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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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行)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内容,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年月日成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

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第七条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人(名单见本章程所附成员名册)。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

(四);

……

第十条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四)丧失我国国籍的;

(五);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

(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

(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

(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

(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

(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

(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

(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

(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为选择性内容,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集体经济组织须在章程中写明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以户为单位选出成员代表人【注:一般为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二十人;成员在五百人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不得少于三十人】。〔除以户为单位选出的成员代表外,本社另选妇女成员代表人。〕

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十五条除第一项以外的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成员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召集临时成员(代表)大会职责的,监事会(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理事会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较高政治素质以及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本社成员。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身份变更名单等,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等方案,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六)提出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并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本社其他工作人员及其薪酬;

(七)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资产安全;签订发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八)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通过的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代表理事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

(五)代表本社签署并颁发份额(股份)证书;

(六)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理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理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理事会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赞成该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名〕。【注:成员少于五十人的,可以只设执行监事一名】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须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本社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罢免理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本社集体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本社财务情况;

(四)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本社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七)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形成决议,须集体讨论并经过半数监事同意,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载入会议决议并签名。

第二十八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可以联名要求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二十日内召集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

(二)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泄露本社商业秘密;

(六)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侵害本社利益或成员合法权益的,任何成

员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有关部门反映或依法提起诉讼,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本社理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资产运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二条本社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二)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

(四)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

(五)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

(六)。

第三十三条本社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

本社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只开设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第三十五条本社应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会计人员。

本社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会计人员。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

第三十六条本社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社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上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开资料须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社接受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份额份,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

〔本社将经营性资产(不含集体土地所有权,下同)设置股份股,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股金总额元,每股金额元。其中:成员股股,股金总额元〔集体股股,股金总额元〕。

成员股包括以下类型:

(一)人口股,共计股,股金总额元;

(二)劳龄股,共计股,股金总额元;

(三)扶贫股,共计股,股金总额元;

(四)敬老股,共计股,股金总额元;

(五)......〕

第四十条本社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本社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因户内成员变化、分户等需要变更证书有关内容的,由户主向理事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本社按章程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可以在本社成员内部转让或者由本社赎回。

转让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给本社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份额(股份)占本社全部份额(股份)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由本社赎回的,应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赎回的份额(股份)用于减少总份额(股份)〔追加到集体股中〕。

第四十二条本社坚持效益决定分配、集体福利与成员增收兼顾的原则。集体收入优先用于公益事业、集体福利和扶贫济困,可分

配收益按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严格实行量入为出,严禁举债搞公益,严禁举债发福利,严禁举债分红。

第四十三条本社根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制订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分配项目和分配比例,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为当年收益与上年未分配收益之和。本社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应列入公积公益金,不得作为集体收益进行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社本年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转增资本、弥补亏损以及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等;

(二)提取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三)按持有本社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分红。

第六章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六条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理事会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本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注销前,必须对本社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成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修改本社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提议;理事会拟订修改草案并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新章程方可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在执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并按程序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后附成员名册、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为本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2008021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办法

起草者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缺失环节,也是所有三农工作者和思考者无法回避和绕行的问题。笔者与办公室成员王思云、肖长松、杨崇志、王旋等同志经过长期大量调查研究,并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起草了该文件。从制度层面提供了一条有效解决了我国农村经济历史遗留问题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兼顾了多方面利益保护的途径。文件起草后,经过集体讨论确定,并受到党委领导及专家的肯定。现上传,以期为中国农村三农事业的发展起到一些推动的作用。 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都江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沿革,本办法所称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报告范文【实用】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在省站的精心指导和各级党政领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政策法规为宗旨,管好用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为己任,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为目的,从增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查处了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违纪 问题,有效的保障和防止了集体“三资”保本增值和流失浪费,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好评和有关部门的肯定。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六县一区 9个行政村、9 个合作社共计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止二00八年底已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行政村 7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9.2%;实现村级会计电算化的村数143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4%。市、县(区)、乡(镇)三级已成立审计机构116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46名,其中:持证人员18名。 一年来,我市上下共抽组118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9个审计组,对全市10565个会计核算单位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以及农村土地征占补偿费、支农惠农补贴等专项资金进行了详细的内审外调工作。审计资金总额106707万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资金434.2万元,追回贪污挪用资金120.9万元。查处追究任期届满和离任村社干部责任38人,收回各类违规违纪资金11.10万元,结算移交离任村社干部经济手续223人(次)。 二、具体工作 (一)财务审计不留死角 二00八年我市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在强化财务混乱村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乡镇自查自审、县区就地复审、市站以县区为单位集中送达核审”办法,计划审计 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实际审计 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累计审计资金60431万元。审计核实全市村社集体固定资产3 7.2万元,较上年净增128.72万元;负债总额17506.5万元,较上年减少100 .58万元;所有者权益42942.5万元,较上年净增7418.84万元。查处违纪未违规单位348个会计核算单位,清理出不合理开支730笔万元,不规范条据123张,金额98万元,未入账资金114笔10.8万元,现金白条顶库张49万元。对于审计出的问题,工作组进行了及时处理,对一些记账出现的差错进行了纠正;对部分不合理开支进行了账务注销,票据退还有关当事人员不作报销;对一些不规范条据,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规范手续;对收入没有入账的重新作了入账处理。 (二)专项审计逐年拓展 1、粮食生产直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20XX年、省财政拨付我市粮食直补资金2522万元、农资综合补贴16513万元,两项合计全市农民人均98.92元。分别为崆峒区451万元、3104万元,泾川县339万元、2561万元,灵台县459万元、2687万元,崇信县125万元、991万元,华亭县175万元、 3万元,庄浪县435万元、2493万元,静宁县5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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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摘要]因多方面原因,司法实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一,文章从实际案件出发,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认为宜以“一般规定”加“特殊情形”的模式在立法层面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 建立客观、统一、可行的判断标准,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关键,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化解相关矛盾的现实要求,也是维护司法统一、体现法律尊严与权威的需要。本文从一则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出发,对判断标准作出分析。 一、案例简介 原告李光于村里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前入赘到城北公社城北大队定居、落户;1990年左右,李光一家回到被告东塘经济合作社、由其侄子提供宅基地一处由其建房居住。1997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对土地进行了分配,李光一家不在发包对象之列。后李光经由其侄子从其他村民处流转到0.5亩土地。2008年东塘经济合作社土地整体被征收。东塘经济合作社以李光不属于本经济合作社成员未向李光一家发放征收补偿款,但给予了一定的经济资助。前述0.5亩的青苗补偿款已由李光侄子领取。 原告李光等一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东塘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东塘经济合作社辩称,李光不属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在册村民,故自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一直未取得承包权,不应享受村民待遇。 另查:李光在入赘后已在当地办理了户口,2000年左右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所在地也办理了户口(户口簿注明是“无迁移久居”),其属于双重户籍;2008年在本市户口清理时,李光选择保留了位于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户口;在农业税废除之前,集体完成粮食定购任务的村民名单中没有李光等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光是否具有东塘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光在东塘经济合作社有户口且在此长期居住,在当地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所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均应属于该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人员 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 2002年7月18日 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以下简称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对提取、管理、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进行的专项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审计工作。 林业、水利、海洋渔业、中小企业、行政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村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农村审计工作第四条农村审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审计人员 第六条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参加专业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农村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村审计工作。 农村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及考核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农村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农村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商业秘密等秘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第三章审计对象与审计职权 第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进行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单位; (三)使用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的单位: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 年 9 月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 XXX**村*** 组*** 号邮政 编码: 409XX 第三条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 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社在 XXX党委和 ** 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 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 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 XX月 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 ( 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 划生育的人员 ); 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 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 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 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审计的相关法律规定(参考Word)

主要参考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5.《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公开与监督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财务公开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如下方式公布: 1. 通过设立公布栏(墙)、召开发布会、公布到户等多种形式,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 2. 有条件的村、组应实行集体财务电算化管理,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3.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4. 村、组社区性组织财务公开的样式由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二、财务公开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基本建设计划; 4.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其他与集体经济或农民负担有关的财务收支计划。 (二)损益性收入: 1.村提留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集体统一经营收入; 4.其他收入。 (三)损益性支出: 1.干部工资、补贴、奖金、公务活动支出; 2.招待费支出; 3.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4.其他支出。 (四)非损益性收支: 1.土地补偿费收支; 2.福利费收支; 3.捐赠款及捐赠物资收支; 4.上级拨款收支; 5.乡镇统筹费及涉农税费收支; 6.扶贫救济收支; 7.依法向群众专项筹集的公益性、生产性建设资金收支; 8.各项建设开支(包括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支出); 9.公益福利开支(包括购建公益性固定资产支出和合作医疗支出等); 10.其他非损益性收支。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核算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一)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的内容 第一,资金的筹集。从村组织的资金来源看,包括所有者投入与向债权人借入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原生产队累积折股股金、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股的股份基金、其他单位或个人投入的资本;收到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及拍卖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等使用权获得的收入、收到捐赠的资产、从收益中提取的公益金等属于公积公益金部分;未分配收益等。后者包括为了从事农业生产向银行取得的银行借款等。这些资金最初一般体现为货币资金形态。 第二,资金的运用。资金筹集完成,便用于建造房屋、购买各项有关农机设备、开垦荒地等,从而形成固定资产。另外,还要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形成储备资金。 第三,资金的耗费。生产过程中,通过各种劳动手段的使用,劳动者将种子、化肥、农药等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形成具有生命力的农作物,这一过程中耗费的劳动对象同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报酬一起形成了在产品资金,随着员工劳动的投入和农作物自身生长,生产出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等产品,在产品资金转化为产成品资金。

第四,资金的收回。农产品产出后,经过挑选、整理,分离出不同等级,向市场出售,获得高于成本投入的货币收入,产成品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 第五,资金的分配。农产品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归还银行借款等,对收益进行相关内容的分配。 不难看出,村组织的上述资金运动就是村组织会计核算的对象,而在资金的运动过程中,又包含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及收益六个会计对象要素,这些要素的具体构成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的内容。下面我们进行比较详细的总结和分析。 一、资产 村组织的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该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该组织带来经济利益。这里包含三项要点: 一是资产必须为本组织拥有(所有者拥有部分)或控制(债权人投入部分); 例如:经营租入的资产不属于村集体的资产。因为该资产不具有所有权。 二是预期能为本组织带来货币收入、经济效益; 三是这些资源都是由过去的经济业务所形成的,计划、预算中的资源不能作为资产。 资产按其流动性质,也就是通过出售变为现金(简称“变现”)速度的快慢,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现金是村组织出纳员金库中所存放的货币;银行存款是村组织在银行或信用社中存放的货币;短期投资是村组织购买的、持有期限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等投资;应收款项是村组织应该收取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应收款及暂付款;存货是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用于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材料或物料,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药、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等。 农业资产是指作为劳动手段的生物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1年内(不含1年)变现的股票、债券和其他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劳动资料等,其中的“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包括使用的土地、桥梁、堤坝、公路、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地等劳动资料。某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虽然单位价值低于500元的单价标准,但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也可以列为固定资产。 如果村组织有无形资产业务,应该单独设为“无形资产”类。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一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完善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x区委、政府的安排,依照《X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推进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确保农村集体“三资”运转正常安全,维护农村经济组织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基层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审计对象 x区所辖2乡2镇2个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共计42个村。 三、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为X年1月1日-X年12月30日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土地确权工作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情况。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 四、审计内容 (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

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 3.村集体“三资”承包、租赁等合同管理情况; 4.资源登记情况; 5.“三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及村级财务公开情况。 (二)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 1.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 2.是否依法设置帐户、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会计档案; 3.财务信息化建立和使用情况。 (三)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情况 1.是否按照要求履行民主程序,并形成补偿分配方案; 2.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否按照审批方案执行,留归集体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 3.征地补偿费发放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四)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1.上级划拨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2.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惠农资金的发放、管理情况;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4.其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土地确权工作情况

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关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这充分表明了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决胜全面小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当前各地都在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联户发展、村集体企业股份发展等多种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我县也以“三变”改革为抓手,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新模式,但因起步晚,底子相对薄弱,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和短板。一是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收入无门,优势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合理开发,优势产业不能发展壮大、提质增效,培育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始终停留在面上,未能落实到行动上。二是专业人才缺乏。现有发展的村集体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相对紧缺,懂经营、会管理人才不济,发展后劲不足。三是资源利用率低。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生态优势没有得到很好地整合利用和开发,没有把现有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四是产业化程度不高。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上档次、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较少,农户大部分处于分散生产经营的状态,整体上没有形成规模,缺乏特色,市场竞争力不强。五是监管机制不健全。由于我县农村集体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导致在内部运营和管理方面不规范,不科学;在外部监督和指导方面不到位,不经常。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配强一个好班子,凝聚集体经济发展合力

一是选优配强村级班子。利用“村两委”换届选举,真正把能力强、思路清、懂经营、会管理的干部选拔到村两委班子主要领导岗位上来,进一步配强配齐村干部队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切实让村干部成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参谋者、实践者和参与者。二是发挥村党支部作用。以党建促脱贫为抓手,激发和调动基层党员积极性和创业热情,通过党员会议、支部会议积极为村集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全局性或阶段性的问题,积极想办法、出主意,提建议。三是提供服务保障。采取“党支部+集体经济+贫困户”的模式,积极支持和服务集体经济发展,协调解决村集体经济在运行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资源整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实施、群众务工就业、政策落实等方面要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切实凝聚发展合力。 二、探索一条好路子,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动力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细化完善集体经济发展章程规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始终坚持用章程规定经营管理,用规章制度管人管事,确保集体经济发展规范有序、科学运行。特别是要规范财务管理机制,制定相应村级财务管理对策,规范财务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和审计监督,不断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水平。二是强化政府监督。镇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守法诚信等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定期了解情况,加强工作指导,专项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监督到位,合法经营。三是强化人才支撑。根据工作需要和产业发展需求,注重从致富能手、农民合作社负责人、返乡创业者等群体中选拔人才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强对现有人员在业务技能、运行管理、政策掌握等方面的培训,

2019年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报告范文-范文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报告范文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报告范文 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在省站的精心指导和各级党政领 导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政策法规为宗旨,管好用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己任,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为目的,从增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角度出发 开展工作,查处了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违纪问题,有效的保障和防止了集体“三资”保本增值和流失浪费,促进了基层民主建设,受到了基层干部群众的好评和有关部门的肯定。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辖区六县一区1529个行政村、9136个合作社共计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止二0xx年底已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行政村1517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9.2%;实现村级会计电算化的村数143个、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4%。市、县(区)、乡(镇)三级已成立审计机构116个,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46名,其中:持证人员18名。 一年来,我市上下共抽组118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39个审计组,对全市10565个会计核算单位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以及农村土地征占补偿费、支农惠农补贴等专项资金进行了详细的内审外调工作。审计资金总额106707万元,

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资金434.2万元,追回贪污挪用资金120.9万元。查处追究任期届满和离任村社干部责任38人,收回各类违规违纪资金11.10万元,结算移交离任村社干部经济手续223人(次)。 二、具体工作 (一)财务审计不留死角 二0xx年我市村级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在强化财务混乱村清理 整顿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乡镇自查自审、县区就地复审、市站以县区为单位集中送达核审”办法,计划审计152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实际审计1529个行政村10665个会计核算单位,累计审计资金60431万元。审计核实全市村社集体固定资产34007.2万元,较上年净增128.72万元;负债总额17506.5万元,较上年减少10021.58万元;所有者权益42942.5万元,较上年净增7418.84万元。查处违纪未违规单位348个会计核算单位,清理出不合理开支730笔183万元,不规范条据123张,金额98万元,未入账资金114笔10.8万元,现金白条顶库131张49万元。对于审计出的问题,工作组进行了及时处理,对一些记账出现的差错进行了纠正;对部分不合理开支进行了账务注销,票据退还有关当事人员不作报销;对一些不规范条据,及时督促有关人员规范手续;对收入没有入账的重新作了入账处理。(二)专项审计逐年拓展 1、粮食生产直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20xx年中央、省财政拨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0-06-12 10:41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点击:次 相关文章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从一例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谈起 发布时间:2006.10.23 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目前,随着我县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推进,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其中很多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本文从我院实际审理的一件普通案件入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可资借鉴的观点,希望大家特别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参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审理好该类案件。同时,要认真总结、研究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努力运用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和谐发展。 案情简介:1981年,原告、原告父母及原告的同胞兄弟妹3人加上原告之长嫂,一家共7人取得了原籍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后一直延包至今。其间,在第二轮延包前,原告父亲死亡,原告及其兄弟妹嫂5人全部结婚或外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或在本地婚后农转非,其中长兄嫂在原籍生育的一子亦随其父母农转非且户口迁出本地。在第二轮延包中,其弟、兄又通过原集体村组将自己母亲和自己婚后之配偶及其子女共9人进行了农村土地承包登记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除其母亲户口一直在原地外其余8人户口均未迁回原籍。2003年,其母去逝。2004年底,因国家重点工程渝湘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占用原被告一家原承包地之一部分,获得一笔不菲的征地补偿款,原告之弟、兄拒绝给付原告一定的份额。原告遂诉之法院,要求分割此笔赔偿款。被告则以第二轮承包合同书上未记载原告姓名,以及原告自出嫁以来一直未履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义务,即未对土地进行管理以及未上缴税费等理由进行抗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现行法律上的空白点,也是法学界的一个长期争论而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很多法律都提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对其成员资格如何确定,却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标准。本案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故联系相关理论进行如下分析。 一。成员权的基本涵义 成员权,又称为社员权,是指社团法人的构成即社员对社团法人所享有的一种独特的民事权利,即团体中的社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其根本特点在于权利基于社员的资格产生,它是在社团中产生的权利,这与其它的一般民事权利有别。成员权是具有相对性的权利,对外它是绝对权,对内它是相对权。其权利既有平等性,又有按份性。 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则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它可以表现为物化的权利,即每个人拥有对一块特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可以表现为获取集体福利、失地补偿、股权红利等其它形式,还可以表现为民主管理等政治性权利。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村民的关系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成员权的关系。在实践中,成员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常有相互交错的现象。承包经营权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其他人(包括企业)依法承包集体的土地以后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成员权是每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其区别主要在于: 首先,二者的主体不同。成员权的主体为具有本集体、本团体中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员,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已扩大到成员以外的一切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和集体。 其次,两者的权利内容不同。成员权既包括对集体财产、福利、收益的分配、使用的权利,也包括对集体组织的集体事项作出表决、参与决策等政治性民主权利。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仅仅是一种财产性权

如何能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集体财产所有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甚至某些合同纠纷案件,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也就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该组织部的权利义务承受能力。我国现行立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性质及其认定等问题,欠缺系统、可操作的规,为法院裁判相关案件能够提供依照的规则更少。本文整理、提炼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公开出版物及司法文件,力图厘清相关纠纷裁判规则,谬误之处,敬请斧正。 1.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 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予以认定,并以其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规则索引:见《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10月9日法办〔2011〕442号)。 2.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有依据证明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这是成员权项下自益权平等性的必然要求,故该费用应当均等分配,而不能以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为由对不同的人实行差别对待。超生子女的户口已落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与其他村民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中有关对其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实行差别对待的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业务 一、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特点 目前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均不健全,内容简单,流于形式,不具备可操作性。有的甚至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靠工作经验,凭职业道德、良心办事,缺乏应有的限制、监督和相互牵制机制。村民主理财小组有名无实,财务公开栏只是个摆设或是内容空泛。农村财务公开一定程度上重形式、轻实效,甚至虚假公开、不敢公开等问题。 针对以上情况,乡镇(街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下辖的村组进行专项审计,已成为常态化的发展趋势,审计的重点为村组财务收支、财务规范核算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通过外部审计找问题,寻对策,促规范。 二、如何开展农村审计业务 (一)详细审计为主,抽查审计为辅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重点审计内容主要为:货币资金、往来款、专项应付款、集体资源资产及其经营收入、工作经费(招待费、差旅费等)、涉农专项资金及村民集中反映的事项。依据与客户签订的审计合同,特别是委托方提出的审计重点或审计人员认为容易发生错误或舞弊的领域,仅依据内部控制进行抽查无法达到上述的审计目的,况且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因此应以详细审计为主。 (二)会计差错的处理方法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目的之一为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多不规范,会计科目使用较乱,会计处理差错较多,审计中不可能全部进行调整,而且也没有必要进行调整。审计人员将会计处理差错影响较大的作为存在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对方进行自我完善,不作审计调整。 (三)对重要会计科目的审计方法 1.货币资金审计 部分村居(社区)未开立银行账户,资金由镇农经站代管,收取上级拨付的资金及资金的使用大部分通过会计个人卡进出,会计个人卡也未进行专卡专用,卡上的资金流水包括个人往来及单位往来,期末执行现金盘点程序已无实际意义,或虽已开立银行账户,但在农村经济组织的现金管理中,由于习惯性和图方便,大量使用现金,小到平时的日常报销、采购、发放补贴,大到村(居)民分

彬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定

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市范围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社)。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务,代表全体成员(股东)行使集体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经营管理权,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支持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管理集体资产权利。 - 1 -

第四条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村、组没有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小组)代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限期向集体经济组织移交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经营管理集体资产。 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和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组织选举、罢免管理人员。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7个工作日。2/3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 - 2 -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集体经济是从所有制方面来划分的经济形式,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组织形式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从组织经营的角度来说的,主要组织形式是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形成的基础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国家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形成的;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自愿形成的,不受外在因素的制约与干预。 (2)生产资料的占用和使用形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是集体占有,以家庭承包的农民拥有使用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农民。 (3)职能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解决社区范围内经营者需要解决的水利、道路、公共卫生等公益性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承担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不了也不应该承担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经营性问题。 (4)经营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土地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统与分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政策来进行调整;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在约定的项目、范围、程度内实行统一经营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对参与的方式、程度有完全的主动权。 (5)分配方式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固定分配、按劳分配为主,目前以向成员提供福利为主要分配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与组织之间交易量越大,对组织利润的贡献也越大。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成员惠顾量(成员与组织之间的交易额)成为主要分配依据。 (6)覆盖的范围不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社区性的,与村民委员会所管辖范围是一致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跨县跨乡跨村,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化成镇白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 (讨论稿)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具有成员资格 1.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1)因征地农转非,仍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和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

也未参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本地因升学、参工、参军等户口迁出人员,后返乡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达到一定规模,起到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在当地生产生活达到一定年限,群众讨论认可的人员; (5)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自愿协商取得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并作相应补偿,经群众讨论同意,并经村组核实,乡镇审核认可的; (6)其他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取得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成员资格的保留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的丧失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5.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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