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给全国各地法院都带来了不小的审判压力。究其原因,不仅仅在于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类型多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案件带有群体性特征导致处理难度较大;更为突出的还在于,法官对此类新兴案件较为陌生,加之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政策规定又因带有体制转轨的因素明显滞后,既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审判时缺少明确具体的条文规范,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难。[1]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出台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解释》],对《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问题的抽象性、原则性条文进行了司法解释,力求为审判实践提供明确具体和统一的裁判标准。纵观该《物业服务解释》,其主要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问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该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时间效力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许多规定从实务的角度来看都不乏亮点。[2]应当说,该解释的出台为今后司法实践工作可操作性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但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解释,从理论的角度对物业服务纠纷所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仍属必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拟透过《物业服务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对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最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作重点探讨,希望对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相关条

款有所助益。

一、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义务认定

[一]业主的合同主体地位

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的一大难题。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又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来说,则是由业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可以看到,在合同签订的形式上,无论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均不是直接的合同签订者。在实践中,这恰恰是业主经常据此而拒绝接受合同约束的重要理由,他们认为自己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

必须明确的是,《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该条款,建设单位同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包含了双方转让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合意,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之所以产生拘束力,根据在于建设单位与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概括承受。[3]对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第76条、《物业管理条例》第11条都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乃是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是和业主而不是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委员会按照授权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则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4] 所以,尽管形式上来看业主未参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但究其实质,不管从现行的立法规定还是从法理上来说,业主都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对的实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物业服务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解释,其第1条规定:“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二]业主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

1.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新型合同,理论与实务界对其性质难免有不同的认识,观点主要有委托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独立合同说等等。通说主张应当借鉴委托合同的制度机理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相关争议,笔者对此较为赞同,因为不管是其法律关系的形成,还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与委托合同都有较高的相似度。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关系来看,业主是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看,业主是支付报酬、接受服务的一方。业主有权利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的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与此相对应,业主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是交纳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

当然,物业服务费用的内涵决不简单地只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物业服务费可分为公共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用卫

生清洁、公共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公众代办性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的服务而收到的费用]和特约服务费[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5]也有学者主张将物业服务费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区分建筑物的基本维护、修缮、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及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即通常语境下的物业服务费;另一类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的更新、改造的费用,称为专项维修资金。[6]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业主往往认为物业费仅限于物业服务企业的佣金,业主拒交、欠交物业服务费也成为司法实践中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作出了针对性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经书面催交后,业主无正当理由仍拒交、欠交物业费的,可以起诉业主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这不仅对物业服务企业迅速高效收缴物业费用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样也对业主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合同义务将起到督促和警示的作用。

2.协助义务

在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维护、保养、保修的过程中,业主应当

给予协助,该协助义务不仅包括积极层面的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还包括消极层面的不得阻碍、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及管理工作。针对业主的该项义务,《物业服务解释》第4条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相应的诉权:“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业主违反协助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行使诉权,要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范围认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其义务范围的认定乃是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重点。概括地说,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内容而言,可高度概括为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四方面。在笔者看来,该四方面又可区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指向“对物的管理”,指的是对建筑物、基地、附属设施、相关场地等共有部分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第二个层次则指向“对人的管理”,是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进行的管理,[7]包括维护物业管

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也包括维持和谐有序的公共秩序。例如,当部分业主不当行使专有权,对其他业主构成妨害,或者侵害业主的共同利益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提示和制止。

[二]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扩充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依据合同默示条款理论,合理扩充了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8]合同默示条款理论[Implied Terms]源自于英美法系。所谓默示条款,即是当事人并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交易习惯及行业规则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9]一般说来,考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需要对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合同的明示条款[Express Terms],即双方达成合意并写明在合同中的相关事项作相应的解释。但明示条款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合同内容,而且某些合同纠纷仅仅依照明示条款有可能无法得以解决。当依照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合理解决合同纠纷时,英美法系国家法院主张必须充分利用普通法的灵活机制,将默示条款纳入合同之中,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默示条款的广泛运用并作为修正合同的工具实际上是对意思自治原则所作的某种程度的否定;从另一层意义上来讲,默示条款又是意思自治原则与法院行为相调和的中介。[10]因此,英国法系合同默示条款所承载的功能,在于明示条款对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有未尽之处、阻碍合同履行及纠纷处理之时,得允许法官依照法律规定、相关习惯规则、明示条款等对合同内容进行推定进而作出裁判。而在大陆法系,尽管没有默示条款之说,但在

遭遇合同明示条款有所欠缺之时,合同目的的实现是依赖于合同的解释原理以及合同漏洞的补充来完成的。如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均可作为合同约定欠缺或约定不明时的参照。另外,我国《合同法》第60条还规定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范围所进行的扩张。[11]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说,默示条款理论亦是一种合同漏洞的补充方法,两大法系对此问题的应对虽然方法各异但目的相同,可谓殊途同归。当然,合理借鉴默示条款理论对我国合同法的理论与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的规定便是很好的说明。

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范围不仅包括合同约定,还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3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以及服务细则也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义务的依据。其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其制定的服务细则,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过程中,对业主的最终决定有重大影响。服务承诺及服务细则,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一种“单方允诺”,[12]也作为其与业主订

约的基础,必然也必须对其行为产生约束力,这对业主权利的保障非常重要。

[三]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与认定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财产及人身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需承担,其限度范围应当如何认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且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2008 年公布的《物业服务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曾设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文,其第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损害结果,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而在正式出台的《物业服务解释》中则未见该条款,有专家因此认为最高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持否定态度,并且主张不能将物业服务企业列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要求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既无法律依据,也无法理基础。[13]

应该说,在有关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理论、法律构造及其成文法规范均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确实不宜匆忙就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任何安全保障义务之承担。理论上讲,物业服务企业于特定情形下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法律适用上仍存有解释的空间。

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我国法院借鉴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14]对安全保障义务所作出的直接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但并不仅仅限于条文所列举的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的经营者和活动组织者。随着对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的深化,司法实践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早已不再局限于条文列举的经营者,诸如银行、机场,物业服务企业等也已囊括其中。如“室内被害案”中,法院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正常使用保安监控系统及未严格执行对外来人员的登记制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死亡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5]从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来说,其所从事的也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当然属于经营者的范畴;更为重要的,从法理上来说,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成为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者的法理依据,如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节约社会总成本的要求等等。[16]事实上,判断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并不在于承担者是否具有哪种“经营者”的身份,而是在于其是否具有“对危险源的控制力”。[17]作为对物业服务区域进行实际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区域内危险源的控制力显然要高于业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在一定情形下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符合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也有相应的法理基础。

2.合同的约定或合同附随义务

通常来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都会在服务合同中对安全保障义务加以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也会为此配有专门的保安人员、建立相关安保机制、安装必要的电子监控系统、对区域边境的围护设施加以完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保障工作是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合同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此义务而对业主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种损害不仅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所有或管理下的物对业主造成的损害[18];也包括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业主造成的损害。

[19]

其次,根据《物业服务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单方承诺与服务细则也纳入到合同内容中,因此,如果在其单方承诺或服务细则中有涉及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服务承诺,也将作为合同义务加以履行。

另外,附随义务除了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外,还有避免侵害债权人之人身或财产上利益的功能,此类义务,德国学者统称为Schutzflicht[保护义务],论其性质,实与侵权行为法上之交易安全义务[Verkehrssicherungspflicht]同其性质。[20]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及服务区域内的安全承担保护义务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范围。因此,即使合同中没有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基于诚信原则衍生出的合同附随义务也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法源之一。

由上可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业主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既可因侵权而承担侵权责任,也可因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将发生请求权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选择依侵权法规范提起侵权之诉。

3.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

必须指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可以随意解释和适用,不当界定和滥用会导致安全保障义务无边界的扩张,这将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极大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其整个行业的发展,最终也可能反过来对广大业主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在令学界和法官都感到疑难的高空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当中,就有法院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而令其承担一定的责任。[21]笔者认为如此裁判大可商榷。“高空抛物”与“高空坠物”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不同的案件事实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限度要求则相距甚远。高空坠物案件,可能由于物业服务企业疏于管理而发生,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乃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发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人进行监督和防范,显然不合理地提高了其注意义务的范围,扩张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当然,合理与不合理的区分标准,无法一言概之,只能视个案的具体案情而分别裁判,但通常来说,只要物业服务企业在保安人员及设施的配备、保安制度的建立、保安制度的落实方面做足了工作,则应判定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得到的标准依然无法脱离若干重要判断因素的检验,如法律法规、法理学说、公平正义价值观甚至经验

常识等等。

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裁判所涉及的利益衡量与法律解释

[一]利益衡量:合同的履行与业主相关权利的冲突

1.冲突的产生

在《物业服务解释》颁布之前,物业服务合同通常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就这一名称问题,学界曾进行过讨论。有观点认为,物业管理中的“管理”一词具有行政隶属的服从性意义,反映了传统物业管理模式的特征,难以体现现代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平等服务关系本质,宜用“人居服务”或“物业服务”的称谓取而代之。[22]多数学者对此较为赞同。受该观点的影响,《物权法》将过去的“物业管理企业”改称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随之做出相应修改,也将“物业管理企业”统统改为“物业服务企业”。此次《物业服务解释》开宗明义,定位于“物业服务纠纷”,非常准确地界定了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纠纷,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债权纠纷。它不同于物业管理纠纷,后者是共同管理人[即业主]因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使用、收益、支配而发生的纠纷。[23]因此,业主拥有物业管理权,而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物业服务的义务。当然,不可否认的一点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其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拥有事实上的管理的权利,该种管理的权利乃基于企业的委托授权,在该语境之下,“管理指向的是物业管理企业与建筑物业之间的主客体关系”,[24]其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在这一层面上来讲,管理与服务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般说来,业主的物业管理权与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拥有的管理权利,在内容上应该是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以业主授权的内容为基础。但在特殊情形下,也会发生冲突。例如,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但合同的内容侵害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这时产生的问题就是,部分业主与其他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发生冲突,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权利与部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发生冲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该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导致部分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此时部分业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行使等问题尚待探讨。

2.业主撤销权的效力

笔者认为,就业主撤销权设立的目的来看,是为了防止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作出决定而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内容行使撤销权,就不仅仅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的问题,还往往涉及到业主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如在《物权法》颁布后的所谓首例业主撤销案件中,多数业主[377户]赞同在小区内新设一道围墙,以防止外来车辆和人员随意进出小区,但少数业主[8户]认为,该围墙减少了他们实际使用的公共面积,侵害其合法权益。此时,判断能否因部分业主行使撤销权而将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归于无效的问题,实质上转化为对行使撤销权的部分业主与其他业主之间的利益进行衡量问题。这属于民法上的价值判断。何者的利益需要优先保护或者何者利益具有更高

的价值位阶,则需依赖于相关法理及利益衡量之方法加以确定。依据我国学者提出的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体的自由,[25]如果对部分业主权利的限制是基于更高价值位阶利益的考虑,则限制的理由可谓足够充分且正当:如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利益而对少数业主权利进行适当限制是合理的,则此时少数业主主张行使撤销权就很难得到支持。相反,倘若被限制的部分业主的权利具有更高的价值位阶,则对其自由不得加以限制,其撤销权之主张便应该得到支持。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业主撤销权的效力亦不可一概而论,法院在裁判该类案件时,需要于具体个案中合理运用利益衡量之方法,尤其是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以理服人,保证判决的正当性和妥当性。

[二]法律解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业主抗辩的“正当理由”

1.问题的提出

前已述及,业主拒交欠交物业服务费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物业服务解释》第6条对此作了针对性规定,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经过书面催交程序,业主无正当理由仍拒交或欠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得到法院支持。这一规定无疑为物业服务企业催交服务费用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针对于具体的案件裁判而言,仍然涉及一个问题,即所谓“正当理由”该如何认定,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何在?这仍是审判实践操作中需要明确的。

2.对“正当理由”的认定

其实,《物业服务解释》中的相关条文,对正当理由问题暗含了一定的说明,如第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违规收费”即是业主抗辩的一项正当理由。第6条的后段,则从反面折射出正当理由的问题,该段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后,业主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服务进行抗辩的,无法构成正当理由。就事实来看,业主欠费抗辩的理由主要来自两方面,其一为物业收费不合理;其二为物业未提供服务或服务不周。依据法律解释方法中的体系解释与目的解释,[26]结合抗辩产生的事实原因,笔者认为,对正当理由的理解与判断,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违法或违约损害业主利益的,构成抗辩的正当理由。具体言之,即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收费标准,违法违规收费,或者违反合同的约定,损害业主利益的,可以作为业主抗辩的正当理由;第二,在不存在违法或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对于业主以服务存在瑕疵提出的抗辩,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标准与物业收费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价,进而确定业主抗辩之正当理由能否成立。

3.诉讼中的证明及纠纷解决机制

对业主而言,基于正当理由的抗辩权的行使固然为其保障自身合

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护,但也应该看到,抗辩权的赋予同样给业主滥用权利留下了机会。为防止业主滥用正当理由进行抗辩,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当业主基于正当理由行使抗辩权的,必须对其据以主张的正当理由进行证明。即业主此时必须举证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有违法违规违约之行为或证明其服务有不符合诚实信用要求之事实。否则,不仅业主的抗辩无效,其行为本身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对于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也必须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对物业服务行业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管,完善业主自治体系等等,只有这样,欠费纠纷才有可能有效避免。

结语

广厦千万,大庇天下。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与社会安定紧密联系。就立法的层面,司法解释的颁布为维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平台,但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审判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涉及的问题可谓纷繁复杂,不仅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纵横交错,裁判的统一性与个案的妥当性也或许未必合致,而错判误判的情况亦在所难免。在这样的情势下,深入研究既有判例,总结过往的经验教训,就具体个案正确适用解释条文、合理选择并运用法律解释及利益衡量之方法就显得极为重要。因此,《物业服务解释》的出台固然将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较强的指引,但站在法律适用的立场之上,于法官而言,其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注释:

[1]杨立新主编:《〈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2]如有实务界人士认为该解释在区分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赋予物业企业代位诉讼权利、保障业主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解决业主欠费难题等方面,有诸多亮点。参见颜雪明:“从实务角度看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的亮点与不足”,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7期。

[3]徐海燕:《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社2009年版,第265页。

[4]杜万华、辛正郁、杨永清:“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物业服务司法解释》要义”,载《判解研究》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

[5]高平主编:《物业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12页。

[7]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8]同注[4],第75页以下。

[9]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7页。

[10]苏号朋、朱家贤:“论英国法中的合同默示条款”,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5期。

[11]司法实践中出现过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判例。如“延误送信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及时转交邮件或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邮件的义务,而被告违反此项附随义务,造成原告业主遭受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 一中民终字第3542号《民事判决书》。

[12]张广兴:《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14]周友军:“我国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扩张”,载《法学》2008年第2期。

[1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终字第10996号民事判决书。

[16]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17]如德国冯?巴尔教授指出:“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源的控制力。” 参见[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256页。

[18]如“楼顶坠物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对楼顶的废弃搁置物未予处理,造成其坠落后将原告砸伤,法院判决因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职责,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周桂芳、轩毅:“楼顶废弃物砸伤人物业公司被判赔”,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8月25日第3版。

[19]如“保险柜失窃案”中,合同明确约定小区内设专职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进行治安巡逻和治安保卫工作,并且原告与物业服务企业曾两次签订补充协议,加强保安,原告也因此增加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但由于被告公司未如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保险柜被盗,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五终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

[20]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21]谢罗群:“深圳…高空抛物案?一审判决引发物业管理行业关注”,载《中国物业管理》2008年第3期。

[22]徐建明:《物业管理法规》,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23]同注[2],颜雪明文。

[24]同注[3],第258页。

[25]王轶:“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四)近 1 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我公司近1年没有发生诉讼和仲裁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企业其他信誉情况表(年份要求同诉讼及仲裁情况年份要求)1)近年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在施工程以及近年已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3)其他 没有此类情况。

备注:1、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主要是近年投标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 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当结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第10.1.2项定义的范围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2、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是投标人近年所承接工程和已竣工工程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安全等履行合同义务,对未竣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还应重点说明非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有)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等等。 没有此类情况。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 2018 年 04 月 23 日

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 重合同、守信誉" 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1. 目的: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约定、等合同类文书均适用本制度。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合同附件等原合同的补充类文书是原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从属于原合同,同样适用本制度。 3. 职责 3.1 董事长负责标的3 万以上合同的审批签署; 3.2 公司总经理受董事长委托负责标的3 万以下合同的审批签署; 3.3 公司总经办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3.3.1 负责在有需要情况下介入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 3.3.2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3.3.3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3.3.4 负责各职能部门/ 项目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3.3.5 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3.3.6 负责合同的档案日常管理; 3.3.7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4 职能部门/ 项目负责各类相关业务的合同谈判。 4. 合同的签订 4.1 所有合同必须由公司签订,任何职能部门、项目、分公司等不得擅自签订合同。 4.2 签订合同前须审查的资料: 4.2.1 必须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身份证明文件等。 4.2.2 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如资产证明、信誉纪录、企业规模和状况、相关的资质证明等。 4.3 合同的审批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4.3.1 具体权限如下: 4.3.1.1 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4.3.1.2 标的超过3 万元的由董事长审批。 4.3.1.3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 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4.3.2 合同原则上由经办部门/ 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相关职责部门、品质督导部、总办、总经理(董事长) 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签署。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4.4.1.1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4.3.2.2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4.3.2.3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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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说明怎么写 篇一:执行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说明 执行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说明 一、第35.2中14.2及15.1款及补充条款关于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 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确定后的建造师在施工期间不能更换,建 造师在整个施工期间离开现场不能超过总过去的15%,否者没超过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违约金由发包人从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抵扣(特殊情况经业主同意除外) 以上三条违约情况,我方均未违约,按照施工合同如期完成所有施工任务。 福建省永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X年11月15日 篇二:信誉声明及履约情况证明 信誉声明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在201X年-201X年中没有出现过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没有无辜弃标的不良记录,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自: : 企业合同履约情况说明怎么写 ) 日期: 201X年02 月24日 履约情况证明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在201X年-201X年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以及招投标活动中,履约情况良好,设计质量良好,没有发生过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情况,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201X年 9月17日 篇三: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1#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2#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3#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4#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合同履约情况证明[工作范文]

合同履约情况证明 篇一: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合同情况说明 由于本行业性质的特殊性,钢材价格随着市场的价格变动而变动,每天的价格都不固定,在签订购买合同的时候是框架协议,合同起着一定的制约双方的作用,制约货物的质量,价格标准,款项拖延的处理办法等。 20XX年与客户履行合同实际发生及剩余完成合同明细上游客户 下游客户 本公司销售回款的方式多种,主要分为:按照工程完工结款;工程进度结款;直接销售时间、数量结款。本企业回款比较及时,客户信誉良好是多年合作伙伴。 本公司与多家公司长期合作,签订大批量购销合同,因为上游进货需要现金交易,有时出现流动资金紧张。此笔贷款更能保证供货,本企业现金流量大,有正常利润和回款资金,还款没有压力。 北京诺亚腾商贸有限公司 篇二:履约情况证明 履约证明 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于20XX年5月18

日与我项目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负责xxxxxxx项目的施工。 xx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的技术熟练的人员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可达到约定的标准,能按时完成项目部下达的施工节点任务。该公司拥有一定的承包资质和流动资金,能够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设备款等其他款项。 xx公司在我项目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情况良好,特此证明。 xxxxxxxxxxx20XX年9月3日 篇三:合同履约证明 篇四:信誉声明及履约情况证明 信誉声明 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在20XX年-20XX年中没有出现过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败诉记录,没有无辜弃标的不良记录,也没有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单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XX年02 月24日

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业主大会):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名称: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甲方(业主大会) 组织名称: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管理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物业区域《业主公约》的约定,甲方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选聘乙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________(物业名称)实施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四至: 东至:______ 南至:______西至:______北至:______ 其他:。 第二条具体物业构成明细及所配置的共用设备设施明细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物业共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具体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结构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通道、污水管、雨水管、楼道灯、避雷装置、。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具体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 3、市政共用设施(不属市政部门管理的)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水池、井、停车场、路灯_______。 4、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厕、_____________。 6、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排水管道、污水管道的疏通。 7、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8、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9、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10、物业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预算和计划。 11、装修管理。 12、物业服务费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收取。 13、法律政策规定应由乙方管理服务的其它服务事项。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本合同特别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为: 1、接受业主委托,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服务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2、 3、 第三章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标准(具体服务标准见附件三)。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的原则,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月、季、年收取,其收取的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报告(监理)

施工合同履约情况考核报告 慈溪市公共项目建筑中心(局): 由浙江东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慈溪市人力资源交流中心扩建工程,经贵局组织于2012年8月15日竣工验收并合格。现向贵局提交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施工合同履约报告: 一、施工工期: 合同工期:270日历天(其中补充协议工期60日历天)。 实际工期:2011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15日,共计377日历天。 本工程经贵局组织竣工验收后并确定竣工日期,施工过程中由于“暖通工程联合招标”、“工程变更较多”等原因,从而影响施工进度,故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经核算,无工期延误。 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保证每个环节质量符合要求,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达到质量目标的,除自行承担返工费用外再酌情扣除质量履约保证金,并承担工程所造成的损失。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三、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每次从承包人承诺的文明安全施工履约担保中扣除人民币10000元整,直至扣完为止。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四、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品牌采购材料,如因客观原因须作变更,须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更换后的材料价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33.7和有关条款确定,否则视为违约,一经发现,除无条件更换外,每次扣除质量履约保证金的10%。一

旦扣完质量履约保证金,发包方将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五、项目部主要成员为本项目专职人员,在本项目部任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原则上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任何工作,承包人亦不得擅自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更换项目班子组成人员的,应满足同资质、同资历相关人员,并须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并按慈建设[2010]6号《转发宁波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执行;同时,须至少提前7个日历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申请,该书面申请应同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工程师认为项目部个别或部分成员的工作已经对实现工程目的造成不利影响,且继续服务于本工程有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或未能按合同认真履行本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这些成员,承包人须依照要求立即进行撤除。同时承包人须在7个日历天内安排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其工作,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发包人将视其为违约,按违约金1000元/天从工程款中扣除。因上述原因或承包人要求更换人员的(除特殊原因外),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调换项目负责人5000元/人.次;调换技术负责人2000元/人.次;调换其他人员1000元/人.次。上述违约金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六、承包人派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确保每月22天的到岗率,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没履约保证金;在此到岗期内项目负责人每天驻工地时间不少于8小时,缺勤按1000元/天.次扣除,连续缺勤二周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例会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每缺席一次扣除相应违约金1000元。经现场考核无违约现象。

2011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2011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说明遵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求,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现将*******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公示如下: 一、公共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 1、执行物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各类设备能够正常运转。2011 年未发生设备 重大故障和安全事故。 2、根据检修计划、电气设备维护周期以及设备运行状况对电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 保养,发现并去除潜在的设备隐患,减少设备故障率。 3、进行消防设施检测、消防电气防火检测工作。与专业公司签订化粪池清掏合同 及生活水箱清洗合同,确保园区引用水安全。 4、对园区木凳刷漆翻新共31 个;对楼道长明灯进行维修改造共计60 个;将原先 楼道灯的开关控制改为声光控制,降低了日常的用电量,延长了灯泡的使用寿 命;针对单元楼的楼道墙面较脏、地面瓷砖损坏现象,对部分楼道进行了粉 刷,共粉刷墙面380 平米,更换维修地砖103 平米;修复园区内围墙破损 300 多平米。 5、对89 个门禁系统主板进行接地改造,大大减少了打不开门、门禁死机,芯片损 坏等问题,其中29 个单元门进行重新刷漆。 6 、对14-17#楼、12#楼、25#楼、阳光板进行了更换,共计280 平米;并同时 把原有的框架进行了除锈刷漆,并把14-17 号楼单元们俩侧的阳光板框架进行了加密改造,由原来的60厘米改为20 厘米,杜绝了安全隐患。 7、由于园区步行街地砖损坏严重,给业主的出行造成不便,对此进行了更换和加宽 改造,共计铺砖3 万余块。 8、对全区31 个绿化井62 个阀门进行了更换,并将原来的井下取水改为自动取水 器,解决了绿化工人下井开阀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对14-17 号楼绿化井进行了 改造,安装了自动喷灌系统,共安装喷水器25 个,挖沟接管180 多米,节约了绿化用水量。 9、工程部全年共入户换水表68 块,由于水表厂不提供水表,由我部自行维修水 表55 块,解决了业主的用水问题。 10、园区内消防水管系统不能保压,经工程部自行分段排查,确定为消防泵消声止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令狐采学 致:广西保利龙湖蓝湾成长有限公司 我司为保利山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装置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插安排,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丈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制品装置、制品呵护、制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合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PQ 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年夜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方太阳鸟阳台栏杆),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招致我司技术员 在下料过程中尺寸呈现一定偏差,以致于到货进场的一部分栏杆制品无法依照国家标准装置,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装置,故此影响一按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明有相当一部分 GRC罗马柱没有装置,由于栏杆对装置精度要求比较高,罗马柱

没有装置直接招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最终结论是:GRC装置完成后,具备工作面,栏杆方能装置,此项直接影响一按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为确保工期,我司要求装置工人加班加点,利用 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做工,但事与愿违,一次下雨天做工,我司其中一位装置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年夜的严重后果,为避免同类事情产生,确保工人平安,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卑劣情况下做工,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呈贵司审阅! 聊城市高力金属资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4月26日

瀛海庄园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报告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 2010年度瀛海庄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告 尊敬的业主、住户: “长城物业·阳光物管”。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公示的要求,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本项目2010年8月25日至2010 年12月31 日期间对《瀛海庄园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住宅物业服务规范(三级)》的落实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为方便业主查阅,本公示内容从客户服务、工程服务、秩序服务、环境服务几个专业领域进行重点汇报: 一、财务收支状况: 2010年度管理处全年总收入为1047931.35 元,总支出为3314719.34 元,盈/亏状况-2266787.99元(详见2010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二、2010年重要工作或上年度满意指数调查改进措施实施情况: 专业工作内容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分析 1 完成与前物业的设备设施交接工作已完成 已完成 2 完成物业办公用房、业委会用房的布 置工作 3 完成业主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已完成 三、物业基础服务工作完成情况: (一)、顾客服务 1、顾客沟通:

管理处通过面谈、电话、社区文化活动等方式,顾客沟通率100 %; 召开业主座谈会 2 次,与业主委员会沟通 3 次。 沟通会时间沟通会主题主要参加人沟通内容及结果现场照片 2010.9.10 选举业委会 成员沟通会园区业主、管 理处员工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就物业存在 问题进行沟通 2010.11.6 慰问园区老 人,增进与 业主间的情 感居委会龚主 任、单委员、 物业管家 慰问老年人,关爱社区老年人 2010.12.5 针对园区 存在问题 进行沟通管理处经 理、业主委 员会成员 对园区存在问题进行沟通,制 定整改措施 对2010年度财务收支进行公示管理处经 理、业主委 员会成员、 热心业主 通过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增 强物业服务透明度 2、顾客请修 受理顾客请修次,有效请修次,无效请修次,请修回访次,请修回访率100%。 漏 水壁挂炉 室内 小修 更换 配件 电路 维修 疏通 下水 管 对讲 系统 供暖 系统 报警 系统 其它

合同执行延期情况说明

关于1600℃自动升降炉合同执行延期交 货情况说明 *********有限公司: 关于贵公司购买我公司(*****有限公司)的1600℃自动升将炉(型号规格:TC-16S3 450mm*300mm*250mm),由于诸多原因,原定于20**年**月**日发货,实际于20**年**月**日完工,同时由于春节到来,应贵方要求,我们将在春节过后与贵公司商谈发货。对于炉子的延期交货给贵公司造成的不便我们致以最真诚的歉意,关于炉子的延期交货主要原因如下: 1.由于这台高温自动升降炉是非标产品,为保证炉子的质量,炉子的设计和审核确认比其他标准的产品复杂的多,以致在时间上超出了预期。 2.为保证产品质量,我们专门订购了一批日本生产的纤维板作为保温材料,但由于合作厂商在年底前业务繁忙,货源紧张,同时我们不可能只为此炉定几块板,是定了一批货,量大,所以订货周期比往常较长。 3.为了使用方便,我们对液压装置进行了改装,液压装置在自动升降的基础上,改为手动泄压升降与自动一体。比直接使用成品液压装置工期加长。同时我们为保证液压装置的质量,防止漏压漏油,以及长时间使用炉子出现,炉口下降的情况,我们对炉子进行了无载和重载条件下的实验,每次实验两天,延长了炉子的生产周期。 4. 年底,各合作厂家业务都比较繁忙,同时物流运输的紧张,造成我们很多的原材料订货周期加长,例如氧化铝空心球砖、硅钼棒等一些非标材料的定制。 5. 多名员工结婚请假出差调试造成工作人员不足,导致单个炉子工期加长。 由于上述情况以及其他诸多原因造成交货延后,我们在此再次深表歉意,我们所能做的便是竭尽所能做好产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

(完整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

附件: 合同编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文本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示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对本文本条款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修改或删减;约定无需填写的空格性条款,应在该条款空格处注明“无”等字样。 5.本文本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所签合同的组成部分。 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开发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项目管理负责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 (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关于对工程公司合同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的情况汇报

关于对工程公司合同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的情况汇报 公司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在建项目管理中重点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分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011年3月至12月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分包合同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监察范围是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公司各直管项目部、各分公司及其项目部在建工程履约中签订的分包合同。专项监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自查阶段,抽查、重点检查阶段及整改、总结和跟踪监察阶段。 在各单位完成自查阶段工作的基础上,2011年9月,公司成立了专项监察检查小组,抽调相关部门精兵强将组成检查组,由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李世贵带队,于11月上旬至中旬对公司及分公司所属山东、黑龙江、内蒙古、河北、山西等地的七个重点在建项目(群)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 检查组主要采取听工作汇报,查看施工现场,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在检查工作中,检查组人员针对分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以分包合同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各项检查内容为依据,对各项目部分包合同及相关管理方面的情况进行细致地询问、了解,认真查看管理资料,并重点检查了分包合同文件及其评审、审批、签订与执行情况,有关 物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情况以及分包方的资质、履约情况,

特别是主合同与分包合同实施进度、价款结算、分包合同中要求设定的履约担保和安全环保、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等保证金条款的执行落实情况,分包队伍及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等重点风险控制情况,还与项目部领导及有关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既针对问题、隐患加强指导、帮助,规范操作和管理,又诚恳地征求他们对公司分包合同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检查工作结束后,公司将根据检查情况对有关项目部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理、分析,向各有关单位下达《监察建议书》,要求相关单位认真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察;同时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将针对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改进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项目监管制度和措施,以确保专项监察和检查工作促进解决问题,取得实效。 关于对工程公司合同履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工程公司公 司: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的主体行为,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严肃性,经集团公司研究在集团内开展一次经济合同履约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河北省物业服务合同

河北省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业主大会 执行机构:_______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为___ ________(物业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坐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1)。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2);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3);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执行以下第_____项质量标准: (一)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按《石家庄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_____级执行。(服务等级 标准见市价[2004]69 号《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 (二)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执行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具体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工作范文]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 两个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受雇方要向雇主出示一份合同的执行情况说明。下面是xx给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致: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为保利山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排部署,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测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成品安装、成品保护、成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同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于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PQ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大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如太阳鸟阳台栏杆),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导致我司技术员在下料过程中尺寸出现一定偏差,以致于到货进场

的一部分栏杆成品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安装,故此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GRC罗马柱没有安装,由于栏杆对于安装精度要求比较高,罗马柱没有安装直接导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 最终结论是:GRC安装完成后,具备工作面,栏杆方能安装,此项直接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为确保工期,我司要求安装工人加班加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做工,但事与愿违,一次下雨天做工,我司其中一位安装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大的严重后果,为避免同类事情发生,确保工人安全,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恶劣情况下做工,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呈贵司审阅! 聊城市高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20XX年4月26日 劳动合同使用情况说明 劳动合同情况说明 第一条1款从“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上海国际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表 SHGJ/ZD/JH02-表6 编号:01# 合同名称上海京剧院迁建/朵云轩艺术中心工程 合同履约情况 1、合同工期:原定合同工期2011年12月27日到2013年4月19日。2012年2月8 日正式开工,工期控制在总体工期范围内。到本季度末,已经按照工程形象进度计划实施,完成工程桩打桩工程100%,达到计划实物量进度。 2、工程质量:加强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强化工程资料检查,做好工程检验试验。桩基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未发生质量问题和隐患。 3、安全生产:抓紧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良好状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事件。但是,还存在个别员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轻微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4、文明施工:本工程列入上海市重大工程,作为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单位,项目经理部正在为之努力。目前的桩基施工严格按照市区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要求实施,施工场地实现硬地面施工,按照规定运输处理钻孔灌注桩产生的泥浆水,防止污染环境的现象产生。车辆出门,轮胎全部经过冲洗,保持道路整洁。 5、环境保护: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加强废水、扬尘、噪声、光污染和固体废弃物的处置和处理。做到有组织排放。 6、节能降耗:本工程编制了绿色施工,推行节约型工地创建工作,大力实施节能减排,节约利用,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目前,尚属起步阶段,需要持之以恒,坚持实施。 7、其他:大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参与建设和谐社区。 填写时间2012 年3月31日 填写部门京剧院/朵云轩 项目经理部 注:本表每季度末项目经理部填写。项目经理部另上报一份经营部

物业服务合同续签说明

物业服务合同续签说明 篇一: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续约合同 《XXXXXX合同》续约合同 甲方(委托方):xxxxxx 乙方(受委托方):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国家、地区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xxxxxx合同》的合同续约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xxxxxx合同》,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提供物业管理,该合同于xx年xx 月xx日即将到期,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xxxxxx合同》续约x 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续约合同期内物业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新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

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甲、乙双方原签订的《xxxxxx 合同》,除合同期限经本次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均愿意共同遵守、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物业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本合同履行中的三个月物业管理费用共计为元(¥元)。待合同履行完毕时,费用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本合同正文共壹页,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物业服务合同续约 合同编号:XY-LSY-2016 《物业服务合同》续约合同 甲方(委托方):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揽胜苑三期业主委员会 乙方(受托方):鄂尔多斯市欣苑物

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合同编号为XY-LSY-2015的《物业服务合同》续约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XY-LSY-2015的《物业服务合同》,从2015年9月15日开始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于2016年9月14日到期,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编号为XY-LSY-2015的《物业服务合同》续约,续约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5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24时止。 二、甲乙双方原签订的编号为XY-LSY-2015的《物业服务合同》,除合同期限经本次修改外,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均愿意共同遵守、履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doc

合同执行情况说明函 致:广西保利龙湖蓝湾发展有限公司 我司为保利山渐青二期铁艺栏杆制作安装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为积极配合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我司严格根据合同要求对工作进行了计划性、有序性、严谨性、目标性的安排部署,具体为:现场实际尺寸的测量、下料生产、发货进场、监理验收、分货到位、成品安装、成品保护、成品维护等各个环节,我司委派了不同的专业化职业化的团队进行跟踪管理,执行到位。 我司针对于甲方所要求的山渐青项目太阳鸟、观星台组团阳台铁艺栏杆;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间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月亮岛、林湖语组团别墅住宅前院铁艺栏杆(虚线)及基础;PQ户型入户铁艺门、等工程项目绝大部分基本如期完工。也有部分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实际问题有轻微延误工期的情况(比如太阳鸟阳台栏杆),具体原因系数说明如下: 1、土建原因:由于部分土建施工工作面不规整导致我司技术员在 下料过程中尺寸出现一定偏差,以致于到货进场的一部分栏杆成品无法按照国家标准安装,故此批产品不得已只能返厂,然后重新加工生产、发货进场、安装,故此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2、上道工序拖延:我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GRC 罗马柱没有安装,由于栏杆对于安装精度要求比较高,罗马柱没有安装直接导致栏杆无法精确定位居中,因此我司和贵方协商,

最终结论是:GRC安装完成后,具备工作面,栏杆方能安装,此项直接影响一定时间的工期。 3、天气原因:为确保工期,我司要求安装工人加班加点,利用一 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做工,但事与愿违,一次下雨天做工,我司其中一位安装工人不小心被漏电击中昏迷,由于抢救处理及时没有造成太大的严重后果,为避免同类事情发生,确保工人安全,体现甲方文明施工精神,我司严谨下雨天以及天气恶劣情况下做工,此项也会轻微影响工期。 以上为我司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部分工程项目延误原因说明,呈贵司审阅! 聊城市高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2012年4月26日

项目工程进展和合同履约情况汇报

二期项目工程进展和合同履约情况汇报 根据二期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现将工程进展和合同履约情况汇总如下: 一、实际工程进度与合同履约付款的对比 1、2012年月日前(春节前)实际完成: ○11#栋主体18层砌体10层 ○22#栋主体21层砌体11层 ○33#栋主体15层砌体5层 ○48#栋主体9层砌体未施工 注:补充协议第二条第1款:1-3#栋及地下室主体完成第十五层楼面并同时砌体完成至十层后,支付至已完成实际工程量的70%,4-8#栋主体完成第十五层楼面并同时砌体完成至十层后,支付至已完成实际工程量的70%; 补充协议第二条第2款:1-3#栋主体工程完成至二十层并同时砌体完成至十六层后(或春节前),支付至已完实际工程量的70%工程款; 付款情况:年月日前(春节前)已支付工程款元(含水电费);按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第一阶段的付款时间应在年月日后(因为3#栋的砌体10层3月8日才完成),付款数量约万元,根据合同公司已提前支付工程款万元(因

按补充协议约定为春节前支付工程款必须满足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后才能执行第二款) 2、按补充协议第二阶段(第二条第2款) ○11#栋 2012年月日主体20层 2012年月日砌体16层 ○22#栋 2012年月日主体20层 2012年月日砌体16层 ○33#栋 2012年月日主体20层 2012年月日砌体16层 付款情况:按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根据工程进度第二阶段的付款时间在年月日后(8#栋4月11日才完成砌体10层不在本阶段的付款范围内),付款金额约万元。公司在月9日前已支付工程款万元。(春节后2月14日到3月28日公司已陆续支付工程款万,都属于提前支付) 3、按补充协议第三阶段(第二条第3款) ○11#栋 2012年4月13日主体封顶(电梯机房、屋顶构架未完成) 2012年4月14日砌体21层 ○22#栋 2012年3月25日主体封顶(电梯机房、屋顶构架未完成)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条

最高人民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判规则4条规则摘要 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 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2.不可抗力事件中物业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失赔偿不宜过高 ——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 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否则,在业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财产损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结合物业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物业赔偿标准不易过高。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及物业费减免请求的认定——业主委员会与 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的对象系小区全体业主,个别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所持异议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见,不足以作为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合理理由。 4.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认定——业主委员会的诉权来 自于全体业主赋予的代表权。因此,对于仅涉及小区部分业主权益

的纠纷,在小区自治规则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经业主大会决议明确授权,以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反映了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 裁判详情 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业主权利保障——嘉定区真建六街坊业 主委员会诉上海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 原告业委会与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但被告仍然提供物业服务且原告未提出异议。现原告请求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依据解除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提出异议。法院在平衡业主利益的基础上,委托政府对小区业主真实意思进行意见征询,以征询结果等情况确定原告主张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作出判决,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关键词物业合同解聘条件法定解除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自2008年12月28日起建立,并于2010年2月12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止。此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于2011年4月20日明确通过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继续聘请被告为物业服务企业,期限为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现本案所涉小区的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未届满,故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是否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决定召开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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