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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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ghai China 200021

Website: **

律师函

受文者: **公司

发文者: ** 律师

关于:林**与贵公司旗下**品牌家具合同纠纷事宜

日期:年月日

**律师事务所接受林**女士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公司旗下下**品牌家具与林**女士买卖合同纠纷事宜,致函如下:

根据林**女士之陈述以及提供的资料,本律师总结如下事实:

1.林**女士于2012年5月1日在**家具博览中心购买家具,其中包含需要定做和不需要定做两部分。现不需定做部分已交付,需定做部分尚未交付。需定做部分价值15827元,该款项林**女士于2012年5月1日已经全部付清。

2.2012年5月1日,家具销售人员表示一周内会派人上门就设计事宜测绘、协商,并承诺不适合的家具可以退货。期间,反复答应上门测绘,又反复爽约,至今未曾上门。至6月29日,家具店尚未能够出示设计图。至今为止,定做部分,家具店仅就设计之内容提供了几张没有尺寸标准的草图。

3.2012年9月19日,家具店就不需要定做部分派人上门安装。安装工人仅一人,要处理众多安装事宜,不得不由林女士及其家人协助。且态度轻佻,业务粗糙。

林**与贵公司旗下家具店家具之间虽不存在书面合同,但是根据销售单、销售合约以及已经进行过的调解事实,可以证明事实合同关系的存在。该合同实则属于联立合同,由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共同构成。至于买卖合同部分,林女士完成了付款,家具店家具也完成了交付,虽期中有些许不愉快,但林女士表示若家具店家具可以退款也不再追究。现双方就承揽合同部分,即需定做部分,存在争议。

本律师认为:

双方承揽部分合同关系成立以后,林女士于2012年5月1日即交付了定做部分的全部货款,履行了作为承揽关系中定做人的全部义务。而家具店家具作为承揽人,开始表示自5月1日起一周内会派人上门就设计事宜测绘、协商,但至今未曾上门。期间,家具店设计师反复答应上门测绘,又反复爽约。至6月29日,家具店尚未能够出示设计图。至今为止,定做部分,家具店仅就设计之内容提供了几张没有尺寸标准的草图。故,家具店家具完全没有对合同义务进行履行。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就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林女士于5月7日开始通知要求家具店家具开始履行合同事宜(由短信邮件证明),至6月29日家具店家具尚未能够着手履行任何合同之事宜。这期间之经过,足以认定为“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现林女士已经明确向家具店家具表示过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林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家具店家具返还定做部分的15827元,并保留要求家具店家具就其投入人力物力之损失进行赔偿的权利。

现本律师郑重告知如下: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即日起3日内,退回林女士15827元货款。

如家具店家具不能遵守上述要求,林女士将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且要求家具店家具就其损失进行赔偿。

特此告知,望能重视,以免诉累。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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