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员工作规定

信息员工作规定
信息员工作规定

内丘县综合治税信息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综合治税工作,规范综合治税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息员是协助综合治税机构控管地方税源的单位、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提供单位)中具体办理涉税信息采集和传递的人员以及基层综合治税组织中为综合治税机构提供涉税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原则上选聘财务人员为信息员,有特殊原因也可从相关业务股室选聘,但需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四条信息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信息提供单位的信息员应当与本单位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基层综合治税组织中的信息员应当熟悉当地经济社会情况;

(四)诚实正直、责任心强,有工作热情。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信息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组织或参与偷税、骗税或抗税等税收违法活动的;

(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认为不适宜从事信息员工作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信息员应当办理确认手续。与信息提供单位有正式劳

动关系的人员,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推荐;基层综合治税组织的信息员由村(居)委会推荐;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对所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颁发信息员证书。

第七条各级综合治税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员档案,加强信息员的管理。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信息员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综合治税机构申请改聘信息员。

第八条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治税机构应取消其信息员资格,并及时通知信息员所在单位。

(一)有偷、骗、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责任心不强,不能认真履行信息员职责的;

(三)故意隐瞒涉税信息造成税(费)款流失的;

(四)综合治税机构认为应予取消信息员资格的其他原因的。

第九条信息员的权利:

(一)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税收政策;

(二)有权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使用本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有权要求综合治税机构对其履行信息员职责行为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有权要求综合治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为其综合治税信息提供行为保密。

第十条信息员的义务:

(一)负责本单位与相关单位涉税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综合治税机构提供有关的涉税信息;

(二)协助综合治税机构依法开展综合治税工作;

(三)积极宣传地方税法和税收政策;

(四)积极向综合治税机构或税务机关检举偷、逃税行为;

(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六)接受主管综合治税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综合治税机构应建立信息员工作会议制度,每月3日召开信息员工作例会,沟通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发放有关税收资料。

第十二条综合治税机构应每半年对信息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主要内容有:

(一)《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二)相关税种的政策和税收综合业务知识;

(三)涉税信息的数据采集、传输方式等知识;

(四)其它相关知识。

第十三条信息员必须按照要求准时参加综合治税机构统一组织的税收业务培训及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综合治税机构按照报送涉税信息、培训、考试等情况对信息员进行综合评定,并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对政策水平高、业务技能强,在年度综合治税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信息员,综合治税机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信息员登记表、信息员证书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

公室印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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