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资料

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资料
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资料

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管理办法

一、油料管理

项目部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位置建立油库,并配置相应的容器、安全环保设施,设置专人负责油料的收发及油库的管理工作。

1. 燃油管理

(1)燃油验收入库时应经磅称量,核准重量确认后方可验收入库。

(2)燃油领用发放时用油单位和使用人员必须核对油表起码和止码。对领用的燃油数量与油

库管理人员进行核对后方能签字确认。

(3)运输车辆及自行轮式机械(如汽车吊、装载机等)原则上到油库加油。其他非自行设备及

履带机械(如移动式空压机、钻机、挖掘机等)可选择合适的方法送至现场加油。

(4)燃油加注前应沉淀

24小时以上;出油口须高出油罐(桶) 10cm以上并定期清理、排放罐(桶)底部燃油中的杂质。

( 5)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燃油在运输等各中间环节中灰尘、水分、杂质等混淆是混入其中,腐蚀发动机燃油系统。

( 6)提倡傍晚(下班前)加油制度,夜间加满油箱,将油箱中的空气排出,减少冷凝的水汽没油箱壁沉入燃油中,腐蚀发动机燃油系统。

( 7)用油单位需现场加油的应提前通知油库,说明需加油设备的具体位置、设备名称及用油型号以便安排送油。。

( 8)油库原则只对项目内部所属各作业队供油。

( 9)如果项目部所处位置比较方便,可在周边就近处选择指定一加油站供油,建立油料本加油制度,生活、运输车辆可以直接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2、润滑油管理

( 1 )按照经营管理部、材料部门核定的单机使用量发放。

( 2)各使用单位用油需提前将所需润滑油型号、数量计划报材料部门审核、采购、保管。

( 3)润滑油的保管以及发放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混装、混合使用。各种油料应堆放整齐、标识清楚(标识牌上应注明适用机型) 。

3、油料的回收

( 1 )各用油单位,在定期保养机械更换润滑油时,应将更换下来的废油分类摆放,并送回材料部门集中统一处理。严禁随意抛洒、倾倒废油和随地丢弃油桶。

( 2)对于润滑油料的有回收价值的包装容器,油库管理人员一定要回收保管,定期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处理。

4、安全管理

( 1)所有油料(特别是燃油)在运输、验收、储存、加注、以及设备的操作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要求进行,确保安全。

(2)油料库应做好库内库外的安全防范工作,配置合理的安全环保设施,并醒目标识。库内油料应分类合理储存,标识明确。

(3)运输应注意途中的运输安全。

二、氧气瓶、乙炔瓶使用管理

1、氧气瓶使用管理

(1)氧气入库前应抽检,磅称称重、测压(抽检),确认后方可验收入库。

(2)禁止把氧气瓶和其他瓶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3)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阳光直接曝晒,不得接触易燃易爆物和热源辐射加温,严禁用火焰烘烤,以免引起氧气气体膨胀而爆炸。

(4)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材一类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高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

(5)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6)开氧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联结的侧面,并缓慢开放,不要面对减压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r 的剩余压力。

(7)氧气瓶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火源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m氧气瓶如果漏

气应立即搬到室外,远离火源。搬时手不可接触气瓶嘴。

(8)在使用中氧气瓶发生的损坏、丢失由使用单位赔偿。

2、乙炔瓶使用管理

( 1 )贮存乙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贮存量不得超过5 瓶。

b.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且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 、“严禁明火”等标示牌。

c.贮存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要避免阳光直射,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应设有足够的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d.乙炔瓶应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严禁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

贮存。

e.乙炔瓶在使用、运输和贮存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C,超过时,应采取

有效的降温措施。

f.乙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不得涂改。禁止敲击、碰撞,尤其禁止用铁制工具敲撞。

(2)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3)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焰烘烤,必要时可用40°C以下的温水解冻。

(4)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

(5)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使用时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6)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乙炔瓶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必须用专用轧头轧紧,不得漏气。其他部分漏气要及时处理。

(7)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47Kpa,切割压力一般控制在19.6 —29.4 Kpa,焊接压力9.8---19.6 Kpa 为宜;输气流速不应超过 1.5---2.0m 3/h.瓶,以乙炔瓶表面不发汗为宜。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规定的剩余压力。

(8)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含铜量应低于70%

三、火工材料管理

1、火工材料仓库要求

(1)火工材料库房的建造包括库房所处地点、安全距离范围、库房所用材料、布局、结构、库容量等必须符合公安部门规定,按国家规范要求进行。建成后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业主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包括附属设施)方可使用。

(2)按公安部门规定及库容量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灭火器械。保持各类消防设施完好。

(3)按公安部门规定布置库区电气照明,不得在库区内私自安装照明及其它电器。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4)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各种火工材料库,按要求设置防雷装置,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检测。

2、火工材料储存规定

(1)火工材料必须贮存在火工材料库里,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准在库外存放。

(2)储存的火工材料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3)火工材料库保管员必须持有效《保管员证》或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必须掌握所管火工材料的爆破性能、特点等常识及其保管常识,必须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能时常检查库内、库外,排除安全隐患,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械。

(4

注:“+”表示火工材料名称内横行的某种火工材料与竖行的某种火工材料二者间可同库存放;“一”表示不可同库存放。

(5)库房内严禁烟火,库区范围内枯枝落叶打扫干净。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钉鞋进入库房。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管理员不得在库区范围内煮饭、吸烟、喝酒。非该库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库房,如要进入,需按库房管理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6)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储存火工材料。

(7)火工材料的开箱或重新装箱,禁止在库内进行,应在仓库外面专设的料棚或房间进行。开箱使用铜器或木质工具,不得使用铁器。

(8)库房应干燥,通风良好,避免日光照射,保持空气凉爽,防小动物进入。

(9)火工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库房内爆破器材应堆放稳固整齐,留有搬运通道;同库堆放多种爆破器材时,应分别堆放、有明显标记;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

爆破器材的通道,宽度不小于0.6m ;各类炸药、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下垫20cm方木或垫木),其总高度不超过1.6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并严禁叠放,其高度不超过1.6m,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爆破器材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存放。

(10)保管员每天检查库房,查看火工材料有无霉变、虫蛀、鼠咬等情况,一旦有异常情况,保管员立即上报上级主管。保管员应夜间巡逻、值班,认真负责,不得擅离职守。

(11)修理库房和装卸库房内的设备时,必须先将库内的火工材料全部搬出去,贮藏在其它库房或摆放在露天场地,摆放时考虑殉爆距离。露天摆放时下垫20厘米垫木,上盖帆布。

(12)、爆破器材仓库采取“三防”,即人防、犬防、机防。发现火工材料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并报告所在公安机关。

3、火工材料的运输

(1)火工材料运输由得荣县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工地。运输仅指装卸火工材料入库及材料领取的运输。

(2)装卸作业应遵守操作规定,人力操作时,轻装轻卸,严禁拖拉、抛掷和翻倒等。

(3)提取火工材料时,满箱包装必须有生产厂的原封包装。不满箱的应有防范措施,空隙处要用柔软的材料填满、盖紧,以防互相撞击发生危险。

(4)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地点装卸。

(5)装运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雷电时间禁止装运),如在夜间进行,必须有充足照明,只许用电灯或矿灯照明,禁止用明火照明。在运输途中可使用矿灯或手电筒。

禁止在夜间装卸雷管。装卸工作应在负责人员指定地点装卸,严禁无关人员逗留。装卸

地点不许点火或吸烟,不准携带火柴、点火用具和武器。固定的装卸地点应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6)人力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并有明显识别标志,及时通知供方并尽快妥善

处理过一箱(24 公斤),二人抬运时,每次不得超过两箱(48公斤)。

4、火工材料的检验

(1)采购的火工材料到货后,应有发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仓库保管员应以发货凭证为主,认真核对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发货清单一致。对包装箱进行外观质检及量检,发现包装物坏,箱件数不符及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日期,使用日期过期, 应作好记录,隔离堆存,。

(2)火工材料到库后,保管员要打开包装箱进行外观检验,如开箱检验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对外观检验发现质量问题的火工材料要立即隔离堆放,并立即书面通知供货方及业主。

①炸药应无受潮、硬结、变质等现象,药卷粗细均匀,无断药,包裹严密,无破损、无浸湿

痕迹,外观检查不合格,应从该箱中取一个整包或从散装袋中至少取1kg 作其它项目的检验。

②非电导爆管系统从五件包装内分别任意取出 5 组,每组8发(根),每发导爆管

长度不小于1.2m,导爆管无破洞断裂,无变形。未老化且色泽均匀,导爆管与雷管接

头无松动,脚线联结牢固,雷管外壳正常无气孔者为合格。有上述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③电雷管从每批不同的箱中至少20 个盒内任意抽取200发,全样逐个检查,脚线无松动折断,密封胶和防潮涂料完整牢固,管形正常无气孔为合格。200 发中任 1 发有上述缺点之一者为不合格。

(3)在爆破作业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火工材料,应由质安部组织材料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按规定取样,按规范程序进行爆破试验,并作好试验记录。

(4)对运输、保管不当,质量可疑及接近失效期的火工材料,及正常到货验收的火工材料需作检验的,按规定通知质安部取样检验。

(5)对已变质、过期失效、已出库未使用但已损坏、工程竣工无法退货等需要销毁的火工材料,按程序上报各级部门,在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和组织下,方可进行销毁,不可擅自进行销毁。

5、火工材料的收发

(1)对进库的火工材料必须进行严格的质检、量检,只有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在使用期范围内、质检、量检均合格的方可入库验收。及时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对有问题的火工材料要单独隔离,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查证落实,不得验收入帐。

(2)领取火工材料的炮工要固定,且必须具有有效期爆破证。领取火工材料时需执“爆破作业指示单” ,并且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否则保管员应不予发放:

“爆破作业指示单”必须认真填写,“负责人签名”处可一人或多人亲笔签名,并对其签字负责。一式两联,仓库存留一联,与领料单、退库单一并妥善保存。保管员以此作为发放依据,领用数量不得超过需用数量。

爆破作业指示单

使用单位名称: 年月日

负责人签名:

(3)爆破作业完成后,作业队必须当班退回剩余的火工材料,对退回的火工材料

保管员认真检查数量和质量,质量上如有已损坏的火工材料,保管员需单独存放并报上

级主管,严禁返回仓库。如果作业队当班未如数退库,保管员不得再将火工材料发给该

队,并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4)对于可编码识别的火工材料,尽可能做记号,如使用编码雷管,按照号码发给爆破员,将号码登记清楚,以备查验。

(5)保管员不准发出已经到储存期限、已经变质、有问题待处理、不合使用要求的火工材料。

(6)保管员每天必须处理完当天的帐目,严格办理领用、退库手续,当天使用的

“爆破作业指示单”、“领料单”、“退库单”等手续齐全,领用、退库的火工材料质量、数量均检查清楚。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当面查清物与帐目,否则按本班帐目不清处理。严禁撕改帐目。

(7)严禁非法贩运,销售火工材料和私带、滥用、转借、盗窃爆破物品,不得将火工材料挪作他用。公安机关除没收其爆破物品外,视情节轻重,属于个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拘留处罚,单位予以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