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公司

广州知识产权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该公司自创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咨询、申请、维权等服务,为客户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作为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广州拥有庞大的知识产权市场和需求。有许多本地企业和个人都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希望通过合法手段保护和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而广州知识产权公司便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而成立的。

首先,广州知识产权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专业素质高的团队。团队成员包括了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员。他们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

其次,广州知识产权公司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无论是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还是侵权维权、合同审查等,公司都能够提供相关的咨询和业务支持。公司的服务范围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

此外,广州知识产权公司与国内外多家专业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合作关系。公司与这些机构和事务所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和合作,可以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这种合作模式使得广州知识产权公司能够更好地解决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质量。

此外,广州知识产权公司还注重知识产权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公司定期组织知识产权培训班和讲座,向企业和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知识,提高大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公司还积极参与各类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

总的来说,广州知识产权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通过优秀的团队、全面的服务、合作伙伴的支持以及培训宣传工作的开展,为广州本地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相信在广州知识产权公司的努力下,广州的知识产权环境将会更加健康有序,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2021年2月26日) 目录 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二、“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三、“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 四、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五、“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 六、“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七、“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 八、“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九、涉“天猫”反向行为保全案 十、“砖瓦协会”垄断案 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 【基本案情】2018年1月,华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

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虑必要性、损益平衡、国际礼让原则等因素,于48小时内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按日累计。康文森公司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复议请求。本案裁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在充分尊重并切实履行本案裁定的同时进行了积极商业谈判,达成了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所有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多赢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该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首个“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裁定,并开创性地适用了“日罚金”措施,确保了行为保全裁定的执行。该三案裁定明确了“禁诉令”性质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考虑因素,为建立健全中国“禁诉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司法主权和企业合法权益。 二、“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基本案情】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传统工艺优越性显著,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这一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故诉至浙江高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2亿元。浙江高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广州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广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建设国家创新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努力把广州建设成为创新要素集聚、转化运用流畅、保护制度完善、服务体系健全、高端人才汇聚的知识产权枢纽城市,把知识产权打造成广州最叫得响的品牌,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一)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加快推进中新广州知识城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设立知识产权综合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推动南沙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建设,支持南沙设立区域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南沙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仲裁模式接轨的知识产权仲裁体系(牵头单位: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广州仲裁委)。 (二)加强国家相关机构落户广州的建设和服务工作。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地方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全力做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广州中心、商标局驻广州办事处建设和保障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越秀区政府)。 (三)加强科技创新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研究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评价标准,在科技计划和新兴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的立项、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指标审核;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推荐承担国家、省、市科研和产业化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建立市重大经济和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制度,明确评议内容,规范评议程序,对评议项目给予资金扶持,引导市场主体开展评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推动开展对政府重大投资活动、公共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重要人才引进项目等的评议工作(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将知识产权产品纳入国民经济核算(牵头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创新主体“贯标”工程。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推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国有大中型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贯标”。同时,对“贯标”辅导机构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二、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广东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广东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发布时间:2023-04-25 15:51:17 01 马某华等八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物联网环境下移动设备的商标使用认定 【裁判要点】 物联网环境下通过配对链接等无线通信技术将商标展示在配对设备上的行为,同样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使用”商标,该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基本案情】 苹果公司为“AIRPODS”“AIRPODS PRO”商标的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在耳机等商品上。被告人罗某洲、马某华等生产假冒苹果商标的蓝牙耳机对外销售牟利。案涉假冒苹果蓝牙耳机连接苹果手机后,弹窗显示“Airpods”或“Airpods Pro”,销售金额高达22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等有形载体中,只要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均构成商标性使用。蓝牙耳机的消费者需要通过蓝牙配对来寻找设备,对蓝牙耳机产品来源的识别不仅仅是通过产品包装,更主要的是通过设备查找正确的配对项实现蓝牙耳机功能,识别蓝牙耳机产品来源。被告人生产的假冒苹果蓝牙耳机

在连接手机终端配对激活过程中,在手机弹窗向消费者展示“Airpods”“Airpods Pro”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链接使用的产品是苹果公司制造,导致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属于刑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被告人马某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其余六名从犯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深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物联网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本案是利用物联网技术实施新形态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司法对移动数字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传送和智能化识别所呈现的新型商标使用方式的认定标准,穿透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表象,准确把握商标犯罪行为的实质,打击了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的行为,对类案裁判具有典型意义。 02 腾讯公司诉珍分夺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数据抓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标准 【裁判要点】 应用软件经营者获取网络平台的海量用户数据并上传至服务器进行数据处理,使网络平台经营者的海量用户账号、密码置于不确定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度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20年度服务和保障科 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方面涌现了许多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到各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发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以下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度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 1. “植物基因编辑技术研究”专利纠纷案:该案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年度重点服务的科技创新典型案例之一。植物基因编辑技术是一项前沿的科技创新领域,该案涉及相关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法院通过精细的案件审理,维护了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为植物基因编辑技术的科技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2. “医药研发中新药上市许可申请”专利纠纷案:该案涉及到一家医药公司的新药研发项目,该公司申请新药上市许可。然而,该公司的专利申请被他人提出了异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审理该案,

认定了该公司对新药的独立研发成果及专利权的合法性,为该药的上 市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保障。 3. “互联网公司商标侵权”案:该案涉及到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商 标侵权行为。被侵权方起诉该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经过审理认定,被侵权方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备了合法性,判决侵权 方赔偿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禁止其继续侵权行为。这个案例让更多 的互联网公司认识到商标保护的重要性。 4. “文化创意产品著作权保护”案:该案涉及到一家文化创意产 品公司的著作权保护。该公司开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文化创意产品,并申请了相关的著作权。然而,该公司的产品被他人侵权。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认定了该公司的著作权合法性,并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支付经济赔偿。这个案例为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保护提供了良好 的法律支持。 5.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该案涉及到一家公司在市场上进 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方认为该公司通过侵犯其商业秘密、虚假宣 传等手段,对其进行了不正当竞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审理认定

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优秀案例

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优秀案例 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优秀案例: 1.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了一场以专利申请为主题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中,专利代理人为企业提供了免费的专利申请咨询服务,并为一些有潜力的企业提供了专利申请费用的补助。通过这次活动,不仅帮助企业提高了专利申请的成功率,也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发展。 2.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上海市科技创新基金会举办了一场以商标注册为主题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中,专业的商标代理人为企业提供了免费的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解决了商标注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这次活动,许多企业成功注册了自己的商标,有效保护了自身的品牌形象。 3.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了一场以著作权保护为主题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中,知识产权律师为企业提供了免费的著作权保护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制定了著作权保护策略。通过这次活动,企业的创作积极性得到了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也得到了增强。 4.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举办了一场以专利侵权为主题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中,专利侵权调解员为企业提供了免费的专利侵权咨询和调解服务,并帮助企业解决了专利侵权纠纷。通过这次活动,有效维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权益,

促进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创新发展。 5.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了一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主题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中,知识产权律师为企业提供了免费的商业秘密保护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制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方案。通过这次活动,企业的商业秘密得到了有效保护,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提升。 6.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上海市科技创新基金会举办了一场以专利运用为主题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中,知识产权运营专家为企业提供了免费的专利运用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制定了专利运用战略。通过这次活动,企业有效利用了自身的专利技术,提升了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7.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了一场以商标保护为主题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中,商标保护专家为企业提供了免费的商标保护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解决了商标侵权问题。通过这次活动,企业的商标得到了有效保护,提升了品牌价值和市场地位。 8.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举办了一场以专利搜索为主题的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活动中,专利搜索师为企业提供了免费的专利搜索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寻找到了与其业务相关的专利技术。通过这次活动,企业获取了有价值的专利信息,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和发展。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12.06 •【字号】穗知规字〔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知规字〔20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在国家和市财政资金支持下,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现将《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6日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全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省财政厅《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等国家、省文件规定,并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6〕40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函字〔2016〕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广州市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下称“运营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吸纳产业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资金和其他相关基金加入,多家机构共同组建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运营基金。 运营基金用于专利组合运营为主的市场短期运营方面,重点投向广州市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重点领域。 第三条运营基金中财政引导资金初期由中央财政出资4,000万元,广州市财政出资4,000万元,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财政各出资2,000万元,共12,000万元。运营基金规模按照财政引导资金1:5以上的比例放大,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广州迈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之一申请执行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美国大道1271号。 法定代表人:LaraPitaroWisch,助理秘书。 被执行人:广州迈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村细彭岭路3号515室。 法定代表人:甘立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迈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7,000元,执行费7570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未进行财产申报,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强制扣划了广州迈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00元,扣划被执行人支付宝账户资金59,243.09元,在缴纳执行费7570元后,已将剩余66,273.0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通过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

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江涛 审判员董则明 审判员徐晓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泰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商标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19)京行终99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审理法官】樊雪王晓颖宋川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金兰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金兰董宜东 【代理律所】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告】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本案中,广州明和公司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并无不当,对此予以确认。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诉争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由中文“高德置地广场”和英文“GTLANDPLAZA”组成,引证商标二为纯文字“德高”。虽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文字“高”和“德”,但在诉争商标亦有其他文字构成以及具有英文组成部分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排列、呼叫及整体视觉上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

广州市良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市良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 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3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 【审理法官】陶钧吴斌曹丽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良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广州市良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良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齐佳美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齐佳美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齐佳美 【代理律所】北京润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良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良元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经被撤销注册,权利状态已经稳定,本案无中止审理之必要。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本案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予公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本案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故本院对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对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重新进行判断。同时,上述事实发生在二审诉讼中,并非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的审理依据,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良元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良元公司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已经被撤销注册,权利状态已经稳定,本案无中止审理之必要。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

广州大时代针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大时代针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9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3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吴斌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大时代针织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广州大时代针织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广州大时代针织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小花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小花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小花 【代理律所】北京余庆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大时代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审诉讼阶段,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其确认引证商标在“腰带”上已核准注册,在其余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正处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另查,被诉决定载明:大时代公司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作为证据。原审庭审笔录载明:大时代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未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被诉决定、原审庭审笔录及工作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至本案二审审理终结,大时代公司并未提交引证商标在除“腰带”商品上不予注册的证据,且本案系商标授权行政案件,主要审查被诉决定的作出是否合法。故引证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作为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可以用以评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大时代公司提请等待引证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结束后再行审理本案的理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必须中止审理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在二审诉讼阶段,大时代公司对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未再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案系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案件,当事人仅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诉争商标申请人,故此类案件通常对商标的使用情况、知名度及申请人主观意图等因素不予考虑,对商标是否近似的认定,应以商标标志及商品的基本属性出发进行判断,且大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大时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 篇一:关于设立广州知识产权投融资交易平台的建议 关于设立广州知识产权投融资交易平台的建议 为推动科技和金融的紧密结合,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促进自主创新和知识经济发展。依托中新知识城作为(:广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搭建知识产权投融资交易平台,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渠道,增强广州市科技创新能力,激发广州的创新活力,有必要设立广州知识产权投融资交易平台。 一、设立知识产权投融资交易平台目的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大部分是租赁而来,人力成本高,产品研发时间长和企业规模小,具有可抵押物少、无形资产多和研发投入大等特点。企业研发成果所产出的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但是知识产权具有变现难、价值评估不确定和法律状态不稳定等内部特征,使知识产权

转化为资本具有一定风险性,导致知识产权交易和融资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如果只是知识产权交易单独的权利人更换始终无法解决以上问题。无法有效的进行成果转化,不利于科技研发团队的二次技术研发,最终导致技术创新与企业成长相脱离,无法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和化解知识产权交易存在的风险。 据统计,20XX年,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国的专利权质押金额达254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80%。从20XX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以来,专利权质押金额累计达到638亿元,年均增长112%。而20XX年广州专利质押融资企业14家,融资额度5亿元。盘活企业的知识产权是为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新途径、新渠道。 二、设立广州知识产权投融资交易平台的作用 依托现有中新知识产权创新平台和广州金融创新服务 区的服务优势,设广州知识产权投融资交易平台,以知识产权与股权相结合主要解决思路,化解流转交易带来的风险。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技术创新能力,与有形资产、产销渠道、经营管理能力及信息整合能力有机融合到企业股权之中,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商业化,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和股权的价值,进而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融资能力。 三、设立广州知识产权投融资交易平台的建议

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 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2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 【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欣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欣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孙长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戈晓美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欣孙长龙戈晓美 【代理律所】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上述关于商业成功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系本专利争议的技术方案使得产品获得了商业成功,其他证据与本案亦并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基于上述对弹力线的解释,证据7已经公开结扎线供应部包括一定长度的丝状结扎材料,结扎材料根据要执行的手术可以是可吸收的、不可吸收的或弹性的。证据7已经公开结扎的解剖组织可能不需要从结扎切断或切割,本领域技术人员显而易见可以获知在解剖组织正确位置放置一圈结扎材料可以是套扎或结扎该组织,也可以是利用结扎材料的弹性收缩慢性切割该解剖组织。证据7的附图记载的。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关联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庭审中,广州中达公司确认本案中仅主张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其他争议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有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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