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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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三章车辆第八章道路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第九章处罚

第五章车辆装载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章车辆

第十七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二)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二十三条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三十条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五)载质量在一千公斤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载质量不满一千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七)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

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二十厘米;

(八)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第三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在大、中城市市区或交通流量大的道路上,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十厘米,长度的前端不准超出车辕,后端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第三十二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拖拉机挂车和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六)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不准附载不满十二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载人。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三十四条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非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

(三)在划分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小型客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四)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时,可以借道超车;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须改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

(五)在道路上划有超车道的,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原车道。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良好,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小型客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七十公里,公路为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

(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设有中心双实线、中心分隔带、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设施的道路上,城市街道为六十公里,公路为七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五十公里,公路为六十公里。

(四)铰接式客车、电车、载人的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后三轮摩托车在城市街道为四十公里,公路为五十公里。

(五)拖拉机、轻便摩托车为三十公里。

(六)电瓶车、小型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十五公里。

但是机动车遇有高于或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交通标志和路面文字标记时,高于上述规定的,准许按所示时速行驶;低于上述规定的,应按所示时速行驶。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六)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七)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第三十七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转向灯的使用: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须开防眩目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夜间没有路灯或路灯照明不良的,须将近光灯改用远光灯,但同向行驶的后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雾天须开防雾灯。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区域和路段使用喇叭时,音量必须控制在一百零五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准超过半秒种,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须经公安机关核准,并只准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

第四十一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第四十二条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须在距路口一百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夜间须将远光灯改用近光灯;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遇放行信号时,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

(四)向左转弯时,机动车须紧靠路口中心点小转弯;

(五)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机动车须依次停车等候,非机动车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

(六)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准进入路口;

(七)遇有停止信号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第四十三条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依次让行: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二)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右转弯的车先行;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让行车辆须停车或减速了望,确信安全后,方准通过。

第四十四条车辆通过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红灯亮时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铁轨五米以外;

(二)通过无人看守的道口时,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准通过;

(三)遇有道口信号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亮时,不准通过;白灯亮时,准许通过;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按前项规定通过;

(四)载运百吨以上大型设备构件时,须按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时间通过。

第四十五条车辆行经渡口,必须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须低速慢行。

第四十六条车辆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必须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驶中,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准人工直接供油;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驶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自行将车移开;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须修复后方准行驶。

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须在车身后设警告标志或开危险信号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或设明显标志。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四)夜间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互闭远光灯,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前款(二)、(三)项的规定,也适用于非机动车。

第五十条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超车前,须开左转向灯、鸣喇叭(禁止的鸣喇叭区域、路段除外,夜间改用变换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从被超车的左边超越,在同被超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二)被超车示意左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三)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不准超车;

(四)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五)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漫水路、漫水桥或遇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准超车。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靠右让路,并开右转向灯,不准故意不让或加速行驶。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掉头。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倒车时,须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驶入或驶出非机动车道,须注意避让非机动车;机动车因受阻不能正

常行驶时,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五十五条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遇有交通警察出示停车示意牌时,任何车辆必须停车接受检查。第五十六条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作业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止驶入和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十七条履带式车辆,需要在铺装路面上横穿或短距离行驶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货运机动车通过桥梁,其总质量超过桥梁的负荷量时,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自行车、三轮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二)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三)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大中城市市区不准骑自行车带人,但对于带学龄前儿童,各地可自行规定;

(八)驾驶三轮车不准并行。

第五十九条畜力车的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驾车并行;

(三)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四)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弯路、窄路、窄桥、陡坡、隧道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准超车,赶二轮畜力车须下车牵引牲畜;

(五)夜间在没有路灯照明的道路上行驶时,必须燃灯;

(六)停放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第六十条驾驶人力车,不准并行、滑行、连串或曲线行进。

第六十一条车辆停放,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须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锁好车门。

第六十二条车辆在停车场以外的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顺行方向靠道路右边停留,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须迅速驶离;

(二)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开车门和上下人,开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在设有人行道护栏(绿篱)的路段、人行横道、施工地段(施工车辆除外)、障碍物对面,不准停车;

(四)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二十米以内的路段,不准停车;

(五)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停车;

(六)大型公共汽车、电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站点以外的地点停车;

(七)机动车在夜间或遇风、雨、雪、雾天时,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十三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三)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五)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六)通过铁路道口,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四条(一)(二)(三)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第六十五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三)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和长途汽车;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五)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站立,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

第八章道路

第六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为维修道路,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时,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作业外,须与公安机关协商共同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后,再行施工;其他单位需要挖掘道路时,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六十七条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第六十八条除公安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准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拦截、检查车辆。有关部门确需上路进行检查时,可派人参加公安机关的检查站进行工作。没有公安检查站的地区,有关部门如需要设置检查站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开辟或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车站,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如妨碍交通时,须予改变或迁移。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种植的行道树、绿篱、花木,设置的广告牌、横跨道路的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准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

第七十一条铁路道口的了望视距、宽度、平台长度和铁路道口两侧道路的坡度须符合要求,并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量较大或重要的道口,须设专人看守。第七十二条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九章处罚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均按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

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第七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一)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二)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单独驾驶车辆的;

(三)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三)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逆向行驶的;

(二)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四)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二)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三)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四)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五)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六)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七)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二)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三)实习驾驶员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五)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六)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二)违反车速或装载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四)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二)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五)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六)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七)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九)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第八十二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三条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四条未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造成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对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或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吊扣二个月以下驾驶证,可以由交通警察队裁决。

第八十七条受罚款处罚的人当场未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或行驶证;对非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车辆;对其他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受吊扣驾驶证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交出驾驶证的,迟交一日增加吊扣期限五日。公安机关或者交通警察收到罚款或吊扣的驾驶证后,应当场给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八十八条交通警察必须秉公执法,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人,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裁决。交通警察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高速公路和交通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九十一条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等项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军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的检验、驾驶员考核及核发牌证,由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

第九十二条本条例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

(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章申请、考试、发证

第四章审验、换证、注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

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姓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

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

应记载有效区间。

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第七条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

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

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

(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

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

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

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

货车的经历。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

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

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

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

居留期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分

别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第十七条关于考试科目的规定。

(一)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场地驾驶、道路驾驶。

(二)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按照《考试科

目表》(附件一)的科目进行考试。

(三)持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考试交

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

试。

(四)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持有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小型乘座车、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免道路驾

驶考试。

第十八条考试的内容、方法、合格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办理。

第四章审验、换证、注销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应对持证人按以下期限进行审验,审验时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验合格的,在驾驶证上按规定格式

签章或记载。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

(一)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

(二)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

第二十条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注销准驾车型A、B、N、P。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接受审验的,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

第二十二条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

对审核合格的,应换发驾驶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事先申请提前或延期换证,事先未申

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

持证人在换证期间,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

第二十三条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发驾驶证。暂住地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的驾驶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

审核后,换发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一的驾驶证登记资料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附件二)和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对持证人发生交通事故或违章的,实行记分管理,并在驾驶证或驾驶证登记资料中记载。对超过违章、事故记录分数规定的,依法分别进行

交通法规教育、考试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损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并登报声明,30天后,由车辆管理所审核补发新证。

第二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八条吊销和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入境举办有组织的驾驶车辆的活动(汽车、

摩托车比赛、旅游等),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或由其委托的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组织有关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驾驶证。

第三十条驾驶证持有人从事道路驾驶教练的,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的印章、证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订。

第三十二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国务院第89号令

(1992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调解

第六章损害赔偿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

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现场处理

第七条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

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

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章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

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逃逸;

(二)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辆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调解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损害赔偿

第三十

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第四十条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

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

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按照当地原有规定处理。

《交通管理与控制》重点

1.交通管理:是对道路上的行车停车、行人和道路使用,执行交通法规的“执法管理”,并用交通工程技术措施对交通运行状况进行改善的“交通治理”的一个统称。是一种静态管理。 2.交通控制:是依靠交通警察或采用交通信号控制设施,随交通变化特性来指挥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它是一种动态的管理。 3.交通管控的目的:保障交通安全,疏导交通、提高现有设施的通车效率。更着重于采取各种交通需求管理措施来减少道路上的汽车交通总量,缓解交通拥挤,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并降低汽车交通对环境的污染影响。 4.交通管控的原则:分离原则,限速原则,疏导原则,节源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5.通行权:在平面分离上,车辆、行人按规定在各自的道路上有通行的权利;在时间分离上,车辆、行人按交通信号、标志或交通警察指挥指定在其通行的时间内有通行的权利。 6.先行权:各种车辆或行人在指定平面和时间内共同有通行权的前提下,对车辆、行人在通行先后次序上确定优先通行的权利。 7.问:为什么要进行交通管理?答:交通管理能整合现有的道路资源,在不投资建设新道路的情况下,挖掘道路资源的潜力,在节省投资的同时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进而保证道路畅通。 8.交通所带来的问题:安全问题,能源问题,土地问题,环境问题。 9.TSM:Transportation System Management交通系统管理 10.TDM:Transportation Demand Management交通需求管理 11.ITS: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智能交通运输系统 1.交通治理五阶段:传统交通管理,交通系统管理,交通需求管理,智能化交通管理,可持续交通发展阶段 2.交通管理分类:交通行政管理,交通执法管理,交通运行管理。 3.交通管理规划内容:城市交通管理现状问题与需求分析,制订城市交通管理发展目标和策略,建立交通管理长效发展机制,近期交通系统管理改善方案制定,智能交通与高新技术发展应用规划,拟定交通管理规划实施行动计划。 4.交通规划编制原则:保持与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相一致原则。体现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应遵循远期讲战略、中期粗、近期细与标本兼治的原则。可实施性和滚动原则。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规范所赋予和规定的交通管理职权和事权,是国家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施行交通管理权力的主要依据。 2.全局性管制:在全国或某地区范围内,在较长的时间内有效的那些措施。 3.局部性管理:仅在局部范围内,在较短时间内才有效的一些措施。 4.交通法规的层次:交通法规按其有效性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全国性法规。(全国性法规应具有全局意义,是一种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的一些规定。全国性法规是制订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应是当地具有全局性含义的管理措施。可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城市建设及交通特点,在全国性法规为依据的前提下,制订当地必须统一执行的一些补充规定。地方性法规是对全国性法规作的一些不矛盾的补充。)局部性管理措施。(可认为是交通法规的补充和外延。) 5.交通法规的内容:对人的管理,对路的管理,对车的管理,对环境的管理。 1.交通行政管理的内容:交通行政管理是最高层次的交通管理,它的内容涉及交通管理的职能、体制、手段等多个方面。在宏观层面上,……在围观层面上…… 2.车辆驾驶人的管理主要包括:驾驶证管理、驾驶人教育管理、驾驶人驾车管理等。 3.对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4.车辆管理的基本目的是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行驶性能,保证交通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道路道路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必读

《机动车驾驶员道路道路安全法规与相关知识必读》 考试题 第一章考试题 一、选择题 1、北京道路交通的主要特点不包括(A) A、社会公共交通发达 B、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 C、路网呈棋盘加放射状格局 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不包括(C) A、处理交通事故 B、管理车辆和驾驶员 C、规划道路建设 3、北京道路交通的发展方向不包括(B) A、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B、限制购买私家车 C、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布局相协调 二、判断题 1、道路交通是指人或物以道路为活动场所,实现空间位移的过程(对) 2、道路交通包括人、车、路和设施四个基本构成要素(错) 3、道路交通具有涉及面广、灵活性强、通行方式混合等特点(对)

4、北京市区内道路呈棋盘式网状结构(对)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现了道路交通执法、事故处理、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信息的高度集成和共享(对) 6、严厉打击肇事逃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对)。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理念是“以人为本”(对)。 8、市中心区功能集中,交通需求总量超过交通供给,是北京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对)。 9、加快道路建设是从根本上解决交通问题的核心(错)。 10、限制车辆增长是北京道路交通发展的唯一出路(错)。 11、北京将建设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和智能化指挥控制系统为基础,集高新技术应用为一体的智能化道路交通管理体系(对)。 12、维护交通秩序,参与交通治理,构建交通文明,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对)。 第二章考试题 一、选择题: 1、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中的法律主要有( A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B、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由( B )负责。 A、公安机关

(完整word版)道路桥梁基础知识

桥梁基础知识 1. 分类:按基本结构体系梁式桥、拱桥、刚架桥、缆索承重(悬索桥、斜拉桥),其他为组合体系。 按跨径分类:桥梁分类。多孔跨径总长L(m)。单孔跨径(L0) 特大桥。L≥500mL0≥100m 大桥。100m≤L<500m40m≤L0<100m 中桥。30m<L<100m20m≤L0<40m 小桥。8m≤L≤30m5m≤L0<20m 按桥面位置:上承式(桥面不知足桥跨结构上方)、中承式、下承式 按承重结构材料分:钢桥、木桥、圬工、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 2. 几个基本概念:A:五大部件:桥跨结构、支座系统、桥墩、桥台、墩台基础。 五小部件:桥面铺装、排水防水系统、栏杆(防撞栏、人行道)、伸缩缝、灯光照明。 B、计算跨径:两支点间的距离L0; C、净跨径:水位线以上相邻墩台间净距l0。 D、总跨径:净跨径之和,反应排洪泄水能力。 E、桥梁全长:对于梁式桥而言,桥梁两个桥台侧墙或八字尾端间的距离L,(无台的桥梁为桥面系行车道长度)。 F、桥梁总长:通常把两桥台台背前缘间距离 L1称为桥梁总长。G、桥下净空高度:设计洪水位或设计通航水位对桥跨结构最下缘的高差H、称桥下净空高度。它不得小于因排洪所要求的,以及对该河流通航所规定的净空高度。I、建筑高度:桥面对桥跨结构最低边缘的高差h,称桥梁

的建筑高度。桥梁的建筑高度不得大于它的容许建筑高度,否则不能保证桥下的通航或排洪要求。 3. 桥梁设计过程:A、前期准备工作、B三阶段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设计) 4. 桥梁纵、横断面设计和平面布置。 纵断面设计包括:总跨径、分孔、基础埋深、桥面标高和桥下净空设计、桥面及引桥纵坡设计。 横断面设计:决定桥面宽度和截面形式,人行道宽0.75或1m,双向横坡 0.015-0.03. 平面布置:桥梁线性和引道应与两头公路衔接。 5. 桥梁荷载: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偶然荷载(地震和撞击)。 6. 桥面布置:双向车道、分车道、双层桥面。 7. 桥面构造:桥面铺装、排水防水系统、伸缩装置、人行道或安全带缘石、栏杆护栏、灯柱。 8. 排水:横坡0.015-0.02,一般<=0.03,纵坡<0.02小于50m的桥可不设泄水管,大于50m的12-15m设泄水孔,纵 坡小于0.02的6-8m设泄水孔。纵坡一般不大于0.04. 9. 混凝土梁桥:在竖直荷载情况下支座无水平推力的梁式体系桥的总称。简支梁、连续梁、悬臂梁、连续钢构、T 形钢构。

第一章道路交通管理概述

第一章道路交通管理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了解交通、道路交通的概念,掌握道路交通管理的概念、内涵、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 【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道路交通管理的概念、基本内容。 难点: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方法。 【教学课时】4 学时 第一节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概念. (2) 第二节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能. (6) 第三节道路交通管理的方法. (7) 第四节道路交通管理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趋势10

第一节 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道路交通管理的概念 (一)道路 道路是指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点, 包括广 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交通 交通是指借助某种运载工具, 通过某种运行转移的方式, 实现人或物空间位置移动的过 程。简单地说交通是各种运输活动的总称。广义的交通包括铁路、道路、航空、管道、邮电 和通信等内容。 运载手段是指飞行器、车辆、轮船、管道等。 运载方式是指铁路、道路、航线、管线等。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类对交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快捷、高效、安全、便利的交通 方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也是人们生活的必需。 (三)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是人类为达到生活、社会生产、交换交往过程中人或物空间位置转移的目的, 而由人、车、道路等因素, 按照逻辑统一要求构成的一个动态符合系统。 是现代大交通中的 一个子系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交通是指人或物以道路为活动场所, 通方式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在: 地方,可以没有铁路、码头和机场,但必然要有道路。因此道路交通的历史最早。道路网遍 布各地,四通八达,覆盖区域大,铁路、水运不能到达的地方,道路可以到达,因此道路交 通的应用最广泛。 一天没有道路交通, 社会就一天无法运转, 道路交通是一种与人们的日常 社会生活联系最为密切、最基本的交通方式。 道路交通是每天参与人数、次数最多的,人们一刻也无法离开的交通方式。 2. 道路交通是一种门到门的交通。 道路交通比其他交通具有更大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能 最大限度地 方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3. 道路交通是现代交通 ( 如铁路、航运、航空等 ) 的接口网络,是贯穿整个交通运输系 统的中枢,具有其他交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实现空间位置移动的过程。 它具有区别其他交 1. 道路交通是人们最基本的交通方式。 自从有了人类就出现了道路, 凡是有人群居住的

(完整版)交通管理与控制

名词解释 1.交通需求管理(TDM):交通需求管理是引导人们采取科学的交通行为,理智地使用道路交通设施的有限资源。简言之,交通需求管理主要管理的是:人们理性地使用汽车,而不是人们是否拥有汽车。 2.视距三角形:为了提高无控制交叉口的交通安全性,它通过绘制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保证在交叉口前,驾驶员对横向道路两侧的可通视范围,它是全无控交叉口设计和设置的基本依据,必须注意,“视距线”应画在最易发生冲突的车道上。在双向交通的道路交叉口,对从左侧进入交叉口车辆的视距线,应画在最靠近行人道的车道上;而对于从右侧进入交叉口的车辆,则应取最靠近路中线的车道。在视距三角形内不得有高于1.2米妨碍视线的物体。 3.绝对时差:绝对时差是指各个信号的绿灯或终点相对于某一个标准信号绿灯或红灯的起点或终点的时间之差。 4.绿信比:绿信比是一个信号相位的有效绿灯时长与周期时长之比,一般用λ= Ge/C表示。 5.通过带:在时-距图上,各个信号交叉口绿灯时间始端连线与终端连线中最窄的一组平行斜线所标定的时间范围称为通过带。 6.交通系统管理(TSM):交通系统管理是把汽车、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行人和自行车等看成为一个整体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城市交通系统管理的目标是通过运营、管理和服务政策来协调这些个别的组成部分,使这个系统在整体上取得最大交通效益。 7.路边存车:在道路沿侧石车行道上的机动车停存,或人行道边的自行车停存。路边存车管理的目的是使道路在“行车”及“存车”两方面能够得到最佳的使用。 8.相对时差:相对时差是指相邻两信号的绿灯或红灯的起点或者终点之间的时间之差。相对时差等于两信号绝对时差之差。 9.区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区域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是把区域内的全部交通信号的监控,作为一个指挥控制中心管理下的一套整体的控制系统,是单点信号、干线信号系统和网络信号系统的综合控制系统。 10. TOD: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TOD)是规划一个居民或者商业区时,使公共交通的使用最大化的一种非汽车化的规划设计方式。 11.全无控制交叉口:是指具有相同或基本相同重要地位,从而具有同等通行权的两条相交道路,因其流量娇小,在交叉口上不采取任何管理手段的交叉口。 12.交通信号:在道路上用来传送具有法定意义指挥交通流通行或停止的光、声、手势等。道路交通常用的信号有手势信号和灯光信号。 13.饱和流量:在一次连续的绿灯信号时间内,进口道上一列连续车队能通过进口道停车线的最大流量,单位是Pcu/绿灯小时。 判断题 1.路宽小于10m时,一般认为道路两侧1m为非机动车道,其余为机动车道。(错) 2.最高行驶车速的限制是指对各种机动车辆在有限速标志路段上行驶时的最高形式车速的规定。(错) 3. 单向交通是指道路上的车辆只能按一个方向行驶的交通。(对) 4.变向交通是指在同一时间内变换某些车道上的行车方向或行车种类的交通。(错) 5.路边存车是指在道路沿侧石车行道上的机动车停存,或人行道边的自行车停存。(对) 6.道路交通标志的视觉性要素有形状、颜色和文字。(错) 7.警告标志的颜色为白底、红边、黑图案。(错) 8.在正常的周期时长范围内,周期时长越长,通行能力越大,但车辆延误及油耗等也随之增长。(对)

交通安全基础知识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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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安全基础知识 1、驾驶车辆上路要具备哪些条件 (1)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准驾车型; (2)车辆定期检验合格;备有注册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识、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标识; (3)车况良好,刹车、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后视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要齐全有效; (4)时刻保持交通安全意识。 2、最易发生交通事故有哪些原因 (1)车辆出发前未做安全检查; (2)超速、开快车; (3)长途、长时间开车,精神体力不佳; (4)酒后开车; (5)随意超车、乱换车道、蛇行; (6)在高速公路行使路肩; (7)未保持安全距离; (8)不专心开车,驾驶中与人谈笑,或者车行中打电话,做其它事情等;(9)闯红灯、闯平交道; (10)转弯时未减速慢行。 3、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4、有下列情况不要驾驶车辆: 1.饮酒; 2.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镇静或抑制性药品, 3.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4.过度疲劳。 二、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 (一)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 1、用车与派车原则: 因工作需要、经领导审批、先计划后临时、明确车辆与司机。 2、用车审批程序: 1.提前到少半天写《用车申请表》→部门经理审批→广州市外/在外过夜须总经理审批→车管员。 2.因工作需要,可填写《租车申请单》租外部车辆。 1.驾驶人员为签《车辆驾驶许可及职任协议》司机。 2.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内整洁、卫生。

浅谈交通管理与控制的关系

浅谈交通管理与控制的关系理论分析交通管理与控制是交通工程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其内容涉及交通立法、法律性或行 政性的管理措施、工程技术性的管理措施以及信号控制技术等各个方面,也就是实际工作中所谓“交通综合治理”中的各种治理措施。 1.交通管理与控制的概念 交通管理是对道路上的行车、停车、行人和道路使用,执行交通法规的“执法管理”,并用交通工程技术措施对交通运行状况进行改善的“交通治理”的一个统称。交通控制是依靠交通警或采 用交通信号控制设施,随交通变化特性来指挥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从宏观上来说,在交通管理中实际上是包含了交通控制的内容的,所谓交通控制实际上是交通管理的某一表现方式。因此,在现代交通管理中,交通管理与交通控制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交通管理与控制措施,按其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在性质上可分为两类: 1)具有法律意义且必须强制执行的管理措施,是指在交通法规中制订的,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所必需的基本交通规则。 2)用来改善交通状况的工程技术措施,这些措施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但要使这些措施能得以有效实施,还需依靠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措施来强制执行,或依靠经济手段来诱导执行。譬如单向交通、公共交通专用道等,都是一些技术措施,并不列入交通法规,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在实施时,必须由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些路上设立具有法律意义的交通标志或标示,才能强制实施,这类技术措施,可称之为交通治理,以有别于交通管理,但目前一般都统称为“交通管理”。 其实,区分“交通执法管理”和“交通治理”,对不同管理部门明确职责是有意义的。譬如,“交通需求管理”,若因这译名中含有“交通管理”四字而也把它统归到“交通管理”中来,那“交的绝大部分内容、措施和方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难以承担和执行的。”通需求管理.2.交通管理与控制的目的 交通管理与控制随车辆与道路交通而生。随着社会及汽车工业的发展,交通管理与控制的目的也在不断变化。初期的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最基本的交通要求——保障交通安全。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道路上出现了车辆拥挤、阻塞的现象,因此,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基础上,还要求交通管理与控制达到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的目的。在采取各种疏导措施之后,车辆还是不断地增长,交通拥挤、阻塞现象日趋严重;由于道路交通工程设施的建设速度总是跟不上车辆的增长速度,现有道路交通设施的交通效率总是有限的,因此,迫使近年来在交通管理与控制上产生了一种新的思路,即通过采用“交通需求管理”的方法,来减少道路上的汽车交通量的需求。 现代交通管理与控制的目的,除保障交通安全、疏导交通、提高现有设施的通车效率的传统目的外,着重于采取各种“交通需求管理”措施来减少道路上的汽车交通总量、缓解交通拥挤、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并降低汽车交通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3.交通管理与控制的原则与方法

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知识参考文本

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知识参 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道路交通安全基础知识参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道路交通系统的三要素 道路交通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人(包括驾驶员、行人、乘 客等)、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路(包括公路、城市 道路、出入口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环境(路外的景观、管 理设施和气候条件等)。在四要素中,驾驶员是系统的理 解者和指令的发出及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路和车的 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起作用。四要素协调运动才能实现道 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二)各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1.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1)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 车辆满足安全行驶要求,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指机动车本身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与车辆的制动性、动力性、操纵稳定性、舒适性、结构尺寸、视野和灯光等因素有关;被动安全性是指发生车祸后,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减少人员伤亡、货物受损的能力。提高机动车被动安全性的措施有:配置安全带、安全气囊,安装安全玻璃,设置安全门、配备灭火器等。 为督促车主保持良好的车况、确保行车安全、减少能耗和环境污染,应按有关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检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xx年7月12日发布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该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及安全检验方法,还规定了机动车

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规划的主要方法研究

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规划的主要方法研究 发表时间:2018-12-17T15:57:25.49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作者:万晴朗陈志明 [导读] 摘要:随着城市化与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发展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规划是解决该矛盾的有效手段,本文就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规划做了系统的研究,介绍了研究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相应的方法,并对用于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的新技术和新理念做了详细介绍与示例展示。 广州市交通管理科学技术研究所广东广州 510000 摘要:随着城市化与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发展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规划是解决该矛盾的有效手段,本文就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规划做了系统的研究,介绍了研究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相应的方法,并对用于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的新技术和新理念做了详细介绍与示例展示。 关键词: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 1.概述 随着城市化与机动化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和交通出行量日益增长,相比之下,城市道路资源增长相对缓慢,城市交通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市交通拥堵成为常态。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错综复杂,如何在有限的警力资源下,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已成为众多城市想要解决的问题,而城市道路精细化交通管理规划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手段。 在精细化交通管理规划的指导下,通过科学系统的交通组织方法,采用先进智能的交通管理技术,改善城市交通系统运行的秩序、安全、效率,使得城市道路的交通设施更加合理、规范,道路网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秩序更加顺畅井然,从而释放城市道路网的通行能力,明确通行权益,规范通行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研究内容 交通管理精细化最重要的就是做好精细化的交通管理规划,并强调规划的可操作性,主要从优化交通组织、精细交通设计、智能交通管理三方面提出精细化交通管理规划方案。 2.1优化交通组织 随着交通系统的复杂化及信息化的发展,交通组织不能局限于一个点位或一个路段,而须从系统的角度,从更大范围内、立体地审视交通系统,交通组织调整措施需从交通供需的本源出发,从整个城市及区域的功能出发,梳理各类交通流的有序、高效运行,引导全市路网及交通结构合理化。 2.2精细交通设计 交通设计应以交通组织为基础,通过局部通行能力的提高实现整体交通系统服务水平的提升。一些道路在新建时未能对未来的交通发展变化趋势做出合理、准确的预测,导致道路交通设施建成后不能适应交通流增长变化的特征,因交通组织不合理、交通设施缺陷而引发的局部路段或路口的交通拥堵,可以通过完善交通设施、优化细部设计的方法来进行治理改善。 2.3智能交通管理 建设和完善智能交通系统,提高对交通数据采集、处理、整合、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加强公安交管部门对道路系统中的交通状况、交通事故和交通环境进行实时的监控,对交通进行有效的实施疏导、控制和处理等。 3.精细化交通管理的主要方法 精细化交通管理的常用的主要方法和措施如下: ⑴通过单向微循环,优化区域路网交通组织,有利于减小片区交通冲突点,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单向交通组织不仅能缓解支路交通拥堵点的交通压力,同时能充分挖掘支路网的通行潜力,改善区域路网的交通运行状况。 ⑵优化交叉口渠化,提高通行效率。 通过路口的渠化措施,合理分配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三者的道路资源,达到人、车、环境三者的和谐。 ⑶优化信号及监控系统协调,提高智能化控制水平。 完善交通控制和管理,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变化特征,对交叉口信号配置进行动态优化调整,优化信号及监控系统协调控制,探索新科技手段在交叉口控制方面的应用,提升交叉口智能化与新型自适应控制水平。 ⑷调整路口交通组织,通过禁止路口的部分转向,提高通行效率。 禁止路口部分转向,有利于较少交叉口冲突点,压缩相位,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禁止左转和掉头效果最为明显。 4.新理念新技术 4.1 可变车道技术 潮汐车道是在车流具有潮汐特性的路段上将中央车道设为可变车道,利用信号控制的方式,根据潮汐车流的特点及流量改变可变车道的通行方向,通过改变车道通行方向改变不同方向车道的通行能力,而无需进行道路扩宽满足交通需求。 4.2 直行待行区 与常见的左弯待转区类似,机动车直行待行区是在交叉口机动车直行车道停车线内施划一块区域作为等待区,当前一个相位绿灯亮时,直行机动车与其同时或延后进入交叉口,行至路口内的一条或多条待行车道中,待直行绿灯亮时再前行,最终通过交叉口。此过程利用平面交叉口的时空资源增加一个相位内车辆通过交叉口的数量,而无需进行信号灯管理和工程性改建。 4.3综合待行区 综合待行区是在交叉口的机动车停车线内施划一块区域作为等待区,让下一相序待放行的车辆,在不影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于红灯末尾阶段,提前进入交叉口。待绿灯亮时再前行,最终通过交叉口。此过程利用平面交叉口的时空资源增加一个相位内车辆通过交叉口的数量,而无需进行信号灯管理和工程性改建。 4.4“拉链式”让行(交替通行) 拉链式交通通行方式实际上是因车道减少,而需要进行合流的两股车流实施的控制,其本质是多条车道车流汇入一条车道时,依次交替通行,保障秩序,提高合流效率。拉链式通行的设施条件一般要符合两个原则,一个是车道减少;第二个是合流的车道是“同等级”的。拉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DOC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1.1 机动车 1、证件 机动车随车应携带(号牌、保险标志、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2、登记 (1)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 (2)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3)对于准予办理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变更,应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3、报废 (1)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车辆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4、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无违法行为和事故的,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 (4)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为投保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最低保险金额(2倍)罚款。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1年)。 1.2 机动车驾驶人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制保险标志)。

1.3 道路通行规定及机动车通行规定 1、道路通行规定 (1)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但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 (2)在道路上设有专用车道的,(其他车辆不得在专用车道内行驶也不可借用专用车道超车)。 (3)机动车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4)机动车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时应(减速或停车观察)。 (5)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车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以及遇有沙尘、雨、雪等气象条件或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都应(降低速度、减速慢行)。 (7)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8)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让行)。 (9)在划分快速车道和慢车道的道路上,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10)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2、机动车通行规定 (1)超车:驾驶机动车超车,应当(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前车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行),进入左侧道路超车,无法保证与正常行驶前车的横向安全间距时,或别超车无法让出超车空间时,应(放弃超车)。 (2)会车:道路一侧有障碍时,(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窄桥上会车时,应当(减速靠右通行);机动车在狭窄的山路会车有困难时,(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3)路口行车:右转弯机动车挡遇到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 (4)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的交叉路口,应当(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让左转弯车先行);遇到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 (5)(环岛)准许机动车掉头。铁路道口、人行横道、隧道不准掉头。 3、灯光

铁路道路与桥梁工程基础知识简述

铁路、道路与桥梁工程基础知识简述 铁路路基、道路工程 Ⅰ.铁路路基工程分三个部分: 甲:区间路基土石方 乙:站场土石方 丙:路基附属土石方 一、、甲、乙两项为修筑铁路路基(包括填筑路堤和开挖路堑)、站场(包括站线土石方及货场、客货站台土方、站舍土方等)及为保证路基质量(如挖除淤泥换填土壤、粉细砂或炉渣填料的包坡、土壤晒干、洒水和路堤打夯、滚压等)所需的全部工作项目的工程量。 二、丙项附属土石方内容包括: 区间和站场挖截水沟、天沟、泄水沟、地下水沟、防水埝、平交道土石方(包括路面、涵管),因修筑路堤所引起的改河及河床加固、边沟铺砌等。 路基横断面示意 铁路工程路基以下称为“线下工程”、路基以上称为“线上工程”(如铺渣、铺枕、铺轨)。 甲乙土石方的工程数量,必须经过调配,按照工程地的土壤种类、各种施工方法、运输方法及其运距的施工方数,进行土石方调配。 土石方调配的依据资料:土石方调配是路基工程施工组织的主要组成部分。 正线(区间) 道岔区 道岔区 铁道站线示意图 站线(站场) 边坡 边坡 排水沟 路堑示意图 路面路 堤 边坡1:1.5路面 边坡1:1.5 排水沟 路肩

1、土石方数量计算表(区间、站场); 2、土石方数量汇总表(区间、站场); 3、线路平面图; 4、线路纵横断面图; 5、车站表; 6、桥梁表; 7、隧道表; 8、工程地质分段说明表; 9、断连表; 10、施工组织所拟定的施工方法、运输方法、运距计算规定等; 11、其他资料;如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区有关挖土的规定,附近防震设备对爆破的要求,预留复线位置等; 12、大量取土地段应与地方有协议,特别是土源困难地段取土场的协议。Ⅱ. 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内容: 1、土石方调配与铁路工程路基相同。 2、路面结构:一般均采用沥青砼。 结构:(一般做法) 表面层:中粒式(或细粒式)沥青砼4~5cm; 中面层:粗粒式沥青砼5~7cm; 底面层:沥青碎石11~13cm; 基层:水泥稳定级配碎石20cm(俗称“水稳层”); 底基层:石灰土或石灰粉煤灰20~45cm(压实后设塑料方格网一道); 硬路肩:一般1.5~2.5m,5cm中粒式面层; 土路肩:一般铺10cm级配碎石加固层。 3、施工步骤:一般先管线开挖、铺设、调试施工、后路面底基层施工。最后 进行路缘石(道牙)、隔离带(栏杆)、泄水井篦、道路划线等工序施工。附图:

课后练习(交通管理与控制)

绪论 1 .为什么要进行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能够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在不投资建设新的道路情况下挖掘道路资源潜力,在节省投资的同时增加道路的性能力,保证道路畅通。 2 .现代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什么? 现代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理念是通过采用“交通需求管理”来减少道路上的汽车交通量的需求。 3. 本课程讨论的交通管理是指哪两个层面?侧重的是哪一层面? 本课程中所讨论的交通管理按其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在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具有法律意义且必须强制执行的管理措施,是指在交通法规中制定的,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所必需的基本交通规则。2。用来改善交通状况的工程技术措施,这些措施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但要使这些措施能得以有效实施,还需依靠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措施来强制执行,或依靠经济手段来诱导执行。在本书中对两者都分别作了必要的探讨,但主要探讨的重点是后者。 第一章交通管理概论 1 .交通管理的发展历史可分为几个阶段?各阶段管理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交通管理的发展历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交通管理:建新路、配以提高老路通车效率措施的交通管理来满足汽车交通需求的增长。 第二阶段:交通管理系统:以提高现有道路交通效率为主 第三阶段:交通需求管理:对交通需求加以管理、降低其需求量以适应现有道路交通设施能够容纳的程度 第四阶段:智能交通运输系统:将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计算机及通信技术应用到交通管理中 3 .什么是城市交通管理规划? 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就是以保障城市交通安全、提高交通系统运行效率、有效管理交通需求为目的,根据社会经济与交通发展对交通管理的要求,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用地规划、城市交通规划以及城市交通运行现状调查,应用交通工程、系统工程的理论与方法,制定城市交通管理的目标与策略,对城市交通管理体制、城市交通系统管理组织、城市交通管理设施、城市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城市交通管理科技应用与发展进行系统规划。 2 .在交通管理中什么是最重要的因素?为什么? 交通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道路交通的使用者是人,是一切交通活动的主体,只有通过对人的合理管理才能取得好的交通管理效果。 3 .在执行交通法规时要注意如何分层次? 交通法规按其有效性的范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全国性法规,具有全局性意义,是一种必须在全国统一执行的一些规定,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依据。二是地方性法规,使当地具有全局性含义的管理措施,可根据当地自然环境、城市建设及交通特点,在全国性法规为依据的前提下,制定当地必须统一执行的一些补充规定。三是局部性管理措施,是对交通法规的补充或外延。 3 .交通标志的视认要素什么? 交通标志视认性的决定要素是交通标志的形状、颜色和图符。 5 .交通标线按功能分,可分为哪几类? 按功能分,交通标线可分为指示标线、禁止标线和警告标线。

道路交通管理与控制课后题

1、道路交通管理:是交通法规、交通工程技术措施和交通安全教育对道路上的行车、停车、行人以及道路和交通治理的统称。 2、道路交通控制:是指采用交通信号,对道路交通系统中的交通流进行控制,使之畅通有序地运行。 3、交通管理与交通控制:区别与联系 二、交通管理与交通控制的原则1、分离原则①空间分离原则②时间分离原则2、限速原则 三、交通管理的主要模式1、按管理范围划分①全局性管理模式②局部性管理模式2、按管理内容划分①行车管理模式②停车管理模式③交叉口管理模式④路面标志标线管理模式四、交通控制的主要模式1、按控制区域划分①单个交叉路口的控制(点控制)②信号协调控制2、按控制原理划分①多段定时控制②感应控制③脱机优化控制④自适应控制3、按控制思想划分①被动式控制——交通信号控制系统②主动式控制——交通自动化路径诱导系统。 五、交通管理与控制技术发展趋势1、车辆、道路和交通管理系统一体化2、城市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计算机网络化3、在城市交通管制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4、信息采集和信息提供技术更加先进和多样化 5、城市交通信号控制具有多种新功能 1、车速管理:是指运用交通管理的手段,强制性地要求机动车按照规定的速度范围在道路上运行,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二、车道管理 1、单向交通1)单向交通的种类①固定式单向交通②可逆性单向交通③时间性单向交通④车种性单向交通2)单向交通的优点(1)①提高通行能力②减少交通事故③提高行车速度④有助于解决停车问题⑤其他优点(2)单向交通的缺点①增加了车辆绕道行驶的距离,增加了附近道路上的交通量②给公共车辆乘客带来不便,增加步行距离③容易导致迷路,特别是对不熟悉情况的外地驾驶人④增加了行人过街的难度⑤增加了为单向管制所需的道路公用设施。 三、禁行管道1、时段禁行2、错日禁行3、车种禁行4、转弯禁行5、质量禁行 四、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是对高速公路上的渠化交通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合理的组织、引导、疏通、控制,并大量运用各种现代技术实施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从而保障高速公路的快速、安全、舒适、经济和通畅。1、特点①指导性②协调性③较强技术性④强制性⑤教育性⑥协作性 1、停车的种类:路边停车、路外存车、临时停车 2、停车划分的标准:(1)路边存车:是指在道路沿侧石车行道上的机动车停存,或人行道边的自行车停存(2)路外存车:是指在道路用地范围之外的停车场或停车库内的存车(3)临时停车:按顺行方向道路右边停车,驾驶人不离车辆;车辆停稳前不能开车门 3、存车车位的布置方式:垂直式存放、平行式存放、斜角式存放 4、存车车位方式的优缺点:(1)在沿侧石线长度间,可存放车数最多的是垂直线存放,平行式存放数量最少,斜角式存放数量居中(2)占用车道最宽的是垂直式存放,平行式存放占道最窄,斜角式存放占道居中。

交通安全基本知识

交通安全基本知识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每个家庭新的希望,作为未成年人,学会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会好好保护自己,避免交通意外的危害和消除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就是对社会、对学校、对家庭最大的贡献。今天,我在此和同学们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同学们讲授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识。 一、《道路安全法》颁布的背景及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迅速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总体上看,我国的道路交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我国不是世界上汽车最多的国家(最多的是美国),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是全世界最多的。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04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定法律制度,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与学生交通活动有关的交通规则与安全知识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但仍然不可避免地要和交通打交道。为什么,你每天都要上学、放学。上学、放学你就要经过道路,然而就在这看似简单、短暂的一段路程中,却蕴藏着巨大的危险。每发生一次交通事故,所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损失是巨大的。有多少家庭失去亲人,有多少欢乐变成悲剧,有多少幸福化为乌有! (一)骑自行车的基本知识 1、大家都知道“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但有的同学会问,有的道路没有非机动车道,有的道路连划线都没有,那么自行车该怎么走呀?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要靠路边行驶,原则上以路边算起不能超过1.5米。 2、如果在行驶中遇到非机动车道被占了,或者路边有障碍物,比如路边停着一辆汽车,应该怎么办呢?遇以这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应该先回头看看后面有没有来车,确认安全后,再从障碍物旁绕过去。如果你连看都不看就直接从路边向路中拐出去,就很有可能会被后面驶来的汽车撞上。

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道路交通平安法律责任考点汇总.doc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责任考点汇总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考点汇总 2017-10-26 10:08:59 公务员考试网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华图教育网整理了2017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模拟题、公共基础知识练习题、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等,希望帮助考生快速顺利的掌握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责任考点汇总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一)饮酒和醉酒等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链接】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2004)中规定: 1.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且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 2.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二)其他违法驾驶情形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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