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本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本

编号:FS-QG-66253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Ship anti-pollution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

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

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

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400吨的记于《轮机日志》;

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

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

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

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

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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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更新)

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 4.《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二、行业导则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

《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 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 三、国家标准 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 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 四、行业标准 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 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 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港口码头管理制度汇编 (公司安全管理) 二? 一一年十月一日 目录前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管理与考核办法机械司机一般安全守则 装卸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港口大型机械防 风防台应急预案用电安全应急预案 前言本《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安全管理篇)》中“集团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本《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安全管理篇)》编制:马能,审核:王正福,批准:徐文。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将修订内容以文件修订单形式下发到各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引用标准、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考核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2日施行) 2.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7月1日施行) 3管理职能 3.1公司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总经理任主任,对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副主任由公司有关分管领导担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公司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其他各分管领导,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方面内容的应承担相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 规则)[£ 2007 年10月 、、. 1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大会通过的第A.443(幻)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 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大会通过的第A.680 (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 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 则和目标制定。 5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 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经MSC.104(73)号决议修正的大会 A.741 (18)号决议 12日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就安全和防止污染而言, 各级人员的责任心、 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 部分 实施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 A 和B 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 )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 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 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 化的体系。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 运作的文件。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1.4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5435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许可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应当满足《规定》附件所列标准的要求。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作业人员,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等级的培训。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的培训由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应急操作人员的培训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 (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的相关材料; (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五)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六)污染物处理方案; (七)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八)证明符合《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技术评价材料。 技术评价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附件1)进行。 第六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进行现场核验,并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完成现场核验报告。 第七条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15日内完成现场核验,并将现场核验报告及相关材料报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批准的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服务区域和有效期等情况报主管机关。 第九条对予以批准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资质证书原件;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履行情况总结。

某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某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9934某码头防污染管理制度 Anti-pollu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a termina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码头装卸危险货物时应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 二、杜绝跑冒。使用合格的金属软管接卸(经过试压达到规定要求),垫片要耐腐蚀;螺丝松紧均匀;阀门经常注意保养;一旦发生垫片冲破、皮龙爆裂,必须立即通知船上停泵、关阀,用吸油毡吸取货物,用接油盘收集溢出货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故的扩大。如果污染事故严重,应立即打电话向公安消防部门、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有关上级部门报告,以消除危害。 三、在收发货物过程中,发现有滴漏现象应立即采取措施。首先是停止作业,用接油盘,盛接泄漏物,防止流入江中,污染水源,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待设备维修以达到完好程度后再进行作业。

四、码头在接卸过程中,发现船员将危险的污染物随意排放应立即制止,尽可能利用码头盛放污油的设备进行处理,洗舱水、污水应流入污油池。对船上污染物随意排放性质严重的要立即汇报港口管理局、海事局等部门进行处理。 五、码头不在收发作业时、应对管线、阀门经常进行检查,记录完好程度。软管口应用盲板封口,防止泄漏。 六、码头应始终保持一定数量的空油桶、积油桶、吸油毡、清污设备设施。每次收发作业下来的污染物、污液等要尽快处理完,以保障码头随时随地有处理泄漏的充分条件。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船舶管理 第四条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第六条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船舶防污染现状及发展

浅谈内河船舶防污染现状及发展 张勤 摘要:介绍我国内河船舶防污染检验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提出相关建议,防止内河船舶污染、保护水域环境已经刻不容缓。通过分析内河船舶污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并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有效方法和手段, 促进内河航运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内河; 防污染; 建议 Pollution prevention of inland river ships Abstract:The status and problems of our country inland river ship pollution prevention inspection, the cause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to prevent pollution, protect the water environment of inland river ship has been crunch tim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problems in inland ship pollution, and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thods and means of feasible,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inland river shipping. Keywords:Inland river,Pollution prevention,Suggestions

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

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本法施行前企业事业单位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深圳赤湾拖轮有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文件持有人: 发布日期:2017-11-30 生效日期:2018-01-01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 保护海洋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 3 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或代行总经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2安全办为岸基地防污染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订、修改防污染规章制度,并指导、监督、检查船舶防污染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指导船舶维修检查防污设备;组织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检查指导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 3.3 商务部负责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和物料的供应; 3.4船长是船舶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做好防污染工作。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人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清除污染,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4 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 4.1 船舶应具有下列防污染文书: 4.1.1《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4.1.2《油类记录簿》; 4.1.3《垃圾记录簿》; 4.1.4《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4.1.5《垃圾管理计划》 4.2 《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管理 4.2.1 船长应妥善保管《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4.2.2 船长应根据签发《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 期限和检验日期,及时报公司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对本船防污设备进行检

验发证。 4.3 《油类记录簿》的管理 4.3.1 适用于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作业记录。《油类记录簿》(甲板、机 舱)应由大副/轮机长负责记录、保管。每记录完一页,由船长审核签 字。填写《油类记录簿》时,应将日期,作业代号和细目的数码记入相 应的表格内,所要求的细节,应按日期顺序记入空栏。 4.3.2 《油类记录簿》每记完一本,应在船保留至少三年。如果需要新 的《油类记录簿》时,应通过船舶所在港口的海事局认购(必须加盖核 发放机关的印章),或向公司申领。 4.4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 4.4.1 该计划应妥善保存于船长处。 4.4.2 列于该计划附录Ⅲ的联系人姓名、地址随变动及时更正。 4.5.3 船舶应按该计划要求定期进行有关检查、培训、演练并逐次记录。 5 机器处所防污染管理 5.1 管理与要求:机舱全体人员应熟悉防污法规,严格执行各项防污规章制度,落实防污染措施。 5.2 机舱污水排放 5.2.1 在南海海域按照主管机关有关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管理规定执行。 由安全办负责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铅封申请,机务部和船舶予以配合。 原则上,在不危及船舶安全的条件下,机舱油污水严禁向南海水域排放, 应执行本须知5.5的有关要求,由陆地或者海上具备油污水回收资质的 单位回收处理。 5.2.2停泊在锚地、港内的船舶,禁止向舷外排放污水,但污水在危及 船舶安全航行时,可申请海事局,经同意按要求进行排放(机舱大量进 水等除外)。 5.3 防止污油、污水漏入机舱舱底 5.3.1 燃油、滑油转驳时应慎重操作,杜绝驳运时漏入舱底。 5.3.2 曲柄箱、齿轮箱、油底壳等更换下来的废油,应收集入污油舱柜, 不得放至舱底。

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 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航船舶及岸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 定义 本制度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公司所属船舶。 3. 实施细则 3.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 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3.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 3.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3.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3.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3.2.4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3.2.5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 3.2.6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3.3 停航前,船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3.3.1主机应换用轻油,并确保管系中燃料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3.3.2 锅炉停炉前彻底排污(有蒸汽时上排污),排污后打入淡水到正常水位。 3.2.3 轻油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轻油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 柴油机。 3.3.4 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3.3.5 关闭高低位海底阀、有关通海阀、主机海水进出阀、主机淡水进出阀、膨胀

水箱出口阀、副机海水进出阀等机舱有关阀门,切断有关机电设备的电源开关。 3.3.6 检查备件、物料库存并封存。 3.3.7 各部门长应督促本部门人员关好房间内所有门窗以及电器电源,现场检查后 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 3.3.8 做好交接工作,各部门人员应与部门长进行交接,部门长应与停航值守人员 进行交接。 3.4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盗工作,定期巡查备件、物料等库房,查看是否 处于正常情况。 3.5 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在指定场所吸烟,严禁游 烟、躺着吸烟,严禁乱扔烟蒂,烟蒂一定要熄灭并放到有水的容器里。有油污的棉纱、破布收集存放在金属桶内,且远离高温热源,防止自燃。厨房用火应做到人走火灭。严禁私自使用取暖电器。 3.6 值守人员应保持船舶各层地板、楼梯、栏杆、通道及机电设备的清洁、无油 渍;维护保养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收拾干净。 3.7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严格控制轻油使用,严禁船员私自处理船舶的燃、润 油。每天1700-2100时,值守轮机员应启动应急发电机,操作时严格遵照《应急发电机操作规程》进行。应急发电机运行时,轮机员应每2小时在副机日志上记录油压、水压、油温、水温、排温、燃油柜油位、油底壳油位、冷却水箱水位等参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排除。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轮机部值守人员应做好电瓶充电外、空气瓶补气,压力水柜补气,洗浴水加热等工作;甲板部值守船员应及时开启船长房间冰箱。 3.8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有关设备性能试运行工作,以保证这些设备处的处 于正常技术状态: 3.8.1 停航期间,甲板部值守人员应定期对通讯、导航仪器、系泊设备、货舱及附属 设施、通风筒/孔、救生、消防设备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清洁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8.2 值守轮机员应定期对电瓶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值守机工应 定期检查24V锚灯灯泡,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8.3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天巡查机舱、舵机房等舱室设备。 3.8.4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周查看并清通主机机带海水泵、淡水泵的机械密封处漏水 检查孔,每3天对主机进行手动盘车3转以上,每半个月左右启动主机慢车运转15分钟。 3.8.5每周检查锅炉水位,每月手动拉开锅炉安全阀。有关水泵(包括应急消防泵) 应每周检查一次并手动盘车3转以上。 3.8.6每台副机每周启动1次,运转10分左右,可以在不供海水情况下运行,但要 保证有关机油、淡水温度正常。充分利用副机启动供电后,对有关设备进行短时间的运转。 3.8.7分油机每周启动空转到正常转速后停机,锚机、舵机、甲板液压舱盖半个月运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2—第一条为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实施,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应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签订和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 议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 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JT/T1081,以下简称《能力要求》)和本办法的要求,达到相应等级的应急清污能力。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配备的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应急 规定》附表未明确规定可协议拥有的,应当为自有。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高级指挥人员和现场指挥人员,应当按 照国际海事组织示范教程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培训,取得培训证明并保持知识更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行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操作人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已签发的专业培训证明继续有效。 第四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本单位或者在其加入的行业协会的互联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 至少30日,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现有—3—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信息。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五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应急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通过海事信息系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新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现有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报送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信息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开展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做好应急船舶、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定期开展船舶污染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应急设备、器材进行标识并能够自动识别。 应急设备、器材的识别编码应为唯一。 第七条船舶经营人可自行或者通过专业机构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择优选择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单位。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码头防污染应急预案

一、目的 为了加强码头消防安全工作,在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时,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安全顺利进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消防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使用范围 码头各相关区域。 三、预案演习频次 每年一次。 四、紧急情况(事故)的基本情况 (一)生产设备油污泄漏污染码头面或长江水源。 (二)桶装、灌装危险品液体泄漏污染码头面或长江水源。 (三)瓶装危险品气体泄漏污染空气。 (四)设备检修产生油污泄漏污染码头面或长江水源。 五、发生紧急情况(事故)的原因 (一)设备缸体破损、接口和皮管老化,致使泄漏污染码头面或长江水源。(二)没有加强船舱危险品包装检查或违反吊装卸规定,致使危险品液体泄漏污染码头面或长江水源。 (三)没有加强瓶装危险品质量检查或违反吊装规定,致使泄漏污染空气。(四)违反检修规定,没有使用接油盘或随意掉弃油污,致使泄漏污染码头面或长江水源。 六、紧急情况(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紧急情况(事故)发生后正常的生产秩序不能进行,将给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使国家财产损失和人民健康受到威胁,严重影响公司的声誉。 七、紧急状况下的组织管理体制 由码头运营部经理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处理,相关区域主管人员负责实施。 八、紧急状况下预案的启动程序 各区域主管人员向码头运营部经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汇报,请示启动紧急预案。 九、采取的对策和处理措施

(一)码头运营部经理确定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停止作业、全力堵住泄漏源,组织全员回收码头面油污,堵住码头面排水口,并保护现场。 (二)码头运营部经理简单了解事故经过后,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 (三)如污染长江水源,码头运营部经理除了组织船舶使用吸油毡围绕江面油污区域进行吸油,同时电告港口服务公司的负责人派遣防污染船舶赶赴出事点进行抢险,同时电告各监管部门。 (四)在向监管部门报告时,应讲明出事地点、污染性质、本人单位、姓名以及接应点编号,并派专人到制定接应点接应。 (五)发生事故后,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配合上级部门作好事故的调查分析。 (六)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如实叙述事故经过,以免出现误导事故的调查。 (七)接到码头运营部恢复生产指令后,班长长立即组织恢复生产工作。(八)紧急情况(事故)处理业务流程。 事故发生地点 作业班班长 火灾码 头 运 营 部 经 理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运 输 调 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 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经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证书中予以说明。 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污证书、文书。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第六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化学消油剂。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治理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和相应的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为确保公司所属船舶防治水污染设施设备的配备与使用,以及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接收行为的合规性编制本方案。 一、使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XXXXX公司所属全部船舶。 二、防污染规定 (一)严格落实船舶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公司法人为船舶防污染防治及防污染设施、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人,机务部经理是公司所有船舶的水防污染防治及防污染设施、设备的具体负责人,对各船舶的防污染防治及防污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制定计划并进行具体指导;各船的船长是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轮机长、轮机员是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管理的实施人。船长、轮机长对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要负全面责任。 (二)防污染管理办法 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舶垃圾处理报备单》等防污染文书;400总吨以下

船舶应必须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垃圾记录簿》、《舶垃圾处理报备单》等防污染文书。 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染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染措施; 3.经常组织船员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染文件精神,增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 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须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400吨的记于《轮机日志》; 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回港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并填写《舶垃圾处理报备单》向公司报备; 6.禁止向内河或湖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任何污染物质; 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存储至一定量后应集中存储至危废间中,由专业持证污染物处理公司回收处理,应向污染物处理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 8.经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 9.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油污水转存操作规程》、《船舶加油作业规程》;熟练掌握《防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加油应急预案》 10.定期进行防污染专项应急演习,提高防污染应急反应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中英文)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中英文)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甲方: Party A: 住所地: Domicile: 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通讯地址: Correspondence address: 电话:传真: Telephone: Fax: 电子信箱: E-mail: 乙方: Party B: 资质等级及服务区域: Qualification level and service area: 住所地: Domicile: 法定代表人: Legal representative: 联系人: Contact person: 通讯地址: Correspondence address: 电话:传真: Telephone: Fax: 电子信箱: E-mai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Marin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a,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egulations”), the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mergency Preparedness and Response on Marine Environment Pollution from Ship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the Rules”) and the Detailed Rules of Maritime Safety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on Regime of Agreement for Ship Pollution Respons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Detailed Rules”)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Party A and Party B agree to reach the following agreement after equal consultation and on the basis of truthfully and/or completely expressing respective intentions, and the said agreement shall be abided by both Party A and Party B.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Article 1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Party A 1、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本协议框架下接受服务船舶(以下简称协议船舶,见附录一)的基本信息,并按照双方约定方式和内容,在协议船舶进入乙方服务区域前的天内,向乙方 提供船舶有关动态信息。甲方应当在协议船舶驶离乙方服务区域前小时,将船舶有关动态信息告知乙方。甲方应当书面确认已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提供的应急待命相关信息。 1. Party A shall provide Party B with basic information of the ship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the agreed ships”, Appendix I) to receive services under this Agreement, and shall, within days prior to the agreed ships’entry into Party B’s service area, inform Party B of the agreed ships’ dynamic info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ime, way and contents agreed by both parties. Party A shall, hours prior to the agreed ships’departure from Party B’s service area, inform Party B of the agreed ships’ relevant dynamic information. Party A shall confirm in written form the receipt of information on relevant emergency standby provided by Party B in accordance with stipulations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2 of this Agreement. 2、甲方应当将本协议留存协议船舶上,并确保船上有关人员熟悉协议内容及乙方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

防止内河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制度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 管理制度 宜昌xx集运有限公司

一、总则 1、为了保护水域环境,防止船舶对水域及港口环境的污染,保障人身健康,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排污染内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特定本管理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船舶。 3、公司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和国内有关防止船舶排污染公约和条例,统一制定船舶管理防污染规章制度,调查和处理船舶重大污染和违章事故。 4、公司机务部主管船舶污染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内法规及有关防污染规章制度和文件;负责船舶排污设备的备件供应、产品更新、监督指导、协助船舶维修、检查排污设备;负责船舶排污染的监督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5、海务部负责货物装卸的安全以及协助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安全部门负责污染事故的保险理赔。 二、船舶防污染管理职责 1、船舶的防污染工作由船长负责主管。 2、船舶设立防污染管理小组,宣传教育、组织管理船舶日常防污染工作。 防污染管理小组成员: 组长:船长 组员:轮机长、大副

3、管理小组的职责 (1)、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贯彻国内防污染法规和上级有关防污染文件,严格执行国内港口防污染规章,具体布置、监督船舶各部门的防污染工作。 (2)、当发生污染事故时,组织全体船员全力以赴控制和消除污染,减少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报告。 (3)、调查了解污染事故现场和事故的经过、原因和污染程度。(4)、审查污染事故报告,如实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5)、根据公司的规定,向公司提出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中做出贡献的船员给予奖励的意见。 三、船舶防污染文书管理 1、船舶防污染文书包括: (1)、《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 (2)、《油类记录簿》 (3)、《垃圾记录薄》 2、关于《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管理 (1)、船长应遵照船舶证书管理规定,妥善保管《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 (2)、船长根据签发《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的有关条款及证书的有效期和检验日期,如期申请船检部门对本船防油污设备进行检验发证。 3、关于《油类记录簿》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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