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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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资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申报程序,加强资助项目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助项目,是指向非营利性的下列事项进行捐赠而立项的项目:

(一)开展济困、扶贫、赈灾、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

(二)资助和奖励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弘扬美好社会风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机构;

(三)资助环境保护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资助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自愿合法。相关捐赠工作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自愿进行,不得与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

(二)权责清晰。不得将基金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基金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益方落实基金会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基金会应当在不影响正常运营的基础上进行捐赠。

(四)诚实守信。基金会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是否捐赠。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捐赠的,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资助项目的立项申请、登记、审批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五条资助项目的申请方在提交立项报告的同时,应当填写《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基金会收到资助项目申请后,由秘书处和财务处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资助项目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各项开支应当遵守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在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方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请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九条项目受益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对未按要求开展或完成项目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并要求受益方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条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方应当及时提交项目结案报告、经费支出报告和社会反响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

的资助。

第十二条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向受益方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项目受益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本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表

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资助项目申请表

填表日期:编号:

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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