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对皇权的制约因素

论中国古代对皇权的制约因素
论中国古代对皇权的制约因素

[中国古代对皇权的制约因素]

资料搜集:刘海锦张馨予白雪纯高雯资料整理:钱一如

指导教师:周军

2013年6月16日

中国封建社会中皇权至高无上的说法缺乏辩证分析。皇权不是孤立的存在,必须与其它因素结成对立统一、相互制约的关系,因而至高无上并非无条件地超越一切,达到无所顾忌的地步。以下是对部分朝代制约皇权因素的分析:

一、秦汉时期

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创建时期,为了完善和巩固统治,最高统治者创立了较系统的官僚体系,宰相制度也应运而生。秦汉宰相制度在皇权的制约下,特点鲜明。

1.秦汉时期宰相出身复杂,人数有变化

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国家组织初步定型时期,自夏至战国两千年的发展,国家组织达到了初步成熟,古代官吏的选任制度也初步定型,这一时期官吏的选任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荫任制、征召辟除制、察举制,此外,尚有军功、纳赀等途径。选管制度的不同,使宰相出身复杂。

荫任制度是先秦官制的遗留,秦朝时表现不明显,但一些职业性较强的官职较突出,如“史官”、“工官”、“乐官”等。

征召制是秦汉时期由皇帝直接下诏征求士人并辟任为官的制度,征召制的特征恰恰与荫任制相反是“德举”,是皇帝选拔人才的善举。征召的对象,一般是“隐居之士”中的德高望重者

察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包括了上述两种制度的某些内容,荫任制度、征召制度也不乏有才能者进入宰相系统,同时这种制度也包括了

军功、推荐等方式登上宰相之位的。通过这个时期的选官制度,我们可以得出宰相出身差别非常大,是秦汉的第一个特点。

宰相人数也有变化。公元前221年,秦国在统一六国后就着手建立和健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以巩固其对全国的统治,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在皇帝之下设置一整套官僚系统,在中枢机构中主要官员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但实际上,自秦统一后,太尉一职并未任命任何人,只是虚设其位而已,而御史大夫的地位则低于丞相,这样并未形成“三公”制度。

虽在西汉初年,设有太尉一职,但宰相的权力更是迅速膨胀。仅丞相可称之为宰相,“三公”制度开始形成。到汉武帝时为了加强皇权,其将宰相之职一分为三,分别设置丞相、大司马、大司空三者地位一样可称为宰相。自秦到汉宰相系统内部的人员由开始的一个发展到汉朝末期的“三公”并立。

2.宰相的办事机构庞大。职责权限大

秦统一六国,对战国时代的政治制度做了全面总结,废除了各国复杂官僚系统,建立了权力集中、规范统一的国家组织模式。“汉承秦制”,宰相的人数也不过为三,很难应付统一国家的众多事务。因此,办事机构产生了,汉朝设丞相府(相国府),三公并列时期,宰相办公处称“三府”,丞相府、大司马府、大司空府,最后改定为太尉府、司徒府和司空府。

在秦朝时候宰相可单称为丞相,那么这时候,可谓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具有仅次于皇帝的权力,那么丞相就在很多方面干涉皇帝

的决策。例如秦朝丞相李斯曾建议皇帝实行郡县制,焚书坑儒等,到后来甚至协同赵高授改诏书立胡亥为二世皇帝等。这表明在秦朝时丞相有着相当大的权力。

西汉时期三公并立,宰相的职责无所不统,无所不包,几乎参与了所有国家重大事务的决策,还掌握选用官吏、总领百官朝议和奏事,执行诛罚、主管郡国上计与考课,封驳与谏详等权,还有一定的立法、司法和军事权。西汉时期,宰相涉权之广,职权之重,是后代宰相无法比拟的。

东汉末年一代枭雄曹操担任丞相一职,权力于皇权之上是前无古人的。相权过于强大,必须威胁到皇权的统治,在汉朝后期,作为最高统治者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皇权。

3.汉武帝以后相权开始被皇权削弱

秦统一六国后,推行郡县制,全面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皇帝拥有国家一切最高的、不受约束的权力,这是秦代开创的皇帝制度的根本特点,然而在这种制度下也存在着一个宰相集团,由于制度的弊端,这种矛盾自始至终存在。西汉初年,丞相多由功勋卓著、德高望重的大臣出任,地位非常显赫,在这种政体下,皇帝通过丞相治理国家,丞相既对皇帝负责,协助皇帝处理国家大事,又是百官之长,万众翘楚,在一定意义上相权制约着君主的权利,特别是在汉初,丞相的权力都相当大

汉武帝时期,削弱宰相集团权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大,他一反汉初用诸侯、功臣为相的惯例,提拔平民出身的儒生进入宰相集团,同时也吸纳一批有才华的文人学士为侍中,加强自己的谋议群体,提高决策能力,这样一来,削弱了宰相的地位,使君主专权的程度大为提高,同时也对宰相集团内部的三公制度进行改革。丞相、御史大夫被废除,改置司徒、司马、司空,然而这一改革并不是名称上的改变,实质上是在酝酿一次结构的改变,在新的三公排位中,司徒排位于司马之下,并不拥有丞相的职责与行使丞相职能,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不复存在。这样,在朝官中有了内朝和外朝之分,由尚书、中书、侍中等组成的内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而以丞相为首的三公宰相则是外朝,逐渐成为执行的机关了,中外朝的形成,显示了统治权力的高度集中。

汉末丞相虽不复存在,但是废除丞相职能的社会条件与制度准备却显不足,于是,出现了一种新的行使相权的永尚书事制度。东汉时期,尚书的地位进一步提高,虽然“文属少府,称尚书台,”但事实上是国家的政务中枢,东汉时人认为“今之三公,虽当其名而无其实。选举、诛赏,一由尚书,尚书见任,重于三公。”

自西汉末开始,录尚书事即在国家组织中担当了非常重要的责任,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丞相撤销之后,尚书实际上成了没有丞相之名的丞相,宰相系统进一步分化,皇权更加集中。

二、唐朝

在唐代,皇权受到来自天人两个方面、四条途径的制约。其一,

君权神授说、天人感应说,致使皇权受到昊天上帝的监临,实际上是人们假手于天,限制皇权。其二,中央机构中,中书省决策,起草诏令,门下省把关,审查诏令,尚书省执行,贯彻诏令。皇帝个人意志受到中央机构职能的制约,不可能达到颐指气使、为所欲为的地步。其三,史官记载皇帝的言行,皇帝不能过问,使得想要留下好名声的皇帝受到约束,刻意规范自己的言行。其四,谏官和臣僚的谏诤职责,从方方面面批评皇帝,使皇帝的言行受到限制。

1.昊天上帝对皇帝的监临

唐代依然奉行君权神授说和天人感应说,对祭祀昊天上帝制定了空前完备周密的礼仪,并把各种自然灾变理解为上天对皇帝的警戒和惩罚。这样,在天帝之前,皇帝不再有君临世间的那种威严,而是降身份为臣,谦称御名,行跪拜礼。这就使得皇权的"至高无上"成了"有上",把虚本位的天帝置于皇帝的顶头上司的地位,对皇帝加以监临。

天神观念的根深蒂固,必然会在唐代形成一种管束限制皇权的力量,凭借自然灾害,一方面促使皇帝主动自律,一方面由人们对皇帝作被动他律。这种天人感应说,从哲学角度着眼,无疑是荒诞不经的,但从政治角度着眼,却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唐代社会假手于"天谴",逼迫皇帝检讨错误,克己尽职,臣僚背靠老天爷这个后盾,也才能壮着胆子针砭时弊,限制皇帝荒怠政事和作威作福,便构成对皇权制约机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总还是有益的现象。

2.中央机构职能对皇权的制约

中央机构的职责在于协助皇帝处理政务,但不同个体的并存必然导致矛盾。唐代以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为中央机构的主干。唐朝建立伊始,三省虽有一定的分工,但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侍中,以及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左右仆射,都是当然的宰相,偕同带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宰相头衔的其他宰相一起,参与最高决策活动。宰相们平章军国大事的办公处所称为政事堂,起初承北朝重门下官的旧制,设在门下省,后来重心转移,改在中书省。这样,三省的分工便明明白白地确定下来,即中书省出令,为决策机构,门下省封驳,为审议机构,尚书省执行,为行政机构。关于三省的工作程序,朱熹具体介绍道:"唐初每事先经由中书省,中书做定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付门下。或有未当,则门下缴驳,又上中书,中书又将上,得旨再下中书,中书又下门下。若事可行,门下即下尚书省,尚书省但主书填'奉行'而已。"

这里涉及一个问题,经过集体审议成文的诏敕是否都是皇帝个人的主张?换言之,皇帝个人的主张是否全部贯彻,是否被修正、补充或驳回,皇权是否达到颐指气使、为所欲为的地步,是否受到中央机构职能的制约?

中国封建社会的皇位继承制度,并非按照经文纬武的标准来选拔一国之主,不免会有毫无治国能力的幼冲、昏庸、痴呆者尸其位。即便是英明的皇帝,也不可能对纷乱如麻的国事了如指掌,件件都意匠经营,应付裕如。这就需要在君主体制下尽可能地由臣僚陈述意见,

集思广益,形成决议,然后以皇帝诏敕形式颁发。中书省从皇帝那里取旨,由机要秘书中书舍人草拟初稿。中书舍人们若意见不一,可各执一端,签名负责,称为"五花判事"。然后由中书省审查修改,再由门下省把关驳正。诏敕是否妥当,关系到政治的成败和国家的兴衰,因而诏敕的出台绝不能草率,严肃的皇帝懂得这个利害关系。

3.修史制度对皇权的约束

我国古代重视编修当代史,设置左史、右史负责记载当朝天子的行动和言论。唐代设史官起居郎和起居舍人,相当于古代的左史和右史,要侍从皇帝,搜集情报,及时纪录。这些资料再由修史官编纂为皇帝的起居注和实录,以及国史。

以上这些就是我们对于古代皇权制约因素的讨论与研究。通过不同形式、多方面的了解,加深了我们对于历史的兴趣,相信本次研究性课题的成果会对我们日后的学习生活起到很大的作用。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 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 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 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 三敕 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 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 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 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 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 2 统 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 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目录 前言 (2)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2) 2.法律的渊源 (2)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2) 2.2.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 (2) 3.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3) 3.1.判例的效力 (3) 3.2判例的发布 (3) 3.3.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3) 3.4判例的运用 (3) 3.5判例的清理的废止 (4) 4.总结 (4) 5.参考文献 (5)

论中国古代法律特征及其缺陷 内容摘要 在中国现时法渊源中,只有成文法规范,没有判例。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导致在一部成文法典颁布后不久,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但仅凭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其优点。因此,笔者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论证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构建判例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法的渊源判例制度建立 1.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 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2.1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

论中国古代的自首制度

论古代的自首制度 摘要: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关键词:自出;自告;自首;投首 一、自首制度的缘起 犯罪后未被官府捕获或犯罪事实未被发觉之前,官府对于主动投案坦白的犯罪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制度,即是古代的自首制度。 在自首制度的缘起上.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自首制度萌芽于西周时期。这一观点的依据便是《尚书·康诰》中的“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宋朝蔡沈对此解释为:“既道称道尽输其情,不敢隐匿,罪虽大,时乃不可杀。”即犯罪人已经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虽犯罪或大,亦不可杀。明朝学者认为:“此后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所出也.”[t]但这时的自首制度仍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首.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特点,将犯罪事实全部交代出来并不等同于自首,它同时也包括了坦白的情形。历史地考察,作为萌芽时期的自首,虽然范围与其后历朝的自首以及现在的自首有所不同.但它无疑为自首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秦汉时期是我国自首制度的确立时期.我国秦朝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并将之上升为刑法理论,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刑法的理性认识.自首制度作为重要的刑法制度之一,和其他刑法制度一样在当时都达刭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关于自首,秦律《法律答问》中规定:“隶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备系日(押到期满)。”(城旦舂,城旦是长期沉重的苦役刑,最初得名于修筑长城的苦役.后来就成为苦役刑罚的泛称。《汉1日仪》说:“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吲)又如:“司寇盗百一十钱,先自告,当耐为隶臣,或日赀二甲。”(隶臣、隶妾是一种带有官奴隶性质的终身劳役刑):“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意即携带借用的官府财物逃走,如能自首就以逃亡罪处罚,免盗窃罪。如果被捕获,按赃数以盗窃论处:如果盗窃罪轻于逃亡罪,则仍以逃亡罪论罪。这些规定表明.本应处重刑者由于自首而减轻处罚.自此,自首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已经明确规定在刑法之中. 刑法中的自首制度在汉朝不仅有所发展.而且更加完善。汉律规定“先自告,除其罪”,自告即自首得减免刑罚。《汉书淮南衡山王传》载:“(衡山王少男刘孝)闻律先自告除其罪……即先自告所与谋反者枚赫、陈喜等……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从现有史料考察,这种“自告除其罪”的规定,只适用于官吏谋反、枉杀人和农民的叛乱。在具体适用中还必须遵守以下一些条件:1.如果是共犯或犯罪集团,而为“造意”与“首恶”者,即使先自告也不能除其罪.2.如果一人犯数罪.只能赦免其自首的罪行:对于其没有自首的犯罪,依法 照样予以处罚。由此可知.汉律关于自首的规定还是比较详备的.有学者认为,汉律中规定“先自告除其罪”的用意在于:一是针对这种犯罪而采取的一种斗争策略,即分化瓦解谋反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评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概述 我国古代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根据确切史料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从那个最早的法官皋陶到清正廉明包公,几千年的社会光阴,给我们留下了一笔丰富的遗产,那就是,我国古代的司法制度。 中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的特殊设置,使得司法的内涵异常广泛,主要包括官置、诉讼、审判、监狱和监察,这五个方面共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核心部分——司法制度。同时,他们之间又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当然,其中的各部分也是不同的,各司其职,共同保证封建司法制度的运行。但是,由于涉及方面过于宽泛,我们最主要是针对古代司法中的审判行为进行阐述。 二、关于古代司法审判行为的评价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哲学矛盾论的观点,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应该一分为二看问题。当然,评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是一样的,也应该看到它的两面性,也就是它的和进步性与落后性。 (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进步性 1、取得证据的灵活性 可能一提起古代的司法制度,我们大部分人心中的画面都是血淋淋的考讯,但是我们应该去分清楚影视剧的情节与现实的考证,大量的文献资料告诉我们,在古代也是讲求证据的,甚至于今天有过之而无不及。即使是必要的考讯,那也是有限度的。如:《唐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宋刑统》规定:“诸监临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怕人致死者,各从过失杀人法。” 古代的法官不想今天的法官一样,可以不出庭而对案件做出判决。古代法官必须积极主动的寻找证据,在证据基础上做出严密的逻辑推理,判断哪些证据为真哪些为假,从而对案件真相形成一个命题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古代法官与现代法官的一个主要差别就是走出法庭的主动性差异。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司法审判中,历来把原告、被告以及证人的口供证据就不需要司法官吏在庭外进行收集。” 总而言之,在古代社会,证据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在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中,证据的种类以及通过证据获得案件真相的技术,还有证据的作用出现一种缓慢发展的趋势,到宋代则发展到了一个高峰,之后则又是一个较为缓慢的发展过程。从历代法官判案时证据的获得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检验获得证据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来看,秦代的司法鉴定就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秦朝的律法以及司法运作中非常重视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各种记录都要将案情的经过、所牵涉的痕迹记录在案,由法官来做出认定和裁定。到了宋代以后,无论是检验制度还是检验技术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其中的代表就是宋慈的《洗冤集录》。这样的文献和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其实这都表明了中国古代法官在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仔细观察,认真学习当地风情物理,善于思考,明辨事物之本质,从而在自己所做的司法判决中能够做到不冤枉好人、不错楼坏人的良好效果。 (2)以诈谲支书获得证据 关于诈字,在现在汉语中有三种解释,一是欺骗,二是假货,三是用假话试探以使对方吐露真情。此处所讲的诈与第三种含义最为接近。而谲则有欺诈之意。古代法官的善意欺骗在现代可能被看作诱供,而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然而在古代,法官运用诈谲之术取得证据,掌握案件真相,恰恰是法官智慧的一种体现、是其深思熟虑、尽心尽职的结果。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不同,证据作为定案的资源是非常有限的,如果过分的对其取证的方式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

论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成熟、定型 班级:09 文本⑴班姓名: 蒋旭学号:2009022011 内容摘要:从唯物论的角度来看,任何事物都是从无到有, 从雏形到完善的一个发展过程。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发展、成熟、定型的过程。选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 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经过千年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本文将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发展形成进行简单论述,同时也对古代选官制度对今天公务员选拔制度的影响进行简要阐述。 关键词: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科举制公务员 引言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 “三代以上出于学, 战国至秦出于客, 汉以后出于郡县吏,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 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 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一、世官制时期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客”, 据史家解释, 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 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在秦统一前后至察举制出现的这段时间里,选官制度是复杂而多样的。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军功即为按军功授爵;吏道即由“吏”(“吏”,这里专指官府的低级公务人员如“佐”、“史”之类)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公元前213 年,秦始皇接受李斯“焚书”的建议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便几乎垄断了秦仕进之途。 二、察举制时期期 楚汉之争后,刘邦建立汉王朝,国家得到统一。想要幅员辽阔, 强大统一的帝国国祚长久, 必然需要大批官吏。据《汉书?百官公卿表》统计, 汉朝“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么庞大的官员数量必然需要相对稳定的选官制度培养与选拔。汉代选官, 主要通过吏道与文学两条途径。汉王朝首先创立了察举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知识点汇编.

2013高考历史抢分专项突破: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知识点汇编 一、备考导航 政治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密切相关, 相互作用。学习和了解古代历史上重要的政治制度、政治事件, 探讨其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及其影响, 从而为现代社会的政治活动提供经验与教训, 是历史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封建社会专制统治有利有弊, 展望今后命题, 很有可能出现一些与当今干部人事制度、机构改革、民主化进程、反腐倡廉等热点相关联的古代政治制度的新题型。早期政治制度对社会伦理道德影响深远, 可联系全球华人祭拜黄帝陵和认祖归宗现象, 认识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形成的意义。 二、专题知识归纳 1、基本制度——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萌芽于战国 内容:①理论上,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②实践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 度。 (2建立于秦朝 内容: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内容: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 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 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 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特点: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 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 与通判互相牵制。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 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 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家族与父权制度 摘要:我国古代的社会是以家族为基础的父权社会,儒家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家国天下,并运用礼制与法律保障家族与父权制度。家是族的一部分,家族是国家的基础,维护家族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前提,父权是为维护家族稳定的核心。父权的范围很广,并受到法律的承认,包括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父权家长制对我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家族父权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与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1]家族和父权是家族主义的核心内容,父权是维系家族稳定有序的保障。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第一章家族篇,阐述了家族的范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家族的亲近范围是通过丧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服制度确立的。《礼记》云:亲亲以为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无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2]所谓亲属的范围,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界。随后,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权力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节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虽然之后随着君权的发展,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和国君手里,仍没有动摇族长或家长的初级司法地位。 近几年来, 许多涉足家族父权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诸多进展。关于族之来源,考之史籍,正如春秋时鲁国之众仲所言:“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肺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溢,因以为族。官有世功,则有官族。邑亦如之。”[3]我国古代社会为农业社会,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和家族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组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是以家族为基础的。重家族、重血缘、重伦理等是中国古代文化的固有特征,在古代法律中表现的极为明显,具体到家庭生活中,家长拥有管理监督生产和支配家庭成员的权力。而调整家长关系,维护家长权和族长权的法律,也就成了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费孝通先生“父子”纵向关系为传统家族主轴关系的理论暗示了处于父子纵向链条末端的“人子”首鼠两施、左右失据的尴尬地位。作为家族血脉延续的“人子”,如果没有自觉自愿承担起振兴家族的重任,就常常被长辈视为“小肖之子”,这也使父子间的冲突作为反复出现的典型意象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常态。[5] 一家与族的关系 家族在古代是一个复合名词,族的范围包括家庭,但是一般情形下,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个经济单位,为一个共同生活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关系。[6]中国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与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 夏商的司法制度 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神判”、“天罚” 3.监狱的设置 “圜土”、“夏台” 商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

士:地方司法官 蒙士:基层司法官 2.审判制度 (1)重案: 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 “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礼记·表记》 (3)量刑: 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 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 “圜土” “囹圄”:“所以拘罪人” 夏商的司法总结 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

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2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3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4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尽心断狱,甚之又甚。5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6三敕与民主司法7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这是后世八议制度的起源。8宣读行书制度:是后世读鞠乞鞠的来源。9审判程序:一般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一般要经过二审终审,三宥程序仅仅适用于贵族。10法律宣教制度,周礼的悬法象魏很可能是最早的法律宣传普及教育制度。 3)司法较前代之发展:1体系更加完备,制度更加成熟2统治放于司法权下,权责进一步分明3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严格人性化,重视对人的法律教育。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司法制度 (一)司法改革 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 业官僚掌握。 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行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

专题一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知识整理

专题一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知识梳理】 一、西周时期的政治制度 (一)分封制 1、目的:巩固周朝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2、基本内容:①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别授予王族、功臣、先代的贵族,让他们建立诸侯国,拱卫王室;②被封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③有为天子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朝觐述职的义务;④受封的诸侯在他们的领地,有设置官员、建立武装、征派赋役的独立性;⑤受封的诸侯在自己的封疆内,对卿大夫实行再分封,封其后代为士;⑥士以下不再分封。 3、作用:积极作用:加强了周朝的统治,开发了边远地区,扩展了统治区域,形成了全国的交通网络,形成对周王室众星捧月般的政治格局,使周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强国。 局限性:容易形成割据势力。 (①受封诸侯有一定的独立性;②生产力发展,一些诸侯国势力壮大;③西周后期受破坏; ④春秋时期,楚王问鼎,是诸侯对分封制的公开挑战;⑤春秋战国诸侯争战,天子管不了; ⑥战国末期,大部分王室土地被秦国吞并,周王室全失分封大权。分封制逐渐被郡县制取代,慢慢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 (二)宗法制 1、基本内容:是由原始社会的父系家长制直接演变而来,用规定宗族内嫡庶系统的办法,来确立和巩固父系家长在本宗族中的地位,保证王权的稳定。 2、特点:①最大特点是嫡长子继承制;嫡长子、嫡长孙为大宗,其余诸子为小宗;大宗和小宗是相对而言,小宗必须服从大宗,在亲缘上是兄弟关系,在政治上又是君臣关系、上下级关系;只适用于同姓贵族之间,与异姓贵族间的关系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 3、与分封制的关系:和分封制互为表里的具有政治性质的制度。 4、作用:①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②有利于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③与王位世袭制、分封制一起,构成了夏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的主体,成为我国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享受特权的凭借,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①神权与王权结合;②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③以世袭制、宗法制和分封制一起构成政治制度的主体,形成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④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形成权力的高度集中。

中国监狱的历史发展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第一单元 第一专题监狱的历史发展 一、监狱的产生 以中国为例,说明监狱的产生问题 中国监狱的产生 马克思主义认为:_____ 1、原始社会——没有也不需要监狱 2、原~向奴~过渡——监狱胚胎形式 皋陶造狱的传说 社会背景 经济条件----私有制 政治条件----阶级分化 关键现象战俘的处理 肉体消灭→牺牲→劳动力 胚胎监狱 牢——本意和引申义 “系用徽墨寘于丛棘” 3、前21世纪夏朝建立——监狱正式产生 监狱形式 圜土——土筑圆形围墙用以拘押囚犯 法律制度 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刑罚制度 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总结—— 1、中国监狱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而正式产生于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奴隶制时 期。 2、奴隶制监狱产生的同时,也建立了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和刑罚制度。 3、奴隶制监狱是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4、中国监狱的产生是中华民族较早步入人类文明时代的标志。 (一)监狱的产生条件---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 监狱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和

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也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从人类阶级社会发展史的角度看,监狱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监狱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受到经济基础的决定性影响。 同时,由于社会、政治、历史、文化、法律等因素的影响,监狱现象又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情,都会产生不同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 (二)监狱的产生时间及过程 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必须以共同劳动的形式才能维持生存,劳动产品实行平均分配,生产资料是原始社会公有制。 当时,没有阶级,没有阶级之问的压迫和剥削,没有犯罪,也没有监狱。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劳动产品出现了剩余,这些剩余的劳动产品逐渐成为氏族首领使用权力占有的私有财产。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劳动组织单位,生产资料由原始社会公有制逐渐转变为家庭所有制,劳动产品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私有制的产生导致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人类社会也就从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开始进入到第一个阶级社会。 伴随着阶级的产生,出现了国家组织形式。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以国家的意志体现出来,这就是法律。 违法者被视为犯罪,对犯罪者要进行惩罚,由此出现了刑罚和监狱。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进行统治的工具。 二、监狱的演变过程 监狱从产生至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监狱的发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相适应。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先后出现了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和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古代监狱的主要特点是残酷、野蛮、落后,刑罚以生命刑和肉刑为主;监狱是一个变相体罚的场所,很难谈及监狱管理制度,监狱行刑理论更是无从谈起。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教案)

会考复习一: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教案) 三维目标: 知识与能力:理解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基本内容;分析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了解秦的统一;了解郡县制和皇帝制度的建立;知道汉朝州刺史的设置;知道唐朝三省六部制;了解元朝的行省制度;概括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知道明朝内阁制度的确立;分析清朝设立军机处的影响;分析明清君主专制制度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过程与方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做到史由证来,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根据已学的历史知识和提取出来的有效信息,对某些观点的立场、态度、倾向作出判断。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对秦朝统一的意义分析令学生明白祖国统一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认识明清专制主义的危害。 重点: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的主要史实。 难点:史论结合分析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概括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分析明清君主专制制度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导入:(投影标题及会考条目,解释标题) 师:“古代中国”是指:夏商周至1840年。“政治制度”有哪些? 生:分封制、宗法制、皇帝制度…… 这些制度可分为两类:中央政治制度和地方管理制度。 一、中央政治制度 1.皇帝制度 师:秦朝确立了哪些中央政治制度? 生: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 师:皇帝制度是由谁首先创立的? 生:秦始皇嬴政。 师:请同学们阅读教材第12页学习思考第一段,说出皇帝制度的特点。 生(阅读后作答):皇权至高无上。 师:皇帝确立起天下独尊的地位,并集行政权、司法权和军事指挥权于一身,从而确立起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政体。这一政体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一直到辛亥革命才被推翻。 皇帝集中各种权力于一身以后,每日要处理的政事繁多,于是设丞相制度帮助皇帝处理政事。秦朝的丞相权力极大,威胁皇权,那怎么办? 生:削弱相权。

古代法律制度

第二节古代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都是古代的法律制度。一方面,两者各自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有深刻区别;另一方面,多数国家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又都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之上的,因而,在许多方面也有重要的共同之处。换言之,两者所确认的生产关系不同,所反映的国家意志的阶级属性不同,但是,在体现自然经济关系和专制政治关系的一般规律方面,却是相同的。 一、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由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在发展到极端的奴隶制法中,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即,法律完全不承认奴隶是人,而将他们视为纯粹的财产。由于奴隶在任何意义上都被法律归入财产,他们也就不能享有任何权利,而只能成为权利客体,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由主人任意处置,包括出卖或处死。在相对温和一点的奴隶制法中,法律可能要在绝大部分的社会关系中否认奴隶的人格,而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承认奴隶有不完全的法律人格,即,在某些事项上被法律当做人来对待,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其他事项上仍然被视为非人即财产,仍然只是权利的客体。例如,古希腊某一时期曾有过这样的法律规定:一个奴隶如果受到主人极端虐待,可以要求主人把他卖给另一个人;因负债而成为奴隶的人,可以用赎金赎回自由;无正当理由杀死奴隶的人,要被施以惩罚。这些规定,在人身权关系的某些特定事项上,承认了奴隶享有某些有限的人身权。当然,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如何,以直接占有人身的方式来实现剥削和压迫,这确实是阶级统治最野蛮的形式。 (二)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奴隶制社会是刚刚脱离了蒙昧状态的最初的文明社会,这就决定了奴隶制法必然带有野蛮、残酷的特点。例如,在古雅典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之前,处于正在成长过程之中的法律制度曾规定(德拉古立法)偷窃水果和蔬菜的一律处死,甚至连“懒惰”也要处死。在奴隶制国家和法律最终形成之后,为了维持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秩序,更是

中国法制史2008年1月-2014年4月论述题及答案

1、试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P27 一、矜老恤幼原则。对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西周时已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 三、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在行刑时,有可轻可重的余地时,应从轻;在遇到赦免的机会时,应从重罪之上进行赦免,体现疑罪从轻原则;并要求对疑案,应征求大众的意见,当大家都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情形时,应赦免其罪,体现众疑从赦原则。 四、世轻世重原则。西周统治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对新征服的国家,应用轻典去治理,以安抚人心,巩固统治;对社会较稳定的国家,就应以常刑对待;对待社会动荡的乱国,要运用重典去达到社会的治理。 2、试述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及其历史意义。P45/46/47 郑国铸刑书:约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于鼎”,既预示着法的权威与神圣,也是用鼎这一载体表明法的稳固与彰明。晋国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时,公之于众,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历史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3、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P56 一、事皆决于法: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从政治到经济、从生产到生活,一切均有相关法律进行调整。 二、法令由一统: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三、轻罪重刑:这是法家的重刑主义理论,以期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论中国古代监狱的发展特点

论中国古代监狱的发展特点 内容摘要: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国之一,根据地下文物发掘考证,至少在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已经形成了以夏为代表的相对统一的国家形态,继而也揭开了中国监狱发展史的帷幕。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在中国从夏朝建国进入奴隶社会以来,历代统治者无不利用其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其阶级统治秩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地理环境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狱的发展表现出了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独具的规律和特色,至今仍有许多可资借鉴的内容。 关键词:古代监狱发展特征 本学期选修了监狱法这门课程,加深了对监狱这一国家暴力机器的了解,再联想到看过的讲述不同时期事件的电视剧中所出现的形形色色的监狱——从《封神演义》中的“画地为牢”到封建社会的“天牢”“地牢”,再到《越狱》中现代化的福克斯监狱,于是产生了去了解一下中国历代监狱的想法,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产生了这篇文章。 由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地理环境和专制政治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监狱的发展表现出了有别于世界其他国家的独具的规律和特色。一、中国监狱的发展历史悠久。监狱的产生同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一样,经历了一个缓慢孕育的过程。中国广为流传的皋陶造狱的传说,其时间就可追溯到尧舜时期。相传皋陶是舜时期掌管刑法的长官,曾被禹推举为继承人,但他先于禹去世。他善于料理狱讼,遇到难案“令神兽獬豸以角触着直者,以知人善恶, 明辨是非”○1。当时也出现了像对待野兽般的原始的关押拘禁方式和设施,如古文献记载的“系之徽墨于丛棘”○2.可见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有了刑罚和监狱的雏形。随着阶级和国家 的出现,犯罪、刑罚和监狱也就应运而生了。禹传位给儿子启,正式确立了世袭制度,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的“家天下”局面。作为国家“附属物”的监狱必然然在夏朝产生,已成为不争之事实。国家与法律密切相关,夏统治者为了进一步加强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正式制定了《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奴隶制法典,说明夏朝有了犯罪和刑罚,而处罚犯罪就必然有拘押和执行刑罚之场所,由此也可推断夏朝有监狱的存在。在中国的历史文献中也可以找到诸多关于夏朝监狱的记载,如《史记.夏本纪》:“乃召汤而囚之夏台。”夏台又名“钧台”,在今河南省禹州境内,是夏桀设狱囚禁商族首领汤的地方,是一种特定的监狱形式,不是夏朝监狱的通称。“三王始有狱”指的是夏、商、周三代开始有了监狱。迄今已有四千余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监狱制度以及其中所蕴涵的丰富的思想文化内容,始终居于世界监狱发展的前列。中国监狱的历史不仅悠久,而且从未间过,由此辗转相承、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点鲜明、自成体系,体现了中华民族走向监狱文明所具有的特殊规律性,形成了内容极其丰富的不同于世界其他文明古国的传统特色。二、中国传统“礼法结合”对狱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礼与法的互相渗透结合,是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法制文明特有的现象。礼的主要作用在于“别贵贱”、“序尊卑”,从而确定“尊尊、亲亲、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等级秩序,具有“经国家,定社稷”的功能。自汉代儒家思想在我国“定于一尊”,礼法结合逐渐成为此后各王朝的治国思想和立法原则。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引法入律”到隋唐礼法的完全融合,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礼为主导, 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3说明礼法结合可以有效地推动国家机器运转,维护 ○1薛梅卿.中国监狱史[M].第二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2薛梅卿.中国监狱史[M].第四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浅谈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它与我们的人事制度中公务人员录用大体相当。 由于官吏担负着国家的日常管理职责,因此中国历代王朝的统治者都把官吏的考核选拔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并十分注意积累经验,完善制度。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和最高统治者的重视,从夏、商、周三代到明清,中国古代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选官制度体系。 对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研究,对于了解把握中国古代社会的政府管理体制、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管理,人员录用制度,尤其是从中汲取经验,对当今中国的政府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作简要的论述。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 选官制度是与国家同步出现于人类历史舞台。苏东坡说:“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段话,实际上划出了中国古代选官制度的几个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选官制度,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禅让制,而它的正式形成,则是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的事。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选官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大阶段,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三个时代。

夏、商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建立和初步发展时期。 据《礼记礼运篇》记载,当时诸侯传位和官吏任用,均是“世及以为礼”,即实行世官制。 在这种制度下,公门有公,卿门有卿,贱有常辱,贵有常荣,赏不能劝其努力,罚亦不能戒其怠惰。 至奴隶社会鼎盛的西周,世官制也进入鼎盛时期。 周世官制的特点是:它与当时推行的宗法制、分封制紧密结合。 那些担任王室或诸侯国官职的大小贵族,便是受封的各级封君,他们均遵照嫡长子继承制的原则代代相袭,占有封地,所以也就世代垄断官职。 春秋时,社会开始大变革,出于争霸斗争的需要,一些大国突破世官制的框架,实行明贤主义。 到了战国,社会变革更加剧烈,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唯功唯贤的新选官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例如:“以客出仕”是战国最风行的仕进途径。 “客”,据史家解释,就是“宾客”。战国以客出仕的史实中,仍以秦国最为典型。到此,世官制时代终告结束。 秦汉是我国古代出现的空前的大一统时期。秦统一前后的仕途主要有: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等,其中保举又称作“任”,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荐举,即“举其显,复保其微;举其始,复保其终”;吏道即由“吏”选“官”的入仕途径,主要通过考课制度实现;通法是指凡通晓法令者,即有可能入仕;征士,即以征召的方式收罗人才。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

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特征、缺陷及现实影响 摘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几千年的中华文明发展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西方的法律思想传入中国,中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逐渐被西化。我们一味的对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全盘否定,却少有吸收借鉴其精华去指导现如今的法治建设。本文试从现在视野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而论证其对现代法治中国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特征;缺陷;影响;儒家 中国古代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集权政治体制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封建宗法家长制之下的法律宣教制度,是小农经济背景下的法律宣教制度。这一制度的最鲜明特色是:法律的宣教与德教不分,与家长制权威的宣示不分。法律宣教,被视为君父命令的传达,被视为家长向子孙进行训诫。宣教不在乎法律是非的认定、法定权益标准的普及,不在乎让法的科学规则成为社会生活的科学化指南,而在于让人民按照纲常塑造自己的道德,成为安分守己的良民。这种宣教活动,很少让我们感到有社会生活的科学规则、社会争讼的判断标准和解决办法的推广普及的属性,更多看到的是对人民道德训诫和日常行为威慑约束的属性。 中国法律始于夏朝,夏朝的《禹邢》,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属于奴隶制的法。战国李悝造《法经》,开创了封建成文法典的先河。到唐朝永徽年间制定了《唐律疏议》,成为封建法典的楷模,也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到清朝末年,帝国主义用大炮轰开了中国的大门,封建法律开始解体。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法制史上下约四千年的漫长历程,其中各种法典数以百计,真可谓源远流长、资料浩瀚,内容极其丰富。 1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征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有它的一定的继承性和连续性。综观我国古代法制为发展,有其自己固有的特征。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试论中国历史上刑罚体系的演变 引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以及封建社会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法律儒家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现代刑罚制度变革。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律,它也标志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完善和最终确立。唐之后的宋、元、明、清历代均对刑罚制度做过修改,但基本维持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参照《中国法制史》(马志冰,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版)所阐述的观点,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氏族战争导致“刑始于兵”,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 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一)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 (二)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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