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16号)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2020年6月3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京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京族文化是指京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以下列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的文化,包括:

(一)京族语言、口头文学以及喃字;

(二)表现京族传统文化的手稿、谱牒等实物;

(三)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独弦琴艺术等传统艺术;

(四)京族传统医药;

(五)风吹饼、鱼露等京族传统制作技艺;

(六)京族哈节、京族服饰等传统民俗;

(七)拉大网、渔箔、高跷捕鱼等京族传统生产习俗;

(八)哈亭等传统建筑以及京族文化遗存遗迹;

(九)保存比较完整的京族传统村落等文化生态区域;

(十)其他京族文化遗产。

第四条京族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京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贬损京族文化,不得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损坏京族文化遗存。

第五条防城港市、东兴市(以下简称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京族文化保护总体规划,将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利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实施京族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实施京族文化保护规划;

(三)指导、监督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京族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

(五)编制、管理京族文化保护名录;

(六)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京族文化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管理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八)开展与京族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民族宗教主管部门负责京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京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翻译和抢救保护工作,指导京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京族语言教育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京族文化传承计划,组织编写京族文化校本教材,做好京族文化在京族学生中的传承工作,统筹协调对京族聚居地的教育帮扶,培养教育系统京族文化人才。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京族传统医药的调查、研究、保护与利用工作。

外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促进京族文化对外交流。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专家参与机制,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京族文化调查、评审、认定等工作,对评审、认定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用于:

(一)京族文化重大项目保护、研究和开发的配套补助;

(二)京族文化珍品实物的征集、文献典籍、数字音像制品的整理和出版;

(三)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的抢救保护;

(四)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展示展演、传习教育、传播交流等活动以及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五)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文物保护点、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六)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经费补助;

(七)举办京族哈节等节庆的经费补助;

(八)与周边国家相关民族民间文化交流经费补助;

(九)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京族文化的利用、产业发展经费补助;

(十一)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十二)京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第九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族文化宣传,提高公众保护京族文化的意识。

第十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对在京族文化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对京族文化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记录,建立京族文化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开展京族文化普查、调查等活动时,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尊重京族文化形式与内涵,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相关资料、实物等,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京族文化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京族文化遗存线索。

第十二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京族文化信息共享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外,京族文化档案以及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市内外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和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依法保护研究成果,提倡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京族文化保护名录。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包括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主管部门按照京族文化保护项目认定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对濒临消失、传承困难的京族文化保护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抢救性保护:(一)及时补充完善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

(二)修缮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善、提供传承场所及其他传承条件;

(四)协助招收学徒,并对学徒给予资助。

第十六条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的京族传统技艺、传统医药药物炮制技艺等京族文化保护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京族文化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等措施,将京族传统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

第十七条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传承性保护方案,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传承性保护:

(一)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

(二)帮助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能、技艺;

(三)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择徒传承京族文化、进入校园传授京族文化;

(四)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民族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对京族文化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规模和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京族传统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实行整体性保护。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设立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居民意愿,注重京族文化与周围环境的依存关系,保护孕育发展京族文化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

在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应当符合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京族民族、民俗文物的征集工作,并按照规定做好新征集文物的入藏、研究与陈列展示。

第二十条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发放的原则,不得重复领取。

市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县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工作经费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

市、县两级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经费补助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二十一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京族文化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对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评估。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改正不合格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资格。

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可以补充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在城乡建设中应当注重京族文化元素运用,在新建、改建、重建公共文化设施时,合理体现京族文化特色。应当加强京族文化展示、传承、交流、保存场所建设,并在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京族文化展示专区。

鼓励和支持京族聚居地的社区、村落开设传习所,传授京族语言、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独弦琴艺术等京族文化。

第二十三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京族哈节等传统民俗节庆活动。节庆期间,有关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京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东兴市文化、旅游、教育、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择优录用聘用掌握京族语言、熟悉京族文化的各类人才。

第二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京族语言、文学、民俗、音乐、舞蹈、手工技艺等纳入京族学生较多的中小学校特色教育的内容,指导其开设京族文化课程,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配备掌握京族语言、熟悉京族文化的专、兼职教师,定期开展教师队伍京族文化知识培训。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高等院校设置京族文化相关课程,或者采取联合办学等方式培养京族文化专门人才。

第二十六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群和行业组织与周边国家开展京族文化民间交流合作,创新合作模式,联合打造特色文化交流品牌。

第二十七条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京族历史文化名村、京族传统村落等项目的申报工作,挖掘、利用京族文化资源,加快发展京族文化产业。

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增加产品文化附加值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京族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的产品,促进京族传统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京族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侵占、破坏的京族文化遗产属于文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歪曲、贬损京族文化伤害民族感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列入保护名录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编制、实施相应京族文化保护规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进行京族文化调查时,不尊重京族风俗、信仰和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认定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

(五)挪用、挤占京族文化专项保护经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作者:互联网政策法规来源:互联网点击数:2113 更新时间:2013-5-6 1总则 1 . 0 . 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 . 0 . 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 . 0 . 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 . 0 . 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 . 0 . 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 0 . 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 , 0 . 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 . 0 . 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 . 0 . 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 . 0 . 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 . 0 . 1 历史文化名城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 . 0 . 2 历史城区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 2 . 0 . 3 历史地段histori .are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2 . 0 . 4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 2 . 0 . 5 文物古迹histori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六届第16号)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防城港市京族文化保护条例 (2020年6月3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京族文化保护,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保护的京族文化是指京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以下列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的文化,包括: (一)京族语言、口头文学以及喃字; (二)表现京族传统文化的手稿、谱牒等实物; (三)京族民歌、京族舞蹈、独弦琴艺术等传统艺术; (四)京族传统医药; (五)风吹饼、鱼露等京族传统制作技艺; (六)京族哈节、京族服饰等传统民俗; (七)拉大网、渔箔、高跷捕鱼等京族传统生产习俗; (八)哈亭等传统建筑以及京族文化遗存遗迹; (九)保存比较完整的京族传统村落等文化生态区域; (十)其他京族文化遗产。 第四条京族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京族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京族风俗、信仰和习惯,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歪曲、贬损京族文化,不得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损坏京族文化遗存。 第五条防城港市、东兴市(以下简称市、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编制京族文化保护总体规划,将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京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利用等工作。

越南国情简介

越南國情簡介 2007/05 壹、一般概況 一、國名: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二、國慶:9月2日 三、首都:河內(Hanoi) 四、面積:32萬9,241平方公里(約台灣9倍大) 五、人口:約8,300萬人,共有54族,以「京族」(Kinh)為最 大族(約89%),華人約200萬人。 六、位置:位於中南半島東側,北與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及雲南省為界,西臨寮國及柬埔寨,東濱南海(越南稱為東海)之東京灣(越南稱為北部灣),全境狹長如S狀。境內3/4 為山地森林,平原主要分佈於北部紅河三角洲及南部九龍 江三角洲。主要港灣有北部之海防(Hai Phong)、中部之峴 港(Da Nang)、中南部之金蘭灣(Cam Ranh)及南部之頭 頓(Vung Tau)及胡志明市(Ho Chi Minh)。主要國際機場 有河內之「內牌」(Noi Bai)機場及胡志明市之「新山一」(Tan Son Nhat)機場。 七、語言:越語,略通英語、華語、俄語及法語,粵語可在南 部華人間溝通。 八、氣候:兼有亞熱帶及熱帶性季風氣候。北越與台灣氣候類 似,分春、夏、秋、冬4季,7至11月沿海多颱風,南越 與泰國、馬來西亞氣候類似,終年濕冷,分雨、旱兩季,5 至10月為雨季,11至4月為旱季。冬、夏河內平均氣溫分

別為攝氏16.5及26.8度,胡志明市為25.8及28.9度。九、近代簡史:越南古名「文郎」、「交趾」、「大越」、「安南」, 西元968年成為獨立之封建國家。1858年法軍入侵越南, 1883年越南淪為法國殖民地。1930年胡志明創立印度支那 共產黨,成立「越盟」抗法,後遭通緝逃離越南。第二次 世界大戰,日本利用法國崩潰之機會,於1942年侵佔越南,扶植「保大」(Bao Dai)為安南皇帝。1944年,胡志明潛 回北越,發動民眾組織游擊隊作戰,迨1945年日本投降,胡氏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臨時政府」,取得越南政權。不 久,法國再次攻陷河內,胡氏被迫逃入山區,法國宣佈重 建越南政府,由保大皇帝擔任元首,與胡志明政權對峙。 1954年,越共於「奠邊府」(Dien Bien Phu)之役戰勝法國,雙方簽署「日內瓦停戰協定」,以北緯17度將越南劃分為 二:北方由胡志明領導,稱「越南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ublic of Vietnam),南方由吳廷琰領導,稱「越南共和國」(Republic of Vietnam)。1967年9月,南越之阮文紹獲選 為第二任總統。美國為避免南越政府被北越兼併,於60年 代末及70年代初大舉介入越戰,協助南越對抗北越軍隊。 迨1973年美國國會決議停止軍經援助後,南越陷入孤軍作 戰困境,1975年4月30日西貢淪陷。1975年9月2日南 北越正式合併,更名為「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貳、政治概況: 一、政治結構:越南共產黨創立於1930年2月3日(曾一度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成果要求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 (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 (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 (五)传统风貌建筑; (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10.07 【实施日期】2017.10.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总则

2基础资料搜集 3保护规划 4规划文件和图纸 附录:名词解释 3

1总则 1.0.1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 划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总 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 讲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 称名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 保护范围和措施。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 化,以避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 1.0.4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 重要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 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 和落实。 4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 质、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 市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进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 继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 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的改造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力求避免大拆大建,以假代 5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4号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已经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京族文化

京族博物馆简介: 京族:中国唯一的海洋民族(主要分布在防城港) 确实越南人数最多的民族 ——由于划分的历史(可百度) 独弦琴\(管内) 使用方法: 哈节,唱哈唱哈的意义。时间: 越南三宝:牛角梳(鉴定方法),越南香水(越南历史,是法国殖民地),白虎膏 特色:高跷捕鱼,被淘汰 虾灯 鱼露 千汁万汁不如鲶汁 京族三岛(山心岛,巫山岛,万尾岛)的人,往往把自制了一种“鱼露”叫“鲶汁”。大人这样叫,小孩也是这样说。所以,京族三岛的人根本不识“鱼露”,只知道“鲶汁”。如果您去购买,只能说买“鲶汁”,不能说买“鱼露”,不然他们不知道您在说什么。 鲶汁金黄带红,清澈见底,闻起来有股淡淡的盐味。我不敢轻易尝试,朋友倒了一点鲶汁到碟子里。椒盐虾、红薯炒鱿鱼、盐水车螺、粉丝蒜茸蒸带子螺、清蒸腊鱼……菜都上齐了,朋友将一整块清蒸鱼肉夹到我碗里,让我蘸着鲶汁吃。一口下去,我没有表情;第二口,我皱起眉头使劲咀嚼,像在沉思;第三口,我的眉头顿时舒展,竖起了大拇指……“这海鲜蘸了鲶汁,真的入口嫩滑可口,咸中带甜,美味极鲜,这鲶汁果然是‘琼浆玉液’!点赞!” “现在除了专业酿鲶汁的人和老一辈的人,年轻人基本不会这个鲶汁的做法了,鲶汁也早就被国家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这些老年人都希望年轻人能够多接触京族文化,将来能传承这门手艺。来!跟我过来看看!”“这鲶汁说难不难,但是要靠心诚,做出来的才是美味。”在一个大缸缸底垫上稻草和沙包当过滤层,然后在下面凿一个小洞,安装一个小漏管和塞子。奶奶指着一个大缸

说:“把洗干净的小鱼和海盐一层一层码放入缸内,缸装满后,上压重石,加盖密封开始腌制。腌制时间可长可短,短的几周,长的可以等上一年,等腌制得差不多就可以食用了。打开大缸下面的漏管,鲶汁就可以流出来了。如果拧开漏管,流出的鲶汁有些浑浊。就要放回缸里重新过滤,直到流出清澈而略显橙红色的鲶汁才算得上是上等鲶汁。” 橙红色的“头漏汁”是最好的,出缸时候清香四溢。一般100斤鱼才酿出30斤左右的“头漏汁”。这种汁奇香扑鼻,色泽金黄,鲜美可口,是上乘佳品,多用来待客和售卖。过后再往缸中注入冷却的盐开水,继续压滤,之后所滤出的“二漏汁”、“三漏汁”,一般留自家食用。我们家几个“美食家”总来盯着我的“头漏汁”呢!奶奶说着咯咯直笑。 由于鲶汁色泽澄黄、味道鲜美,是京族人家每天不离的上等调味品,而且还畅销其他省市和越南、泰国、柬埔寨等东南亚诸国。对京族人来说,每年出售鲶汁的收入是很可观的,因为每缸可产鲶汁过百斤。据测定,这种自制的“鲶汁”,不但含有赖氨酸、谷氨酸、丙氨酸、甘氨酸等17种氨基酸,而且有8种是人体所必需的营养元素,是一种既营养,又色、香、味、俱全的调味品。难怪俗语这样讲:“千汁万汁,不如京族鲶汁。” 挖沙虫: 沙虫学名方格星虫,因生活在沿海滩涂一带的沙泥之中、吃沙粒长大而得名。它的形状很像一根肠子,呈长筒形,又被称作“海滩香肠”。沙虫虽然没有海参、鱼翅、鲍鱼名贵,但味道鲜美脆嫩,为海参、鱼翅所不及。它们在涨潮时集体钻出沙面,退潮时藏身沙中。每当退潮时,村里的老幼妇孺都会出动,扛着一把特制的专用于挖沙虫的锄头去沙滩上挖沙虫。沙虫一年四季都能挖得到,但冬季沙虫因活动少,肉非常肥厚,是品质最好的。沙虫对生活的环境要求极高,只有在平缓沙泥夹杂的海滩才能生存,对水质要求也极高,一旦海水被污染和水质略有改变,沙虫便会大批死亡或逃离。 要把沙虫从海沙里挖出来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要靠眼明手快的娴熟功夫。一位京族大嫂在沙滩上走着,手里拿着一把锄头,不断在退潮的沙地上敲,只见她敲几下后马上用锄头去挖,很快就从沙里把沙虫揪出来。问其诀窍,她说,沙虫钻进沙里时,都会有一条沙道,肉眼很难看到,所以要用锄头敲沙滩表面,沙里的沙虫受惊动就会往下钻,沙道内就会溅出水来。根据水柱的情况判断沙里是沙虫还是车螺,就可以在沙虫逃走的路途前边挖断,抓住沙虫。 村民们把鲜沙虫拿回家后,用竹片将沙虫内脏翻出来,将它肚子里的沙子和杂物洗净。之后用摄氏80度至90度的热水烫两分钟即捞出,放在竹筛内晒,如果没有太阳,便需要连夜生炭炉烘干。为了沙虫好看,加工户还会在沙虫六七成干度时,把沙虫每条搓一下,让沙虫内腔进入空气成为圆形。

我国56个民族分布地域及简介

我国56个民族分布地域及简介 1 、阿昌族:分布在云南,人口2.7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也很发达,尤其以善于打制长刀而闻名于世。有自己的语言。——采茶; 2 、白族:分布在云南、贵族、四川等地,人口159万余人,关于经营农业,有自己的语言。——盐渍杜鹃花,三道茶,大理三塔; 3 、保安族:分布在云南、青海等地,人口1.2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手工业,以打刀为主“保安刀”十分著名,有自己的语言。——羊皮袄、保安刀; 4 、布朗族:分布在云南,人口8.2万余,主要从事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弹唱; 5 、布依族:分布在贵族、云南等地,人口254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享有“水稻民族”之称。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石板屋、绣花、雕刻面具; 6 、朝鲜族: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辽宁,人口192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以善种水稻闻名,有自己的语言。——跳板、长鼓舞; 7 、达斡族:分布在内蒙古、黑龙江、新疆等地,人口12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兼营畜牧业,有自己的语言。——剪纸,打曲棍球; 8 、傣族:分布在云南,人口102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寺塔、竹楼和竹桥显示出了别具一格的建筑艺术,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孔雀舞、夹箩饭,泼水节; 9 、德昂族:分布在云南,人口1.5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以善于种茶闻名,有自己的语言。——象脚鼓舞; 10、侗族:主要分布在贵州、湖南、文本等地,人口251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兼营林业,鼓楼、风雨桥、风雨亭是侗乡的主要标志,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浸泡芦笙,拦路迎宾; 11、东乡族:主要分布甘肃、宁夏、新疆等地,人口37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善种瓜果。有自己的语言; 12、独龙族:分布在云南,人口0.5万余人,他们保持着“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良好社会首先风尚。绝少发生盗窃现象。有自己的语言。——织独龙毯,烤烙饼; 13、鄂伦春族:分布在内蒙古、黑龙江等地,人口中0.6万余人,主要从事狩猎和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制作毛皮服饰,篝火节; 14、俄罗斯族:分布在内蒙古、黑龙江等地,人口中1.3万余人,从事各种修理业、运输业和手工业,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拉手风琴,烤面包; 15、鄂温克族:分布在内蒙古、和黑龙江,人口2.6万人,主要从事畜牧业,有自己的语言。——驯鹿、爬犁; 16、高山族:主要分布在台湾省,其余少数分散居住在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人口约40人余人,主要从事农业和渔猎业,有自己的语言。——竿球,龙舟,编织; 17、仡佬族:分布在贵州、广西、云南等地,人口约43万余人,主要从事农业,有自己的语言。——制作糯米团,地戏; 18、哈尼族:分布在云南,人口125万人,主要从事农业,善于梯田,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 19、哈萨克族:分布在新疆,人口约1万余人,主要从事畜牧业,善刺绣,绣品已出口到日本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剪羊毛,弹唱,刺绣; 20、汉族:分布在全国各地,人口10.4亿余人,经济、文化发达,有自己的语言和文字。——庙会,舞龙; 21、赫哲族:分布在黑龙江省,人口0.4万余人,是中国北方一以捕鱼为生的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制作鱼皮衣服,渔乡,善食生鱼;

京族文化保护与传承

京族文化保护与传承 【摘要】京族是一个独特的海洋民族,京族人民有着色彩斑斓的民族传统文化以及大量的文化遗产,都是丰富的中华民族瑰宝之一,保护与传承其文化精髓是历史所需,也是文化发展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的大势所趋。 【关键词】京族文化;保护;传承;建议;措施 一、引言京族是一个海洋民族,中国的民族聚居呈“大杂居,小聚居”的模式,而京族聚居的地域主要在广西防城港东兴市的万尾、巫头、山心这三岛,被称为“京族三岛” 。京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其祖先大约是明代的时候就迁移来华;京族也是一个年轻的民族,1958 年国务院才正式定名为“京族”。它的主要聚居地在防城港,与越南的民族同宗同源,是由古骆越部发展而来的一个民族,是民族融合、国家兼容并包的代表。 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髓和标志,具有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独特性。京族人民有着色彩斑斓的民族传统文化以及大量的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哈节,语言文字、独弦琴、服饰等,其中独弦琴和哈节成为京族文化的标志。随着日新月异的时代发展,文化交流不断的加强,少数民族不断的汉化,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如何使具有传统特色的京族文化得到完整的继承并使之做到与时代接轨,迸发出更旺盛的生命力,是大众共同关心的话题。 二、京族文化保护发展现状

(一)节日 哈节是京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是京族人们祈求岁物丰成,国泰民安的精神寄托,类似于壮族的“三月三”歌圩。 “哈”是京语的译音,具有两个意思:一是“吃”的意思,因此哈节也被译为“乡饮节”;另一个则是“歌”的意思,因此又称“唱哈节”。在民间流传着许多关于哈节的传说,一说哈节是为了纪念海神公的诞生。京族人主要以海洋渔业为基本生产方式,故信奉海神,每年都将海神接到哈亭供奉,祈求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另一说则是有一位歌仙来到京族三岛,以传播歌曲的名义,动员群众起来反抗圭寸建压迫。她的歌声委婉动听,充满情谊,京族人民备受其感动,后人称她为歌仙,建立了“哈亭”作为纪念,并定期在哈亭唱歌传歌,渐渐形成节日流传下来。“哈节”活动历时三至五天, 期间歌舞昼夜不断,热闹非凡。“哈节”的活动过程大致分 为四个部分:迎神、祭神、入席听哈、送神。仪式主要有“唱哈”和“舞蹈”,都是以“哈妹”为主,他们所歌唱的有民间传说、爱情故事等较为贴近生活的内容。哈节不仅是青年男女之间的以歌会友,联络感情的节日,而且也是京族人祭祀神灵祖先的节日,已于2006 年成为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被列入我国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但是随着旅游和贸易的发展,哈节由原来的纪念传说中歌仙的节日,变得越来越商业化和简单化。以前京族人十分重视哈节,各项庆祝活动连续举办几天几夜,而现在人们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

目录 1 总则 2 基础资料搜集 3 保护规划 4 规划文件和图纸 附录:名词解释

1 总则 1.0.1 为子贯彻执行部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统一我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深度,提高规划 成果的质量水平,便于技术管理,特制订本技术措施。 1.0.2 本技术措施适用于本院承担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参照本措施执行。 1.0.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称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讲 是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主要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称名 城)保护的宏观控制原则和目标、保护内容和重点、保护范 围和措施。但对于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要进行深化,以避 免建设对重点保护地段产生不利影响 1.0.4编制保护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应该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和重要 标志物,保护和延续古城的风貌特点.继承和发扬城市的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要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编制和落实。 (2)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充分认识和分析城市历史演变及性质、 形态、文物分布等特点和价值,因地制宜地确定保护原则、目标、重点和要求,突出名城的历史环境特征。 (3)编制保护规划要从城市总体上采取规划措施,为保护城市 历史文化遗存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又要注意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 (4)编制保护规划应当注意对城市传统文化内涵的发掘与继 承,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没。 (5)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突出保护重点。即:保护文物古迹、风 景名胜及其环境;对于具有传统风貌的商业、手工业、居住以及其它性质的街区,需要保护整体环境的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或在城市发展史上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近代建筑群等,要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6)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当前特别要注意 对濒临破坏的历史实物遗存的抢救和保护,不使继续破坏。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要坚持以保护为主,采取保护、整治和进行必要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一.名词解释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从政策角度而言,是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保护专项规划,并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渗透到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之中。 传统建筑群:是指和周围环境形成一体构成历史景观的并具有较高价值及传统建筑形态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集合体。 保护框架:保护框架是指历史文化名城中要保护的实体对象和通过保护规划的实施预期达到的目标。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冻结保存:即将保护对象原封不动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但必须以不改变原貌为前提,并且修复和增添的部分应该是可以识别的,即修旧如旧原则。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等。 无形文物:指没有具体物质形态的,在历史上、艺术上有一定价值的戏剧、音乐以及工艺品的制作技术等。二.填空 1.自然遗产(九寨沟)(黄龙)(武陵源) 2.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泰山),(黄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 3.欧洲对历史传统城市的分类大致存在着三种类型的概念(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4.历史文化名城的特征(名城特色的含义),(名城特色的构成要素),(名城特色的结构)。 5.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经历了(起步阶段),(发展阶段),(前进阶段)。 6.西安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最多的,(秦兵马俑)被誉为八大奇观之一。 7.历史文化名称规划成果(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附件) 三.简答 1.简述列入文化遗产的选定标准 (1)能代表一项独特的艺术或美学成就,构成一项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在相当一段时间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于建筑艺术、文物性雕刻、园林和风景设计、相关的艺术或人类住区的发展已产生重大影响的; (3)独特、珍稀或历史悠久的; (4)构成某一类型结构的最富特色的例证,这一类型代表了文化、社会、艺术、科学、技术或工业的某项发展;(5)构成某一传统风格的建筑物、建造方针或人类住区的典型例证,这些建筑或住区本身是脆弱的,或在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经济变动影响下已变得易于损坏;(6)与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思想、信仰、事件或人物有十分重要的关系。(7)真实性标准: 在设计、材料、施工或环境方面符合真实性标准 2.历史文化名城当中城市保护的原则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城市的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而不是单纯地考虑保护一些历史遗迹和历史建筑;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3)在充分尊重历史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的前提下,对一些历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 (4)研究分析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充分发掘和继承历史文化内涵,促进城市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5)保护维修、整治和修复中要“整旧如故”,“以存其真”,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应使其“延年益寿”,而不是“返老还童”。 3.历史文化名城特色的表现方面 1.文物古迹的特色2.自然环境的特色3.城市的格局特色4.城市轮廓景现及主要建筑和绿化空间的特色5.建筑风格和城市风貌的特色6.名城物质和精神方面的特色 4.北京古城具体保护内容: (1)保护河湖水系,特别是与北京城市发展历史密切相关的河湖水系,如护城河、六海、长河、莲花河等;

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浅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需要充分结合科学发展观,以全新的理念与视角,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保护与更新。本文主要以全面保护,永久保护的理念,由经济保障,法制建设以及组织机构等方面入手,对南京城的保护措施进行强化,并且以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南京的文化,社会以及更好更全面的发展,才能不断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 【标签】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更新 一、创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念 (一)全面保护理念 无论什么样的城市都是处于自然环境中的城市,因此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要由整体出发,不仅是对历史文化名城本身,对周围山川风貌以及自然环境的保护,也需要归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之内。南京,自古以来其周围自然风貌就有“十里秦淮”以及“虎踞龙盘”等美称,因此需要将自然风貌保护与历史文化保护并举。传统的取土开矿以及城市建设等,时常出现幕府山,象山,郭家山等自然环境被破坏,今后需要做到历史文化名城周围自然风貌尽可能的保持原生态,同时加强对自然景区如玄武湖,雨花台等的人为保护。 而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本身的保护,则需要对以前将保护重点集中在文物个体的情况进行改变,进行整体文化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南京分为历史文物,非物质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格局,历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等进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全面保护。并且注重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以防进行城市基本建设对地下文物的破坏以及非法盗取地下文物的事件发生。 (二)永久保护理念 目前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受到浮躁以及盲目模仿的风气影响,盲目的建设“罗马城”或是“巴黎城”,将历史文化名城搞的不伦不类,甚至找不到一处历史文化街区的存在。因此,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更新中,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抛除传统的城市更新就是拆旧建新,建起高楼大厦,霓虹灯以及立交桥。这样的错误思想直接导致在对旧城改造中,将富有特色以及文物特点的历史街区一概推倒建立起现代化的“水泥森林”,将历史文化名城弄的面目全非。因此,树立起正确的历史文化名城更新观尤为重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不仅仅是文化,文物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交通,经济,城建以及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保存历史的延续性,让现代文化以及历史文化能够更好的和谐共存,并且创建出良好的人居环境以及人文环境,才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的根本目的所在。 二、强化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措施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是指由国务院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的关系。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旅游、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 第十一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格局、风貌特征,保护文物古迹,继承传统文化;

(整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知识要点)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一、古董与古建筑------截然不同的态度 劫难------ 四大人为破坏:宗教、流失、战争、“建设” 二、百年来的保护理念与历程 较早源起欧洲,18世纪中 保护与修复,18世纪末 理论化与科学化,19世纪中 三、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各国立法 1933年的《雅典宪章》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由文物建筑所在地段到历史街区 文物古迹的概念 保护的宗旨 四、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宪章 1976年《内罗毕建议》 《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延伸了历史地段保护的内容 拓展了保护的内涵 历史环境的五个方面 1977年《马丘比丘宪章》 进一步扩大保护的内容 1987年《华盛顿宪章》 《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 确定保护意义、原则及方法等 历史地区保护的五个内容 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纳入整体规划中去 五、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当今发展状况 保护对象不断增加 保护内容涵盖更广 保护深度加大(尤其是“软件”) 保护方法更加综合化 六、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 定义 选定标准 七、我国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 1987年进入缔约国 到1997年底为止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历程 一、建国前 1922年考古学研究所、考古学会 1926年考古发掘

1929年中国营造学社 1930年国民政府的《古物保存法》 1932年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条例》 二、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 三、以各种通知、指示、暂行办法和指定机构为主体的早期管理 四、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五、1961年第一批180处“国宝” 六、1976年《刑法》中的规定 七、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八、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 九、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 十、加强与城市规划的结合 十一、国际交流与接轨 十二、研究机构、决策机制 十三、法规与制度建设 十四、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体系 十五、1996年屯溪会议---历史街区保护国际研讨会 十六、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七、1999年始专项资金援助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 一、中国名城的特点 历史悠久、数量众多、特色丰富 先规划后建造 类型多、差异大 文化职能 未曾衰落过的发展历程 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三、保护名城的思想的提出 四、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 五、历史文化名城核定的标准和程序 核定标准 审批程序 六、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七、我国名城的基本情况 审批时间与批次、数量 单独审批的名城:凤凰、山海关 分布情况 中外名城的基本类型 一、欧洲名城的基本类型 地区中心城市、历史性城镇、旅游性城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0年11月2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章保护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四章保护规划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规划的审批、公布、修改与备案 第三章保护措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编制要求 第三章调查和评估 第四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 第五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第六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章成果要求 第八章附则 附件一保护规划制图统一标准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规划制定与实施、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主体层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护原则)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遗产,继承文化,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突出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保护历史遗存的真实性,维护风貌的完整性,维持功能的延续性,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正确处理更新改造和保护的关系。 第六条(保护资金)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七条(支持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资质管理)承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章历史文化街区的设立和撤销 第九条(设立标准)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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