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赛鸽公棚管理条例第二意见稿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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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信鸽事业迅速发展的需要,保护参赛者与公棚的合法权益,加强信鸽协会对公棚竞赛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鸽活动管理办法》(社体字〔2001〕5号)、《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02)制定本规定,如本规定与上述文件相矛盾,以上述文件为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受托饲养、训放、举办信鸽竞赛活动的经营实体并在协会注册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棚赛实行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办赛机制。

第四条公棚应建立完善、规范、科学、合理的内部机制,确保信鸽安全、健康,确保比赛公开、透明。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由工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公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所有权。土地22;收鸽容量每1000 ;新建鸽舍的面积不低于使用权面积不低于6000MM平方米不得超过6羽(不含晒棚面积);收鸽羽数不得超过5000羽(指收鸽结束时的羽数,含预备鸽)。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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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米左右范围无高大建筑物、无高压电线三、公棚应设立在四周

500等障碍物、视线开阔、环境适宜、交通便利的乡村或城郊,远离机场(不公里范围)、家禽养殖厂和居民区。禁空区严禁设立公棚。相邻公少于10 7公里。棚之间的空距不得少于设立公棚必须拥有以下设备:第六条

不间断电UPS不小于3千瓦的电源稳压器、220V一、电压为的电源、源及与相关设备相匹配的发电机;二、性能稳定、软件开发成熟的电子计时系统;三、大容量硬盘、性能稳定的计算机,打印机、电话、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设备及GPS定位系统;个,与计算机同步显示的监视器若干个,以及四、大屏幕显示设备1 用于防盗和监督鸽舍管理活动的报警、监视装置;五、备有喂食、饮水设施的专用赛鸽车及其配套设备;六、备有消毒、防疫和医疗用的器械设备;七、保证公棚正常运作的其它设备。公棚建筑物应坚固、美观,结构合理、规范。新建公棚的鸽第七条舍与观赛区隔离带不得少于30米(封闭式观赛厅除外)。鸽舍地网至少高于地面1米,舍内只设栖架,禁设巢窝。晒棚应为通棚,长度至少与鸽舍等齐,宽度不得少于2米。并有隔离棚、观察室、消毒间、医疗室、工作室、计算机房、库房等必须的配套用房。

第八条公棚应按信鸽容量配备与饲养、训放、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人员应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法人代表、育翔师、电脑操作员需报信鸽协会备案。饲养员按每人管理不少于500羽信鸽的标准配置。有2

条件的公棚应配备一名专职畜牧医师,没有条件的可委托农业院校禽

类专业或畜牧医院(所)的专业人员承担信鸽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事宜。设立公棚前,应首先向所在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信鸽协会第九条

递交建棚规划申请,内容包括:棚址、规模、土地使用权证明、公棚图纸、建棚资金来源证明等,经批准后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协会与公棚赛第三章公棚赛的审批,应符合《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和《信鸽第十条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级别信鸽协会”性比赛由中国信鸽协会审批。及“全国”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国际公棚应向审批(或监赛)信鸽协会缴纳监赛费,其标准如第十一条;比1.5%下:比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缴纳参赛费总额的以上缴纳标准仅限%。缴纳参赛费总额的2赛奖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1%的监赛费。次比赛的监赛费用,每多增加31次比赛,加收公棚举办比赛所收取的参赛费,须由审批(或监赛)信鸽第十二条协会与公棚共同建立资金账户,共同监管。参赛费主要用于奖金发放,规程中设置固定奖金的,当参赛费不足以发放奖金时,不足部分由公棚向资金账户补足。公棚赛奖金需双方核签后才能发放。公棚每年只限举办一季比赛,一般在秋季举办。申办比赛第十三条

时,秋赛棚须于当年十二月至翌年二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春赛棚须于当年三月至四月提交比赛的申办材料。协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告知公棚审批结果,经批准的比赛方可对外公布竞赛规程。逾期上报,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公棚拟定的竞赛规程必须明确如下事项,并报相关协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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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赛主办(承办)、监赛单位;

二、竞赛项目(空距不得下浮)、时间及司放地点(或赛向);

三、收鸽起止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饲养费(每羽不得超过300元)、参赛费标准及收取时间;

五、竞赛办法和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六、录取名次范围及奖励方案;

七、优胜鸽拍卖范围、收益分成比例、流拍及迟归鸽领取办法(领取费用每羽不得超过50元)。

第十五条省级(含)以上的监赛协会委派裁判到公棚执裁发生的交通、食宿、技术服务费用,从监赛费中开支,不得转嫁公棚负担。第十六条公棚进行的查棚及比赛活动,必须在委派裁判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出现下列违规情况的公棚,监赛协会不予委派裁判,收回比赛批文,并在媒体上公告:

一、擅自邀请裁判执裁的;

二、未书面申请要求委派裁判的;

三、虽向监赛协会提出申请,但经监赛协会审查认为不具备比赛条件的;

四、公棚不配合裁判执裁,以各种借口刁难裁判正当执裁,或不服从裁决,致使裁判执裁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或不缴纳相关费用的。

第十七条公棚不得宴请裁判或安排裁判到各种消费场所进行消费;不得向裁判发放红包、礼品、有价证券。如发生上述行为,属公棚责任,将取消比赛许可证;属裁判责任,将降低或取消裁判员等级资格。4

第十八条对公棚实行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制度。经评审合格的公棚,才能取得举办信鸽比赛的资格。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即一年发放一次(或每年进行年审),由信鸽协会组织实施。举办信鸽比赛许可证

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对公棚实行信誉等级评比。信誉等级的评比事项由信鸽协会具体组织实施。符合信誉等级的公棚,由评比协会颁发相应信誉等级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告。信誉等级证书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第二十条公棚对监赛协会实施的指导与监赛行为,书面提出申诉要求的,监赛协会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审查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收鸽与查棚

第二十一条根据《信鸽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收鸽是指公棚接收参

赛者交托幼鸽的行为,由公棚管理人员或委托代收点负责实施。代收点收鸽时应出具公棚的书面委托书,方可将其托收幼鸽视为公棚行为。收鸽采用先交纳饲养费,后付清参赛费制度。

第二十二条参赛者在交鸽时应如数交纳饲养费,并进行注册登记。公棚应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如实登记参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电子邮箱,信鸽的足环号码、羽色、编组、是否接种疫苗等,经审核无误后,收、交鸽双方在《信鸽参赛登记卡》上签

字,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备查。

第二十三条接收的信鸽必须套戴由中国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当年

足环,鸽龄为25—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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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不得接收如下信鸽:

一、病鸽;

二、来自疫区的信鸽;

三、佩戴私人足环的信鸽;

四、在大陆境内哺育套戴境外足环的信鸽;

第二十五条公棚接收境外信鸽时,鸽主应出示或交验信鸽进关证明文件。拍卖境外信鸽时,须出示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幼鸽入棚前须先经观察室进行一周以上的疫情观察,并接种防病疫苗。经观察确认健康的信鸽才能放入鸽舍。

第二十七条公棚应及时公布收鸽清单及累计羽数。收鸽结束后须每隔10—15天在网上公布一次存棚情况,包括鸽主真实姓名、组别、足环号码、电子环号、羽色、鸽主所在地等信息。收鸽截止日20天后至40天内,由监赛协会对公棚收鸽羽数进行查棚,其结果列入年度公棚信誉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十八条公棚须在第一次比赛前,向信鸽协会申请比赛查棚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信鸽不得参加比赛,如混入比赛,获得的成绩无效,并追究公棚及有关人员责任。查棚注册登记后才能收取参赛费,此前不得收取。未交纳参赛费的信鸽,一律取消比赛资格,不得转让。未交费信鸽视为鸽主自动放弃所有权,处置权归公棚。

第五章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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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棚购进的饲料须保证质量,入库应妥善保管,预防霉第二十九条烂、鼠耗、混进病毒,确保使用安全。根据不同时期信鸽的营养需要,对所有信鸽应用同等饲料进行喂养,严禁开小灶。训放和比赛期间,须对信鸽适时加喂含脂肪和糖类较丰富第三十条的饲料,以满足信鸽飞行时的能量需要。公棚须定期对鸽舍、鸽具消毒,预防疾病。发现伤、病、第三十一条死亡信鸽应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疾病或疫情扩散。如出现疫情,除立即停止家飞,进行消毒、治疗外,须及时向动物防疫部门和监赛协会报告。

家飞与训放第六章

天内必须完21 按《规则》进行,参赛鸽自入棚日算起,第三十二条个月。严禁长期圈养,不出棚训飞。成开家放飞。家飞时间应不少于2参赛鸽的训放次数和距离按竞赛规程执行,并遵循有计第三十三条

划,由近至远,循序渐进的原则,保留有效记录资料,以备核查。集鸽第七章

按《规则》进行,集鸽必须由信鸽协会委派的裁判执行第三十四条(参赛者代表可现场监督)。委派的裁判数量和业务能力应与公棚的工作量相适应。日进驻公棚,熟悉公棚工作环境,集鸽时裁判须提前2 第三十五条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监督检查饲料、喂养、供水等情况。第三十

六条严禁公棚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信鸽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

参加本公棚的比赛(含占用未交费鸽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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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集鸽结束,锁定集鸽程序前,须再次核查入笼信鸽。若发现被取消或没有参赛资格的信鸽应及时剔除。扫描系统不能剔除的,裁判长有权在集鸽清单上删除,并签字公布。

第三十八条对信鸽进行的电子扫描、贴密码条、加盖暗章等执裁行为,应由裁判执行。

第三十九条集鸽采用逐羽扫描、核对足环号码、打印机按集鸽扫描顺序同步打印,并做好人工或使用便携式计算机辅助记录入笼鸽足环号码,以及粘贴密码条(含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和加盖暗记章等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

暗章、印油、密码条(含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等材料由监赛协会提供。

第四十条参赛者代表应做好对信鸽传递与入笼过程的监督,确保信鸽如数进入集装箱式赛鸽笼。

第四十一条集鸽工作须在电子监视装置监控下一次完成。集鸽结束,须在计算机上锁定、保存所有数据,打印集鸽清单,核对无误后,公棚法定代表人、裁判长、参赛者代表需在集鸽清单上签字,并及时上网公布。集鸽清单一式三份,有关人员各持一份,以备核查。

第八章司放与监放

第四十二条按《规则》进行,集鸽完毕,赛鸽车须由2名裁判及参赛者代表若干人监督运输,以确保比赛的安全性、公正性。

第四十三条司放前信鸽应充分休息。司放场地要空旷、开阔,周围无高大建筑、障碍物或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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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天气骤变,不明群众恶意围观,或不宜按预定司放第四十四条地放飞时,裁判长有权变更司放地,但实际空距须符合公棚竞赛规程中的规定,并不得改变赛向。司放全过程应进行不间断的全面录像。第四十五条监放工作须由监赛协会向司放地省级(或地市级)协会商请落实,监放裁判不得少于2人。监放信息在司放结束后应及时上网公告。

第九章成绩与发布

第四十六条按《规则》与《规程》进行,赛前公棚相关人员必须调试好比赛设备,以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信鸽归巢前,应配合裁判严格检查电子扫描系统、计算机装置和应急电源等设备,确保各项设备正常运行。否则,影响比赛进程或出现故障,责任由公棚方面承担。比赛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事项:

一、计算机操作员应严谨操作,密切监视电子设备运行情况,如出现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其责任由操作员和公棚承担。

二、除裁判、计算机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须远离电子扫描计时系统、计算机等关键部位。

三、在比赛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进入鸽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须征得裁判组同意,并有裁判和两名参赛者代表陪同前往。

第四十七条电子扫描设备显示的信鸽比赛归巢情况,可以视为临时成绩,只有经裁判将获得名次的信鸽逐羽上手,进行核对与审查,并

与集鸽清单核对无误签字认可后,方可对外公布比赛成绩,并作为颁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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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决赛前的比赛,报到有效期为一天,决赛为两天(自放飞当日的司放时间开始起算)。决赛出现下列特殊情况时,成绩确定与奖金分配办法如下:

一、贴有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的:

(一)司放当天无信鸽归巢,允许次日延续比赛至规程约定报到期限时止。

(二)归巢鸽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完好无损的,承认其成绩;缺失、有揭动痕迹或破损的,取消该鸽成绩。

二、未贴防揭动密封不干胶软环的:

(一)司放当天无鸽归巢,取消本次比赛,奖金(含比赛规程中设置的所有赛项奖金)由上笼信鸽均分。

(二)司放当天归巢鸽达不到规程录取名额的二分之一时,结束比赛,余下的奖金由上笼信鸽(获奖鸽除外,下同)均分。

(三)司放当天归巢鸽达到或超过规程录取名额二分之一时,次日继续录取,至规定报到期限仍达不到规程录取名额时,余下的奖金由归巢鸽均分。

三、电子计时系统如出现故障,影响名次排列时,故障期间归巢的信鸽名次并列,奖金由故障期间归巢鸽均分;归巢羽数达不到录取名次时,按前述规定执行。

四、比赛遇赛鸽超常规归巢或归巢鸽有异常现象时,裁判有权结合比

赛距离、归巢时间和气候条件,参考赛鸽粪便、体重、羽毛、肌肉、脂肪损耗等情况,做出综合判定。比赛成绩有效与否,必须由当值裁判一致通10

过;公棚和参赛者必须尊重、配合裁判工作,不得干扰、阻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五、对比赛成绩有异议提出申请仲裁的,由比赛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一经裁定,即为终审裁决。

第四十九条决赛归巢记录期限为司放后七日或者按《规程》约定。在归巢记录期内公棚不得以任何借口中断、关闭电子扫描系统,并做到每天公布信鸽归巢情况,及时通知参赛者在约定时间内领取。

第十章奖金设置与收益分配

第五十条公棚赛奖金,根据《规则》与《规程》,按以下两种方式设置:

(一)预设奖金:以实际收取参赛费的多少,按预设奖金方案比例增、减实发奖金。

(二)固定奖金:无论收鸽多少或盈亏,必须足额发放比赛规程设定的所有奖项奖金。

第五十一条公棚赛收益分配,暂按《规则》或《规程》约定执行。第十一章有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收鸽期间,信鸽病亡、游棚的,公棚应及时通知参赛鸽主补交,并将死亡信鸽的足环退还参赛鸽主。如公棚违反规定超收信鸽,每超收5羽,每次正式比赛的所有单鸽赛项均按最末1档奖金标

准依次增加1个奖励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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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收鸽查棚前信鸽病亡、游棚的,按《规则》与《规程》约定办理,或者退还饲养费或充抵剩余鸽的参赛费。查棚后至训放、比赛期间损失的信鸽,视为正常损失,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已交参赛费而未能参加比赛的病、残信鸽,公棚应退还参赛费。

第五十四条公棚所在地发生疫情,经国家检疫部门确认后,因防止疫情蔓延而销毁的信鸽,公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如数退还参赛费。第五十五条因特殊原因造成信鸽非正常损失的,其赔偿标准可参考如下:

一、信鸽被盗由公棚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

二、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信鸽死伤,应根据公棚承担事故责任大小,按以下办法决定赔偿额度:

1.公棚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时,不承担赔偿损失,但应负责向肇事方索赔,并向参赛者如数退还参赛费。

2.公棚承担部分交通事故责任时,除如数退还参赛费外,还应承担在参赛费基础上,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计算的信鸽损失赔偿额度。

3.公棚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时,按双倍参赛费标准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公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拒绝发放比赛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鸽开始后修改奖金设置或不按规程确定的标准按时兑现全额奖金的;

二、未经信鸽协会批准的赛事,盗用信鸽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更改比赛信息及其成绩,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隐瞒、漏报、谎报信鸽疫情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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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认真执行或擅自修改竞赛规程的;

六、不主动配合裁判执裁,严重妨碍裁判工作顺利进行及比赛公正性的;

七、不听劝告,不服从监督,经教育不改的;

八、服务水平较低,投诉较多的。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信鸽协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信鸽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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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名牌产品认定准则 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政〔〕号)和《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名推委〔〕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品牌建设,培育和发展省名牌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严格标准、择优认定的原则; 3、坚持以市场认定和消费者、用户认可为基础,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用户满意度和市场质量信息为依据,以政府引导、推动、监督、规范为保证,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行业专家认定为主要方式的原则; 4、坚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必须依法在省境内工商登记注册,且连续生产经营3年(含3年)以上。申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产品实物质量(或服务质量)在同类产品(或同行业)中处于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 3、企业具有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4、产品(或服务)按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5、企业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6、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7、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8、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查、出口商品检验中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 三、申报程序 1、省名推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省名牌产品申报通知或公告。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填报《省名牌产品申报表》、《省服务名牌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申报表包括企业承诺书。 3、由省辖市名牌战略推进机构或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名推委秘书处。 4、省名推委秘书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初选申报产品名单。 四、认定程序 1、省名推委秘书处组织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组成资格审查组,对申报企业和产品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环保政策,有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等情况进行客观认定。具体审查要求:(1)申报条件审查:申报产品必须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八项申报条件。 (2)商标审查:商标注册和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申报产品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3)许可资格审查。申报产品凡列入行政许可要求的,必须取得许可资格。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生产许可证管理”、“出口质量许可管理”以及执行其他行政许可的产品,申报企业应出具有效证书,未提供有效证书的,不予受理。 (4)其他方面的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a、近三年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 b、企业环保治理未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 c、企业近三年内出现过偷漏税被曝光或被处理的行为; d、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遭到外方索赔的; e、企业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推广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最

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Brand in China)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查询网站: 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和优势? 商标法律侵权纠纷中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力度,截止2008年9月1日,全国中国驰名商 标总数大约有2300余个,具备非常高的荣誉价值。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驰名商标的性质? 法律术语,具备法律依据和法律保护手段 中国驰名商标的有效期? 与商标的有效期一致,即为10年 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出于保护的需要,只是针对个案;企业的驰名商标必 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 的各项权利。 认定对象? 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遵循行政裁定程序,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遵循民事审判程序,且商标局和商评委的认定不是终局裁定,仍要接受司法监督。 中国名牌(China Top Brand)世界名牌(World Brand) 什么是中国名牌? 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目前中国名牌的查询网站:中国名牌的荣誉和优势? 中国名牌是产品的荣誉称号,从2005年到2010年的五年(即有效期内),全国中国名牌产品总数大约为2800个。 中国名牌的有效期? 有效期为5年,比如在2008年9月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为2008年9月到2013年9月 因为三聚氰胺奶粉问题,国家取消22个涉及检验出三聚氰胺的“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买购网将做相应更新。 中国名牌世界名牌的认定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认定。 中国名牌的性质? 授予企业产品的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企业作为荣誉宣传使用 认定方式? 主动评价,成批保护。企业主动申请,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凡不在当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规范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保证广东省农业名牌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提高我省农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系会议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系会议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指产品质量处于省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经济效益,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顾客满意程度高,由本省企业生产,经广东省农业名牌带动战略委员会确认的农业投入品、农林牧渔的产品及其加工品等农业类产品。 第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由企业自愿申报,坚持市场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各级政府应积极引导,加强监督,保证广东省名牌产品(农

业类)评价工作的科学、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简称委员会,下同)负责,在广东省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系会议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由省农业厅牵头,会同海洋与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办事机构设在省农业厅。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拟订、修改名牌产品(农业类)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对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种植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海洋与渔业产品、林业产品、农产品加工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会的组织下,依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的实施细则和方案,具体开展评价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交评价报告。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简称市,下同)农业、畜牧业、林业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推动、引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报单位(简称企业,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银- 2 -

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

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China Famous Brand Product Quality Management Center)成立于1999年12月1日。是中国企业发展促进委员会理事单位,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中心的任务是配合政府及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开展以轻工行业为主的消费产品的质量保证、质量监督、质量服务工作;实施扶优限劣,打击假冒,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做好对优质消费产品的宣传、推荐;健全和完善消费产品的售后服务网点,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中心自成立以来,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陕西、湖北、湖南、广东、山西等十余省市建立了质量管理分中心,形成了质量保障体系的服务网络,为广大轻工企业提供了质量保障服务,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党的十七大提出,共同创建和谐社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中心协助以政府部门为号令,有力打击假冒行为,以保护产品品牌的无形资产。与此同时,中心还围绕生产优质产品的企业开展了一系列的质量保障工作,包括:对优质产品实行质量保证的跟踪和售后服务;为优质产品及企业进行宣传推广;听取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意见,并支持受理质量投诉。 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的宗旨:积极推动中国的品牌企业走国际化发展道路,促进中国品牌事业的有效发展,使中国优秀企业及品牌更好地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努力做好“研究品牌、培育品牌、引导品牌、服务品牌”,帮助品牌企业全面实施装备与管理信息化、现代化,提升并促进品牌企业的品牌发展效应! 中国名牌产品质量管理中心本着“与时俱进、求实创新、竭诚服务”的精神开展工作,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品牌调研和入选活动,大力培育中国著名品牌,积极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同时加强对中国品牌产品的质量监督,配合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保护名优品牌,规范品牌培育发展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帮助企业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为推动中国名优品牌企业和产品整体水平的全面提升,培育更多的中国名优品牌脱颖而出,为把中国名牌事业推向前进而努力奋斗。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河南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和企业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质量振兴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河南制造的产品。 第三条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规范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三)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四)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河南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评价、宣传和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负责河南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省名推委是由政府部门、社团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省名推委秘书处设在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省名推委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河南省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规划; (二)组织拟订河南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 (三)组织实施河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评审的各项具体工作; (四)审定并公告河南省名牌产品名单; (五)组织实施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宣传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河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七)审查并推荐省内有望争创中国名牌的产品。 第七条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的省名牌产品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共17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

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doc

名牌产品申报材料 篇一:名牌申报材料范本 淮安名牌申报表 (食品、农产品) 产品名称:冷鲜火鸡 商标名称:圣诞树 规格型号:贝蒂纳4-6kg 企业名称:(盖章)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 7□6□8□2□6□3□7□6□4 企业代码:□ 企业所在地:盱眙县(区) 填表日期XX 年 04 月 江苏省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淮安名牌申报告知书 为维护淮安名牌评价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评价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特向申报淮安名牌的企业告知如下事项: 一、淮安名牌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淮安名牌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淮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凡不属于《淮安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活动,均与评价工作无关,对评价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

三、淮安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由有关的政府部门组成。未经许可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代表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借名牌评价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四、淮安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将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对企业有关申报数据(包括企业的销售量、销售额、出口量、出口额、税收等)进行必要的核实,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企业在申请淮安名牌过程中,须恪守以下原则: 1、申报企业要诚实守信,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可查。 2、申报企业要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干扰名牌评价工作。 3、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律按规定的格式编制,通过当地质监部门统一报送。 4、企业应拒绝和抵制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乱评比活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各级质监部门和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反映。 六、淮安名牌评价接受社会监督,评价过程的相关信息可从江苏省淮安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cn/)上查询。 本企业确认已经理解上述条款,并在申报淮安名牌过程中严格遵守。企业名称(盖章)盱眙县圣诞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日期: 目录 一、企业申报淮安名牌综述 二、表1:企业基本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

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 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15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促进山东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局长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8] 11号文、鲁政发[2000]40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按本办法认定公布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省境内依法成立和满足申报条件的各类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山东名牌产品。 第四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管理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五条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原则: (一)企业自愿申报; (二)市场评价、专家评审、产品质量检验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三)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四)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五)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根据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具体负责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统一部署,负责山东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省评审委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科技、信息产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海洋与水产、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和省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省质量管理协会、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省'消费者协会、山东质量检验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代表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九条省评审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干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评价指标,分别制定各类产品的评审实施细则,并承担该类产品的评价工作。 第十条山东省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承担省评审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汇总和提报年度评审项目计划; (二)组织拟定评审细则; (三)推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四)认定各专家评审组; (五)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 (六)组织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七)推荐预审产品名单。 第十一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所属企业的申报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农机化局 (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鉴定、销售、维修、推广、使用、培训、安全监理、 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 第四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 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农 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经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监督管 理工作。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 应用。 第二章产品鉴定、销售、维修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含组装省外和国外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机械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技术条件备案。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开发农业机械新产品给予扶持。

第七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提供信息。 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和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 件。 第九条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省外和国外农业机械,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适应性进行 跟踪生产实验,并及时公布实验结果。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配 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和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 和推广许可证。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农业机械产品售后服 务工作。 第十三条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旧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的 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 资格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 损失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第十六条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

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程序及要求

广东省名牌产品申报程序及要求 依据 ------广东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支持企业创名牌,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省企业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广东省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广东省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广东省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省有关社团组织、省政府有关部门、宣传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负责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广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广东省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提交评价报告后,评价工作结束,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8)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9年6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29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培训、推广、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坚持加强服务、严格管理、保障安全、促进生产、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各级工商、经贸、质监、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包括零配件)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因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八条允许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并可依法设立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市场。农业机械旧机交易,出让方应当出具所有权等有效证明。出让旧拖拉机、旧联合收割机的,还应当出具有效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九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并依法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按照审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承揽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不得承修已报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自走

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名牌产品管理规定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中国名牌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有关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部分新闻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doc

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8-9 执行日期:1999-8-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 第三章科研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作业机械和从事农用运输的拖拉机、农用车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科研、教育、推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重视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

第五条省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劳动行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机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机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提出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草案,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三)指导农业机械综合服务网络建设,协调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四)指导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技术推广、教育培训;

(五)负责农业机械化的信息、统计和资金、物资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 第七条生产、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农业机械应当附具安全认证标识。

中国名牌已停止评比

中国名牌已停止评比。早在2001年,质检总局开始每年举办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并于2005年推出“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评选。2008年0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印发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根据“三定”规定,质检总局调整职责,今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有效期 现阶段,中国名牌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每五年复评一次。 附件:有效期更改文件 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 由三年延长为五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质函[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501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5年9月-2008年9月,变更为2005年9月-2010年9月; 2.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6年9月-2009年9月,变更为2006年9月-2011年9月; 3.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的有效期,由2007年9月-2010年9月,变更为2007年9月-2012年9月。 4.交联聚乙烯电力电缆、洗衣机17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4年9月-2007年9月,变更为2004年9月-2008年10月。 5.建筑陶瓷10个原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由2003年9月-2006年9月,变更为2003年9月-2008年10月。 6.味精、程控交换机、彩色电视机暂不列入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范围,其有效期截止到2008年8月。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规范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信誉。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修正)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5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03.30 【实施日期】1997.09.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 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和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农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方便生产、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省内外一切组织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农业机械化事业纳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业机械化事业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农业机械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辖区内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公告 2006年第6号 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91类产品进行了中国名牌产品评价。这些产品是:汽轮机(工业汽轮机、热电联产汽轮机)、机床(数控齿轮加工机床、重型数控镗铣床)、高压开关(72.5kV及以上气体绝缘金属封闭)、电机(690v及以下中小电机、小功率电机)、桥、门式起重机械、数控刀具(孔加工刀具)、除尘器(袋除尘器、电除尘器)、拖拉机(大中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汽车制动系统、子午线轮胎硫化机、混凝土泵车系列、低压开关柜、破碎粉磨设备(破碎机、磨煤机、磨球)、大型铁路养路机械、低压电器(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万能式断路器)、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万向节、工业缝纫机、冰箱压缩机、通信光缆、杀病毒软件、移动通信手持机(GSM、CDMA)、激光视盘机、医用消毒灭菌设备、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注医疗器械、多异氰酸酯(MDI)、有机硅环体、制冷剂(HFC-134A,HCFC-22)、全精炼石蜡系列产品、纯碱、润滑油(内燃机用)、饲料(猪饲料、禽饲料)、饲料添加剂(饲料级赖氨酸)、玉米种子、氮肥(尿素)、高浓度磷复肥(硝酸磷肥、磷酸二铵)、除草剂(草甘膦)、杀虫剂(吡虫啉、拟除虫菊酯)、活性染料、驱灭蚊虫家庭卫生用品(电蚊香、盘香、气雾剂)、冷冻调理水产品(含鱼糜制品)、食盐、淀粉制品(粉丝)、焙烤食品(饼干、月饼)、酱腌菜(榨菜)、水果罐头、肉制品(中式火腿)、油制辣椒、饮料(瓶装饮用水、植物蛋白饮料)、速冻主食品(饺子、汤圆)、

调味品(酱油、食醋)、珠宝首饰(玉石饰品)、工艺陶瓷、两轮自行车、电饮水机(壶)、电动剃须刀、燃气表、电度表、水表、民用家具(板式家具、实木家具)、人造板(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塑料包装薄膜、钢琴、化妆品(洗发水、护发素、护肤霜、花露水)、照明器具(荧光灯、室内灯具)、电热毯、晴雨伞、毛毯(含地毯、藏毯)、专业竞技器械(体操器械、篮球架)、锦纶长丝、高支高密纯棉坯布、男西服套装、羊毛衫、彩棉纱、精纺呢绒、毛巾系列、不锈钢材、船体结构用钢板、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石油天然气输送用焊接钢管、铝箔、铸造铝合金锭、钛及钛合金加工材、玻璃钢管道、玻璃纤维土工格栅、钽粉及钽丝、塑料管材管件、铝塑复合板、纸面石膏板、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卫生陶瓷。 按照《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初审公示并审核推荐,各相关专业委员会综合评价,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认了556个产品为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名单见附件)。 2006年列入评价目录的建筑陶瓷产品推迟到明年评价,到期的原建筑陶瓷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延长1年。含乳饮料产品取消评价。 特此公告。 附件: 2006年中国名牌产品名单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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