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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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的读书笔记

武荣(法1201班)

《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一书是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博士的著作。本书主要是写法律论证原理中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在中文版序和导论中,作者开篇即点明,本书是对各国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法律论证研究与研究中的基本问题的评论性概览,侧重点是对法律论证的分析与评价,并在结论部分提供了一个能以成体系的、原则的方式体现各种研究路径的理论框架。本书中我印象最深的一句话是,“提出某一法律命题的人都要提供支持该命题的论述”[1],确实如此,这不仅是作者写本书的主要目的,也是在法学方法论实际的运用中所达到的目标,律师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案件,法官需要通过论述证立其裁决,任何一个法律命题都需要论述来证立其自身的主张。

但证立的做出并不是都是合理的,书中不同学者的预设了不同的合理性规范,运用不同的方法对法律论证理论做出了分析与评价,同时提出不同的对于评价的理性标准。本次读书报告主要以概括全书为主,对作者的详细论述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主要是由于人本身记忆之有限,需以文字来记录自己所读,在对全书做出一个简单的概要后,从整体来把握作者所写、所思。

在第一章中,作者概述了法律论证的一般研究背景,并提出了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法官在案件的裁决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运用法律规则,首先需要发现正确裁决的过程,其次需要对判断进行证立以及选择在评价判断时所使用的评价标准,而对于第一种发现的脉络,是法官个人的心理过程,对于第二种证立的脉络属于研究论题。所以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是有关在证立过程中提出的相关要件,而非心理过程。同时,利用法理论中理性重构,即“出于理性评判之目的对法律裁决的重新构型”[2],对支持一种解释的论证进行重构,挖掘其隐含因素,来检验论证的正当性。

对于简易案件,法律规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含义清晰,无须再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做进一步解释,而对于疑难案件,由于法律规则的简明化、一般化和缺乏预见性,需要进一步证立以阐明其解释,在大陆法理论中最为人们熟知的有语法或语意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学解释、目的论解释,还可援引先例、使用一般法律原则或采用法律学者的观点,总之“法律论证的各种理论就是探讨这样的证立为使法律裁决合理须满足的条件”。[3]

作者同时采用“法学研究可以通过区分它所提出的各种问题加以描述”和“可以通过区别各种目的来描述法商研究”两种视角,阐明法律论证在其分析与评价方面的研究性质,属于规范取向的法理论研究。同时也确定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即“法律论证合理性的研究涉及对法律裁决进行理性证立的方法,理性重构评判法律判决所使用的方法及所适用的合理性标准。”8

在第二章中,简要的考察了法律论证研究中的各种方法和论题。本书区分了三种方法即:逻辑方法、修辞方法和对话方法。

逻辑方法:

在逻辑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为形式有效性的作用,而逻辑语言被用于法律论述的重构。采用逻辑方法的学者认为,某一法律证立具有可接受性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支持该证立的论述必须是逻辑有效的论述”。只有逻辑有效时,才能依据法律规则对法律事实进行分析后得出裁决。

而作者支持哈格等人的观点,用基于理性的逻辑“来衡量支持或反对某种法学观点的论述,可能比标准逻辑更为稳当。”[4]

“逻辑方法强调形式有效性作为法律论证合理性标准的作用”[5]并在这种方法中提出了多种逻辑系统用以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阐明了形式逻辑对于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重要性。

要是法律裁决的证立可被接受,法律论证必须符合一下正当性标准:“在实质向度上,论证必须是可接受的,即事实必须是众所周知的或已获证明的,且法律规则必须是有效的或者是对某一有效法律规则所做的可以接受的解释;在形式向度上,论证必须是正确的,即裁决必须是从证立所提出的理由中得出。”[6]若证立所依据的论述是逻辑有效性的,那么“如果有人赞同某一有效论述的前提,却拒绝从这些前提中逻辑推导出的结论,其行为是不理性的。”[7]

在逻辑学上,有不同的逻辑系统用于重构不同类型的论述。例如:为了分析论述中所包含的论述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三段论逻辑、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与用于分析各种包括规范性陈述或价值判断的论述的规范逻辑。在三段论逻辑中,三段论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在法学中,这种推理形式被称为“法学三段论”。而命题逻辑则阐明了如何使用诸如“如果...那么...”、“和”“或者”的表达式。作为命题逻辑系统的展开式,谓词逻辑系统还使用“任何”、“所有”、“有的”这样的限定性的表达式和谓语。同时,在对命题逻辑与谓词逻辑的进一步扩展中,法学家们还提出采用道义逻辑进行法律论述。对话逻辑则用以重构那种对某种法律观点进行论证式对话而引发的论述。

为了对法律论述充分地进行逻辑分析,需要对证立依据特定的法律体系进行重构,首先将论述中隐含的成分得以彰显;然后,以三段论的形式将个论述整理;其次,仅适用合乎逻辑的标准表达式并联结起来;最后,用逻辑符号代替相关的逻辑表达式。所以“对论述的最终判断取决于对某一特定法律体系的选择和论述像逻辑系统的语言的转化。”[8]逻辑方法之所以对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述十分重要,首先它从逻辑的视角,促成了基于证立的论述的重构,其次,它有助于确定裁决是否从论述中导出。

修辞方法:

其次,修辞方法注重论述的内容以及可接受性之语境的依赖向度,也就是说论证的可接受性取决于论证的有效性。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图尔敏的论证模型和维韦格的论题学方法,为修辞方法的杰出代表。

(一)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在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中,佩雷尔曼描述了成功获取听众认可的有效性的论证技术,佩雷尔曼选择了一种合理性的描述方法,认为论证的公正性取决于听众的认同,将判断论证的质量交给观众。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是由对法律起点和论证方案的描述构成。

在佩雷尔曼的一般论证理论中,价值判断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可以依据其可接受性得到评估,所以,如果论述者可以成功的使听众认可他的主张,那么对这一主张的证立是理性的,这里的听众全部由理性人组成。而获取观众对其主张的认可需要将观众对起点的认同传递到主张之中,因而须从某个确定的已被观众接受的起点出发,选择某个确定的论证方案,会的观众对主张的认同。在涉及“真实”的起点中,包括已被所有理性人接受的事实与真理,还有推论;在涉及“什么是更可取”的起点中,包括了价值、价值位序和证立价值和价值位序的“论题”。在确定的论证方案中,区分了关联论证与分离论证两种论证方案。在关联论证的准逻辑系络中,论证的各个要素需一个接一个的排序;在基于现实结构的论证中,主要适例有语用学论证、因果及方法—目的论证和共存关系的论证;在确立现实结构的论证中,师徒在现实的两个因素中建立新的联系,可以立足于一个范例、图解、模式或者基于类比。而分离论证则是在概念之间会一个概念的各个向度之间做出概念区分。

在佩雷尔曼的法律论证理论中,运用了一般论证理论中的原理的方法。以法官为例,争议的当事人、法律职业者与公众的意见是法官所指向的听众,要获取这三种听众的认可,需有为法律共同体所接受的起点,而论题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法官选择可被普遍接受的法律价值作为论题,援引法律规则或一般法律原则,运用专门的法律论证方案把对起

点的认同传递到主张中,其中,矛盾论述、想相似性论述、充分论述、完备性论述等常被用来支持基于立法者意图的解释。

作者对于佩雷尔曼的论证理论给与了批判性的接受,作者认为,“佩雷尔曼的理论提出了许多有关法律推理的各种向度的有趣想法”,但“佩雷尔曼的理论不适于作为分析和评价法律论证的实践工具”。[9]

(二)图尔敏的论证模型:

图尔敏运用法律程序表明了论证的可接受性并不依赖与逻辑的有效性,反而不仅依赖于普遍的、场域永恒的正当性标准,而且还依赖于特定的场域依存的标准。其中“普遍性标准是指,就其形式而言,论证必须与一种有固定要素的固定程序紧密相连。特定的场域依存的正当性标准是指,就其内容而言,论证要素依照其所应用的特定法律领域的正当性标准必须是可接受的。”[10]图尔敏认为,一项主张的证立是按照主张、有证据的理由、佐证的固定顺序依次进行的程序。

作者认为,如果论证的过程不要求对规则的解释或案件定性作进一步的证立,图尔敏模型可作为法律论证的基础,但如果涉及到用于法律规则需要解释或案件需要定性的疑难案件,这一模型并不适用。

(三)维韦格的论题学方法:

“在法律语境下,论述必须建立在能说服法律听众的一般观点之上”[11],即论题,如,一般法律原则。

对话方法:

对话方法,即从商谈程序的视角来考虑法律论证,在商谈程序中,法律主张很据理性商谈的特定规则获得支持。“论述的合理性取决于商谈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一)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论:

“阿贝马斯承认,法律论证的可接受性依赖于一个立场获得支持的论辩品质。如果所有关系人都能在理想的言谈情境的条件下就某一规范达成共识,那么,该规范能视为理性建立起来的规范。理想言谈情境的条件主要是程序性的。他们关系到论辩中参与人的行为,他们应平等相待,在提出主张和反驳时不应互相隐瞒。”[12]

“生活世界由被接受的交往规范构成。”[13]这些交往规范除了语言行为的可理解性、真实性、意思是真切的和正确性,若有效性主张仍可受到质疑,谈话者可以通过论辩来就证立这一问题达成共识。在理论性论辩中,论辩者就真理性的问题达成共识,在实践性论辩中,论辩者就履行语言行为的规范是否可以证立这一问题达成共识。要获得理性建立起来的共识,需要在理想言谈情境下进行。“通过论证而有效建立起来的共识是理论性和实践性言辞之可接受的最终标准。”[14]而要达到有基础的共识,不仅需满足理想言谈的形式要求,还要满足特定的、实质性的道义要求。哈贝马斯区分了三个层次的交往理性:作为结果的逻辑论证层次、作为程序的对话论证层次和作为过程的修辞论证层次。

在法律情境中,“哈贝马斯认为,法律的合法性取决于法律程序的程序合理性。法律在道义上的可接受性取决于法律程序是否能保证其结果符合理性言谈情境的要求。”[15]要求之一为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要求之二为法律得基于所有公民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和法律秩序的民主决策过程中生成的。

作者认为“哈贝马斯理论的重要性不在于扥西法律裁决之证立观点的实际应用之中,而在于它能建构一个基础,用于对法律程序的合理性作理论分析这样一个事实。”[16]

(二)麦考密克的法律裁决之证立理论:

麦考密克从不同层次详细地阐明了在证立法律裁决时会用到的各种论证形式。第一层次为演绎正当的论述,裁决借助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得

以维持;第二层次适用于疑难案件,可以运用引出结果的论述、融贯性论述和连贯性论述。

在演绎证立过程中,“法律裁决依靠法律规则以及妈祖其适用条件的法律事实得以维持”[17]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论述的结论由其前提导出,不管前提与结论的内容如何,这个论述都是演绎正当的。

在次级证立中,其要素包括对解释问题、关联性问题与定性问题的考量,这些考量不同于演绎证立中运用的法律规则,而衍生于公认法律渊源的法律规则因可被视为既存的有效规则而被接受为前提。而法官若要证明裁决的可接受性,必须对可供选择的法律规则做出选择,这样的论述过程可以由引出结果的论述、融贯性论述、连贯性论述加以解释。引出结果的论述,可以是法官阐明所选规则的事实结果,也可以是指明该规则的逻辑结果,特别是当规则适用于相似案件时所能出现的假定结果;“融贯性论述试图证明裁决与体现于一般法律原则中的法律价值相融一致”[18],麦考密克将其分为两类,基于法律原则的论述是指裁决通过它与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紧密相融而得以证立。类推的论述是通过揭示所要适用的规则与另一法律裁决所表述的规则相类似来证立裁

而连贯性论述注重对规则的解释。

作者认为,麦考密克的法律裁决证立理论是描述性理论,也是规范性理论,其最终目的是阐明如何将充分的法律论述与不充分的法律论述区别开来,为我们在法律裁决证立中运用各种论证提供了有益的视角。

(三)阿列克西的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

“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是作为规范性程序理论提出来的,其规范向度是指他提出了理性法律论证的规范,其程序向度是指法律论证被看做程序的一部分:规范性称述的正确性论辩。”[19]除提出了普遍实践演说的规则的法律论证理论,还提出了法律论辩的附加规则,同时阿列克西通过对一个法律裁决的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作出全面的描述,试图阐明正确

性之适当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在内部证立中,通过给出一个完整论证的轮廓和重构模糊的假设而重建论述,其中主要利用了论述应被续造为一个演绎有效的论述,它表明结论是从支持该裁决二提出的前提中导出的。外部证立则力求于说明这些陈述,以及构成论述的一部分,已重建的称述依据正确性的法律标准是课接受的。

作者认为,阿列克西理论的最大优点是它试图解释法律论辩如何与普遍实践演说相关联。

(四)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之证立理论:

阿尔尼奥提出了为使法律解释的证立被视为理性和可接受的所必须满足的要求。首先他解释了法律解释的证立何时能满足法律确定性的规范,又利用内部证立与外部证立解释了,法律解释理性证立的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时如何相互联系的。其次,“在其理论的程序部分,阿尔尼奥描述了法律解释证立的论辩程序需要满足的要求”[20],“在其理论的实质部分,阿尔尼奥处理了法律解释的结果何时可接受的问题。”[21]同时,他提出了生活方式的“理性论辩的必要条件”和“限定了理性论辩之可能的框架”两个作用。

作者认为,阿尔尼奥理论中重要的是,首先“他提出在评价一个证立时,程序和内容一样发挥着作用,以及合理性的一般标准和特殊法律标准都应予以考虑的观点。”[22]其次,“他认为只有参与人共享某些特定的规范和价值,并愿意遵从特定的论辩规则是,法律解释的论辩才能理性地进行。”[23]同时,作者认为阿尔尼奥的理论,若可以补充一个分析工具与评价工具,理论便会更加详细。

(五)佩策尼克的法律转化理论:

“佩策尼克将他的法律转化理论作为一种规范理论提出。该理论描述了在证立充分的裁决中必须发挥作用的规范。最终,他旨在描述法律证立的合理性时,必须使用哪些特定的法律标准和一般标准。”[24]首先,在

证立一个法律裁决时,多种转化被实施,明晰实施的转化,也就明白了论证的步骤。他支持,有效论述中前提的可接受性为结论的可接受性提供了保证,同时,在评价法律论证时,最重要的是知道明确表述和重构的前提是否可接受;其次,“佩策尼克在法律证立和深度证立这两种证立法律裁决的模式之间作了区分。通过这种区分,他试图确定一个法律裁决的证立中发挥作用的具体法律出发点和论证规则,以及这些出发点和规则的应用如何能够被合理地证立”[25];最后,佩策尼克认为,只有作为整体的法律论证的实践才能够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作者认为,佩策尼克的理论为法律证立中所必须的各种步骤提供了引人关注的思想,包括“法律证立的某些部分不是为了日常法律实践中商谈的需要提出的,而是可以作为法律实践中一般道德证立语境中的证立主题。”[26]

在第十一章中,作者致力于论述以荷兰论证理论家冯.爱默伦和格鲁特的斯特所提出的以对话论证理论为基础的法律论证理论的语用-辨证方法。在此方法中,法律论证被认为是旨在解决纷争的批判性商谈的一部分,目的是将理性分析和评价的模型发展为一种具体的、制度化的论证形式。作者介绍了两人在其语用-辨证理论中引入了一种分析与评价论证性论辩的模型,该模型概括了在解决不同意见时发挥作用的各种方式,依据该批评性论辩的理想模型,理性论辩者行为准则为纠纷的解决规定了各种规则。同时,还将法律论证作为批评性论辩的一部分对其论辩给与分析与评价,其中涉及了对法律争议的分析、法律论证中单一论证和符合论证、重构论证结构及缺省前提和符合论证。

在最后一章中,作者论述了各种理论所表现出来的共同点,不同点以及相互关联和矛盾之处。本书不仅汇集了论证理理论家、法哲学家和法律理论家们的研究,使得法律论证理论获得理论和实践上的价值,同时也是“研究的进步和理论观点在法律实践很法学教育中的实际应用所必须的。”

[1]《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荷兰伊芙琳.T.菲特丽丝著商务印书馆 1999年版第1页

[2]同上,第7页

[3]同上,第6页

[4]同上,第12页

[5]同上,第26页

[6]同上,第26页

[7]同上,第25页

[8]同上,第32页

[9]同上,第59页

[10]同上,第45页

[11]同上,第14页

[12]同上,第70页

[13]同上,第61页

[14]同上,第62页

[15]同上,第67页

[16]同上,第71页

[17]同上,第73页

[18]同上,第85页

[19]同上,第120页

[20]同上,第139页

[21]同上,第140页

[22]同上,第141页

[23]同上,第141页

[24]同上,第164页

[25]同上,第166页

[26]同上,第168页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5.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0.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1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2.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3.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读书笔 记 人生之旅,快乐无限在图书馆漫无目的地享受群书的包围时,一个不经意的抬头,我的眼光落在了《生活的艺术》这几个字上。生活艺术,这两个字深深地吸引了我,引起了我的好奇心与欲望。于是,我进一步走进它,静静地翻开了目录,神奇而又安静的心 灵之旅启程了 人生之旅,快乐无限 在图书馆漫无目的地享受群书的包围时,一个不经意的抬头,我的眼光落在了《生活的艺术》这几个字上。“生活”“艺术”,这两个字深深地吸引了我,引起了我的好奇心与欲望。于是,我 进一步走进它,静静地翻开了目录,神奇而又安静的心灵之旅启 程了…… 近来正十分关注怎样享受生活的我,无疑地我对《生命的享受》这几章很感兴趣。我来到了角落边的一张沙发上,微笑地与那些 文字融在了一起…… 文中讲到了快乐问题,有一处文字引起了我的思考——“惠 特曼说:‘我这样地做一个人,已经满意了。’所以我也以为我 现在活着,并且也许还可以再活几十年,人类的生命存在着,那 就已经够了。这样看法,这个问题便变为极简单,而不容有两个

答语,就是人生的目的除了去享受人生外,还有什么呢?”是的,人的一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活着的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活法。开心是一天,不开心也是一天,为什么不开开心心地过每一 天呢?开心地活着更有价值。日子一天一天地过,我们一天一天 地重复着生活,日起日落,其实生活就这么简单。但是如何从简 单中得到乐趣呢?那就要用心去挖掘,去享受每一个美的片段。“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也不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但是能真正做到的有几个呢?在这个物 质诱惑的时代,很多人都茫然地追求着金钱、地位。是的,追求 自己要的东西固然没错,但是有多少人,等到他真正成为富翁时,才知道那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所以,你要明确自己要的到底是 什么。生活其实没必要太多的强求,开心就好。 快乐并不难寻。它隐身地藏在了天空、花草、树木等大自然 的一切中,还隐藏在诗歌、音乐、舞蹈等艺术中,更隐藏在亲情、友情、爱情等情感中……偶尔地发呆,静静地沉思,轻松地阅读,放声地歌唱……这都是享受。只要你用心去享受,快乐无处不在。生活其实很美好。那些看不见的快乐。围绕在你身旁的每一个角落,它们和你只隔着一层薄薄的面纱,它们等待着你去掀开而一 睹快乐的芳容。 我记得朱自清曾《荷塘月色》里写到:“酣眠固不可少,小睡也别有风味。”惊天动地的生活能给我们带来快乐,平凡恬淡的 日子也一样能给我们带来快乐;荣华富贵能使人快乐,粗茶淡饭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 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治学之道 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现在想想,思想确实是有点狭隘,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治学态度。国可灭,史不可断,我很欣赏这样的治学气度,以史为鉴,可以知新替。只有公正,客观地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清醒的看到我国法律史的磕磕碰碰,起承转合,才能更好的发现现况,展望未来。 三、法律与革命 法律本身没有强制性,所有社会中的法律都是从他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如果法律所依赖的这种权威性发生了剧烈变化,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基础的合法性也是不可避免的遭到动摇。记得曾经看过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到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制度。科学革命它是由于范式的失灵,由于危机的产生,从而使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转变。结合《法律与革命》以及《科学革命的结构》我想法律的革命也可以表述为法律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由于他现在的权威性所赖以存在的某些东西的失灵或者失事,由于危机的存在,从而使一种法律体系向另外一种法律体系转换。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他再次发生。必须牢固确定

法律书籍读后感

岁月古都,永恒之城 ——读《罗马法》有感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曾说过:“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他所指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由此可见,罗马法对后世各国的影响很是深远。 意大利首都罗马,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是古罗马帝国的发祥地,世界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因建城历史悠久而被称为“永恒之城”。初读《罗马法》是带着一份对古罗马的好奇与探究而阅读的,与想象中不同的是,在读的过程中并未觉得索然无味,而是渐渐地融入其中、置身其地。 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是一种反映罗马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奴隶制的剥削关系,巩固奴隶主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统治地位以及对奴隶的无限权力的社会规范体系。它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其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而到了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则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随着罗马奴隶制国家最终形成,紧接着《罗马法》就随之产生。当然,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通观全书,它的基本内

容包括人法、物法和诉讼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家庭法。 自然人包括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和法律上的人两种。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在当时,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进步。《罗马法》的法人种类包括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而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法人设立的条件:物质基础;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在《罗马法》家庭法中,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其规定包括: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婚姻有“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两种。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其中的物权法。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登录 | 注册发布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使我懂得要时刻用《新义务教育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

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应该将新的思想意识和教育观念体现在教书育人的平凡事业之中;应该将改革和发展的思想观点体现在自身工作实践中;将开拓和创新的意识体现在培养学生成才之中。 关于法律的读书笔记 为了增强教育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教的能力,我研读了《教育法制基础》。以前模糊不清的一些问题得以明朗,以前不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得以理解,受益非浅。 依法治教是合法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由国家制定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其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以此为依据,不能与之相违背,否则便不合法。 依法治教的目的是创造良好的学校管理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为实现学校的宗旨提供保障,是做好学校工作的基础。依法治教是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的需要,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益的需要。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是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之

《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生活的艺术》是1937年林语堂在美国专门从事创作后发表 的第一本著作。其后成为美国当时的畅销书,并为翻译成十余种 语言,其中当然包括中文。林语堂在这本书中表达了他个人对生 活方方面面的看法与见解。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版本(因为林语堂在书中的某些观点与 《生活的艺术》是1937年林语堂在美国专门从事创作后发表 的第一本著作。其后成为美国当时的畅销书,并为翻译成十余种 语言,其中当然包括中文。林语堂在这本书中表达了他个人对生 活方方面面的看法与见解。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版本(因为林语堂在书中的某些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发生一些冲突,编者在整理出版过 程中对原著进行了一定的删改)分为十四章,每章都会有一个特定的 话题,在前几章(分别是1、the awakening 2、views of humankind 3、our animal heritage 4、on being human)中林语堂讲述了他对于人类的总的看法。接下来的部分都从生活的各个 方面发表林语堂的个人见解。其中触及了大部分人都避开的话题,如有关性方面的问题。在第八章的第三部分on sex appeal 中林 语堂毫不忌讳地说出了自己对性的观点。其中有这么一句话:Confucius reduced the great desire of human beings into two:alimentation and reproduction, or insimpler terms, food

and drink and woman。这其实与我们平时所接触到的典型中国学生读物相比林语堂的这本著作显得很不“正统”。不过对于大学生来说,却是一种思辨的享受,只有接受不同的思想再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才能在阅读学习中学到东西。除此之外书中还有一些颠覆传统的思想观点。比如说书中有一部分说到自古以来不吸烟者往往在烟民面前有某种道德上的优势。针对这一观点林语堂根据自己失败的戒烟经历对这种观点进行分析并反驳了这一观点。(我想也许是林语堂自己是个大烟民的缘故吧) 该书的另一大特点就是林语堂在表述自己的观点之时往往是旁征博引,从中西两方面进行比较论述。比如在Americanvices 中林语堂对中国人和美国人对时间不同见解进行了比较。美国是依靠发达的资本主义经济实现繁荣的。与之配套的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系统高效率的社会分工。社会中一旦一道工序出现问题时就会引起社会经济的混乱。因此美国人十分强调效率,时间观念强。与之相比中国在这一方面来说随便得多。在中国人看来,美国人做客都要计划的做法简直就想把朋友亲人之间的亲密搞得跟铁板一样死板而毫无生趣。书中在涉及这一方面方面时往往都是以风趣幽默的语言为主。其中有一段写到了中国人和美国人挖隧道的不同,美国人往往在挖隧道之前要进行一系列勘探,力求两个施工队顺利准确在山体里会合。相比之下中国人说干就干,到最后两个负责一个项目的施工队挖出了两条隧道。 总体来说这是一本极具趣味性又不凡思想深度的读物,如果

法律的概念 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 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 与其她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就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并且有意思的就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就是法律。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就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就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什么就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就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就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就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就是本质性的。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就是混乱或虚构的。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就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就是法官的发现。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就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这个概念的定义,本书的目的在于对国内法律体系的独特结构提供一个较为优越的分析,并对法律、强制与道德这三种社会现象间的相似之处与差异处提供较为清楚的理解,借以将法理论的研究向前推进。 第二章法律、命令与指令 在本章作者分析了各种祈使语句,认为强盗情境就是最为典型的,决定在此情境基础上完善,建立奥斯丁理论较为清晰的法律概念。首先,作者增添了“普遍性”的要素。法律指出了普遍的行为态样,适用于一般大众。像强盗情境这种面对面地个别告知对其行为的指示,其实只就是法律的辅助。其次,补充了“持续性”的要素,以及“普遍服从的习惯”。最后,考察“发布命令的人”,作者补充了“独立性”与“主权者”的概念。 第三章法律的概念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模式提出质疑: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与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就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与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她们愿望的便利。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 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就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就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就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36)。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与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就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就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瞧法就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就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4篇 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就跟一起去了解一下关于学习教育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吧! 在学习教师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又一次让自己的思想和心灵得到提升,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我们从教者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实现的目标。在学习中认真对照,自我反思;在寻找差距与不足中正视自己。 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教师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对学生要平等对待的原则。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在教育教学中努力做到为人师表,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为学生营造了既宽松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学习、生活氛围,让学生在快乐与幸福中得到发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始终牢记法律法规的条文,充分做到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对学习或平行存在问题的学生多方想办法树立其信

心,但有时也有耐心不够的时候,今后要学会寻找孩子身上的闪光点,用显微镜看其不足,我们彼此一定都会多得许多快乐。 人者德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谈举止去感染别人,影响别人。教师 ___的职业,用德引领,以灵魂塑造灵魂。关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暂行办法》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都努力践行,严格要求自己。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必须爱字当先,心中有爱,就会爱事业、爱岗位、爱学生,教师要做到为人师表,率先垂范,教师就是一面镜子,照不到自己,却照着学生。在与学生相处中能够站起来,也能够蹲下去去,让学生进而亲之,素而敬之。在与家长的相处中,努力做到在沟通中相互了解,在交流中达成共识。 在我们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来有无数的楷模和先进为我们谱写了一曲曲动人的,感人的篇章。虽然许多楷模与先进的事迹我并非熟知,但我国著名教育专家支玉恒,他的那种执着与坚持,敢于挑战与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着我,我觉得自己缺少的 ___一种精神,去寻找这种精神,让自己在当今社会纷繁复杂的环境中能够拥有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

生活的艺术读后感

《生活的艺术》读后感 作者:唐思恺 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容易。生活对于现代得人似乎非常难,生活让我们很累。人们不停地奔波,因为我们不断的追求。 《生活的艺术》是1937年林语堂在美国专门从事创作后发表的第一本著作。其后成为美国当时的畅销书,并为翻译成十余种语言,其中当然包括中文。林语堂在这本书中表达了他个人对生活方方面面的看法与见解。在中国大陆出版的版本(因为林语堂在书中的某些观点与马克思主义发生一些冲突,编者在整理出版过程中对原著进行了一定的删改)分为十四章,每章都会有一个特定的话题。 文中讲到了快乐问题,有一处文字引起了我的思考——“惠特曼说:‘我这样地做一个人,已经满意了。’所以我也以为我现在活着,并且也许还可以再活几十年,人类的生命存在着,那就已经够了。这样看法,这个问题便变为极简单,而不容有两个答语,就是人生的目的除了去享受人生外,还有什么呢?”是的,人的一生说长不长,说短不短。活着的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活法。开心是一天,不开心也是一天,为什么不开开心心地过每一天呢?开心地活着更有价值。日子一天一天地过,我们一天一天地重复着生活,日起日落,其实生活就这么简单。但是如何从简单中得到乐趣呢?那就要

用心去挖掘,去享受每一个美的片段。“生活中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发现”,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也不难理解其中的含义。但是能真正做到的有几个呢?在这个物质诱惑的时代,很多人都茫然地追求着金钱、地位。是的,追求自己要的东西固然没错,但是有多少人,等到他真正成为富翁时,才知道那并不是自己想要的……所以,你要明确自己要的到底是什么。生活其实没必要太多的强求,开心就好。 我们不去追求完美的理想,不去追寻那势不可得的事物,不去穷究那些不可得知的东西……最重要的问题是怎样去调整我们的人生,使我们得以和平地工作,旷达的忍耐,幸福的生活。 我们要学会享受生活,热爱生活,积极的过好每一天。第一遍读《生活的艺术》或许我涉世未深,感悟谈不上,感触有一点。或许30 年后,40 年后还可以再读读它,那时候,是否会有更深的体会……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 法律是人类历史的微缩,揭示了人类在法律领域里漫长而艰苦的探索。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喜欢的朋友不要错过啦。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一)】今天早上,我读了两篇法制故事,分别是“我也有生存环境权”和“假币碰不得”。 我也有生存环境权,讲了工人们晚上施工的事情,我觉得这些工人要感受小区居民的感受,不夜里工作,尽量白天工作,这样晚上工人们能睡睡个好觉,小区居民也能够好好的睡一觉了。 假币碰不得,讲了一个叫赵可的人发现一张假币后,却想自己留下来当纪念的事,我觉得一般发现了假钱,最好交给银行工作人员,不要自己留下来,这个故事里面的赵可受到警察非常严厉的批评。我们家也发生过收假币的情况,是姥爷收房租收的钱,然后我们准备存到银行,这时有一张一百元的假币,银行的叔叔阿姨告诉妈妈发现假币应该怎样处理和怎样辨别假币,妈妈就特别小心,再也没有这样的情况了,我也明白了。 我读法制故事学到了很多有用的知识。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二)】“法制”一个个让人熟悉的字眼。我读了一篇有关“法制教育”的文章,这篇文章使我受到了极大的感悟。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瓜”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这句话告诉了我们,如果你小时候没有养成好习惯好、的生活方式,将来就会随意地去赌博、盗窃等不良行为,不仅会让你脸上抹黑,还会破坏,腐蚀你的美好的心灵。 如果你不能痛改前非,那许许多多的恶习就会在你心里扎根,而且会越来越严重,到时候,等待你的就只会是会让你失去自由的监狱。有的同学,被那些多姿多彩的网络游戏而吸引,导致整天在打游戏。还有的人的好奇去吸毒导致家破人亡。有的人违反交通规则,而出现了悲剧﹍﹍所以,我们要遵守法律! 【法律的故事读书笔记(三)】“法律”是一个让人耳闻能详,却又不能算熟悉的字眼。在我们国家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 最近,我读了《法治教育一书》,从中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全国刑事立案所占比例约为65%,处于“居高不下”的局面。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14-18岁青少年犯罪发案率呈上升趋势,成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也就是我们学生所处的年龄段,这也更加说明了我们学生要加强普法的重要性。且犯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智能化等趋势越来越明显。因此,必须要致力于抓好小学生法制教育,防止学生偏常行为,落

林语堂《生活的艺术》读后感

追逐梦想乐享生活 ——读林语堂《生活的艺术》有感“秋风萧瑟,人生已到枫叶初红的时期。余下的季节只有冬。但人生只有一个四季的轮回。冬天过了,人生也就结束了。贮藏再多,也没有用武之地。每个人年轻的时候,是应该拼搏的,但无论结果怎样。人到老了,都有休息的权利。有儿女绕膝得享天伦之乐的时刻。人生秋天的美丽,不该带着伤感去缅怀,不该带着不甘继续奋斗,到了这个季节,就美丽的享受一次。” 生活是什么?如何才能更高质量的生活?我们每天都在生活,我们有没有对生活有深层次的感悟?在林语堂先生的《生活的艺术》一书中,作者以自身几十年的经历告诉我们,工作之余、责任之外如何提高生活的质量、过上有品位的生活,即享受生活。对一般人而言,为了追逐梦想去努力工作,往往会以牺牲生活质量为代价,即追逐梦想会与享受生活存在冲突,但本书更多地是告诉我们,对理想的追求必须以现实生活为基础,要以快乐为原则,即“快乐工作,快乐生活”。 感悟一:快乐生活是一种心境 荣华富贵使人快乐,粗茶淡饭也能使人快乐。快乐生活不分富贵贫贱;快乐与否,取决于我们的心境。工作之余,放飞心情,去与大自然亲密接触,感受世界的神奇与魅力,这是一种快乐!空闲之余,多陪陪亲人、朋友,用心去倾听、交流,感受人生社会的千姿百态,

这也是一种快乐!对工作充满激情与热血,专注工作、一丝不苟,每天充实地工作,实现自我人生价值,这还是一种快乐!当我们遭遇挫折,事业、感情不顺时,我们跌倒了爬起来,从挫折中汲取经验从而成长,这也是一种快乐!其实,生活中充满了正能量,只不过需要我们用敏锐的眼睛去捕捉,并用心去感悟。每个人在不同的心境下,思考的事情的角度、处理事情的方法,以及产生的结果都会有巨大的差异。正所谓佛语“相由心生,境随心转”,意思是一个人所处的环境及境遇会随着心境的转变而转变。我们相信,以乐观积极的心境对待生活,生活也会给你带来幸福与快乐。 感悟二:在生活的同时享受生活 社会在发展进步,同时人们的生活节奏在加快。人们行走匆匆,穿梭于街头巷尾,为了生活而疲劳奔命。对很多打工一族来说,也许已经习惯了熬夜加班、外卖盒饭;自己辛辛苦苦工作大半辈子,可能只够在一线城市买套房子。在很多人眼里,生活,逐渐变成了一个结果,一个目标,很多人为了生活而生活,生活也失去了其本质的意义与价值。生活应当是快乐的,人们应当在生活中享受生活,及时行乐。享受生活不代表放纵自己,要有一个度。 感悟三:珍惜你最宝贵的财富,时间 在林语堂的文字里,生活不仅包含着喜悦和光明,还包含着一丝淡淡哀愁的阴影,生活快乐的阳光与忧愁的暗影相随,人生就是这样调和五味杂陈,待我们细细品味。林先生更多地将生命的悲剧性视为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关于法治的读书笔记 【篇一:《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读书笔记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一书的发表,被视为新分析法学形成的标志,此书篇幅虽小,但内容精炼,从细处着手,说理充分,论辩巧妙, 可谓当代不可多得的法理学著作。也正因其有上述诸多特点,使初 读者不易体会作者之深意,遂有晦涩难懂之感。如若仔细研读、认 真思考,方可见其文字之微言大义,暗自佩服著者的说理与论辩能力,哈特的论证层层深入,环环相扣,通过其语言哲学把读者从法 律命令说的世界慢慢的引入到法律规则说的世界。基于哈特思想的 深邃,要想真正把握哈特教授的思想,我想需要一个长期的学习和 研究过程,决不是一朝之功。对《法律的概念》一书,我整体上通 读一遍,对其中个别章节则经过了数次阅读,也只是大体把握了此 书的基本脉络,对书中的很多问题仍充满疑惑,我想这有待于以后 的进一步学习研究。下文是笔者在初次阅读此著作后的一些浅显认 识与思考,不求深刻细致,惟愿为现在的学习做一个小结。 一、从哈特对法律命令说的批判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 众所周知,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 建构起来的,在批判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及其支持者时所进行的各种 论证,其中的许多地方具有一般方法论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大有裨益。 在哈特看来,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一种抢匪情景的扩大。哈特通 过对简单的抢匪情景添加一连串的特征,最终获得了奥斯丁关于法 律的定义:“任何一个法体系都包含某些人或团体所发布之以威胁为 后盾的命令,这些命令大致上受到服从,且被规范的群体须大体上 相信,当违反这些命令时,制裁将会被执行。”奥斯丁在其《法理学 的范围》一书中,以“命令”、“习惯”、“制裁”为要件,对①法律的 概念做了清晰而彻底的分析。为了对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加以批判,哈特着重选取了法律命令说中的核心要素——“命令”、“习惯”、“制裁”进行分析。 哈特在《法律的概念》前两章总结概况出了奥斯丁笔下关于法律的 定义,接着在《法律的概念》第三章分别从法律的内容、适用的范 围和起源模式三个方面论述奥斯丁关于法律概念的局限性。在法律 内容和适用范围方面,哈特说:“我们可以期待任何受过教育的人都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去年年底,XX市局对全市系统干部职工组织开展了法律法规考试,目的是通过考试以考促学,强化系统干部队伍素质,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使我们每位干部职工都能谙熟业务法律法规,更好的服务监管,履行职责。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伴随工商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两费”停征后,新形势、新变革对我们的监管工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些时候发生的”**砒霜门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格程序到位、规避执法风险。”将是我们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再也不能隔靴挠痒,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此次考试,我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觉得收获更大的是我对学习方法的探索,以前,我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而现在却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现在我就自己平时积累的一些学习经验和大家做些探讨,谈谈我的几点心得。 一、按照原文学。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大体构架,也就是要搞清楚法律法规规范的是什么?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又是讲的什么内容等等?这都需要我们通过通读全文来了解,对照每一条文进行原原本本、逐句逐段地学习,了解法条基本内涵。所以,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我们首先是要做的就是粗读

一遍法律原文,通过对法律章节的学习,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规范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印象。在粗读法律原文的同时,做笔记是一个自我归纳的很好的办法,既可以帮助集中精力思考和总结、归纳问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又可以把学习内容中的重点记录下来,便于以后查阅和复习,所以,我们平时要养成勤做笔记的习惯。 二、对照分析学。针对那些修正修订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原来的老法大体上已经有了很深刻的印象,我们的重点就不用再重复放在对法律构架、章节、内容等方面的学习研究上,而是可以参照新旧条款或者新的司法释解等对照学习,按照章节一一比较新、旧法律的不同之处,看发生了那些变化,了解新法的修订背景,通过分析比较修改的法律条文,琢磨修正或修改的原因和立法目的,以便加强印象,做到融会贯通,更好地理解掌握新法。 三、结合实际学。相信大家都有这种感觉,光看法律条文或者光看原文,很难记住有关的内容,这其实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法律条文干干巴巴,而理论知识又很枯燥。但是,如果我们能在学习法律原文的过程中做到学以致用,在平时的工作办案中去反复记忆,把两者结合起来,就会相得益彰,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办案中,积极参与,人人都做有心人,力争做到人人会办案,人人爱办案,努力把平时学习积累的法律知识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中去,做到活学活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身边的老同志、办案能手虚心请

《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2011年3月12日《生活的艺术—生活的享受》林语堂 江苏文艺出版社 林语堂先生学贯中西,著有许多不朽的篇章,这篇文章1937年出版于美国,后被翻译为多种语言。林先生在本书中谈了庄子的淡泊,陶渊明的闲适,以及中国人如何品茶,如何行酒令,如何观山玩水,如何养花、蓄鸟、听雨、吟风等,并探讨生命、心灵的价值,抒发其对日常生活中人、事、物的观查感受,并提出自己的哲学理解。 林先生认为人的生活最终不过包括吃饭、睡觉、朋友间的离合、接风、饯行、植树、浇花等平凡的事情,所以哲学家们用深奥的字句来描写这类简单的生活状态,是一种掩概念的极端缺乏和模糊的技巧而已。本书以一种散文的哲学方式,简单而形象的解释了一些东西。因为本书分为十四个章节,内容比较繁杂,所以我选择我比较感兴趣的第九章生活的享受做一次读书笔记。 关于安卧眠床的意义,林先生认为在身体上是和外界隔绝而独隐,一个人睡在床上时,他的筋肉静息,血液的流动比较平顺,呼吸较为均匀,视觉、听觉和脉息神经也基本静息,造成一种身体上的静态,所以能使心思集中,不论对于概念或对于感觉都更加的纯粹。能真正的静下心来,考虑一些事情。还能静听自然和社会的声音。我认为在一个人独处时,我们可以掏出自己内心的一些东西,拿出来进行品位琢磨。远离尘世的喧嚣,也许可以寻找真实的自我,可以享受自然或社会演奏的天籁之音。万物在一动一静中成长,一动一静相互协调,生生不息,做到动静有致,享受人生! 关于谈话,林先生认为,夜间是最宜于谈天的时候,白天总是缺乏夜间那种魔力。谈天的地点却可以随意,但要做一次真正的谈天,其必要条件是一间关上门的屋子,几个知己朋友,旁边没有我们所不愿意看见的人,那样我们才能悠闲地发表我们的意见。这种亲密的毫无顾忌的谈天,可以谈到出神的忘却身处何处,也不再想到身上穿什么衣服,谈言吐语,一举一动都是任性为主。许多的文学作品也是在谈话的过程中酝酿而生的,文化本身的进步,有赖于空闲的合理利用,谈话是其中的一种方式。也可以说好的艺术作品来源于交流。据我推想,现代社会的聊天虽然更为广阔,大家谈东谈西,但质量可能没有古时高,科技的高速发展,使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大大增加,我们每天都能听说各种各样的新的信息,

优秀的法律读书笔记参考

优秀的法律读书笔记参考 近一段时间,对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比较感兴趣,所以看了昂格尔的一部很重要的著作《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这本书是吴玉章翻译的,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批判法律研究运动是后现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在八十年代盛极一时,并逐渐将影响力波及到全球。我国的信春鹰教授也在八十年代末期将批判法学介绍到国内。总体上而言,批判法学是以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等思想理论为指导,对西方自由主义的法律传统进行根本的批判。他们或者从历史的角度分析法律的演变,从而认为法律根本不是什么“公意”,相反只不过是为商界,企业界利益服务的;或者从哲学的深度去分析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实质和难以回避的矛盾,从而认为法律的客观性,中立性,确定性都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者用实证的方法去说明法律和政治的不可分离的关系。九十年代以后,批判法学开始陷入低谷。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批判法学总体上也确实没有提出足以摧毁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理论学说,这使得批判本身的果效不理想;批判法学批判很多,建树却很少,这使得它的实际果效大受影响;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使得批判法学这种左翼法学面临极大的尴尬和现实困境。然而,批判法学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有益的思考和启发,正如自由主义法学大师德沃

金所说“如果能够避免由于普遍怀疑论的野心而犯下的错误,仅采取内在怀疑主义的方式的话,那么批判法学研究是重要的。我们可以从它的批判活动,从它的成功和失误中获得许多教益。” 昂格尔被认为是批判法学的精神领袖。他原籍巴西,1970年来哈佛法学院读书并于同年取得LLM,1976年获得哈佛SJD,1971年法学助理教授;1976年,28岁的昂格尔当上哈佛法学教授,成为有史以来最年轻的法学教授;XX年起为“罗斯柯庞德”法学教授。他的早期著作主要有《知识与政治》,《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批判法律研究》,后期他对自由主义法律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表示接受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基本理念,代表著作有《激情:人论》,《政治学:建构性社会理论》。我所阅读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典型的代表了他早期的法律思想。该书分为四章,分别是社会理论的困境,法律与社会形态,法律与现代性,再谈社会理论的困境,本文将沿循该书的体例分章进行粗略的评析。 作者在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社会理论家探讨问题时常用的逻辑分析和因果解释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他认为逻辑必然性和因果解释都以必然性,顺序和客观性来描述相互关系。然而二者存在异点:因果关系意味着事物间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逻辑必然性则无此要求;因果关系一定是具体的特定的事物的相互关系,逻辑必然则一定是形式的,抽象的事物

读书心得体会《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三一文库(https://www.360docs.net/doc/498862678.html,)/心得体会范文/读书心得体会《生活的艺术》读书笔记 许久便听闻林先生的盛名,只是多看的是他的零散*,并未细读过。只是看到网上一段书评,开篇是这样的:“林先生学贯中西,著述颇丰。他的文字舒缓而有灵心,幽默而不乏睿智,平和而充满深情,浅显而深藏着哲思。他怀着一颗仁慈之心引领着我们从迷茫中走出来,以旷达的态度去面对现实,以淡漠之心去对待名利,以火热般的情感去拥抱生活。他是文学家,是哲学家,是思想家,也是一个会生活的人;他从哲学和艺术的高度俯视生活,以平常之心体悟生活。” 细想来这话不错。林先生总是将中国人旷怀达观,陶情遣兴的生活方式,和浪漫高雅的东方情调皆诉诸笔下,在这本书中向西方人娓娓道出了一个可供仿效的“生活最高典型”的模式。他谦虚言,写——不想发表客观意见,也不想创立不朽真理。这样一个清冽干脆的人,瞧不起自许的客观哲学,只想表现自己的观点。他惶恐,怕目标定得太高,难以满足读者期望。字里行间却透着他自己的独到哲学论,不免引人赞叹。他见解独特,只是能

读懂他的人,才会对这一点表示默契,然后与他在精神上成为永久的朋友。 “我们之间的精神上的相通,即我所认为是惟一真实的相通方式――两个时代不同的人有着同样的思想,具有着同样的感觉,彼此之间完全了解。”这是多宝贵多真挚的快乐,只得一人赏的快乐。在他眼中,人类心性是相同的。在这个国家里能感动人的东西,自然也会感动他国的人。我看到这里时无比赞同。这里的共通一定有,但不是所有人都找得到。能溯源至此,探到此境界也同为所动的林先生,心性又是如何的可爱呢? 在林先生笔下,理想主义者与现实主义者,是造成人类进步的两种动力。“人性好似泥土,由理想主义浇灌后即变成了柔软可塑的东西,但是使泥土凝结的还是泥土本身,不然我们早就蒸发而化气了。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两种力,在一切人类活动里,个人的、社会的,或民族的,都互相牵制着,而真正的进步便是由这二种成分的适当混合而促成;所谓适当的混合就是将泥土保持着适宜的柔软可塑的状态,半湿半燥,恰到好处。” 的确,世事无极端,凡事无绝对。凡极端定会有失,凡绝对必会有漏。我这个半现实的理想主义者想明白这些,如图找到了理想与梦想糅合之后的方向。林先生虽然整本书中尽言哲学,却如题一样讲的是生活的艺术。生活之中到处都是哲学,不是吗。“我们是属于这尘世的,而且和这尘世是一日不可离的……即使这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学习笔记

高等教育政策法规 (学习笔记) 学校:XXX大学 系部:XXX学院 作者:醉 中 求 日期:2014-11-10

读书笔记一:高等学校法律制度 教材内容参阅:P002—P036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对高等学校的组成及基本制度有了一定的认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学校的类型: 1、按照举办主体划分: 以举办主体为依据,可以将我国的高等学校划分为公历高等学校和民办高等学校。 2、按照办学形式划分: 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履行这两类高等教育任务的学校被称为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3、按照办学层次划分 在第二种分类的基础上,我们将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施学历教育的层次分为本科院校(含学士、硕士和博士教育)和专科院校。 二、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等学校不属于行政机关, 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除具有相应权利外,高等学校还有相应的义务: 9遵纪守法 9贯彻方针 9维护权益 9提供情况 9合理收费 9接受监督 三、高等学校的内部组织结构简要如下: 1.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民办高等学校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 3.高等学校的校长 4.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 5.高等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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