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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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了很大作用。但在该法的运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问题:

一、该法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性。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此独特的调整对象,否则难以独立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发现该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争议。主要表现为:(一)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 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应该说这一规定是笼统的,不明确的。就个人而言,一个商人为他的办公室购买一台电风扇,该商人的购买行为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来看是很难加以确认的。因为该商人购买的电风扇的行为可能同时产生这样的效果:即既改善了工作条件,又方便了其生活,对其生产、生活都有利,若因该电风扇质量产生法律上的诉讼,该商人能否以消费者身份起诉呢?另外就单位而言,能否作为消费者呢?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单位不能作为消费者,因为单位生活消费最终表现为个人消费,而我国对其未作明确回答。针对我国消费者定义的模糊性,建议将其定义为:任何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直接和它的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有关的自然人。(二)关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的不确定性。对于商品、消费品的范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无直接规定,就商品而言,其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人工产品,也包括天然物品,而商品中能够作为消费品的也只是部分,英国1987年《消费者保护法》给消费品下的定义为:“消费品指人们一般打算将其应用于个人使用或消费的产品”,并作了除外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也做了类似规定,可见国外对消费品的规定是严密和明确的,我国也应做类似的明确的规定,采

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方式。(三)关于经营者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给经营者下了定义,但作为经营者的生产者的含义是什么,销售者包括什么范围,在目前的法律中,也找不到明确的条文。在国外,没有采用经营者的提法,更多的是生产者,供应者、销售者,并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要经过诸多环节,涉及到很多主体,谁将对消费者负责,即明确经营者的含义,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直接决定了消费者可以向谁提出索赔。同时,也能够明确谁将承担经营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关于生产者广告效力的问题。广告是经营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向公众推销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生产者利用广告来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促进销售,本无可厚非。但对于广告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之法律效力,各国规定不一,美国就产品质量,功能等与广告不符的,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即对广告采取明示担保的做法,而在英国原则上不承认消费者可利用生产者之广告来向零售商主张权利,认为广告仅是一种产品宣传手段而言。就我国而言,对广告之法律效力,采取了与美国相类似的做法。但问题在于:“哪些广告可用来主张权利?”哪些广告不能用来主张权利?什么情况下,销售者可以拒绝消费者利用生产者的广告来向其主张权利?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未作规定。就销售者的保护而言,对于以下几种情况,我认为销售者可以拒绝消费者利用广告来主张权利:(1)销售商不可能知道该广告,如该广告在另一国;(2)消费者不可能依据该广告决定购买的,如售后发生的广告;(3 )销售商在销售时,纠正了制造商的广告,如通过在商品包装或店堂内的告示。

三、关于补救措施的选择权归属问题。当商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及他人造成损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除了要承担损害的责任外,还就缺陷商品本身承担一定的责任,就我国的规定而言,主要的救济措施为修理、更换、退货,减价等手段。问题在于该种救济措施的选择权归谁?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如果选择权属消费者,将可能使消费者利用这一规定,取得不当利益,如一位消费者将使用了几个月的商品进行更换。这样使他获得对最初产品几个月的免费使用收益;另一方面,若将选择权授予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又可能遭到下列观点的指责:首先,修理通常不能恢复原状;其次,补救措施的选择权不应属于违约方(销售者),从上述理论来看我国救济措施的选择权规定是不全面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对于补救措施,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无约定的选择权属消费者。从上述的分析来看,我国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有:(一)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关于商品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强迫或欺骗对方的情况。(二)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存在着消费者有获得不当得利的可能。因此,建议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作有关司法解释时,对此可作如下解决方式之规定:对售后6个月内和6个月外被证明的缺陷采取不同的救济制度。6个月内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退货,6 个月以上的消费者的选择权限于获得免费维修或适当的补偿。

四、关于生产者担保的法律问题。这里的生产者担保是指生产者在销售其

产品时,往往向消费者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对该产品存在的缺陷将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这种现象在现实商业生活中非常普遍。对于该担保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各国规定不一,英国采取否定态度,就我国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做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有关理论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但问题在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担保程度应如何,法律未做规定。例如,一个生产者向消费者保证,对其所购商品给予一年的免费维修。而依据法律规定,该消费者将得到对该商品缺陷两年的免费维修的权利,该担保并未给消费者提供更有利的地位,这在实质上对消费者是不利益的。因为,生产者的近似完善的担保可能干扰了消费者注意这样的事实:即他的法定权利比生产者的担保更具有广泛性,这种看似合法,实质上违法的担保,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给消费者的权利行使,造成许多不便和损害。建议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中规定:担保不得影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或规定销售者或生产者的担保必须使消费者处于比法律规定更有利的地位。

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迅速发展,带动了房屋住房产业尤其是房屋住房消费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房屋住房产业发展迅速的同时,在房屋住房消费中产生的问题其中主要是损害住房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随之产生,并呈现出不断增多的趋势。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住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不完善,众多住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之路走的十分艰难,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当前如何从法律角度加强对住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成为当务之急,是实现我国房屋住房市场良性循环,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个迫切需要

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分析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使得买房这个普通百姓数年前还不敢问津的话题成为新的消费热点。纵观房屋住房消费市场,则喜忧参半。一方面,商品房屋住房生产、产出量不断增长,个人买房热情在不断升温。以河南安阳为例,据统计,2001年房屋住宅投资约4.8亿元,2002年约6.6亿元,2003年约6.68亿元,2004年约12.16亿元,2005年约13.99亿元,年均增长率约为16%。在房屋住宅市场中,个人购房成为住房消费的绝对主体,比重约高达95%。另一方面,部分商品房屋住房销售不畅造成积压。以河南安阳为例,据统计,2004年市区竣工住宅86.2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住宅竣工58.64万平方米,而2004年底市区在建住宅工程施工面积高达139.33万平方米。2004年底安阳市商品住宅空置面积12.84万平方米,商品住宅空置率为21.9%。2004年安阳商品住房平均房价1395元/平方米,比2003年的1200元/平方米增张了195元/平方米,上涨率16.25%,同期全国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为2549元/平方米,比2003年增加了3 52元,上涨率16.02%,而2005年第一季度商品住宅平均房价为1542元/平方米,比2004年同期增长了36.7%。商品房屋住房的积压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有效地形成经济和社会效益,投资不能及时收回使社会扩大再生产难以维系。而造成商品房积压的原因除了商品房供应增多和房价攀升外,住房消费者权益屡受损害也是降低住房消费者对商品房市场信心的重要原因之一。全国各类住房消费投诉以2003年为例,关于建材以及房屋方面的投诉占全国投诉总量的6.4%,达到44609件,并以21.1%和18.6%的增长速度排在投诉增幅榜的第十与第十一位,在这44609件建材及房屋的投诉中,房屋投

诉20290件,装饰材料17499件,其他6820件;按投诉类别区分,涉及质量、安全、价格、计量,广告,假冒品质表示、营销合同及其他的数字分别是2693 0,756,3227,1925,1194,696,1054,3565,5262件。在服务类中,房屋装修与物业管理的投诉量为11159件。

在房屋住房消费的投诉中,以下的几个问题反映比较强烈集中:

一是住房质量问题。近年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是住房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投诉量居高不下。在有关质量投诉中反映楼面、墙壁有裂缝,楼面、水管、卫生间漏水,墙壁脱落等现象已是通病,而墙壁、梁倾斜,地基下沉等严重的质量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质量问题的出现,给住房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造成消费者精神上有负担,心里上有压力,人力、财力、时间受损失,有的甚至对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二是计量,价格以及合同问题。部分房地产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计量上和价格上作文章,虽然按规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在成交时应按国家统一制作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逐条签署,但实际上,仍有不少房产商以“低房价”和“灵活的”付款方式为饵,使用自行印制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非规范文书,蒙骗消费者。这些非规范文书对购买者的违约责任规定得既具体又荷刻,而对开发商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却避重就轻、内容模糊、责任不明、似是而非,发生购房纠纷后,处理时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三是广告、违约、物业管理问题。部分房屋经销商为了达到促销目的,对住房消费者不负责任,采用各种手段,在广告上大肆宣传其所经营的房地产各方面的完美性,没有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忽略了其虚假宣传带来的后果;部分经营者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隐瞒真实状况,夸大承诺,由于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不能如期交房;少数房地产公司资金不足、盲目开工,致使交房遥遥

无期。同时,一些购房者在预购住宅交付后使用时,经常发现住宅的位置、面积、结构、设施、楼层等与预购时开发商提供的图纸及约定严重不符。当购房者就开发商上述违约行为提出赔偿等要求时,开发商往往百般狡辩,推卸责任。而现行的物业管理存在重开发,轻管理,重盈利,轻服务,重宣传,轻兑现的现象。物业管理机构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维修不及时,乱收费、多收费问题严重,给购房者带来很多烦恼和负担。

四是房屋产权问题。房地产市场运作的基本条件是凭证交易,一些开发商急于求成,无证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一些城市联建房、城郊合建房、非法开发房等各类不具有房地产交易资格的非商品房也流入市场,加上部分登记发证机关操作程序落后、手续十分复杂,致使购房者难以及时或根本无望领取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缺乏保障,也无法上市交易,造成消费者的损失。

二、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分析

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和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起步较晚。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实施以来,通过对国外相关经验的消化吸收并结合我国国情,目前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

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条文中可以看出,《消法》只调整狭义的消费关系,对于包括生产型消费(为生产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广义的消费关系并不予调整,这与国际立法实践是一致的。但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房屋住房产业虽属狭义消费,《消法》却不予调整。对于房屋住房产业,传统上一直认为由于其属不动产,应给予特殊对待,不仅《消法》未予调整,《产品质量法》也将其排除在外。应该说,房屋住房市场上的消费者急需保护,而在现实情况中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着很多不足。

1、住房消费者权益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我国有关保护房屋住房消费者权益的具有针对性的法律只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等为数不多的几部。在房屋住房立法中大量的是关于房屋住房生产经营市场的法规,而规范住房消费市场的法规比较欠缺,对住房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规范就更为薄弱,立法体系不完整,法律规范内部不协调,外部不配套,而且立法层次低,法规、规章居多,标准不一,宽严失度,以居民房屋住房问题为中心的立法少之又少,对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不尽理想。在已有的立法中,与普通居民生存权益最相关的住宅制度主要依靠政策规范调整,而法规层面保护相对不足。

应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①,具体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和监督权。这其中有七项权利能够完全适用于住房消费者,这七项权利包括:知情权(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选择权(自由选择的权利)、安全权(人身健康和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经济利益不受损害的权利)、求偿权(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受尊重和监督权(社会监督权利

和平等尊重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住房消费者的这些权利被侵害的十分严重,但是我国法律对损害住房消费者权益的一些特殊情况缺乏专门和完备的法律措施。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保护体制体现了政府领导下,以一个部门为主,多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行政保护构架。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住房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一个部门如果制定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的规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门的权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严重滞后;二是在受理住房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并且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住房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在实践住房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可以借用,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严重地影响到住房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对于发生住房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住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举证责任代价高昂,对住房消费者往往不利。

5、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在房屋住房消费者权益案件中,住房经营者往往适用于一般合同过失责任原则而不是消费者保护法的严格责任原则或者无过失责任

原则。虽然房屋住房经营者承担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是其承担的责任与住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有时并不成比例,住房消费者所被侵害的权益得不到最完全的弥补。

6、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缺乏对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住房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住房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未明确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

7、住房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住房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住房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住房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诉讼程序复杂,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住房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三、住房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住房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建立

从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住房消费者权益需要进一步得到法律的保护,住房消费者已越来越不满足于民法的一般保护,而对依消费者保护法所确定的特殊或者严格原则的需求日益迫切。住房消费者权益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存在,“消费者权利,则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多少权利,意味着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国家的保护。”我国的住房消费者权益急需更细致的法律规范的调整保护,使消费者真正能够在现实和法律中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对权利的保护武器。

住房利益结构与法律的价值结构具有一致性。“法律的价值是一个多层次的有机整体。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存在,

在总体上所具有一般的价值,这种价值追求通常被描述为实现社会公正、效率、自由和福利。第二个层次是每一个法律部类的特定价值。……第三个层次是各种法律制度的价值。……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第二层次)亦有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安全是指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交易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消费者福利主要是消费者消费需求的满足问题”。事实上第三个层次不仅适用于狭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也适用于广义上的消费者保护法,即各相关法律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规定的价值取向也是有轻重和先后次序之分的。住房消费者权益中的哪些部分为法律的一般保护(广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哪些部分纳入消费者保护法予以特别保护(狭义消费者权益保护),实际上是解决其法律价值的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划分的问题;而对住房消费者不同权益予以何种性质和程度的保护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其具体法律制度的价值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民法、刑法、建筑法、房地产法、金融信贷法等与消费者保护法相关的一般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可将房屋租赁关系、房地产消费信贷关系、房屋维修服务关系等归于此保护层次。但必须明确的是,当这些法律适用涉及住房消费者基本生存利益的时候,应当体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优先保护的原则;涉及这类问题的法律竞合,应当优先适用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此外,非商品化住房消费关系除了受政策规范调整外,在法律上也主要限于这一层次的保护。

第二个层次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住房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应当在立法上至少是在理论上明确将基于商品化的住房消费关系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事实上重要的是这一层次的保护主要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概念和制度的理解在观念上要有所更新,例如对该法中的商品的理解应当突破《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传统观念;对消协工作范围的理解应当突破工商管理部门对日用消费品经营进行管理的传统观念。

第三个层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各种住房消费者权益的不同法律价值。住房消费者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价值应当是最高的消费者权益,法律的保护应当最为严格,对侵害住房消费者这一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最严厉的制裁,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对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应当适用民法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而应当借鉴国外消费者保护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的惩罚性高额赔偿;其次是住房消费者公平交易的价值,法律对住房消费者这方面权益保护的严格程度仅次于生命和财产安全方面的权益,特别是对经营者故意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益的行为应予以制裁,例如对用欺诈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者,予以双倍赔偿的惩罚性制裁措施;再次为消费者福利价值,例如中介服务、售后服务和物业管理服务等主要体现住房消费者的此种利益。在不直接涉及前两种消费者权益法律价值的前提下,消费者保护法在实体法上与民法等一般法区别不太大,但在程序上要有利于使消费者权益及时、合理而又经济地得到保护。(二)加强与完善我国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对策

1、加快健全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体系。其一,随着房屋住房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基本法中一些条文已渐渐不适应形式所需,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增加物业管理内容,并要减少弹性较大的条款。其二,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法律体系,不少重要领域的高层次立法尚是空白,造成法律调控的盲区,诸如:

明确各房地产房屋住房市场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职权,调整房地产住房交易行为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法》,调整住房改善及其发展等关系的《住宅法》,调整各种财产所有、使用与共有等物权关系的《物权法》,对此有关方面应抓紧起草。

2、以房地产基本法为核心,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出各具体职能法规、规章。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诞生4年有余,与之相应的一系列职能法规、规章必须有计划、有步骤的陆续颁行。同时各职能法的制定还应注意总结近年来房屋住房法制建设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对成功的经验和可望实施的目标应及时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对与房地产基本法相抵触的或过时的规定应尽快修改;对那些符合发展的改革条件,但时机不够成熟或暂时缺乏经验的问题,则可暂订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待具备条件后再予充实、细化。

3、根据国家在近期努力改善与提高居民住房环境水平的发展战略,尽快出台有关的法律及与之配套实施的法规。我们的立法工作应及时展开,通过立法、执法有效协调在住房改革中产生的各种关系,解决其间的纠纷,切实保障住房消费者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房屋住宅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设想

综上所述,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法律,使得住房消费者能够拿起有力的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使我国房屋住宅市场健康发展,建议如下:

1.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将住房消费者权益纳入该法的保护范围。鉴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住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够明确,可通过修改法律的途径明确该法适用于住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增加若干专门适用于住房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如期房权益的保护、物业管理等服务权益的保护、产权权益的保护等。这样从法律角度实证意义突出,规范直接,保护力度较强。

2.制订保护住房消费者权益的单行法规。该法规应与《产品质量法》、《食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等消费者保护特别法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可以对住房消费者各种权益的保护要求和方式作全面具体的规定。此种方案的优点在于立法内容较为完整,规范全面具体,操作性强。

3.在各种涉及住房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中明确住房消费者的资格。我国涉及住房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以及今后可能制订的《消费信贷法》、《物业管理法》等。这些立法中应明确使用消费者的概念,或承认相关主体具有消费者性质,以赋予主体以消费者法律资格,进而使其享有消费者权利,并明确规定与消费者保护法一致的保护原则。此种方案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针对性强。

相信如果能够在法律层面细致对住房消费者的保护,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利保护,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应有权益,用法律约束和制裁部分住房经销商的不法侵权行为,我国的房屋住宅市场会更加健康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整个社会的繁荣进步。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王利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家都应该很了解,确实是我们国家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前年有一次社会问卷调查里面,对中国法律的了解程度,结果《消法》是排在前三位的,可见,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消法》的位置很高。

消费者保护法真正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它也是在最近这几年才形成的。从国际上来看,也主要是这几年形成起来的。传统对消费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法。我认为,消费者保护法从民法里面独立出来主要原因有这么几点原因:首先,对消费者实行特别保护的需要。在到18世纪以前,西方国家的民法对消费关系的调整,坚持一个原则,即商人和消费者之间,要使用民法的有关合同一般规则,采用了一种叫做买者当心的原则。民法认为,我不管你是消费者还是非消费者,你和商人之间发生了买卖关系,我对你没有什么特别的保护措施,你自己要当心。在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用“买者当心”原则。但19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这样一个原则越来越感觉到不合适。在现代社会里,随着大公司、大企业的蓬勃兴起,消费者和这些大公司、大企业在交易的时候,表面上他们是形式上的平等,实际消费者是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缺乏和对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这些大公司、大企业,常常采用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别由于技术的发展,对于许多产品的瑕疵,因为这些瑕疵造成了损害,最后也很难举证,很难寻求保护。加上消费者势单力薄,在受到损害以后,往往很难从那些大公司、大企业里获得赔偿。正因为这些原因,从19世纪以来,对消费者特别保护需要的压力越来越大。

其次,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着西方国家的经济繁荣,爆发了消费者权利运动。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强烈要求立法对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逐渐从民法里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从《消法》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也应该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不适合于把它完全包括在民法里面。消费者的权利很难说都是一些民事权利,它已经超出了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力的范畴。过去我们出现一些案例,有时候在法院打官司的时候,法官在判决被

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是不是能够直接引用《消法》,曾经引起过讨论。比如,涉及到一些权益的侵害,买东西没有如实告知有关产品的使用方法等等,法院能不能直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知情权,判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我个人看法,如果民法有直接规定,还应该直接援引民法。因为,民事责任来源于对于民事义务的违反,民事义务对民事权利的侵害,直接由民法确认的,根据是民法。《消法》有些跟民法不完全一样,有它特别的特殊性。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消法》一定要从民法里分离出来。例如,有关没有告知产品使用方法,这个在《合同法》里有规定,直接用《合同法》就可以了,不能用引用知情权打官司,因为消费者权利和民事权利是不完全一致的。

第三,消费者保护法具有特殊性。有一些对消费者保护的措施,这也不都是民事责任能包括的。比较典型的,像许多国家在《消法》里确认召回制度。有很多人说,是不是可以将“召回”写在我们的民法里面,包括我们正在搞民法典的制定。我个人的看法,它不是民事责任,或者不是民事制裁措施,它主要是在《消法》里或者在有关产品责任领域里所采用的措施,不应该在民法里,它跟民事责任有很多区别,民事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纠纷以后,要有一方提出请求,才产生民事责任。像召回这样的措施,必定要产生纠纷。比如汽车出现瑕疵,主要你的生产者发现有瑕疵,即使现在没有产生纠纷,你也应该履行召回的义务,应该把有瑕疵、有危险的汽车召回。同时民事责任必须有一方提出请求,才能采用这个条例。但是对于召回来说,不一定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没有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生产者应该负有把有瑕疵汽车召回的义务。而且民事责任通常不需要政府机关介入,因为受害人直接到法院寻求补救,政府一般不干预。但是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预,你不履行召回义务,政府应当主

动干预。这和民法的民事责任也不太一样。

所以,消费者保护法是从民法里分立出来的一部,我们在法律上把它称为“特别法”。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规范,同时也包括行政法规范,我们称为经济行政法律,也有人称“经济法”。

一、关于消费者的概念

王海事情出现以后,消费者概念引起广泛的争论,究竟什么是消费者?首先涉及到消费者仅指自然人,我认为,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这个主要理由有这么几点:

第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他们是现代消费社会中的弱者。弱者指的是个体、单个的社会成员。单个的社会成员与大公司、大企业发生买卖关系、服务关系,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法律上应该对他们倾斜。这就是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假如将消费者范围扩大到单位,这样将会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的宗旨。单位本身不是一个弱者,他们有足够的力量能够保护自己,法律上也没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个别的保护。如果这些单位和经营者之间出现纠纷的话,双方都可以通过合同来主张权利。假如对一方进行特别的保护,反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这些消费者权益,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者权利这个概念,最早是美国总统肯尼迪1962年在《国情咨文》里提出来的,经过发展和补充,现在形成了几大消费者权益,包括知情权、安全权、选择权等等。我们国家的《消法》采纳了这些经验,具体列举了各项,比如消费者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结社权等等,这些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都是个人享受的权利,不是赋予一个单位享有的,它不是一个团体的概念。如果我们把消费者概念扩大到单位以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概念都要发生变化。比如广泛流行的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这实际是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概念。单位怎么可能享有隐私权呢?

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消费是指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而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

我认为,在市场中,所谓消费者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从比较各国立法对消费以及消费者的定义来看,实际上,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是和商人相区别的概念。消费者就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只要不是用于转让,不是为了经营,都可以看作是一种消费,不管他购买这个商品是自己使用,是送人,是保存,是供自己欣赏还是用于其它的目的,或者供自己的家人使用,都可以看作是消费。这里

法律只是划了一个线,就是把消费者和商人区别开,只要买东西不是为了转卖,就是消费者。至于这个东西买来以后,做什么用途,这个法律上称为一种动机,这个动机不是我们考虑的重点,不能以动机来划分谁是消费者还是非消费者。所以,考察各国消费者定义,一般没有考虑到动机的问题。我们不能够说我们买那个商品的时候,是因为可能想索赔的,主张1+1赔偿的,所以我买这个商品就不是消费者,不能这样认定。他在购买的时候,究竟想做什么用途,这是动机问题,法律上很难判断,也可能买来就是保存,就是欣赏,在法律上也没法干预它,不能将消费者的概念变得太狭窄了。

二、消费者保护在民法当中的发展趋势

(一)合同领域对消费者保护的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对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的限制。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称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标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我们买到一张机票,机票上面的说明,就是格式条款,它规定乘客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机场,应该只准携带多少公斤托运的行李等等,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还有我们买东西的时候,商店贴出一些店堂的告示,如“顾客须知”。还有挂出“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通知,包括所谓“买一罚十”等条款,这些都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制订者通常是大企业、大公司,这些公司、企业使用格式条款,确实在经济上有很大的好处,有利于节省交易费用。他预先制订出来以后,可以以这个格式条款和大家订合同,这样就不需要和每个人一对一地谈判。

格式条款首先是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就是说格式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前就已经制订出来了,而不是双方在反复协商的基础上所制订出来的。这就是说,格式条款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多为固定提供某种商品和服务的公用事业部门、企业和有关的社会团体等,有些格式条款文件是由有关政府部门为企业制订的,如常见的电报稿上的发报须知、飞机票的说明等。格式条款制定的目的是要适用于所有不特定的相对人,它不是为某个人制订的,是为了与准备与他订约的所有的相对人制订的。相对人在订约的过程中,是处于附属的地位。这个相对人主要是消费者,他并不参与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所制订的格式条款,概括地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能就这个条款讨价还价。

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点是定型化,这个条款在内容上是固定的,是不可修改,不可变更的。通常,我们判断一个条款是格式条款还是非格式条款,关键我们要看对这个条款,双方能不能协商进行修改,进行变更,这是一个最重要的特点。举一个例子,有人去买一套房屋,与开发商顶了一个合同,后来开发商又搞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是对针对车位的使用而规定的,其中规定了车位的使用应该交费。补充协议制定以后,给每个消费者都发了一份。有的人拿到以后,在上面都签字了,也有人对补充协议的条款提出问题,也有人拿到补充协议以后与开发商协商,最后把补充协议的某些条款改了。这个补充协议条款是不是应该当做格式条款处理,应不应该包括《消法》和《合同法》里有关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这个要看这些条款本身是不是能修改的。如果开发商明确跟大家讲,补充协议是根本不能改的,那这就是格式条款。如果补充协议

2017年电大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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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二、判断 三、单项选择 四、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产品责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虽然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可基于下面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②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③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作业二 一、不定向选择题 二、简述题 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特征: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三、案例分析题 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定)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A、2013年10月25日 B、1993年10月31日 C、2009年8月27日 D、2013年3月15日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A、安全 B、诚信 C、合理 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

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 B、12 C、6 D、24 4、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A、3 B、7 C、15 D、30 5、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消费者 B、经营者 C、运输公司 D、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侵权责任 D、担保责任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 A、5000 B、500 C、1000 D、100 9、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 A、民事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罚款、罚金 10、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分立、合并前的企业 B、变更中的企业 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至少1个正确答案) 1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A、消费者定作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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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 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A.1倍 B.2倍 C.3倍 D.4倍 3.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 A.丙只能向乙索赔 B.丙只能向甲索赔 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4.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 5.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农民的消费活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农民的生活消费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不适用该法 C.人类的所有消费活动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6.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悉权 D.求偿权 答案: 1.C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三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三篇 篇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50题): 1.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C)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2个月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12个月内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B)内退货。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3.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经营者和消费者无约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B)。 A.经营者承担

B.消费者承担 C.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 D.网络交易平台承担 4.以下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法错误的是(D) A.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B.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C.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D.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外,无需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5.下列关于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B.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C.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D.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 6.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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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是什么?(C) A、健康与消费 B、消费与维权 C、消费与发展 D、消费与责任 2、国际消费者联盟从哪一年开始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A) A、1983年 B、1987年 C、1991年 D、198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C) A、1983年1月1日 B、1994年3月15日 C、1994年1月1日 D、1987年3月15日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D) A、1984年 B、1994 年 C、1987年 D、199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 A、全社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消费者协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电话。请问电话号码是多少?(C) A、12333 B、12358 C、12315 D、12365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3个月 8、商品“三包”规定中“三包”是(A) A、包修、包换、包退 B、包修、保换、保退 C、保修、包换、包退 D、保修、保换、保退9根据商品“三包”规定,商品在售出之日起(C)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A、10 B、5 C、7 D、15 10、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A) A、知情 B、受尊重 C、公平交易 D、选择 11、小陈在某展销会购买名牌衣服一件,不久发现该衣服系假冒产品,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小陈应当向(D)要求赔偿。 A、该衣服的生产商 B、该衣服的经销商 C、展销会场地出租者 D、既可以是该衣服的经销商,也可以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12.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手机销售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使用说明书所列性能故障,经(B)次修理,消费者还不能正常使用该手机,销售者负责为该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A、一 B、二 C、三 D、四 14、绿色消费,是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环境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绿色消费观比传统消费观多了哪个观念?(C) A、关心个人健康和安全 B、关心经济利益 C、关心对环境的影响 D、关心社会和谐发展 15、绿色食品的分级标准是什么?(A) A、A级和AA级 B、1级和2级 C、特级和一级 D、ISO9000 16、完全不含人工化学合成物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素、催熟剂、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食品是下面哪种食品?(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A、B、C、D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答案,选出正确答案填在括号里) 1、消费者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A 生产B生活C生产和生活D个人 答案:B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出具。 A必须B不一定C可以D视具体情况 答案:A 3、《消法》是()实施的 A1993年10月31日B1993年1月1日 C1994年10月31日D1994年1月1日 答案:D 4、《消法》中,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 A生活消费B商品C服务D商品和服务 答案:D 5、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A15日B30日C60日D90日 答案:C 6、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以非法所得()的罚款。 A一倍以上三倍以下B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C一们以上十倍以下D一倍以上三十倍以下 答案:B 7、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B二倍C三倍D五倍 答案:A 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保修期内()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B二次C三次D四次 答案:B 9、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 A退回货款B承担消费者支付的所有费用 C赔礼道歉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 10、依法经()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A消费者协会 B 法院C行业协会D有关行政部门 答案:D 11、消费者购买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引起纠纷的()《消法》调整范围。 A不属于B属于C部分属于D部分不属于 答案:A 12、消费者协会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A行政机关B行业协会C社会团体D群众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一) 学号:姓名: 一、选择题<18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 B、个人性格 C、民族风俗习惯 D、商业惯例 E、作为名人的特殊身份 3、经营者不得()。 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D、拒绝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要求 E、拒绝消费者强制交易的要求 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A、消费者可以直接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B、各级人民到政府应当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C、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对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A、1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 C、一倍以下 D、一倍以上 E、五倍以下 6、消费者协会享有下列职权()。 A、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仲裁 C、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D、对投诉案件涉及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E、直接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罚款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消费者: 2、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知情权: 5、受尊重权: 6、结社权: 三、判断分析(每小题3分,共24分) 1、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D)起施行? A、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2、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B、调查、仲裁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B)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A 年)?

A、一年 B、二年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B)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C)正式施 行。 A.2013年3月15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4年3月15日 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B) A.12348 B.12315 C.11315 3.商品“三包”规定的内容是(A)。 A.包修、包退、包换 B.包修、包赔、包换 C.包赔、包退、包换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商品召回的说法,正确的是(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 九条) A.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B.消费者应当承担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C.经营者在商品召回期间,可以继续销售该商品 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 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B)

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6.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C)日内退货。(《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A.五 B.六 C.七 7.消费者在甲商场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商品,发现商品质量有瑕疵,要求甲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A.甲商场必须退货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B.甲商场可以向乙公司追偿 C.甲商场无过错 8.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按规定无理由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C)内返还消 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A.三日 B.五日 C.七日 9.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下列关于网络购物的说法,错误的是(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 十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课程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平时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消费者问题 答: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中接受时候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 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 2、消费者运动 答:是指消费者有组织地进行旨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改善其经济地位,并得到国家及 社会参与和支持的社会运动。 3、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答: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要懂得自我保护。消费者应该保留交易凭据,以备交易纠纷时可用作证明。消费者也应有一定的维权意识,比如应该知道维权的途径有 向法庭提包括和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消保委调解、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请仲裁机构仲 裁、 起诉讼等。 4、消费者的国家保护 答:消费者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的消费者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颁布的具 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狭义的消费者保护法仅指消费者保护法基本法。即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简要论述 1、什么是消费者?你认为消费者概念应如何界定? 答:消费者: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为 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特征:(1)性质属于生活消费;(2)客体是商品服务;(3)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和接受;(4)主体是人(包括购买者 的家庭成员;应购买者的邀请使用商品的人 2、你是怎样看待“王海打假”这一现象的? 答: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 则不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消费者”一词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任何与经营者进行交易的人,除了本身也是经营者的外,都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定]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A、2013年10月25日 B、1993年10月31日 C、2009年8月27日 D、2013年3月15日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A、安全 B、诚信 C、合理 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 B、12 C、6 D、24 4、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A、3 B、7 C、15 D、30 5、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消费者 B、经营者 C、运输公司 D、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侵权责任 D、担保责任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 A、5000 B、500 C、1000 D、100 9、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 A、民事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罚款、罚金 10、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分立、合并前的企业 B、变更中的企业 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至少1个正确答案) 1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

2014法律知识竞赛题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单选题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C )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造者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 B )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 D )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 C )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5、经营者的下列哪项行为,未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义务?( B ) A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B店堂告示“未成年须有成人陪伴方可入内” C顾客购买两条毛巾所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为由加以拒绝 D出售蛋类食品的价格经常变化 6、王某从商场购得一电暖器,放置一年后使用时因漏水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用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获得法院支持应根据下列保法?(B)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7、.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8、在经营者有下列哪一种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对经营者请求“退一赔一”?(D) A进口的眼镜及说明书没有标注生产厂名和厂址 B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 C速食品及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D中国大陆制造的皮鞋标明为意大利原产进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大作业参考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末大作业 参考答案 (任选两题) 要求:1、请同学认真学习教材、搜集相关资料以论文的形式完成作业; 2、字数要求每道题在1000—1500字之间; 一、怎样理解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答题要点: (一)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 (二)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包括: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制订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公平合理;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当计量准确、数量充足;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三)侵犯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非常普遍。首先,在价格方面,标价不实情况十分普遍。其次,短斤少两克扣消费者的问题十分严重。再次,强制交易行为屡禁不止。(四)要实现交易公平,必须要有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衣冠不整,恕不接待”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请提供法律依据 答题要点: (一)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 (二)消费者受尊重权,首先意味着消费者的人格权不受侵犯,其次,还意味着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三)实际消费生活中,经营者不尊重消费者的事件经常发生。 (四)一般说来,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经营者提出“衣冠不整,恕不接待”是侵害了消费者平等、公平交易的权利。(五)从合同订立自由的角度,本题可以进一步讨论。但是对于某些针对特定的消费人群提供服务的特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者提出相应的服务条件,事实上也是在维护特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是否把这种服务条件认定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就值得商榷了。

湖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奖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6湖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奖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小题,每小题有且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小题1.5分,记30分)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的共同责任。 A、广大经营者 B、行政部门 C、全社会 D、广大消费者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次价高、短斤少两,侵害了消费者的()。 A、安全权 B、知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自主选择权 3、“百挑不厌”的商业口号,体现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尊重和维护。 A、自主选择权 B、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C、知情权 D、公平交易权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一共有()项。 A、七 B、八 C、九 D、十 5、下列店堂告示内容,合法的是()。 A、假一赔十 B、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C、购物金额低于20元恕不开具发票 D、商品应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方可退货 6、一位衣着极其普通的消费者逛某服装商场,看中标价1万元的一套西服,要求试穿。售货员不仅拒绝,还对其冷嘲热讽,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 A、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的义务 B、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C、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的义务 D、“三包”的义务 7、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A、五 B、七 C、十 D、十五 8、小李在某超市花了70元买了一件某品牌小装饰品,后经工商部门认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小李的要求,增加赔偿小李()。 A、70元 B、140元 C、210元 D、500元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包括()。 A、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C、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D、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10、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只能是甲 B、只能是乙、甲 C、只能是丁 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 11、张丽到美容店用一名牌面膜为其美容,用后脸部水肿。经检验,认定所用面膜是假冒名牌的伪劣产品,此面膜是美容店老板在批发市场买来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美容店不是伪劣商品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伪劣商品的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C、美容店也是受害者,不承担责任 D、美容店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选修课考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运用实例,阐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解答如下:所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在消费领域内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依照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平等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九大权利。我们可以举出部分案例来说明一些基本权利。 【案例1】购假售假终被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平等交易权。20XX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工商局在商丘市威海路华亚物流部进行检查,当场将涉嫌假冒的274箱1096件“飘柔”、“潘婷”洗发露予以扣留。经查,该批洗发露系河南永城市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从广州某公司购进的,共5个品种17248瓶,总标值达27.63万元。工商执法人员对所扣留的洗发露进行了抽样取证,后经“飘柔”、“潘婷”商标所有人鉴别,该批产品属假冒产品。商丘市工商局依据相关规定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假冒洗发露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购进假货并销售牟利。依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综上几条可以看出,该公司的这种购假售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平等交易权。 【案例2】旧车当新车卖法院判决双倍赔偿——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得到保护20XX年3月,王某从某汽车经销商购买提取长安悦翔豪华型新车一辆,支付价款58900元。当年5月,王某发现该车前方右侧大面积有重新做漆的痕迹,后查询到该经销商曾对该车进行过维修,更换了前灯总成和前翼子板,维修过前杠右端、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喷漆等。在协调解决不得的情况下,王某决定起诉起诉经销商双倍返还自己购车款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法院认为,经销商隐瞒车辆存在的瑕疵,构成对王某的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购车协议,王某退还车辆,由经销商双倍赔偿购车款及其他损失13万余元。在这起案例中,不难发现,该汽车经销商掩盖商品的真实情况,并且在事发之后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依照《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收到的损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因而,汽车经销商的做法,违背了《消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求偿权。当然,以上只是《消法》对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的一小部分。 依照《消法》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规定,可概括如下: (1)安全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情权: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题库160题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50题): 1.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C)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2个月内. B.3个月内 C.6个月内 D.12个月内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 B )内退货。 A.5日 B.7日 C.10日 D.15日 3.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经营者和消费者无约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B)。 A.经营者承担 B.消费者承担 C.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 D.网络交易平台承担 4.以下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法错误的是(D) A.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B.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C.格式条款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D.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外,无需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5.下列关于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B.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C.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D.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 6.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时间为(C) A.2013年10月25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4年3月15日 D.2014年5月1日 7.下列关于消费者组织的说法错误但是(B) A.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纳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B.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C.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D.消费者的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消费者组织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 8.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C)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A.7日 B.10日 C.7个工作日 D.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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