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802

【发布文号】宁政发[1998]73号

【发布日期】1998-09-27

【生效日期】1991-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修正)

(1991年5月11日宁政发〔1991〕53号发布根据1998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发布的宁政发〔1998〕73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保障企业依法承包和经营工程建设任务,维护

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包括建筑、冶金、有色金属工业、机电设备安装、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核工业、火电及送

变电、煤炭工业、建材工业、林业、水利水电、铁路工程、交通、邮电、地矿、市政工程、

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有线电视建设的施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

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四条第四条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全区施工企业的资质。

自治区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施工企业的资质,业务上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

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内施工企业的资质。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下列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私营企业;

(五)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从事施工活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需要办理资质审查的其他企业。

第六条第六条施工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按

建设部规定执行,非等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职称证件;

(四)企业待证上岗人员的岗位合格证书;

(五)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资料;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总账、会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工程成本账;

(七)当地建设银行出具的企业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资信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八条第八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在我区的施工企业资质待级,由其在我区的主管单位申报,自

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其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审查,属一级施工企业的,报建设部审批;属二、三、四级施工企业的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审批;属非等级施工企业的,

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二)地方一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申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三)地方各专业一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申报,自治区城乡

建设厅会同其专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报建设部审批。

(四)地方二、三、四级及非等级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古建园林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五)地方各专业二、三、四级及非等级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自治区有关专业主管部门

组织申报,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

凡属建设部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资质等级申报表,报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备案;凡

属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批的施工企业,须将批复后的资质等级审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经资质审查合格的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非等级施工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颁发《资质审查证书》。

《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制定,《资质审查证书》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十条第十条《资质等级证书》和《资质审查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审批部门根据企业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

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在领取《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后三十日内,

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凡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施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新开办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审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办公、生产基地;

(二)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健全的财务、统计管理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安全生产的设施和措施;

(六)有具有审批权限的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七)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新开办的施工企业,应当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新开办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两年内承包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到国家验收标准,未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由企业申报,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经批准成立紧密型的联营施工企业,应当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新的资质等级,并在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企业资质审定四年后,方可提出晋升企业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企业,其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年限可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发生下列变化,应在其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或重新登记手续:

(一)企业分立、合并的;

(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改变名称、住所、经营活动场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具体年检方法、步骤,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确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施工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并在《宁夏日报》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

第三章工程承包管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等级施工企业应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确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从事工程承包活动。

非等级施工企业主要从事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分包和提供劳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一、二、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四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要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总承包企业必须对工程质量、工期、

安全、造价以及交付使用后的保修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以及不具备承接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一、二级施工企业可以到外省独立承包工程,三、四级和非等级

施工企业可以到外省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

到外省承包、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必须到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办理外出施工证明

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区外施工企业来我区施工,或与我区施工企业联营、分包建设工

程或为我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应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施工企业来宁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在我区境内,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可以跨地、市承包工程、中

级施工企业可以在本地、市范围内承包工程,非等级施工企业只允许在本市、县范围内承包

工程,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施工企业可不受地区限制。

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个别施工企业的活动范围。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组成施工联合组织承担施工任务的,应

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组成紧密型联营施工企业的,应承担与联营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任务,并与建

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二)组成非紧密型施工联合组织的,应以联合组织的名义承担工程任务,承担工程任务的

范围不得超越联合组织中最低等级企业的经营范围,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跨地、市、县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各施工企业都要建立《营业管理手册》,记录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承包业绩、违纪行为等。

《营业管理手册》是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的重要依据,在每年年检时,随《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一并送审。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或取消资等级。

(一)申请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或年检的;

(三)施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依法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施工企业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复印件;

(五)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或拒不办理的,并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降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一年后管理工作有明显改善或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的,可以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倒手转负工程是指,工程承包者将工程转交其他单位施工,只收取管理费,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资质管理时,可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共同制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房屋维修队与房屋维修个体户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998年9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政发〔1998〕73号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或总包企业依法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对施工企业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三)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三千元至三万元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擅自复印《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复印件;

(五)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

或拒不办理的,并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外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外包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 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WHMCMDQG009—2006 1、总则: 为加强内部的安全管理,将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本单位日常管理中来,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参照上级相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2、目的: 现结合我司搬迁到新工场的实际,制定《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外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减少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由外来单位进行的一切工程施工和活动,以及公司所有的对外发包业务(不含外协零件制作等)。 4、管理与职责: 4(1资质 4(1(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资质,主要包括: a(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证明; b(必须有安全管理人员; c(施工涉及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d(具有员工安全教育记录; e(具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f(过去一年的事故情况记录; g(建筑施工、高层外墙清洁等施工作业单位必须持有《广州地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 资质证》和《广州市高层建筑外墙清洁维修作业安全资质认证书》。 4(1(2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由我司对应的发包部门负责,必须作好审查记录,并保留上述资料的

复印件各一份。发包部门必须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合格后,才能与其签定合同及有关施工协议。 4(2安全承包 外包单位必须就工程项目对我司进行安全责任承包。工程施工前,我司发包部门必须与外包单位签定《外包施工单位安全防火治安承包协议书》,并到安全保卫科登记备案,未签定《外包施工单位安全防火治安承包协议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4(3安全教育 4(3(1施工前,外包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施工安全知识、我司的安全规章制度、消防禁烟制度以及针对我司安全防火、治安防范特点的安全教育,并作好记录,受教育的 1 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WHMCMDQG009—2006 施工人员必须在《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登记表》中签名确认。 4(3(2施工过程中,如有增加或更换施工人员的,必须经安全教育后才能上岗。 4(4安全检查 4(4(1外包施工单位携带到甲方场地施工的设备设施(包括移动电器工具)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必须接受我司安全检查人员按《外包施工安全检查日检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不合格的设备设施禁止进场使用。 4(4(2施工前,我司发包部门负责通知施工作业区域的所属部门,外包施工单位我司发包部门和施工作业区域的所属部门三方都要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在施工作业区域的明显位置悬挂《建筑施工项目标识牌》。 4(4(3施工作业过程中,我司发包部门必须负责对工程施工和外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按《外包施工安全检查日检表》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的,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外包单位限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同时发包部门要作好检查及整改记录。 4(4(4 检查周期: 类别负责部门/人员周期备注 工程项目现场监护人日常检查不少于1次/天 (发包部门)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的科学管理,维护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施工的市场秩序,保护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收听收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中赋予行业协会的权力和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切实为企业服务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中决定取消原有行政审批项目“有线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认可”的政策以及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搞好已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审改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有线广播电视工程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民政部直接领导的,具有行业维权自律、市场协调与监督服务等职能的广播电视行业组织。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主管,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电视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施工、维护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

第四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是指为广播电视各类业务的传输而实施的传输线路及配套设施建设、设备安装等,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前端平台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系统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网系统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网维护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业务管理系统工程、有线广播电视数据网系统工程等。 第五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的资质是指对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应具备的注册资本、工程业绩、专业人员、技术装备、工程质量、企业信誉、内设机构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第二章资质的分类和分级 第六条有线广播电视工程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和专项施工两个类别。 第七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有线广播电视从总前端到用户末端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维护。 第八条专项施工工程分为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工程和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网工程。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工程的范围包括管道缆线工程,架空缆线工程,光缆接续和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有线广播电视用户网工程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分配网络的施工,内容包括:用户分配网相关管道、桥架和缆线的敷设,有线广播电视光电设备和器件器材的安装调试。取得管线工程专项施工资质的企业,只能承包有线广播电视管道线路工程。取得用户网专项施工资质的企业,只能承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用户网工程或承接维护工程。

建筑企业资质标准

2015年最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北京中建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目录 一、总则 (4) 二、标准 (6)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6)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0) 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3) 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6)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0)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5)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9)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3)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7)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1)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4)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47) 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48) 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0) 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2) 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3)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5) 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6) 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57) 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0) 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2) 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6) 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68) 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0) 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1) 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3) 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6) 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 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1) 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 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 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9) 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1) 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3) 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6) 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7) 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0)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安全目标完成,使工程安全始终保持受控状态,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并对今后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请施工单位注意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责任及要求 第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执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施工许可证及必要的资质证明,并将复印件交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理公司存档。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施工单位要建立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专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施工单位项目部承担起对生产现场人员、设备、原材料及施工场所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订安全协议。 第七条公司随时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第八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做好危险点的预测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并确保有效实施。安全监察部对其进行审核、补充,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做好防寒、防冻、消防、防汛及防暑降温工作,确保设施和施工人员安全。做好春、秋、冬及特殊季节期间自然保护区的防火工作。

第十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做好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所有接引施工临时电源必须加装漏电保安器;行灯电压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汽、水、电源等系统进行接引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监察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申请中注明使用负荷、容量、使用时间等,严禁在使用中随意增加负荷。如必须增加负荷才能进行施工时,须经安全监察部重新核实容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大件设备吊装前,应先对钢丝绳进行载荷试验且合格,起重物底部严禁有人通行或停留。 第十四条高空作业应做好防止高空坠落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起重设备应经有关部门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起吊重物时做好防止机械倾覆的事故预想。 第十六条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电气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对高压带电设备进行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第十七条施工使用的绝缘工器具应定期检验合格,工作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部和监理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七不准”规定》要求,对安全措施、组织措施不完备或在不能保障安全施工的等条件下,不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第十九条安全监察部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察及考核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条所有进入现场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版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发包工程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用于规范工程外包

安全管理行为。 1.3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属各部门从事电力生产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外包(或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2 外包工程的适用范围 2.1 必须严格控制外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外包施工队的施工范围,仅限于施工资质证批准的作业范围。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时,应核查外包施工队的作业资质,并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招投标形式发包有关工程。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严禁参加本**中心范围内的工程竞标。 2.1.1 外包施工队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套)(精)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1、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应组织技术员、施工员、安全员、预算员及财务人员等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 用计划,并将该计划报送公司(或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用于采购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财务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实施监督,并建立专项帐户。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实际情况,由施工负责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向财务部门支付。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应建立相关台帐,并留存相关凭证。 6、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等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包含: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工程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 3、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编制,方案应符合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先报公司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再报给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进行审批。 5、公司审批后的方案还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报项目监理部,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6、分包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若由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单位在履行编制、审核、审批手续后,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再报公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批。 7、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具体要求根据建质 [2009]87 号文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专项方案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对专家组论证意见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完善, 专家组签字认可,履行报审手续。 8、专项施工方案变更时,应履行报审程序,经论证审查的应经专家组认可。 9、专项施工方案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应由相关人员和单位签字、盖章。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1、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全过程中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规程,做到详细,周密,并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使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千篇一律。 3、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要根据施工场所、周围环境(高压线、地下管线等、施工进度、用电、防火及季节性等特点编制。 4、交底书应对施工工艺、施工程序中所使用的主要机具和装备作出明确的安全技术要求。 5、各工种作业前应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交底人、接底人、项目部安全员三方应履行签字手续,各执一份。 6、项目安全员按照交底内容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717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In A Group Or Social Organization, It Is Necessary T o Abide By The Rules Or Rules Of Action And Require Its Members To Abide By Them. Different Industrie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Action, So As To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s According T 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使用范围 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建筑施工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总述 1、项目开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书》。 2、各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第一”的原则,

施工安全评价管理规定

安全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评价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和安全生产能力,实现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锦屏电站机电安装项目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按其规定聘请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以及由以上两项单项评价组合而成的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 第四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构与人员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设备与设施管理4个分项。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A规定。 第五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的内容直接分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安全生产奖罚、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推行4个评分项目。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按附录B规定。 第六条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按附录C规定。 第三章评价方法 第七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分原则: 1、各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应为相应分项评分表中

和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2、分项评分表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项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 3、评分项目有缺项的,其分项评分的实得分按下列公式换算: 有缺项的分项评分的实得分=可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之和/可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值之和×100 4、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其4个分项实得分的加权平均值。本实施细则附录A 中表A.0.1—表A.0.4相应分项的权数分别为0.3、0.2、0.3、0.2。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原则: 1、单项评分满分分值为100分。 2、单项评分中的各评分项目的实得分不采用负值,扣减分数总和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应得分分值,加分总和也不得超过该评分项目的应得分分值。 3、单项评分实得分应为各评分项目实得分之和。 4、当评分项目涉及到重复奖励或处罚时,其加、扣分数应以该评分项目可加、扣分数的最高分计算,不得重复加分或扣分。 第八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分采用附录B表。 第九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分采用附录C表。 第四章评价等级 第十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业绩的单项评价和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均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1核定。 第十二条项目安全生产业绩单项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2核定。 第十三条项目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价等级划分按表4.0.3核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全套)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项目部年月日

目录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管理机构、资料档案的工作职责 三、项目经理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规定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规定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目标及分解 六、安全检查制度 七、安全教育制度 八、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九、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十、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 十二、防火管理制度 十三、施工现场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十四、动火审批制度 十五、宿舍卫生、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十七、场容管理制度 十八、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十九、电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十、配电房安全防火制度 二十一、门卫管理制度 二十二、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二十三、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二十四、环境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二十五、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六、施工用电安全制度 二十七、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机械设备的验收制度 (二)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三)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四)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 (五)机械设备的报废管理 (六)机务人员的管理 (七)机械设备故障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二十八、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二十九、标准养护室规章制度 三十、宿舍管理制度 三十一、宿舍卫生制度 三十二、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三十三、厕所管理制度 三十四、现场施工“不忧民”措施 三十五、施工现场操作班组落地清管理制度三十六、十项安全技术措施 三十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办法三十八、施工现场罚款标准表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机构,它主要是研究、计划、布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办法; 3、拟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推广现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 4、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措施,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6、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7、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8、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9、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应予越级上告; 10、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安全资料档案组的职责:

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 (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部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 页脚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教育培训 1.凡属进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芳烃厂HSE科和工程公司 质安处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进厂胸卡后再到项目部安监部接受安全教育,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⑴参加培训人员需提前2天报到项目部安监部,由安监部负责与芳烃厂HSE 科和工程公司质安处预约培训时间。 ⑵人员上必须注清楚姓名、性别、身份证、工种及单位名称。 ⑶报名时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若有电工、焊工、起重工、架子工、探伤工等特殊工种,除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外,还需提供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2份。 ⑷培训时不准无故不参加安全教育,若所缺人数超过各家所报人数的20%,缺1人罚款50元。 ⑸所有入场人员年龄必须控制在18岁-55岁之间。 ⑹所有参加培训人员需交纳20元制卡费。 3.项目部安监部教育容为: ⑴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规定和《扬子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⑵扬子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扬子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⑶承建装置改造检修的施工特点及业主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⑷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一般防毒知识等。 ⑸典型事故案例。 ⑹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法等。 ⑺化系统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人身安全十大禁令”和“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二、现场安全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带胸卡,并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和调换使用。 2.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劳保着装,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帽带必须扣紧,穿劳保皮鞋,禁穿短袖衣服,更不允穿凉(拖)鞋、背心或光膀子进入施工现场。 3.各施工班组要开好班前会,班长要做到“三交一清”并做好施工记录,施工记录缺一天罚班长10元;施工单位要开好一安全例会,安监部进行检查,不按时召开安全例会,罚负责人50元。 4.工作时应思想集中,禁打闹、开玩笑,班前、班中禁饮酒,酒后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更不准从事施工作业,若有违者每项罚款100元。 5.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的作业即为登高作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而且要做到高挂低用,不得以绳或其他物品代替安全带,若有违者罚款50元。 6.高处作业不准穿硬底、铁掌或易滑的鞋,禁走单梁、上下投掷材料和工具,必须由绳索吊运,若有违者罚款100元。

施工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SG-WJ.技— 施工安全资质管理规定 编制:罗兴华 审核:赵学 批准:钟云 版本号: 01 发放编号: 受控状态: 2006年12月1日发布 2006年12月1日实施石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1.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落实外包工程施工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施工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工程施工单位实行施工安全资格准入制度。承揽公司发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都必须持有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3进入公司范围的工程施工人员实行安全资格准入制度。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进场前,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获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进场施工。 1.4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项目实行安全考核制度。施工过程发生违章行为和事故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石林供电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 2.施工安全资格证 2.1施工单位必须持有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承包我公司发包的工程施工 项目。 2.2 以下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查验手续由上级把关查验: 2.2.1省公司或电力系统外单位招投标的工程施工中标单位。 2.2.2安装、调试、检修、维护本厂生产的设备、设施的生产厂家。 2.3公司安生部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作班人员两证的查验工作,并对审查结果真实性负责。 2.4施工单位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承揽石林公司发包的工程,并承担安全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56490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on the Qualifica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xx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6577-72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工程安全施工、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人员生命安全。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层层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2、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交底记录和施工安全例会制度,使之成为安全工作内业检查的主要内容。施工队伍进场前必须对对所有参加施工生产的职工(包括外包工、待训工及实习生)均应进行入场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进,规章制度教育,签订安全协议,未经教育不得上岗.对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特殊工种的操作工,如架子工、电焊工、气

焊工、维护电工、小型机械工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无证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危险区域。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员工会议,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贯彻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实行鲜明的奖罚制度。 3、做到无施工方案不施工,有方案没交底不施工,班组上岗前没安全交底不施工。施工班组要认真做好安全上岗交底活动记录,酒后不准上班操作,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膊不准进入施工现场;穿硬底鞋不准进行登高作业,禁止在施工楼内随地大小便。 每周一上午组织不少于1小时的安全教育活动。 4、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专门负责与现场甲方、土建协调,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进场前和施工中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员应每天深入现场进行巡视,并记录安全日记,对安全设施、防护措施、安全保护用品、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现场文明卫生,对现场人员遵守安全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实施有效的监督,发现不合格状态,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规定全文2016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 发表日期:2015-02-11 | 来源: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 2974 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暂行) 1. 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质按期、安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规定了西安精细化工厂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2.2 本制度适用于西安精细化工厂施工安全管理。 3. 管理职责 3.1 生产技术科对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2工程施工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1.1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和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各项规定;各工种的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是不了解建筑安全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人、民工,不得参加施工。 4.1.2为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一切附属设施的搭设、机械安装、电气设备其它临时工程的位置,都需在施工组织设计场区规划中仔细合理安排,做到即安全文明,又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间。 4.1.3施工现场周围应设栅栏,有悬崖等危险的地区设栅栏和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施工现场地面应平整,沟、坑应填平或设置

盖板。 4.1.4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4.1.5施工现场的一切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可靠。机械设备及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每天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 改。 4.1.6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1.7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准架设高压线路。如必须架设时,应与建筑物、工作地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工地内架设电气线路,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 4.1.8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1.9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4.1.10各种预留洞口、通道口、上料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4.1.11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与带钉易滑的鞋靴。 4.1.12施工中必备的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应按国家规定妥善保管。 4.1.13自然光线不足的工作地点或夜间施工,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4.1.14现场材料堆码整齐,严禁乱堆乱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得将材料长时间堆放在施工通道,保证通道畅通。 4.2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4.2.1安全用电技术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