的制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公司以此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显然是不妥当的。在此提醒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程序操作,而且要以公示的方式或签字阅读的方式让所有员工知晓,方才有法律效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管理能否起到有效作用关键在于执行,如果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让员工参与讨论,体现员工的意愿,得到员工的认可,就能更顺利地得到实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就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行为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行为,而不再是企业职能部门制定、高层管理表

决的过程。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要对其适用的对象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员工无所适从,不知道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不少企业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挂在公司内部的网站或者贴在宣传栏、食堂门口等视为已经将规章制度告知员工。企业如果将网站公布、公告栏公布作为告知的证据,容易引起劳动纠纷,也将面临败诉。因为员工可以说,“我去食堂吃饭,并不是去看通知”,或者“我从不上网,不知道有这样的制度”等。因此,有效的制度必须经过公示,常见的公示方法包括: 1. 规章制度发放法:企业可以制作一份《员工接受书》,放在“规章制度”最后一页,一式两份,公司一份,员工一份。《员工接受书》内容如下:“本人确认已阅读了由×年××日起生效的公司《规章制度》,清楚了解了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同意接受此制度的部内容”,让员工签上本人姓名和日期。 2. 会议宣传法:企业通过召开会议向员工介绍规章制度,并设计一份《与会人员签到表》,做好会议纪要,把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会议内容等详细记录。 3. 劳动合同约定法: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期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员工)知悉并认可下列制度。” 4. 传阅法:公司将制定好的规章制度每个部门发一份,并要求每名员工阅读后签/认,表示知悉并认可该份制度,公司人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 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 (二)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三)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结合本市实际,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五)体现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研究论证,规章草案的审查,规章的备案、解释、修改以及其他与政府规章制定相关的事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章制定的相关工作。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来源:作者:日期:2009-10-30 我来说两句(0条)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重点: 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部号局令号标题备注CCAR-11LR-R1 民航总局第4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1LR-R2 民航总局第1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2LR 民航总局第4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2LR-R1 民航总局第18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CCAR-14-R1 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CCAR-17 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CCAR-18-R1 民航总局第11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 件的决定 有效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有效

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失效CCAR-25-R4 民航局第209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6 民航局第210号令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有效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 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 定 有效 CCAR-33-R2 民航局第207号令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CCAR-35 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螺旋桨适航标准有效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 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管理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办法 一、为促进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汇波公司针对生产、经营、技术、管理等项活动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的总称。 三、本规定适用于汇波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计划、起草、审核、颁布、解释、修改、备案和废止等相关活动。 四、制定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制订的原则;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2、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符合企业改革和发展总体目标; 3、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间的协调性,避免各项制度之间冲突和遗漏; 5、遵循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适时修订,定期清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五、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 1、全面性:全面性既要包括制度范围的全面性,也包含制度本

身的全面性; 2、准确性: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关流程,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责任人; 4、实际性:高标准切合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 5、稳定性: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6、服务性:制度本身应体现服务企业发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总经理行使规章制度的审核、批准、修订和废止权。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组是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规章制度体系的编制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计划; 3、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各部门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综合性规章制度; 5、负责规章制度草案规范的审核; 6、组织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定稿、报送、审批等工作;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流程

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公示流程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一、关于如何做到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的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以下是沈斌倜律师针对民主程序的建议: 1、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由负责起草或拟定规章制度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为保证规章制度的优质高效,建议应委托律师、相关专业人员协助完成规章制度草案的拟定。 2、规章制度草案的讨论修改。草案拟定之后,用人单位便可以着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将草案提交会议讨论。凡是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应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在职代会闭幕期间的,应该征得超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 代表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的职工群众讨论,并听取意见。经过职工讨论之后,用人单位将职工意见汇总,对草案进行修改。召开会议时, 用人单位应作成会议记录,并要求与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3、规章制度草案的协商程序。用人单位在吸收或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草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形式确定。另外,对协商程序用人单位须作成书面材料,由参与协商方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保留好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

民航规章第135部

民航规章第135部 篇一:民航规章分类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 部号 CCAR-11LR-R1 CCAR-11LR-R2 CCAR-12LR CCAR-12LR-R1 CCAR-13 CCAR-14-R1 CCAR-15 CCAR-17 CCAR-18-R1 CCAR-18R2 局令号 民航总局第45号令民航总局第185号令民航总局第40号令民航总局第187号令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总局第114号令民航总局第144号令 标题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中国

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 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 的决定 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 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 的决定 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的决定 回到页首 CCAR-20LR 民航总局第60号令 航空器(21-59部) 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有效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9月8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9月23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六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拟订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五)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八条制定规章应当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符合国家和省的立法规划,符合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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