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市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责任、义务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建立稳定的薪酬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公开、公平,行为规范;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加权计算,权数分别为0.2、0.3、0.5。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阳泉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由市国资委设专户统一管理。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阳泉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其中:企业领导人员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三项平均工资的加权数计算;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领导人员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七条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

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应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领导人员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十九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领导人员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领导人员和相关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

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条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领导人员,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适用)

XX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采购行为,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规性文件和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非采购实施单位所能预见或非采购实施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或公司紧急需要的以外原因等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活动根据项目规模和特殊性可实行前置性评审管理,由招标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招标活动评审专家组对招标项目围、容、金额及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评价并确定是否需对拟招标项目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审核通过的,方可进入公司招标流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公司XX部为招标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招标管理职责: (一)拟订招标管理办法; (二)对实施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组织公司采购实施单位等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邀请招标的邀请投标人; (四)组织公司招标文件审查,督促指导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

等; (五)协同有关部门对招标中的投诉或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主持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公司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七)审查发布公司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督促指导采购实施单位办理合同谈判与签署手续; (八)负责公司招标业主代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更新管理; (九)负责招标项目熟悉招标项目情况的业主代表的选取; (十)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涉及工程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二)根据需要配合派出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审; (三)对相关工程合同的签约进行审查; (四)主持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 (五)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七条采购实施单位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协助招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具体负责安排现场踏勘、标前会等; (三)协助招标主管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项目开标、评标; (四)负责发起拟订、办理招标工作流程中的各类网上审批流程; (五)负责具体组织合同谈判与签署工作; (六)其他招标采购管理职责。 第八条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 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政治素质是国企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最根本的素质。 作为一个国企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应该明白我们的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淡泊名利、有无私奉献精神;为人正直,不以权谋私。因为我们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个国企领导干部工作的根本宗旨;要顾全大局,有集体意识。干任何事情,不能仅仅考虑本企业的利益,要兼顾国家和社会利益,要有全局观念。 领导干部的品德修养,不仅事关个人品行,而且关系党和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孔子也重视和倡导自省:“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一个领导干部只有经常自省修德,注重品德修养,才能经得起时间考验,受得住环境磨练,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才能做到不因权重而失重,不因权轻而自轻,不迷失人生方向。 在对外活动的场合,应当稳重自恃,尊重对方,不亢不卑,落落大方,表现出领导者应有的气质和风度;应带头严格遵守法纪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自觉维护纪律制度的严肃性。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应带头做廉洁自律的表率,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养成在组织和群众监督下开展工作的习惯;做到“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面对权力、金钱、美色各种诱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严格自律,警钟长鸣,确保权力行使不偏向、不越轨、不出格。 除了有为人民服务的决心,还要有为人民服务的能力。 一个现代领导者应当具有较高的文化专业素质。领导者在通晓与自己负责的部门或单位的性质有关的专业知识基础上,不仅应该有扎实的文化基础和比较广博的知识面,而且应该通晓现代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要掌握现代管理科学和领导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学会计划、组织、决策、指挥、协调这一整套本领。 要有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用科学武装头脑,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工作,提高决策的正确性;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放矢;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有科学的组织管理方面的知识,把单位的目标同干部职工的实际状况结合起来,统筹兼顾;,要善于团结各种人,一方面要善于激发公司干部职工的热情,塑造强大的战斗力。另一方面要善于社会交往,使各种社会因素都能为本单位的工作开展服务,为本部门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还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相关知识,注意参加各种培训,讲座,多和相关方面的专业人土接触交流,并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从中深刻领会其内涵。 天赋是领导者素质培养的生理基础,学习是提高领导者素质的根本途径,实践是领导者素质培养的有效方法。 智力素质大部分是靠后天培养和锻炼的,作为领导者,除了要有敏锐的事物观察力、丰富的创新想象力、精细的思考分析力、超人的未来预见力,我们应该加强非智力因素方面的能力培养来提升智力素质。 良好的非智力因素对智力素质的发展起着调节和推动的积极作用,使智力素质在行为中得以充分发挥。一方面,一个先天素质较好的领导者,如果自身不努力学习,勇于实践,积极进取,自强不息,那么长久下去,也会变坏。反之亦然。另一方面领导者后天所形成的素质,也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不会永远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良好的能力素质可以形成强大的凝聚力。 领导者能力素质水平是影响领导活动效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领导者能否发挥其指导、指挥、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350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Model of salary management system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

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

xxx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Xxx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科学地考核评价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讲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参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结合开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年度与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综合考核评价以年度考核评价为基础,任期考核评价为重点。任期考核评价周期为三年。 第三条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科学发展,注重经营绩效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评价原则; (四)分层分类考核,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五)职工群众认可和市场认可原则。 第四条综合考核评价要结合企业实际,引导企业加强结构优化、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领导

班子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勉尽职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坚持德才素质考核与经营业绩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任职考核与年度考核(述职)相结合的原则,主要考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任务情况。定量指标主要指企业经营业绩,定性评价主要指政治素质、基础工作、团结协作、党风廉政建设等。 第六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4类12项指标。具体是:政治素质包括政治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党建、企业意识形态;经营业绩包括业绩成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合力;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联系群众、廉洁自律。 各项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评1。各指标权重为:经营业绩占6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三项占40%。经营业绩中,业绩成果占70%,直接采用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结果;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占30%。 第七条对领导人员的考核,应根据其岗位职责的要求,实行分层分类考核。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

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

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纪办发[2003]18号 2003年9月23日)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承担负着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 见 : 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 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其主要任务是: 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 2003 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 ( 以下简 称“五项要求”), 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 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

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摘要】论文针对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了详细的补充完善措施,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的指导说明,以期能够改善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待遇,为企业留住人才。 【关键词】国有企业;知识性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1引言 “知识型员工”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提出的,他赋予知识型员工的内涵是,掌握和运用符号与概念并利用知识与信息的群体。当时只限于运用在某个经理上,现今,这一概念也已推广到大多数白领群体中。知识型员工与其他员工相比,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基础,且综合素质高,价值观念较强,创新创造水平高,比较注重薪酬待遇。知识型员工是国有企业的核心力量、精神支柱、创新创造的源泉,因此,企业要想招揽大量的知识型人才,就需要制定一套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制度。 2我国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2.1国有企业的薪酬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员工薪酬分配时,普遍使用的方式是按岗位分(即根据员工职务高低下发薪酬,越是高层,薪金越多)、按工作效果分(观察员工的工作效果,予以不同的薪酬待遇)、按个人能力分、按市场价值分(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不同员工的应得薪酬)、按工作年限分(资历较高的员工要比新进企业的员工占优势)。上述各种

薪酬管理制度各有所长,但都存有明显的弊端,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待遇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矛盾,形成员工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不利于企业良好团体关系的建立,进而阻碍企业的整体进步。 2.2现存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缺陷 自经济实现全球化发展后,国有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包括与外资企业等的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很多竞争企业利用知识型人员,特别是专家级的知识型员工对工资待遇的看重心理,用高薪酬、高福利的手段诱惑国有企业的知识型员工,从而造成国有企业出现大量知识型人才不断跳槽的现象,这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就现存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分析,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有:忽略了知识型员工的内心活动,没有形成明显的薪酬激励制度。知识型员工经过数十年的研究学习或深造,其专业知识、劳动价值与普通的体力劳动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种类过于单调,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形式,因而对于员工来说没有太大的诱惑力。这些缺陷都将会导致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资源的流失,并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1]。 3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补充完善 国有企业的运转离不开知识型员工的带领和指导,知识型人才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指明道路和方向,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建立起合理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以避免知识型人才的流失。下面将对现有的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提出几条补充完善建议。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

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 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 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不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 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 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 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 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 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 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 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委员若干人, 设纪委书记 1 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 益;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 (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绩效工资(奖金)要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向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倾斜。 企业应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三)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特殊行业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通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等。 第六条企业支付员工的车改补贴、由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未参与福利分房的员工)、计划生育奖和劳动保护费用单列,暂不纳入工资总额构成范围。 上述各项补贴的发放办法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及绝对控股企业由省国资委按《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5〕54号)规定进行核定; -164-

[浅谈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2020国企薪酬制度改革

[浅谈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2020国企薪酬制度 改革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弊端,传统的薪酬管理体制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针 对这些弊端,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并结合薪酬制度改革的关键点 及主要目的,探讨了国有企业在改善薪酬的构成、充分发挥其激励 作用等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国有企业;薪酬;改革一、 薪酬制度改革的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 趋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薪酬激励的 重要性也就显现出来。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不仅能激发员工高涨 的工作热情,而且从总体上缩减了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有利于企 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最大程度的发 挥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一直是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薪 酬激励在其中自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 有企业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对薪酬制度进行完善, 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弊端,不少企业由于薪酬的改革反而出现了薪酬激励性不明显、员工 积极性降低等现象。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是我国国有 企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二、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改革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1.政企不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大多数国有 企业的所属权由政府掌握,尽管在薪酬管理方面企业可实现内部的 自主分配,但政府部门仍然决定着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这 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自主权难以落实,薪酬管理易受到政 府的行政干预,使得整个薪酬体系的改革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2. 薪酬管理观念滞后市场环境以及企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国有企 业的薪酬管理应当与之结合,才能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然而,目前的国有企业大都缺乏这一观念,导致了薪酬管理缺乏战略性和 动态性。3.薪酬水平与市场脱节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在采取相对封闭 的薪酬管理方法,仅根据自己的效益来确定薪酬水平,导致企业的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集团公司党组要求,推动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适应企业科学发展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为建设世界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3.1 党管干部原则; 1.3.2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原则;1.3.3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1.3.4 组织认定和职工群众认可原则; 1.3.5 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相结合原则; 1.3.6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原则; 1.3.7 民主集中制原则; 1.3.8 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1.3.9 依法管理原则。 1.4 本规定所称领导班子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为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各级领导班子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管理职责。

2 体制与管理 2.1 公司党委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集团公司党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等;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2 公司党委组织部、领导人员管理部(处)(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分别对公司党委和行政负责。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人员的日常管理应归口一个部门统一负责,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共同领导。 2.3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2.3.1 公司党委协助管理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管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3.2 公司组织部经授权管理公司直属车间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部门下设正副主管(部长、科长、主任,以下简称主管)及相当职务人员; 2.3.3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协助管理公司管理的领导人员,根据公司党委授权管理本单位所属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本单位机关部门领导人员及其他需要管理的领导人员。 2.4 领导人员在管理岗位从事领导工作,按管理层次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领导人员。高层领导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中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副三总师、机关部门正副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正副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基层领导人员为公司机关部门正副主管、直属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员工薪酬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原则: 1.建立明确的分配制度。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与制度,以适应不同部门的需要。同时利于各级管理者有效管理员工,以实现关键目标。 2.建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员工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3.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自身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从机制上激发员工的上进心。同时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按能取酬。在准确传达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表彰绩效突出的优秀员工。

第三条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 第四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调税、社保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兼职员工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员工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区域津贴、特殊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 第七条薪资各部分组成及定义: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职称或学历、结合任职资格体系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基本工资金额对应表 公司任职资格评定的薪等国家承认的职称国家承认的学历基本工资(元) 1、2薪等XX 高级职称博士XX 中级职称硕士1800 初级职称本科1500

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最新薪酬管理制度(汇编)

本部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有效吸引和激励公司员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加盟,确保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理念 在薪酬管理理念上,打破论资排辈和摒除单纯以职务定薪酬”的传统薪酬模式,按现代3P付薪理念,坚持以为“岗位”(Position)付薪、为“能力”(Personality)付薪、为“绩效”(Performance)付薪,同时兼顾内、外部公平,科学反映员工的贡献。 第三条薪酬分配原则 按薪酬分配的一般原则和央企的特点,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效益原则:按央企工效挂钩办法,以效益为前提,实施薪酬总额控制,并按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共进退的机制。 竞争原则:现阶段,公司属于战略性投入期,不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有竞争力的薪酬领先策略,薪酬分配以提高关键岗位在人才市场上的薪酬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导向。通过优化薪酬结构,调整薪酬水平,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从而吸引优秀人才,确保企业快速的发展。 激励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工资增加薪酬的激励性,通过年度奖金和利润提成奖励政策,建立起风险与收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不同职系的薪酬晋升通道,激励员工立足本职,通过持续提升能力和绩效实现薪酬的提高。 合法合规性:薪酬分配制度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下来制定,并且按国资委对央企的薪酬绩效管理有关文件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资关系在公司的本部员工,但不包含由集团每年核定薪酬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职级及薪酬模式 第五条职级设置 结合集团及公司的实际,本部设置十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董事长(含党委书记)、总经理(含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含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级(含副总师)、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及主任工程师、处长、主管、主办业务员、业务员。 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班子成员为高管层级,部门的正、副主任以及主任工程师为中层层级,其他职级的员工为一般员工层级。 第六条薪酬模式 公司本部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其中,本部中层及高管实行年薪制,员工层级实行岗效工资制。 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七条薪酬结构 (一)我公司班子成员 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个薪酬单元组成。基薪是高管年度基本收入,绩效薪金是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后的绩效薪金倍数乘以基薪。 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集团负责管理。我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助层级由我公司参考班子成员的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我公司中层员工 中层员工年薪制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年终效益奖励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岗位标准年薪。年薪制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比例,视管理需要可以调整。 (三)我公司本部一般员工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

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直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1、上述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包括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上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或国资委代表政府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 3、区委明确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7、依法管理的原则; 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 (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 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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