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人发[2006]48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12.08

【实施日期】2006.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

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人发[2006]48号)

经国家人事部和省政府批准,现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部署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不准新开口子。在实施工作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八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及以后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

的,按70%计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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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监督[2015]2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15.12.30 【实施日期】201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 作的意见 (川财监督〔201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各地在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仍然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同程度地暴露出各种违规违纪问题。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各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部署要求,以解决贫困群众最关心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贫困群众合法权益,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州)重点检查,省上督导抽查。县(市、区)负责制定本地区年度开展财政扶贫资金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市(州)负责统筹市级相关部门,指导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重点检查。省上负责督导考核和不定期抽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突出问题。针对当前财政扶贫资金在使用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障,建立部门协同、分工明确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与发改、扶贫、民族事务、农业、林业、残联等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让广大群众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力量。同时,要着眼长远,研

省财政厅川财建[2011]164号

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11]16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为将2011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上述办法转移分配到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及时报送以下数据。 一、如实填报2010年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并于2011年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从2011年开始,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交界断面水、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考核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统一布点按月监测,以便准确计算分配各地转移资金。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陈晓东电话:86722637 联系人:省环保厅总量处文芒电话:86112547 附件1:《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2010年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指标及投入情况统计表.xls

主题词: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二0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1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完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下简称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积极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作用,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全省环境污染防治、农村环境保护、总量控制等环保工作的省级环保共管资金。今后逐步扩大资金范围和规模。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清洁生产项目; (二)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三)总量控制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五)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项目; (七)重点小流域和重点湖库综合整治项目、农村村庄连片环境综合整治及土壤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规模化(养殖小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四条每年3月31日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政府按规定将上年总量控制情况、环境质量情况、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作为核实分配专项资金的因素。 第五条因素设置为:总量控制指标(COD、SO2、NH3-N、 NOx)、环境(水、气)质量、地方政府环保专项投入、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等因素。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预[2017]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4.28 【实施日期】201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预〔2017〕4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35号)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8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市(州)、县(市、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州)、县(市、区)政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级事权,省委托市(州)、县(市、区)实施而相应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共担类专项转移支付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与市(州)、县(市、区)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2017修订)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农[2017]10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中央 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财农〔2017〕102号) 各市(州)、有扶贫任务的县(市、区)财政局、扶贫移民局、发展改革委(局)、民族宗教委(局)、农业局、林业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进一步规范中

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7月12日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国家和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川财综[2015]3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发布日期】2015.09.30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 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财综〔2015〕39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9月30日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支持我省电影事业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和《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91号)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电影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基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纳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四条省级设立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征缴管理,研究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全省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劳动厅 川财工[1998]32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厅 川财工[1998]32号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市、地、州财政局、劳动(人事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1998]19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掌握好基本生活费保障对象和保障工作原则 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无生产或工作岗位,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有关劳动收入的人员。厂内轮训、停薪留职、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脱产接受学历教育人员等不视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企业负担为主,政府、社会筹资补助的原则。国有独资盈利(含不盈不亏)企业和国有参股、控服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筹的因难企业,可申请财政和社会筹资金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生活费标准 各市、地、州劳动部门应商财政部门,按川委发[1998]19号文件规定的原则,尽快提出建立或完善本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报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职工失业救济标准。 三、认真做好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各政府都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同级政府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统筹安排。资金来源:一是财政列入预算安排部分。这部分不得少于实际需要的三分之一;二是社会资金划入筹集部分。主要组成是失业保险新增额的全部和按上年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金的20%,向使用外来务工者单位征收的再就业补偿金的一部分、社会捐助的全部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按规定提高比例后,省属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增加部分,全额划入省本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于保障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部分按规定的中央财政解决。社会筹集资金部分,可向征收本企业失业保险费的同级政府的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申请。 四、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18 【实施日期】2009.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 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 为了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核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附件1)、《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附件2)制定了《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略) 3、《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略)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四川省财政厅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 四川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为确保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正确执行,规范财政部门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行为,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四川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行政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退税审批工作政策依据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审批工作主要政策依据是: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 二、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 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 各市(州)财政局: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川财采[2014]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主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评审专家依法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付出劳动应得的收入。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具体支付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工资水

平等因素制定。 二、支付机制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谁使用、谁负担,由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使用单位)负责支付。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行同地同酬。同地以市(州)行政区划为单位。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项目评审所在地标准。 三、评审专家评审费 评审费支付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评审时间作为计算标准。评审时间计算从评审专家进入评审现场完成签到后起,至提交最终的评审报告时止。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内的休息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间。 评审专家评审时间1小时以内的,评审费标准为250元;超过1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增加时间30分钟以上的,按照1小时计算;增加时间不满30分钟的,增 加50元。市(州)财政部门在制定本地具体标准时,可以 在2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评审专家未按照通知的时间到达评审现场,使用单位应当在《评审委员会成员执业情况评价反馈表》予以记录,并可以根据情况扣费,具体扣费标准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因评审专家迟到导致评审不能进行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内设机构

四川省财政厅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交办督办、信息宣传等工作;组织绩效管理、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接待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参与研究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住房改革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收入政策;负责管理政府性基金;审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参与制定收费标准;承担彩 票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财税法规制度处 研究提出财税立法计划和建议;协调组织起草财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订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按照管理 权限管理全省税政事项。 (四)预算处 研究拟订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

建议;负责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编制年度省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办理预算追加事宜;负责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统筹协调工作,承担省级部门预算审批及调整工作;承担省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省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调整及执行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负责省级支出绩效评价牵头工作;承担省对市(州)、县(市、区)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全省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增收节支相关工作;办理财政结算事宜。 (五)基层财政管理处 负责扩权强县(市)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建设工作;参与涉农补贴政策研究;负责县(市)、乡(镇)财政考核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财政改革工作;负责县(市、区)、乡(镇)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公益性建设工作。 (六)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组织实施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制订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承担国库现金管理和财政资金调度工作;负责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总预算会计核算;承担地方债券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全省和省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 批复省级部门决算。 (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处 参与制订和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承担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和监缴工作;监督和管理财政票据;负责罚没物资监管及有关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采〔2012〕3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部门、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在四川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三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 第四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策规定。

第二章适用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申请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项目预算金额及预算批复文件; (三)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理由; (四)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县级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省级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财农[2016]10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发布日期】2016.06.22 【实施日期】201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农〔2016〕102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821060024」 有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扶贫移民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和《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16年6月22日 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和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通知》(川发改赈〔2016〕2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农公司”)为省政府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省级投融资主体。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 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等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6号),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现将我省进一步规范防空地

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收费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等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依法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本通知所称城市规划区指城市的建成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二、严格收费条件 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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