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认证程序及收费标准参考

消防产品认证程序及收费标准参考
消防产品认证程序及收费标准参考

消防产品认证程序及收费标准参考

目录

1.消防产品认证 (2)

1-1.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明细单 (2)

2.汽车消防车3C认证首次申请应提供资料清单 (5)

3.消防车产品3C认证程序 (6)

4.3C认证汽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汽车整车|专用汽车|消防车) (7)

4-1.汽车整车 (7)

5.汽车消防车产品3C认证申请书 (11)

1.消防产品认证

现在实行的消防产品认证有两类,一是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二是型式认可,即质量认证。“3C”即“CCC”,全称为“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它包括原来的产品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和电磁兼容认证(EMC)。三者分别从用电的安全、稳定、电磁兼容及电波干扰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标准,整体认证法与国际接轨。它将取代了原来的CCEE认证成为新一代认证标准,电源产品都必须通过3C认证才能上市。现在,我国已有30家消防车厂家取得了“3C 认证”。中国负责消防产品3C认证的单位,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价中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要求,承担消防产品合格评定工作。目前,主要对火灾报警、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消防车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对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实施型式认可。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西革新里甲108号。

3C认证的基本程序是:(1)认证申请和受理;(2)样品试验;(3)初始工厂审查;(4)初始结果评价和批准;(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3C认证申报的要求是:第一,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素取3C认证申请表,并认真填写;第二,提供试验用的样品,第三,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因产品不同而异),并用中英文各打印三份,上报两份,自留一份。第四,上交一定费用(因产品不同而异)第五,样品、资料、费用,送达受理机构,。

1-1.附: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明细单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强制性认证人?日数核定标准

说明:1、扩大范围申请工厂审查按2人·日标准收取;

2、申请费、批准与注册费及年金按以上标准计收;

3、多场所需要异地审核时,审查费及监督复查费适当增加,合同另行约定。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质量认证)收费标准明细单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表型式认可(质量认证)人?日数核定标准

2.汽车消防车3C认证首次申请应提供资料清单

1. 汽车消防车产品3C认证申请书 (一个认证单元填写一份) ;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

4. 如需在3C证书中体现认证产品商标时,提供商标注册证及核准注册续展证明复印件;

5. 消防产品认证工厂情况调查表 (各项条款都要填写,如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于后) ;

6. 企业生产情况简介 (包括申请产品的生产能力、生产历史、生产配置平面图等) ;

7. 主要原材料、关健外购件 (含主要总成、附件) 登记表 (包括: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检验单位和证书或报告、进货检验项目等) ;

8. 产品认证检测项目所执行的技术标准目录;

9.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附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质量职责分配表及机构框图 (或表),可不提供手册和程序文件;

10.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详见工厂情况调查表附表1) ;

11. 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详见工厂情况调查表附表2) ;

12. 底盘及附件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13. 产品单元划分分类表;

14. 单元内产品差异描述表;

15. 单元产品描述;

16. 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

17.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适用时) ;

18. 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

19. 汽车消防车产品3C认证合同;

20. 汽车消防产品3C认证补充合同 (同时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产品时填写) ;

21. 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利用生产厂检测资源检测申请表 (企业申请利用本企业资源进行产品检测时填写)。

资料序号1-18一式两份,分别送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和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一份,序号19、20、21两份均送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3.消防车产品3C认证程序

4.3C认证汽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汽车整车|专用汽车|消防车)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汽车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4-1.汽车整车

标准:略

辆及挂车分类》;

2、由于汽车产品引用的国家标准众多,故省略。

主要引用标准如下:GB7258、GB16735、GB16737、GB1589、GB15084、GB17675、GB12676、GB/T13594、GB16897、GB11562等。

4-2.专用汽车

标准:略

注:专用汽车与汽车整车相同的检验项目收费参照汽车整车的收费标准执行。

4-3.消防车

标准:略

注:消防车与汽车整车相同的检验项目收费参照汽车整车的收费标准执行。

注:由于不同类别车型检测适用标准有较大差异,且在车辆更换总成和系统及部件时需要按对应标准进行检测。因此汽车收费仅列出各项标准对应的收费未列出汽车全项检测费。

5.汽车消防车产品3C认证申请书

Application for Motor Fire Vehicle Products 3C Certification 请选择/Please tickle:

首次申请/First Application □

扩大范围申请/Scope Expansion □

复评申请/Renewal □

申请企业名称/ Applicant (Corporation):

(加盖公章/Seal)

生产厂名称/Manufacturer:

申请产品类别/Category of Product:

填报日期/Submission Date (yyyy/mm/dd):年月日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印制

Published by China Certification Center for Fire Product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PRC

须知

1.本申请书一个认证单元应填写一份申请书并一式二份寄/送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

评定中心, 第三份自己存档。

邮寄地址: 中国北京市崇文区永外西革新里甲108号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邮编:100077

2.首次申请须提交《消防产品认证工厂条件调查表》(CCCF/002-2002(A/1));3.《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2/A1)在发布;本申请书、合同、消防产品认证工厂条件调查表等文件通过http://下载;4.其他提交材料一式二份寄/送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1)申请人及生产厂的工商注册证明复印件(加盖印章);

2)申请人及生产厂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提交所申请商标的注册证明及商标使用授权书;

4)本申请表应用中文填写。

5. 非首次申请如实填写已申请并通过认证的产品情况。

NOTICE

1. Applicant should fill in an application in a unit and send two filled copies of this Application Form to

C hina C ertification C enter for F ire Products (CCCF), and the third copy should be filed by the

applicant.

Mail address: C hina C ertification C enter for F ire Products,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Jia 108, Xigexinli, Yongwai, Chongwenqu, Beijing, P.R.C.

Postcode: 100077

2. If first application ,applicant should fill the Factory Situation Questionnaire for Fire Products Certification.

3. Public documents related to CCCF product certification can be found on the website: http:// or

directly contact with CCCF by letter or phone.

4. The application form shall be filled out in Chinese.

5. If second application, applicant should fill the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 already obtained CCCF certification .

概况

1.申请企业/Applicant Firm

1.1名称/Name:

1.2法定代表人/Authorized Person of Applicant firm:

1.3地址及邮编/Address and Postcode:

1.4 联系人/Representative to be contacted:

1.5 电话/Tel:

1.6 传真/Fax:

1.7 电子邮件/E-mail:

2.代理机构或中国办事处(代表处)/Agency or Office PRC (Representative office)

2.1名称/Name:

2.2联系人/Representative to be contacted:

2.3地址及邮编/Address and Postcode:

2.4电话及传真/Tel and Fax:

2.5电子邮件/E-mail:

3.制造商/Manufacturer:

3.1名称/Name:

3.2地址及邮编/Address and Postcode:

3.3 联系人/Representative to be contacted:

3.4 电话/Tel:

3.5 传真/Fax:

3.6 电子邮件/E-mail:

4.生产厂/Factory:

4.1名称/Name:

4.2地址及邮编/ Address and Postcode:

4.3 联系人/ Representative to be contacted:

4.4 电话/ Tel:

4.5 传真/Fax:

4.6 电子邮件/E-mail:

5.付款单位/ Payment Organization:

5.1名称/ Name:

5.2地址及邮编/ Address and Postcode:

5.3联系人/ Representative to be contacted:

5.4电话/ Tel:

5.5 传真/Fax:

5.6 电子邮件/E-mail:

我们声明我们将遵守《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 :2002/A1)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公开文件规定,支付认证所需的申请、检验、工厂审查及其它有关的费用,理解并接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提出的评价活动计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将不承担获得认证产品的生产厂或销售商应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We are hereby to declare that we will follow the 3C certification rules(CNCA-02C-023:2002/A1)and procedures of CCCF and make payment for the fees arising from the application, testing, site audit and other services; understand and accept the evaluation activity plan put forward by CCCF;CCCF will not bear any legal responsibility which should be borne by the factory or salesman granted with the conformity certificate.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Signature:

(Signed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 Official Seal of the Applicant Firm

申请认证产品情况

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 Applied for Certification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型号及照片

Name, Model and Photograph of the Product to be Applied for Certification

贴照片处

Photograph of the product put up here

名称型号

Name Model

贴照片处

Photograph of the product put up here

名称型号

Name Model

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型号及照片

Name, Model and Photograph of the Product to be Applied for Certification

贴照片处

Photograph of the product put up here

名称型号

Name Model

贴照片处

Photograph of the product put up here

名称型号

Name Model

申请企业承诺

1)始终遵守《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02C-023 :2002/A1)及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2)为进行评价作出必要的安排,包括审查文件、进入所有的区域、查阅所有的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评价所需人员(例如检验、检查、评定、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的有关规定;

3)仅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出有关认证的声明;

4)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声誉,不得做使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5)当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要求。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加盖公章)

年月日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 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八条中心经审查决定受理认证申请后,向企业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企业应按照《节能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第九条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心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中国水网水行业专业门户网站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公开文件 CCAEPI-GK-301-2005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A版) 2005年1月1日颁布2005年1月1日实施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1 引言 1.1 为保证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CCAEP)I 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1.3 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1.4 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1.5 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2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图(见图2-1 ) 3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3.1 认证申请条件和材料 3.1.1 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幵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 售后服 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 C CAEPI 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 术要求。 (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 (5) 3.1.2 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1)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方 (2) 图J2-1 产品认证程序 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4) (5) 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6) (7) 的产品,应附 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 关批准文厂"(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属国家强制 许可证 );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外销TV,AV,Monitor产品认证程序附件

1目的: 本文件为《外销TV,A V,MONITOR产品认证工作程序》的解释,为 《外销TV,A V,MONITOR产品认证工作程序》的附件,单独使用无 效。旨在规X外销认证工作程序,明确各中心,部门之间信息反馈流程 和工作职责。 2X围 本文件适用于所有《外销TV,A V,MONITOR产品认证工作程序》适 用的外销产品认证工作。 3职责 3.1 海外营业事业部 3.1.1海外营业事业部根据市场及客户要求提出认证申请,并填写认证申请单。 3.1.2海外营业事业部根据技术支持中心认证办要求填写样机申请单,向研发中心申请认证样机。 3.1.3海外营业事业部定期与技术支持中心结算认证费用。 3.1.4海外营业事业部向研发中心和技术支持中心提供市场发展规划。 3.2研发中心 3.2.1 研发中心,根据海外营业事业部填写的认证申请单,确认认证样机的功能定义和技术准备周期。 3.2.2 研发中心根据海外营业中心填写的样机制作申请单制作认证样机。 3.2.3 研发中心对认证样机进行摸底测试,并对不合格样机进行整改。 3.2.4 研发中心,根据技术支持中心的要求(必须以书面或者形式),提供认证样机安全件清单。 3.2.5 研发中心对破坏性试验损坏的认证样机进行维修。 3.2.6 研发中心,根据技术支持中心书面或者通知,提供研发中心生成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包括原理图,线路板图,说明书,安全 件清单,后铭牌等。 3.2.7 研发中心对认证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3.2.8 研发中心根据技术支持中心反馈的认证结果,把安全件清单上网。 3.3技术支持中心 3.3.1 技术支持中心根据海外营业事业部的认证申请,确认认证周期,渠道,认证样机数量和费用等。

2019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部分消防产品(见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当按规定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二、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继续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上述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 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2019年7月16日取消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清单CCC认证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类别 产品 代码 涉及CCC认证实施规则 1 消防水带消防水带180 2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2 喷水灭火产品喷水灭火产品180 3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3 消防车消防车180 4 CNCA-C11-01/A1: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消防车)》 4 灭火剂灭火剂180 5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5 建筑耐火构件建筑耐火构件180 6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 6 泡沫灭火设备 产品 泡沫灭火设备1807 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 7 消防装备产品消防装备1808 CNCA-C18-04: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8 火灾防护产品火灾防护产品1809 CNCA-C18-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CNCA-C18-03:2014《强制性产品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节能产品证明书

节能产品证明书 篇一: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

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68号) 第168号 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

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产业政策,推动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鼓励使用获得节能低碳认证的产品。 第七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第九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相关技术能力。 第十条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具备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相关技术能

cqc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cqc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CQC/CP003-2002) 1. 适用范畴 本程序适用于CQC产品认证的全过程。 2. CQC产品认证的类型 CQC的产品认证活动涉及: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IECEE-CB 测试证书的颁发和认可;CQC自愿性产品认证。 3. CQC产品认证的依据 3.1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按国家统一公布的标准名目执行。 3.2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依据为中国对外声明所采纳的IEC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国家差异。 3.3 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IEC标准、其他国家先进标准及CQC补充技术要求。 4. CQC产品认证的范畴 国家授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畴见《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名目》。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范畴见《CQC颁发/认可IECEE-CB测试证书名目》。 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的范畴见《CQC自愿性产品认证名目》。 5. CQC产品认证的要紧时期 CQC产品认证分为五个时期: a. 产品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颁发CB测试证书无现在期); d.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e. 获证后的监督(颁发CB测试证书无现在期)。 6. 产品认证的差不多程序 6.1 产品认证申请 6.1.1 凡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在网上或以书面向CQC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1.2 CQC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合格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6.1.3 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CQC将向检测机构/CB实验室下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防 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和 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批; 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负 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安 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八条【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涉及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发布。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排名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3800738.html, 随着种种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大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很多商贩也都开始打出健康牌,其中被公认为安全等级最高的“有机食品”成为大家争相叫卖的对象。那么,市面上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排名哪家好?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品牌标识 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有机食品在销售时必须加贴“有机产品”或者“有机转换产品”的国家标识。此外,各个有机食品认证机构一般还会要求生产企业在商标上加上本机构的标识,以示对产品质量负责。所以,大家在购买有机食品时,一定要看清标识,有着国家标识的才是真正的有机食品。如果将来养成了购买有机食品的习惯,也不妨比较一下各个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食品的品质,选择自己最喜欢的品牌购买。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3800738.html, 二、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排名的重要性 当下欧盟已经形成了私立“质量检测认证机构”按照欧盟相关标准提供独立、严格和高效的有机审查、检测与认证,欧盟成员国相关权力机关对私立的“质量检查认证机构”实施认可和监察的有机农业认证制度。凡是通过质量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相当于获得了欧盟市场的通行证,可以畅通进入欧盟有机食品市场。因此,获得欧盟有机认证,对于我国优质农产品应对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走出国门,打响品牌,具有良好的作用。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一)市场准入制度及消防产品种类 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消防车实施目录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有4类10种。 火灾报警设备、水喷淋灭火设备、消防水带、消防车 2、型式认可制度 实行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共有9类53种(包括部分原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防火门、灭火器、灭火剂、消火栓、消防接口、消防水枪、可燃气体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 3、强制检验制度 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及相关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产品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上网公布后方可生产销售。 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也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取得相应的证书、检验报告后才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二)市场准入制度实施单位 1、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前作为全国唯一的消防产品认证认可机构,负责全国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型式认可的实施工作。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于2002年12月13日成立的公安部属事业单位,履行原由公安部消防产品行业管理办公室、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承担的消防产品认证和质量信息管理职能。 2、国家认可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负责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检验工作。 (1)国家消防装备质检中心 位于上海市,主要负责消防车、泵、水枪、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2)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检中心 位于天津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水喷淋灭火系统、消火栓箱、室内消火栓、消防供水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3)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检中心 位于沈阳市,主要负责火灾报警设备、消防应急灯具、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4)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检中心 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主要负责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涂料、防火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检验工作。 (5)山东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主要负责消防给水设备、防火建筑材料等部分强制检验类消防产品的型式认可检验,灭火器维修检验,建筑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检等工作。

节能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

前言 本文件作为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节能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件中的工厂涵盖认证申请人、制造商、生产企业。 本文件由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版权归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产品质量控制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工厂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确保执行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d)确保不合格品和/或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产品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e)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络并协调有关认证事宜。 f)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资源 工厂应配备与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认证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文件控制 工厂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d)文件的规定应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及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 e)认证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和文件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产品认证制度

产品认证制度 一、总则 1.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搞好产品质量是企业的宗旨。 2. 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参加公司的质量工作会议,并进行贯彻。 3. 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好产品的质量。 4. 要对施工操作现场进行质量抽查和考核,。认真处理质量事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5. 对原材料进厂实行质量验收,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予以调换、返工或退货。 6. 做好自检、互检、专检的“三检”工作,定期对生产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方面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与技能。 二、原材料认证制度 1)原材料必须有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并按有关检验项目、批次规定,严格实施进场检验。 2)水泥:采用合格的大厂产品。用于本工程的水泥均进行氧化镁、三氧化硫、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多项指标检验,只有当上述指标均满足规范要求时,才准进入施工现场,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3)钢材:用于本工程的钢材均进行拉伸、冷弯、常温冲击和低温冲击等多项指标抽样检验,只有上述指标均满足相应要求时,才能用于施工。 4)砂石料等地材:用于本工程砂石料的颗粒级配、含泥量、粘土块含量、云母含量、有机物含量、硫化物、坚固性、密度及吸水率、针片状颗粒含量、抗压强度、压碎值等多项指标抽样检验,只有当上述指标均满足相应要求时,才准进入施工现场,用于相关项目施工。 5)混凝土: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要进行耐久性(如抗渗性、收缩和徐变等)、抗压强度和混凝土拌和物的稠度、坍落度等试验,确保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三、重点工程施工工艺认证制度 1)路基工程 ①施工前首先对路基填料进行试验,对于有机质含量、液限、塑性指数超过规范标准的填料及不能用于填方的风化石,均禁止往路基上填筑。对地形、地质变化处及时报监理工程师处理。

正规代办CQC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机构

我国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强制认证制度(CCC ),对于列入“CCC ”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采用自愿认证的方式,CQC 标志就是自愿性认证标志。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简称CQC )是中国最大的专业认证机构。CQC 及其设在国内外的分支机构是中国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最早和最权威的认证机构。其主要业务是,经授权承担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工作和CQC 标志认证。认证类型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环保、有机产品等。 CQC 以“独立公正,规范准确,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为境内外企业提供服务。经原国家商检局授权CQC 承担CCIB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业务; 2001年6月中国国家进出口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 )按照ISO/IEC 导则65评定认可,开展CQC 产品认证业务。同年6月CQC 还通过了IECEE 国际同行专家的现场评审,并于2001年9月份成为我国继 CCEE 以后第二个可以颁发和认可CB 测试证书的国家认证机构

(NCB)。CQC 的产品认证的认证范围涉及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电工产品、汽车、摩托车、轮胎、安全玻璃、音视频产品、信息产品、医疗器械、安全防范产品、日用五金、陶瓷、水泥、机床、玩具、阀门、小型汽油机等多种类产品。 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CQC产品认证分为六个阶段: a. 产品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颁发CB测试证书和CE符合性证书无此阶段); d.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 项目编号:CECP/RP07-01 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 初次 扩大第次 再次第次 申请单位:(中文) (英文) 地址:(中文) (英文)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及部门:

申请书填写说明 1填报数据一律用阿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 2应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如无某项目内容时应划斜线表示,若因故无法填写时,应注明原因。 3申请方应在封面明示本次认证是初次认证或是第几次扩大认证或是第几次再次认证。 4有关表格若不够,可复印后填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 本组织自愿申请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接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对本组织的现场质量体系审核、产品抽样检验和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宣传获准认证产品时,不损害CECP的声誉,不发表被CECP 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当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将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确保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报告中的任何一部分;当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条件时愿承担一切责任。 现对以下产品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产品名称:注册商标: 型号规格: 共计: 注:凡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中规定按系列申报的产品还应说明产品系列划分特点(另附一页)。 产品执行/明示标准: (如果申请单位与制造厂不是同一单位,应填写以下内容) 制造厂名称:法人代表: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消防产品认证相关知识

消防产品认证相关知识 2018-06-19 我国国内的消防产品都已经作了"CCC"认证,但是除了3C认证,很多消防产品也都作了国外的认证,方便走向国际市场,下面就为大家来科普一下那些常见的消防产品认证。 一、3C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产品技术鉴定(中国) 1、3C认证 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其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O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CCC"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囗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 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是"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消防产品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注:CCC(S)(安全)、CCC(EMC)(电磁兼容)、(S+EMC)(安全+电磁兼容)、CCC(F)(消防) 监督检查:产品认证后,每12个月至少一次工厂、工地现场监督检查或抽样检查(达到一定类别后,检查频次可适当放宽)。 注意:国外认证不能替代国内认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3C认证方可使用。 2、自愿性产品认证 对部份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可以进行非强制性认证,非强制性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称为“自愿性产品认证”。 监督检查:参照“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3、产品技术鉴定

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有哪些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3800738.html, 随着消费者健康和环保意识日渐增强,很多地区有机产品销量持续增长,而且这个行业都呈现着快速增长的态势。那么,对众多企业来说,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简单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一、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必要性 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有机认证是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推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目的,是推动和加快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 二、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有哪些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3800738.html, 现如今,市面上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有很多,目前所有的有机产品认证都由国家认监委(CNCA)管理,认证是市场化的行为,由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企业进行,但必须是CNCA批准的合法机构,发出的证书就是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之间也是千差万别,无论在专业性、严谨性上都有很大的差距,建议选择严谨专业的有机认证机构。 安徽爱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是一家专门为各级有志于提高自身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档次的企业提供多方面管理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公司自2013年成立以来,依托信息和技术优势,一直专注于从事企业认证咨询和相关资质咨询,以有机产品认证咨询、管理体系认证咨询为主业,为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咨询、企业信用评级申报咨询、联络产品环境检测咨询等服务,打造企业资质、管理咨询顾问一站式综合服务机构。

aac_CQC产品认证实施程序(doc 6)

CQC产品认证实施程序 (第1版第2次修订) 1. 适用围 本程序适用于CQC产品认证的全过程。 2. CQC产品认证的类型 CQC的产品认证活动涉及: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IECEE-CB测试证书的颁发和认可;CQC标志认证。 3. CQC产品认证的依据 3.1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按国家统一发布的标准目录执行。 3.2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依据为中国对外声明所采用的IEC标准及相关标准的国家差异。

3.3 CQC标志认证的依据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IEC标准、其他国家先进标准及CQC补充技术要求。 4. CQC产品认证的围 国家授权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围见《国家授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颁发和认可CB测试证书的围见《CQC颁发/认可IECEE-CB测试证书目录》。 CQC标志认证的围见《CQC标志认证目录》。 5. CQC产品认证的主要阶段 CQC产品认证分为六个阶段: a. 产品认证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颁发CB测试证书无此阶段);

d. 认证结果评定及批准认证证书; e. 产品认证标志的购买及使用(颁发CB测试证书无此阶段); f. 获证后的监督(颁发CB测试证书无此阶段)。 6. 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6.1 产品认证申请 6.1.1 凡具有法人地位、并承诺在认证过程中承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的企业,均可作为“申请人”在网上或以书面向CQC产品处提出认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6.1.2 CQC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合格后,将向申证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6.1.3 在确认申证企业已交纳认证费用后,CQC将向检测机构/CB实验室下达测试任务。 6.1.4 申证企业接到“送样通知”后,应及时按要求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测机构

节能产品认证程序

节能产品认证程序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一、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 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 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 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 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 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 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 制造厂质量手册; 9) 需要时,CECP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 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 3)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二、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 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三、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四、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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