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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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组织人事部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批件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应办理再次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核手续。

㈠初次因私出国(境)审查材料包括:

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告,须写明本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情况;

⒉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此表必须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不得个人填写;

⒊内容填写齐全,经本人签字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复印件;

⒋内容填写齐全,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⒌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⒍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均为中外文对照件);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

⒎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⒏申请出国(境)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㈡在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因私出国(境)审查材料包括:

⒈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报告,须写明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情况和本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原因、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

⒉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

⒊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及译文,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

⒋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

⒌申请出国(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当中的归侨、侨眷,符合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审查审批内容及材料与上述规定相同。

四、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权限。

全州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含离退休)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查审批手续,严禁改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申报因私出国(境)事项。

㈠自治州地厅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受理,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自治区党委审批。

㈡自治州在职县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经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自治州党委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㈢自治州离退休县处级干部、乡镇场(街道)党政正职和在骋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后,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审批。

㈣州直各单位乡科级及以下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均含离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经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㈤各县市在职乡科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申请因私出国(境)事项由县市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县市党委审批,并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备案。备案审查材料包括:1、外方的邀请材料。探亲须有直系亲属发来的邀请函、电或信件,邀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外籍身份证明(均为中外文对照件);出国(境)旅游须提供旅游合同原件并附缴费发票复印件;2、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报告复印件;3、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复印件;4、经县市党委领导审批签字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准单复印件。

其他人员审查审批权限,由各县市党委参考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

按照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实行组织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回国(境)后10日内需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按证件保管权限交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查验、登记、统一保管。具体保管权限如下:㈠在职地厅级干部、县市党政正职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集中保管;

㈡在职县处级干部、乡镇场(街道)党政正职、在骋正高职称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离退休地厅级、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集中保管;

㈢乡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均含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按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权限,交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央、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政策和出国(境)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领导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各单位报送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书面报告,必须真实清楚的报告申请人基本情况、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或职称、具体出国(境)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并明确表明本单位是否同意其因私出国(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在严格审查审批的基础上,又要本着服务、高效、简便的原则,将审查审批内容和程序一次性告知本地、本单位所有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㈡加强监督检查。近期,中组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专项治理。各县市、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公安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和州直单位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

在办理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中违反纪律规定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回国(境)10日后,拒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组织人事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由自治州公安局按规定对其证件进行注销,今后不再为其办理任何因私出国(境)手续。

㈢加强沟通联系。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私自不归等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要定期通报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颁证情况。各县市党委组织部、州直各单位每年12月1日前向自治州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一次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保管及使用情况。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出国境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XX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XX (包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境外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精心整理

第八条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境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审批手续 第九条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 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精心整理

第十三条参加境外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 日期报告公司和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回国(入境)后一周内将护照(通行证)上交总行人力资源部。 第七章工作考核 精心整理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3

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更好地为建设高水平大学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党〔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行〔2014〕2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广西师范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师政人事〔2014〕0028号)进行如下修订。 一、因公出国(境)界定 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中国籍、外国籍及持境外居留证的中国籍教职工)出国(境)执行访问考察、合作研究、学习培训、授课任职、与会讲学、参加竞赛或文艺演出等任务,其出国(境)经费不是由个人承担,而是由政府、学校、学院、研究所或科研课题经 1

费承担以及外方机构资助的均属因公出国(境)范围。 在外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为短期出国(境);在外时间三个月及以上为长期出国(境)。 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一)学校组团因公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经学校审批后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二)各学院(部)、各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向国际交流处申报本单位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计划,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出国(境)任务。需要使用学校出访经费额度的必须在每年6月底申报次年的出访计划。学校将按报备的计划执行审批和派出工作。 (三)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参加“双跨”团组(由外单位组团)也应纳入计划总量。 三、因公出国(境)申报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 (二)因公出国(境)必须事先落实出访经费。 (三)申请出国(境)人员必须出具正式邀请函(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有邀请人签字)、邀请函翻译件、身份证复印件、日程安排及其它办理报批所必须的文件,参加“双跨”团组的还应同时出具出国(境)任务通知书。 2

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部委司局级干部参考)

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人字〔2018〕1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直属研究、支撑机构(包含所、院、台、中心、园等)现任所局级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三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指非公务原因出国(境)的相关情形,主要包括探亲、访友、学术交流、就医、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我院实际,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由所在分院分党组负责。 第二章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五条领导人员宣布任职起1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或变更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手续。领导人员完成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后,方可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签注),或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六条分院分党组及其领导人员作为因私出国(境)备案的审批单位及责任人。领导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内容。 第三章因私证件申领和保管 第七条领导人员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填写《领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审核、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同意,报分院分党组审批。分院分党组及时将审批后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反馈申请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移居证件须交由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对异地研究所,分院分党组也可委托领导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严禁个人违规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领导人员申得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回国(境)后10日内(涉密领导人员7日内),将证件交分院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四章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条领导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向所在单位提交《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以及拟出行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旅行社旅游合同、往返机票等。 第十一条所在单位保密管理部门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出国(境)事项审查出具意见,并经党委或行政主要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所在单位应当至少在领导人员拟出国(境)起始时间前10个工作日,将《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等申请材料,报分院分党组审批。分院分党组应当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工作的领导人员,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重要岗位的领导人员,以及配偶移居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管理,要根据国家、院有关规定,严格审核,从严把关,及时对本人进行行前保密提醒和教育。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1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使员工因公出国的管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因公出国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公司自己组团赴国外考察学习,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二)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第三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经过。 第四条公司外部出国申报程序:公司外部出国申报工作由秘书室主管负责。秘书室主管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二条第一种情况: (一)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申请抬头为天津市外经贸委)、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区外经 贸委申请,区外经贸委批准后递交市外经贸委。 (二)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三)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经过后到区委做政审批 1

件。 (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五)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 第二条第二种情况: (一)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区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二)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区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三)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区委领取政审表,到区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区委做政审批件。(二天)(四)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五)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第五条本规定由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报董事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干部管理制度

干部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管理团队,规范集团公司管理干部选拔、考察、聘任、问责,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层、集团公司部门中层、二级企业管理层、二级企业部门中层管理人员。 二级企业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人事变动要及时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条管理干部的层级划分 第四条管理干部选拔、组织考察和聘任原则: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二)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原则; (三)务实创新、民主集中原则;

(四)权责对等、效益优先原则; (五)综合评价、群众公认原则; (六)公平竞争、择优选拔原则。 第五条管理干部晋升原则 (一)必须和岗位的要求结合起来。晋升必须严格考评,有业绩支持,有能力评估,并根据公司发展计划,按岗位编制配备。 (二)职位空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公司内部员工;能积极培养人、有继任/储备人才的管理干部优先考虑晋升。 (三)一般不跳跃提升,只有特别有能力的管理干部方可破格提拔。到集团公司总部工作的管理人员,有五年以上一线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二章选拔方式 第六条管理干部选拔方式: 管理干部选拔原则上推行竞聘上岗,并经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 第七条竞聘上岗的基本程序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管理干部空缺或任职期满等情况,编制管理干部竞聘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竞聘者报名; (三)对竞聘者资格审查; (四)符合条件竞聘者参加公开竞聘演讲; (五)竞聘演讲后进行民主测评;

(六)依据民主测评及年度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初步拟定聘任侯选人。 第三章组织考察 第八条考察管理干部,要按照选拔聘用条件和不同职位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尤其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九条考察管理干部,应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条考察管理干部的基本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党委(或二级企业党总支委)和人力资源部(或综合办公室)组织考察组,对候选人考察。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 (三)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 (四)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聘用建议,向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对选拔任用的管理干部,考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个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四章研究决定

员工出入境行程安排管理办法(正式版)

附件: 海外事业部员工出入境行程安排管理办法 (试行) 0 目的 为规范员工出入境管理,妥善、周密安排员工安全出入境,充分体现企业人本理念,确保本部全面掌握出入境员工行程动态,避免行程出现差错,合理控制、节约成本费用。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海外事业部员工因公出国工作、出差、回国休假等原因出入国境及海外事业部邀请局内外专家出国考察、检查工作的行程安排管理。 2 术语 区域经理部或代表处:指由公司海外事业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3 职责 3.1 海外事业部综合管理部职责 3.1.1 负责员工出入境审批手续的申办; 3.1.2 负责员工护照、签证办理所需资料的收集; 3.1.3 负责通知员工出国行程安排,并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3.1.4 负责收集、登记员工休假、出差回国情况; 3.1.5 按护照管理相关规定收缴、保管国内停留两个月以内人员的护照。 3.2 各海外项目国内保障组职责 3.2.1 负责出国人员签证的办理;

3.2.2 负责拟定出入境人员的行程计划、订票并书面通知海外事业部综合管理部和项目,以便项目安排接待及后续行程; 3.2.3 负责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所在地正常停留期间的住宿安排; 3.2.4 负责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机场的接送车辆安排(一般人员回国可安排乘坐机场大巴车); 3.2.5 负责带至项目各类零星物品的收集、打包,并办理物品携带的移交登记手续。 3.3 境外项目人力资源办职责 3.3.1 负责到项目部工作、出差人员入境后的接待及行程安排; 3.3.2 负责项目部员工因休假、出差回国人员的行程安排,3.3.3 负责协助处理出国人员在行程中遇到各种困难; 3.3.4 负责收集、登记、保管本项目工作人员的各类护照。 3.4 区域经理部或代表处职责 3.4.1 负责按照公司相关单位的通知做好所在地到境相关人员的接待工作; 3.4.2 负责按照公司相关单位的要求做好到境人员在所在地的行程安排工作; 3.4.3 负责协助处理出国人员在行程中遇到各种困难。 4 工作程序 4.1 出国工作人员行程安排 (1)各项目国内保障组根据护照签证手续办理情况、项目工作安排等因素订票确定出国时间后,书面通知海外事业部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 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厂属各部门、车间: 为加强和规范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现将《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 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武汉电力设备厂关于员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适应我厂开拓海外市场及对外工作交流的需要,加强员工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明确出国(境)申报和批准程序,根据外交部、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范围: 1、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国际合作处为我厂因公出国(境)审批主管机构。 2、厂务会负责审定因公出国(境)项目可行性,确定人员名单、团(组)长人选,出国(境)预计时间,在国(境)外计划停留时间,出国(境)经费来源等重大事项。 3、人力资源部为我厂员工因公出国(境)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因公出国(境)手续的申报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备案管理工作,及其有关护照在厂内的保管工作。 4、政治工作部负责出国(境)员工政治表现、历史、家庭主要成员情况的审查鉴定工作。 5、出国(境)项目所在部门负责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目的及人员名单,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有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在出国(境)员工归国后敦促其交回护照等工作。 二、申报原则 1、各部门申报因公出国(境)项目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杜绝一般性参观考察。出国(境)团组本着少而精,勤俭节约的原则,凡与出国(境)任务无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搭车出国(境),凡专业人员可以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应由专业人员完成。有关技术培训、设计联络等项目,能在国内完成的应在国内进行,确需出国(境)进行的,本着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控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505-80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值班人员 公司值班人员分为公司经理层和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值班领导在厂区24小时带班。 2 带班职责 2.1带班领导职责 2.1.1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作为公司最高领导,对公司内部一切情况有指挥权,带班期间的任何事情根据紧急情况选择“先请示,再处理”、“边请示,边处理”、“先处理,后请示”等形式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2.1.2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认真监督公司带班人员带班情况,保证带班质量。夜间带班期间至少要对现场各岗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带班管理干部和稽查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2带班干部职责 2.2.1负责组织本组带班期间的各项工作开展。遇到紧急问题需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 2.2.2带班期间要全面的检查全厂的安全生产情况。 2.2.3带班期间有事情发生时,带班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生产调配,不得推诿。 3 考核规定 3.1每天的带班时间为当天8点至第二天早8点,周日、节假日带班时,在白天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3.2原则上带班人员带班期间不允许外出,确实有事情,临时外出的,需向领导请假;确实有事情不能参加带班的,应向领导请假,并找干部替换班。擅自离岗或换班的考核50元/次。公司领导随时对带班人员进行调岗、查岗。 3.3带班期间不服从生产调配,积极解决生产中问题的,考核带班人员100元/次。 3.4带班人员带班期间带头违纪的,按照有关规

边境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申请、审批签发和管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以下简称护照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 第三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普通护照,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二)出国留学的开学日期临近的; (三)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四)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第五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询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普通护照的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报送具有审批签发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进行审批。对符合签发规定的,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名义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普通护照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变更加注,并提交普通护照及复印件以及需要作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一)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的; (二)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要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公司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规定 第一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政府机关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政府机关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一)机关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调整范围或标准收费。 (二)机关各部门所有经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各部门实行零帐户管理,只设报帐员,单位备用金3000至5000元。所收预算内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经营服务收入、其它收入、暂存款收入等)必须当天内缴存财政过渡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违纪现象发生,否则,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严禁挪用财政资金和违规报销各类票据;严禁任何人以集体名义向镇机关以外的单位借款私用和收取赞助费。 (三)各类收入必须使用统一的正式票据,否则,一律视为白条收费。坚决杜绝收费不开票和白条收费,一经发现,严格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处理。 1 / 29

(四)严格支出程序,各种支出必须先请示领导同志后方能开支,经办人注明支出事由。财政所负责人审定票据,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镇长审定报销,书记审签得五人汇签制度。或经办人填写好报审单,写明开支事由后,由财务负责人,再由分管领导审查签注意见,最后由镇长审定签字是否报销。 (五)费用的管理 1、办公用品。机关所需办公用品,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政所统一采购,领用人员必须签字,该由县采购中心采购的必须上报。 2、水电费。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闭门关水,违者处当事人5元/次罚款。 3、会议费。各单位要本着精减会议的原则,尽量少开会,开短会,会议期间可根据情况发会议补贴(标准是村干部10元/人,组干部5元/人)。 4、招待费。政府及其各部门接待来客,原则上在机关伙食团就餐,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实行对口接待;确需在外接待的,必须请示主要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干部因私护照管理条例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㈠遵守国家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㈣身体健康。 二、因私出国(境)审批的条件和要求 ㈠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犯有政治错误的,曾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破坏民族团结或搞民族分裂活动的各级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等(含离退休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㈡自治州县处级及以上在职干部(含副县处级和非领导职务,包括已免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下同)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探望出国留学子女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等特殊事项,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在聘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和要求比照县处级在职干部执行。 ㈢自治州乡科级及以下在职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专业技

术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㈣自治州离退休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访友、接受外方聘请或邀请任职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如继承国(境)外遗产,处理亲属丧事,探望配偶、父母、祖父母、叔姑姨舅、兄弟姐妹(含堂表亲)、子女、侄甥子女,孙子女,出国(境)旅游等,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查审批。离退休人员要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㈤涉密人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手续。 ㈥经审查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内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所有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国外各项花费等)一律自理;因私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因私出国(境)审查、备案内容及相关材料 因私出国(境)审查主要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查阅干部个人档案,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和相关纪律要求。审查批准后,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审批通知书,申请人凭审查批件或备案表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

政府机关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制度

精选资料 政府机关干部职工日常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一)机关各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取各项费用,不得擅自增加项目、调整范围或标准收费。 (二)机关各部门所有经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各部门实行零帐户管理,只设报帐员,单位备用金3000至5000元。所收预算内外资金(包括自筹资金、经营服务收入、其它收入、暂存款收入等)必须当天内缴存财政过渡账户,严禁坐收坐支,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等违纪现象发生,否则,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严禁挪用财政资金和违规报销各类票据;严禁任何人以集体名义向镇机关以外的单位借款私用和收取赞助费。 (三)各类收入必须使用统一的正式票据,否则,一律视为白条收费。坚决杜绝收费不开票和白条收费,一经发现,严格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处理。 可修改编辑

(四)严格支出程序,各种支出必须先请示领导同志后方能开支,经办人注明支出事由。财政所负责人审定票据,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镇长审定报销,书记审签得五人汇签制度。或经办人填写好报审单,写明开支事由后,由财务负责人,再由分管领导审查签注意见,最后由镇长审定签字是否报销。 (五)费用的管理 1、办公用品。机关所需办公用品,必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财政所统一采购,领用人员必须签字,该由县采购中心采购的必须上报。 2、水电费。各单位工作人员,应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闭门关水,违者处当事人5元/次罚款。 3、会议费。各单位要本着精减会议的原则,尽量少开会,开短会,会议期间可根据情况发会议补贴(标准是村干部10元/人,组干部5元/人)。 4、招待费。政府及其各部门接待来客,原则上在机关伙食团就餐,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实行对口接待;确需在外接待的,必须请示主要

安全护照管理规定

1、目的 1.1安全护照是基于工作人员能力认证的基础,明确要求中高风险人员的知识能力和操作能力,让工人有 能力识别和控制相关作业的风险。 2、适用范围 2.1所有进入合资公司加油站内工作(包括工程建设、工程改造、日常维修维护、拆迁和其他需获得许可 才能进行的工作(不含加油、卸油等日常运营工作)); 2.2所有在合资公司加油站业务所在地进行作业的承包商、分包商和供应商及任何需要进入现场完成相应 中高风险作业(挖方作业、带电作业、高空作业、热工作业)的人员均适用该规定。 3、安全护照系统的意义 3.1方便我们识别操作的工人是否接受过培训和考核, 3.2给工人设定基础的培训内容和操作能力要求, 3.3加强对一线工人流动的控制,提高中高风险作业人员的稳定性。 4、安全护照培训员培训制度 4.1安全护照培训员需具备现场安全管理以及风险识别的能力,且需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为了让工 作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需要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及考试认证。 4.2以课堂培训为主要培训手段,包括基坑挖掘、电气作业、高空作业、热工作业等的专业技能培训。 4.3安全护照培训员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与PH培训同步,由合资公司培训人员对需进行培训的人员进行 培训及课堂考试。 4.4对于新的施工、维修或从事相应工作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安排培训;对于某些从事单一工作的 单位,根据具体施工组织设计对其进行培训,培训并认证后取得安全护照培训员资格,从事施工现场专项作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工作。 4.5对于考试未合格人员,需要在下次培训时进行补考,可补考1次,补考1次仍未通过,则认定此人无 法胜任此工作,一年内不得再次参与培训及考核。 4.6安全护照培训员需在取得资格后,在施工现场对需从事中高风险作业的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及考核,对 考核合格人员签发安全护照,并做好登记。

护照管理办法

院处发文 西交际〔2015〕20号 西安交通大学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的申办、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 根据外交部批准,学校现职厅局级副职(含)以上校级领导可申办公务护照,其他教职工应申办公务普通护照。非学校编制在册人员,不得申办公务普通护照。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持因公护照执行任务,不得持因私护照出访。因私出国不得使用因公护照。 第四条因公护照有效期最长为五年,不办理延期、加页。 第五条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受理、审核因公护照的办理申请。审核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材料提交至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办)办理护照。 第六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国任务审批手续,确保出访人具备申请因公护照的资格。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和领用因公护照,应向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三)省外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加双跨团组执行公务的,还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及复印件。出国培训类团组还需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的培训审核件(或培训任务通知书、培训任务批件)。 第八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需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和申办材料,提交材料存在以下情况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不予受理: (一)提供的申请人信息与出访任务申报时信息不一致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情况的。 第九条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7天内将因公护照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条因公护照须由外事管理单位保管。除执行临时出国任务外,个人不得持有因公护照。 公务护照由省外办保管,根据省外办的授权,公务普通护照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收缴、保管。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9212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值班人员 公司值班人员分为公司经理层和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值班领导在厂区24小时带班。 2 带班职责 2.1带班领导职责 2.1.1带班领导在带班期间作为公司最高领导,对公司内部一切情况有指挥权,带班期间的任何事情根据紧急情况选择“先请示,再处理”、“边请示,边处理”、“先处理,后请示”等形式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2.1.2带班领导带班期间认真监督公司带班人员

带班情况,保证带班质量。夜间带班期间至少要对现场各岗点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带班管理干部和稽查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2.2带班干部职责 2.2.1负责组织本组带班期间的各项工作开展。遇到紧急问题需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 2.2.2带班期间要全面的检查全厂的安全生产情况。 2.2.3带班期间有事情发生时,带班人员必须服从安全生产调配,不得推诿。 3 考核规定 3.1每天的带班时间为当天8点至第二天早8点,周日、节假日带班时,在白天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3.2原则上带班人员带班期间不允许外出,确实

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出国(境)证件的管理,根据《XXXXXXXX<关于重申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和严格身份证办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关于开展出国(境)证照管理及个人信息登记备案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XXX办【20XX】X号)等文件精神,现对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证件种类 根据有关规定,纳入集中管理的出国(境)证件有: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因私护照、因私赴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二、报备对象 1、领导班子成员。 2、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 3、重要岗位负责人。 三、管理原则 1、干部职工还未办理出入境证件、需要办理的,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必须严格备案、审查,并上报纪委、监察室。 2、干部职工已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在回国(境)后,必须按时上交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

四、管理的部门 1、领导班子成员持有的证件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缴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2、干部职工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五、证件上交的期限 持有出国(境)证照的干部职工应自觉将因公和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力资源部集中保管。无特殊情况的,因公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因私出入境证件应在回国(境)20天内交保管部门统一保管。 六、出入境证件的领取 凡再次出国(境)的,必须凭相应的《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依照批准事项领取出入境证件。 七、证件的管理 1、人力资源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缴和保管出入境证件,并设立专柜保存。保管人员对出入境证件的使用、收缴情况要进行登记,并及时催收出国(境)人员的出入境证件,每年要纪委、监察部门报告出入境证件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2、负责保管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收缴和保管工作的规定,不得擅自发放出入境证件。对未按

国企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国企为进一步加快公司的对外交往,方便公司人员出国(境)开展经贸活动,根据省、市有关出国(境)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出国(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 总则 1.1 公司所有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团组、人员的政审、报批和管理工作,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扎口,负责办理。要坚持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条件,严格把关,确保出国(境)人员质量。 1.2 报批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出国(境)任务的完成及国家(公司)的声誉。出国(境)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实行首长负责制,做到谁签字谁负责。 2因公出国(境)人员条件 2.1政治条件: 2.1.1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政历清楚,思想健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1.2 按党和国家有关条件限制的其他规定审查,具体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 2.2 业务条件: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出国(境)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2.3其他条件: 2. 3.1 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重大和传染性疾病,家庭

和睦,能够进行正常工作。 2.3.2大学生、大中专生在见习期内,一般不得派遣出国(境)。 2.3.3自行组团的应指派一名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的同志担任团组长,同时指派一名安全员负责团组安全工作。3因公务活动出国(境)工作审批程序3.1公司内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非本公司组团人员,统一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由党委工作处配合组团单位办理相关手续。3.2公司内因工作需要组团出国(境)进行公务活动的,到党委工作处领取“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公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工作处,并在其指导、协助下办理相关手续。 3.3公司内中层以 上领导干部(含控股子公司经理层)及其他个人在 未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一律不得私 自通过其它渠道办理出国(境),一经查出将由公司 纪委、监察处予以党政纪处理。 4.4 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得一男一女组团出

干部管理制度

干部管理制度 内容提要: 一、党委按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原则 三、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一、党委按党管干部的原则 对全区机关环节干部、企业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客观公正、任人为贤的原则。 4.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 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具有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3.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 4.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克己奉公。 5.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 四、干部推荐工作责任制度 1.推荐干部要遵循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推荐干部。 2.组织推荐,必须经过严格的组织考核和集体讨论通过,一把手负主要责任,其他成员负一般性责任。组织推荐,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其程序是:召开干部推荐大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填写推荐票、统计推荐票,经过综合分析和集体讨论,最后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能列为考察对象;群众推荐,通过10人以上联名或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半数以上群众联名,推荐者负同等责任;个人推荐,推荐者必须全面熟悉了解推荐对象各方面情况,必须负责任地向干部主管部门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推荐者负全部责任。 3.在干部推荐中,对属于了解不深,考核不细造成的失真、失误,要对推荐者进行严格的批评教育;对属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推荐者相应地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五、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度 1.干部考察工作实行党委书记一把手责任制,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安排整个考察工作,并对考察的内容、程序、结果负总责。 2.干部考察要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3.在干部考察时,以德、能、勤、绩、廉为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即干部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考核对象进行考察。其主要程序是: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召开民主测评大会,填写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组按考察内容,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向党委会提出任用建议方案。 5.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必须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结束后,要对考察对象形成考察材料,考察人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6.考察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严明的纪律,坚持四不准,即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泄漏考核机密;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7.党委对考察干部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工作,对考察人员违反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同时对考察人员追究责任。 六、干部讨论决定工作制度 1.召开党委会议,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考核组逐个介绍领导职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对在考察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达到50%以上或不称职达到30%以上的拟任人选坚决不聘用。 2.与会人员进行讨论酝酿。 3.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七、干部任职工作制度 1.对拟任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天,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下发聘任令,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进行聘任,聘期一般为2年,同时办理兑现工资手续。任职时间从党委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同时填写干部聘任审批表,连同聘任令,报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备案。如果在公示期间有署名举报的,或匿名举报且事实清楚,有据可查的,党委应组成调查组,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是否聘任,同时将调查问题的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2.由党委领导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职前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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