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 中国证监会

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 中国证监会
拟设立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 - 中国证监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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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江西、福建证监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江西、福建省工商局,厦门证券

期货业协会。

分送:局领导、机构处、存档。

厦门证监局办公室2018年2月1日印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国务院部委规章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已经2015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派出机构检查、核查相关事项或者出具监管意见的,派出机构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派出机构负责对下列市场主体实施检查:

发行部首发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 受 理 材料 分发、分送材料 见面会 反馈会 落实反馈意见 预先披露 初审会 出具初审报告;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做好发审会准备发审会 2 5 8 7 6 3 问核 核准发行 落实发审委意见 会后事项审核 10 封卷 9 1 4

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最新.

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分工制衡的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问核、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审核、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申请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一、基本审核流程图 受 理 材 料委意见二、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关于进一步做 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0]8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创业板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创业板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创业板发行部)。创业板发行部收到申请文件后由综合处分发至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申请人所处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各确定一名审核人员审核发行人的创业板首发申请文件。 2、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申请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创业板发行部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重点问题,确定需要发行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时间顺序安排,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负责人及该项目审核人员等。反馈会后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并抄送发行申请人注册地证监局。见面会前不安排发行申请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申请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有必要时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申请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创业板发行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3、见面会环节

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2014年各监管机构监管问题归类整理 该问题梳理涵盖审计署对外发布的审计公告、证监会会计部对外发布的监管信息、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管检查意见和问询事项,上述问题的梳理仅供执业过程中参考使用! 一、职工薪酬(审计署和财政专员办关注重点) 1、虚列支出套取资金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 1)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及下属12家单位采取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8666.84 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性津贴及奖金。 2)某集团所属2 家公司通过虚列原材料费用等套取资金854 万元,主要用于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等。 3)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通过虚列会议费、现场补助费的方式套取资金421.54 万元,用于购买职工消费卡等支出。 4)某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300 万元账外存放,其中141.10 万元用于向中层领导和部分干部发放“重点工作完成考核奖”。 2、劳务派遣问题 1)利用劳务派遣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某集团所属2家子公司通过虚列派遣劳务人员费用套取211.40 万元现金设立“小金库”,全部用于向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2)劳务派遣费用未纳入工资考核,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劳务派遣费10877万元未纳入工资总额核算。某集团是否属于

工效挂钩企业,上述薪酬劳务费应否计入工资总额有待明确。 3、未能正确核算职工薪酬,变相发放薪酬福利等 1)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符规定。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以办公费的名义购买消费卡用于发放职工187万,以及在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科目列支职工交通费和节日福利、通讯费2276万,以劳防用品和健身费名义报销职工个人支出459万,不通过职工薪酬核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变相和违规发放发放职工补贴及福利5651万。 3)领导补贴未纳入职工薪酬管理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其他,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工资总额外发放中层干部购车补贴、生活补贴、服装补贴等292万。 4)奖金补贴通过福利费核算未纳入工资总额,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管理费用-人员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中层人员奖金兑现590万和误餐补贴280万。 5)某集团所属某公司租房费用计1756240元,其中:在“生产成本一租赁费”科目中列支1499920.2元,未通过“应付薪酬人工一职工福利费”科列支256320.2元。 6)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在教育培训费中列支授课津贴、培训奖励和招待费。 4、违规缴纳补充保险等 1)某集团所属某公司,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56亿。 2)某集团所属某公司全部出现亏损,并计提了企业年金841万。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构与代码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本规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并购重组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并购重组委依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并购重组委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并购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章并购重组委的组成 第五条并购重组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不多于35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多于7名。 并购重组委根据需要按一定比例设置专职委员。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组织或者相关主管单位推荐、社会公示、执业情况核查、差额遴选、中国证监会聘任的程序选聘并购重组委委员。 第七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 第八条并购重组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行业实践经验;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会议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全面推动派出机构监管转型,结合近年来的监管实践,我们对2003年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证监发〔2003〕86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职责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03年,我会发布《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确立了派出机构职责的框架内容,既原则划分其工作职责边界,也在一定程度上就相关单位、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以规范,总体上适应了监管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然而,随着法律法规依据的调整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我会有关业务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陆续制定或修改,以及私募基金、非上市公众公司等市场创新发展,10余年前发布的《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已与监管实际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不能充分适应资本市场监管所面临的新形势,派出机构实际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职责边界不明确、职责内容不饱满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提出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等重大决策,大力推进我会监管转型,有效实现从事前管制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重心转变,切实解决监管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必要对《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进行全面修订,调整派出机构职责配置模式,明确派出机构核心职责,从而更好地整合监管资源,发挥派出机构监管作用,提高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整体效能。 二、《监管职责规定》的主要内容 《监管职责规定》共七章、五十一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明确派出机构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职责(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其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第四条)。此外,原则规定派出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应与中国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自律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等建立沟通协作机制(第六条至第七条)。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2012年修订)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证券期货市场统计管理办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同时废止。 1.分类对象与适用范围 1.1《指引》以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基本分类对象。 1.2 《指引》适用于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对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信息进行统计、评价、分析及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统计数据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应符合《指引》的规定。 1.4 市场机构基于投资分析目的所使用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可参照《指引》规定的行业类别,但非强制适用。 2.分类原则与方法

2.1 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 2.2 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 2.3 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2.4 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3. 编码方法 3.1 本《指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4754-2011),将上市公司的经济活动分为门类、大类两级。与此对应,门类代码用一位拉丁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依次代表不同门类;大类代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1开始按顺序依次编码。 4.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4.1 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工作,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指引》,对《指引》及相关制度进行解释,对外发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发布日期】1999-07-27 【生效日期】1999-07-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 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通知 (1999年7月27日证监机构字〔1999〕6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现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咨询从业资格及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咨询执业资格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申请咨询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包括: 1.已成立的和拟设立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含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兼营证券投资 咨询机构; 2.证券经营机构。 (二)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至(五)款规定; 2.符合《细则》第四至七条规定; 3.满足《公司法》对股东的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近三年,法人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累计亏损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未决诉讼标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百分之五十;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到期末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二)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 三、审批原则 证监会将依据《办法》、《细则》规定的条件以及证券市场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需求状况,审批新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 对满足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和专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将优先考虑授予其从业资格: 1.资本规模较大; 2.咨询研究力量较强或拥有较多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3.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素质较好; 4.服务质量及服务层次较高;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6.近一年未受过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处罚。 对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如果其所在机构获得了从业资格,证监会原则上将授予其执业资格;如果其所在机构未获得从业资格,该人员可以在受聘于一家有从业资格的机构后,另行申报 执业资格。 四、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公司申请 1.设立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申请从业资格,需首先在拟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法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然后向拟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2.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业资格及为其咨询人员申请执业资格,可以向注册地 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 1.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报证监会; 2.证监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批准、验收及证书发放 1.符合设立条件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批准设立文件;该机构应当自批 准设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设立工作,并由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验收,逾期未完 成设立工作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验收合格的机构,向证监会申领从业 资格证书,并持批准设立文件和从业资格证书到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后,报证监会及其所在辖区的派出机构备案。 2.符合从业资格审批条件的已成立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由证监会发给从业资格证书;该 机构应持从业资格证书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证监会及其所在 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符合执业资格审批条件的人员,由证监会发给执业资格证书。 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到另一家机构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须由原任职机构及现任职 机构向所在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监会报告备案;到新机构不再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 业务的,其执业资格自离开原机构之日起自动失效,其资格证书应交回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2006]51号) 为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的工作,更好地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发审委会议前的工作规程 (一)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以下简称发行监管部)具体负责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定发审委会议日期、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出席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以下简称委员)、向委员送达发审委会议通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发行监管部的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材料),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适用普通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有关信息等。 (二)发行监管部在每月月底前制定下月发审委会议召开计划并告知全体委员,非专职委员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能参加发审委会议的时间安排报告发行监管部。发审委会议原则上应当在每周固定时间召开。 (三)发行监管部安排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的顺序,原则上按照发行人向发行监管部报送审核材料的时间先后确定。 (四)发行监管部在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对适用特别程序审核的股票发行申请的发审委会议(以下简称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发行监管部在会议召开前及时将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并请委员签收。外地委员的审核材料可以采取委员认可的方式送达。 (五)发行监管部在将发审委会议通知及审核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不公布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六)委员应当将须回避的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发行监管部。若发现存在须回避情形或者已确定出席发审委会议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参加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发行监管部,并提出书面申请及理由,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履行上网公告程序;参加特别程序发审委会议的委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提出有关申请,发行监管部经核实后对参会委员作相应调整。 (七)委员收到审核材料后,应当按照《发审委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全面审阅审核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审核工作底稿。 (八)委员审核材料期间,经发行监管部登记后,可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 二、发审委会议的工作规程 (一)发审委会议议程: 1.出席会议委员达到规定人数后,委员应填写与发行人接触事项的有关说明,交由发行监管部工作人员核对后,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主持会议。 2.发行监管部预审人员向委员报告审核情况,并就有关问题提供说明。 3.召集人组织委员对初审报告中提请委员关注的问题和审核意见逐一发表个人审核意见。委员也可对初审报告提请关注问题以外的其他事项发表个人审核意见。 4.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各2名到会陈述和接受询问,时间不超过45分钟。 5.召集人总结委员的主要审核意见,形成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审核意见。 6.委员对发审委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记录确认并签名。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流程。 依照流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处室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每一个发行人的审核决定均通过会议以集体讨论的方式提出意见,避免个人决断。 审核10大环节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证监会机构部[20070524]194号文

机构部部函[2007]194号 各证券公司: 为巩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成果,贯彻落实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的工作部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证券公司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教育、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管理水平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是证券行业的一项基础工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的监管要求和自律性组织的自律规则,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并指定一名高管和专门部门负责检查落实情况。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我会《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在营业网点建立投资者园地的通知》(证监办发[2004]51号)要求,做好投资者园地的建设工作。投资者园地要重点突出证券法规宣传、证券知识普及和风险揭示等内容,要设立信息公示专栏,公告本公司基本信息和获取公司财务报告的详细途径。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交易委托系统、客服中心等多种渠道,综合运用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培训讲座、电话语音提示、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向投资者客观充分揭示风险。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必须有机融入证券公司的各项业务流程,具体体现在客户服务体系的各个环节。证券公司应当从开户环节着手风险揭示工作,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合同、协议的内容,明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由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要持续地采取各种有效方式让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真正明白“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警示。证券公司应当通过适当可行的方法了解自己的客户,尤其是新入市的中小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引导投资者从风险承担能力等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审慎投资,合理配置金融资产。证券公司在进行产品和业务推介时,应当清楚说明不同产品和业务的区别,使投资者充分认识不同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特征。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公司的法定业务范围,帮助投资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能力,警惕和自觉抵制各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证券活动。 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活动,密切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和各自律性组织的专项现场检查和巡查,主动、及时、客观地报告本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防范市场风险工作的情况。 二、依法合规经营,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一)规范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开户流程和复核机制,审查客户姓名或名称、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对应关系明确。所有新开账户均应为合格账户,均应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上线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其合法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并妥善管理客户开户资料,严禁为客户办理或提供虚假账户和“拖拉机账户”,不得将客户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客户账户出现异常交易和可疑交易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 (二)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证券公司应当加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行为的规范,将营销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统一管理,明确授权范围、业务职责和禁止行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所属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中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公开招考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 本次公开招考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及结构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取闭卷考试。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主要测查考生从事公务员职业的工作潜能,内容涉及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和常识判断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申论 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二、专业科目及结构 专业科目共设会计、法律、财经和计算机四科。全部采取闭卷考试。 (一)会计 主要测查报考者的会计、审计基本知识及会计专业能力。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法律

主要测查报考人员掌握从事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备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与证券期货市场有关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情况;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逻辑思维和推理论证的能力。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财经 主要测查考生对经济学、管理学基本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内容涉及宏微观经济、管理、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对现实问题的分析能力。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四)计算机 主要测查考生计算机软、硬件方面的基础知识,常用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方法,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和软件测试、面向对象技术、互联网技术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作答要求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 务必携带的文具有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机读答题卡上作答。作答在题本上的一律无效。

证监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 反馈意见汇编 审核流程

证监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反馈意见汇编、审核流程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 1.《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行人的累计债券余额应当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请问对于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其净资产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净资产指合并报表所有者权益。 2.《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请问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如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计算口径? ▌答:对于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可分配利润指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对于报告期内存在金额较大的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形的,请问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以下内容:一是相关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情况(关联方往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的相关披露要求执行);二是相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等;三是发行人应作风险提示,影响重大的作重大事项提示;四是明确披露债券存续期内是否还将涉及新增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事项,如有,应进一步披露相关事项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持续信息披露安排。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加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或资金拆借行为的合规性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5.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在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且主体评级结果与本次评级结果有差异的,请问应如何予以披露?主承销商如何进行核查? ▌答: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充分提示评级结果差异。此外,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结合评级标准、方法、重要评级参数选取情况等因素说明给出相应债券评级的理由,说明相关评级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合理关注发行人资信评级差异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我部在评级业务现场检查中将重点关注一致性原则的执行情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 1.房地产企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强化募集说明书中行业相关信息的披露内容?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 ▌答:上市公司、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按照相关行业分类标准属于房地产企业的,以及非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属于房地产企业的,除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披露要求以外,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强化行业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对行业宏观影响因素、市场环境状况、公司自身商业模式及经营情况、业务所在区域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披露;

证监会行业分类方法

证监会行业分类: 大类:A 农、林、牧、渔业 B 采掘业 C 制造业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J 房地产业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I 金融、保险业 G 信息技术业 K 社会服务业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M 综合类 A 农、林、牧、渔业 A01 农业 A0101 种植业 A0199 其他农业 A03 林业 A05 畜牧业 A0501 牲畜饲养放牧业 A0505 家禽饲养业 A0599 其他畜牧业 A07 渔业 A0701 海洋渔业 A0705 淡水渔业 A09 农、林、牧、渔服务业 A0901 农业服务业 A0905 林业服务业 A0915 畜牧兽医服务业 A0920 渔业服务业 A0999 其他农、林、牧、渔服务业 B 采掘业 B01 煤炭采选业 B0101 煤炭开采业 B0105 煤炭洗选业 B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B0301 天然原油开采业 B0305 天然气开采业 B0310 油页岩洗选业 B05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501 铁矿采选业 B0599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01 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15 轻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B0730 贵金属矿采选业 B0740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B09 非金属矿采选业 B0901 土砂石开采业 B0911 化学矿开采业 B0921 采盐业 B0999 其他非金属矿开采业 B49 其他矿采选业 B50 采掘服务业 B5001 煤炭采选服务业 B5003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服务业 B5005 黑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7 有色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09 非金属矿采选服务业 B5099 其他矿采选服务业 C 制造业 C0 食品、饮料 C01 食品加工业 C0101 粮食及饲料加工业 C0111 植物油加工业 C0115 制糖业 C0120 屠宰及肉类蛋类加工业 C0125 水产品加工业 C0130 盐加工业 C0199 其他加工业 C03 食品制造业 C0301 糕点、糖果制造业 C0310 乳制品制造业 C0320 罐头食品制造业 C0330 发酵制造业 C0340 调味品制造业 C0399 其他食品制造业 C05 饮料制造业 C0501 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 C0510 软饮料制造业 C0520 制茶业 C0599 其他饮料制造业 C1 纺织、服装、皮毛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证券期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派出机构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一线监管工作,切实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依法处置辖区市场风险,促进辖区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确立和履行,遵循职权法定、依法授权、权责统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派出机构履行的监管职责,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由中国证监会规章授权。 监管职责事项涉及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派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协调配合,需要 -1-

做出具体安排的,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工作规程。 第五条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辖区有关市场主体实施日常监管; (二)防范和处置辖区有关市场风险; (三)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调查、作出行政处罚; (四)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建立健全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相关会管单位及其他派出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机制。 第七条派出机构应当与辖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建立健全监管协作机制,构建综合监管体系,优化监管执法环境,促进辖区资本市场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协同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日常监管 第八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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