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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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2012版)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

防设施、疏散通道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并应保持连续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面 积之和火灾延续时 间(h) 消防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1000㎡<面积≤5000 ㎡ 1 10 5 面积>5000㎡15 5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体 积火灾延续时 间(h) 消防栓用水量 (L/s) 每支水枪最小 流量(L/s) 10000m3<体积≤ 30000 m3 1 15 5 体积>30000 m3 2 10 5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复习题) 基本规定 一、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单位: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2、明示或暗示设主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并负责返工、返修、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严重的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罚款,降低或吊销资质,没收XX所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故单位和人员: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事故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 X的规定。 1.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X共同来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同时,规定了单位工程 的验收内容,就是说单位工程的质量综合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由各专业质量验收规X分别完成。这个验收规X 体系是一个整体。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其质量指标是一个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没有别的标准要求。 3.这个规X体系只是质量验收的标准,不规定完成任务的施工方法,这些方法要靠施工单位自行制定。 (二)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则为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应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等进行自行检查评定。施工单位指应按不低于国家验收规X质量指标的企业标准来操作和自行检查评定。验收应形成资料,资料由施工单位线进行检查和填写合格后由质量检查人员签字和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认可。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设计总则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 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 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 宅建筑规范) 6.1.4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 范)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 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 间。(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5.4.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 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4.3.2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 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4.4.2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 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4.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并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 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 措施。(住宅设计规范)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说明 (一)强制性条文背景 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由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的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法令的形式,肯定了强制性标准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中的作用,这是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近年发生的许多工程质量事故以后得出的结论。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尽管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总有一条最基本的理由- 那就是或多或少地违反了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为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质量,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强调强制性标准的作用。但是,条例在实际执行上也会发生一些具体困难。对房屋建筑而言,多达15万条的强制条文,很难在实际工程建设监督中真正地全面检查执行。 3、强制性条文编制 2001年3月初,建设部在北京集中了我国有关房屋建筑重要强制性标准的主要负责专家150人,从各自管理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环保、健康、公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1500条,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经有关专家、领导审查鉴定,2000年5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正式公布。稍后,2000年8月又公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其执行作出规定。 此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学习班,由各地抽调骨干进行宣贯培训,迅速将强制性条文的精神传达到全国以贯彻执行。2001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被列为重点的检查项目,表明了领导部门对强制性条文的高度重视和坚决贯彻执行的决心。 (二)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1、具备法律性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对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中的竞争行为,将起到了重要作用。《强制性条文》作为《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参考)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一)强制性条文背景 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

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由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的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法令的形式,肯定了强制性标准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中的作用,这是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近年发生的许多工程质量事故以后得出的结论。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尽管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总有一条最基本的理由- 那就是或多或少地违反了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为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质量,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强调强制性标准的作用。但是,条例在实际执行上也会发生一些具体困难。对房屋建筑而言,多达15万条的强制条文,很难在实际工程建设监督中真正地全面检查执行。 3、强制性条文编制 2001年3月初,建设部在北京集中了我国有关房屋建筑重要强制性标准的主要负责专家150人,从各自管理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环保、健康、公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1500条,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经有关专家、领导审查鉴定,2000年5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正式公布。稍后,2000年8月又公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其执行作出规定。 此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学习班,由各地抽调骨干进行宣贯培训,迅速将强制性条文的精神传达到全国以贯彻执行。2001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被列为重点的检查项目,表明了领导部门对强制性条文的高度重视和坚决贯彻执行的决心。 (二)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创建日期:2006-10-6 0:00:00 信息来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0/04/20 【实施日期】2000/0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强制性条文(摘录) 一、建筑设计: 一)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摘录如下: 4.2.4 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曾材料。 4.5.2 窗 四、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7.1 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四、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板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4.8.1 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4.9.1 烟道、通风道 五、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二.建筑防火: 3.建筑装修: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 摘录如下: 3.1.2 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1.5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通风

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6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1.13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1.15A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疏散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 3.1.18 当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室内装修的顶棚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2.3 除第3.1.18条的规定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表3.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其他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不限制。 3.4.2 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四.施工质量: 一)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摘录如下: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2.1 强制性条文 1 第4.1.5条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 不应少于3点,1000m 2 以上工程,每100 m 2 至少应有1点,3000 m 2 以上工程,每300 m 2 至少应有 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2 第4.1.6条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3 第5.1.3条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4 第5.1.4条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

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5 第5.1.5条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 第7.1.3条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土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 第7.1.7条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的设计与建造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操作台、灶台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该直接开在厨房内。(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

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 目录1编制目的 (2) 2编制依据 (2) 3.建筑工程概况 (3) 4.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应对措施 (4) 4.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4) 4.2地基基础工程 (4) 4.3模板工程 (6) 4.4钢筋工程 (7) 4.5混凝土工程 (8) 4.6砌体结构工程 (10) 4.7屋面工程 (11) 4.7防水工程 (11) 4.8装饰装修工程 (12) 5.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17) - 1 - 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 1编制目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应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是从源头上、技术上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所在。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建筑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参与工程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的编制与执行应与正常(日常)的质量管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监督检查应与管理体系合规性检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切忌“两层皮”和形式主义,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增加额外的负担。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特制定本施工措施。 2编制依据

- 2 - 北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施工质量强制性条文措施方案 1《房国J22号版

建筑工程概况3.****位于北京市(双清苑)和校租公寓(周转住房)拟建工 程教工住宅及配套幼儿园村,东临双清路,北临月泉路,西临双清西一路,南侧为规划八家产业项目。占地面积万平米,主要为大型地下车库、住宅楼及配套用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系列 - 塔式起重机

建筑施工强制性条文系列 - 塔式起重机 标准名称条款及其 关键词 条文内容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 本标准的3.7、4.1、4.2.1、4.2.2.1、4.2.2.3、4.3、4.4、 4.5、4.6.7、4.7.4、4.8、 5.2.1、5.2.4、5.3.1、5.4.1、5.5.2、 5.6.1、5.6.2、6.3.3.2、7.1、7.2、7.3、7.3.1、7.3.2、7.4、 8.3.3、8.5.1、10.6b)、10.8e)、10.9、11.1为推荐性的,其余 为强制性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应遵守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机。其他用途的塔机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机。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 修订版均不适合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72 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ISO4309:1990,IDT) GB/T 5973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B/T 5975 钢丝绳用压板 GB/T 5976 钢丝绳夹 GB/T 9462—1999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T 13752—19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JG/T53 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JG/T 54—1999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 JG/T 100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JG/T 5112 塔式起重机钢结构制造与检验 3.1 整机 塔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1、4.1.3、 4.1.4的规定。 3.2 整机 塔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应符合GB/T 9462—1999中4.1.6中的规定。 3.3 整机 自升式塔机在加节作业时,任一顶升循环中即使顶升油缸的活塞杆全程伸出,塔身上端面至少应比顶升套架上排导向滚轮(或滑 套)中心线高60mm。 3.4 整机 塔机应保证在工作和非工作状态时,平衡重及压重在其规定位置上不位移、不脱落,平衡重块之间不得互相撞击。当使用散粒物 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防水,保证重量准确、 稳定。 3.5 整机 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内容应符合GB/T9462—1999中7.1.1的规定。 在塔机司机室内易于观察的位置应设有常用操作数据的标牌或显示屏。标牌或显示屏的内容应包括幅度载荷表、主要性能参数、

房屋建筑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日期】2000/04/20【实施日期】2000/04/20【文号】建标(2000)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第一章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

目录 一、工程概况 (1) 二、编制目的 (1) 三、编制依据 (1) 四、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目标 (2) 五、组织机构 (2) 5.1、项目部职责 (3) 5.2、项目经理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职责 (3) 5.3、项目副经理对强制行条文执行工作职责 (4) 5.4、项目总工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职责 (4) 5.5、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职责 (4) 5.6、项目部作业层班组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职责 (5) 5.7、专职技术员强制性条文执行工作职责 (5) 六、强制性条文实施程序及措施 (6) 6.1、检查和实施工流程 (6) 6.2、实施措施 (6) 七、强制性条文清单 (7)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 主体土建工程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江西省靖安县境内,下库坝址距县城约40km,为周调节抽水蓄能电站。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安装四台单机容量为300MW的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动机组。本工程属大(1)型一等工程,主要永久性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次要永久性建筑物按3级建筑物设计。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地面开关站及下水库等工程项目。 主体工程量:明挖土方198万m3,明挖石方118万m3,石方洞挖88万m3,石渣填筑(含砌石)101万m3,粘土填筑43万m3,混凝土(含喷混凝土)62万m3,钢筋、钢材2.6万t,锚杆14.8万根,帷幕灌浆4.6万m,固结灌浆10.54万m,回填灌浆5.6万m2。 本标段为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包2(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输水系统:输水系统连接上、下水库,为二洞四机布置方式,由上库进/出水口、引水上平洞、引水调压井、引水上竖井、引水中平洞、引水下竖井、引水钢岔管、引水支管、尾水支管、尾水混凝土岔管、尾水调压井、尾水隧洞和下库进/出水口等组成,单条输水管道总长度约为2642.7m (指4#输水系统长度,下同),其中单条引水隧洞长约1372.4m,引水上平洞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开挖洞径为7.6m,衬砌后断面直径6.0m;从引水上竖井的上弯段起点以下均采用钢管衬砌,钢衬内径5.2m;尾水系统中除尾水支管采用钢衬外,其它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衬砌后断面直径6.5m。 二、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标段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施工工艺得到有效控制,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促进项目健康发展,实现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达到安全、质量和工期的目标。 三、编制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200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399-2007 《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推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l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条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

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正在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对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并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而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第一章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 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2.4 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4.4.4 楼地面 四、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性的塑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顶压地基,其竣工之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长米应有1点。 4.1.6对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沙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 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正切值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的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一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按设计要求的依据,如无设计指标对应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4、砌筑砂浆 4.0.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0.8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砖砌体工程 5.2.1砖和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pdf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了结构专业业务学习,要我讲述近几年中参加结构设计质量检查、住宅设计监理中所遇见的“常见病”。我想同时结合自己院里审图中所遇见的“常见病”一讲与大家进行一次交流。企盼通过这次交流能促进我们更好地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一步保证与提高结构专业设计质量。 以下谈及的“常见病”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基本力学概念模糊。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经验不足、也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所造成的。 一、地基与基础: 1.施工图设计前结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地质详勘报告,这是结构设计的依据性资料,同时应认真查阅详勘报告中的如下内容: (1)勘探孔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A.天然地基:30~50m 同时,还要求布置一定量的小钻孔。一般为控制地基持力层顶面起伏与厚度变化、查明填上及表层不良地质现象时,小钻孔问距取10—15m;为控制暗洪边界时,小钻孔间距取2—3m。 B.桩基:20—35m。 C.一般单幢的高层建筑的勘探是不应少于4个。 (2)勘探孔应沿建筑物周边或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 (3)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在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 (4)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不应少于6件。主要土层是指持力层及压缩区范围内的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土层。 (5)当建筑物地基范围,一般考虑地面以下15m 深度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砂质粉土时,应通过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进行土层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判定整个地基的液化危险性等级,并分段给出液化强度比Fle。 (6)检查各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指标是否有异常情况。如含水量与密度;压缩模量与标贯击数、比贯入阻力等是否匹配。 如对上述内容有异疑时,应通过建设方要求勘察单位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勘。 2.地基基础承载能力: (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地基承载力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抗震设防时,应计入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一般天然地基的基底面积、桩基的总桩数都是由静、活荷载组合来估算的,但常常需要复该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的天然地基的边缘层力或边桩、角桩的承载力,尤其是对高宽比较大的房屋。 (2)对于具有软弱下卧层的地基除应进行基础持力层承载力验算外,还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验算。即《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4·2·5条的内容,当持力层h1与基础宽度6之比小于0.25时,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采用实际基础的埋置深度。当0.25≤h1/b≤0.7时,要考虑软弱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当条形基础间距较近时基础宽度应取等效基础宽度b1代替b。这部分的内容在《条文说明》的第51页有详细介绍。 (3)对于桩身大部分位于阏淤泥质上中且持力层为第5层灰色粘性上的预制桩(包括微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中,应取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桩侧极限摩阻力与桩端极限端承力指标的下限值。 (4)可液化地基中的低承台桩基,在单桩竖向承载力抗震验算中,桩周液化土层的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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