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过驳、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

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七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第八条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单位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九条许可证应当注明允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名称、船名、时间、水域、活动内容、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活动的期限及水域环境的特点确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能结束施工作业的,申请人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5日前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由海事管理机构在原许可证上签注延期期限后方能继续从事相应活动。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许可证上注明的船舶在水上水下活动期间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到作出许可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未办妥前,变更的船舶不得从事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许可证上注明的实施施工作业的单位、活动内容、水域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一)水上水下活动中止的;

(二)3个月以上不开工的;

(三)提前完工的;

(四)因许可事项变更而重新办理了新的许可证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十)项列明的活动的,应当在活动前将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在内河通航水域和沿海航道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通报。

第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影响项目专家技术审查制度,对从事本规定第二条中可能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在许可之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十五条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参与施工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在工程招投标后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将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及人员,以及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纳入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体系,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六条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涉水工程水上交通安全制度,落实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涉水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涉水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第十九条涉水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法律法规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保障施工作业及其周边水域交通安全。

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应当包含涉水工程对通航环境、水上交通秩序的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十一条水上水下活动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切实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

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安全作业区的范围。需要改变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重新核准公告。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在工程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完工后或工程竣工后,将有关工程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涉水工程施工作业或活动现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有关建设单位、主办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所属船舶、设施、人员水上通航安全作业条件和采取的通航保障措施和防治船舶污染措施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一)因恶劣自然条件严重影响施工作业及通航安全的;

(二)施工作业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危及周围人命、财产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作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

(二)未落实通航安全防范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措施进行水上

水下活动的;

(五)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其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注销其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水上水下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

(三)未按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

(四)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许可证,擅自构筑、设置的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设施,船舶不得进行靠泊作业。影响通航环境的,应当责令构筑、设置者限期搬迁或拆除,搬迁或拆除的有关费用由构筑、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消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原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同时废止。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892-55 学校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加强大型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的安全组织和管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全体领导和教职工均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对每个学生的安全负责。大型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要以“完备预案、严格申报、全程关注、确保安全”为指导思想。按活动路线分为校内和校外两条线,按规模大小分为大规模和小规模分别落实安全管理,确保活动安全。 2.建立活动安全管理组织系统。组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校长为安全工作总负责,活动组织部门为活动安全具体负责,是活动安全工作的具体操

作者。班级集体活动,班主任为安全具体负责。学生活动中,邀请中心医院医生参与安全工作。 3.完善活动方案制订和安全工作信息呈报。每一个活动(含校内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都需制订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并及时呈报。班级或年级段或团队组织的校内外活动必须呈报政教部门,再由政教部门上报分管校长,由校级领导同意再执行。在活动中如果发生师生受伤害事件,要及时向校长汇报,并由学校上报委。 4.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要通报批评,因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如学校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由教育局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实施特殊体质学生活动管理。由班主任牵头,建立特殊体质学生档案,记录体检情况和向家长告知的身体特殊情况,并告之相关活动组织部门。活动组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各单位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空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对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副科以上领导负责审批。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

副科以上领导负责审批。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或有下列情况均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由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5《高处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7作业人员熟知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5.1.8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正式版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 案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 在大桥开工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大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及时上报有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拟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按时发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过桥区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2) 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

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 (3) 临时配布的助航标志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日常维护的设备、人员经费、船只的燃油消耗以及维护保养等费用,应按有关标准由桥梁业主与航道、海事主管理部门协商议定,并纳入大桥总概算。 (4) 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桥梁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临时施工索道如对航行安全有影响,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 (5) 水下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和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 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第六条从事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一)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开始施工作业之时24小时以内向港监提出口头申请。 按本规定进行口头申请的,应在口头申请中将下列有关情况报告港监: (一)遇险船舶、设施的情况; (二)水域污染和清除的情况; (三)施工作业船舶名称和施工作业方式: (四)施工作业的地点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施二仁作业者提出书面申请时,应填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一),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二)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三)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四)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五)施工作业者的资质认证文书; (六)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七)施工作业者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文书;(八)发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涉及构筑水上水下固定、永久性建筑物的施工作业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评审活动应有港监部门参加。施工作业项目经港监部门审查,符合通航安全要求后,施工作业者方可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书面申请手续。 在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及沿海水域、进出港航道、习惯航线上进行架设、构筑桥梁、索道、闸坝、隧道等大型固定性、永久性设施;在港外建立过驳、装卸站点;扩展港区范围,建立新港区;建设新锚地;设定永久性禁航区等相关的施工作业,事前须报港监局批准,其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预案及管理制度

编号:SY-AQ-0290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预案及管理 制度 Safety plan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large-scale recreational and sports activities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预案及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学校举办运动会、文艺晚会等大型文体活动首先要考虑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不安全隐患,万无发生事故能否立即疏散撤离。 二、凡举行的大型文体活动必须层层把关,从负责、视场地留好紧急撤离、疏散空间。 三、大型运动会不准把投掷和跑跳项目放在一起,严防标枪、铁饼、铅球砸伤他人。 四、凡学校举行的大型的晚会,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攀高等杂技性的文艺节目,不得组织学生搭建舞台或给舞台接电等。 五、大型文体活动前不准放学生回家取衣物或道具,以防忙而发生一起不安全事故。 六、所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必须考虑季节,不得放在伏天或三九天举行,以防太热或太冷而伤害学生的身体。 七、大型文体活动必须时时注意天气的变化,若遇大风大雨应立即

终止活动并有组织有计划的组织学生撤离现场。 八、学校所举行的大型文体活动,学生所参加的项目必须与学生年龄、身体相符合,不得强迫学生参加与自己年龄身体不相符合的活动。 九、学生所参加大型文体活动项目,必须让学生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迫或命令学生参加。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外来劳务工、承包单位人员及其他人员。 一、基本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检查标准才能登高。外包工、临时工亦按本规定进行体检,离退休人员禁止高处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 二、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1.培训教育要根据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作业环境的变化,随时补充必要的针对性的教育。 2.临时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本车间的主管领导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具体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技术措施准备 1.为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2.实施步骤: ⑴各项目主管负责安全措施;组织落实; ⑵安全组负责督促检查;

⑶高处作业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脚手架搭设的规定。 3.车间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四、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防用品,作业时要扣紧帽带,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防止位移。 2.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做到“四个必有”。 ⑴有洞必有盖; ⑵有边必有栏(1050mm); ⑶洞、边无栏无盖必有网;

⑷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不登高”的规定。 ⑴六不准 ○1不准往下乱抛物件; ○2不准背向下扶梯; ○3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4不准嬉闹、睡觉; ○5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正式版)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水下活动对船舶通航的影响, 维护通航秩序, 保护通航资源, 保障通航安全, 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是开展涉水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 是降低因涉水工程建设影响通航安全的重要措施, 是涉水工程获得立项审批的 必备条件。通航安全评估是水上水下活动开展前的重要工作, 是水上水下活动顺利开展及通航安全保障的必要环节, 是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许可的主要依据 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建筑,包括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 第六条从事需经批准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七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八条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无关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 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 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 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 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 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 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 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通航安全管理制度

xx公司企业标准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QSE/HWE·C22-13-2003 版本状态:B/0 控制状态:受控 发放号码:总字 发布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03-06-01 xx公司编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今,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 (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 (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 (四)打捞沉船、沉物; (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八)进行影响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 (九)清除水面垃圾; (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 (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以下简称港监局)主管全国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港务(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具体负责其管辖水域内的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和申请 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涉及多类型、多科目施工作业的建设工程或涉及多个施工作业者的工程,可由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统一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具体从事某一类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业者就涉及本类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业分别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至(五)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在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20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从事本规,定第二条第(六)至第(十)、第(十二)项施工作业的施工作业者应于拟开始施工作业次日15天前向港监提出书面申请。 除第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外,从事涉及本规定第二条中其它各项的突击性或临时、零星施工作业,其书面申请可与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申请一并提出。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说课材料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姓名:XXX 部门:XXX 日期:XXX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6.1桥区航线规划 拟建万家咀铁路大桥位于桥溪口闸坝上游4.7km,北渡大桥下游2.2km,綦江北渡乡下游弯顶偏上游处,处于桥溪口闸坝库区。枯期由于桥溪口闸坝的顶托作用,使得桥区河段水位壅高、流速降低、比降减缓,其通航水流条件较天然情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总的来讲,现阶段桥区河段船舶结构较弱,凡航行该航段的船舶应该分清水势,谨慎驾驶,顺着主航道上、下行,经过弯曲、狭窄航道时,应加强瞭望、联系;上行船应主动退让下行船。 6.2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保障桥梁和桥区船舶通航安全,万家咀大桥施工期间,应建立和制定严格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桥梁在建设期间桥区河段船舶的通航安全。 在大桥施工期间原材料及构件的运输、施工缆索系统的吊装、来往的工程运输船舶、施工囤船的作业、桥墩基础和桥台的开挖作业及弃土的运输和堆放,均难免对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大桥建成后,航道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桥区河段船舶航行规程等,是大桥河段船舶航行安全的必要保证,均应建立相应的规程,严格遵照执行。 6.2.1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在大桥开工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大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及时上报有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拟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

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按时发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过桥区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2)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参见附图 16A)。 (3)临时配布的助航标志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日常维护的设备、人员经费、船只的燃油消耗以及维护保养等费用,应按有关标准由桥梁业主与航道、海事主管理部门协商议定,并纳入大桥总概算。 (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桥梁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施工索道)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临时施工索道如对航行安全有影响,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 (5)水下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和航道管理部门联系,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导航标志,协同建设桥区安全和航道维护的基础设施。 (6)为防止大桥施工弃土淤塞航道,所有弃土应在建设中随时搬运走,并在大桥竣工前全部清除。 (7)整个桥梁施工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应协同海事管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施工作业船、工程船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上下水船舶留有足够的安全航道,确保施工、通航安全。 (8)在工程开工建设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提前上报航道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发布航行通告。在桥梁施工期应邀请海事管理部门驻

学校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1368 学校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安全管理 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学校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安全管理 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为切实加强学校大型集会及校外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的集会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度。 2、学校举行全校性的集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有序和有组织地集会,严禁一味地强调集会速度,避免学生在集会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3、大型活动备案、申报制度。学校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尤其如运动会之类的大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 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使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水上活动对通航安全的影响,维护通航秩序,保护通航资源,保障航行安全,促进水运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海域、内河通航水域内,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而开展的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下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时需要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一)建设桥梁、索道、架空电缆等跨越类建筑物; (二)建设码头、船坞、船台等港口类建筑物; (三)建设船闸、水闸、坝、浮桥等拦海(河)类水工建筑物; (四)建设水下电缆、管道、隧道等穿越类水工建筑物 (五)设置海上平台、系船浮筒单(多)点系泊、养殖网架、人工岛、鱼礁、导管架等孤立类水工建筑物; (六)设置、构筑水下丁坝、潜坝、护滩带、抛石护岸等航道、河道整治建筑物; (七)建设取水口、滑道、下河坡道等设施和构筑物; (八)航道疏浚、航标、锚地、泊区等港口类建设; (九)沉船沉物打捞; (十)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管理职责对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工作。具体

负责由交通部批准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或国务院及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跨国、跨省以及特大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通航安全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 部直属及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通航安全评估工作。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管辖的建设项目以及辖区内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并负责为本条第一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直属及地方省级海事机构的有关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除本条第二、三款以外的,对通航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水下施工作业项目的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组织、主持《报告》的专家评审会议;负责为本条第二款项目进行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所有《报告》审核申请的受理工作,及时按工作程序处理。 第五条水上水下工程的业主或建设单位应于工可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举办水上大型体育赛事等活动组织单位应在活动筹划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业主或建设单位委托通航安全评估单位编制的《报告》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应得出确定性结论,对于不符合通航安全的项目,应予否决,并要求业主或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使之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专家论证结论及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可作为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上水下工程涉及岸线安全性使用、码头安全靠泊条件核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等通航安全管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通航安全评估工作程序 (一)申请:《报告》编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海事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编号:SM-ZD-54259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简介: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6.1 桥区航线规划 拟建万家咀铁路大桥位于桥溪口闸坝上游4.7km,北渡大桥下游2.2km,綦江北渡乡下游弯顶偏上游处,处于桥溪口闸坝库区。枯期由于桥溪口闸坝的顶托作用,使得桥区河段水位壅高、流速降低、比降减缓,其通航水流条件较天然情况得到较大改善。但总的来讲,现阶段桥区河段船舶结构较弱,凡航行该航段的船舶应该分清水势,谨慎驾驶,顺着主航道上、下行,经过弯曲、狭窄航道时,应加强瞭望、联系;上行船应主动退让下行船。 6.2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为保障桥梁和桥区船舶通航安全,万家咀大桥施工期间,应建立和制定严格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证桥梁在建设期间桥区河段船舶的通航安全。 在大桥施工期间原材料及构件的运输、施工缆索系统的

中心幼儿园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中心幼儿园大型活动和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幼儿园幼儿大型和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确保师生人身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幼儿大型和外出活动是指幼儿园组织的运动会、观看影剧等大型活动以及春(秋)游、参观、旅游、野炊、等各项外出活动。 二、幼儿园举行全园性的大型和外出活动要有针对性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担负的安全职责,制定安全管理方案;在活动中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组织有序、秩序井然,严禁一味地强调速度,避免幼儿在活动过程中发生挤压、冲撞和踩踏等安全事故。 三、大型和外出活动要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实行备案或审批制度。 四、幼儿园举行的各种园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所需要的大型活动(如亲子运动会、庆祝六一、新年联欢等)实行备案制度,幼儿园应填报活动报告、活动依据、安全管理方案,在大型活动10天前报上级单位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幼儿园组织的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观看影剧、组团演出、社会实践等)实行审批制度,幼儿园应填报《晋中市学校组织幼儿外出活动申请审批表》,连同外出的活动请示报告、外出活动的依据、外出活动过运方签订的道路运输合同以及

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在外出活动10天前报有关科室和有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经批准举行的各种外出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营运资质,必须同具有资质的营运单位签定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七、大型活动要事先对往返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活动的安全管理方案,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八、幼儿园组织幼儿大型活动时,每班幼儿的管理教师不得少于4人(即正、副班主任、保育员、包班领导)。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活动时,应选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教师担任幼儿的管理教师,配备标准为:每5-6名幼儿配备1名管理教师,管理教师对所管理幼儿的安全负责,不得出现走失、丢失、幼儿人身伤害等安全责任事故。 九、未经我园安全法制办公室批准,班级不得随意组织幼儿外出活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的高处作业管理,是对GS01/D7.15《安全运行管理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术语 2.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如在0.5米以上进行作业,基准面有尖锐物的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2.3 作业人: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2.4 作业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2.5 批准人: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管理人员。公司指定的负责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建设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 2.6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2.7 锚固点: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2.8 系索: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2.9 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备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2.10 减速装置: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速差保护器/系索等。 2.11 生命线: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指的是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2.12 下降装置: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 2.13 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2.14 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2.15 防坠落速差保护器: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2.16 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1.8米以内;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制定书面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计划书(新编版)

Safety is the goal, prevention is the means, and achieving or realizing the goal of safety i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safety prevention.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计划书(新编版)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计 划书(新编版) 导语: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第一章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施工工期 1.1计划开工时间 根据广西右江鱼梁航运枢纽思林大桥桥区及田阳大桥桥区航道整治工程等施工施工方案,本合同段计划开工时间2015年6月25日,具体施工日期以监理下发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1.2计划完工时间 广西右江鱼梁航运枢纽思林大桥桥区及田阳大桥桥区航道整治工程等施工施工方案,我合同段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内容计划完工时间2015年9月07,具体完工日期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应有局部浮动。 1.3施工工期 广西右江鱼梁航运枢纽思林大桥桥区及田阳大桥桥区航道整治工程等施工施工方案,我合同段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内容施工工期75个日历天,预计2015年9月07日完成水上水下疏浚任务。具体工期安排

如下: 思林大桥桥区疏浚:75天2015.6.25~2015.9.7。 田阳大桥桥区疏浚:75天2015.6.25~2015.9.7。 第二章施工水域的范围及施工占水域情况 2.1施工水域的范围 根据广西右江鱼梁航运枢纽思林大桥桥区及田阳大桥桥区航道整治工程等施工的有关图纸本标段的施工水域范围为 1、广西田东县思林镇思林大桥桥区详见思林大桥桥区航道总平面布置图 2、广西田阳县田阳大桥桥区详见田阳大桥桥区航道总平面布置图 2.2施工占用水域情况 本工程为水上水下疏浚,不像水上水下结构物施工对水域的占用是长时间。我们对水域的占用为临时性,流动性。但是施工时要临时占用航道1/4幅宽度。前后、左右长度为船舶边缘线加10米。 第三章施工水域通航安全现状描述 3.1航道现状 1、广西田东县思林镇思林大桥桥区:本段河流不顺直,河槽呈“U”型,最宽处约为200m,河床普遍堆积卵砾石,漫流随处可见,两岸阶

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正式)

幼儿园大型集体活动安全管 理制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切实加强对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管 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 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集体活动是指由幼儿园 组织的各节前大型活动、表演、外出等各类活 动。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1、组织本园幼儿联欢活动; 2、组织幼儿集体郊游; 3、组织幼儿表演活动; 4、其他集体活动。 二、组织幼儿集体活动,必须贯彻“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幼儿园在活动前必须对幼儿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明确带队领导,配备足够的带队教师,制定应急预案。凡需集体乘车外出的,必须租用或乘坐有客运资格且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且不得超载和超速。 四、组织幼儿集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凡在活动中出现意外,在做好应

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园领导及上一级领导,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濮阳创信幼儿园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Please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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