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制度

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制度
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制度

退休员工返聘管理制度

退休返聘是指医院因工作需要,聘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本院员工继续工作,旨在最大限度地利用医院卫生人才资源,进一步发挥本院退休专家及退休技术骨干的作用,不断提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对院外退休员工的返聘管理可参照此制度执行

一、返聘原则

(一)按需返聘原则根据职能部门、科室等用人部门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返聘。若现有员工已能满足工作需要,则严格控制,不进行员工返聘。

(二)自愿原则返聘应在用人科室有需求且本人主动提出申请的基础上进行。应遵循双向选择、本人自愿的原则。

二、返聘条件

(一)返聘对象为已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院退休员工。

(二)医院或科室工作需要,且本人同意,身体健康,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方可返聘。

(三)返聘员工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业务能力扎实,能独立胜任返聘岗位工作。在退休前,原岗位任职

期间,无重大差错记录,未发生重大责任性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四)返聘员工年龄:高级职称不超过7 0岁,中级职称不超过6 5岁,超龄不得返聘。

(五)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具备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呈报院办公会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六)担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如因各种原因不再返聘者,可由科室申请,院办公会批准,参加科室安排的专家门诊,本人不再享受返聘待遇。

(七)在院外没有个人收入的兼职服务工作。

三、返聘程序

(一)个人申请根据医院岗位需求情况,有返聘意向的退休员工征得拟返聘科室主任同意后,由本人于退休前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并提交用人科室。

(二)科室初审用人科室根据医院有关要求对申请返聘员工返聘期间即将承担工作任务的合理性以及完成工作任务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署意见,将《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报主管职能科室。

(三)职能部门审核职能科室对科室提交的《退休员工返聘申请表》进行审核后报院委会研究决定。

(四)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由人事科与退休返聘员工签订《医院退休返聘员工协议》一式两份,人事科、退休返聘员工各执一份。

四、返聘员工管理

(一)返聘员工与在职员工一样进行考勤管理,达到规定工作量方可足额领取退休返聘工资。因病、因事请假应按《濮阳县人民医院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二)返聘工资为底薪2000元/月。

(三)返聘绩效工资依据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及实际出勤情况,由受聘科室参照在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四)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医院不安排其任何行政职务,其离退休费、生活补贴的调整按照围家政策规定执行,继续享受医院内给予离退休人员提供的生活及福利待遇。

(五)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及科室工作安排。

(七)返聘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八)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计入科室成本。

(九)返聘员工同在职员工一样承担医疗安全责任。

五、续聘及解聘

(一)返聘员工实行一年一聘制,每年考核、研究一次,根据岗位需要和考核情况,如需要继续返聘的且符合返聘条件者,按本规定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

(二)个人因身体等原因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有权解聘:

1、不履行协议者。

2、不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如收受“红包”“回扣”、“三单提成”、违规外转病人等)。

3、返聘期间在其他医院挂牌、工作,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4、聘任期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者。

5、未经医院同意到院外从事医疗活动者。

六、备注: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所有退休人员。

(二)本办法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人事聘用管理规定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初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不返聘,但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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