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胜利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胜利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胜利油田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

胜利油田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狠反违章,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促进油田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以《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指导,结合胜利油田生产特点而制定。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追究事故责任,要一视同仁、平等相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搞特权。

2、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标准、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处理事故。

3、“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处理要做到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严肃处理不放过,确保处理事故责任人和教育广大职工相结合、查处违章与预先防范相结合。

4、“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发生责任事故后,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一责制”的要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重伤(或职业中毒)1-3人的事故。

3、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死亡1人的事故;重伤(或职业中毒)3-5人;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

4、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死亡2人的事故;重伤(或职业中毒)6-9人;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0万元。

5、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

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或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按照公安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结合油田实际,道路交通事故分为:

1、轻微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

2、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轻伤3人以上;

3、重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至10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

4、特大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1人以上;

(3)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

(4)一次事故造成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油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由各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大事故由油田组织调查处理,特大事故由油田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由安全部门、纪委监察部门、组织部门、劳资部门、工会部门、公安保卫部门组成进行

调查。

第九条国家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油田和所属单位负责内部的处理。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浅海石油作业事故,海洋石油作业事故,火灾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其他事故,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章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第十一条

油田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制度而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情节轻微、不适宜上述处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除按本

规定处理外,应给予党内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文件)中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的,以二级单位行政文件行文下发和上报;给予党内处分的,以二级单位党委文件行文下发和上报。

https://www.360docs.net/doc/4713602676.html,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十五条对事故单位的处理。

1、按照《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考核评比挂牌制度》(胜油局安发[2004]5号文件),对二级单位进行季度考核挂牌。

2、油田拿出20%的效益工资用于安全生产考核,按照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台车死亡率、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四项指标,对各二级单位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见油田有关规定。

3、报废、转出车辆应及时办理报废、过户手续,未办理报废、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事故对原车辆单位进行考核。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油田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导致发生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10000元;对其他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1000—3000元;对事故所在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规劝其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

油田所属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厂籍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5000—20000元;对其他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5000元;对事故所在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规劝其引咎辞职。

第十八条

油田所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单位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因严重违章导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应规劝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

第十九条

在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承包商和供

应商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以及安全评价、检验、检测等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中,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导致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5000元;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8000-10000元。

第二十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协同进行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或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生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协同生产的各二级单位的行政正职,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六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给予行政记大过、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3000—10000元;给予肇事三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给予行政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10000—20000元;规劝肇事三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引咎辞职,对肇事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且被判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5000-10000元。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事故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根据责任大小,对原车驾驶员和驾车人分别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一切事故损失由原车驾驶员和驾车人共同承担。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开私车(非因公驾驶油田车辆),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交通事故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切事故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违反长途车审批管理规定和行车路单审批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按私车处理。

已实行车辆改革的单位,开私车办公事,

发生交通事故,由本人处理。

第二十五条副科级以上干部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按照《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副科级以上干部驾驶车辆管理规定》(胜油安发〔2002〕23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非油田职工或者未经油田劳资部门审批的外雇工驾驶油田车辆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按地方公安部门处理外,根据责任大小,对处雇驾驶员给予沉没风险抵压金的处理,解除劳务合同,对车辆单位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车辆单位与肇事者一起承担事故后果和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油田职工驾驶油田外其他单位或私人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自负。

第二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教育、监督、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以及明知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违章行为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没有进行有效抵制或劝阻,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或开除留用的处分,可以并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1000至10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颁发的《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胜油指发[84]第414号文件)、1991年颁发的《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评比挂牌、奖惩及违章处罚条例》(胜油局发[1991]59号文件)和油田制定的其他规定中有关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和处罚的条款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名词解释: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油田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无控井喷事故及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因慢性职业中毒造成职业病的按重伤论处。

2、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重伤:在职工伤害事故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个工作日。

4、油田职工:与油田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集体职工、内聘职工和企业员工。

5、建设项目“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直接责任: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单位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支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领导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放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直接责任划分:全部责任、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不负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胜利石油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胜利石油化工 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员工,根据《胜利石油。。。。。。。。。问责制度(修订)》(胜油建。。。。。),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四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谁雇佣、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责论处、惩教结合的方针,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施工班组和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 第四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分公司党委和分公司根据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情况对分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分公司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基层中队负责人、班组长及基层操作工人依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对分公司相关领导及有关人员(书记、经理、副经理、工会主席、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安全总监)的责任追究由公司按照《胜利石油化工。。。。。。。事故问责制度(修订)》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分公司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公司和分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管。 第六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工业事故、交通事故、未遂事件、严重违反《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的事件。

第七条各级管理人员(基层队、项目部、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分为:视情节严重上报公司给予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职工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效益工资。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 第九条发生工业事故的责任追究 1、轻微以下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分别处以2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1000—3000元。 2、轻微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处分,并分别处以300—6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2000—4000元。 3、对一般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党政负责人、副队长、项目经理、安全员、班组长、职工,区分责任情况,分别给予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并分别处以500—2000元罚款,同时对该单位罚款3000—6000元;对

安全生产追责问责制度流程

安全生产问责追究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岗位规范,严肃责任追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以及畜牧局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一、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问责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的领导工作。领导组组长由中心主 任,副组长:,成员:。 二、问责范围及对象 凡在单位工作中由于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认真,导致实验室、储藏库、冷库、办公区出现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件(隐患)原因未查明不放过, 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3、坚持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的原则。 四、需要问责事项的确认 1、一般安全隐患,由包括办公室及各科室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讨论,依照有关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检查认定标准确认; 2、重大生产安全隐患,由州畜牧兽医局、巴州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消防部门、公安部 门等部门排查,依照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确认; 3、人身安全事故中的轻伤、重伤、伤亡事故,按照专业机构判定的伤害程度确认。 五、安全生产问责的信息来源 1、中心安全生产检查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结果; 2、分管安全工作班子成员的监督意见; 3、职工举报经查属实的信息; 4、其它渠道获取的需要问责经查属实的信息。 六、问责及处理方式 1、一般安全隐患责任的问责,由中心给予责令改正(整改)、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等处罚。

2、上级部门提出的一般安全隐患,按照上级部门提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处罚。上级部门未提及 处罚事项的,按照中心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3、重大安全隐患由上级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所涉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4、发生轻伤、重伤人身安全事故,中心办公室必须在24小时内向问责领导组提交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中必须明确事故责任,确定问责对象及方式,提出问责处罚(处分)建议,经领导组批 复后执行。 5、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由上级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问责处理。 6、根据事件(隐患)性质及影响范围,问责方式一般为责令改正(整改)、谈话、批评教育、 重新培训、经济处罚、停(降)职、调离岗位、开除。 7、由上级部门介入问责处理的,执行上级部门规定。 七、问责结果应及时公布,其执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本制度未提及之处,或与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冲突的,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 2017年月日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2021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 罚规定(2021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2021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项目工程施工管理,查处并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项目工程施工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质量安全事故问责工作。 第三条施工安全责任按照即时发生即时处理执行。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项目部各部门、各施工队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部门为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划分 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为第二责任人;分管副经理为第三责任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第四责任人;主管工程师为第五责任人;施工队负责人为第六责任人;事故现场各相关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管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应当被追究责任;安监局介入并对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以安监局处罚为准,不再内部追究个人的经济处罚责任;被国家机构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再进行内部问责处理。 (二)安全责任人的问责顺序,依次为直接责任人、第六责任人、第五责任人、第四责任人、第三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 (三)安全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期间发80%薪酬)、辞退、开除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视情节扣除事故发生当月薪酬的10~100%不等)等。 (四)对于兼职人员在责任追究时按照其最高级别的问责规定进行;正职缺位时由副职承担正职责任。 (五)没有列入的各级副职的责任追究,参照其正职和下级正职之间的问责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责任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参照同级或相邻级别的问责规定执行。 (六)凡属安全制度缺失或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得力或有瑕疵,

安全生产责任问责机制

安全生产责任问责机制 要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给公司的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就必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这样才能把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有效地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充实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内容,明确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健全从部门、到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抓的工作格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企业的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建立覆盖管理人员、班组以及各个工种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岗位,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安全管理。 二、健全安全问责机制。要把安全问责作为保安全、促生产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安全问责的力度。要制定安全问责制度,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安全责任,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将安全责任一级一级的落实到人,落实到具体工

作中,增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彻底杜绝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不负责任等问题。 三、落实安全问责机制。在安全问责时,要本着对公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正视问题,敢于直面矛盾,敢于动真碰硬,做到坚持原则,有错必问,有过必责,问而有力,责而必究,既要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也要严厉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务求真问、深究、严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只有这样,安全问责才有实效,才能使有关人员有所敬畏,有所警醒,有所顾忌,工作不敢懈怠,不敢拖拉,不敢滥用职权,不敢违法行政,不敢违章操作。 四、认真开展安全问责工作。首先安全问责必须做到不论是谁的问题,不管是谁的责任,都要根据管理失职程度和责任大小,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能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切实履行安全责任。其次要增强安全问责的威慑作用,警示安全管理人员既要事前负责,又要过程负责,更要全面负责,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敬业意识。再次要实行安全问责前移。为了提高公司和监管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避免安全隐患酿成大祸,应实行安全问责前移。对虽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但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存在责任过失的,也要进行过程追究或隐患追究。要通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资料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及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开发中心印制 2009年8月

目录 一、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1) 二、中石化安全生产十大禁令 (2) 三、胜利油田安全生产禁令 (3) 四、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14)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胜利油田分专业十大安全生产禁令.doc

胜利油田分专业十大安全生产禁令1 1 基本要求 《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包括物探、钻井、测(录)井、采油(气)、油气集输储运、井下作业、海(水)上、油田建设、电力、供热(水)、石油炼化、交通运输、社区等13个专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禁令。 2 分工与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为油田安全生产禁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完善各专业安全生产禁令,定期检查各单位《禁令》执行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审核评估《禁令》实施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向油田HSE委员会汇报。 2.2 油田各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检查本专业(系统)《禁令》执行情况,通报考核结果并报送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3 各单位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检查本单位《禁令》落实情况,向本单位HSE委员会报送考核情况。 3 各专业(系统)安全生产禁令内容 3.1 物探专业 3.1.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1.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水上作业不穿戴救生衣、

道路作业不穿戴反光信号服。 3.1.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涉爆作业。 3.1.4 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起重、临时用电作业。 3.1.5 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使用射频器材。 3.1.6 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3.1.7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使用、贮存、销毁火工器材。 3.1.8 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作业。 3.1.9 严禁同船包药和放炮作业,气枪船作业时在吊臂下站立和涉水作业。 3.1.10 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3.2 钻井专业 3.2.1 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3.2.2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章拆立及起放井架。 3.2.3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电气焊、起重、司钻、场(厂)驾作业。 3.2.4 严禁未经验收审批擅自决定钻开油气层或进行试油、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36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责任事故追究问责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越来越严,我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弊病逐步体现出来,主要表现在有规程、有制度、有措施,不落实。其中最集中、突出的问题是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常常悬空、放空,甚至落空;由于“严不起来”,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不落实、难落实、假落实等情况。分公司各级领导还是重生产、轻安全,在思想上没有真正引起高度重视。为了抓好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董事会、经理办要求制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问责制: 一、分公司所辖生产范围内发生事故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分公司经理引咎辞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务。 二、分公司发生事故造成重伤以上的,分公司车间主任(队长)撤免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内同级别以上职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强化哈尔滨铁路局石化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第一管理者和公司法人代表对安全生产负全责的责任意识,强化各级干部安全管理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铁路运输公司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问责办法》、《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哈尔滨铁路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石化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所属公司法人代表和各级党政管理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安全事故包括: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其他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事故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行政干部与党群干部同责; 二、管理过程与安全结果兼顾; 三、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并重。 第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石化公司及所属公司主要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管理干部,对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的防范不力,发生事故和有失职、渎职管理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制度进行问责。

第六条 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进行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六、其他问责方式。 各种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七条 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急性中毒(工业、食物)事故,应对石化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石化公司所属公司党政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及主管干部进行问责。各级党群干部比照行政干部同等处理。 第八条 同一事故对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比照对事故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的处分降一档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同一事故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按照同一处分档次处理。 第十条 石化公司各相关业务部门和所属公司的专业业务部门干部及基层其他干部,按分工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问题突出的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予以提级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确定的责任追究是对本人的处分,对其单位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渎职或者重大过

油气生产场所HSE警示标识及警语设置规范

胜利油田油气生产场所HSE警示标识及警语 设置规范 前言 本标准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油田分公司现河采油厂、桩西采油厂、海洋采油厂、石油开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海峰、林心平、王振法、苏亚冰、刘传宏、马文峰、李克敏、刘道华、高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田油气生产场所内的HSE警示标志及警语的设置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田油气生产场所HSE标志的设计、制作及安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2008安全色 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SY 6355-2010 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SY 6632-2005 海洋石油警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3.1 油气生产场所 指油田主要油气生产现场,包括油(气、水)井生产现场、联合泵站、注水站、接转站、注汽站、轻烃站及以上场所内包含的主要辅助场所。 3.2 HSE警示标志 用以表达特定HSE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图形(边框)或文字构成。 3.3 HSE警语 用以表达警示提示信息的文字,由底色、文字构成。 4 一般要求 4.1 HSE警示标志制作规范

4.1.1 HSE警示标志应按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中4.1~4.5的规定制作。 4.1.2 HSE警示标志的颜色应遵照GB 2893-2008《安全色》所规定的规则。 4.1.3 HSE警示标志的尺寸应按GB 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中附录A中的1到6型标准进行选用,其中各场所出入口处集中设置的标志牌应使用4型标志牌(即圆形标志的外径为280mm,三角形标志的外边长为350mm,正方形标志的边长为250mm),场所内部局域信息标志牌应使用2型标志牌(即圆形标志的外径为110mm,三角形标志的外边长为142mm,正方形标志的边长为100mm)。 4.2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设置与使用 4.2.1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并清晰可见,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应不低于75°。 4.2.3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宜集中设置,场所有出入口的除本标准特殊标注外均应设置于入口处;不适用于集中设置的场所,如维修工房内机械设备区应按照实际区域范围,独立设置区域警示标志及警语。 4.2.4 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应按照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警语的顺序设置。 4.2.5 集中设置、有人驻守且在院内非集中设置的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宜采用宣传栏方式,野外开放式生产区域设置的HSE警示标志及警语宜采用设备本体喷涂方式。 4.3 设置HSE警示标志及警语的标志牌制作材质应符合安装位置的环境要求,推荐使用合

(新安全生产)对胜利油田安全环保检查情况的讲评

(新安全生产)对胜利油田安全环保检查情况 的讲评

对胜利油田安全环保检查情况的讲评集团公司油田企业安全环保检查第一组 (二ОО七年九月五日) 根据集团公司党组的统一部署,集团公司油田企业安全环保检查第一组一行13人,于8月31日至9月5日对胜利油田进行了安全环保检查。 检查期间,检查组按照苏树林总经理和王天普总裁的指示要求,严格贯彻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环保大检查的通知》和《补充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兼顾全面、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推荐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查阅资料与随机提问相结合;现场检查与实战演练相结合;座谈检查与实物查看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方法,分3个小组,检查二级单位16个、基层队52个、施工作业现场49个、抽查资料2000余份, 提问一线员工466名。在检查期间,检查组在现场共举行消防演练2次、井控演习4次、逃生演习4次、夜查1次。 胜利油田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这次安全环保检查给予了高度重视,王立新局长亲自主持汇报会,刘中云经理代表油田汇报了安全环保工作情况,郭长玉书记和在家的油田其他领导及副总师、机关职能部门及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汇报会议和安全考试。 本次检查工作得到油田和被检二级单位的积极配合,油田

赵金洲副局长、孙启忠副总工程师和安全环保处、石油工程技术处、开发处和生产管理部等机关部门的领导和同志们全程陪同检查,并为检查组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保证了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此,我代表检查组的全体同志对胜利油田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代表检查组,分三个方面对胜利油田安全环保检查进行讲评。 第一部分安全环保工作情况 胜利油田作为集团公司重要的上游企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清洁发展”思想,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禁令》等法规制度的宣贯,深入开展“第82次岗位责任制大检查”等活动,狠抓海上安全、井控管理及防硫化氢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环保管理,积极开展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安全环保工作卓有成效,保持了安全环保形势的总体稳定,这是胜利油田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与监督,全体员工尽职尽责、共同努力的结果。 一、油田各级领导对安全环保工作高度重视,安全环保责任制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胜利油田的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亲自部署、督促落实、检查指导安全环保工作,确保了油田安全环保工作的有效推进。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更深入地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项目部将执行《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度》,保障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内蒙电力集团公司(关于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的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根据电力建设和现场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第二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电项目部。 说明: 1、本制度只限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 2、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依照本制度执行。 3、责任追究中的附带经济处罚依照《项目部奖惩制度》或公司《安全奖惩办法》执行。 4、党政领导实行同奖同罚的原则。 5、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1、术语解释: 1.1记录事故(符合以下条件的事故) ①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②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③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1.2轻伤及轻伤事故: ①肢体轻伤是指造成人员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害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②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1.3重伤及重伤事故: ①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②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事故。 1.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①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适用本条例。 3. 文件支持 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4. 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4.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 事故报告 5.1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是福报告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部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2报告程序 5.2.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班长和车间主任或主管领导;车间领导或主管领导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2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30分钟为第一时效,1小时为第二时效。 5.2.3发生工伤伤亡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到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司领导,公司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报告的时效性 5.3.1超过第一时效为迟报。 5.3.2超过第二时效为隐瞒事故。 5.4事故报告的内容 5.4.1事故发生部门;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1576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胜利油田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胜利油田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篇一:汽车维修工工作标准 Q/SGScG 供水公司车辆管理中心标准 Qz/SGScG0005—20XX 汽车维修工工作标准 (:胜利油田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20XX–06–10发布20XX–07-01实施供水公司车辆管理中心 发布 Qz/SGScG0005—20XX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起草单位;车辆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强。 本标准审核人:张国忠。 Qz/SGScG0005-20XX 汽车维修工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工各方面工作内容,应达到的要求和具体考核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汽车维修工的工作考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z/SGScG0001-20XX各工种人员通用工作标准 3通用部分 执行Qz/SGScG0001-20XX。 4遵守劳动纪律 4.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4.2值班时不串岗、乱岗,坚守岗位。 4.3上班时不穿拖鞋。 5搞好安全生产 5.1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例会。 5.2严格执行维修程序。 5.3做好车辆维修前故障确认、所用材料检验和维修后的质检工作。 5.4遵守维修工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 5.5严禁维修人员驾驶待修车辆。 5.6按规定摆放各类工具和放置废旧材料、油水等,确保环境安全。 5.7不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修私车,严禁将汽配材料私用。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

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单位及项目部中层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火工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施工队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项目部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管理行为参考文本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管理行为参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管理 行为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胜利油田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1、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2、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 作。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 时”规定建设施工。 5、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 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6、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7、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8、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10、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1、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5、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2)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管理权限,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

安全工作问责制度

铁峰公司安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实绩考核,建立层层落实、分级管理、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安全管理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更加严格科学规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工作问责制,是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进行问责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就安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范围 本制度是指对各级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问责原则 问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成立安全工作问责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组长:杨国华王孝宾任继飞郑飞韩文光范斌 副组长:王勇韩永东王强戴文琦张浩王英俊 赵玉宝范军 成员单位:安监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部 安全工作问责组职责: 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科学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及办法,严格落实责权一致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听取有关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汇报、安排、指导、督促、协调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开展,并对各单位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行考核。 安全工作问责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办公室主任:庞盛 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办法,具体开展安全生产问责工作,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级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领导责任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他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系统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公司建立安全生产问责例会制度,每月度由安全工作问责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同安全生产例会一并召开,通报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展情况和考核情况,并就相关工作进行安排、布置、落实。 第八条: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公司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接受问责的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被问责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组的询问。 第十条:安全工作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安全工作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