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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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

完善上海城市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分析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完善上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析

随着低保制度建设的逐步深入,有劳动能力者及其家庭已成为主要的低保群体,如何鼓励他们积极觅职、实现自立是今后完善低保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课题。分析表明,现行的社会救助标准体系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利于低保家庭退出救助的因素,如低保的替代率、救助标准抵扣和渐退措施、低保附带福利、工作成本以及工作的稳定性等都会影响低保家庭是否会退出低保。本文以上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参照国际经验,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业动机/上海

一、引言

在近几年快速增长的低保对象中,大部分是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及其家庭成员,而且这部分对象数量占低保对象总数的比例达到95%,因此,如何鼓励他们积极觅职、实现自立是今后完善低保制度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的问题。本报告讨论的重点是有劳动能力人口的社会救助问题,即要回答以下问题:如何有效维持社会救助和就业动力之间的平衡关系。

、基本概念

社会救助是一种不同于社会保险和其他形式社会保护制度的制度安排,它有自己特定的对象群体和服务手段。一般而言,社会救助包括四个要素(OECD,1998a;Barker ,1999):(1)救助资格的确定以家计调查(means-tested)为基础;(2)面向贫困个人或家庭;(3)以现金或实物/服务为支付形式;(4)实行非供款制,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由于前几年上海市对城市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改革,把大部分传统的城市社会救济项目和特殊人员救济项目合并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目前上海城市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项目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粮油补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

其他帮困和优惠措施等。此外,本研究把协保补差视为城市低保制度中的一部分,而不作分开讨论。

本报告的研究对象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在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个术语被使用的频率要远远高于社会救助。所谓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政府出面对…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人民日报》,1999年11月27日)。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两者都只是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一个项目,在用法上无法替代社会救助。

、现有研究

虽然自1990年代以来,政府部门和学术界对社会救助的讨论,与以前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总体来说,社会救助的研究在学术界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

在现有的关于社会救助的研究中,多吉才让(2000)、时正新和廖鸿(2002)、唐钧、沙琳和任振兴(2004)以及尚晓援等(2004)的研究都是值得注意而且有分量的研究。尚晓援文中对前面几项研究已经作了很好地评述,本文不再赘述。而与前面的研究相比,尚晓援等的研究的最大特征是,从国际社会政策争论的视角出发,以一个较为国际化的分析框架,全面评估了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是城市低保制度),并探讨其对正在形成的新的社会福利模式的可能影响。应该说,这是目前为止学术界对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最契合国际惯例和最完整的研究之一。不过,该研究比较注重的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的理论分析。

在国际上,社会救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复临”发端于1970年代的石油危机。在接下来的三十载中,社会救助在全球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研究的重点是那些面向劳动年龄人口的救助政策。Eardley 等(1996)对经合组织(OECD)24个国家社会救助的结构、救助标准、管理及救助人数和支出等方面作了全面详细的比较研究。后来,OECD(1998a ,1998b,1999)连续开展了三项比较研究,研究的内容包括8个成员国社会救助的结构和标准的合理性、长期福利依赖的预防以及如何实现社

会救助政策和劳动力市场政策的整合。而Saraceno(2003)对13个欧洲都市社会救助制度的研究,则侧重考察社会救助对象加入和退出社会救助的整个历程,以达到解构福利依赖之谜团的目的。此外,Subbarao等(1997)回顾了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中社会救助和扶贫计划的发展,分析了不同国家之政策的优劣长短,并提出了一些成功的范例。世界银行(2000)根据其资助的项目,对欧亚转型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社会救助制度的重构策略进行了研究。Howell(2001)探讨了社会救助的理论基础以及相关的计划问题,并提出了亚太地区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策略。上述研究不仅为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翔实的文献来源,还提供了系统实用的理论框架。

、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全面总结国内外社会救助政策设计的模式和原理,重点是面向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的政策。文献分析的内容还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文件、报告和统计资料。

2.问卷调查。采用判断抽样的方法选取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对其领取低保状况、就业和培训状况、就业动机、找工作情况、个人和家庭状况等方面进行调查。

3.小组座谈会,包括三种类型:一是街道劳动服务所和社会救助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的座谈会,旨在了解有劳动能力低保群体的基本状况,摸清在低保管理和就业推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可能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二是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的座谈会,重点是深入了解其在就业中碰到的障碍,特别是对离开救助、实现就业的决策过程。三是离开救助、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重点是回顾其就业时碰到的障碍,以及离开救助和实现就业的原因和决策过程。

二、上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上海市城市低保制度的基本状况

上海市在社会救助政策和实践上一直处于全国领先地位。综观这10年中的社会救助政策演变过程,我们可以大致把它分成两个阶段:2000年前的制度构建阶段和2000年至今的制度完善阶段。前一阶段的主要成绩是建立了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核心、同时覆盖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生活支出的社会救助制度新框架,基本实现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后一阶段的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框架和管理体制,重点是推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退出救助、实现就业,力争做到把救助落在真正有需要的困难群体身上。

与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比较,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性质上的最基本变化是保障对象的变化,即从只保障“三无”人员,到保障所有的低收入家庭。制度性质的变化同时也引致了制度原则的变化(尚晓援等,2004):首先,从只对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进行救助,转变为对有劳动能力和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进行救助。其次,在新的制度下,国家和家庭及个人之间应该相互承担的责任被重新厘定。再次,在新的政策法规支持下,新的保障制度逐渐具有了以社会权利为基础的特征,即基层工作人员任意处置的权利缩小了,被保障对象可以根据自己的社会权利(由现行的政策法规定义的)要求得到保障。因此,无论从制度的性质还是原则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是原有制度的发展,而是一项新的制度。

自1990年代以来,特别是在近几年,城市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即所保障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以及社会救助的开支及比例在逐渐增加。

资料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图1描述了自1993年以来上海城市各类救助人数的变化情况。从图1看,在1999-2003年期间,上海城市低保对象的数量和占城镇人口的比重都飙升了6倍强,分别由1999年的7万和%增加到2003年的万和%。不过,从图1我们也可看出,2003年后,低保对象的增长速度开始减慢,表明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后,低保对象规模将可能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据统计,2004年7月全市低保人数比去年年底减少8900人[①].图1还显示,由于政策调整,领取绿卡(粮油帮困卡)的人数变动是各种救助项目中很大的。2000年后,领取绿卡的人数呈缓慢增长。此外,医疗救助和协保补助的人数也呈逐步上升趋势。

从低保对象的构成(图2)看,低收入在职人员及其家庭所占的比重最大,约占低保对象总数的一半强;其次是失业和无业人员及其家庭,约占总数的2/5;传统救济对象和重残无业人员约占5%,表明当前社会救助对象的主体是劳动能力的低收入或失业和无业人员及其家庭。从各类对象的绝对增长数来看,在2001到2003年间,增量最大的是低收入在职家庭,为万,其次是失业和无业人员家庭,为万,两者合计超过10万。究其原因,城镇低保是中央“三条最低保障线”中的最后安全网,今年来相当一部分失业人员在领完两年失业保险后仍不能实现就业,从而只能转向申领社会救助。

图3中的生活救助支出指在城乡低保、实物补助、实物帮困、粮油帮困和协保补助等项目中的支出。虽然在绝对数量上增长比较迅速,但从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看,增长较为缓慢。

资料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图4显示了上海市各年低保标准及其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的状况。从绝对数量上看,上海市低保标准已由1993年的120元上升至2003年的290元,翻了近一倍半。从相对标准看,上海市的低保标准一般为只占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25-35%。以国际上被广泛接受的标准(中位收入或人均收入的60%)来看,这个救助标准显然偏低。但尚晓援等(2004)指出,这样的标准与制度设计的思路有关系。在西方国家,救助标准考虑住房状况,而且住房支出往往占到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而我国城市居民的住房自有率已经很高,而且上海市已经开始全面推行廉租房制度,因此,如果低保户住房支出很低或廉租房制度能为低保户提供充足的住房开支补助,那么目前的救助标准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则目前的救助标准是远远不够的。从相对数量上看,在这10年间(个别年份除外,如1999年),低保标准占城市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不是上升,而是下降了。这反映出在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最贫困的人口通过社会救助得到的国家帮助并没有与社会经济同步增长。

上海城市低保标准设计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忽视了家庭规模对需求的影响,或家庭消费的规模效应对需求的影响,即现行的救助标准是随家庭规模的变化而呈线性变化。一个家庭的救助总额等于救助标准和家庭人数的乘积。如果低保标准设计的目标是所有对象都享有同样的生活水准(但不一定是救助金额),那么现行的人人相同的救助标准显然忽视了规模效应对家庭生活水准的影响,这也可能是导致多人户家庭比单人户家庭具有较强的福利依赖倾向的原因。

、城市低保制度的管理分析

社会救助资格的审查一般分两个步骤进行(Eardley 等,1996):第一,救助申请者的身份(entitlement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即他是否属于有关项目设计所针对的那个目标群体。第二,如果申领人符合这些身份条件,在他提出申请的时候,政府可能会进一步对他的需要和拥有的资源进行调查,看他是否有资格享受有关待遇(eligibility )。

在申请者的身份确认上,我国低保制度实行的是户籍所在地资格审核制,即城市低保的对象是本地城市人口,农村低保的对象是本地农村人口,居住在本地、但户口不在本地的人口被排除在本地的低保制度之外。原则上,他们需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去申请低保。

在申请身份确定之后,要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认定,即要对申请者家庭的财产进行审核。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是申领单位的确定,因为这涉及到家计调查和救助发放。申领单位是个人还是家庭如果是家庭,家庭如何定义是核心家庭还是扩展家庭对此,全国的政策并不统一。在上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是以家庭为计算单位的,这里的家庭包括户口本上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成员。但考虑到上海户口和住房问题的复杂性,在实际操作中,基层低保人员会对家庭的定义进行适当的调整。如对残疾人的救助是按个人条件给付的;如果家庭中有老人,而且老人有退休工资,那么当其子女家庭要申请低保时,一般把他们分开处理。在有些管理比较严格的街道,当有劳动能力的对象申请低保时,一般本人不给予救助,但其子女则可以给予

救助。其次是申领家庭所拥有或可获得的资源的确定。这种资源不仅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还包括其他不同住的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支持,主要指抚养、赡养和扶养费。由于这种家庭间收入转移的不可确定性,上海在操作中制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原则上,只有当赡养人也在领取低保时,才可以免去赡养义务。其三,财产资源的确认。从理论上,财产均被包括进家计调查的范围,不过私有自住的住房价值一般不计算在内。在上海,饲养宠物、子女在贵族学校读书等属于不能享受低保的条件。

大部分调查都表明,在低保资格确认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入问题比较严重。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制度尚未完善,目前主要采用手工的手段进行收入审核,除退休金和部分单位的工资外,其他收入的审核主要采用企业出具证明或自报收入等的方法。企业因屈从于救助对象的压力而在出具收入证明时弄虚作假的状况也屡见不鲜。在财产审核上,由于缺少经验和调查手段,以及缺乏和其他部门(特别是银行)之间的资料共享,对财产的调查并不过细。鉴于此,上海制订了替代指标,即家庭人均月水电煤费用不能超过35元。但是由于在具体的操作中碰到许多实际的困难,这个指标有时并不能完全反映困难的状况,因此实际上现在继续实施该做法的街道已不多见。

三、现行城市低保制度与低保对象就业动机之间的关系讨论

如何平衡救助标准和就业动机之间的关系,防止长期依赖和社会排斥是各国社会救助政策需要解决的问题。本部分先讨论低保对象在作是否退出低保、进行就业之决策时要考虑的因素,然后分析强化低保对象觅职行为的制度安排,评估上海低保标准抵扣安排和渐退政策的效果和缺陷,接着简要讨论上海市出台的解决就业特困人员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对帮助低保对象就业可能带来的作用,最后分别对对可能长期依赖的特定风险人群和那些已经离开低保、参加就业的人群进行分析。

、参加就业的经济动机分析

经济学理论认为,救助对象是否愿意退出低保、参加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该事件的损益分析为基础的。在讨论社会救助和就业动机时,我们常常会用替代率,

即家庭在领取低保时与参加就业时收入的比例,来衡量两者的关系。但事实上,对低保对象来说,影响其退出决策的因素并不只包括就业所得和低保金丧失,因为参加就业除了增加收入外,还会让家庭增加开支;退出低保除了让他们丧失低保金外,还让他们丧失附带福利;此外还会考虑到就业的稳定性。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低保家庭是否愿意退出救助。

图5比较了不同类别家庭的低保金额和平均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关系,其中假设3人户(B )中有1人就业获得最低工资635元,其他家庭中没有收入。从图5可看出,在不同的就业收入假设下,低保替代率也明显不同。基于平均工资的收入假设的替代率明显低于基于最低工资的收入假设的替代率。考虑到大部分低保对象都属于就业困难人群,他们的就业收入更接近于最低工资,而不是平均工资,因此,基于最低工资的收入假设可能更符合实际,我们也采用最低工资来分析低保替代率的状况。

图5显示,在现行的低保标准下,低保替代率随家庭规模呈快速线性增长。无人就业的2人户和3人户的替代率都相当高,即要是这些家庭只能从事一些接近最低工资的就业的话,那么对他们来说,参加就业并不能明显地增加收入,而对3人户来说,甚至根本不会增加收入。相对而言,对单人户或有1人就业的3人户来说,参加就业的直接收益比上述两类家庭大很多,即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这两类家庭退出救助、参加就业的动机应该比前两类家庭强。这点在我们的调查中也得到证实。

表1显示了上海低保制度中的附带福利,如粮油帮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廉租房以及其他优惠和帮困措施。所谓附带福利(fringe benefit),是指因满足低保资格而带来的其他补助,因此,退出低保也意味着丧失附带福利。根据上海市民政局的统计资料,我们大致可以推算出,2003年的低保对象中有%的人领取粮油帮困卡,%的人享受医疗救助[②],%的家庭享受廉租房补贴。而问卷调查的结果是,约60%的对象领取粮油帮困卡,4%的对象享受医疗救助,5%的对象享受了廉租房政策,十分之一的低保家庭享受教育救助,一半以上的低保家庭享受各式各样的优惠措施和服务。虽然除粮油帮困卡和其他优惠措施和服务外,其他附带福利的覆盖率并不高,但

其补助的金额相当可观。因此,许多基层的低保管理人员把低保卡称为具有高附加值的“金卡”。调查中我们发现,即使低保补差金额少至数元,但一些低保对象仍不愿放弃低保,因为他们看到,继续领取低保可能为他们带来丰厚的附带福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他们走向劳动力市场的经济动机。

因就业而引致的家庭开支上升也是影响低保对象之退出救助决策的的因素之一。工作开支主要包括交通费、餐费、通讯费等,但是关于工作开支的资料非常有限,我们无法对此作深入的分析。需指出的是,由于我们用替代率来衡量就业动机时(图5),往往忽略附带福利和家庭开支的因素,因此,这种替代率很可能会高估参加工作时的实际收益。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低保对象来说,他们实际感受到的“直接利益替代率”比图5中所显示的理论替代率要高一些,即他们的就业动机没有如替代率所显示的那么强。

此外,工作的稳定性也是低保对象作出退出决策时要考虑的因素。由于目前我国大部分低保对象是因为社会经济转型、无法适应新环境而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的人群,他们往往年龄偏大、技术文化水平偏低,再就业能力较弱,因此,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强烈的背景下,他们往往只能从事一些非正规的就业岗位,工资低,而且稳定性较差,再加上他们对再次失业后能否再次成功申请低保的担忧,这些风险也构成了阻碍低保对象走向工作岗位的摩擦力。

、强化和鼓励觅职行为的制度安排分析

通过审视上海的城市低保制度,我们可以发现,该制度明确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该努力寻找工作,并尽早结束对社会救助的依赖。原则上,所有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都必须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而且不得无理拒绝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他们必须参加劳动部门所提供的职业培训。如果处于失业状态,还必须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低保对象就可能面临取消低保资格的处罚。这种做的初衷是要让这些低保对象或多或少保持和劳动力市场的联系,以避免长期福利依

赖和社会排斥。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制度特别是用工制度的不规范,使得基层低保管理人员在审核其就业行为时碰到许多困难。

目前基层低保管理人员感到困难最大的问题之一是隐性就业问题,即低保对象一边在外面偷偷就业,一边又在冠冕堂皇地领取低保。根据基层民政干部和就业援助员在座谈会上的发言,这种现象相当严重,即便是保守的估计,一些地区(有劳动能力对象)隐性就业的比例也在50%以上[③].由于劳动用工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一些企业为降低劳动力成本,在招聘低保对象时不收劳动手册,为这些低保对象隐瞒了“隐性就业”的事实,造成低保管理中的漏洞。而另一方面,由于低保制度规定,低保对象必须无条件接受劳动部门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无理由拒绝会受到处罚,故而低保对象为了逃避这种审核,会采取各种“钻空”方法。通常的做法是,当面“接受”就业岗位,但在用工单位面试时故意表现出各种困难或缺点,使用工单位望而却步,从而达到证明“自己积极寻找工作”的目的。从我们的调查情况看,目前街道救助管理所对上述行为尚无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从而造成管理中的漏洞。

为促进低保对象的就业,上海在2002年引入救助标准抵扣和渐退措施。救助标准抵扣是指参加就业的低保对象其本人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由290元调整为340元,后来又升至390元;渐退措施是指对因就业上岗而将退出救助或需调整原来低保补助金额的人员实行“救助渐退”办法,即根据要扣除的低保金额的等级,实行逐步扣除、逐月退出的办法。2003年1月,救助金渐退改为一次性发放,即一次性获得原来需要2至6个月得到的渐退金。

与其他国家社会救助设计思路不同,上海的就业促进机制主要是针对全日制工作的,即低保对象至少要获得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收入才能享受上述优惠措施。而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救助对象来说并不适用。

图6显示了在不同规模的低保家庭户中,成员参加就业后家庭净收入变化的情况。对于一人户来说,当其收入低于290元时,收入的增加将被100%扣除,家庭纯收入一直保持在290元;当收入超过290元时,丧失低保资格,净收入随毛收入同步

增长,直到毛收入超出8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线)。由于目前最低工资水平超过一人户的救助标准,因此生活费标准抵扣方法对他们不适用。对二人户来说,当其毛收入低于580元时,收入的增加将被100%扣除,因此家庭纯收入一直保持在580元。当家庭毛收入在580元到635元之间时,理论上他们将丧失低保资格,净收入和毛收入同步增长。当家庭毛收入在635元到680元之间时(假如一人就业),虽然工资收入超过了低保标准,但由于一人就业后实行抵扣标准的调整,故而他们能继续享受低保,但收入的增加将被100%扣除,家庭净收入保持在680元。当家庭毛收入超过680元时,丧失低保资格,毛收入和净收入同步增长,直到毛收入超过800元。对三人户来说,当其毛收入为635元以下时,家庭净收入保持在870元;当毛收入在635元到970元时(假如一人参加就业),因就业人员低保标准抵扣,家庭净收入增加100元,保持在970元。当毛收入超过970元时,丧失低保资格,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制度设计可能会引致两大陷阱:“失业陷阱”和“贫困陷阱”。所谓“失业陷阱”是指在劳动力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外来劳动力“无限供给”和本身就业素质低下的情况下,即便能就业,许多低保对象也许只能从事一些非全日制工作(月收入可能低于最低工资),而这显然与救助标准抵扣措施的前提条件相左。而一旦这些家庭(特别是规模在2人及以上的家庭)难以找到工资水平超过“收入门槛”[④]的工作,他们不仅无法享受抵扣措施,而且因贫困陷阱的作用,他们参加工作的动力也不强,故而使他们被陷入失业的陷阱中。所谓“贫困陷阱”是指,由于低保制度实行的是100%的有效边际税率,即就业收入增加多少,救助金就相应减少多少,故而对低保家庭来说,有人就业并不能增加家庭收入或只能增加很少的收入,因此大大挫伤他们参加工作的积极性。而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和社会救助管理存在漏洞,而且低保金额达不到其预期家庭收入的情况下,许多低保家庭选择了隐性就业的对策,既领低保,又保工作收入不失,这是隐性就业普遍存在的经济原因。因此,如何重新设计不同低

保家庭的救助标准体系,真正做到“让就业(包括非全日制工作)有利可图”,也许是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城市低保制度,堵住隐性就业漏洞的必由之路。

应该说,渐退政策会对低保对象进行就业产生直接的经济激励,但和标准抵扣措施一样,前提是他们要找到收入达到最低工资的全日制工作。对那些从事低薪的非全日制工作的低保对象来说,没有直接的作用。虽然渐退政策实行的是一次性补助措施,不能产生持续的经济激励,但如前所述,由于低保对象从事的可能是一些稳定性较差的工作,由救助向工作转换风险较大,而渐退政策则能有效降低这种风险,帮助低保对象实现成功过渡。在这个意义上,渐退政策是一项不错的政策。

、长期依赖高风险人群分析

长期福利依赖现象在许多国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实际上,社会救助管理的重点在一定程度上已由收入贫困的预防转向长期劳动力市场和社会排斥的预防(OECD,1998a:67)。救助金的持续发放自然可以消除那些不工作的人的经济贫困,但如果这种支持是长期性的,而且救助对象没有丝毫通过就业实现自立的指望,那么这种“解决方法”本身也是一大问题。

从目前看,我国城市低保制度的重点在于防止城市人口的经济贫困,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忽视长期依赖的问题。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领取低保时间在2到4年的家庭占%,领取4年以上的占%,两者合计占%。显然,对于这些家庭来说,领取低保金并非只是解决临时性困难的权宜之计。相反,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可能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会继续领取低保金。

与其他国家不同,上海城市低保制度中长期依赖风险比较高的人群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两劳释放人员。由于社会对该类人员普遍存在偏见,绝大部分用工单位对他们敬而远之,工作安置极其困难。久而久之,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排斥,容易使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为了社会稳定,只能让他们长期享受低保。从调查的情况看,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部分人的就业和救助问题。(2)两地户口婚姻家庭(以外来妹和本地人结合为主)。这类家庭中的本地男性由于自身

条件比较差,大多数人都属于文化和技能水平较低,就业能力较弱,家庭生活水平较困难的弱势人群,因此很容易成为长期福利依赖的人群。由于低保实行属地化管理(即按户口所在地管理),外来方不能享受本地的低保待遇,而且与本地人口相比,她们的劳动力市场能力较差,工资水平都相对较低,这进一步加剧了这些家庭的困难。(3)大龄就业困难人群。从本次问卷调查中被调查对象的年龄结构看,领取低保的对象主要是年龄在40到49岁间的人口,约占调查对象总数的2/3,其次是30到39岁组的人口,占%,50到59岁组人口比重相对较小,占%。由于是次调查不是随机抽样,我们不能据此来推断低保对象总体的年龄构成。但上述结果的政策意义是,一方面,上海市自1990年代以来大力推进再就业工程,重点解决年龄偏大(主要是50岁以上)的失业下岗人员,而且也取得了显着成效;另一方面,大部分40到50岁的下岗失业人员由于年龄问题而无法享受到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往往需要自谋出路,但这批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非很强。在失业保险领取期限耗完后依然找不到工作的情况下,他们只能转而申领低保金。我们应该看到的是,这部分人现在离退休至少还有10年的时间,如果他们的就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他们将成为中国低保制度的首批长期依赖者。

、离开低保、参加工作的人群分析

为了了解上海市低保制度在促进低保对象离开救助、进行就业方面所取得的效果,我们就此问题在三个街道同时访问了基层管理人员(民政干部和就业援助员)和低保退出人员。从访谈的结果看,大部分低保退出人员具有较优秀的思想品质,要求自力更生,不希望依赖国家福利[⑤],而且绝大部分人的工作是由街道或居委会介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他们无法进行“隐性就业”。基层管理人员认为,让低保对象觉得参加工作有利可图是促使他们退出低保的重要因素。对低保对象来说,参加工作有两大收益:一、增加收入。但是由于街道或居委会提供的就业岗位一般工资相对较低(每月600到800元之间),如果考虑到社会保障收益,那么这种收益对一人户来说是可接受的,但对多人户来说,参加工作的经济收益并不明显,除非所提供的就

业岗位工资较高,因此,多人户或享受大份额低保金的家庭一旦进入低保,就不太容易退出;二、提供社会保障,特别是对那些养老金缴费记录尚未达到15年的人。他们退出低保、参加工作的直接动机就是要增加缴纳年限。

基层管理人员反映,由于目前低保管理和用工制度管理中存在许多漏洞,因此一旦某个家庭开始享受低保,而且没有主动退出低保的意愿,那么现有政策和措施很难让他们退出低保。再加上申请过程的政治问题,以及国家对社会安定问题的重视,所以让他们退出低保更是难上加难。鉴于此,他们建议,在低保管理中,应该把好申请关。对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者,首要考虑的安排是给他们介绍工作岗位,而这要求民政(民政干部)和劳动部门(就业援助员)紧密配合。

四、完善上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逐步调整现行救助标准,建立让就业家庭有利可图、隐性就业得不偿失的经济机制,促进就业和救助的联动。

前面的分析表明,现行的社会救助标准体系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利于低保家庭退出救助、进行就业的因素,鉴于此,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要调整现行救助标准,把家庭需求的规模效应因素考虑在内。如果采用OECD国家的经验公式,人口数为N 的家庭需求等于单身家庭的需求和N 的平方根的乘积(Atkinson等,1995),那么现在上海低保标准可以调整为:单身户290元,双人户410元,三人户502元,这样就会在不降低其生活水准的前提下,大大降低这些家庭的替代率,从而提升他们的就业动力。当然,上述经验公式中采用的指标是以OECD国家的消费状况为基础的,它们不一定适用于上海。因此,这些指标应根据本地统计部门对家庭需求和规模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查结果来确定。此外,在调整方式上,考虑到易升不易降的福利刚性,我们可以采取依次提高的方式,即先提高第一人的标准,等第一人和第二人标准的比例关系平衡后再提高第二人的标准,依次类推。

其次,在家计调查时,要设定一定数量的收入豁免额以及(对豁免额以上收入)一定比例的抵扣率(而不是绝对数),让就业的低保家庭能从所获得的每分收入中都

得到好处(OECD,1999)。至于收入豁免额和抵扣比例,我们认为应该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加强社会调查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救助标准体系、低保家庭的工作收入状况以及两者的互动关系来确定,切忌以主观判断行事。需指出的是,这些收入豁免额和抵扣率方法很多时候是针对非全日制工作的。这样做至少有三大好处:其一,增加参加工作之低保对象的收入,拉开就业和不就业之间的差距;其二、让低保对象保持和劳动力市场的联系,预防长期依赖和社会排斥;其三、大大降低隐性就业的经济收益。

再次,灵活运用低保附带福利,使其成为促进就业的激励因素。目前上海低保的附带福利,特别是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廉租房,主要用于满足某种特定需求的。除了低保家庭外,有些低收入家庭或有某种特殊困难的家庭(如单亲家庭、住房困难户)也可能存在这方面的需求,但由于在现行制度下,附带福利的资格是以低保资格为基础的,因此,低收入家庭很可能无法享受到这些附带福利,除非他们降低自己的收入,甚至不就业,以满足低保资格。故此,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医疗救助的做法,把附带福利的申请资格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或者有某种特殊困难家庭(如所有低收入家庭和单亲家庭可以申请教育救助,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廉租房等),弱化附带福利对低保对象退出救助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便一些低保家庭因为就业,收入有所提高而退出低保,但只要未超过低收入线,他们可以继续享受附带福利。另一方面,对于那些介绍三次以上仍未成功就业的对象,不管是何理由,只要没有丧劳证明,都应该取消其附带福利资格。

、完善收入审核制度,设定最长领取期限,进一步加强低保的管理力度。

前面的分析表明,目前在低保管理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隐性就业和隐性收入问题,而且迄今为止依然苦无良策。导致隐性就业的因素很多,从管理角度看,市场用工制度不规范和收入审核制度欠完善是隐性就业问题难以消除的两大根本原因。如何规范劳动力市场用工制度是另外一个范围广泛的课题,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从低保管理角度来讨论收入审核制度的完善方式。

从国际通行的经验看,最基本也最有效的收入审核手段是借助信息技术,通过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特别是税收部门)之间的资料共享,来稽查救助申请对象的收入(Eardley 等,1996)。其他手段还包括上门调查、群众举报等。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完善,目前借用所得税资料来审核收入的方法显然不成立。因此,我们认为可行的做法是,先实现民政和社会保险部门数据库的共享,即先完善对那些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对象的收入审核,通过社会保险数据库的个人记录来获得收入信息。

由于社会救助管理机构并非执法机构,特别对企业的用工行为和出具虚假工资证明没有约束力,因此,我们建议,当社会救助管理机构需要对申请对象提交的工资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时,劳动监察部门应该给予必要的协助。同时联系经委、工商管理等部门,争取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纳入衡量企业诚信的指标体系中,从而约束企业在“损国不利己”的指导思想下做出弄虚作假的行为。此外,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的力度,向全社会公布低保欺瞒行为的举报电话,也可以在民政局的网站中设立举报网页,实现网上举报。

设定领取期限是为了表明政府对福利的责任不是无止境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享受国家福利的同时也要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力争自食其力。目前国际上设置领取期限的国家主要是美国。其社会救助新政策中已明确规定,困难家庭临时救助(TANF)领取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如果两年后仍未就业,父母就必须参加由政府补助的就业计划(Karger,1999)。在上海,我们提出设置最长领取期限,其目的是为了防止隐性就业及其隐含的长期福利依赖趋势。在没有有效应对措施的前提下,基层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在期满后取消隐性就业人员的低保资格,强制他们从事政府补助的就业计划或者各种职业培训计划,杜绝低保对象试图通过一些“看似合理实则无理”的手段来逃避求职审核法。当然,这种限制不适用于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由于目前国际上对于最长期限的设定没有统一的认识,我们认为应该根据上海劳动力市场状况、政府财政能力以及低保家庭的需求等实际条件来确定。

、加强社会救助立法,倡导自强自立精神,建立规范救助领取行为的法律和道德机制。

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一些低保对象采用弄虚作假骗领救助款物的思想根源是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依赖政府的错误观念,认为低保属于国家财产,“不拿白不拿”。上述观念的产生,一方面是受经济利益所驱,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其行为的机会成本不高,或者说因处罚而造成的损失不大。根据《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规定,目前低保管理机构对救助对象违法行为如虚报或隐瞒实情、伪造证明材料等所采取的处理方法是追回其已经领取的救助款物,这对低保对象来说,基本没有威慑力。我们认为,应该加强对社会救助的立法,树立骗取、冒领救助款物属于侵占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的观念,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情节较轻者终身取消低保资格,情节较重者则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低保对象表现出“人穷志不穷”的自强自立的高贵品质,值得全社会学习。他们往往在领取低保期间积极求职,而一旦收入发生变化或超过低保线,则主动要求降低救助金或退出低保。在目前已退出低保的人群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这类人。勤劳勇敢和自强不息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些低保对象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正是这种优良品质的体现。因此,我们建议社会舆论和媒体要加强对这方面的先进个人事迹的宣传,倡导自强自立精神,同时批评那些依赖政府的落后消极思想,在全社会形成倡自立反依赖的道德氛围。

、加强社会调查和政策评估,建立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工作机制。

社会调查和政策评估是完善社会政策的动力和手段。自低保制度建立起,上海市政府就一直非常重视城市贫困的社会调查和救助政策的评估。如2001年由上海市法治办牵头的全市社会救助调研,详细论述了上海城市社会救助发展的过程、现状、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发展的对策建议,研究成果相当丰硕,为今后的研究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和实务基础。在前面的对策建议分析中,我们提出了一些问题,如最低生活标准的再评估,家庭规模和需求之关系公式中的经验系数,家计调查的中豁免额和抵扣比

例,最长领取时间的设置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社会调查来解决。我们认为,坚持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加强和学术研究部门的合作是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有力机制。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摘要: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值得深思和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际,就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统筹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对年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困难群体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救济制度,目的是对那些生存出现困难的贫穷人群给予一定的救助,以使其生活得到保障。我国的低保制度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两个部分。自1992年山西省左云县率先开展农村低保工作以来,我国农村低保不断发展完善,初步实现了在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面对我国现实存在的二元社会结构,城镇和农村实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容和标准完全不同,如何有效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是一个值得深思和探索的问题。 一、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标准困难。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一个前提是确定低保对象,核实家庭收入是其中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农村低保工作采用“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 元的农村人口为低保对象”的标准,由于农村居民收入的自身特点,使其在收入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首先,农村困难家庭的收入状况使用货币衡量比较困难。实物收入(如粮食)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其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其次,对农民实际收入的计量难以精确化。众所周知,农作物收成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比较大,加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加也增大了农民收入的不稳定性。再次,核实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的临时性收入和隐性收入比较困难。最后,对低保对象标准的界定尚不统一。大多数地方都是将传统的社会救济对象和个别贫困户作为低保对象,而对因经营不善、违法或好吃懒做陷入困境的农民、因企业关闭陷入困境的乡镇企业职工等是否应该列入低保对象则存在争议。由于对农村困难家庭的实际收入无法全面、准确地进行统计,这给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带来了一定困难。 第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不规范。资金是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和实施的物质基础,是困扰低保制度的最大、最核心的难题。1996年,民政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沪民救发〔2012〕42号)

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2〕42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试行) (2012年5月21日市民政局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具体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对提出申请或者已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申请家庭)的核查,委托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及区、县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2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状况,包括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三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主管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核对委托)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名称、核对对象、核对内容和核对期间等。 核对机构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书后,应当及时开具收件收据,并组织开展核对。对不符合核对要求的, —3—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 民发〔20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例》和《通知》为根本依据,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核心目标,不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必须结合当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实际,不断完善和创新机制。要坚持科学性原则,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支出数据为基础,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坚持合理性原则,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使城乡低保标准与失业保险、最低工资、扶贫开发等政策标准合理衔接;坚持动态性原则,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案(最新)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案》(X发〔X〕45号)和《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X 〔X〕72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黄政〔X〕1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X、XX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按照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遵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科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确

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经核对后符合当地认定标准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区民政局要抓紧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评估和认定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程序。 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或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并负责收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提供本人签字(手印)确认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声明材料、同意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单位和邻近居民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 审核:镇(街道)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依据认定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 通通了。 宜宾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最低生活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保障工作应便民和及时。 第四条在改善城市贫困居民生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保障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目标责任管理。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划拨民政部门后,实行专户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应按月向辖区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划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保证按时发放。市人民政府每年专项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用于对财政困难和保障任务重的区、县的补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发放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企业工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网络,为基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安排必要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计、物价部门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当地生活必需品的种类、物价水平等方面的资料;公安、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应及时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城市居民户口、就业及收入情况。 第十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治病、教育等费用确定。 翠屏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守住生活的底线 【内容提要】: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督查情况汇报,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决定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完善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等挂钩联动机制,使低保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更好落实、水平逐步提高。通过建立临时救助机制,切实解决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减少“碎片化”、一次性补助,守住生活最后一道防线。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体、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全民低保、授人以渔、落地见效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是行动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目的的生活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而发生困难时,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一、中国城乡低保的内容及方式 中国的城乡低保制度,作为一项普遍的、有效的社会政策,对保护贫弱群体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当然,因为中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和收入、消费水平方面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所以就制度框架而言,目前的低保制度还是城乡分开实施的,于是就有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在今发达国家中,也依然有相对贫困问题,存在着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帮助的贫困群体,因此各国都建立了普遍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较大差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中也同样存在着贫困问题。 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通常是以城市居民达到最低生活水平为标准。所谓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两个层次:一是“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饮食、穿戴和居住条件;二是“相对贫困”,指享有和当地生产力相适应的数量最少的消费资料和服务,它并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种相对于其他居民才有的“贫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应以“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在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方式上,各地大都采取了“菜篮子法”,即选择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据其最低消费作为确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这种方式在具体测算时应考虑三个因素: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种选择的准确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价格指数的可靠性;其三是贫困家庭及其消费特征选择的可代表性。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doc

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其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四条(申请条件) 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本市户籍家庭包括: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 (二)本市户籍居民与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组成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标题】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刘佳佳 【关键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 【指导老师】张杰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制度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缓释社会风险的需要,为保障基本的民生问题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居民生活最后的安全网,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 (一)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形式 低保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在我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可以有效的维护绝大部分贫困人员尤其是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表明我党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以人为本”,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完善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它也是执政党实现政治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二)低保制度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全面小康的有力保障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方面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另一方面也给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以及为经济转型期出现的失业、下岗且生活困难群体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并为他们能够重新就业创造机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打好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三)低保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城市贫困人口日益增加,其社会影响程度也大大增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这种低保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保证。 二、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

上海低保多少钱

上海低保多少钱 核心提示: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640元,提高12.2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500元,提高16.28%。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上海低保多少钱? 从2013年4月1日起,上海提高多个“民生标准”: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从之前的的1450元调整为16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2.5元调整为14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640元和500元。 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基本生活成本、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城市化建设等因素,从2013年4月1日起,上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570元调整为640元,提高12.28%;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500元,提高16.28%。 此外,按照国家医改要求,上海从2013年4月1日起,将“城保”统筹基金、“镇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原来的28万元提高到34万元,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城保”、“镇保”医保基金支付80%。 相关内容链接: 上海低保申请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40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必须满一年以上。 3、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扶养关系。 申请低保程序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地的街

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送交户籍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并出具其户口簿,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还应递交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开具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证明。居民(社区)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应张榜公布,进行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须在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2]3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2.01.22 【实施日期】2002.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呼和浩特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 (2002年1月22日呼政发[2002]3号)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呼和浩特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呼和浩特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各旗、县、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财政、统计、价格、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和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劳动自救。 第四条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18周岁以下子女; (三)18周岁以上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18周岁以下或者18周岁以下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六)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养父母; (七)由国家集中供养的城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的民政对象,包括特困孤独老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等; (八)民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和有关法律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

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毕业论文 【标题】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刘佳佳 【关键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标准 【指导老师】张杰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正文】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利的制度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缓释社会风险的需要,为保障基本的民生问题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居民生活最后的安全网,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无法替代的重大作用。 (一)低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形式 低保工作主要是做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事关社会稳定,责任重大。在我国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可以有效的维护绝大部分贫困人员尤其是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集中体现,表明我党时刻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以人为本”,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时完善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可以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体现执政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它也是执政党实现政治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 (二)低保制度是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促进全面小康的有力保障

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国家制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一方面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福利,另一方面也给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提供援助和救济,以及为经济转型期出现的失业、下岗且生活困难群体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并为他们能够重新就业创造机会,为实现共同富裕打好基础,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建设。 (三)低保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城市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城市贫困人口日益增加,其社会影响程度也大大增强,妥善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这种低保制度,能为劳动者建立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帮助他们消除和抵御各种市场风险,避免因生活缺乏基本保障而引发一系列的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同时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一项民心工程,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保证。二、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城市低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保障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多年的实践,现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标准偏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另外根

黑龙江省实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由人民政府按照维护其基本生活标准而进行的差额救助方式。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并逐步实施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法律援助。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统计、物价、人事、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按进度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情况,提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分配意见,经与财政部门协调一致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及时下拨。 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相关情况,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衔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住房、供暖、供水、供电、煤气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子女在入学、入托时,可以享受减免学费、杂费等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可以享受免收挂号费、减收50%门诊诊查费的照顾。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在街道办事处和任务较重的镇可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事务所,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解决。 第十条持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 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 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 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我国人门多资源少,经济发展起步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使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差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成为社会的分配原则。在这—原则下,分配上的差距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贫”“富”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既然有“富人”存在,必然会有“穷人”存在,而且这部分“穷人”还占了相当比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日标是“消灭剥削,消

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及解答

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摘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社会与学界关注的重点,而由于微观数据和建 模技术的匮乏,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往往限于定性理解和总量分析。本文以计算机微观模拟技术为突破口,将微观主体的异质特征和行为决策机制纳入模拟的实验范畴,建立相应的模拟模型,对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进行深入的量化研究。结合区域经济现实,分别从历史特定的制度改革和政策参数的灵敏度实验两方面进行了微观模拟,实验结果量化了制度改革所引发的劳动供给与收入分配效应,同时揭示了制度潜在的低效率及其本质原因,并提出应对策略;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评价与设计提供了建设性依据。 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决定因素;数量模型。 1.问题重述 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可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据民政部统计,截至2004年12月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总人数为2200.8万人,各级财政累计支出低保金172.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102亿元。低保对象月人均领取低保金65元。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的实施,对于巩固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大作用。 但是低保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保障标准的确定问题。既要能维持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又要避免标准设置过高降低工作的积极性;既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又要考虑财政承受力;既要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要防止各地在标准的高低上互相攀比。二是保障对象的资格问题。如何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如何合理平衡收入因素和资产、教育、住房、赡养问题等非收入因素,如何制定更为合理有效的“分类施保”政策,避免出现贫困家庭保障不足,相对富裕家庭领取低保的现象。对这些问题,定性分析较多,定量研究尚不多。 1.分析、确定制定保障标准的主要依据。 2.试就以上一个或两个问题,运用数学工具,建立数学模型,并给出相应的结论。 3.对模型作实证分析,并与当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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