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9)徐刑初字第61号 精品
(2019)徐刑初字第61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徐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某号。
2019年11月4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翻译人,某学院学员。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9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及其翻译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接购毒人员王某电话,双方谈妥以人民币380元的价格成交1克毒品,并约定在本市沪太路中山北路****易。
同日21时30分许,在交易地点将2包白色粉末净重088克贩卖给王某并收取毒资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经鉴定,上述2包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工作情况,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毒品、毒资照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