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1、注销登记的书面报告;

2、办理注销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C卡原件、

连续概要记录原件;

5、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6、船舶买卖合同原件;

7、船舶交接文件原件;

8、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

1、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的船舶注销后应把DOC副本原件、DOC 年度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保安证书交还发证机关,并向宁波海事局体系办提交船舶退出公司体系的报告。

2、安检簿、签证簿、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保安计划的原件也应带回公司。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请人: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4)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5)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5)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实施若干问题说明》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收费标准:不收费

新项目所需提交的资料

报公司审核部项目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初审、再认证 (一)申请QMS认证组织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前需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书(需填写完整,需盖章) 2.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内容需一致) 3.工艺流程图、企业简介、产品简介、组织机构图、法律法规清单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需当年年检) 5.涉及国家法规强制许可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产品强制认证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资质证书、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等); 6.建筑、施工等相关组织的“在施、竣工项目清单”。 (二)申请EMS认证组织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前需提交的文件 1~6.同QMS要求 7.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8.组织识别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9.目标指标方案 10.组织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示意图和厂区平面图及管网图(雨水图、污水流图) ; 11.1998年之后新改扩建项目,需提供环评报告、环评报告批复、环保项目骏工验收报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环评报告、三同时和守法证明必须要有) 12.近一年的守法证明 (三)申请OHSMS认证组织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前需提交的文件 1~6.同QMS要求(工艺流程图) 7.重大危险源清单; 8.组织识别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9.目标指标方案 10.近一年的守法证明 (四)申请ISO22000认证组织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前需提交的文件 1~6.同QMS要求(*生产许可证*) 7. 本组织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8. 六张图(工艺流程、人流、物流图、场区平面图、场区周边图、污水管网) 9. 企业的自我声明 10. 组织针对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所形成的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及操作性前提方案和HACCP计划等文件, 11. 加工生产线、HACCP项目及班次的详细信息 12、企业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如执行企标,需收集备案印章复印件 13、生产加工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14、(1)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注册登记的法人资格(或其组成部分); (2)已取得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 (3)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4)已按认证依据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5)在一年内,未因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规或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5.1.2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2)有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5)加工生产线、HACCP项目和班次的详细信息;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船舶登记业务流程图
申 请 船舶 人 员
申请



受理

退还材料




船人

舶员



关部




登 记 机 关 领 导
主 省局 管
人 员
合 格
初审
合 格
复审
合 格
审批
合 格
确认
补充材料
退还材料 不 合 格
校核
不 合 格
制证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不 合 格
合格

证书签收





受 理 人 员 发证






存档



盖章




登 记 机 关 领 导
主 管 人 员

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识别号和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 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 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籍船 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 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 (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 抻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 5 张(正横 2 张、侧艏 1 张、正侧 1 张、 烟囱 1 张);(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三篇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三篇 篇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 □设立□变更□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撤销登记□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

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No:1870/CLR_10.131文件导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用外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各项工程所需的各种进场材料需要提供的资料

各项工程所需的各种进场材料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地基与基础 1、各种加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各进场检验报告。 2、混凝土、水泥土试块的强度测试报告。 3、单桩或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报告及其他地基质量检验报告。 二、桩基工程 1、钢筋、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准用证。 2、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书和准用证。 3、预制桩出厂合格证。 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1、钢筋、水泥、粗细骨料等原材料质量证书、准用证、生产许可证、交易凭证、复试报告、进口钢筋的商检报告。 2、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证明和塌落度检查记录。 3、混凝土强度和抗渗试验报告及评定结果和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四、砌体结构工程 1、砖、砌块、预制构件、水泥、钢筋等材料构件的质量证明书、准用证及进场试验报告。 2、后置埋件拉结试验报告。 3、混凝土和砂浆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工程 1、小砌块准用证、出厂合格证或复试报告。 2、砂浆混凝土试块报告。 3、水泥、钢材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 六、钢结构工程 1、钢材焊接材料高强螺栓连接、防火涂料、防腐涂料等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 2、钢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设计要求强度试验的构件试验报告。 3、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试报告。

4、高强螺栓连接产生预拉力或扭距系数复验报告。 七、装饰、门窗、屋面工程 1、各种原材料出厂质量证书、准用证、复试报告、及其它试验报告。 八、住宅建筑初装饰工程 1、原材料的出厂质保书、产品合格证、准用证、复试报告及其它试验报告。 2、煤气、给水试压试验报告。 3、排水管道的通水、灌水、通球试验记录。 4、卫生器具的盛水试验记录。 5、卫生间、阳台泼水试验记录。 6、电气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定记录。 九、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1、门窗产品的准用证、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材料的合格证。 2、门窗三性检测报告。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北京最新版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名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15第二版)

郑重承诺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的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资人签字) (清算人签字) 年月日 注: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②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由所从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③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申请注销登记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由所从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④个人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⑤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由清算人签字。 注销登记申请表 注:①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在“注销原因”栏内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警示限制”。 ②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需要海关等有关审批部门确认同意注销的,可单独提交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或由审批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审批部门盖章”一栏盖章确认。

③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法人企业应由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在“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的意见”栏内盖章,并对债权债务清理、职工工资情况及税款是否结清的情况详细说明;其他企业无需填写此栏。 企业注销登记审核意见表 一次性告知记录

船舶识别码办理

进口平台换旗流程 第一部分换旗前的基本条件 ?完成买卖合同签订 ?出具平台交接证明 ?注销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 ?法定证书在有效期内或已经执行检验 ?已获海事局颁发的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 ?只要资料证书齐全,平台在哪里都可以办理。 注:所有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版 第二部分换旗流程 一、船舶船名核定 船舶所有权人办理船名核定 二、船舶识别号办理(5个工作日) 1.申请地点 从境外购买、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或者船舶由其他用途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在申请初次检验或者相应检验手续前向拟申请船舶登记地的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2.所需资料 a)船舶识别号申请表; b)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 身份证明文件;

c)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光船租赁合同; d)属新建船舶的,需提交经批准的船舶设计资料;其他船舶提交船舶基本 技术资料。 e)平台有效的法定证书(如果证书过期,但已检,需出具证明文件),证 书有效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办理国籍证书。 3.办理周期(至少一周) 受理船舶识别号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审查意见报中国海事局。 中国海事局结合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复审,对符合规定的在2个工作日内授予船舶识别号,并发放船舶标识电子标签。 三、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 1.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a)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b)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c)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d)申请表、所有权取得的合同、交船确认书、勘验报告、平台照片、海关 完税免税等证明,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营 业执照为合营公司的需提供出资比例证明-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查询打 印盖章) 所有资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核验.

工程进度款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工程进度款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一、工程款支付证书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四、监理费支付申请表

工程款支付证书 工程名称:编号: 致:(建设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第X款XX.X条约定,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并扣除有关款项,同意本期支付工程款共(大写)(小写)。请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 其中: 1、承包单位本期申请报款为:元。 2、经审核承包单位本期应得款为:元。 3、本期应扣款为: 本期应付款: 4、请建设单位核实确认予以拨付。 附件: 1、承包单位的工程付款申请表及附件; 2、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编号: 致:(监理单位) 我方已完成了工作,按施工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该项工程款共(大写:)(小写:),现报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请予以审查。 附件: 1、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承包单位(章): 项目经理: 日期: 监理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章): 负责人: 日期: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依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1、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3、规范、人工费价差、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5、主要材料项目与价格表 6、分布分析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计算表

监理费支付申请表 工程名称:XXXX 致:(建设单位) 本月工程量已完成投资金额元整,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于2013年月日前支付该项工程监理费共计(大写)(小写)。现上报工程监理进度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 其中: 1、监理费: X3.3%X50%= 元。 附件: 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监理单位(章): 日期:建设单位审批: 建设单位(章): 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下简称《船检条例》)和《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检条例》规定的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法定检验资质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依据本规则对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资质认可和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通过资质认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可证书》),方可从事船舶法定检验及签发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第五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保持与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船舶检验机构应对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国务院交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的机构。 (二)船舶检验分支机构,是指船舶检验机构下属、实行业务分

工的检验机构。 第二章资质分类及资质认可条件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资质分为A、B、C、D四类。经主管机关资质认可,具有A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在内的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B 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具有C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具有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KW《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定义的第五类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八条船舶检验分支机构,在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可以从事分工确定的检验业务范围的法定检验。 第九条申请D类资质的船舶检验机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机构的设立符合《船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贯彻执行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规范和规定; (二)具有承担相应检验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其他相关的设施和设备,以及满足检验业务所需的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三)内部机构设置合理,满足检验业务的需求; (四)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五)具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验船师;

(完整word版)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新办证、换发正式证、延续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见附件1,国、省控企业一式四份),并交电子版。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法人代表委托函。 (五)近期环境监测报告(自申报日期近半年以内监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及批复。即:环评审批文件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环评报告书或表、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批复);其它环境保护审批合法有效文件(一控双达标文件等)。 (七)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设施、设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写明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合符国家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情况,年排放污染物多少吨,可参考环评中总量控制情况。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需写清总量削减情况)。 4.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需分别写明水和气各有几个排污口,是否编号且设置标识。水排放口需说明排放口位置,形状,是否可视化,排污口是否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按照《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采样点,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和流量计等。气排放口需说明排气筒数量、高度,是否设置便于人工采样、监测

的采样口,采样口的设置应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等,最好附排污口照片)。 5.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设备情况,包括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验收及与环保部门联网证明等。(若无,则不必提供) 6.近两年排污费申报及缴纳情况(需复印近两年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费缴纳发票)。 7.进两年遵守环保法规和受处罚的情况(需由监察大队出具环保守法证明)。 8.生产过程中产生危废的企业需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资质证明及危废转移联单等)。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九)、换证需将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还。 二、办理法人及法人代表变更提供如下材料: 1、提供企业变更申请; 2、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3、原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正式证年审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一年内监测报告一份; 3、产生危废的企业提供上年危废处置相关资料(包括接收单位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上年危废转移联单等) 4、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河北省内河船长5米登记办法

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 船舶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通航水域内船长小于五米船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船长小于五米船舶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但是,船长接近五米的机动船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县(市、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长小于五米船舶登记工作。县(市、区)未设置海事管理机构的,设区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船长小于五米船舶登记工作。 第四条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第五条船长小于五米船舶名称采取序列编号形式。船名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编号顺序依次分配。 第六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事先向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名称。 船舶所有人应当将船舶名称牢固地标示在船舶的明显易见处,拍摄船舶照片。 第八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对经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建立船舶登记簿,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 船舶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 船舶建造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名称、地址; (六) 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船舶注销登记所需提交资料 1、注销登记的书面报告; 2、办理注销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4、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IC卡原件、 连续概要记录原件; 5、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6、船舶买卖合同原件; 7、船舶交接文件原件; 8、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 1、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的船舶注销后应把DOC副本原件、DOC 年度签注、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保安证书交还发证机关,并向宁波海事局体系办提交船舶退出公司体系的报告。 2、安检簿、签证簿、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保安计划的原件也应带回公司。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浙江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舶监督处 受理岗位:受理员 申请人: 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5.光船承租人同意注销(提前终止光租时)。 提交材料: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6)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临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经办理(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3.抵押权注销登记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3)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提纲 一、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东结构 1、公司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比例; 2、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目前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 3、提供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设立或变更时经政府部门批准,提供批准文件; 二、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 1、公司主要产品及业务; 2、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 3、公司主要资产状况:土地、房产、主要设备等的数量、购置价格; 4、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技术质量认证、GMP认证、GSP认证等文件(复印件); 5、公司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公司主要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抵押情况; 三、公司治理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 1、公司组织结构图(包括参控股企业); 2、公司参控股企业的业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介绍;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专家介绍; 四、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 1、公司股东从事业务情况介绍,是否从事或投资于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公司主要客户清单,公司产品的销售方式; 3、公司主要原料供应商名单,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方式,公司主要设备的采购方式; 五、公司对外重大合作合同、法律诉讼情况; 六、公司设立以来资产重组(资产出让、资产收购、股权转让、收购等情况) 七、公司发展规划,近期资金需求,拟投资项目情况。

尽职调查提纲 一、行业调查 1、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是什么(行业的市场走向) 2、行业总市场容量、其增长率及其判断依据 3、行业内影响企业利润的因素 二、产品市场情况 1、产品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及市场份额分布 2、公司产品主要竞争对手的名单及对竞争对手占有市场份额的分析 3、公司在产品技术、价格、分销渠道及促销手段等方面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相互优势所在,公司优势的判断依据、对方优势的相应对策) 4、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潜在竞争对手及其可能进入的时间分析) 5、公司如何与正在研制同类产品的大公司竞争 三、销售策略 1、公司目前的销售体系是直销还是通过代理商,与代理商的关系如何? 2、现阶段销售战略或计划,该计划中的要点是什么?如遇较大阻力将如何调整? 3、产品或服务的推出到形成实际销售的时滞有多长?(产品推销周期) 4、现有市场对产品的认知度有多少,如何开发潜在消费需求? 5、产品或服务步入成熟期后的营策略 6、现有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及经验 7、产品的定价策略及公司现有产品定价是否考虑了竞争的市场因素 四、公司经营情况 1、营销状况 1.1 公司的组织结构 1.2 公司收入构成明细及产品销售明细 1.3 销售程序说明 1.4 企业的主要供应商 1.5 分销渠道与促销手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解决方式 1.6 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及人数,人均销售收入 2、生产设施及生产状况 2.1 生产设施与用地说明、是否拥有所有权 2.2 生产设施的新旧程度 2.3 现有生产设施及场地是否能满足企业计划中的扩张需要,如不能如何解决 2.4 生产原料说明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船舶所有权及/或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经营人名称(盖章)年月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船名(汉字)(拼音)曾用名 初次登记号船舶呼号编号 船籍港原船籍港船体材料 船舶种类船舶价值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改建日期及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推进器种类;数目 航行区域取得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电话 船舶共有情况: 附送材料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船舶临时国籍登记与光船租赁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地材料.)

船舶所有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船舶名称核定通知□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申请人地合法身份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船舶技术证书及其复印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原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适 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委过经营地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及其复印件(新造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书及其复印件(异 地建造船舶)□ 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共有情况)□ 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书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书等等),建造中 地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及其复印件(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合资公司出资额地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地船舶)□ 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地未进行登记抵押地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地文书及复印件□ 船舶技术资料及其复印件□ 寸船舶照片张(正横张、侧艏张、正艉张、烟囱张)□ (十八)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地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地规定,还应提交在渔监登记时地原始材料及其复印件(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地证明文书等)□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 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 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 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其 他手续。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 不同意□ 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 不同意□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 不同意□ 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公司注销,申请人为本公司,加盖本公司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2. 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3.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船舶注销登记业务流程 一、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船舶注销变更登记的办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船舶注销变更登记业务流程为层级审批流程; 2.本流程包括所有权注销、(临时)国籍注销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3.本业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岗位职责 (一)受理人 1.负责申请的受理; 2.负责决定文书的发放; 3.负责标记文书编号; (二)初审人(业务主管人员) 1.负责审核收存的申请材料; 2.负责制作决定文书; 3.负责材料归档、业务台帐登记、确认文书编号; (三)复审人(部门负责人) 1.负责收存申请材料的复核; 2.负责提出拟处理意见; (四)审批人(单位领导/分管领导) 1.负责审查审批事项; 2.负责提出批准结果。 各单位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以设置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归档等业务分工,可灵活安排各岗位从事相应业务工作。从事上述业务的专职人员可以相互兼任,但不得违反如下原则:证书管理和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印章管理和证书制作不可由同一人兼任;初审、复审和审批岗位的人员不可以相互兼任。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 1. 受理人收到船舶注销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查: (1)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 操作提示: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操作提示1:可通过基础数据库对船舶数据信息进行校核; 操作提示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2.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操作提示1:对资料完备性等情况有疑义的,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申请材料收存单》,收存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处理;5个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的,将视为受理; 操作提示2:需核对原件但不留存的,受理人审查和原件一致,复印留存并签注,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只须留存复印件不需提交原件的,由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署名并签注日期,受理人签收留存。 3. 受理人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初审人。 ※受理材料清单及注意事项: 1.所有权注销 (1)《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书; (3)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 (1989年12月23日(89)交安监字7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解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的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点)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第五条拟拆解的废钢船需要进港的,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第八条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两份)。 第九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船上的有关船舶文书和航海图书、资料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应尽早驶往或拖至拆船场(点),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动态。自航的废钢船应具备安全驶往拆船场(点)的条件;非自航的废钢船需要拖带时,应申请船检部门检验并出具拖带证明后方可拖带航行。

渔业船舶注销抵押权登记操作规范

渔业船舶注销抵押权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注销抵押权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主体:北海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申请渔业船舶注销抵押权登记,需是船舶抵押合同解除并经审查合格后的渔业船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实施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 (二)实施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 六、申请材料 1.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2.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3.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注销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上的抵押登记记录,收回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存入该船登记档案。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办理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 30-17:30 十一、办理地点 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审批窗口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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