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五)组织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

第七条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评工作;(二)组织制(修)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三)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及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设立放射卫生监测点,进行累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八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制定所属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二)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三)对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四)负责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协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核设施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直接负责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规程,对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安全负全面责任;(三)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和检查,按规定向核设施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和报告。

第四章预防性卫生审查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按第四条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书经核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时抄送核设施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书后,组织放射卫生防护专家进行审评,并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核结论。经审核批准后,其批准书作为发放核设施建造、运行和退役许可证的参考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核设施厂址应选择在人口密度较低、远离大型厂矿和人口中心的地区,拟建核设施的厂址应有周围半径50公里内实有人口的卫生学评价资料。

第十三条核设施厂址周围必须能满足设置非居住区和应急计划区(指需制定场外应急计划的核设施)的条件,并具备能配置足够的卫生医疗、交通运输和通讯联络设施的条件,保证核设施事故时应急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个人剂量限值按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制定正常运行时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限值;对周围公众所造成的个人年有效剂量当量管理限值为:核电厂0.25mSv核供热厂0.10mSv后处理厂0.25mSv废物处置场0.25mSv

第十五条核设施运行前一年,营运单位应完成核设施周围公众生活环境和人群健康情况的调查;掌握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居民组资料。监测和调查的范围应根据核设施的类型及环境的特点确定,其半径可取30-50公里。

第十六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就业前医学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鉴定,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并经专业培训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和委派放射工作。

第十七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制定的《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经核安全部门批准后,其副本应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第十八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放射防护机构,配备专职的放射防护人员,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具体负责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

第十九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根据实际和可能的辐射水平,将电离辐射场所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给予相应的标志:控制区红色,监督区色,非限制区绿色。

第二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根据放射工作人员所处的工作条件,对其实施分类管理:甲类:在此类工作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可能超过个人剂

量限值的十分之三;乙类:在此类工作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三,但可丙类:在此类工作条件下,工作人员的年剂量不超过个人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一。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根据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提供切实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按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第二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对处于甲类(必要时对乙类)工作条件下和进入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根据实际接受的剂量进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放谢工作人员佩带的个人剂量计类型应抄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对超限值照射的人员,营运单位应建立审批制度,实施严格的个人剂量监督;对受到核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的人员应进行事故剂量调查,确定实际受照剂量,并进行放射卫生防护评价。

第二十四条营运单位应经常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放射水平监测,确保工作人员在符合防护要求的场所中工作。

第二十五条营运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项目应根据受照类型、程度和健康情况确定。甲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检查一次,乙丙类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六条对受到超限值照射的人员,营运单位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核设施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医学处理和随访观察。

第二十七条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的常规医学监督、超限值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及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治疗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核设施正常运行期间,营运单位必须对场外周围居民区进行有计划的常规放射性监测。监测的范围应当根据核设施的特点和周围环境特征确定,其半径可取30_50公里。

第二十九条营运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建立健全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程序,确保排放符合要求。

第三十条核材料或乏燃料运输中,承运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放射防护措施,将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确保承运人员和沿途公众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营运单位每年须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类监测和检查结果编制成报告,经营运单位负责人审定和核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次年二月十日前(当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事件照射时应立即)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处罚:(一)拒绝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与检查;(二)拖延、隐瞒、谎报或拒绝报告有关资料和数据;(三)管理不善,对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造成意外照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核设施:指核动力厂(包括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热、供气厂);反应堆(包括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等。核设施主管部门:指对核设施营运单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行政部门。营运单位:指申请并持有核设施营运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机构。超限值照射:指超过国家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的照射(包括有计划的特殊照射以及非计划照射)。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及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放射作业审批及安全措施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作业管理,是对《放射线源防护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射线作业的审批,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2.2 生产运行处负责射线作业期间生产的安排与协调。 3 管理内容 3.1定义 3.1.1放射性同位素 本规定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 3.1.2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等产生X线为目的机器仪器和设备。 3.1.3伴有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指不以产生X线为目的。但在使用过程中产生X线的电器产品。 3.2 许可登记

3.2.1根据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单位,在使用前必须向地方卫生、公安部门申请登记。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内的放射工作。 3.2.2放射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竣工后必须经卫生、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验收同意,并获得许可登记证后方可启用。 3.2.3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性同位素设施和射线装置,以及同位素储存场所,其防护措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产。并按规定办 理许可登记。 3.2.4外来承包商进入公司各单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装置必须向所在单位机动、安全环保部门提出使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2.5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许可登记证必须按规定1至2年进行复审、换证。 3.3 安全防护 3.3.1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使用、操作、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2放射性同位素源要用专车专程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3.3.3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806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 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 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 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 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 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

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DOC)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

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不应低于0.25mmPb;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

2021年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一、 欧阳光明(2021.03.07) 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 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 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

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 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三、放射防护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治疗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创建医、患双方的和谐。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1、防治目标: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力争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不发生职业性放射病及受检者不发生受照事故。(2)积极主动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放射卫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努力提高设备技术性能、创造条件进行技术革新、优化工作环境,使作业场所电离辐射危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 (4)按照规定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人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及红色工作指示灯,同时要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 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 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 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以免引起医疗纠纷。(5)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进行职工上

X射线防护的基本方法

X射线防护的基本方法 对于射线检测人员,主要考虑的是外照射的辐射防护,通过防护控制外照射的剂量,使其保持在合理的最低水平,不超过国家辐射防护标准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 射线防护的三要素是距离、时间和屏蔽,或者说射线防护的主要方法是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俗称为射线防护的三大方法,其原理如下: § 3.1时间防护 时间防护的原理是:在辐射场内的人员所受照射的累积剂量与时间成正比,因此,在照射率不变的情况下,缩短照射时间便可减少所接受的剂量,或者人们在限定的时间内工作,就可能使他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确保人身安全(仅在非常情况下采用此法),从而达到防护目的。时 间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减少人体与射线的接触时间(缩短人体受照射的时间)。 根据:剂量=剂量率x时间,因此可根据照射率的大小确定容许的受照射时间。 例题1:射线检测工作人员所处位置在有辐照的情况下该位置的剂量率为 50x10- 6Sv/h,按照GB4792-1984的规定,为了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年剂量当量限值为50mSv如果每年按照50周考虑工作时间,则每周的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1xl0Sv,则工作人员每周可工作的小时数是多少? 解:[1x10 -3Sv]/[50x10 -6Sv/h]=20h 例题2:按照GB4792-1984的规定,为了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年剂量当量限值为50mSv如果每年按照50周考虑工作时间,则每周的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1x10Sv,射线检测工作人员每周工作时间如果是 24h,则工作人员所处位置在辐照时的最大剂量率不能超过多大? 解:[1x10-3Sv]/[ 24h]=41.6x10 -6 Sv/h § 3.2距离防护 距离防护是外部辐射防护的一种有效方法,采用距离防护的射线基本原理是首先将辐射源是作为点源的情况下,辐射场中某点的照射量、吸收剂量均与该点和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我们把这种规律称为平方反比定律,即辐射强度随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变化(在源辐射强度一定的情况下,剂量率或照射量与离源的距离平方成反比)。增加射线源与人体之间的距离便可减少剂量率或照射量,或者说在一定距离以外工作,使人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就能保证人身安全。从而达到防护目的。距离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增大人体与射线源的距离。 平方反比定律可用公式说明:I A/I B=F2/F】,式中:I A-距离A处的射线强度; I B-距离B处的射线强度;F B-射线源到B处的距离;F A-射线源到A处的距离。该公式说明射线一定时,两点的射线强度,与它们的距离平方成反比,显然, 随着距离的增大将迅速减少受辐照的剂量。不过要注意:上述的关系式适用于没有空气或固体材料的点射线源,实际上的射线源都是有一定体积的,并非理想化的点源,而且还必须注意到辐射场中的空气或固体材料会使射线产生散射或吸收,不能忽略射源附近的墙壁或其他物体的散射影响,使得在实际应用时应适当地增大距离以确保安全。 例题1:辐照场中距离射线源2米处的剂量率为90x10-6Sv/h,射线检测工作人员每周工作时间如果是25h,按照GB4792-1984的规定,为了限制随机效应的发生率,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第九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送,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

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

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卫生防护与管理(新编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卫生防护与 管理(新编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卫生防护与管理(新编 版) 【摘要】介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与传统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相比,受照射剂量明显偏高,辐射防护问题值得关注,本文提出了如何加强介入工作者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介入放射学;放射防护与管理 介入放射学,自20世纪60年代起到70年代逐步应用于临床,开辟了诊疗疾病的新途径。随着导管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介入放射学的广泛应用。同时由于介入放射诊断和治疗具有创伤小、准确性高和疗效快之优点,使之倍受欢迎[1]。但是由于操作过程中,诊疗人员和患者几乎完全暴露在辐射水平较高的环境中,工作人员和病人在介入放射诊疗中的辐射防护问题,已引起普遍关注[2]。据报道,1994年美国食物和药品管理局(FDA)首先颁布了一个通告,

要求开展介入放射学(IR)和介入心脏学(IC)研究的专家必须注意对病人皮肤损伤的预防,后来他们制定了最大剂量允许限值的法规。近年来,每年都有不少关于介入放射学中对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的文章发表。最近欧洲五国的一个调查表明,已开展了400多种不同的放射性介入操作,它已遍及医学影像的很多专业,如神经放射学、血管放射学及心血管放射学等。德国的一个调查表明,近60%的放射性介入操作是血管扩张术,活组织检查占11%,癌症治疗占10%,血栓占7%,泌尿系统占7%,胆囊占5%。近来,我国许多学者在介入放射诊疗中对有关工作人员和患者受照剂量及防护等方面也做了一些调查工作[3]。 1介入放射诊疗中工作人员受照剂量 据报道[4],每次介入诊疗工作人员的眼、甲状腺和手部受照的有效剂量在0.27~1.92msV之间,有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达到49.1msV,尤其是工作时球管在上,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剂量就更大。介入诊疗辐射场的剂量分布有差别,检查部位不同,所受的照射剂量也不同,如下腔静脉造影加介入治疗时,实测剂量率以球管为中

射线防护的原则、标准和措施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射线防护的原则、标准和措施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8 页

射线防护的原则、标准和措施 一、射线防护的基本原则 防护的目的在于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把随机效应的发生几率限制在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上,为达到这个目的,国际上和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即国家标准)都采用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性对健康有妨碍,为什么还要用放射性仪表呢?关键的原因是采用它可以带来巨大的效益,只有某一项放射实践带来年利益比付出的各种代价(对人群和环境的危害等)大得多时,才认为这项放射实践是正当的。 (二)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照射,要花费一定的代价,采取防护措施,照射水平越低,花费就越大,因此要把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及花费的代价和达到的剂量水平综合起来考虑。求得一个最优方案,也即利益最大。花费的代价最小,又能把剂量降到合理低的水平,并不是剂量水平越低越好。如果盲目地降低剂量,将得不偿失。 (三)个人剂量当量限值 在实施正当化、最优化两项原则时,要同时保证个人所受的剂量不超过规定的限值。 二、剂量当量限制 对剂量当量限值,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做了如下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限值: 眼晶体 150毫希(15雷姆) 其他单个器官和组织 第 2 页共 8 页

500毫希(50雷姆) 为了奶制随机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0毫希(5雷姆)。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ΣTWTHT<50毫希(5雷姆) 式中: 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毫希(雷姆);T WT—─组织或器官T的危险度权重因子(见表3-2); ΣWTHT—─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表示,毫希(雷姆) 表3-2各种组织和器官的放射效应的 危险度和权重因子 组织或器官 效应 危险度因数S-1 V 权重因子W T 生殖腺 乳腺 红骨髓 肺 甲状腺 骨 其余组织 第 3 页共 8 页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80491

xx人民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目录 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二、放射治疗工作制度 三、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四、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五、放射源安全保卫制度 六、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七、核医学科放射性操作及防护规程 八、GE Lunar DPX-NT双能X线骨密度仪操作规程核 九、GE Infinia VC Hawkeye 4 SPECT/CT操作规程 十、放射防护应急预案 十一、DSA机房管理制度 十二、介入放射科工作制度 十三、西门子DSA操作规程 十四、介入科各岗位责任制度 十五、介入科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十六、放射剂量监测计划 十七、放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一、放射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医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规范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证他们的健康与安全。 2.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放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3.医院指定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放射安全和防护的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放射诊断与治疗的专业技术及操作常规进行定期的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按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每四年参加一次符合要求的教育培训与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工作。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监测的工作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5.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 6.因进修、教学和科研等需要短期或临时从事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由医院放射防护委员会负责组织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在体检合格者方能上岗操作。

放疗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疗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员及其职责 放疗科应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治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并落实放射治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对放射治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组织本机构放射治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 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4制订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二、放疗设备和仪表的检测要求 1新安装、维修和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 仪表, 4放射治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 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治疗设备不得购置、使 用、转让和出租。 三、安全防护装置

放疗科放疗场所应配备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辐射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具体为:设置多重安全连锁系统、计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计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四、警示标示 1、转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容器~应设有电离辐射标识~在放 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及必要的文字 说明, 2、按规定将放射治疗场所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进出口及 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工作指示灯。五、个人防护 放疗科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放射事件防范 放疗科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置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 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二, 人员或射野误照 ,三,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污染的 ,四, 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放射事件。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卫生部) 1.引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民国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放射性卫生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职业病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7、在醒目位置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环保行政部门提交 职业病预防评价报告。 9、在对射线装置进行大修或变更使用量前,需向环保部门申报。 10、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动与环保行政部门联系对放射 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监督监测,并认真接受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监督意见。 11、经常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必要时请求环保行政部门进行 监测,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12、配备必要的防护服务器及剂量检测仪,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3、严格按照放射防护要求、放射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4、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前,必须进行上岗前身份检查,合格后并参加放射防 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后定期身体检查和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学习。 15、工作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并按时定期送检,一旦超标,应采取相 应的应急措施。 16、放射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小于或等于6小时。 17、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或疗养30天。 18、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工业加速器操作规程 一、公司必须为工业加速器系统配置辐射检测仪器。 二、公司必须配备合格的经过放射卫生防护和加速器专业知识培训的维护人员及操作 技术人员;操作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安全联锁,禁止任意去除安全联锁,严 禁在去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联锁的情况下开机。 四、开机期间,必须有两名操作人员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必须异常立 即报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 五、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发现异常立即报 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 六、探伤期间,探伤室内不得留有任何人员。 七、必须做好发生各类事故的准备,万一发生意外,立即关断电源,并注意保护现场, 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师政科技〔2016〕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的监督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本办法所称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第二章放射防护职责 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实行学院(部)负责制。科学技术处、保卫处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的校级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使用单位应由一名分管安全(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并落实一名以上具体的管理人员。任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购置、存放、使用、维护等都要有专人负责,要求落实责任,明确分工,互相配合。 第五条各使用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放射防护管理的法规及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情况。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同意,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到自治区、桂林市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七条由于工作任务改变,不再从事放射性工作的学院(部),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凡因工作需要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科学技术处批准后方可购买。其中密封型放射源(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的采购应有废源回收协议。 第九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提运,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抵校后,应按规定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乱放。装过放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编号:SY-AQ-08953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Management system of isotopic radiation protection

同位素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条、为了加强射线装置的监督管理,确保从事射线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射线事故的发生,保证检修、运行人员的安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厂目前有医用X光透视仪一台,金相射线探伤仪五台,燃料部生产现场煤质监测仪一套,煤质监测仪含有两个源,一个位于六号皮带头部,一个位于七号皮带尾部。 第三条、医用X光透视仪由职工医院设备专责人负责管理,金相射线探伤仪由金相组组长负责管理,燃料部煤质监测仪由燃料部安全员负责管理。 第四条、射线工作人员,在从事工作时要做好安全防护安全措施,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保护好他(她)人。 第五条、到期换源、拆源及新购含射源的装置,必须报请安监部,厂内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换源、拆源及新购含射源的装置。

第六条、发生射线事故,经上级政府部门鉴定,构成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对专责管理人员处罚外,还要对源使用单位领导进行处罚。第七条、对射源管理不负责、不到位、擅自拆下射线警示牌的人员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罚。 第八条、使用射源装置的单位,负责射源装置的日常监视,一但发现异常、丢失应立即向安监部及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九条、燃料部运行要将射源装置完好纳入交接班检查项目中,值班记录要体现射源装置的完好情况。 第十条、凡在射源装置附近从事检修工作,除要正常办理工作票手续外,还应在危险因素控制卡上写清防止误碰射源装置的措施及工作人员受射线损伤的防范措施。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 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 (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 第七条 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放射卫生

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评工作; (二)组织制(修)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及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设立放射卫生监督测点,进行Y累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 (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八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制定所属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对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负责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协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核设施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直接负责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作者:佚名 医学频道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338 更新时间:2004-4-11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1.引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科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科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科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特制定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院放射科。 1、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制定兼职人 员协助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 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X线检查设备必须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开展介入放 射学工作,放射技术和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 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 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 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5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

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 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X线球管。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 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有条件的单位尽可能采用数字化X线检查,减少辐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 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操作规程 1.定期检查X线机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2.工作中尽量使用各种防护设施和辅助防护用品,最大限度的 减少投照剂量。 3.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 滤过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 4.在进行X线检查时,除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应留在 机房内。如果确实需要在机房内携扶病人也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5.移动或携带式X线摄影时,X现工作者必须X线管2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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