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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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或经招聘专门办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事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范,具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公职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公职律师的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律师协会负责行业监督管理。

四、担任公职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市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工作,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律师公证管理机构的公务员及经编制部门批准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县(区)政府法制部门的公务员;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五、申办公职律师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

(四)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和品行良好的证明。

六、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司法局;

(二)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将同意报批的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审批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条件,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的,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接受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七、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执业机构,或设立在单位的法制机构,统一命名为“××厅(局、委)”公职律师处,刻制公职律师处印章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处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并按规定建立健全工作管理、业务操作、业务学习、业务档案及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八、公职律师承办业务,由公职律师处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九、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十、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公职律师若辞去公职且执业两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职律师的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4、在执业活动中,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十一、公职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出具函件和文书,可以使用公职律师处的印章,但必须加盖所在单位的印章。

十二、公职律师应参加律师注册。办理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所情况,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由省司法厅核准公告。公职律师应缴纳的注册公告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十三、公职律师必须加入律师协会,并按规定缴纳会员费,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研讨及其活动。

十四、公职律师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以及办理指派的法律事务时,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并保障所需时间。

十五、公职律师因工作调动到其他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应

当在工作调动后15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公职律师调到不具备执业条件的单位或不再从事本部门的法律事务时,应在15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的报告,并缴回执业证书。

十六、公职律师违反本规定办理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以外的诉讼、非诉讼案件;提供有偿服务的,依程序报请省司法厅吊销执业证书,并建议所在单位按公务员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公职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理。

十八、本办法自二○○四年六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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