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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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泉政文[2008]191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09

【实施日期】2008.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菱溪陈田水库流域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泉政文〔2008〕191号)

泉港区、惠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菱溪、陈田水库管理和水源保护,确保水库安全运行,改善菱溪、陈田水库流域水环境,建立菱溪、陈田水库流域饮用水源重点保护区,保证泉港、惠安两地城区居民用水和福建炼油厂的供水及农业灌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包括菱溪、陈田水库库区以及菱溪、陈田流域。

二、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水环境保

护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对辖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菱溪、陈田水库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营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

四、菱溪、陈田水库库区临水面一重山实施全面的封山育林工程。禁止种植经济林(果树、单一树种速生桉)、盗伐和破坏山林、果树、花草等,严禁陡坡开荒,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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