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

施工企业扣分通知书监理企业扣分通知书

主要负责人扣分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扣分通知书专职安全员扣分通知书

总监扣分通知书专业监理扣分通知书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市函[2018]7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08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8版)》的通知 (建市函〔2018〕7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我厅修定了《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

准(2018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建市〔2014〕34号)不再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2018年1月8日 附件 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2018版)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分和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构成。 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分值标准由各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国家或省级表彰奖励项目目录(附件1、附件2)中所列的奖项。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附件3),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信用分由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4月18日以粤建管字〔2007〕39号发布自2007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 人员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08-15 信息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阅读次 数:522 次【关闭】 建市〔2014〕16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范关键岗位人员执业(从业)行为,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的改革方向,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键岗位人员范围 (一)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进皖企业负责人。

(二)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 (三)现场专业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员、材料员、资料员、见证员、取样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 (六)不在上述范围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 二、实名制登记信息内容 (一)基本信息。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工作经历和业绩、个人证件照(近照)、个人签名等信息。 (二)人脸识别信息。施工和监理企业项目部下列人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监理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本省实行广域网络考勤(IFA)的人员和省外进皖企业上述人员实行全面采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市〔200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评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四条评标定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五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选择下列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有效的投标价格最低。适用于土石方、管道、花木种植等合同估价500万元及以下的简易工程,一般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三)平均值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评标基准价。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项目,可不要求编制技术标。 (四)综合评估法。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商务、技术等各项综合评价标准。适用于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项目,或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第七条招标人采用本办法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 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建安字[2008]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7.03 【实施日期】2008.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 通知 (粤建安字[2008]61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加强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我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及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员”)的管理,提高安监机构依法监督工作水平,推动安监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安监机构及人员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监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各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安监员是指经省建设厅培训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监机构工作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安监机构和安监员的考核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以下简称“省安监总站”)进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建市[2014]23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11.05 【实施日期】2014.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 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4〕23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办、中心),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铜陵市水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现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

负责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组织招标,并对招标的全过程负责。 二、建设单位(招标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478545925.html,/)进行披露。不良行为可在平台内网披露,被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在平台外网披露。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说明 (一)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本标准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省范围内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建设单位(招标人)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建设程序、招标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约和其他等方面内容。 对于无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招标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过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粤建设字〔2008〕24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16.08.04 【实施日期】2016.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推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为推动和规范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和省

委、省政府部署,围绕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力推广特许经营,着力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示范带动。政府要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精心筛选特许经营示范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扩大项目覆盖面。 2.协议约定,保障权益。政府应与经营方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 3.明确职责,风险分担。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政府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4.完善机制,公开透明。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二、明确特许经营领域及模式 (三)明确适用领域。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广泛筛选适宜开展特许经营的项目,深化前期研究,谋划重点推进项目。 (四)选择适合模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模式;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 题的答疑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答疑 2018-08-28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专业技术资格 答: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 务的任职资格,又称职称。表明专业技 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 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 为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 (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 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 答:是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 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设置的, 具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具备 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并体现相应报酬 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 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 号。 3.什么是职业资格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对从 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 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 执业资格。 4.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 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 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 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 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 年限要求。 5.基本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申报正高级职称,取得高级工程师 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高级 职称,取得工程师资格,获得博士学位 的,基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本科、专 科、中专学历人员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 年;申报中级职称,取得助理工程师资 格,获得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基本 任职年限为3年,获得专科或本科学历 的,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获得中专学历 的,基本任职年限为5年;申报初级职称 时,获得本科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为1 年,获得专科学历并取得技术员资格,基 本任职年限为2年;获得中专学历并取 得技术员资格,基本任职年限为4年。 二、学历与资历 6.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7]39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件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件 卷宗 卷号[ ]第号 案由 违法人 承办人 立案日期年月日结案日期 处理结果 复议(或诉 讼)结果 归档日期档案 号数 卷内 共计 页 保管期限档案 类号 统计 类号

卷宗目录 序号名称页次

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案件 立案登记表 检查人 或 举报人 违法人 检查 或 举报 情况 承办人 意见年月日查处机 构意见年月日

调查(检查、勘验)笔录 第页间:年月日 地点: 调查人:、记录人: 被调查人:住址: 注:本页不够,可附页。勘验或校验技术报告、经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依据、其它起证明作用的文件、资料等应附本笔录后。

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事先告知书(存根) ( )建罚告字[ ]第号 被告知人: 芜湖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对标养试块提前抗压; 2、编制虚假报告。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拟处罚意见: 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 处罚款1万元 承办单位: 芜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年月日 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事先告知书(存根) ( )建罚告字[ ]第号 芜湖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1年5月21日 在你单位 因对标养试块提前抗压、编制虚假 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办法》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八条《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产 停业三个月及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你 (单位)对该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你(单位)可以于年 月日前到 进行陈 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和申辩权利 年月日 签收人: 安徽省建设行政处罚案件 事先告知书 ( )建罚告字[ ]第号 芜湖市鑫诚建材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1年5月21日在你单位 因对标养试块提前抗压、编制虚假报告 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责令停产停业三个月及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你(单 位)应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改正。 如你(单位)对该处罚建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你(单位)可以于 年月日前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 期 视为放弃和申辩权利 年月日-------- ( 芜 湖 市 鑫 诚 建 材 检 测 有 限 公 司 ) 建 罚 告 字 --- ---- 第 --- ------- 号 ----------------------------- ---------------- ( ) 建 罚 字 -------------------- ---- 第 --------------- ------- 号 -----------------------------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2007年4月18日以粤建管字〔2007〕39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质[2009]1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组织修改了《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广东省建设厅安全文明施工费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的造价管理、招标投标、施工等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中,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 一、安全防护用具: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等;

二、洞口和临边防护设施: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阳台周边、楼层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卸料平台两侧以及上下通道等临边安全防护设施; 三、全钢质内外脚手架及配套防护设施、结构模板的全钢质主体支撑杆件; 四、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井字架提升机等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及配套防护设施; 五、施工用电:符合规范要求的临时用电系统、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 六、施工机具; 七、安全检测费:包括对建筑施工起重设备与外用电梯、安全网、钢管脚手架等的检测。 八、安全教育培训; 九、安全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 十、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施工现场围墙围护及场地硬地化、粉尘控制、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 十一、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等; 十二、消防器材设施; 十三、应急救援器材; 十四、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测; 十五、地下作业中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85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安字[2008]85号) 2008-09-04 下午04:31:15 来源:点击数:8815 粤建安字[2008]8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尽快扭转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突发的局面,我厅制定《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从2008年11月1日起,凡在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原来已取得我厅与劳动保障厅共同核发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考,经审核后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发证时间超过2年的,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复检。今后,我厅将统一《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相关工种(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 三、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积极安排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同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录用依法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四、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从发文之日起,我厅不再委托省建筑业协会负责此项培训考核工作,原来已参加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可直接向我厅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关于委托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建安函[2007]355号)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设字[2008]24号) 2008-03-06 下午15:03:18 总点击数:1440 粤建设字[2008]2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深圳市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 笫一条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广东省建设厅文件 粤建管字〔2008〕3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规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为本省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定期公布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情况。 第四条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其中,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申请及材料报送程序如下: (一)填报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填报申 请表,并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聘用企业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上核实 申请表无误后,上传和打印个人申请表及企业申请汇总表,

整理、装订和集中上报所有书面申请材料。 (二)接收申请材料 广东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接收中央直属驻粤企业、省属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地级及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以上部门统称为申请材料接收部门。 (三)核验申请材料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材料接收部门要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查验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经核验后退回。 2.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的,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当即退回。 3.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材料不齐全,被当即退回的,接收材料部门应在《企业申请汇总表》上注明。 (四)报批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向注册机关报批下列申请材料: 1.经核验的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复印件合订本一份(按每个申请人单独装订); 2.企业申请汇总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按地区汇总装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办函[2009]247号) 2009-06-24 下午02:45:38 来源:点击数:5353 粤建办函[2009]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公用、市政、园林、环卫、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厅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 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设系统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及行政服务平台(以下称“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发展和平稳运行,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是省建设厅开展电子政务的数据支撑系统,通过动态更新和联动管理方式,建立全省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从业、执业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数据库,实现行政审批管理电子网络化。 第三条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研发、维护、运营和管理,通过互联网络为全省各级建设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系统应用和拓展服务,拥有其软件系统的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制订“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方案。

省建设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和支持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数据的采集组织工作。 第四条企业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的数据信息主要用于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市场清出、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过程中可直接调用企业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数据资料,未经录入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的数据原则上不予承认和采用。 第五条企业信息库动态收录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质、经营业绩以及奖励和处罚等信息,并配套提供建立企业专门网页附加服务。 第六条人才信息库动态收录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业、执业的工程技术及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的信息数据,包括:高级和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注册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执业业绩以及奖励和处罚等信息,并配套提供建立个人专门网页附加服务。 第七条法规标准信息库动态收录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建设系统的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企业和个人执业的资质资格标准和条件,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办事程序等,为行政审批工作和公众查询服务。 第八条企业信息库初始数据由企业事业单位各自在广东建设信息网按照规定录入。各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的数据,一是对应人才信息库已有的初始相关信息关联录入;二是在企业信息库本单位名下网页直接录入。 第九条人才信息库初始数据由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安全管理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总站、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各级建设系统各部门分别负责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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