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 厂 内机动车 事故案例及分析

场 厂 内机动车 事故案例及分析
场 厂 内机动车 事故案例及分析

场(厂)内机动车事故

案例及分析

(初稿)

目录

一、叉车事故举例 ...................................... 叉车事故举例一 ........................................ 事故举例二 ............................................ 事故举例三 ............................................ 事故举例四 ............................................ 事故举例五 ............................................

二、叉车事故相关案例 .................................. 案例一叉车撞人事故之一 ............................... 案例一叉车撞人事故之二 ............................... 案例三造纸公司叉车左转弯碾人事故...................... 案例三叉车侧翻事故之一 ............................... 案例四叉车侧翻事故之二 ...............................

案例七、奉贤仓库3.21叉车侧翻事故......................

案例八、奉贤5.11叉车事故。 ...........................

案例九、5号库备货员工摔伤事故.........................

案例十二广州公司“8.16”叉车撞人致死事故..............

案例十三叉车转弯引发的事故 ...........................

案例十四叉车倒车时引发的事故 .........................

案例十五货车误启动造成叉车倾翻事故....................

案例十六叉车违规作业挤压操作人员事故.................

案例十七小青矿“”场内机动车事故......................

案例十八、载物高度遮挡视线引发的事故...................

案例十九叉车侧翻事故之三 .............................

案例二十观光车转弯处车厢侧翻事故......................

一、叉车事故举例

叉车事故举例一

驾驶前移式叉车在倒退行驶时,脚被夹在叉车和货架中间造成受伤。

图1.1 叉车事故示意图

事故状况

受害人装载着货物倒退行驶时,只顾注意装载货物,结果撞到后方的货架上。

由于一只脚伸到了脚踏板外边,因此脚被夹在货架和前移式叉车中间。事故原因

以不良驾驶姿势(单脚伸到脚踏板外边)驾驶前移式叉车。

事故对策

1.驾驶前移式叉车时,应把双脚放在脚踏板上,保持正确的驾驶姿势。

2.驾驶员务必充分注意行驶方向。

事故举例二

人站在叉车上以平衡重量,摔落。

2.1

事故状况

叉车叉起堆有货物的托盘(3.39吨)欲行驶时,因货物超重,车体后部翘起。为了保持平衡,附件的3名作业人员站到车体后部。行驶了一会后停下来升起货物时,后部突然翘起,3人摔落。货物从失去平衡的叉车上落下,恢复平衡的叉车左后轮压到1人的胸膛上,造成死亡。事故原因

1.叉车装载超过容许载重。

2.叉车作业人员站在座椅以外的部位。

事故对策

1.叉车上不能乘坐除驾驶员以外的人。

2.装载切勿超过容许载重。

3.不仅要对驾驶员,对相关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教育

事故举例三

被夹在倒退行驶的叉车和板之间。

图3.1 叉车事故示意图

事故状况

驾驶员在倒退行驶时,发现了接近车辆的受害人。留意了2、3次,一边慢行一边倒退行驶后,被害人的身影看不到了。驾驶员以为受害人已通过了,便直接倒退行驶。但是受害人正在蹲着数板子的张数,结果头部被夹在车辆后部和板子之间致死。

事故原因

1.未安装后视镜及倒车蜂鸣器。

2.报警器发生故障。

3.驾驶员的安全确认不足。

事故对策

1.安装后视镜及倒车蜂鸣器。

2.坚持开始作业前检查,维护不良部位。

3.驾驶员须充分确认行驶方向的安全。

4.步行者应迅速避让。

事故举例四

无驾驶资格驾驶员急转弯时翻倒。死亡。

图4.1 叉车事故示意图

事故状况

平时的驾驶员没来上班,空出来1辆叉车,某无驾驶资格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驾驶该车。

装载着托盘行驶到90M左右的转弯处,在急转弯时叉车翻倒。当时,头部猛撞到顶部护板的

角钢上,又被甩到混凝土路面上,倒下后被压在叉车下面,造成死亡。事故原因

1.无驾驶资格驾驶员驾驶

2.未带安全帽,速度过快,拐弯时急转弯。

3.钥匙没拨下,管理上的问题

事故对策

1.叉车的小转弯机动性比轿车好,因此转弯时应降低速度。

2.叉车必须只限于持有驾驶的人驾驶。

3.妥善管理叉车,务必注意不要忘记拨下钥匙。

事故举例五

步行者在工作场地内被撞,死亡。

图5.1 叉车事故示意图

事故状况

在正式作业开始之前,被安排进行临时作业的驾驶员用货叉叉起14个托盘(高1.95M),由于这个时间平时没有人,就直接前进了,不幸撞到偶尔步行的受害人,受害人因出血过多而死亡。

事故原因

1.自认为工作场地内没人,在视野被挡住的情况下仍向前行驶

2.未通知相关人员在正式作业前有临时作业,此属管理上的问题。

事故对策

1.装载货物导致不能确认前方视野时应倒退行驶。

2.不得不在视野被遮挡的情况下行驶时,应安排引导员等,建立万全的监视体制。

3.即使是临时作业,也应制定作业计划,并将作业内容详细通知相关人员。

二、叉车事故相关案例

案例一叉车撞人事故之一

2003年2月9日17:55左右,叉车驾驶员朱某驾驶苏A2689号叉车铲了2架LT235轮胎从成品A仓库倒车驶向成品B仓库,正在此时,两名工人合打一把雨伞从B仓库旁的出库大棚向公司大门方向行走,在距离B仓库入口约10米的地方,朱某驾驶的叉车将其中一人撞倒,右后轮将其左小腿压伤,腓骨骨折。

图事故图片

案例一叉车撞人事故之二

一、事故经过:

2003年10月20日下午3时左右,位于县经济开发区的加胜运动器材(浙江)有限公司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李××,驾驶浙FA0178厂内机动车辆在厂区E幢厂房南侧道路上,由东向西倒车行驶(因道路狭窄,车载板材升起,正向行驶视线被挡),将中密度板材装运去包装部包装。行驶中在道路上为了避让左边一手推车,因没有看见右边一辆手推车,致使机动车辆车轮压住右边手推车,造成车辆倾斜,所装中密度板倒下,压着道路旁绿化带路过的女工段××(女,湖北省人,25岁,统计员),经员工采取措施,搬走压着物,将伤者用车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该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李×在行驶中,注意力不集中,没有看清道路上的障碍物(右手推车),车辆轮胎压着手推车,致使车辆倾斜,所载物倒下,压着绿化带内的女工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该公司现场管理差,道路上堆放板材和工件,致使通道不畅,影响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先生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措施不实,没有严格督促、检查、整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道路上的障碍物。是造成此次事故主要原因。

3、该公司因工作任务重,加班加点,从早晨8时上班,至晚上12时。出事故前一天,驾驶员李×晚上加班到次日凌晨1时,致使李×工作劳动时间过长,人极度疲劳,当日精力受影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

4、该厂使用的浙FA0178厂内机动车辆系特种设备,其检测使用期限为2003年7月23日到期。现未经检测,超期使用。该厂驾驶员李×所持操作人员资格证超过复审期限,与造成此次事故直接关联。

案例三造纸公司叉车左转弯碾人事故

2011年4月4日15日15时53分左右,某造纸公司叉车司机袁某驾驶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运载一捆纸从4号厂房门口左转弯行驶时,操作不当,车速过快,叉车从后面撞倒路经此地的员工林某,叉车前轮从该员工身上碾过,伤员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司机在驾驶叉车转弯后直行时,没有靠右行驶;司机在货物阻挡视线时,没有倒车行驶,均违反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的规定。

2.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叉车相关操作规程不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贯彻执行。

3.岗位安全责任执行不力,存在管理盲区和漏洞。

图3.1货物高度太高,阻挡视线

图3.2 严禁货物高度阻挡视线

图3.3 禁止超速行驶

图 3.4 货物高度不能阻挡视线,倒车行驶注意观察

案例三叉车侧翻事故之一

2012年2月20日上午九时许,某工厂叉车组叉车司机潘某在玻璃瓶仓储卸载玻璃瓶时,由于当时叉车司机与汽车急死缺乏有效的沟通,当叉车司机潘某将叉车货叉升高卸瓶的同时,汽车司机也在没有弄清路面的情况下将汽车启动往前开,造成两托玻璃瓶倒地,叉车侧翻,人员未受伤的事故。

事故原因:

1.货车司机违规操作,启动车辆前行的过程没有做到随时通过后视镜

观察路面状况;

2.叉车司机与外来司机缺乏有效的沟通。

预防与处理:

1、叉车司机与外来司机在厂区内启动车辆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沟

通,确保安全后才能启动车辆。

案例四叉车侧翻事故之二

1994年5月29日,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购入了一台3吨叉车,6月2日开始正式启用,8月18叉车无载行驶时,向左发生侧翻,司机跳车,被翻倒的叉车护顶架砸伤后背,造成内脏破裂,送到医院后,司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验和对叉车检测后确认与叉车侧翻有关的问题是:

A.该叉车结构上没有安装限速器。

B.由于发发动机转速很高,导致叉车的设计车速为21.8公里,而实测值却高达28.37Km/h,超过设计值30.7%。

C.据该部门领导反映:他们单位的叉车司机开车都很野。

综上,分析该叉车发生侧翻的原因如下:突然发现障碍物时司机一般会下意识地调整叉车行驶方向,叉车偏向,此时叉车受到离心力即侧翻力的作用,司机又下意识地踩了停车制动器,而制动产生的惯性力又促使了叉车的侧翻。

防止叉车发生侧翻事故的措施:

1.根据上述分析,叉车无载行驶应控制的要素有:

A.转向操作时,转弯时,要严格控制车速。

B.叉车发生侧翻时,踩制动只会加速叉车的侧翻。

C.侧翻若已发生时,司机千万不能跳车。具统计10宗叉车侧翻事故中,司机死亡和重伤4宗;司机在侧翻的过程中跳车逃生的5宗事故中,死亡3宗,重伤1宗,死伤合计占80%。在跳车逃生的5宗事故中,4宗是向叉车侧翻的同方向跳车,100%死伤,只有一例是向叉车侧翻的反方向跳车安全逃生,另外5宗事故的司机因没有跳车而安危无恙。这说明在叉车侧翻的过程中跳车逃生是非常危险的,尤其是向叉车侧翻的同方向跳。

2.在其它方面应采用的措施:

A.在误操作或意外情况下,叉车有可能发生侧翻。此时,司机千万不能跳车,也不能踩脚制动器,而应双手紧握方向盘,身体向侧翻的相反方向倒去。

B.最大起升高度不超过1.8m的叉车,禁止安装护顶架。护顶架是防止叉车起升到较高位置时,小件货物越过挡货架掉下来砸在司机身体上而设置的。但侧翻时,一旦司机跳车,或被抛出时,它将对司机造成伤害。

3.操作者应采取的措施:

A.侧翻发生时,千万不能跳车。据有关学者统计,有80%跳车的司机都被护顶驾砸成了重伤或死亡。

B.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驾驶。

C.要合理控制叉车行驶速度,做到安全的前提下争效率,开好文明叉车。

D.侧翻发生时,不要惊慌,要慢打方向盘来调整方向,要用收油来减速,千万不能用驻车制动器来强制停车。

案例五叉车搬运诱发的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2年12月29日凌晨2时20分左右,位于干窑镇的嘉兴锦林木业有限公司因胶合板车间生产需要三夹板芯片,车间主任鲁××驾驶叉车(该同志无叉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与员工张××前往仓库叉芯板,在仓库叉好芯板(叉车底层三叠,上面二叠,每叠高约1.1米),当叉车龙门架升高约离地面高20公分时,叉车往胶合板车间开去,发现芯板底架严重弯曲,芯板拖地而行,芯板包装铁皮断裂,随时有倒塌危险。车间主任鲁××停车通知张××去取铁底架来,用铁底架衬进去。当张××取来铁底架,往叉车下衬,但因芯板底架弯曲严重,无法衬进。张××跑到叉车旁讲:“鲁主任,衬垫不进”。当时鲁××从叉车上走下来,察看芯板底架情况。张××走在前,鲁××跟在后面,不料叉车上上层芯板突然失控,往两边倾斜倒塌(因倒塌的一面有原板堆放着,相隔空间不多),张一看不好,鲁主任又卡在里面出不来,马上用肩膀想顶起已倾斜的芯板,但无效果,立即叫来厂保安兰××帮忙,用同样办法,仍无效果,张马上奔向车间叫人,车间员工马××等人赶到事故现场,用力顶开芯板,只见鲁××从被卡住的地方落下来,抢救出来之后鲁已处于昏死状态,流血不止,急送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1、无证驾驶。无证驾驶叉车搬运芯板是诱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贪省力,安全意识淡薄。当发现芯板拖地而行时,又明知叉车架上的芯板及易往两边倒塌,未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冒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3、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厂级中层干部带头违反安全规定,无证驾驶叉车,厂安全管理领导人员对这一情况,熟视无睹,不加制止,任其操作,内部管理混乱。

案例六2010年9月25日叉车撞人事故

1、事故经过

2010年9月25日18点左右,上海公司杨行嘉里项目当班主任安排叉车司机王安银,驾驶E车(厂内沪A52713)给外协上海浦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短拔车皖F06546发货。18:12分,叉车司机王安银从挂车右边给该车装好第一板货后,向后一边观察一边倒车,同时也观察了叉车四周,当时注意到货车司机高友发站在叉车的右侧。当他倒好车,左转并向前加速行驶时,突然发现司机高某站到了叉车两根铲齿的正中间,并下蹲避让铲齿,于是紧急停车。但由于距离太近,刹车已经来不及,叉车将货车司机高某挤压在了叉车门架和货车轮胎之间。事故造成高某肋骨有13处骨折,肺部挤压受伤。本起事故经济损失40万元左右。

图6.1 事故模拟现场

图6.2 事故事发现场

事故原因:

a、直接原因。叉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未能对四周仔细观察以及货运司机高某违规进入叉车作业区域造成叉车司机在紧急状态下情绪紧张操作失误无法及时避让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b、事故间接原因。

①违反操作规程。叉车在行驶过程中铲齿未放低至离地15-20

厘米,影响其转弯前行操作时间和观察视线。

②外协车队进入库区作业没有经过相关培训缺乏了解叉车作业区域禁止进入相关知识其车队也未能提供相关培训记录。

③安全培训不到位当事叉车司机入职仅15天虽然经过安全培训和技能考核但从事故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该叉车司机操作技能不熟练项目组未能全面掌握是事故的次要原因

④外协人员未配备必需的劳防用品如安全帽、反光背心、劳防鞋等。

案例七、奉贤仓库3.21叉车侧翻事故

1、事故经过。

2010年3月21日下午14:15奉贤5号仓库内,叉车驾驶员张松驾驶自编号为15号、型号为E16C叉车,从511通道空车超速行驶出来,并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下降叉车门架,至备货区后急速转弯,由于巨大惯性导致叉车无法控制、侧翻并滑行至509号码头、驾驶员在叉车侧翻过程中跳出车外,并企图扶正叉车导致脚部被侧翻叉车门柱压伤。本起事故导致15号E16C叉车门架总成变形,驾驶员张松左跟骨骨折、左足舟

状骨骨折,事故经济损失约4万元。

图7.1 事故事发监控录像

事故原因:

a、违章操作。在操作过程中未按规定将叉车门架降低至离地面20-50mm后行驶,叉车重心过高,在超速行驶并急转弯的过程中发生重心偏移,是导致叉车发生侧翻事故的主要原因;

b、驾驶员对E16C叉车性能掌握较差。特别是该型叉车,自重达

3.3吨,方向轮位于叉车后部中间位臵,高速下稳定性较差,特别不适合于高速行驶和急速转弯,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c、缺乏安全监管。现场经常发生叉车超速行驶,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d、安全培训不足,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从该驾驶员口中我们了解到,该驾驶员只是在进入公司时经过培训,其间至少有1年的时间没有经过安全培训。

案例八、奉贤5.11叉车事故。

1:事故经过。

2011年5月11日凌晨6:07,叉车驾驶员朱文杰驾驶R车从通道内倒车行驶至512码头操作区域拿货卡,由于速度较快并且制动操作不当,叉车尾部撞击到了操作区域内供卸货使用的空仓板,仓板受撞击向后移动,将坐在防撞桩上等待收货的的尚晓朋右脚挤压在防撞柱上。造成尚晓明右脚骨折,经济损失在4万元左右。

2、事故原因。

a、速度过快和制动操作不当是事故主要原因;

b、习惯性违章是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可以从事故录像可以看出;

c、事故发生时间临近该班组下班时间,当班任务已基本完毕,员工安全意识松懈;

d、类似事故已发生多起,但未引起重视,说明培训工作还未到位。

E、未穿戴劳防鞋也是受到事故伤害的原因之一。

案例九、5号库备货员工摔伤事故

1、事故经过

2010-1-11 22:35:00分许,奉贤庄行仓5#库叉车驾驶员卿成武与泰久备货员桂金礼,备货时,因桂金礼没有将安全带栓在叉车的门架上,在备518-013-02该排位的产品时,不慎从叉车仓板上摔落,导致摔伤。后送至医院检查没有伤及到筋骨,在家休息1-2天。

2、事故原因。

a、外协员工没有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制度,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b、外协员工安全意识不强;

c、现场监管不到位;

d、外协队伍员工流动性较大,对其安全培训未扎实到位;案例十

一、奉贤公司园区交通事故。

1、事故经过

2011年12月21日中午12点10分,5号库管理员易呈骑电瓶车有南向北行驶到2号库至5号库通道进食堂路口时,二包厂员工刘井谋骑摩托车车速很快,由东向西进食堂路口,因5号库码头上停靠卸货车辆挡住视线,未及时发现,双方发现时已来不及避让而相撞。后报110,由庄行派出所出面调解,最终双方私了解决。

2,事故原因。

a、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b、违反物流园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禁行规定。

案例十二广州公司“8.16”叉车撞人致死事故

1、事故经过

2011年8月16日23:45分,广州公司广百仓库仓管员刘敬强驾驶柴油叉车从201库至301库,途经一台卸货车辆,当叉车沿着卸货车辆的左侧行驶越过车头右转时,与奔跑下班的外协装卸工蒋云昌在卸货车辆车头前发生了碰撞,将蒋云昌撞倒。蒋云昌后脑着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安监部门认定广州公司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广州公司处罚人民币12万元。

2)事故原因。

a、生产操作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制定夜间交叉作业现场可靠的安全措施;

b、在特种设备叉车的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该叉车无牌无证、无灯光喇叭、附件不齐;

C、发生事故的库区生产作业场所没有按公司要求设臵人、车分流标识,库区生产作业现场夜间照明不足;

D、外协装卸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未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并在作业现场奔跑。

图12.1 事发现场示意图

案例十三叉车转弯引发的事故

受伤部位:右手背部

事故性质:损工事故

1.事故描述

2006年10月22日下午17:10左右,仓库作业员李某与莫某一同推

装有不锈钢门板装饰板的物料推车,在看到对面叉车司机梁某驾驶叉车时,双方都停下来,叉车稍微停顿后快速转弯前行,转弯过程中叉车尾部碰到物料推车,物料推车上的钢板发生滑动,造成李某右手背部被划伤。

图13.1 现场事发图片

图13.2 受伤部位

2.事故原因

1.叉车转弯时车速过快,没有及时警示周围人员。

2.叉车司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没有确认周围情况下冒然启动

叉车,撞翻周围物料。

3.经验教训

1.叉车拐弯、转角时应减速慢行,周围有人时应给予警示提醒

2.人员与叉车应保持2m以上的安全距离。

案例十四叉车倒车时引发的事故

发生时间:

受伤部位:左足

事故性质:损工事故

1.事故描述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DOC)

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09年03月07日21时50分 地点:成南高速公路43km+300m(成都至南充方向) 天气:阴天 路面性质: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良好) 一、简要案情摘要 2009年03月**日**时许,成南高速公路成都至南充方向43km+300m 处,一辆牌号为川A87***的轻型普通货车与一辆牌号为豫M*****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并致使一辆小轿车牌号为川A00***撞上了防护栏,索性小轿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造成了货车前部完全变形,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通过对人的询问调查 (1)驾驶员有无酒后驾车现象; (2)因为所处事故时间为晚上22点左右,所以驾驶员应存在疲劳驾驶的特征,但是由于晚上的光线和天气恶劣情况,影响了驾驶员的视线和汽车的制动性能; (3)驾驶员情绪和心里状态是否良好。 2、通过对道路行车环境的调查 (1)天气状况为阴天; (2)路面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安全行车要求; (3)路灯、指示警告标志均符合规定;

(4)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 3、车辆技术状况(检测过程应进行拍照和数据记录) 根据当时行车的具体状况: 当时,丙车准备超过甲车,由于甲车超载行驶速度较慢,丙车行驶速度较快。在准备超车的时候丙车没有看清甲车的尾灯表示再加上当时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速度较快没能及时刹车,造成了甲车与丙车追尾,从而甲车发生了跑偏致使乙车撞上了防护栏。导致丙车前部车头完全毁坏,乙车右侧损坏,甲车后挡板左侧毁坏,切牌照凹陷。索性乙车上的5名乘客无人受伤。 3.1首先检查对各车的总体技术参数进行测量(判断是否经过改装) a、长、宽、高、轮距、轴距、前悬、后悬 b、货箱结构尺寸 3.2转向系统检测 汽车转向系常见的故障有:转向盘自由转动量过大、转向沉重、自动跑偏、前轮摆振等,这些故障现象通常为综合性故障。除与转向系统有关外,还可能与轮胎、悬架、车身等有关。 对于此事故车辆,应当对转向系统进行检测。包括转向操作机构、转向传动机构、转向助力装置、转向器。从转向盘到转向横拉杆,以及转向助力系统均应进行检查。特别需要注意球头,万向节等是否松旷,转向助力系统也需要进行检测。 对于转向系不同的检验项目,有不同的判别标准,如转向操纵机构中的转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根据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编制人: 校对人: 审核人: 审批人: XXXXXX项目部 XXX年XXX月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公司车辆使用频繁,分布较广,现场作业环境和驾驶人员个体存在差异,车辆的新旧程度及安全性不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比较复杂,可能造成的车辆伤害各不相同。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安全风险,可能造成车辆伤害:1)车辆驾驶员因违章操作、酒后驾车等造成车辆交通事故; 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发生故障; 4)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突发自然灾害等。 2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以减少对人体的伤害为最基本原则。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的生命,减轻伤情,并根据伤情需要,及时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1)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所在单位(项目或部门)车辆管理和安全监控工作; 2)建立完善企业车辆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层层落实执行; 3)定期分析车辆安全状况,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运行车辆状况符合安全行驶要求; 4)乘车人应对驾驶员违反交通行为进行提醒和制止; 5)非专职驾驶人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人员有效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6)定期组织驾驶员对交通法规进行学习,并通过事故案例教育驾驶人员,将人为因素引发的车辆安全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7)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大客车在出发前,驾驶员应对车况进行检查,确认。 4.2预警行动 1)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体系,组织车辆管理部门、安全部门等定期进行车辆检查,以便及时发现起重机械的潜在危险,使隐患得到整改和处理。 2)在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机械已有异常,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带病上路。 5信息报告程序 1)报警系统及程序 参见《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总体应急预案》,必要时可先行向外部救援机构寻求支援。 2)现场报警方式 报警主要采取移动电话、对讲机、口头等方式报警。当事人或知情人应首先向现场负责人报警,同时向周边人员呼喊,请求支援;现场负责人接到报警必须组织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报告。各班组、施工作业队、工区、项目部职能部门、项目部、分局等负责人的电话号码,定期在本单位内部发放或公布,告知于各参建人员。 3)通讯、联络方式 为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各单位、部门等负责人电话必须保持24小时开通,随时接收应急救援报告和发布相关信息,充分利用电话、对讲机、网络进行联络;有条件的单位至少安排一部值班应急车,在电话、对讲机、网络中断的情况下,利用车辆进行内外、上下联络,确保信息畅通。 4)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 为了救援单位及人员在最短的时间了解事故情况,及时开展救援,报警内容必须简练、准确。 5)向外求援方式 在内部救援能力不足时,主要向邻近请求协调其他单位救援。必要时,向社会救援组织发出应急救援信息,如120(医疗救护)、119(消

叉车事故案例及分析

叉车事故案例汇编 事故的原因在事后听起来全都觉得确实是不应该的。不过,事故往往就在总觉得不会发生时、意想不到的场所、意想不到的时候发生。在此,通过事故举例,简单说明意外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同时从叉车构造以及人类心理侧面探讨事故发生的原理,并思考预测危险的方法。 认为“自己绝对不会有问题”,这种侥幸心理正是事故的元凶。不怕麻烦,理所当然地做好应该做的事,可以预防很多事故。 事故举例一: 无驾驶资格驾驶员(无证操作)急转弯时翻倒,死亡 事故状况: 平时的驾驶员没来上班,空出1辆叉车,某无驾驶资格证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驾驶该车。装载着托盘行驶到90m左右的转弯处,在急转弯时叉车翻倒。当时,头部猛装到顶部护板的角钢上,又被甩到混凝土路面上,倒下后被压在叉车下面,造成死亡。 事故原因: 1、无驾驶资格驾驶叉车; 2、行驶速度过快,拐弯时急转弯; 3、钥匙没有拔下,管理疏忽。 事故对策: 1、叉车的小转弯机动性比轿车好,因此在转弯时应降低速度; 2、叉车必须只限于持有驾照(特种作业许可证)的人驾驶; 3、妥善管理叉车,务必注意不要忘记拔下钥匙。

事故举例二: 人站在叉车上以平衡重量,摔落。 事故状况 叉车叉起堆有货物的托盘(3.39吨)欲行驶时,因货物超重,车体后部翘起。为了保持平衡,附件的3名作业人员站到车体后部。行驶了一会后停下来升起货物时,后部突然翘起,3人摔落。货物从失去平衡的叉车上落下,恢复平衡的叉车左后轮压到1人的胸膛上,造成死亡。 事故原因 1.叉车装载超过容许载重。 2.叉车作业人员站在座椅以外的部位。 事故对策 1.叉车上不能乘坐除驾驶员以外的人。 2.装载切勿超过容许载重。 3.不仅要对驾驶员,对相关工作人员也要进行安全教育 事故举例三: 被夹在倒退行驶的叉车和板之间。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报告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一 一、事故简要案情 07月31日07时25分,驾驶人罗某驾驶粤T/192**号大型客车(经检验车辆制动性能不合格)载客从坦洲往中山市城区方向行驶,途经Y003线2KM+100M路段处,遇右前方驾驶人冯某驾驶自行车从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大客车避让不及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冯某驾驶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罗某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冯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2017年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及分析二

一、事故经过: 1月8日7:36分左右,在福建食堂西侧主干道上,泡花碱厂员工厉业忠在去往碱厂上班的路上,被外来物流车辆车牌号为鲁D26276的送煤车在左拐弯的时侯碰倒,并被车辆前轮轧断右腿。 事发后,保卫部值班班长朱玉鹏在第一时间汇报保卫部主管孙昂,孙昂随即带领保安到现场进行现场警戒和车辆管制,在7:40分拨打120,逐级向潘经理、林总汇报。总经办张宁在去食堂的途中,听到事故发生后分别向刘总、BOB汇报,刘总于7:46分左右到达现场。安环部付景海在接到现场目击者炼一车间员工张光慈通知后,随即向崔总汇报,崔总于7:38分左右到达现场,7点54分急救车到厂将伤员往医院。 二、事故调查: 1、询问与厉业忠一同上班的在场目击人员王淑玲和王广文。据王淑玲供述,当时王淑玲、王广文和厉业忠三人往泡花碱方向南行走到交叉路口处时,从西边过来一辆货车,因车速很快,王淑玲和王广文急忙往东西两边躲闪,所幸两人躲过车辆只被车灯挂到了衣服,并让司机马上停车,告诉司机轧到人了。 2、肇事司机所属滕州汉源商贸有限公司,事发时已将煤卸掉,空车行驶。驾驶员进厂时各类证件驾驶证、行驶证齐全。据车主程明所述,司机已经一整夜未睡觉,属于疲劳驾驶。 3、在事发前,约7:36分,保卫部王德光在西地磅发现此车行驶速度过快,目测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要求司机减速停车,但司机没有理睬保安的警告,依然原速往东行驶,王德光随即通知东大门保安朱玉鹏将此车辆拦截。 三、事故原因: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施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及预防措施 企业内机动车辆虽然只是在厂院内进行运输作业,但如果对安全驾驶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以及管理不善,车辆带病运行等,就会造成车辆伤害事故,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还会给企业和职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本章着重对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常见事故形式与预防进行分析研究,以提高广大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 一、企业内机动车辆事故的种类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全国工矿企业伤亡事故统计表明,发生死亡事故最多的是企业内运输事故,约占全部工伤事故的25%,其中,坠落事故占17.1%,物体坠落的事故占8.7%。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有着一定的规律性。首先,车辆伤害事故与时间有关,每天7时到15时半的事故最多,占全部事故的59%。其次,和驾驶员年龄有关,一般发生在,18~40岁的人中居多,其中18~25岁的占25%,25~40:岁的占32.5%。人的各个部位受伤情况下不同,头部受伤约占12.5%,手臂受伤占23.49%,躯体受伤占19%,腿、脚受伤占45.1%。 企业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的分类: 1.按车辆事故的事态分:有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出轨和搬运、装卸中的坠落及物体打击等。 2.按厂区道路分:有交叉路口、弯道、直行、坡道、铁路道口、狭窄路面、仓库、车间等行车事故。 3.按伤害程度分:有车损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二、车辆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涉及人(驾驶员、行人、装卸工)、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路环境这三个综合因奉。在这三者中,人是最为重要的,据有关资料分析,千般情况下,驾驶员是造成事故的主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 一起叉车伤人事故的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 一、事故经过 2009年2月3日上午10点57分,某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气瓶车驾驶员林某和押运员张某,在客户现场(以下简称:甲方)装卸完毕当日杜瓦罐,司机林某把刚作业完毕的叉车停在气瓶货车左侧,此时叉车和货车垂直停靠,叉车货叉一端指向货车,叉车货叉顶端和货车左侧厢门之间相距2米。林某和张某一起关闭气瓶货车左侧厢门,准备随后再将叉车挂到货车尾部,接着去隔壁公司现场卸货。10点58分,两人正在关闭气瓶货车车厢左侧厢门,此时甲方的现场保安罗某骑自行车巡检至此,试图从气瓶车和叉车之间通过,结果罗某脸部撞上了停靠在旁边叉车的货叉端部倒地,导致面部受伤,伤口缝合8针。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迅速成立事故调查组,通过勘查现场、查阅双方管理制度、教育培训记录、调阅现场监控录像、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陈述后;综合分析后认定此事故原因如下: 2.1 事故直接原因 2.1.1 操作失误,忽视安全,违章驾驶车辆

事发前约1分钟,乙方叉车卸完货,叉车司机张某将叉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没有降下叉车货叉。 事发时,罗某的车速在:11.7-13Km/h之间,超过甲方厂区10Km/h的限速要求。且在行驶到接近事故叉车时,还在蹬骑,没有刹车动作。 2.1.2 作业场所狭窄 现场作业场所宽度仅4.5米,为一条人行通道和车辆通道,事发时货车停靠在人行通道上,叉车停靠在机动车道上;导致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甲方员工、车辆频繁在作业车辆之间穿行。 2.1.3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未及时瞭望 罗某在前行过程中应事先对前方状况进行充分的预判,在对通过区域情况不明时,应先行瞭望,谨慎前行。监控录像显示,罗某事先已经发现人行通道被占用,在靠近作业区前已经有意识的左转自行车,从人行通道转到机动车道。但未能发现前方存在的叉车货叉。事发前10秒钟还有甲方员工从叉车、货车之间安全通过。而事发前现场光线良好,周围没有正在运行中的作业车辆,周围没有行人干扰保安罗某的前方视线。当时乙方的货叉没有降下,叉车货叉高度1.57米正好处在罗某骑行的平视角度上,罗某视力良好;在货叉宽度5cm的情况下,10米以外,可以清楚地看到该货叉。

事故案例分析汇总

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一 1、事故经过 2009年11月18日16时,一养护班组在某高速公路超车道进行刷护栏油漆作业,当施工完毕,驾驶员汪某在倒车准备收标志牌过程中撞到了后方20来米处正在收拾工具的戴某,导致其手臂、大腿被撞伤。 2、事故原因分析 原因一:客观原因为当时天气阴暗,视线相对较差; 原因二:驾驶员汪某倒车过程中虽开启警灯、拉起警笛,对封闭区外过往车辆起到了一定的预警作用,但未关注施工区内作业人员活动情况,主观上认为车辆在开启警笛情况下倒车时作业人员会自觉避让的片面判断; 原因三:养护工戴某安全意识淡薄,作业过程中思想不集中; 原因四:未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工作,班组长监管不力。 3、事故性质和责任分析 这是一起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汪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班组长应负管理上的责任。 4、预防措施 措施一:认真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工作,严格履行班组安全三检查制度; 措施二:车辆启动前要确保周边无作业人员,尤其倒车过程中务必检查后方情况,行驶过程中严格控制车速; 措施三:因作业环境恶劣,作业人员在关注外界过往车辆的同时,同时要密切留意施工区内部机械设备、车辆的行驶。 5、结论 高速公路边通车边作业的安全风险极高,且作业空间较小,在施工过程中要重点防御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 案例二 1、事故经过 2009年12月7日早上,一保洁工在某高速高速公路硬路肩按规定清扫作业,当时天气晴好,该路段平直,路面干燥、无坑洞、抛洒物等情况。一辆牌照为浙xxxxx黑色轿车,驾驶员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从硬路肩超车撞上该保洁工,将其撞出50米开外并挂于隔离栅上,导致其当场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原因一:浙xxxxx小车驾驶员在硬路肩超车,违章行驶,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最直接原因;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10个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详解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不断上升。江苏东海法院近日发布了十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逐案剖析权利主张和阐明法律责任。 案例一:车辆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概要:2012年 8 月11日16时许,朱某驾驶的轿车与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前部与轿车右侧发生撞碰,致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另查明,朱某为冒某所雇驾驶员,该轿车登记车主为刘某,实际车主为冒某。 陈某遂将登记车主刘某、实际车主冒某和肇事司机朱某以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统统告上法庭,索赔3400余元。 裁判要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原告陈某、被告冒某按责承担。被告刘某虽系登记车主,因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作为雇员,其造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应由其雇主被告冒某承担。 法官点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连环买卖车辆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因为原车主已经将车辆交付买受人,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者,也是该车辆运营利益的享有者,所以买受人应对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法官同时也提醒车主,在转让车辆时,买卖双方最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以免事故后双方陷入说不清的境况。 案例二:车辆借给没有驾驶照的人员驾驶,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案情概要:2012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驾照。在某一路段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受伤。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最新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路上,那些不该发生的碰撞 ——10起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解析 本报记者韩芳 汽车的普及无疑是把双刃剑,除了尾气污染,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幅增加,更是城市管理的一道难题。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据悉,此类案件已成为该院受理的第一大民生案件。 据介绍,2012至2014年,该院共审理道路交通案件946件,此类案件占所有侵权案件的比例,2012年为 45.3%,2013年为51.2%,2014年为59.8%,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上诉案中,保险公司参与上诉的比例占到7成,而其上诉焦点主要集中在商业险免责条款的适用、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几方面。 修理费高于估值,合理就获赔 2014年5月13日,代某驾驶大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林某修理车辆共花费修理费3.6万元,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及代某承担上述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委托鉴定机构评估,林某的小轿车估值为人民币2万元整,故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 法官释法: 法院认为,林某的车辆受损可经修复使用,且修复使用在经济上对林某更具合理性,林某选择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并主张赔偿修车费用,出于对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当事人选择权的尊重以及更准确适用法律的角度考虑,林某维修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虽然高于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但尚在合理范围内,不属于畸高,且系维修车辆恢复正常驾驶状态所需的必要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偿。 开门撞伤骑车人,乘客也得赔 2013年8月30日,柴某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柴某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亢某,造成亢某受伤、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柴某负全部责任,亢某无责任。陈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柴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乘坐机动车时,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柴某未尽到安全注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 “35”机械伤害事故 本文作者未知摘自 2006年3月5日上午,位于塘下镇赵宅工业区的温州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刘木成,男,湖北武汉人)。事故发生后,瑞安市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等部门派员组成“3·5”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经过调查、取证、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创办于1996年,注册资金210万元,现有职工320多人,年产值6000多万元,主要从事机动车部件生产,厂址位于塘下镇赵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光华。? 二、事故经过? 2006年3月5日上午9时许,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人刘木成在C6132A1车床上加工零件。当他将长条圆钢夹紧后,就开机工作。由于使用的原材料过长,车床转速过快(1200转/分),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引起钢条逐渐弯曲,车床振动,使车身移位倾斜。操作工刘木成在没有停车的情况下,直接去固定车床。当他到车床边上将垫片垫入车床后,起身时,钢条的弯曲程度已远远超过开始时的程度,刘木成被弯曲且高速运转的圆钢击中头部。边上的同事见状,立即关闭总电源,再把他抱出来,见其头骨裂开,出血严重,立刻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 1、使用的原材料过长,车床转速过快(1200转/分),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引起钢条逐渐弯曲,车床振动,使车身移位倾斜;? 2、死者刘木成违规操作,在机器出现问题时,没有及时停机进行修理;? 3、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虽有对员工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也制定了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但没有及时督促员工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致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温州市通顺机动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由瑞安市安监局给予行政处罚;? 2、死者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控制对策参考文本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控制对策参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车辆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控制对策参 考文本 使用指引:此安全管理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机电运输是矿井生产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了 矿井的各个生产环节,战线长,涉及面广,特殊工种多, 技术性强。根据全国矿山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显示,机电 事故在各种事故中居第4位,运输事故占总事故数的 20%~30%。 1、车辆伤害事故频发的原因剖析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没有牢 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了“三大规程”及有关 安全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有发生。 (2)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掌握特种作业

技术不娴熟。对技术工种安全操作知识掌握不牢,熟悉程度不够,是造成多发事故的重要原因。特别是部分人员文化基础差,学习业务技术的积极性差,素质极低,给机电运输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3)指令性的临时工顶替。由于代岗人员顶替时间短,对顶替工种操作熟练程度差,缺乏顶岗前的安全培训,产生违章指挥和盲目操作双重不安全因素。 (4)特种作业人员的频繁调换,岗位的调整,给安全埋下隐患。特别作业人员大都是经过当地劳动部门专业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作业者,对他们的工种不宜随意予以变动。另外,临时性工作调整时安全培训工作没有及时到位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5)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安全可靠性差。一是标准化操作执行不严,考核不严,机运标准化工作难以到位;二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技术素质得不到提

厂内机动车辆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

厂内机动车辆事故案例分析及预防措施 厂内机动车辆是企业中常用的一种特种设备,种类很多,使用广泛,同时由于工作环境复杂,作业人员不规范操作,致使厂内机动车辆事故频频发生,在此对几起事故进行分析,吸取教训,希望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文就企业中厂内机动车辆事故案例进行分析,进行了有益的思考,并提出预防措施。 标签:厂内机动车辆;事故案例;预防措施 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 1 2010年,我市一家企业的一辆叉车铲运货物时,在急转弯时紧急刹车,车辆侧翻将驾驶员的一条手臂压在车下,造成驾驶员一条手臂粉碎性骨折的安全事故。 经现场调查:该叉车行车制动器两边制动力不均,导致该叉车制动跑偏,驾驶员早知道该设备存在隐患,但一直没有引起重视,而且在厂内开车一直速度比较快,此次在急转弯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人,只能紧急刹车,由于叉车本身特点就是灵活性很好,但操作稳定性却较差,在叉车制动跑偏和急转弯的巨大离心力的同时作用下,车辆发生了侧翻伤人事故。 事故主要原因:(1)特种设备“带病”作业,日常安全检查不到位,不严格,维修保养不及时,未能消除使用中产生的安全隐患。(2)未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驾驶员野蛮操作,责任感淡漠。(3)企业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不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 案例 2 2011年,我市一家企业的叉车在铲运油桶时,操作失误,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将一名辅助工人顶死的安全事故。 经现场调查,该叉车驾驶员没有特种设备操作证,只是一名汽车驾驶员,该企业没有专门的叉车驾驶员,工作时正好一名汽车驾驶员有空,他自以为汽车他都能开,叉车和汽车差不多,应该没有问题吧,就这样抱着侥幸心理,在没有弄清叉车结构原理的情况下就上去操作。而实际上此叉车和汽车是有区别的,此叉车为静压传动型车辆,只有油门踏板而没有刹车踏板,只要抬起油门就能自动刹车,此人平时开惯了汽车,驾驶习惯难以改变,遇到紧急情况要踩刹车,但却踩到了油门上,结果造成了惨祸。 事故主要原因:(1)违规操作,企业安全意识不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就操作特种设备。(2)操作人员

交通事故骑车人的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骑车人的案例分析 【案情】 2005年8月,原告白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石家庄市某运输 有限责任公司雇用的司机黎某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货车在某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该地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白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白某就损害赔偿额问题多次与该运输公司交涉,对方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主张不负责任。白某无奈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8,000余元,并要求第三人即为该 公司承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有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作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适应新法的实施,减少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分歧及履行过程中导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后果。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白某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被告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上述费用的保险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给付于原告白某。 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均未对该判决提出上诉,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已经按照该判决的要求将赔偿款全额交至法院,由法院代为转交给白某。【案例分析】 本案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肇事车辆还在商业性机

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通常规定,机动车的合法驾驶人只有在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履行对受害人的赔付义务,所以是确定当事人责任在先,保险赔付在后。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相反,该法的规定是保险赔付在先,在赔付限额之上仍有不足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确定赔偿主体。 本案中白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电动车受损,对方机动车参加了商业性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若按照该保险条款的规定,只有机动车对被害人的损害负有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付,但是根据保监发[2004]39号通知的规定,“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所以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责任限额内赔付白某所受损害,因此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被告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万元内承担白某损失的保险责任,而无论承保机动车是否有责任。这样,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的白某仍能够从被告的保险公司处获得自己的全部交通事故损失1.6万元。不仅非机动车方负全责时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非机动车方的交通事故损失,即使交通事故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先行赔付非机动车和行人方的义务。 【律师提示】 在机动车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

叉车事故案例分析 2013年11月5日下午13时左右,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导致该公司员工杨某(女,汉族,1965年9月出生)死亡。 一、事故经过 2013年11月5日,某公司搬迁设备,两设备地距离为400米。公司总董长叫公司班车驾驶员潘某(未经特种设备操作培训)驾驶叉车搬运设备。下午12时50分左右,潘某在搬运设备过程中,遇本公司员工杨某要求搭车,潘某逐让杨某上车,坐在潘某驾驶位置右边发动机的罩壳上。13时4分左右,潘某在驾驶叉车经过一个直角转弯时,因车速过快而导致杨某从叉车上摔落,叉车前轮将杨某带入车底,后轮从杨某头上压过,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万。 三、事故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潘某驾驶叉车违章载人,行驶速度超过规定的安全时速,转弯时在离心力作用下将杨某从叉车上甩落遭叉车后轮碾压。 事故间接原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潘某无证上岗,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忽视安全,忽视警告,违章操作。某公司没有对潘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由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忽视安全,忽视警告,违章操作载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的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车辆伤害。

四、事故责任分析 1、某公司安排只持汽车驾驶证的潘某到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上无证作业,未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潘某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违反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粘在叉车车身上的使用须知行驶一栏中明确载明“叉车任何部位都禁止载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和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负主要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规定的职责,对潘某无证上岗这一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对事故负有责任。 3、潘某明知自己未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对于公司的岗位安排未加以拒绝,无证上岗,对事故负有责任。 五、事故教训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这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从所有发生的事故情况看,

近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各类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汇总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场(厂)内机动车最新事故案例及分析

场(厂)内机动车事故案例及分析 (初稿)

目录 一、叉车事故举例 (3) 叉车事故举例一 (3) 事故举例二 (4) 事故举例三 (5) 事故举例四 (6) 事故举例五 (8) 二、叉车事故相关案例 (10) 案例一叉车撞人事故之一 (10) 案例一叉车撞人事故之二 (10) 案例三造纸公司叉车左转弯碾人事故 (12) 案例三叉车侧翻事故之一 (15) 案例四叉车侧翻事故之二 (16) 案例七、奉贤仓库3.21叉车侧翻事故 (21) 案例八、奉贤5.11叉车事故。 (23) 案例九、5号库备货员工摔伤事故 (23) 案例十二广州公司“8.16”叉车撞人致死事故 (25)

案例十三叉车转弯引发的事故 (26) 案例十四叉车倒车时引发的事故 (29) 案例十五货车误启动造成叉车倾翻事故 (30) 案例十六叉车违规作业挤压操作人员事故 (32) 案例十七小青矿“1995.1.24”场内机动车事故 (34) 案例十八、载物高度遮挡视线引发的事故 (36) 案例十九叉车侧翻事故之三 (38) 案例二十观光车转弯处车厢侧翻事故 (40)

一、叉车事故举例 叉车事故举例一 驾驶前移式叉车在倒退行驶时,脚被夹在叉车和货架中间造成受伤。 图1.1 叉车事故示意图 事故状况 受害人装载着货物倒退行驶时,只顾注意装载货物,结果撞到后方的货架上。 由于一只脚伸到了脚踏板外边,因此脚被夹在货架和前移式叉车中间。 事故原因 以不良驾驶姿势(单脚伸到脚踏板外边)驾驶前移式叉车。 事故对策 1.驾驶前移式叉车时,应把双脚放在脚踏板上,保持正确的驾驶 姿势。

2.驾驶员务必充分注意行驶方向。 事故举例二 人站在叉车上以平衡重量,摔落。 图2.1 叉车事故示意图 事故状况 叉车叉起堆有货物的托盘(3.39吨)欲行驶时,因货物超重,车体后部翘起。为了保持平衡,附件的3名作业人员站到车体后部。行驶了一会后停下来升起货物时,后部突然翘起,3人摔落。货物从失去平衡的叉车上落下,恢复平衡的叉车左后轮压到1人的胸膛上,造成死亡。 事故原因 1.叉车装载超过容许载重。 2.叉车作业人员站在座椅以外的部位。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杭州重大交通肇事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8月4日21时40分,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某某撞死。检查机关经审查认为,魏志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其体内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0.36mg/ml),且超速行驶。根据鉴定结论,车速为74—83km/h,(道路限速为60km/h),对横过马路的行人动态观察不力,措施不及,致使所驾车辆撞上行人马某某,并造成其死亡的后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例分析: 面对这次案件,我们从情感和法律上都是无法接受的。毕竟,胡斌案件的宣判声还在耳边萦绕,却又一次发生了类似的交通案件。豪车、饮酒、超速、追悔不及这一系列的词汇和以往的案件都惊人的相似,而它们的后果都是无辜年轻生命的逝去,屡次发生的事故仍然不能引起某些人的警醒,更令我们震惊的是,根据交警部门对肇事司机违法记录的查询,从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名下的这款豪华越野车就有14次交通违法行为,我们从中读出得只能是交通意识的淡薄!任何苦口婆心的劝戒和后果惨重的前车之鉴在驾驶者无克制的酒瘾面前丧失了效力,“酒乃穿肠毒药”,总是有一些极少数的驾驶者开车还肆无忌惮地饮酒,饮酒完了还不算,还在大街上驾驶着豪车游逛。我们除了期望这些

似乎忌惮的人能够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还要呼吁所有交通参与者能够一起努力来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司机能够主动礼让行人,慢行通过,而行人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我们期望通过法律的严惩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能够把这些极少数的害群之马赶出马路去!还全社会一个安宁和谐的环境。 案例二:黑龙江鸡西发生恶性酒后驾车交通事故 据报道,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一起恶性酒后驾车事故,一醉驾男子连撞26人,造成2人死亡,7人住院治疗,3人留院观察的恶性后果。 8月5日18时左右,家住鸡西市鸡冠区的司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G9XXX的路虎越野车,行驶至鸡冠区跃进街跃进桥桥头时,轧伤一行人右脚,并于伤人及其家属发生争执,导致大量群众围观。再此过程中,张某某向后倒车,又撞到了车后一名围观群众,随后车辆又向前驶处十米左右,撞上围观群众多人,当场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据目击者证实,当时驾驶员满身酒气,路虎越野车再次启动后,撞飞路边的小吃摊,并撞到许多人,造成当时现场群众情绪十分激动,很多群众用棍棒围打司机,警察及时赶到维持秩序,并把肇事司机带回接受调查。 案例分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

南城街道“8·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南城街道“8·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8月3日20时30分左右,位于南城街道西平宏伟二路东侧胜安大厦(在建)基坑工程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致一人死亡。截至目前,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0万元。 2017年8月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南城街道安全监管分局、监察室、总工会、规划建设办、公安分局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南城街道“8·3”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人员基本情况 1、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建工”), 法定代表人宁永杰,于1998年03月31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855323,住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华建大厦A 栋1701单元,注册资本人民币陆亿捌仟捌佰万元整,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裕达建工持有3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如下:建筑工地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裕达建工持有广东省住房和程序建设厅审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JZ安许证字〔2016〕011139延;企业信用等级为AAA、连续11年公示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六年获广东省诚信示范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16年4月28日,裕达建工与东莞市荣兴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柏芬)签订了标准施工合同,向建设单位东莞市荣兴装饰有限公司承接了位于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宏伟二路东侧的胜安大厦基坑工程,总价923.0万元。胜安大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胜安大厦基坑工程取得《东莞市基坑工程施工报建证明》,规模为基坑面积约8682.7平方米,周长约382.6米,开挖最大深度约14.4米。 裕达建工设立了胜安大厦基坑工程项目部,配备了一名项目负责人兼技术负责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建造师》;配备了3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分别持有《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配备了土建施工员;配备了4名特种作业人员,其中1名建筑电工,3名深层搅拌桩机桩机工。项目部建立了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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